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军给养和标准

知识类型: 财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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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328
专题名称: 红军给养和标准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373.pdf
专题类型: 财政支出

专题描述

红军给养实行供给制,一律不发薪饷,只发很少的伙食尾子。红军给养的标准在革命战争的不同时期曾不断调整。 1931年7月,闽西工农民主政府规定:各武装部队(红军赤卫团及一切工农武装)的伙食,每天1.8角。1931年8月决定:红军赤卫团战士以及机关工作人员,伙食减为每天每人发米1升(斤半),油盐等菜钱,每人每天发大洋8分。(①闽西苏维埃政府通知第59号《财政问题》,1931年9月3日。) 闽北革命根据地的红军伙食,米由各地方政府负责供给(没收地主豪绅财产时,各地方均有保留一部分作红军公粮),菜金每人每天1角,零用费每人每月2元。 从1932年起,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统一供给标准,规定红军的伙食费每人每日大洋1角。人员出差达8人以上时,自带伙夫煮饭,如在8人或8人以下,每人每日伙食费大洋2角。红军中的特别技术人员,如医官、技工等,每月津贴大洋10元。红军指挥员和战斗员发给同等的零用费,数目不统一规定。 1934年对供给标准又作了调整,规定前方部队在革命根据地内实行现品给养,每日每人发米1斤6两,折大洋8分,外加菜钱6分,合计大洋1角4分;如到国民党政府统治区行动时,仍是代金给养,每日每人1角4分。后方部队机关实行现品给养,特殊情形以代金给养。工作人员和机关部队每日发米1斤4两,钱5分。警卫连、防空排、运输队、军事学校每人每日发米1斤6两。菜钱5分。伤病员每日每人发米1斤4两,菜钱1角,如有特殊情形另行规定。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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