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烟草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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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烟草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7195
颗粒名称: 第四章 烟草经营
分类号: F768.29
页数: 92
页码: 168-259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福建省烟草制品的历史和现代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包括烟草制品的种类、生产和销售网络、市场竞争、政策调控等方面。
关键词: 烟草制品 生产 销售

内容

烟草制品包括烟叶、烟丝、卷烟、雪茄烟、鼻烟、嚼烟等,属于国家专卖的特殊消费品。
  明万历年间烟草传入福建之初,农民种烟主要供自已吸用,商品量不大。到明末天启、崇祯年间,一些产烟区的城镇,出现手工制作烟丝的作坊,市场上姻丝销售量逐渐增长。由于福建烟草品质优良,风味独特,且产量较多,故历来是烟丝重点产区之一。清初,省内每年消费大约占产量的40%左右,其余产品销往全国数十个大中城市。并出口东南亚各国。
  民国时期,烟草制品市场多为国内外资本家及其代理商所掌握,货源时多时少,价格频繁波动,市场十分混乱。资金较为雄厚的烟商,从事转手买卖,价贱则囤,价升则抛,从中攫取高额利润。竞争结果,有些人成了富商大贾,有的则破产倒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国家没收官僚资本企业,接管英美烟草公司所属的颐中烟草公司在华财产,壮大了国营烟草工业的生产能力。50年代初,国家对卷烟实行包销政策,把卷烟产销逐步纳入国家计划轨道,巩固发展国营批发阵地。1959年,国务院批准将卷烟定为二类商品。由商业部统一收购,统一安排市场,生产、销售开始稳定发展。此后一段较长时期,由于“大跃进”、自然灾害、“文化大革命”等影响,卷烟销售出现起伏。为了稳定市场,合理分配,福建省曾先后采取敞开供应、凭票证定量供应、特需供应、高价销售等办法。
  1981年5月,国务院批转轻工业部《关于实行烟草专营报告的通知》,规定卷烟销售业务,烟草公司管到批发,零售业务仍归商业、供销部门和经批准的集体、个体商业经营,使卷烟经销关系逐渐理顺。特别是1984年福建省实行烟草专卖之后,全省卷烟购销体系日益健全和规范。到1990年底,全省共有9个分公司,67个县(市)公司,设立了726个代批点,85716个零售点。形成了地(市)县有烟草公司,乡(镇)村有烟草销售点的格局。通过这个供销网络,把卷烟输送到消费者手中。
  在卷烟流通中,福建省烟草公司遵照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二级批发面向全国。三级批发面向全省。毗邻地区按传统习惯进行业务往来”的规定,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适销对路为前提,在保持供求紧张的平衡原则下,大力开拓地产烟市场,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以计划分配与选购相结合的调拨形式,取代了以往产销实行差额计划调拨的老办法,并对计划调拨实行合同制,由购销双方签订合同,中国烟草总公司监督执行。基本实现了在中国烟草总公司购销管理办法指导下,在省公司宏观调控下,烟草分公司(二级批发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往来,进行互相调拨;县级烟草公司,在省内自行选购地产卷烟。系统内互相调剂,所需省外卷烟,由分公司代为统一组织。对农村市场,烟草公司普遍采取下伸批发网点,委托供销社代批等措施,保障供应。
  在省烟草公司的调控下,福建省卷烟市场呈现出持续的购销两旺,地产卷烟90%以上适销不衰。同时省外的高档名优烟和部分低档适销烟,也一直保持着良好的销势,从而使全省卷烟购销得以均衡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的不断发展,福建省的卷烟市场,不仅销售数暈逐年增加,而且品种结构发生很大变化,消费档次不断升高,同时,企业经济效益也显著提高。
  第一节 烟叶经营
  —、经营体制
  明清民国时期,烟农生产的晒烟,除自用或馈赠亲友外,绝大部分出售。从事晒烟收购的有烟行、厂坊、行商小贩和烟店之分。烟行有固定店铺,多设于水陆交通便利的城镇,资金较为雄厚,多数是前铺后厂。收购来的晒烟,或在自己的厂坊加工,或转手卖给他人。厂坊以加工烟丝为重点,生产条件比较好,工人也比较多,买进与卖出量较大。行商小贩都是中介入物,既没有厂坊,也没有店铺,以贱买贵卖营利。小烟店全有固定的店面,但资本小,以销售烟丝为主,收购不是主要任务。但收购的方式各地不同,据民国9年(1920年)出版的《支那省别全志》载:“漳州烟行处理的烟草分自己处理的和地方烟商委托两种。前者为烟商根据自己的计算,把‘粮仔脚’派往产地收购,然后一批批往漳州搬运,或者在种烟之前,就给生产者定金(贷款),收购时再把定金扣回。后者即在生产之前预先把100%的收购价贷给生产者,也供应他们肥料(算钱),待烟草收成时,再把贷款收回,并算2%利息,即烟农只能卖98%的价钱,所以这种烟行被称为九八行。”龙岩州则“于城外东门设烟草收购所,该所依靠三井洋行的资金,店员是中国人”,收购来的烟草,“主要向厦门输出,同时也向台湾输出”。其收购方式与漳州烟行类似。行商是一些手持木杆秤,肩挑麻袋,翻山越岭,走家串户的小商贩,其资金较少,购销兼营,收购到一定数量的烟叶就直接挑到烟丝作坊或烟行出售,然后再行收购。大作坊或大店主为多制售烟丝以获更多利益,其老板每到收获季节多直接到产区向烟农收购烟叶,遇有墟(市)日则直接派员收购。前店后坊的小铺,亦有委托亲朋和熟人在产地代购。有时收购贷款不足可以赊欠,等商家制出成品出售后再还清。民国20年(1931年)前后,刘和鼎部与卢兴邦部混战,闽江下游一带交通阻塞,内地烟叶需通过烟行、行商收购后辗转永泰进入福州、莆田等地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烤烟生产收购纳入国家统一计划。烟草收购工作由国家统一进行。随着烤烟的引种和发展,晒烟种植逐渐萎缩,烟叶收购转向以烤烟为主。
  1950年上半年,福建省贸易总公司成立,各县成立营业处,烟叶收购亦由其负责。1951年4月,烤烟主产区永定县成立长汀贸易公司永定营业处,并设立坎市营业组,主要经营烤烟收购业务。同年,沙县夏茂镇烟农联合成立夏茂烟农合作社,经营晒烟购销。1952年,省供销社土产公司福建分公司成立,经营土烟、烤烟等大宗商品,开始经营晒烟收购业务。1954年,晒烟收购全省定平和、沙县、仙游、福鼎等4县为收购点。
  1954年7月1日起,省烟麻公司接管省土产公司的烤烟晒烟经营业业务,烟叶的产销平衡、内外供应和价格掌握均由烟麻公司负责。晒烟被列入国家二类产品(即派购物资),执行计划收购。由于国、合两家分工不明,有的地方出现国营合作社争购的现象,影响国合两家合作。
  1956年,福建省农产品采购局成立,烟叶采购工作由其执行。烤烟收购工作,根据省采购局下达的具体办法,各县由县人民委员会下达各区和人民银行、合作社、农技站等有关部门配合。烤烟采购计划,由县下达到区,由区分解到乡,再由乡具体安排到农业社。农业社组织工作队,并召开区、社干部和积极分子会议研究落实,分头向烟农宣传、摸底,在此基础上,由烟农提交申请书,经乡领导和工作组审定后,订立合同,发放定金。上杭县采取三包(包工、包产、包成本)、四定(定时、定质、定量、定工分)的办法进行预购。平和、仙游、福鼎、沙县等4县的晒烟根据省采购局所列数量收购上调,其余各产区晒烟由供销社收购。晒烟供应分工,省采购局负责供应省内3个卷烟厂、省手工业烟丝加工厂和厦门市;专卖事业公司负责福州、泉州和南平等3个地区的市场供应,其余货源由省采购局调拨供应;供销社负责5个专区(包括漳州市)和闽侯县的市场供应。支前工地的供应由福、泉州两市及南平县由专卖事业公司负责。其余由供销社负责。调入的省外晒烟由省供销社负责提出具体的规格和数量计划,交采购局向省外组织货源。为减少商品流转环节,稳定晒烟价格,同年,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将采购局系统经营的晒烟业务,移交给供销系统统一经营。凡原由采购系统设立机构直接采购的福鼎、仙游、沙县、平和、诏安、长泰、漳浦、龙岩、永定等9个重点产区县的收购、市场安排,对私改造等业务及原有晒烟库存,移交给供销合作社所属各级机构负责接收办理。鉴于晒烟乃是全省性调剂商品,指定由省社土产公司副食品管理处管理。凡过去由供销合作社系统随晒烟业务移交给采购系统的干部,这次仍还归供销合作社。11月1日,省人民委员会下达《实行计划收购物资品种的通知》,规定包括烟叶在内的国家收购物资由国营或委托供销社统一收购,价格由省统一确定不得任意变动。烤烟、晒烟均属于32种二类省管物资之一,规定烟叶的采购、销售由各级供销系统拟出计划,省、专区、县逐级下达指令性生产指标和收购任务,并责成供销部门按计划负责收购和调拨。还规定晒烟流向,在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后,剩余部分允许生产者自由出售和小商贩自由贩运,但出售的价格一般不得高于国家零售牌价。由此,以起到恢复传统流通,畅通城乡商品流通渠道,活跃市场,平抑物价的作用。遇到面积减少或产量歉收完不成收购任务的年份,各有关部门都要分析原因,逐级上报到省人民委员会。
