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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复进口半税
知识类型:
税收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174
专题名称:
复进口半税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108.pdf
专题类型:
税收
专题描述
复进口半税,即沿岸贸易税。土货由一个通商口岸转运另一通商口岸,除纳正税外,须再纳百分之二点五的复进口税。原来规定于运出口岸交纳,如在三个月内复出口前往外国,确系原包原货,并无拆动抽换情形,海关即将所收的复进口半税发还,并发给存票,以抵日后.应完之税。如果三个月内仍未出口,或虽未逾期限,但已拆动抽换,在该口销卖者,则前所纳之半税,仍归海关,以后出口时仍须纳出口之正税。至同治二年(1863)中丹条约,将三个月之期限延长为一年,并改为复进口税应在土货运到的口岸交纳,不在起运的口岸交纳。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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