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战争时期闽粤地区游击队和工作人员

知识类型: 财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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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329
专题名称: 解放战争时期闽粤地区游击队和工作人员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374.pdf
专题类型: 财政支出

专题描述

解放战争时期,闽粤地区游击队和工作人员的生活供给问题,中共闽粤边工委于1946年11月作出统一规定:米,不论部队或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日供应22两,油每人每月1斤(十六两秤),盐1斤,肉2斤,菜金50元;每人每年发军衣2套,雨伞2把,牙刷2支,牙膏4瓶,草鞋3双,鞋1双,面巾2条,寒衣1套,肥皂6块。会抽烟的每人每月发烟钱300元。女同志每月发卫生费100元,并规定物品节约归己,可换算成纸币领取。伙食费,如米、盐等吃不完的,可建立伙食尾制度,分给各人自由支配。 1947年6月,中共闽粤赣边区工作委员会执委扩大会议,从8月份起对供给作适当的提高:出差或行军每人每天增加点心米4两,菜金以每人每天的食米指数的10%,按当地米价发给(如每人每天食米24两,价格4000元,则发给每人每天菜金400元)。零用费,按每人每月食米价指数的10%发给。交通员则按每月食米价指数的15%计算,以作为购买面巾、牙刷、牙膏、肥皂、黄烟、卫生纸等日常用品之用,由各人自己支配,不再发实物。衣服、草鞋、雨伞照以前标准,另增加学习费用,如纸、笔、墨等,实行实报实销。患病者的医药费,经首长批准后报销,对病号伙食根据可能给予照顾。对妇女分娩,除伙食费照领外,津贴营养费米5斗(以80市斤计)。 1947年12月,闽粤赣边区的战斗日益频繁,伤员增加。根据这一新的情况,中共闽粤赣边区工委执委又作出《关于生活问题的补充规定》:“不论指挥员、战斗员,重伤者照一般人员猪油猪肉3斤每人每月增加猪油猪肉2倍(共9斤),菜钱增加一倍;轻伤者每人每月增加猪油猪肉一倍(共6斤),菜钱增加一倍,一律津贴至负伤者伤愈为止。妇女生产费,照原规定,增加米1斤(共6斗)”。 1948年12月,闽粤赣边区党委作出关于保健问题的决定,规定:“区党委常委、纵队司令、政委、政治部主任等一级干部,每月保健费计米45斤;地委常委、支队司令、政委、政治部主任等一级干部每月保健费计米30斤;地委执委、县委常委、团长、政委、政治处主任等一级干部个别身体病弱者,由地委决定给予定期保健费,其每月数目与地委常委相同。”“凡带病坚持工作干部(如肺劳[痨])其经常医药由医生鉴定,各级党委决定供给之。”(①《闽粤边区党委关于保健婚姻问题的决定1948年12月1日。)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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