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收支两条线”到“旱涝保收”时期

知识类型: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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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350
专题名称: 实行“收支两条线”到“旱涝保收”时期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392.pdf
专题类型: 制度

专题描述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当年省对县、市仍实行上年“总额分成,加一部分固定收入”体制。1967年省对县、市实行“完全总额分成”,凡地(市)、县组织的收入除房地产税仍留地(市)、县专项用于城市房屋维修外,其余收入一律参加总额分成。当年全省短收1.56亿元,其中,地(市)、县应承担0.26亿元,省代其承担0.17亿元,地(市)、县实际只承担短收0.09亿元。1968年,中央发出节约开支的《紧急通知》,冻结各单位(包括中央单位)上年底的财政预算内外银行存款,进行清理。省对地(市)、县实行“收支两条线”办法,即收归收、支归支,收支分别算帐。1969、1970年,省对县、市实行“定收定支,总额分成.一年一变”体制。1969年全省收入为5.18亿元,比中央核定的收入任务减收1.39亿元,全部由中央承担。其中,地(市)、县级收入3.70亿元,占全省收入的71.4%,按省向下分配任务结算,地(市)、县级超收分成得76万元。1970年全省收入6.45亿元,超收分成2241万元;其中,地(市)、县级收入5.44亿元,占全省收入的84.3%,超收分成688万元。1971年省对地(市)、县实行“收支两条线,超收节余全留”体制。当年地(市)、县全年收入6.08亿元,占全省收入的88.7%,超收998万元,全留地方自行安排。1972年省对地(市)、县实行“总额分成”,超收分成最高80%,最低20%。当年收入为8.03亿元,占全省收入的93.5%,超收分成4811万元,1973年体制与上年同,当年收入7.66亿元,占全省收入的80.0%,超收分成3713万元。1974、1975年省对地(市)、县实行“收支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体制,简称“旱涝保收”体制。1974年省对地(市)、县收入留成比例为1%~4%不等。1976年省对地(市)、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变”体制,另给固定留成1718万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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