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收统支”时期财政预算管理体制

知识类型: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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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347
专题名称: “统收统支”时期财政预算管理体制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390.pdf
专题类型: 制度

专题描述

1.1949年省对专(市)采取“划分收支,分级负责”体制,按照省规定的专(市)收支范围(见本章第一节),凡专(市)以下各级行政、事业人员经费和业务开支,均由地方税收入中自行解决。省统一掌握的粮(草)开支和代省支出部分,由专(市)初审汇总报省批拨。财政收支节余上缴,不足的由省拨补。 2.1950~1952年,乡镇财政单独成立预算,收支不列入国家预算。当时县(市)不作为一级财政,乡镇财政收支实属县(市)财政范围。所以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市)三级财政后,乡镇财政收入改汇编入县(市)级财政。 乡镇财政收入范围:农业税附加(1950年附加17.1%,1951年附加25.6%,1952年取消附加改为农业税分成16.6%),工商业税附加(1950年3.5%、1951年10.7%、1952年15.0%),房地产税附加(1950年11.5%、1951年22.5%、1952年14.3%),公用事业收入附加10~20%和契税收入,地方企事业收入、公产收入、其他收入等。 乡镇财政支出范围:1950年为县(市)交通支出、市政建设支出、小学教育事业费、城市卫生补助事业费、社会救济费、县(市)以下各级行政业务费和其他收入。1951年增加县(市)农业、水利、干训、新闻等支出和地方其他企业投资。1952年又增加林业支出、合作支出、幼儿教育、中等师范教育、工农业余教育等事业费、私校教育补助费、其他教育事业费、防疫事业费、妇幼保健事业费等。 乡镇财政预算,由省根据各县(市)人员编制和供给标准下达预算收支指标,由专(市)监督,县(市)具体执行。收支结余,留下年度使用,收不敷出,由省拨补。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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