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分类分成,以收定支,三年不变”到“总额分成,一年一变”时期

知识类型: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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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349
专题名称: 实行“分类分成,以收定支,三年不变”到“总额分成,一年一变”时期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390.pdf
专题类型: 制度

专题描述

1958年中央企业下放地方管理的同时,对省实行“分类分成,以收定支,五年不变”体制,省对县、市实行同样体制,“一定三年不变”(实际只实行一年)。县、市收入的划分:(1)固定收入:地方七税、县市所属企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2)中央企业分成收入用于固定收入不能满足正常年度支出的县、市。划归县、市的中央企业分成收入:包括粮食加工企业的分成收入,按中央划归地方的20%;商业企业(包括商业、服务、水产、中药4个系统)的分成收入属于二级批发站以下机构的收入,按中央划归地方的20%。(3)调剂分成收入:适于上述两项收入仍不足正常年度支出的县、市,以公债、农业税、所得税、营业税、货物税、商品流通税等6项收入,用以调剂正常年度支出的不足部分。具体做法是以1957年省核定的各县、市预算为基期,根据正常年度支出基数,对照划给县、市的收入,确定各县、市应分成的收入项目,比例和上级补助(或上交)的数额,一定三年不变。县、市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收入超过和正常年度支出结余,可以自行安排使用。年终结余除专案拨款的结余另有规定外,全部归县、市支配。1958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改进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的决定》,对人民公社实行“两放、三统、一包”(①两放:下放人员、下放资产;三统: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流动资金管理;一包:包财政任务。)。8月,福建省根据党代会决定精神和省级各部门提出的意见,下放了大批省属企业收入和原属省各主管部门垂直管理或专案拨补的事业费(包括机构、人员、经费),自9月份起执行,并重新修改县、市收支划分的分成,从而更扩大了专、署、市的财政自主权。1959年,福建省进一步改进财政体制,省对县、市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总额分成,超额提奖,一年一变”的办法。即按照收支划分范围,由省核定省辖市、县级的预算之后,收入总额和正常支出都按计划包干。收大于支的,按其差额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上解。正常支出大于收入总额的,由省定额补助。如有超收部分分别情况分成:上解总额分成在50%以下的,省与县、市各半分成。上解总额分成在50%以上和定额补助县、市,省分成30%,县、市分成70%。专署级为单位预算,作为省级预算的组成部分。省辖市、县级收入包括:工商税收、农业税、县市级所属企业收入、省下放的华侨投资公司所属企业收入、饮食服务业收入、城市公用事业收入、育林费和国有林山价收入和县市级其他收入等。省辖市、县(市)正常支出是指除省级和专署级的行政、事业经费、地质勘探费、临时性支前经费、增拨银行信贷资金、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以及其他需由省掌握的支出,列作省级正常支出外,其他由县、市掌握的行政、事业经费,均作为县、市级正常支出。 1961年,为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省对县、市实行“收支下放,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办法,在预算安排上,实行上下一本帐,全国一盘棋,预算不准层层加码,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不准打赤字预算。专署级各项收支仍列入省级预算。县、市级预算收支,由专署在省确定的收支指标范围内进行分配,并负责在地区之间进行调剂平衡和监督县、市预算的执行。改进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包干制度,实行大包干和小包干相结合,事业计划完不成的包干结余,收回财政部门,支出结余,财政部门分成70%,留单位30%。财政收支系统的划分,除工商税收和农业税划归县、市级收入外,其余收支均按隶属关系分别列入省、专、县级预算。清理预算外企业收入改列入预算内。 1962年,省对县、市实行“总额分成,加一部分固定收入,一年一变”体制。县、市固定收入为:地方六税和其他收入(包括盐税销地补税部分)。总额分成收入为: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农业税和县、市所属企业收入等。县、市正常的行政、事业经费,由省核定年度预算指标参加总额分成。省对县、市各项专案拨款不参加分成。固定收入超收的超额部分,县、市分成50%。总额分成超收的超额部分,按原总额分成比例分成。收入完不成,相应压缩支出。1963年继续实行上年体制,固定收入仍为地方六税和其他收入(其中,盐税销地补税部分改为总额分成收入)。总额分成收入:除原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农业税和县、市所属企业收入外,增加盐税(包括销地补税部分)、投机商贩罚款补税、饮食服务行业收入等。县、市正常行政、事业经费支出仍以省核定的预算指标,参加总额分成。 1964年,省对县、市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体制。凡县、市所属企业收入、工商税收、农业税和县、市管理的其他零星收入,全部作为县、市总额分成收入。凡是县、市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经费、支援人民公社投资、小型农田水利经费、一般防汛经费,以及其他经常性支出,均列入县、市预算参加总额分成。1965年,省对县、市实行“总额分成,加一部分固定收入,一年一变”体制。县、市固定收入为:地方六税、饮食服务行业收入和县、市所属其他收入。其余收入作为县、市总额分成收入。县、市支出预算参与分成的范围与上年同。自1962~1965年县、市级收入预算年年超收,超收分成所得分别为:2148万元、812万元、1175万元和541万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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