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燃料费、修理费

知识类型: 财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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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300
专题名称: 机动车燃料费、修理费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351.pdf
专题类型: 财政支出

专题描述

1954年供给标准,汽车用油每辆每月:大卡车、中吉普车35加仑;小汽车、小吉普车20加仑;摩托车8加仑;机器脚踏车3加仑。汽车修理费按汽油标准的十分之二编列年度预算。公用自行车修理费标准:福、厦两市每辆每月2.30元;小城市、农村每辆每月5.50元。当时尚有骡马费每匹每月:驮用、骑用22元;一般〓车骡马26元;洋马28元。以上供给均包干发给。1965年规定,机动车燃料费:每辆每月供应汽油,小汽车、小吉普车、大卡车、大吉普车.70公斤;摩托车15公斤;机器脚踏车5公斤。公用自行车修理费每辆每月2元,均包干发给。机动车修理费:正常保修每辆全年在400元范围内按实报销;中修(行车达4万公里以上),每辆每次在1200元范围内按实报销;大修(行车6万公里以上),每辆每次在3000元范围内按实报销。1975年7月规定:大卡车、大客车、中客车、旅行车每辆每月油定额150公斤;小车每辆每月100公斤;摩托车每辆每月25公斤。中、小修包括燃料,每辆每年2000元,包干使用。公用自行车修理费每辆每月改为1.50元(1977年公用自行车折价卖给职工,修理费1.50发给个人),包干使用。1981年6月规定,燃料油定额每辆每月:专车100公斤;公用车70公斤;大客(卡)车105公斤。每辆每年修理费800元,包干使用,超过不补,节余留用。1982年7月规定:汽车中、小修及燃料费,不分车型,每辆每年平均定额2000元(其中修理费800元,燃料费1200元),摩托车每辆每年500元(其中,修理费200元,燃料费300元)包干使用。汽车大修(指行车6万公里以上)费用,按实报销。1986年3月规定,石油部门按重新核定的编制数供油每辆每月:专车100公斤;公务用车70公斤;大客车(卡车)105公斤。包干使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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