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福建省部队及机关工作人员的供给标准

知识类型: 财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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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330
专题名称: 1949年福建省部队及机关工作人员的供给标准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374.pdf
专题类型: 财政支出

专题描述

1949年4月,中共闽粤赣边区党委第一次财经会议通过各种制度暂行条例的决议,其中规定部队及机关工作人员的供给标准为: (1)主力部队每人每日给糙米24两,地方团队及区党委、地委、交通站之人员发给22两,后方机关人员发给20两。 (2)各级部队及机关工作人员一律每月发给食肉1斤,食油1斤,菜费折糙米7斤,柴费折糙米4斤。 (3)伤病人员照后方机关工作人员待遇发给伙食费,在危险期间由医生及院长证明发给必需食品,脱离危险期间后,按伤病情势,编成三级:甲级每天加肉2两,鸡蛋2只;乙级每天加肉1两,鸡蛋1只;丙级每天加肉1两。出院时一次发给出院费糙米15斤。 (4)零用费制度。全体部队与各级工作人员每月一律发给零用费糙米5斤。 (5)服装用具制度。每人每年发寒暑外衣各一套,内衣短裤2套,军帽2顶,背心1件,力士鞋1双,胶底草鞋1双(部队交通员加发1双),米袋1条,雨笠(或雨伞)2顶,毛巾2条(以大号为标准),牙刷2支(以中等以上者为标准)。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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