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8日厦门市工商局颁布台湾居民在厦从事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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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厦门年鉴.2007》
唯一号: 130132020210003940
事件名称: 2006年1月18日厦门市工商局颁布台湾居民在厦从事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
文件路径: 1301/01/object/PDF/130110020210000003/001
起始页: 0444.pdf
事件类型: 经济事件
起始时间: 2006年1月18日
发生地点: 厦门市

事件描述

2006年1月18日,市工商局颁布《台湾居民在厦门市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符合条件的台湾居民无需经过外资主管部门审批,可以在厦门经营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此外,还可以申请经营货物、技术进出口、摄影及扩印服务、洗染服务、汽车及摩托车维修与保养等项目。经营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不得委托经营,也不包括特许经营。《意见》中规定,台湾居民在厦门开办个体工商户,其从业人员不得超过8人,经营场所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知识出处

厦门年鉴.2007

《厦门年鉴.2007》

出版者:海风出版社

本年鉴主体内容时限为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在厦门或与厦门有关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系统地反映厦门市在该年度经济、文化、政治、人民生活等各个方面的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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