2006年1月1日厦门市在全国率先实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知识类型: 事件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厦门年鉴.2007》
唯一号: 130132020210004246
事件名称: 2006年1月1日厦门市在全国率先实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文件路径: 1301/01/object/PDF/130110020210000003/001
起始页: 0507.pdf
事件类型: 医疗卫生事件
起始时间: 2006年1月1日
发生地点: 厦门市

事件描述

2006年1月1日起,厦门市实施《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厦门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将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纳入医疗保险制度范畴,让43万名没有医保的群众享受到社会医疗保障。根据《办法》,参保居民每人每年补助406元,参保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158元。当发生医疗费用时,可报销50%左右的费用。此外,对医疗保险基金,低保人员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依照规定还可免缴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此举切实解决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在全国属首创。

知识出处

厦门年鉴.2007

《厦门年鉴.2007》

出版者:海风出版社

本年鉴主体内容时限为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在厦门或与厦门有关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系统地反映厦门市在该年度经济、文化、政治、人民生活等各个方面的发展情况。

阅读

相关地名

厦门市
发生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