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和调整时期实行“分类分成,以收定支,五年不变”到“总额分成,一年一变”体制

知识类型: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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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344
专题名称: “二五”和调整时期实行“分类分成,以收定支,五年不变”到“总额分成,一年一变”体制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386.pdf
专题类型: 制度

专题描述

1958年中央下放财权,将大部分中央企业下放地方管理。实行“分类分成,以收定支,五年不变”体制。以1957年的预算为基数,确定正常性支出与分类分成收入数。当年核定福建收入有3类:(1)地方固定收入为地方七税,地方所属企、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2)企业分成收入:中央划归地方管理的企业和仍属中央管理但地方参与分成收入的企业,这两种企业的利润提成20%作为地方收入(福建省规定:粮食加工企业和商业二级批发站以下机构的收入划归地方的20%,均归县市收入;商业二级批发站及其以上机构的收入划归地方的20%,全归省级收入)。(3)调剂分成收入为:工商营业税、所得税、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农业税和公债收入,合并计算一个比例,当年福建调剂分成收入确定为47.7%,正常性支出包括经济建设费(不包括基建投资)、社会文教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和其他支出,参加收入分成。基建拨款、重大灾荒救济、大规模移民垦荒等特殊性开支,由中央专项拨款,不参加收入分成。在预弇执行中,收大于支,结余归地方安排使用,支大于收,不足部分由中央补足。这个体制只实行一年即停止执行。 1959、1960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总额分成”体制(简称收支挂钩,总额分成)。即把地方负责组织的全部收入和地方财政支出挂起钩来,把基本建设拨款改列入地方预算支出,参加收入分成。地方预算收支指标由中央核定下达,一年一定。这两年福建地方总额分成均为100%。 1961年财政体制仍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办法,但在收入方面,收回一部分重点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作为中央固定收入;在支出方面,基建拨款改由中央专案拨款,并加以严格控制。福建总额分成收入为90.53%。 1962年和1963年,实行“总额分成,加一部分固定收入”体制。福建收入分为三部分:(1)地方固定收入:地方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和其他收入。(2)商业收入分成:1962年,乙类高价和平价商业收入、供销社收入,福建分成30%,饮食服务企业收入(不含高价商品),福建分成100%;1963年,商业收入(包括平价和高价商品),福建分成30%,饮食服务企业收入(含高价商品),福建分成100%。(3)总额分成收入:包括地方企业收入、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农业税、盐税5项为中央和地方总额分成,福建1962年为64.49%,1963年为52.75%。 1964年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体制。凡地方组织的全部收入,包括地方企业收入、商业二级三级批发站和零售商业收入、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各项地方税、农业税、盐税及其他收入等合并计算,作为中央与地方的总额分成的收入。福建分成比例为51.74%。 1965年恢复“总额分成,加一部分固定收入”体制。划归福建收入:(1)固定收入:地方五税、饮食服务企业收入和其他收入。(2)总额分成收入:地方企业收入、商业二级三级批发站和零售商业收入、乙类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农业税、盐税等合并计算中央与地方的总额分成收入。福建总额分成比例为61%。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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