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所得税

知识类型: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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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195
专题名称: 外国企业所得税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167.pdf
专题类型: 税收

专题描述

外国企业所得税是改革开放后对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征收的一个新税种。1981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82年2月财政部颁发施行细则,福建于当年1月开始执行。1.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独立经营或者同中国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包括从事工、矿、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饲养、商业、服务和其它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股息、利息、出租或出售财产所得,转让专利权、专用技术、商标权、版权等项所得和营业外收益)。2.税率按企业所得额,采取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另按企业应纳税的所得额征收10%的地方所得税。分级税率为:全年所得额不超过25万元的,税率20%;全年所得额超过25~50万元部分,税率25%;全年所得额超过50~75万元部分,税率30%;全年所得额超过75~100万元部分,税率35%;全年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税率40%。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项的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10%,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代为扣缴。3.优惠待遇。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等利润率低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可以免征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一年,减半征收二年。减免税期满后,可以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减征15%~30%的照顾。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以及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可免征预提所得税。对生产规模小,利润低,全年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外国企业,可以适当给予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企业发生亏损可以从下一年度起,五年内提取所得额进行弥补。4.外国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分季预交,年终汇算清交,多退少补。同时,对华侨在国内独资经营或者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减免税优惠问题作出规定,从1982年起施行。1.华侨在国内独资经营或同国内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企业比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交纳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2.企业全年所得额不满人民币100万元的,都视为生产规模小,利润低的企业,给予免征地方所得税的照顾。3.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等利润低的华侨企业,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除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外,经企业申请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层报省税务局批准还可以延长两年,在第四、五年继续减半征收所得税,减税期满后,还可以在以后十五年内继续减征15%~30%的所得税。省财政厅并明确规定,上述税收优惠是为了鼓励华侨回国投资,外商不得享受,至于华侨、外商同国内企业共同投资兴办的合营企业亦不享受华侨回国投资有关税收方面的优惠待遇。1985年4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对华侨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投资兴办企业,除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外,可以享受下列优惠:1.华侨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三年免征所得税,从第四年起四年减半征收所得税。2.华侨投资企业,减免税期满后的年度,其所得税率按现行税法税率减征20%。3.华侨投资兴办国家急需的缺门短线项目,以及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工业开发性的项目和在边远地区兴办企业,免税减税期满后的年度,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按15%征收所得税。4.华侨投资者从企业分#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所得税。如继续在国内投资,期限在五年以上,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50%。5.华侨投资企业经省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对固定资产实行快速折旧。 1985年5月,省政府在贯彻中央关于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为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决定中,对经济开放区内城市的市区、县的城关区(或省政府批准的重点工业卫星镇)和所辖农村中的利用外资项目,以及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能源、交通、港口项目和技术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生产项目,台湾同胞、海外侨胞投资的项目,除了分别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外,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分别给予免征五年以下地方所得税的优惠。 1982年至1988年,福建共征收外国企业所得税1855万元,占同期工商税收的0.13%。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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