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贩业税

知识类型: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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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180
专题名称: 摊贩业税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132.pdf
专题类型: 税收

专题描述

摊贩业税是工商业税的组成部分,原称摊贩营业牌照税。1950年3月,执行财政部规定的《摊贩营业牌照税稽征办法》。凡从事固定或流动经营的摊店小贩,其资本总额满20元,应领取营业牌照,照章征税。摊贩营业牌照税采用定期定额按季征收。税额按资本额分为14级。 1951年9月,将摊贩营业牌照税改为摊贩业税。规定:(一)凡从事固定或流动经营的零售摊贩,均应交纳摊贩业税。但摊贩每日平均营业额不满3万元者免税,并发给免税许可证。(二)摊贩业者由按资本额课税改为按营业收入课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三)征收方法按照工商税有关规定,对规模较大的采取民主评议方法,对规模较小的在民主评议基础上定期定额征收。1953年将摊贩业税并入营业税。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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