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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证券存款所得税
知识类型: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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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185
专题名称:
证券存款所得税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156.pdf
专题类型:
税收
专题描述
民国25年(1936)7月开征。以公债、公司债、股票及存款利息之所得为课征对象,就所得的源泉,扣缴其应课税款。税率采比例税制,一律按所得征5%。政府机关存款,公务员及劳工的法定储蓄金,教育、慈善机关团体的基金存款,以及利息不足100元的教育储金,予以免税。民国35年7月,税率修改为10%。 四、财产租赁所得税 民国32年(1943)7月开征,当时名为财产租赁及出卖所得税,课税对象为土地、房屋、堆栈、码头、森林、矿场、舟车、机械等财产租赁或出卖所得。起征点,财产租赁所得全年为3000元,财产出卖所得为5000元,农业用地出卖所得为1万元。税率实行超额累进制。财产租凭所得在3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就超过额课税10%,逐渐累进,以课税80%为限;所得额的计算,以每年租赁总收入,减去改良费用,必要损耗及公课后的余额,即为所得额。财产出卖所得税最低为10%,最高为50%。所得额的计算,以出卖价格减除原价的余额为所得,如有必要的佣金及公课,可按实际支付额扣除。所谓原价,系指财产原取得价格或建造价格。购置的财产,以取得价格为原价;自建的财产,以建造价格为原价。如原价因时间久远,无法稽考,在民国26年6月30日前的,农村以出卖价格的30%为原价,城市以出卖价格的20%为原价。 民国35年(1946)7月,执行《所得税法》第四类所得,即财产租赁所得征税。租赁所得分为两项,甲项为土地、房屋、堆栈、森林、矿场、渔场租赁所得,起征点为5万元,分12级累进,最低税率3%,至所得超过200万元课超额税25%止。乙项是码头、舟车、机械租赁所得,应课税额依甲项规定加征1/10。民国37年2月,财产租赁所得税改为比例税制,起征额为每年所得满2000万元者,税率为4%。8月,国民政府发行金元券,起征点改为每年所得满金元券80元者,税率4%。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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