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福州、泉州、漳州、龙岩、莆 田 、三明、南平七市销售电价表

知识类型: 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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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1020230003859
图表名称: 2000年福州、泉州、漳州、龙岩、莆 田 、三明、南平七市销售电价表
起始页: 0094.pdf
结束页: 0094.pdf
图表类型: 统计表
分类号: F726
关键词: 福建省 电价 农村

附注

说明:1.表中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电石生产、化肥、农药生产用电外,均含电力建设基金,标准为: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商业、非工业、普通工业、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020元,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0.003元;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007元。 2.除农业生产用电、趸售电价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非工业、普通工业、大工业用电(化肥、农药生产、电石生产用电除外)每千瓦时0.008元;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0.016元;商业用电每千瓦时0.015元。 3.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17元执行;抗灾救灾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20元执行。 4.表列大工业用电的优惠电价仅适用于省核定的定额内电量。超出定额电量或基数电量部分按一般大工业用电电价执行,但免收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5.趸售电价中,晋江、南安、石狮、福清、同安、长乐、惠安的电价执行每千瓦时0.415元;对长汀、泰宁、明溪、光泽、古田、平潭、连江、闽清、宁化、将乐、顺昌、漳 浦、琅岐、南平电力联营公司、部队等趸售单位实行部分电量优惠电价,具体由省物 价局另行下达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从1999年至2005年福建省物价管理的历史,内容有:价格调控、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调查与监审、价格服务与信息化建设、价格研究与学术活动、机构与队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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