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实行“统收统支”到“划分收支,比例留解,超收分成”体制

知识类型: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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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342
专题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实行“统收统支”到“划分收支,比例留解,超收分成”体制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384.pdf
专题类型: 制度

专题描述

(一)1949年9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财务工作方案》、《关于省市财政划分的决定》,采取“统一领导,省、专(市)两级划分取支,分级负责”的预算管理体制。省收入范围为:农业税、关税、盐税、货物税、省属企事业收入、规费收入、缴获及没收敌产收入、其他收入等。专区、市收入范围为: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营业税、娱乐税、房产税、筵席税、地方规费、公产收入、其他收入等。省支出范围为:省属行政、事业费,军费(野战军、地方主力军、区武装和军工生产部门),支前、荣军支出等。专(市)支出范围为:除粮(草)供给开支暂由省统一掌握,按预算批拨外,凡专(市)以下行政、事业人员经费,业务费等一切开支,均由地方税收中自行解决。代省支出部分,由专(市)初审汇总报省批拨。各级预算管理必需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税目、税率、开支标准和财政制度执行。收支年终结算,结余缴省,不足由省拨补。 (二)“统收统支”体制。1950年3月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的决定》,全国财政预算管理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体制。一切收入归中央,支出按批准的预算分月向中央支领,年终结余由中央统一调度。公粮超任务时,超收部分二、八分成(省留80%,上解中央20%);税收超任务时,超收部分三、七分成(省留70%,上解中央30%),省留成部分可用于安排支出。地方乡镇财政收入为公粮附加(5~15%,不得超过15%)和经批准的税收附加收入以及乡镇公产收入,用以安排乡镇各项正常支出,单独成立乡镇财政预算(或称乡村财政),不列入国家预算。同时,按照“节约支出,整顿收入,缩小赤字,统一管理,争取财政经济状况好转”的精神,福建省整顿了城市税收,统一了税法,建立健全预决算、会计、审计、金库、粮库等等财政管理制度。 (三)“划分收支,比例留解,超收分成”体制。1951年3月,政务院将全国财政划分为中央、大行政区和省三级;大行政区和省级称为地方财政。中央和地方支出划分:国防费、外交费列中央预算;经济建设费支出按隶属关系划分;行政、文教、社会等正常经费支出按管理系统划分,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收入、地方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固定比例留解三部分。实行“划分收支,比例留解,超收分成,以支定收,核定留解比例”体制。中央固定收入为:关税、盐税、棉纱专卖税、专卖基本折旧基金、“三反”和“五反”罚没收入、部队生产收入、中央所属企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地方固定收入为:屠宰税、房地产税、使用牌照税、契税、地方所属企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等。省留解各税执行情况: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六税,1951年省留成66%,上解中央34%;1952年除交易税划归省收入外,上述五税省留成48%,上解中央52%。专卖收入1951年未开征,1952年省留成20%,上解中央80%。土地证照税,1951年划归省收入,1952年改为省留成50%,上解中央50%。农业税附加,1951年列为乡镇财政收入,附加率为20%;1952年取消农业税附加,改按征收税额的1/6计算,列乡镇财政收入,由省统一安排用于各地乡镇财政补助。关于留解分成收入的超收部分分成的规定:1951年按原规定的留解比例分成,1952年改按省与中央各半分。至于省所得的超收部分,专署可从中分成20%,福州、厦门两市可从中分成50%。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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