  1957年1月,烤烟由省农产品采购局移交省供销社统一经营和管理。各地供销社按省计委下达的收购计划,同农民签订预购合同,预付收购定金。
  1959年,国家扩大收购各种农副产品,属第二类的烤晒烟实行派购政策,由国家委托国营商业统一收购,在完成国家分配的交售任务后,剩余部分允许自用、储存、赠送或在国家市场上出售,售价不得高于国家零售定价。从此,烟叶管理正式纳入国家计划生产统一经营的轨道。
  1961年7月9日开始,中共福建省委发出《关于恢复供销合作社的几点通知》,烟麻均由供销社经营。是年,全省烟叶供应紧张,厦门卷烟厂和龙岩卷烟厂开展“售料奖烟”与“来料换烟”加工业务,以缓解原料不足之困难。
  1963年,根据中央关于烟叶购留比例的政策,省委、省人委发出《关于执行农(渔)产品购、留比例规定的通知》,省供销社制定了烟叶收购的几条原则:一是贯彻“及时收购,及时安排”的方针,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按照省定标准,统一执行购留比例:烤烟主产区购85~90%,留10~15%;—般产区购80~85%,留15~20%。晒烟主产区购80%,留20%;—般产区购60%,留40%。消除农民“增产多购”的顾虑;二是执行奖售政策,实行分等按质论奖,鼓励生产队多卖烟、卖好烟;三是继续执行粮烟挂钩政策,对不完成烤烟派购任务的生产队,增加粮食统购任务,并扣回多预拨的奖售化肥;四是加强烟叶市场管理,在收购期间,严格执行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的“统一由供销社收购,任何单位不得收购或换购。社员自种烟叶,如自用有余需要出售时,须卖给供销社,坚决打击投机倒把贩卖活动”。
  1963年下半年,全国对烟草工业实行托拉斯管理。根据国务院决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经营的烟叶收购、供应业务全部移交第一轻工业部,并在全国重点产区设立中国烟草工业公司烟叶收购供应部,直接经营烟叶收购、供应业务。鉴于福建省烟叶生产区比较分散,经第一轻工业部批准,1965年4月15日,在福建省设立福建省烟叶收购供应办事处,办事处设在国营龙岩卷烟厂内,负责全省烤晒烟购销工作,实行产供统一、工农结合的管理体制,以统一领导代替多头领导,以集中经营代替分散经营。烟叶的直接收购由办事处委托供销合作社代办。代购地区,仍按省供销合作社原管理办法,对安排有调拨计划的6个烤烟县(永定、云霄、上杭、武平、龙岩、连城)和9个晒烟县(仙游、平和、沙县、福鼎、古田、长泰、宁德、霞浦、顺昌),按省定代购合同有关规定进行代购。其他原来就地购销的零星产区,暂由各县供销合作社根据统一政策自行购销。平和、长泰县所产烤烟因量多,自销有困难,当年暂作代购处理。对全省供应市场的烟丝所需烟叶的供应,为减少经营环节、仍维持原有供应办法,在统一计划安排下,由供销合作社继续经营。安排市场后所剩烟叶,仍由中国烟草工业公司福建办事处负责解决。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托拉斯管理受到批判,中国烟草工业公司撤销。1969年12月,烟叶仍归供销社收购调拨供应。
  1970年后,福建省各烤烟种植地区扩大,不论主、次产县烤烟一律实行派购。1971~1975年,共收购3.74万吨,比1966~1970年收购量2.24万吨增加1.5万吨。
  1980年,全省烤烟收购量有所下降,针对这一形势,1981年3月,省供销社重申,包括烟叶在内的一、二类农副产品仍归口管理,实行统购、派购和计划收购。4月1日,省人民政府重新规定一、二类农副产品目录,仍把烤烟、名晒烟等35种定为二类产品。同时规定烤烟不搞议价收购,名晒烟在必要时经批准可采取平议结合方式收购。
  为调动烤烟生产基地县的生产积极性,福建省政府发出通知,自1981年起,对收购烟叶实行留成办法。即:以县为单位,在完成烟叶收购计划后,分别按收购的不同等级比例提留30%。留成外产品统由省计划调拨,地、县不得截留。县提留烟叶一般应集中到国营卷烟厂,实行来料加工,产品归县自销,各县不得自行设厂加工。
  另据省人民政府[1981]144号《关于烤烟核定收购基数有关问题的规定》,以县为单位进行收购完成基数的,按所定基数留成10%给县,超基数收购部分实行省与地、县按6:4比例分成,同时实行税收返还办法,规定分成烤烟生产的卷烟工商税,返回地县纳入地县财政预算。此种留成办法于1982年执行,1983年取消。
  1983年9月,国务院公布《烟草专卖条例》,规定“烤烟、名晾(晒)烟的收购实行合同制,烟草公司或其委托代购单位按照收购合同组织收购。”
  同年,福建省政府缩减农产品统购,派购品种范围由33种调为17种,晒烟由二类品改为三类品,取消生产收购调拨计划,全面放开经营。全省仅平和、沙县等少数地区的晒烟列入国家收购计划,其余地区供销系统停止收购晒烟。烤烟仍实行派购,完成交售任务后剩余的允许上市销售,但不准加工卷烟出售。对超出任务的烟叶可实行浮动价收购。
  1984年,福建省烟草公司、省烟草专卖局成立后,逐步进入高度集中统一管理的新时期,烤烟收购调拨经营归其管理,暂时尚未成立烟草专卖机构的零單产区仍委托各地供销社收购。烤烟收购普遍实行“一证一卡三定”(合同证、合同卡和定时、定点、定量)办法,既方便烟农,又提高工效。晒烟至1993年仍由各地供销社收购经营。
  1984~1993年,烟草公司均按照国家下达的收购计划,与烟农签订生产收购合同;烟农按合同生产;烟草公司或其所委托的代购单位,则按照合同和国家颁布的等级质量标准、价格,统一组织收购。收购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组织烟农有计划地约时定点轮流交售。在烟叶收购开始之前,以村庄为单位,计划安排交售烟叶地点、日期,并将计划通知到各村各户,做到心中有数。另一种收购办法是不与烟农约定交售日期,各收购站(点)每天按烟农来的次序先后排队收购。
  二、烟叶收购
  (―)等级标准
  1.晒烟
  历史上福建各地晒烟收购无严格的等级划分,一般凭收购者经验判断,没有统一的标准。民国时期,龙岩晒烟曾分最高、一般、最低等三等价格。最高价分黄上、黄中二级;一般价分黄下、红上二级;最低价分红中、红下二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家尚未制定出统一标准之前,全省晒烟分级标准大致依据:颜色金黄者最佳,淡浓黄者次之,褐赤者最劣;叶身柔软者佳;叶脉细软及叶面有油光者佳;细把尾端无假柄及什叶者佳。各主产区对晒烟叶分等又有所区别:
  福鼎县依烟叶生产位置分为三种:粪叶——生于烟株之最下端,品质最劣。二皮——品质胜于粪叶,而亚于大叶,生于烟株之中间部分。大叶——分厚烟、薄烟二种,厚烟带黄色,含油份多,质较佳;薄烟色白,质次之。均生于烟株上端,其中有一种俗称“标美”者品质最佳。
  沙县依采摘时间先后,划分为五种:尾叶——第一次收摘的烟叶,品质最佳;黄叶——第二、三次收摘的烟叶,品质稍次;中下叶——俗称普通叶,色气差、叶片小,品质居三;篷叶及对叶——第四、五次采摘的叶片,色带黑、叶片小,且有虫咬及黑斑点,是最下等烟叶。
  仙游县分三种:大烟叶(露叶)——叶厚带红色,叶面有油光者,味浓厚,质较佳;秋烟叶——叶细小、脉柔软,亚于大烟叶;戈叶(老母叶)——生于烟叶最下端,品质最劣。通常每50公斤烟叶含露叶65%,秋叶25%,老母叶10%。1952年,国家制定晒红烟与晒黄烟6级标准。当时各地虽未统一执行,但为各地县后来制定分级标准提供参考。
  1954年,福建省土产公司为主产县晒烟收购进行等级划分,其中:沙县分四等六级:甲等(尾叶),又分甲上、甲下;乙等(黄叶),又分乙上、乙下;丙等(对叶),丁等(篷叶)。福鼎县分四等:甲级(标美),乙级(白庄),丙级(金丝),丁级(乌青)。仙游县分甲、乙、丙、秋烟四等,前三等又各分一、二、三级,秋烟分五级,计四等十四级。分级出台伊始,农民一时不易接受,各级土产公司做了大量工作。
  1956年,沙县晒烟收购等级差价由四等变为七级。龙岩地区黄庄烟叶分上、中、下三级,红庄烟分上、中、下和不列等四级,计七级。
