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根据地军事费用的供给标准

知识类型: 财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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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331
专题名称: 革命根据地军事费用的供给标准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375.pdf
专题类型: 财政支出

专题描述

革命根据地的其他军事费用的供给标准,开始一般均自筹自用,没统一的标准,1932年中央军事委员会才规定了各项军事费用的供给标准,福建各革命根据地依此执行。 1、马干费:马匹草料费用,每日每匹马大洋1角。 2、办公费:步兵连每月20元;担架队、运输队15元;师卫生队22元;团部、师政治部30元;军部、军政治部40元……等等。 3、擦枪费:山炮每尊每月大洋3元;迫击炮每尊每月5角;步枪、手提机关枪,每支每月5分;驳克枪及各种手枪每支每月3分。 4、杂支费:军团一级每月大洋1200元;军一级每月大洋1200元;师一级每月大洋800元。 5、特别费:俘虏费,每人发大洋3元;新兵入伍费,每人发大洋1元;开办费,军团总指挥部、军团政治部、军部、军政治部,至多不超过20元,师部、师政治部,至多不超过15元,其余新成立的各伙食单位开办费,均不得超过大洋10元;负伤费,重伤每人大洋6元,轻伤每人大洋4元(敌兵俘虏同);俘虏遣散费,每人大洋3元;赔偿费,按实际情况决定赔偿数目;残废抚恤费,因参战或因公致残者,每年发给抚恤金大洋50元,发至本人老死为止。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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