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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国营企业所得税
知识类型:
税收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192
专题名称:
国营企业所得税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164.pdf
专题类型:
税收
专题描述
国营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实行“利改税”(上缴利润改为上缴所得税、调节税)的税制改革后对国营企业实现利润征收的一种税。1981年,福建省开始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的试点。全省共11户试点企业实行“二税二费”的办法,即所得税按40%比例税率征收,固定资金占用费按行业不同,月征2%。~6‰流动资金占用费月征2.1‰利润调节税按实现利润扣除所得税、“两费”与企业留利后的余额,同产品销售收入挂钩核定税率,一户一率,三年不变。1983年5月,实行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的试行办法》和《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对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实现利润按55%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一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上交国家部分分别采取递增包干上交,固定比例上交和交纳利润调节税的办法。对于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交纳之后,国家不再拨款。对税后利润较多的另收取一定承包费或按固定数额上交一部分利润。全省除军工、邮电、粮食、外贸、农牧、劳改等企业以及县办小水电和经省专项批准暂缓实行的以外,凡向国家财政上交利润的国营企业一律实行。省定的小型企业标准为: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150万元,年利润不超过15万元,商业零售企业以自然门店为单位,职工人数不超过20人,年利润不超过3万元,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能按小型企业处理。 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10月,财政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的实施细则》,福建从1984年10月1日起执行。1.征收范围:凡国营企业(包括企业主管部门、公司、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和团体所属的实行独立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以及营业外收益等,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应交纳所得税。2.纳税人:实行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3.计税依据,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包括营业外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其余额为计税所得额。4.税率:大中型企业适用55%的固定比例税率。小型企业、饮食服务业和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适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5.国营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300万元,年利润不超过30万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为国营小型工业企业。商业零售企业,福州市(不包括市辖县)年利润不超过15万元,其它市、县年利润不超过8万元,均为小型商业零售企业。6.减免税:(1)盈利企业由于调增税率和开征新税使由盈变亏,或实现利润不足1983年合理留利的,暂免征收所得税三年。(2)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团体附属企业的收入,凡作为抵顶事业费支出的,暂免征收所得税。(3)对商办需要扶持的专门生产的酱觭、醋、腌腊、酱菜、豆制品、蜜饯、干菜、调味(不包括味精),儿童食品以及饲料加工等企业,在1990年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其它部门专门生产上述产品的企业,酌情比照办理。对新的饲料工业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对某些新办的食品工业,免征所得税一年,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再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4)纳税人在某一年度发生亏损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可以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给予一定数额抵补,一年抵补不完的可以结转次年继续抵补,但连续抵补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纳税人就地交纳。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按其隶属关系回原地缴纳;联营企业所得先分给投资各方的,由投资各方在其所在地缴纳;铁路营运、金融、保险企业和国家医药管理局直属企业仍实行集中交纳。 1985年至1988年,福建国营企业所得税共征收274624万元,占同期工商税收25.51%。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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