  1957年,全省调整提高晒烟收购价格,同时压缩各地晒烟等级。仙游将原三等九级加秋叶五级共十四级,改三等九级为八级,把秋叶合并为二级,共十级。平和县将原三等九级加不列等七级共十六级,改为六等加不列等二级共八级。福鼎将原四等提为六等。当年三明市分甲、乙、丙、丁、戊、末六级。
  1961年,龙岩晒烟分六级,上黄改为一级,中黄改为二级,下黄上红合为三级,中红为四级,下红为五级,不列等为六级。当年南平专区简化收购等级,改八个等级为五个等级,每个等级价格提高10%。
  1964年,福鼎晒烟分为五级。平和县分甲、乙、丙、丁级。闽侯分特、上、中、下级。长乐与连江分甲、乙、丙、丁、戊级。屏南与永春分一、二、三、四、五、不列等。罗源执行甲、乙级。
  1965年,闽侯专署统一晒烟等级,分为一、二、三、四、五、不列等。厦门分一至七级,等外二级。南平专署分晒烟一至五级。龙溪专署晒烟分一至八级。福安专署分晒烟一至五级,等外三级。
  1967年,平和县改八级制为五级制,原一级为新一级,原二级三级并为新二级,原四、五级并为新三级,原八级改为新五级。
  1991年,沙县根据晒烟成熟度、油分、厚度、颜色、叶片结构、光泽、长度、杂色、残伤、破损等外观品级条件划分级别,分甲、乙、丙、丁、戊、末六等十九级,其中:上等烟:甲、乙级,又各细分上、中、下共六级。中等烟:丙级,又细分丙上一、丙上二、丙中一、丙中二、丙下一、丙下二。下等烟:丁级,又细分丁上、丁中、丁下。低等烟:戊级,又细分上、中、下三级,及不列等。甲级:尾叶、叶色金黄、叶片大、完整无破、叶质较厚、油分足。乙级:尾叶、较完整、叶较薄、油分适中,色黄。丙级:叶较薄、色带红。丁级为对叶色黄白、戊级为底叶、要求青白。见表4-1。
  2.烤烟
  1951年,全省唯永定县有烤烟收购业务,执行《福建省烤烟分级试行草案》,烤烟分甲、乙、丙、丁和不列等五个等级。
  甲等:由中腹叶制成,呈柠檬色,有淡黄的光泽,片大质软,全叶完整无斑纹。
  乙等:中腹叶成深黄色,而无斑纹的。脚叶、顶叶呈柠檬色而无斑纹的。
  丙等:中腹叶、顶叶呈淡绿色而无斑纹或杂有柠檬色或淡黄色斑纹,未及全叶一半的。脚叶,顶叶呈深黄色而无斑纹的。脚叶、顶叶呈柠檬色而有深黄色或绿色斑纹,未及全叶一半的。
  丁等:脚叶、顶叶呈淡绿色而无斑纹,或杂有深黄或柠檬色斑纹,未及全叶1%的。烟叶呈棕色而不焦枯的。
  1952年,上杭烤烟分成甲、乙、丙、丁和不列等,不列等2等七个等级。
  1953年初,省内烤烟主产区的永定烤烟分级办法参考河南许昌烤烟分级标准,并结合烟农习惯,按颜色分为金黄、赤黄和青黄等三等,再根据部位和品质分为金黄六级,赤黄四级,青黄四级,共三等十四级。见表4-2。
  是年,还同时执行《福建省烤烟分级标准》十级制。见表4-3。1954年,增加不列等一、二级,为低次烟。
  1964年、1965,年,以龙溪专区的烤烟分级方案来制定全省的统一样品,但在执行中,永定县认为该方案不能代表全省的分级方案,而沿用1960年该县自行修改后的方案制定烤烟收购样品,故而1966年福建省有两种烤烟收购方案,两套样品。这种情况对工农业生产、对收购、对地区之间平衡产生不利影响。为此1967年4月,省科委征集各方意见,统一两套方案,并颁布《福建省烤烟分级标准试行方案》。见表4-4。
  1976年,省科委、省农业局,省轻工业局和省供销社联合发布《福建省企业标准烤烟分级技术规定》(闽Q/IK2-76),替代1967年试行方案,并从当年3月1日开始实施。见表4-5。《规定》对各等级烤烟的部位、颜色、品质等方面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是年5月,省土产公司、省科委计量所、龙岩和龙溪地区二级站(分公司)、厦门、龙岩卷烟厂及老产烟县的老评级员13人,联合组成烤烟等级检查组,历时26天,先后检查云霄、永定、武平等11个县、51个烤烟收购站和2个烟厂的仓库。检查结果:全省烤烟平均合格率为86.88%。
  1977年,省土产公司组织主产烟区部分地、县及龙岩、厦门卷烟厂的代表,对龙溪、龙岩、厦门、晋江等4个地(市)10个县、32个收购站,5个县的仓库进行烤烟收购等级质量检查,结果是全省平均合格率为88.47%。
  1981年,国家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烤烟国家标准》,即GB2635-81。标准分甲型十五级和乙型十级制两种。因福建多为冬烟产区,烟叶长相、部位上下差异不明显,为了衔接以往执行的十级制,福建省执行乙型十级制,(见表4-6)。国标从1982年1月1日起实施。福建烟区因收购季节较早,来不及做好准备工作,经请示国务院批准,推迟到1983年开始实施。1982~1986年,福建省收购上等烟比例分别为7.21%、10.62%、14.63%、7.77%、5.8%。
  随着烤烟种植区域化、良种化、规范化工作的发展,烟叶质量和卷烟产品结构的不断变化,原烤烟国家标准又显得不适应。1986年1月31日,国家标准局正式发布经过修订的《烤烟国家标准》,即GB2635-86。新标准取代原有十级制,规定全国统一实行十五级制(见表4-7)。该标准适用于初烤和复烤未经发酵的烤烟,主要包括分组与分级、技术要求、检验方法、验收规则、包装、标志、运输、保管等内容。福建省在1987年新烟登场时开始执行新标准。新的国家标准取消原规定的组织、土黄、丰满等品质因素,同时,增加烟叶成熟度、叶片长度、叶片厚度等品质因素,明确划分黄烟和青烟的界限,对不同部位烟叶定级原则规定限制因素。新标准规定原烟水分含量控制在16~18%,原烟等级合格率应达到:上等烟90%,中等烟85%以上,下低等烟80%以上。
  1988年,全省烤烟收购等级质量检查结果:全省上等烟合格率为30.3%,其中龙岩53%,三明20%。中等烟合格率为65.6%,其中龙岩77.9%,三明36%。烤烟总体水平略高省外一、二等级。次年检查结果,全省平均合格率为75.4%。执行烤烟十五级后的6年间,全省收购上等烟分别为22.12%、30.53%、32.8%、5.34%、11.67%和21.66%。
  1989年,中国烟草总公司决定在全国9个省进行三十九级(即后来的四十级)烤烟标准农业扩大验证。福建省为其中验证试点之一。1989年和1990年,福建省分别在永定、上杭、龙岩、宁化、清流等县(市)进行农业扩大验证工作。1991年,开始在上杭县庐丰安乡片开展烤烟国家标准四十级制收购试点工作。1992年9月,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烤烟及其检验方法》四十级制(见表4-8)。同年,福建在全省各主料烟生产基地试点收购,共收购四十级制烟叶6790吨,其中上等烟占57.62%,均价达168.76元/50公斤,分别比同年十五级烟叶收购增加40.35%,和23.70元/50公斤。烤烟四十级标准采用部位、颜色两次分组,然后分级的方法,充分体现烟叶优质优用,优质优价的原则,受到行业欢迎。1992年、1993年烤烟收购工作中十五级制与四十级制同时并存实施。(二)收购价格
  1.晒烟
  明清时期,晒烟买卖以银两计价,晒烟价格随着米谷价格的变化而变化,粮价高低直接影响晒烟价格的涨落。清道光年间(1821~1850年),福建晒烟质优者价在千文以上。诸联《明斋小识》记载:“黄烟产自闽中……有所谓大号抖丝、抖绒者,每斤价一二百文。继有项高、上高、超高之别,后又易为头印、二印、三印、四印,最高之价至每斤一千六百文,此亦踵增一证也。”陈琮《烟草谱》记载,黄烟“最上者为上印,至有千钱易烟半斤”。“一亩之收可敌四十亩”。闽烟在关外有“匹马易一斤”之说。
  民国时期,战乱频繁,经济萧条、晒烟价格变化无常。民国5年(1916年),福州地区一个银元可买好几斤烟叶。民国16年后,由于天灾与战乱,百物涨价,一个银元只能买1~2斤烟叶。民国19~25年,永定县坎市镇每晒烟10.01斤可换百斤中等晚稻。仙游县城关市场每担中等晒烟平均收购价为19.742元(银元),可换中等稻谷599.33斤,可换中等黄麻367.42斤、中等花生259.66斤。民国29年,沙县晒烟每担篷叶值国币50元,对叶值60元,中叶与凤尾均值国币100元。仙游烟叶每担值50元。
  民国35年(1946)后,国民党发动内战,通货膨胀,货币贬值,城乡经济濒于崩溃,市场物价一日数变。民国36年,100元法币只能买1片烟叶,仙游晒烟每担需90万法币。民国37年,仙游晒烟每担则需300万元法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晒烟仍为私人收购,售价随行就市,买卖双方可以讨价还价,各县价格不统一,晒烟购销价格与市场供求关系及烟粮比价紧密相衔接,时每斤晒烟相当于5~6斤大米,烟粮比价为1:6。1950年,福州市场上每担晒烟销售价为:福鼎烟叶上等18元,中等14元,下等12元,均价14.7元。仙游烟叶48元,沙县烟叶50元。
