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进口半税

知识类型: 税收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174
专题名称: 复进口半税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108.pdf
专题类型: 税收

专题描述

复进口半税,即沿岸贸易税。土货由一个通商口岸转运另一通商口岸,除纳正税外,须再纳百分之二点五的复进口税。原来规定于运出口岸交纳,如在三个月内复出口前往外国,确系原包原货,并无拆动抽换情形,海关即将所收的复进口半税发还,并发给存票,以抵日后.应完之税。如果三个月内仍未出口,或虽未逾期限,但已拆动抽换,在该口销卖者,则前所纳之半税,仍归海关,以后出口时仍须纳出口之正税。至同治二年(1863)中丹条约,将三个月之期限延长为一年,并改为复进口税应在土货运到的口岸交纳,不在起运的口岸交纳。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