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时期实行“划分收支,分类分成,以支定收,一年一变”体制

知识类型: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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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343
专题名称: “一五”时期实行“划分收支,分类分成,以支定收,一年一变”体制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386.pdf
专题类型: 制度

专题描述

1953年1月起,实行自中央财政到乡镇财政的全面财政管理体制。国家预算划分为三级:中央级(包括大区)、省级(包括专署)和县(市)级、(包括省辖市和乡镇财政)。地方收入范围分为:固定收入、固定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三类。固定收入为地方七税(①地方七税为: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地方各级所属企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及公债的比例分成收入。中央固定收入为:农业税、关税、盐税、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所得税、烟酒专卖收入、中央所属企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其中,农业税、商品流通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均作为中央收入,用于调剂省地方财政的不足。省以工商业税、商品流通税的比例分成收入作为用于调剂县(市)财政的收入。调剂办法采取比例分成制。分成数的确定,以使该县(市)预算收入数达到其预算支出数的80%为限,其余20%,由省拨款补足。这个时期福建地方财政的固定比例和调剂比例分成收入共有六种。1953~1957年六税分成比例执行情地方预算收支具体计算办法,按照收支范围和中央的收支预算指标,“以支定收,一年一变”,即以地方预算支出为准,首先用地方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抵补,不足的差额再以调剂比例分成收入补足。分成比例一年一定。预算执行结果,如收入超收,支出节余,一般留地方政府支配;如减收超支,也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这个体制执行5年以来,福建省年年预算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并以较快速度增长。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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