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福建省内债偿付

知识类型: 财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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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304
专题名称: 民国时期福建省内债偿付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356.pdf
专题类型: 财政支出

专题描述

民国时期,地方当局大量举借内债,年年举债,年年拖欠。民国23年(1934),福建整理财政,清理旧欠各债,并酌情偿还。民国23、24两年度债务尚在整理,债务费支出不多。民国25年度,债务费支出262万元,占总支出的16.5%。抗日战争开始后,为了继续清偿旧欠,采取“借新还旧”的办法,故民国26~28年间债务支出数额较大。民国29年起,这项支出的比重下降。民国30年时,福建财政共积欠长期债务3000万元。民国33年后便从支出构成中消失了。偿债支出比重的逐年降低及其最终消失,不是清偿债务的结果,而是受惠于恶性通货膨胀。财政改制后,省债由中央接管。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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