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图书馆
福建省图书馆
机构用户
福建省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房捐
知识类型:
税收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199
专题名称:
房捐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184.pdf
专题类型:
税收
专题描述
房捐始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户部通令各省藩司查明城乡市镇的铺户行店,按房屋租价,每月征收一房主租户各负担一半。福建房铺税率,为全年所得租金抽一个月。铺屋租与他人者有捐,开铺为房主者亦有捐;房屋自有而自住者免捐,非自住而租与流寓者有捐,租与土著者免捐。民国成立后,仍沿用旧制。民国17年9月,国民政府将房税划为地方收入。福建省房铺捐征收额较大的,为厦门、福州两地,约占全省总数3/4,其余各县多只办铺税,未办房捐,收额极微。此时有三种不同的征收章程:即《福建省财政厅房铺税征收章程》、《福建省财政厅征收闽侯县房铺税及带征福建省会公安局警费章程》和《福建省财政厅征收思明房捐暂行章程》。这三种章程都是以房铺租金作为课税的标准,凡供居住用的建筑物,每年照其租额征收5%;供营业使用的建筑物,则每年照其租额征收一个月租金。但在省会公安局會界内,还须附征警费,税率与正税相同。思明县(厦门)亦另征警捐,税率为房租4.4%,铺租11%。各县也可附加,但附加额不能超过正税80%。房铺税的负担,自业自用者由业主缴纳,租赁的由使用者代纳。 民国24年(1935),开征房铺宅地税。主要推行于未开办房铺税的各县乡镇农村,划为县级收入。以房屋及宅地的时价为课税标准,税率分为5级,房屋及宅地价值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者为甲等,每月纳法币1元;价值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者为乙等,月纳5角;价值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者为丙等,月纳2角;100元以上不足千元者为丁等,月纳1角;不足百元者为戊等,月纳5分。铺户税额比照住户加半征收。房铺宅地税开征后,使成为县地方财政最重要的财源之一,但各县征收此税,大多并未严格按规定执行,认真调查房屋宅地的价值,而多以摊派方式征收。 民国31年(1942年)财政改制后,房捐划归县地方。凡各县城镇房屋,其住民聚居在300户以上者,一律征收房捐,农村房屋不征。民国32年规定: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及其他商业繁盛地区,居民聚居在300户以上的,房屋均征收房捐。营业用的房屋,征收全年租金20%,住家用房屋出租或自用的,税率为营业用房屋的一半。民国37年,扩大房捐征收范围,凡居民在150户以上的集镇均应征收房捐。每年编查与核定税额,每季应纳税额由征收机关以上一季的税额为基数,依照物价指数调整,公告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取消。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