  50年代,晒烟是畅销商品,收价较高。1951年每50公斤:福鼎上等烟叶115元,中等90元;大田县晒烟60多元(新上市20多元);闽清晒烟100元;罗源上等烟叶可换谷300公斤,下等换谷150公斤;古田新烟上市折米100公斤,建阳烟叶折谷400公斤。平和、福鼎、沙县、仙游等4个主产县平均收购价除平和县外,均比1950年增加,提高了农民种烟枳极性。
  1952年起,由福建省供销社制定晒烟收购价格。是年,晒烟丰产,上市拥挤,私商乘机杀价,土产公司及时挂牌收烟513.85吨,制止烟价继续下跌,但因收量偏小,又因1951年价格偏高,主产县平均价格除平和县略有上升外,其余3县均下降。沙县、平和、福鼎、仙游等4个主产县城关市场,每50公斤中等晒烟:沙县为36.2元,仙游22.08元,平和33元,福鼎25.6元,总平均价29.2元,比抗战前的1936年平均提高59.2%。当年永安专区各产地平均价每50公斤40元,晋江专区各产地均价为35元,福安专区为30元,龙岩专区为40元,龙溪专区为35元,南平专区顺昌县每50公斤55元。
  土产公司鉴于1952年底库存晒烟393吨,相当于1952年实销量123.6吨的3倍多,认为是严重积压。1953年,号召农民减种,并压低晒烟收购价格,甚至停止收购,结果该公司只在福鼎、沙县两地挂牌收购烟44.4吨,供销社收购291.3吨,共收335.7吨,仅占当年总产量的7.14%,任凭私商继续压低烟价。沙县、福鼎两县烟价下跌。只有仙游、平和因供销社随市价收购,烟价比上年提高。
  1954年,晒烟又丰收,国营合作商业加强收购,限制私商的抢购活动。但因国、合商业缺乏完整的经营观点,只注意本部门及眼前利益,不少地区仍然压级压价,导致市场平均收购价除福鼎县上升外,沙县、仙游、平和等县均有所降低。
  1955年为纠正上年价格水平偏低状况,国家调高收购价格,加强收购,市场均价有所上升,每50公斤,平均收购价格为:福鼎县33.59元,沙县52.19元,仙游县25.64元,平和县38.57元,分别比上年上升4.1元、8.8元、2.1元、0.4元。烟民产晒烟的利润除仙游外,一般均在38%以上。收购价格基本合理。但沙县定价分等过宽,致使好烟比重过大(甲级占收购中75%,福鼎甲级占40%,平和甲级占35%),平均收购价格水平高于烟质,超过福鼎晒烟55.46%,高于平和县35.3%。
  1956年,各地单纯强调粮食生产,晒烟产量下降,市场供应紧张。根据当地价格情况,采购部门决定将平和县与福鼎县价格分别调高6%、10%,因收购结果没达到这个水平,又在各地进行补价。是年,沙县收购价格有所降低,仙游、平和、福鼎等3县收购价比上年分别提高5%、7%、10%。提价后,平均收购价格每50公斤分别为34.44元、45.15元、40.92元。其他县维持上年不变。执行结果和生产成本相比较,农民仍亏本。平和县每个劳动力以0.8元计算,每50公斤晒烟要亏本53元以上。
  1957年,各地克服忽视经济作物的片面观点,晒烟产量回升,供销部门根据各地对晒烟成本的调查,决定在1956年平均价基础上再行调高收购价。仙游县在上年收购平均价27元基础上提为30元,上调9.01%;平和县由上年平均收购价28.1元提为33元,上调17.43%;福鼎平均收购价格由上年29.7元提为37元,上调24.58%。从本年起,哂烟购、销价格归省物委统一管理。省只核定4个主产县价格,其他各县(市)参照省定价格水平,由县(市)自行安排。
  1958年,福建省主要晒烟产县收购价格:仙游比上年提高5%,福鼎、沙县、平和等县维持上年收购价不动。平和县晒烟于1958年简化等级,为使各地样品摆平,故等级价格略有变动。平和县改变晒烟等级价格后,平均收价为33.1438元,提高0.1438元。仙游各等级每50公斤平均比1957年增加1.50元。
  1958~1980年间,福建晒烟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年份有1960年、1962年、1966年、1975年、1980年,具体变化如下:
  1960年是在1958年基础上进行调整,调整后4个晒烟产区平均收购价为40.35元,每50公斤晒烟同粮食比价为240.5~430.5公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0年来最高水平。1961年,市场供应紧张,生产尚未恢复,为满足市场需求,鼓励农民积极种烟,踊跃投售是年5月,再次调整晒烟收购价,强调紧缩等差,低等烟收购价提高幅度较大。1957年,沙县、仙游最低一级晒烟为每50公斤10元、14.50元,提价后为38元、23元。南平专区简化原八个等级为五个等级,调高收购价,每个等级价格调幅高达20%以上。1962年3月,为适应粮食价格提高后粮烟比价发生的变化,中央将各级晒烟提价3.44%,执行上年价格,4个主产县收购价平均每50公斤50元。
  随着国民经济的好转,工业和手工业部门对原料质量要求提高,特别是低级烟质次价高的矛盾更加突出,影响了晒烟销路。1965年调整晒烟价格,除福鼎县保持不动外,沙县、平和上等烟不动,下等烟适当调低,仙游上等烟少降、下等烟多降每50公斤平均收购价,福鼎县保持53.6元不动,沙县从60.2元降为57.8元,平和县从52.3元降为50.6元,仙游县从39.4元降为35.6元,南平从58.70元降为56.30元,同时执行有带拐烟收购。
  因1965年硬性规定晒烟砍去带拐烟投售,使社队受到一些经济损失,群众有意见。为更好地贯彻按质论价政策,1966年,晒烟收购实行带拐烟与不带拐烟分别定价,同时在挂牌收购中鼓励农民多售不带拐烟叶以减少运输,节省劳力,提高烟叶质量。是年6月18日,福建省物委发出《关于1966年晒烟收购价格的通知》,各等级价格见表4-15。
  随着粮食收购价的提高,为保持晒烟与粮食的合理比价,1967年,省物委调整各主产县晒烟收购价,并改八级制为五级制。其中平和县提价20%左右,仙游县不带拐晒烟提高10%左右,实行城乡统一价。
  1975年,省计委、省商业局调整晒烟收购价,全省4个主产区平均收购价在1967年基础上平均提高10%。
  1980年,晒烟收购价加价平均总水平提高10.8%。其中,沙县提高10.5%,平和县14.3%,福鼎县14.1%,仙游县总体水平不动,只调整等级差价,价格调整原则是一、二级多调,三、四级少调,五级稍降,不列等不予收购。
  1983年,晒烟由二类品转为三类品,全省仅沙县、平和等地的晒烟纳入国家收购计划,其余地县的晒烟随行就市,价格不定。2.烤烟
  1947年后,永定烤烟始试种成功,但种植少,收购量也不多。上门求购的多系龙岩、广东等附近卷烟厂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烤烟收购价格及烟粮比价分别在1951年、1953年、1962年、1981年、1984年、1987年、1990年、1993年进行若干次较大调整。福建省烤烟收购执行国家核定的历次收购价,并根据福建省实际情况,在某些年份进行部分调整。其作价原则一般是按烟叶等级标准实行按等定价,而后根据市场变化等因素,调整收购价格,总的趋势是由普遍提高各等级价格,转为扶优限劣、提高上中等烟价格,适当调低下等烟价格,以鼓励烟农种好烟,卖好烟。1951年3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规定烤烟与粮食比价为1:6。1951年,福建省收购价格参考中央规定,烤烟每50公斤收购价各等级依次为:甲级100元,乙级80元,丙级56元,丁级40元。每50公斤平均价为34.93元。1952年,福建烤烟产量甚多,销路停滞,平均价格降至每50公斤32.95元,烟农吃亏甚大。1953年更低,降至31.82元,金黄一级仅为75元,金黄二级仅为63元,且等级差价大,挫伤烟农生产积极性。
  1954年,烤烟种植面积大幅度缩减,引起政府高度重视,价格在上年基础上进行两次调整,甲、乙、丙、丁4个等级,各等级每50公斤分别比上年提高11.50元、8元、4.50元、6元,等外烟提价1.33元,平均每个等级比上年提高3.06元,平均每50公斤为38.34元。1955年,平均收购的价格比1954年下降6.55%,平均每50公斤为35.84元。1956年,全省烤烟收购价格维持上年水平。云霄县烤烟因存在“质优而价不优,质次而价不次”的现象,当年作适当调整,提高上中等烟价格,降低次烟价格。永定县烤烟收购价比上年下降7%,主要受旱灾等影响,烟叶质量有所下降所致。
  1957年起,烤烟划由供销社学营管理后,全省实行统一收购价格,收购价分为10个等级(金黄一至六级,青黄一至四级),不符合等级标准的为不列等,每50公斤平均价格为43.94元。毛烟省定价格统一为10元,此前毛烟因质量极差,未统一管理定价,一般由农民作肥料用。
  1959年,永定、上杭烤烟收购价格,保持在1958年水平不动。云霄烤烟收购价格过去偏低,当年执行与永定同质同价。平均价为每50公斤37.53元,比上年提高10.8%。
  1960年,省委规定每50公斤烤烟收购价为50.00元,因缩少等级(金六并入金五,青四并入青三)全省实际收购平均价每50公斤为59.95元,最高地区达62.00元。
