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调节税

知识类型: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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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193
专题名称: 国营企业调节税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165.pdf
专题类型: 税收

专题描述

国营企业调节税是对“利改税”后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在按规定交纳所得税,扣除合理留利后的利润征收的一种税。1984年9月,国务院公布《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福建于当年10月起执行。核定税率时先核定企业基期利润,后扣除按55%计算的所得税和1983年合理留利后的余额,占核定基期利润的比例,为调节税税率,没有余额的,不核定调节税税率。为鼓励国营企业增产增收,凡企业当年利润比基期利润增长部分,减征70%,利润增长部分按定比计算,一定七年不变,但对物资供销、金融企业征收调节税时,不实行减征70%的办法。 1985年至1988年福建国营企业调节税共征收47009万元,占同期国营企业所得税收入的17.12%。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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