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实行“收支包干”到“财政大包干”体制

知识类型: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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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346
专题名称: 新时期实行“收支包干”到“财政大包干”体制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388.pdf
专题类型: 制度

专题描述

1977年中央对福建省实行“收支包干”另给固定留成5000万元(其中,2500万元向下各级分配),超收亿元以下全部留省,超收超过亿元部分中央与省对半分成。当年全省超收0.65亿元(其中,省级0.19亿元)。1978年中央对福建等10个省试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体制,办法是以上年度调整后的收入为基数,确定增收分成比例。当年福建省增收分成为75%。县办“五小”企业收入的25%上解中央。当年分成扣除上解后全省分成得2.93亿元(其中,省级1.80亿元)。1979年中央对福建省实行“收支挂钩,定额补助,超收分成”体制。福建省定额补助0.50亿元,超(短)收分成96.75%。当年福建短收1.11亿元,按分成比例计算,中央应承担0.03亿元。为照顾福建困难,中央代省承担0.90亿元,省实际只承担0.18亿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方针。财政预算体制,由过去“一灶吃饭”改为“分灶吃饭、财力分配从过去以“条条”为主转为以“块块”为主。1980年起中央对福建实行“划分收支,定额补助,五年不变”的财政大包干体制。办法是以1979年收支为基数,收入全留,支出自负,另给定额补助1.50亿元。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勘探事业费支出体制上划,中央收回补贴0.53亿元,另中央给省增拨专款0.41亿元,对抵后实补助1.38亿元。1985年起中央对福建省继续实行财政大包干体制,省财政收入范围作了规定。(①1985年新规定省财政收入范围:盐税,建筑税,除17种进口产品以外的海关代征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增长部分上交中央50%),外轮运输收入税,金融保险营业税,省与外商合资经营的企业所得税,行政管理权在省的企业所得税、调节税、资源税、利润和亏损补贴以及工商所得税,省税务局直接管征的企业产品税、营业税,海关罚没收入,省级其他收入。)福建在财政大包干期间省对地、市、县也相应进行过3次较大的财政体制改革,从而促进了福建财政经济的发展。1988年与1978年比较,福建的财政经济几个主要指标的发展速度,均超过全国的平均水平。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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