  1961年,仍执行金黄5个等级、青黄3个等级、不列等和毛烟等10个等级,收购价格为上等烟不变,低次级烟提高。每50公斤平均收购价由50.245元提高到60.562元,升幅为20.53%。
  1962年3月,为适应粮食价格提高后粮烟比价发生的变化,恢复和发展烤烟生产,全国烤烟收购价格平均比1961年提高33%。中央核定福建省金黄五级(标准级)每50公斤收购价由62元提高为75元,同时恢复金黄六级和青黄四级两个等级价格,并合理调整等级差价。当年,烤烟总体收购价有了较大提高,每50公斤提至66.06元。当年因烤烟产量不足,大量收购毛烟,毛烟收购价每50公斤也由22元提高到25元。
  经几次提价(龙岩专区1960年、1962年2次,云霄县1958年、1959年、1960年、1962年4次),到1964年,福建省烤烟价格竟高过河南省(比河南省高1.65~91%,比山东高35.56~143.82%),居全国第一位。况且好烟价低,中下低等烟价格偏高,加大了烟粮比价不合理性,不利于保护粮食生产。为此,1965年调整烤烟收购价,一方面提高金黄1~4级的收购价,另一方面降低青黄烟和金黄六级以下等级的收购价,使平均收购价格总水平从每50公斤66元降低为60.01元,降幅为7.6%。
  1965~1981年,福建烤烟收购价在总体水平基本不动的前提下,为调整等级间不合理差异,曾分别进行过4次较大调整。其中调高的有金黄1~5级和青黄一级烟叶收购价格。调低青黄二级至四级烤烟收购价格。1972年,随着国家计划价格的调整,为解决低次烟收购价偏高而影响上等烟生产的问题,是年7月29日,福建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调整上等烤烟与低等烟的收购价格,调整后全省烤烟平均收购价格由每50公斤60.01元调为59.17元,降低0.84元,降幅为1.4%。1979年,国家提高了粮食、棉花等农产品收购价格,烟叶收购价格未动,烟粮比价降低,影响了烟农积极性。1980年,福建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本着“好烟提价,次烟降价”的原则,又一次调整等级差价,其中:每50公斤金黄一级收购价提高33.3%;金黄二级提高27.1%;金黄三级提高27.5%;金黄四级提高16.3%;金黄五级提高1.4%;金黄六级持平;青黄一级提高9.5%;青黄二级降低8.7%;青黄三级降低17.6%;青黄四级降低38.2%;不列级每50公斤3~5元。
  针对烟价偏低、烟叶生产继续下降的状况,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全国将烤烟各等级混合平均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60.04元提高到72.23元,提高20.3%。福建省则在上半年,在实际价格提高8%左右的基础上再提高7.44%,使每50公斤平均收购价由81元提高到87元,其中金黄五级(标准级)每50公斤由74元调整为80元,升幅为8.1%。
  1982年,福建省实行国家10类乙型烤烟等级标准及其等级差价率和收购价格,因烤烟国家标准(各等级的质量要求、上中下等级划分)与福建省原企业标准不同,1983年,福建烤烟标准由原先金黄五级提高为金黄四级,每50公斤收购价为85元,其它各等级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差价率计算调整。见表4-20。
  1984年12月,为鼓励烟农改进烤烟生产技术,多生产优质烟叶,国家物价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和财政部三家联合发出《关于调整烤烟质量差价的通知》,以“优质优价,劣质低价”为原则进行调价,主要解决1981年国家提高收购价格后,全国中上等烟和下低等烟的比例依然失调,上中等烟叶不足,下低等烟叶大量积压,质量和等级结构上的供需矛盾突出这一问题。这次调整烤烟收购价的办法是:以1982年和1983年收购等级平均比重加权平均,在价格总水平基本不动的原则下,标准级金黄四级保持每50公斤85元,上等烟提高12.65%,中等烟提高3.52%,下等烟收购价格降低9.34%,低等烟收购价格降低18.5%,调整后总体水平由原来各等级混合平均价每50公斤74.63元降为74.10元。在收购中,当年实际收购牌价每50公斤平均为86.21元,外加每50公斤12.77元生产扶持费,总计每50公斤合成价为98.98元。
  1986年,烤烟主产区因自然灾害因素,造成种植面积减少。收购量比上年减少1万吨左右。当年,每50公斤收购牌价为96.24元,外加价外补贴,实际收购价为113.41元。为保护农民种烟积极性,稳定烤烟生产,提高烟叶质量,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物价局、中国烟草总公司于1987年2月10日发出《关于调整烤烟收购价格的通知》,将烤烟各等级混合平均价由每50公斤86.18元提高到89.16元,提高3.98%;并进一步拉大等级差价,上、中等烟分别提高19.02%和20.58%,下低等烟分别降低10.34%和25%。福建省经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在1987年新烟登场时开始执行该15级制及相应收购价格标准。当年收购牌价为127.98元,加价外补贴实际收购价为161.61元。随着烤烟收购牌价的调整和收购中上等烟比重的扩大,烤烟平均收购价格逐步提高。
  1988年,全省每50公斤平均收购牌价为139.32元(其中龙岩地区为140.79元,宁化为140元),比1979年的63.78元提高118%;另加价外补贴,每50公斤收购价为216.81元。
  1990年2月111,国家物价局和烟草专卖局联合发明传电报《关于调整烤烟收购价格和整顿烟叶生产扶持费的通知》提出,为稳定烤烟生产、防止大起大落,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0年新烟上市起,适当提高烤烟收购价格,鉴于前两次调整时,已较多地提高上等烟价格,使等级之间差价过大,这次调整按照上等烟价格不动,中等烟适当多提一些,下低等烟少提一些的原则安排,每50公斤上等烟维持在上年的226.60元不动;中等烟提到134.14元,升幅14.20%;下等烟提到60.70元,升幅11.1%;低等烟提到24.96元,升幅为10.5%。烤烟价格总水平由上年的每50公斤109.42元提到120.60元,升幅为10.2%;对实行烤烟地区差价的范围不变,差价金额仍维持上年水平。这样,福建省标准级中黄四级每50公斤为105元。
  1991年,上杭县庐丰安乡试行国家烤烟四十级制,收购价格由国家安排。此后至1993年,烤烟收购价格执行十五级和四十级制价格,以十五级收购为主。
  1993年8月2日,福建省烟叶生产扶持费并入烟叶收购价。收购价格总体水平只是提高并入生产扶持费的那一部分。同时,调整烟叶产品税率,烟叶产品税率根据调整的烟叶收购价格,按基本维持原有烟叶税赋水平的原则,从38%降为31%,并放开烟叶调拨价格。
  (三)奖售
  1.晒烟奖售
  1959~1961年,国家经济暂时困难时期,因粮食减产,经济作物区农民吃粮标准明显低于产粮区,有的甚至发生粮荒,农民不愿种烟,晒烟产量大幅度下降,国家下达的收购任务不能完成。为扶持发展经济作物和其他农村土特产品,特别是稳定烟、麻生产,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委员会根据1961年4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收购重要经济作物实行粮食奖售的指示》,结合福建省各区实际情况规定,是年起,完成国家收购计划每交售50公斤晒烟奖售大米7.5公斤;翌年,按照省人委财办关于《暂时停止执行主要农副产品奖售试行办法》的通知,采取对烟叶生产进行单项奖售,每收购50公斤任务内(派购)奖售化肥10公斤、大米10公斤。福鼎、平和、仙游、沙县等县另增化肥2.5公斤。奖售化肥可预售70%超任务奖售原粮,仙游县为75公斤,平和县、福鼎县为100公斤,沙县为125公斤。
  1963年,调整为收购任务内晒烟奖售原粮15公斤、化肥12.5公斤。超任务收购的晒烟奖售原粮40公斤。1964年后,随国家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工农业产品增多,市场状况日益改善,收购中鼓励农民个体交售晒烟,规定集体交售的,每50公斤晒烟奖售氮肥12.5公斤,原粮10公斤;个体交售的奖售原粮25公斤,本年对出口晒烟每50公斤奖售化肥50公斤。1965年,集体收购的仅沙县、平和、福鼎、仙游等4个县,每50公斤晒烟平均奖售地产氮肥10公斤,其他地区、个体均不奖售。
