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酒税

知识类型: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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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176
专题名称: 烟酒税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121.pdf
专题类型: 税收

专题描述

福建酒税之征始于唐。唐朝广德二年(764)始敕天下各州酒户随月纳税,“除此之外,不问公私,一切禁断”(①《通典》卷11《榷酒》。)。大历六年(771),将天下酒户分成三等,按月交纳税钱,并允许折成布绢进奉朝廷,税酒法进一步严密。建中三年(782),唐王朝初榷酒,全国只许官酿,不许私酿,官府置店收利,以助军费。据《重纂福建通志》卷49《田赋》记载,福建大体上与全国实行相同的制度。贞元二年(786),全国各地允许置肆卖酒,令百姓随贯出榷酒钱,每斗税一百五十文。元和十二年(817),根据户部提议,编户不论是否酿酒,一律摊配榷酤税,榷酒钱变成两税的附加税。至长庆元年(821),唐王朝又进一步规定榷酒钱“任百姓随所有正段及斛斗依当处时价送纳”(②《册府元龟》卷488。)。 宋初福建八个军州全部实行榷酤,后福、泉、汀、漳、兴化“五郡烟瘴,许造酒服药”(③《闽书》卷39《版籍志•酒课》。),因而自太平兴国七年(982)开始,上述五个军州不实行榷酤法,建州、南剑、邵武三军州仍旧榷酒。熙宁十年以前,按最低估计每年酒课当在八十万贯上下。至于酒专卖收入尚不计其内。南宋时,酒税“随时增课,名目杂出,或主于提刑,或领于漕司,或分隶于经、总制司,恐军资有所未裕”,于是东南四路酒课剧增。 元初酒醋课实行官制官卖的专卖制度,政府于各地“立酒醋务坊场官”,实行榷酤办课。世祖至元十六年(1279),以天下酒醋课并入盐运司办理,独“福建酒醋之课不隶盐运司,皆依旧令有司办之”。至元二十二年(1285),规定天下各路酒课皆依京师例,税率由原先每石一两提高到十两。元代,福建所在的江浙行省酒醋课征最重,税收也最多。据统计,元代全国酒课岁入常数为469159锭余,其中江浙行省岁入常数达196654锭余,约占42%。至元二十九年(1292),江浙行省酒课岁办27万锭,占全国酒课收入一半以上。醋课每年全国总收入为22595锭余,江浙行省达11870锭余,约占50%以上。(①酒醋课资料均来自《元史》卷94《食货》二《酒醋课》。) 明代福建酒税收入,史无记载。清代在古田、连江、长乐、莆田等17县对民间酿酒征课年收入不过250两白银。乾隆、嘉庆时期,福建各常关开始对烟酒课税。咸丰三年(1853)举办厘金,对烟酒抽收厘金。民国初年,烟酒税是各省上解中央专款的主要税源之一。除了烟酒税,后又陆续开征烟酒牌照税和烟酒公卖费,三税并行。民国3年(1914)11月,福建开征烟酒税。该税税目繁多,烟叶税、酿造税属出产税性质,销场税、门销税、坐贾捐等属销场税性质,其他还有额外加价、落地抽税等。民国4年(1915)规定烧酒每百斤不得少于1.5元,各种果酒每百斤不得少于2元,但各地执行未完全划一,最低税率为5%,最高达30%,一般为10%~20%。各县区烟酒税经征机关直接由财政厅管理,于产地从量计征,酒按池、按缸、按斤,烟则按担、按箱,由商认税,按年、按月或按季包缴。 民国3年(1914),北京政府颁行《贩卖烟酒特许牌照税条例》,规定凡卖烟的商人必须先提出申请,经许可交纳牌照费,领取执照后方可营业。牌照分为两类,一为批发性营业,每年纳税40元;一为零售性营业,税率分三等,甲等每年纳税16元,乙等每年纳税8元,丙等每年纳税4元。以后又增加丁、戊两等,分别纳税2元和1元。每年分两季征收。福建省于民国6年1月才开征,收数不多,比其他两项烟酒税为少。 民国4年(1915)5月,福建省设立烟酒公卖局,下设分局,分局之下设分栈,分栈之下设支栈,由商人承办。公卖办法为官督商销,即由公卖局核定烟酒成本、利润、各项厘金和各地产销状况,酌定公卖价格,通知各栈办理。公卖栈管理各商的销售及代征公卖费(1917年1月开征烟酒公卖费),公卖费率高的为30%,低的为4%,差别很大。公卖费收入作为中央专款,先存入省金库,财政厅按月列表报部。此外还有公卖费检查办法和罚款条例等规定。民国16年(1927),调整公卖费率为20%,以烟酒一年内平均市价为标准,一次征足。民国22年7月,将土烟土酒分别立为专税,前者为土烟叶特税,税率为每净重百斤征4.15元;后者为土酒定额税,亦按每百斤为单位课征,旧的公卖费一律取消。至洋酒洋烟则渐归入统税征收。烟酒牌照税则于民国22年划为省税,纳入营业税系统,实行定额税制。有:(一)烟类营业牌照税,整卖每季纳20~100元,零卖每季0.5~12元;(二)酒类营业牌照税,整卖每季纳税16~32元,零卖每季0.5~8元;(三)洋酒类营业牌照税,整卖分15元、50元两级,零卖分5元、10元两级。福建该税收入每年不上10万元。 民国27年(1938),福建地方政府成立卷烟公卖局,实行卷烟公卖。民国31年财政改制,中央接管地方税收,取消了地方卷烟公卖并废除烟酒牌照税,改征普通营业税。民国33年,根据《国产烟酒类税条例》,将土烟叶税率提高为40%,烟丝税率亦提高为20%,土酒类税率改为60%。民国35年6月,统一并入货物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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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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