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捐

知识类型: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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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199
专题名称: 房捐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184.pdf
专题类型: 税收

专题描述

房捐始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户部通令各省藩司查明城乡市镇的铺户行店,按房屋租价,每月征收一房主租户各负担一半。福建房铺税率,为全年所得租金抽一个月。铺屋租与他人者有捐,开铺为房主者亦有捐;房屋自有而自住者免捐,非自住而租与流寓者有捐,租与土著者免捐。民国成立后,仍沿用旧制。民国17年9月,国民政府将房税划为地方收入。福建省房铺捐征收额较大的,为厦门、福州两地,约占全省总数3/4,其余各县多只办铺税,未办房捐,收额极微。此时有三种不同的征收章程:即《福建省财政厅房铺税征收章程》、《福建省财政厅征收闽侯县房铺税及带征福建省会公安局警费章程》和《福建省财政厅征收思明房捐暂行章程》。这三种章程都是以房铺租金作为课税的标准,凡供居住用的建筑物,每年照其租额征收5%;供营业使用的建筑物,则每年照其租额征收一个月租金。但在省会公安局會界内,还须附征警费,税率与正税相同。思明县(厦门)亦另征警捐,税率为房租4.4%,铺租11%。各县也可附加,但附加额不能超过正税80%。房铺税的负担,自业自用者由业主缴纳,租赁的由使用者代纳。 民国24年(1935),开征房铺宅地税。主要推行于未开办房铺税的各县乡镇农村,划为县级收入。以房屋及宅地的时价为课税标准,税率分为5级,房屋及宅地价值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者为甲等,每月纳法币1元;价值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者为乙等,月纳5角;价值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者为丙等,月纳2角;100元以上不足千元者为丁等,月纳1角;不足百元者为戊等,月纳5分。铺户税额比照住户加半征收。房铺宅地税开征后,使成为县地方财政最重要的财源之一,但各县征收此税,大多并未严格按规定执行,认真调查房屋宅地的价值,而多以摊派方式征收。 民国31年(1942年)财政改制后,房捐划归县地方。凡各县城镇房屋,其住民聚居在300户以上者,一律征收房捐,农村房屋不征。民国32年规定: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及其他商业繁盛地区,居民聚居在300户以上的,房屋均征收房捐。营业用的房屋,征收全年租金20%,住家用房屋出租或自用的,税率为营业用房屋的一半。民国37年,扩大房捐征收范围,凡居民在150户以上的集镇均应征收房捐。每年编查与核定税额,每季应纳税额由征收机关以上一季的税额为基数,依照物价指数调整,公告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取消。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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