  “文化大革命”开始,奖售政策被视为“物质刺激”而遭到批判,奖售标准一再降低,一些地区甚至取消或减少奖售。1968年,每收购50公斤晒烟奖售氮肥10公斤,仅限于福鼎、沙县、平和、仙游、霞浦、周宁、宁德、诏安、长泰、顺昌、古田、连城等12个县,执行至年底。翌年,取消奖售,改变化肥分配渠道,纳入计划,直接分配。
  1973年恢复奖售,规定1974年11月1日起,每收购50公斤晒烟奖售化肥10公斤。同时,按种植面积,每公顷供应生产化肥75公斤。当年收购季节开始,奖售化肥品种改奖售中央氮肥。1978年,根据省人民政府通知,全省简化计算手续,改变原来按等级计奖为按金额计奖,把按质记价与按质论奖有机地结合起来,规定不列等晒烟不奖售,其他等级按收购价每100元奖售化肥25公斤。1979年,每收购100元晒烟,沙县、平和、福鼎等3个县奖售化肥40公斤;古田、霞浦、周宁等3个县奖售化肥30公斤,其他产县奖售化肥25公斤。
  1983年,晒烟由二类农产品改为三类,绝大多数县生产扶持和化肥奖售取消,对纳入国家收购计划的平和、沙县等少数县的名晾晒烟仍按省定标准予以生产扶持。
  1991~1993年,沙县晒烟生产扶持费(含肥差)标准为,收购每50公斤上等烟:甲上188元,甲中180元,甲下172元;乙上159元,乙中151元,乙下143元。中等烟:丙上、上一130元,上二122元,中一114元;丙下、中二106元,下一98元,下二90元。下等烟:丁上51元,丁中41元,丁下31元。低等烟不予扶持费。
  2.烤烟奖售与生产扶持
  1961年,福建省奖售物资主要有原粮(稻谷)和化肥,每收购50公斤烤烟,1961年奖售原粮10公斤,化肥15公斤。1962年下半年,改为按派购任务内(计划内)收购每50公斤烤烟奖售大米10公斤,化肥30公斤;超计划任务的,龙岩专区奖售原粮150公斤,龙溪地区各县奖售原粮90公斤。
  1963年,烤烟在永定、上杭、武平、龙岩、连城、云霄等6县派购,每收购50公斤计划内烤烟奖售原粮15公斤,化肥不变;超计划部分龙溪专区奖售化肥45公斤或原粮90公斤。龙岩专区不变。
  1964年,提高奖售标准,规定社队集体交售的奖原粮和化肥各30公斤;社员个人交售的只奖原粮。龙岩专区各县奖售90公斤,龙溪专区各县奖售65公斤,上等烤烟另奖布10尺(3.33米)
  1967年,龙岩专区奖售原粮标准降低为25公斤,化肥15公斤;龙溪专区只奖售氨肥15公斤,不奖原粮。
  1970年9月,福建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发出《关于取销收购农副产品奖售的通知》,从10月1日起实行。1973年,国家为控制奖售粮食数量,解决地区之间奖售标准不一而影响生产、收购等问题,制定了农副产品统一奖售办法,其中规定收购等级采取分等级奖售粮食与化肥的办法,除奖售粮按原定量外,每收购50公斤烤烟奖售化肥标准为:上等烟20公斤,中等烟10公斤,低等烟7.5公斤,低次烟5公斤,不列级烟不奖。1974年,改为不分等级,统一按烤烟收购金额计算奖售,收购每百元烤烟奖售化肥15公斤。翌年,改奖售化肥为供应生产肥,每亩供应15~25公斤优质化肥,至1977年止。1977年4月22日,省商业局下达通知,每交售烤烟100元,奖售中央氮15公斤。
  1978年后,农村粮食生产有了很大发展。不少烟农拿到奖售又议价卖给国家,或在市场上出售,国家发放烟叶收购奖售粮变为差价补贴的一种手段。是年10月,按照福建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通知规定,改变烟叶等经济作物的奖售办法,把奖售粮改为补助粮,供应生产肥为奖售化肥,烤烟收购奖售标准实行分等级按收购金额给奖售,收购每百元奖售化肥为:上等烟40公斤,中等烟30公斤,下低等级烟15公斤,不列等不奖售。国家改变奖售办法后,地方政府为保证烟叶生产用肥,采取预拨措施,待烤烟叶收成后凭收购实绩进行结算,多还少补。是年,全国供销总社在永定县、上杭县建立2000公顷春烟基地,予以化肥补助。因龙岩地区烟农口粮普遍偏低,仅有化肥补助不足以调动其积极性,因此,经省政府批准,1980年在永定、上杭县建立的2666.67公顷春烟基地(永定2000公顷,上杭666.67公顷)除原有奖售标准外,对基地县交售的上中等烟,再给粮肥补助。要求基地每亩向国家交售烟叶80公斤,其中上中等烟需占68%以上,即每亩交售上中等烟54.4公斤,补助原粮200公斤、化肥52.5公斤,下低次等烟不予补助。全年全省共拨出原粮1.6万吨、化肥2100吨用于补助。
  1982年,省定奖售标准不变。春烤烟生产基地补助粮肥政策仍限于永定、上杭、龙岩、武平及南靖县的梅林、书洋两个乡。福建省烤烟补助粮指标的结算办法采取平议差价补贴。在“三定”基数内交售烤烟的给予补贴粮差,统一核定为每50公斤稻谷13.90元。各地市可以在不超过省定补贴指标的前提下,根据当地议价粮来源的具体情况核定差价补助标准。基数交售烤烟的补贴粮,只给差价不给粮。全省统一核定为每50公斤稻谷8.45元。为鼓励重点产区多收好烟,并确定龙溪地区的冬烟和龙岩地区除4个基地县之外的产烟县,每收购上、中等烤烟50公斤,补助原粮25公斤。
  鉴于上年烤烟超收,1983年省政府要求严格控制烤烟种植面积,防止盲目发展。对超计划或无计划交售的烤烟,只按国家牌价收购,取消奖售化肥和补助粮、肥;超计划收购的烟叶税金全部上缴省财政;计划内交售的烟叶,奖售化肥标准不变(即按收购金额每百元上等烟奖化肥20公斤,中等烟奖化肥15公斤,下低等烟奖化肥7.5公斤);补助粮、肥稍作调整:确定春烟基地仍限于永定、上杭、龙岩、武平等4县和南靖县的梅林、书洋两个乡,补助粮肥不再分小等级计算,按交售每50公斤上、中等烟补助原粮180公斤、化肥25公斤;龙溪、龙岩两地区非春烟基地不分春烟、冬烟,按交售每50公斤上、中等烟,补助原粮25公斤,其余零星产烟县不再补助原粮。过去有些地、县自行规定的加价和价外补贴等办法,一律取消。
  1984年,龙溪地区一些产县为多收购烤烟,自行采用加奖办法,导致毗邻地、县政策不平衡。平和、云霄县竞相加价加奖收购烤烟,干扰了全省奖售政策的执行,省烟草公司及时予以制止。
  为保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1985年,对计划内收购烤烟仍执行1978年奖售标准,对无计划或超计划15%以外收购的烤烟不予化肥奖售和粮肥补助。对原有春烟基地和冬烟有关奖售依据1983年调整标准后,龙岩地区扩大的3000公顷和新建立的宁化、罗源2667公顷春烤基地分别由地方财政解决,不再按龙岩地区原春烟基地补助粮肥。同年,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烤烟继续按专卖条例管理的通知》精神,为保持烤烟收购的稳定,对补助粮发放简化手续,以方便烟农,一律改支付原粮为支付粮差补贴。每50公斤粮食差价定为7.5元,由烟草公司收购时与收购款一起兑现。当年,全省共支付792.06万元,平均每50公斤价外补贴15.2元,同时,省财政厅按省定收购计划把粮食差价款预拨给烟草公司,待收购结束后,由省烟草公司与省财政厅结算。是年,奖售肥料办法和指标不变。
  1982~1985年,省地财政还拨出专款,对收购上中等烟进行价外补贴,并增加粮食奖售。同时,各县在省地价外补贴之外,又增加县财价外补贴。
  1986年,省政府调整了粮肥奖售政策,进一步调高金黄一、二级烟叶的奖售标准,中三级不变,调低金黄四级奖售数量,并明确规定青一级及低次烟叶不奖,体现了优质优奖原则。
  补助粮食标准:对永定、龙岩、上杭、武平和南靖县的梅林、书洋两个乡的春烟,每收购50公斤金一、金二,补助粮食250公斤;金三每50公斤补180公斤;金四每50公斤补140公斤。此外,全省支付烤烟补助粮食差价款523.62万元。非春烟生产基地的龙岩、漳州两地区(不含宁化、罗源新烟生产县),不分春烟、冬烟,每收购50公斤金一、金二、金三烟叶补助粮食25公斤,金四每50公斤补15公斤。取消青一级烟的补助粮。每50公斤原粮差价为7元,由收购部门连同购款一并兑现给烟农。
  奖售化肥标准:对上述春烟基地每收购50公斤金一、金二、金三级烟叶奖肥25公斤,金四每50公斤奖肥12.5公斤,其他县按收购每百元金一、金二级烟奖肥40公斤,金三每50公斤奖30公斤;金四每50公斤奖肥15公斤,青一和下等烟不奖。奖售化肥按烟草公司收购凭证,由各地供销社农资部门兑现。
  资金来源:按各部门受益比例,70%由省财政负担,30%由地、市、县财政负担。
  1987年,全面实行十五级制烤烟分级收购标准,省政府调整了烤烟生产扶持政策,按照新国标的等级质量要求,提高紧销烟叶的扶持标准,另将烟奖粮每50公斤粮食平议差价由1986年的7.5元调为11元。同时规定:全省实行统一的生产、收购政策,烟粮挂钩政策改为生产扶持金形式补助烟农:每50公斤中一、中二、上一烤烟生产扶持费60.5元,中三、上二44元,中四、上三33元。全年全省共付扶持费1134.49万元;奖售化肥标准:不分春烟和冬烟,每收购50公斤中一、中二、上一烤烟奖售化肥190公斤(标氮,下同,含烟草公司奖售复合肥100公斤在内),收购每50公斤中三烤烟奖肥50公斤,收购每50公斤中四、上二烤烟奖肥25公斤,其他等级一律不予奖肥。奖售化肥按烟草公司收购凭证,由各地供销社农资部门兑现;奖金来源:按增产嘴乘风等名牌卷烟2万箱的产品税金全部上交省财政,作为生产扶持费,超过部分,按各部门得益比例负担。
