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税

知识类型: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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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178
专题名称: 货物税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124.pdf
专题类型: 税收

专题描述

民国35年(1946)8月,设立货物税,征收品种有麦粉、水泥、茶类、皮、锡箔及迷信用纸、饮料品、化妆品7项,连同原规定的卷烟、熏烟叶、洋酒、啤酒、火柴、糖类、棉纱7项,共14项。此外,还有国产烟酒税和矿产税两项。税率为:国产烟叶50%,国产烟丝30%,国产酒类80%,卷烟100%,熏烟叶30%,洋酒、啤酒100%,火柴20%,糖类25%,棉纱7%,麦粉2.5%,水泥15%,茶叶10%,皮毛15%,锡箔及迷信用纸60%,饮料品20%,化妆品45%,铁、煤炭、煤气、石油3%,石膏、滑石、明矾、磁土、火土、天然碱、铜、锡5%,其他矿产品10%。民国35年到民国37年上半年,随着通货膨胀,货物税征收数也相应膨胀,由民国35年89亿元,增至民国37年预算1500亿元。(①《中央日报》(福建),1948年3月3日。) 福州解放后,1949年8月27日,福建省税务局福州分局经省局核准公布了《福建省各类货物税课征物品税额表》,自即日起开始征收。规定应征货物税的品目有土烟丝、土烟叶、药色酒、土烧酒、土黄酒、土红酒、地瓜酒、火柴、汽水、各种果子露汁、冰糖、盆糖、白糖、回盆糖、赤糖、红糖、锡精、金银锡箔、黄表纸、土机水泥、石膏、明矾、硫碳、机制羊毛线、发蜡、卷烟27种。税率分为5%、10%、15%、20%、30%、35%、40%、45%、60%、100%、120%11个档次。最高税率为卷烟120%,最低税率为矿产品的石膏、明矾、次矾对于卷烟税率,省税务局鉴于本省卷烟业规模均极简陋,为维护与鼓励本省的工业生产,从9月15日起改按80%税率从价征收。 1949年10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了《福建省征收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的品目有:烟、酒、纤维、皮毛、化妆品、饮料品、麦粉、火柴、水泥、颜料、迷信品、调味品、玻璃、矿产品、农林产品、水产品等17类,征收面有所扩大,税率分10个档次,最高税率为100%,适用于卷烟等8个品目,均属奢侈品,最低税率为2.5%,仅适用于麦粉一项,属人民生活必需品。完税价格按产地附近市场之平均批发价,由省税务局每月评定公布实施,遇有市场物价剧变,由省税务局斟酌情况,随时适当调整。征收方法,视应税物品产制情况分为驻厂、驻场、驻矿、查定、分期、起运、海关代征等几种方法。为了保证货物税暂行条例的实施,省人民政府、省税务局陆续制发了《货物税稽征应行注意事项》、《福建省征收货物税物品存货登记补税办法》、《福建省货物税厂商申请登记暂行规则》以及《福建省货物税违章案件处理权限及内部提奖办法》,为执行全国统一的货物税法规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1950年1月27日,政务院颁发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明确规定货物税为全国统一开征的税种。1月30日政务院公布了《货物税暂行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月11日发出了《关于执行货物税条例的几项指示》,要求各省市应按当地具体情况,酌定期限,对新增税目的货物,实行存货补税,以平衡税负。福建省贯彻执行新颁的条例,规定:(一)税目,分为烟、纤维、饮食品、日用品、工业品、建筑器材、化妆品、迷信品、农林产品和矿产品10大类51个项目1136个品目。对项目中的细目,大多数采取“均属之”的办法加以概括。(二)税率,根据货品的性质、用途及消费者的负担能力,结合经济政策分别核定,一般原则为:1.奢侈品、消耗品如烟、酒、甲类化妆品等税率最高(80%至120%),半奢侈品、普通消耗品如罐头、饮料、糖次之(20%至30%),工业品、日用品如五金、电料、纸、肥皂等再次之(5%至15%),必需品及农林产品如麦粉、布疋、竹木产品等税率再次之(3%至5%),有关生产资料,如钢铁、焦炭则税率最低(3%)。2.同类货物课税之后,易于转嫁分散且不妨碍生产者,如火柴税率较高(20%),次之为必需品之棉纱,则税率较低(12%)。3.同属奢侈品或取缔品税源集中便于管理者,如烟、酒税率较高(120%),次之如迷信纸、化妆品税率则较低(80%)。4.同类货物含有限制取缔意义者,则税率较高,含有奖励意义者则税率较低,如木酒低于粮食酒。5.争取出口,占领国外市场,并能换取大批外汇,如肠衣、茶叶、桐油、蛋制品均采低税率(5%)。(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货物税条例的几项指示》附《货物税宣传要点》,1950年2月1日。)(三)评价核税。货物税是从价征收的,完税价格以不含税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市场平均批价÷(1+税率)=完税价格。条例规定,货物税的完税价格,每月评定一次,依照当地市场最后五天平均批发价格,作为核定下月完税价格之根据,但遇批价涨落超过15%时,得随时调整。(四)征收方法。根据税源大与小,集中与分散的不同情况,规定三种征收方法:一是驻厂征收。二是查定征收,凡规模较小,不便于驻厂(场)征收的,则查明产量核定征收。三是起运征收,凡非厂(场)产制的货物税则于货物起运时征收。对于进口的应税货物,由进口商于交纳关税时由海关一并代征货物税。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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