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所得税

知识类型: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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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183
专题名称: 营利事业所得税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155.pdf
专题类型: 税收

专题描述

民国25年(1936)7月开征。课征范围包括公司、商号、行栈、工厂或个人资本在2000元以上营利之所得,官商合办营利事业之所得及属于一时营利事业之所得。税率采累进制。所得占资本额5%至10%者,课3%,依次累进,至所得占资本额25%以上者,课10%,不能按资本额计算者,依其所得额课税;所得在100元以上,未满1000元者,课税3%,依次累进,至所得额在5000元以上,每增1000元则递加课税1%,最高税率以20%为限。 民国32年(1943)7月调整税率,按资本额计算的,原规定所得占资本额5%以上课税,改为10%才课税,所得占资本30%以下的税率不变,所得占资本30%以上的,税率由10%提高为20%。一时营利事业不能按资本额计算的,起征点由原规定所得额满100元改为满200元,最高税率累进至30%,比原规定增加10%。 民国33年(1944)改用标准计税制,并简化稽征办法。一般工商业以纳税年度前第一年度所核定的销售额为依据,以纳税年度前第二、三、四各年查征所、利得税所编的分业标准毛利率及分业标准费用率,推算出毛利额及费用额,再求得该商应课税的标准纯益额。其他行栈代理业、金融业与缴纳该税的厂矿,也参照这一原则计算出各商应纳税额,以预算分配数与各业各商的标准纯益总额的比率,分别乘各商标准纯益额计算。各商应纳税额计算出来后,由商会评议,提供调整意见,送请审查委员会核定后,分送各业同业分会评议,再送审查委员会审定,由征收机关最后决定。民国34年6月,又恢复自行申报,依法定税率课税。计算标准系以抽查各业簿据5%至20%来决定标准纯益率及计算应纳税额。难以抽查的行业,比照上年度核定的数额,参酌当年实际情况及物价变动计算决定。 民国35年(1946)6月,修订课税范围、税率及减免规定。政府办的公营事业,与官商合办事业同样课税。税率原以资本额计算的,改分两类:一是股份有限公司营利之所得,税率分9级,从所得额占资本额5%以上至10%以下者课税4%起,至所得额占资本额50%以上者课税30%止。二是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合伙、独资及其他组织营利事业之所得,税率以所得为计算标准,自所得额在15万元以上,未满20万元者课4%起,至所得额在700万元以上者一律课30%止,分11级围也由原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之法人所得”改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事业之所得全部用于本事业者”,合作社营业之所得合资本额未超过20%者也予免税。 民国37年(1948)4月,营利事业所得改称为“公司、合伙、独资及其他组织营利事业.之所得”,税率改为由5%至30%的全额累进制,起征点及课税级距都按所得额规定,废止所得占资本百分比的计算方法。8月,调整营利事业所得税的起征点和税率,起征点是每半年所得额满金元券150元,税率分11级,由所得额在金元券150以上未满250元的,就超过额课税5%起,到所得额在金元券10万元以上一律就超过额课30%止。但属公用、工矿及运输事业的,税额可减征10%。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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