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

知识类型: 财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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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288
专题名称: 职工福利费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345.pdf
专题类型: 财政支出

专题描述

按工资总额或按职工人数以固定数额提取,主要用于解决职工家属生活困难,患病医药费,死亡丧葬费以及其他特殊困难补助;本单位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理发室、浴室等集体福利事业的零星购置开支;慰问患病职工少量慰问品开支等。1954年1月起,行政、事业单位每人每月的福利费:省和专署级为8个工资分,县、市级为6个工资分,交通、农林事业单位编制内长期工人为3个工资分。1956年1月起,按行政机关全部人员工资总额5%编列预算,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掌握使用。1958年改按工资总额1%列预算。1959年7月起,省、专和福、厦两市改按1.5%,县、市级按2%提取使用。1973年1月起,行政、事业单位每人每月一律按1.40元发给福利费,包干使用。1980年7月起每人每月提高到2元,包干使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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