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经费的供给与标准

知识类型: 财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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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338
专题名称: 政府机关经费的供给与标准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376.pdf
专题类型: 财政支出

专题描述

革命根据地建立后,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编制均有明确的规定。 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对区、乡政府区域等级划分和人员编制作规定。 1930年10月,福建省永定县第四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在《财政问题草案》中规定政府经常政费开支的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经常政费分职员伙食费、职员零用费、办公费、购置费、书报费、会议费(代表会另外)、宣传费、应酬费、杂费、邮票等10项。并规定县政府每月经常费不得超过500元。区政府大区不得超过140元,小区不得超过110元。甲级乡政府为70元,乙级乡政府50元,丙级乡政府30元,丁级乡政府15元。 (二)临时费分医药费、纪念会费、临时交通费、招待费和其他。规定每月每乡10元,每区20元,超过规定数目时,须报告县政府批准后始得开支。 (三)特别费分修理费、文化教育费、印刷费、党费、补助工会费、儿童团少先队用费和其他。 各级政府经费支出一般均超过规定的标准。如1930年9月永定县第四区政府的财政支出共大洋831元,收支相抵短少大洋13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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