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年1月物资部门作价、统一收费标准的规定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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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资志》
唯一号: 130032020230011314
事件名称: 1963年1月物资部门作价、统一收费标准的规定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36/001
起始页: 0351.pdf
事件类型: 经济事件
起始时间: 1963年1月
发生地点: 福建省

事件描述

1963年1月,省物资厅按照“收费从低、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作出从1963年起,物资部门作价、统一收费标准的规定:按出厂价,加收费率,金属材料收费标准为2.5%,机电产品1.8%,建材产品3%,化工产品2%,轻工产品3%,木材3%,同时规定物资系统内部调拨,一律不收费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资志

《福建省志·物资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概述、物资机构、物资流通计划、生产资料市场、金属材料流通、机电产品流通、化工建材流通、生产资料综合服务、物资再生利用、外向型物资流通、企业管理、转制与扭亏脱困、教育与科技、信息报刊学会协会13章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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