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捐

知识类型: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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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205
专题名称: 酒捐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196.pdf
专题类型: 税收

专题描述

酒捐:本省产的土酒原不征税,外来酒也没有征收厘税。光绪二十六年(1900)十月为筹军饷,即比照他省办法,先在福州试办,由商人陈祥春承包,并令各州县有条件的都要仿行。税率是从量征收,土酒每缸抽捐洋银1.6元,酒坛按大中小分别收捐2角、1角、0.3角。试办一年后,于第二年十月改归官办。并移入赔款税源的行列,连同贾捐一并征收,年定额初定为5.6万余两,实际征收只4万余两,短绌甚大,于是不得不扩大征收范围。从光绪三十二年(1906)起,对外来酒,也征收酒税,但税率比土酒轻,绍兴酒和高粱酒按大小坛分别小洋2角、0.6角、0.3角,五加系列洒每六瓶捐洋0.3角,这样每年可增酒捐1.6万余两。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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