  1988年生产扶持标准:
  春烟在1987年实际等级标准基础上,增加收购中四以上各等级标准,并包干给各地市自行研究确定,包干标准是:
  龙岩地区:收购50公斤中一、中二、上一烤烟,补助生产扶持费102.5元,中三、上二生产扶持费为86元,中四为75元,上三为33元。
  三明市:每收购50公斤中一、中二、上一烤烟,补助生产扶持费97.5元;中三、上二生产扶持费81元,中四为70元,上三为33元。
  漳州、福州市:每收购50公斤中一、中二、上一烤烟生产扶持费98.5元,中三、上二生产扶持费82元;中四为71元,上三为33元。
  建阳地区:每收购50公斤中一、中二、上一烤烟生产扶持费为95.5元;中三、上二生产扶持费为79元,中四为68元;上三为33元。
  冬烟生产扶持标准:每收购50公斤中一、中二、上一烤烟生产扶持费50元,中三15元,分别比上年提高6元、10元。其他等级一律不予扶持。
  全年全省共支付生产扶持费3951.64万元。同时决定,1988年、1990年免征烟叶地方产品税3年,对新发展烟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从征收的烤烟产品税中,由当地财政在年度退库中安排解决。此项优惠政策延续至1993年。
  改粮奖为生产扶持费后,价外加价的水平,逐年有所提高。按全省平均计算,每收购1吨烤烟的价外补贴,1984年为255.4元,1986年为343.4元,1987年为660元,1988年为1549.8元。1988年交售1吨烤烟全省实际平均收入为4336.2元。
  奖售化肥标准:春烟仍维持1978年水平不变,即每收购50公斤中一、中二、上一烤烟奖肥190公斤,中三奖肥50公斤,中四、上二奖肥15公斤。冬烟按每收购50公斤上等烟奖肥50公斤,中三奖肥15公斤,其他等级一律不予奖肥。
  资金来源:集中龙岩、厦门烟厂增产的2万箱卷烟产品税约1500万元金额上交省财政,专项用于烤烟生产扶持费,不足部分由省价改资金解决。
  1989年,为保护烟农生产积极性,防止烤烟生产出现滑坡,逐步提高省内烟叶自给水平,采取如下措施:一是春烟在1988年实际等级标准基础上,另增加收购中四以上生产扶持费标准,包干地市自行研究确定具体扶持标准。基本实行新老烟区统一标准扶持的政策。龙岩地区每收购50公斤中一、中二、上一烤烟生产扶持费为127.5元,中三、上二生产扶持费111元,中四100元,上三33元。三明、漳州、福州、南平地市,每收购50公斤中一、中二、上一烤烟,补助生产扶持费100.5元;中三、上二84元,中四73元,上三33元;二是奖售化肥标准维持1988年水平不变,1989年起,省计委不再专项安排烤烟平价化肥,对烤烟收购实行奖售综合价化肥政策,平价肥与综合价肥之间的差价由收购站在收购烟叶时直接补给烟农。全年综合价与平价之间的差价约1752.98万元。其中,龙岩地区约762.93万元,三明约576.83万元,漳州市约152.58万元。全年全省共支付生产扶持费4062.24万元,平均每50公斤78.24元。三是资金来源:1989年开始取消由省集中2万箱卷烟产品税用于烤烟生产扶持费来源,采取谁使用烟叶、谁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现行的财政体制分别负担。厦门、罗源由于实行财政包干,所需生产扶持费和化肥差价约2000万元由当地财政负担。其余按卷烟产品分成比例,省负担70%约3262.47万元,龙岩、云霄、畲山等烟厂所在地财政负担30%,约398.2万元。
  为照顾龙岩地区特殊情况,以1988年实调龙岩烟厂烟叶为基数,基数内由省财政负担1325.82万元;龙岩地区财政负担219万元(原增产2万箱卷烟产品税30%部分)。基数外增调给烟厂的烟叶生产扶持费和化肥差价仍按卷烟税分成比例(即省、地、县)负担。
  为探索外引品种的使用价值,同年,在全省单独收购外引品种5000吨并实行补助,其中在三明、龙岩两地收购中三、上二以上等级烟叶25吨,每50公斤另增补助费10元,由省烟草公司和龙岩、厦门卷烟厂各承担一半。
  1990年,国家调整烤烟收购价格并调整烟叶生产扶持费,规定生产扶持费按国家统一标准,凭与烟农签订的产销合同和实际收购的等级、数量、金额支付给烟农。在开支上,肥料差价款和生产扶持费不进入成本,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企业与受益单位结算;烟叶收购单位按调出的初烤烟等级、数量和规定的扶持费标准,向复烤厂或卷烟厂结算。为使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生产扶持费精神相衔接,省物价委规定该年上等烟生产扶持费保持不动,对中等烟的中三、中四、上二的生产扶持费按国家收购价提高金额相应冲减。冲减后,龙岩地区每50公斤生产扶持费中三为108元、中四为100元、上二为107元,对上三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和生产扶持费标准每50公斤25元执行(收购价加生产扶持费高于原省定7元/50公斤),三明、漳州、福州、南平、宁德等地市的中三、中四、上二按龙岩水平各低5元,上三按25元计。
  生产扶持费按国家整顿意见,每50公斤上等烟30元,中等烟(福建省不含青一)25元。对超出国家规定的生产扶持费部分,采取组织粮食等物资以实物形式给予扶持,但不能超出省规定的生产扶持标准。
  为鼓励利用单晚田、制种田、晚秧地和山地扩大种植面积,1990年,对新区开发实行专项补助,规定每增收500吨,拨给专项补助款20万元,主要用于各县(市)公司烤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全年新增0.9885万吨,共拨款424.67万元。
  1990年,烤烟收购奖售化肥在保持1989年总量不变前提下作适当调整,即全省不分新老烟区,每收购50公斤的中一、中二、上一级烤烟奖售化肥从90公斤调为120公斤,中三级从50公斤调为80公斤,上二级从15公斤调为85公斤,中四级从15公斤调为40公斤,其他等级一律不奖售化肥。外引品种与本地品种奖售化肥标准一样。
  1991年,在保持上年总体水平基础上,适当调整等级品种的扶持费标准,鼓励推广外引优良品种,对连片种植、单独收购的外引良种烤烟采取适当鼓励措施,并适当调低本地老品种的扶持标准。当年,省公司决定对每收购65公斤外引品种烟叶(中四、中三以上等级)平价供应40公斤复合肥或硫酸肥(标准吨),化肥差价按省物委规定为360元/吨生产扶持费和奖售化肥平议差价款仍实行谁使用烟叶谁负责的办法。
  对新烟区采取优惠政策,提供烤烟生产技术进步费。1991年,烟叶技术改进费由县(市)烟草公司按烟叶调出成本(含税金)的0.3%提取,按照县(市)50%、地(市)30%、总公司20%的比例分配和解缴。除上缴总公司以外,提取的资金留给地、县两级烟草公司,作为新烟区的技术进步专项费用,提取部分不计征烤烟调拨营业税。
  除按十五级制收购烟叶外,当年,在省内部分县试行四十级标准收购烟叶,其生产扶持费标准见表4-25。
  1991年、1992年、1993年,烤烟收购奖售化肥标准和兑现办法,按1989年执行,奖售化肥一律按省定综合价供应,其平议差价款,由各县(市)烟草公司在收购时兑现给烟农。化肥平议差价款标准,仍按每标准吨360元计算。烤烟所需化肥,仍由各地农资公司根据烟叶生产需要组织供应。
  1993年,烤烟生产扶持费标准以上年为基准,根据市场需要作小调整,并不分地区、品种,改按等级全省统一标准。
  三、调拨供应
  (一)晒烟销售
  明清之际,晒烟销售采取自由贸易形式,或由烟农在市场上出卖,或由烟行到产地收购,或由各销地采购商贩运往省内外,或由直接销地加工成烟丝出售。雍正元年(1723年),平和县芦溪乡槐村民陈师助,就是从事购运烟叶前往汉口销售的烟商。《大同草谱》云:“建烟,闽中以百里所产,常供数省之用。”当时的闽烟行销范围除浙江、江西,湖南、四川、京城、山海关外,远销至台湾、日本、菲律宾等地。而从事烟叶、烟丝经营的人,多成大户。
  民国5年(1916年),厦门日本三井洋行买办吴胜三与平和县的和运号、长泰县的美南号,在平和小溪合股创办三井洋行和胜美公司,专门从事收购平和、长泰县烟草,运往台湾、日本及东南亚各地。
  民国9年(1920年),口本出版的《支那省别全志》载有当时福建省烟叶(晒烟)销售状况。当时国内外,“到处可看到福建名烟”。而省内福州、莆田、漳州、厦门等地则是晒烟的集散中心。沙县、顺昌、福鼎、霞浦、大田等地所产晒烟,经由水、陆两路汇集福州后,“销往台湾、上海。以销往台湾为主,由三井洋行负责输出,日本驻台湾烟草专卖局负责接纳。每年销售额达6万元(银元)以上”。输往上海的烟草,多卖往浙江、江苏、直隶(今河北)、山东等地”。一些投机取巧的人甚至把江苏、山东一带产的烟草挂上“福建夏茂红烟”或丝烟的招牌以获高利。卷烟制造商、销售商也在包装外壳上做文章。民国9年,沙县晒烟上等烟60斤24元、中等18元、低等12元,运至福州的运费1元到1.1元不等。
