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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工商所得税
知识类型:
税收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189
专题名称:
工商所得税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158.pdf
专题类型:
税收
专题描述
工商所得税是国家对从事工商业经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体工商业以及预算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它原系工商业税中的一个税目,1958年税制改革,工商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但所得税仍沿用原有规定征收,因此工商所得税成为一个单独的税种。当时纳税人主要是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后来逐步把一部分不向国家上交利润的预算外国营企、事业单位纳入工商所得税征税范围。1985年税制改革,工商所得税按不同的经济性质分别制定税法。 供销合作社自1952年成立以来,是作为集体所有制性质,征收工商所得税。1958年,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合并,供销合作社改按利润上交,同国营商业一样,实行利润留成制度。(①财政部《关于供销合作社停止执行所得税制度问题的补充规定》,1958年7月21日。)1961年以后,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分开,恢复征收所得税。1962年11月,供销社按39%比例税率征收。(②省财政厅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改进对供销社征税问题的通知》,1962年11月27日。) 1961年,国民经济进入调整时期,城乡经济发生了新的变化。随着集市贸易的开放,城乡集体经济和个人的收入逐渐扩大,国家需要通过所得税的形式,进行合理的调节。同年11月,省人委批准省财政厅的报告,在中央未作统一规定之前,福建省采取以下征收办法,即:1.城市人民公社社队办企业分四级征收,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税率为15%;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8000元以上,税率30%。2.农村人民公社社队办企业亦分四级征收,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税率10%;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8000元以上税率25%。3.手工业合作组织(包括手工业合作社、组、合作工厂、供销生产合作社),凡是在城市的,比照城市社队办企业办理。设在农村的,比照农村社队办企业办理。4.上述企业全年所得额在500元以下的均暂免征所得税。5.供销社分县以上和基层社征收。县以上供销社税率分五级,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5000元以下,税率50%;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00000元以上,税率85%。基层供销社税率分为六级,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3000元以下,税率30%;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50000以土,税率70%。6.合作商店、合作小组、个体手工业者和小商小贩,税率分为五级,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税率15%,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3000元以上,税率35%。7.对于不上交利润的企事业单位附属企业,除生产自救性质的企业不征所得税外,一般比照城市社队办企业规定办理。1962年1月,省人委制订了《改进所得税征收办法的暂行规定》。同年5月,省税务局对本省农村社、队办企业一律改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并规定,除生产大队、生产队办的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具、农械、农药、农肥等企业不征所得税外,其余不分社、队(包括生产队)办企业,凡有所得,均应征收所得税。11月,省人委批准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改进所得税征收办法的暂行规定》,其要点:1.供销合作社一律按比例税率39%征收。2.交通运输合作组织仍按比例税率25%征收。3.手工业合作组织、城乡社队办企业、合作商店(组)、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利润不上交国家预算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一律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5.75%~34.5%)征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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