  漳州管辖区内的烟叶主要输往台湾,其次是南洋和外省。台湾对烟叶实行官方管理以后,由三井物产一手包办,直接从产地购入,漳州只作为一个集散地。输往台湾的漳州烟叶不止碎烟,也有原叶。他们把原叶的骨筋脱下,再输回漳州作肥料。上等烟骨每百斤2.9元、中等2.5元,低等1.1元。烟叶每百斤28弗左右(每弗6.8钱银)。一般180斤原叶才能制成100斤碎叶,故碎烟每百斤50.4弗,因制100斤碎烟可得烟骨70斤值2弗,故每百斤碎烟只需48.4弗。
  由厦门集中的烟叶亦主要供应台湾。台湾的需求状况直接受到厦门烟草商业的影响。台南的条丝烟原料多来自永定、龙岩的烟叶。赤厚烟原料来自崎岭、炉溪、大小峰、浦仔、井尾、甘棠脚叶及回乡、高际、阪仔、小溪等地烟叶。台北条丝烟原料用永定、龙岩烟叶。麟烟及乌厚烟原料用长泰、四乡、高际、小溪、山格、阪仔的乌叶及浙江松阳叶。
  民国16~18年(1927~1929年),平和县华山烟曾外销南洋达50吨以上,半年可销15吨。马来西亚亦有少量销售。永定皮丝烟外销达30吨。
  抗战前,沙县烟叶每斤折米10斤,大部分销省内,其中福州销60%,尤溪、永安、南平约销10%,其余销往上海。龙溪专区销售比例为:省内占75%,省外占25%。永定皮丝烟年销200担。闽东北各地烟叶除福鼎有部分输出外,其余全部自产自销。在福州市场,福鼎烟叶每50公斤销售价达上等40元(银元),中等30元,下等20元。抗战时,交通受阻,销路受滞,各产地晒烟绝大多数自产自销。福州市场烟价上涨,福鼎烟叶每50公斤售价达上等80元,中等60元,下等40元。
  1949年,战乱频繁,运输困难,烟价上涨。8月福鼎晒烟在福州每50公斤上等烟可卖150元,中等120元,下等80元。
  晒烟的销售季节,一般为秋冬两季最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福建省商业厅对省内土特产销售情况调查结果如下:
  永定:销往南洋、广东、广西及长江流域各地。
  沙县:销往江西、上海及闽江流域的永安、南平、尤溪、福州等。
  仙游:销往省内晋江、南安、莆田、福清、福州、永泰、仙游等地,其中,闽南地区89%,福州地区约11%左右。
  福鼎:分销南北两路,品质较黄而厚者,多销往福州、厦门、泉州、福安一带,以福州居多;品质较白而薄者,多销往上海,以标美为最多。
  建瓯:销往建阳专区各县。
  平和:销往南洋、潮州、汕头、漳州、厦门。
  上杭:销往江西、湖南、福州。
  龙岩:销往上海、九江、汉口、潮汕、漳州、厦门。
  大田:40%销往安溪及德化之赤水等地,其余销本地。
  50年代以来,烟丝消费者越来越少,晒烟销路亦日渐萎缩。晒烟除少量仍调往省内烟丝厂加工烟丝外,大部分则供应省内外各卷烟厂做卷烟生产配料,还有少量供应外贸出口。1952年,平和晒烟试销苏联。1954年,则掌握上市的50%以供出口,1958年,省内晒烟批量出口,1964年,平和县调出1115吨,达历史最高水平。1968~1978年间,晒烟出口年均30~50吨,最高年份1977年达1170吨。1983年起,晒烟由二类品改为三类商品,实行议价购销后,正常年份年收购800~900吨,主要供应省内外卷烟生产配料的需要。1984年,在中国烟草总公司和中国农科院烟草所的帮助下,沙县烟叶销往青岛卷烟厂,以其质优逐渐受到各卷烟厂家青睐,成为抢手货。1985年9月,沙县夏茂供销社调往青岛烟厂160.65吨烟叶试制混合型大前门牌卷烟获得成功。省内龙岩、厦门,省外石家庄、保定、郑州、杭州、北京、上海、武汉、徐州、零陵等地卷烟厂也纷纷前来调购福建省晒烟。沙县年供应晒烟从1984年的25吨上升到1991年的639.7吨。1992年沙县(三明)销售晒烟216.45吨,1993年,销售晒烟242.8吨。
  (二)烤烟调拨
  50年代初期,省内开始发展烤烟。烟叶产区主要为永定、上杭等县。烤烟主要由永定县经汕头、广州转运上海。1957年后,烤烟被列为二类农副产品,烤烟调拨供应计划一直归国家统一管理,实行自上而下的商品分配体制。其间,随主管机构的变动而略有差异。1957~1963年,每年由全国供销总社(或商业部)、轻工业部进行平衡安排和下达调拨任务,福建省根据国家计委、全国供销总社和轻工业部下达计划,由省供销社会同省轻工业厅联合下达各地执行。1964~1969年,成立中国烟草工业公司上海分公司驻龙岩烟叶收购办事处,并在龙岩红炭山建置烟叶中转仓库,烟叶调拨管理划归办事处负责。1970~1983年,烤烟调拨管理归商业局或供销社负责,实行三级管理体制。省际之间调拨计划,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根据国家计划,结合货源具体情况,采取按季节分段安排的办法,以正式文件或调拨通知单下达。省内烟叶的调拨,由省商业局或省供销社每年安排两次计划,地区供销社土产二级站执行,各县土产公司只承担烟叶收购、复烤加工和仓储运输等业务。
  中国烟草总公司成立后,烟叶的调拨供应实行总公司、省级公司和地区分公司三级管理。涉及省际之间的调拨供应,总公司组织衔接和平衡。省内调拨供应,由省公司组织衔接与平衡,县公司不直接参与省际之间的计划衔接。总公司每年组织夏秋两次订货会,衔接并平衡省际调拨供应计划,签订供需合同。夏季订货会在烟苗移栽后召开,由供需双方根据上一年签订的供需协议,确定全年或半年分期调运数量与等级,签订供需合同。
  烟叶调拨实行发运制,由烟草公司负责编报运输计划和办理托运手续,按照厂方指定的车站码头交货,并做到均衡发货,同时还应将运输部门每月批准的运输计划及时告知厂家,以便做好接货准备。
  发运时,烟草公司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等级、数量,包装完整牢固,件数重量准确,唛头清楚。原则要求一车一个等级,在装车后填写发货明细表,做到货单相符,票证齐全,货单同行,并拍电报告知发货日期、车号、等级、件数等。
  各烟厂所需烟叶,必须按计划在系统内进货(调拨),不得向系统外购进,也不得在产烟区设点收购和套购,不得向个体商贩购买。调拨实行准运证制度,省际的调拨准运证,由省公司开具。如有违反,按违背《烟草专卖条例》予以纪律制裁和运输制裁。
  “一五”(1953~1957年)期间,烤烟生产处在发展初期,年平均调出省外数量398吨;“三五”期间(1966~1970年),年平均1794吨;“五五”(1976~1980年)期间,年平均增到3275吨。1981~1983年,年平均增到6698吨。1984年,省烟草公司成立后,特别是80年代后期,本省烟叶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烟叶调出数量迅速增加。1993年,全省实际调出烟叶数量达到4250吨。
  省外调入烟叶也随着福建省卷烟工业发展而逐年增加。1954~1957年,年均88吨;1966~1970年,年均达到2320吨。1971年起,为减少流通环节,省外调入的烟叶由卷烟生产单位直接向省外产地调进,供销社调入量随着减少。1980年后,全部由卷烟生产单位调进,调进烟叶的数量仍随着福建省卷烟工业的发展而增加。1993年,全省调入省外烟叶2400吨。
  省内销售福建省各卷烟厂所需原料,省烟草公司成立之前,每年由省供销社会同省轻工业厅联合下达烤烟分配计划,由烟叶产地执行。省烟草公司成立之后,由省烟草公司协调,组织产销双方直接签订供销合同。
  调拨烟叶的等级结构,在烟草部门成立之前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由于本省烟叶,尤其是以永定为代表的闽西烟叶质量优良,是制作熊猫、中华等高档卷烟的重要原料,因此调出省外的烟叶以上、中等烟为主,主要调往上海、北京、天津等地;省外调入烟叶则以中、下等烟为主,以山东、河南、云南等省为多。烟草公司成立以后,随着本省卷烟工业的发展及产品档次的提高,省烟草公司加强对烟叶调拨的宏观调控,尤其是对上等烟的调拨,强调要以确保省内烟厂的需要为主,兼顾省外烟厂的需要。烟叶调入以云南、贵州、山东、河南、陕西等省的上中等烟为主,调出烟叶则以中下等烟为主。80年代,福建烟叶已销往上海、北京、河北、山东、内蒙古、山西、湖南、湖北、四川、陕西、甘肃、云南、贵州、广东、安徽、江西、浙江、江苏等省(市、区)的烟厂。
  四、烟叶储运
  (一)烟叶包装
  1950年后,国家收购烤烟,十分重视烟叶包装,对包装的材料、方法和规格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并逐步改进。
  60年代,复烤烟叶包装物料采用竹席和麻片包装,其中上等烟用双层包装,内层用两条麻片,外层用两张竹席。中下等烟用竹席包装。70年代以来,为保护毛竹资源,除少量仍使用竹席包装外,大部分采用草席包装,上等烟内层用麻片,外层用草席包装,中等烟用两层草席包装。1992年起,除少量低次等烟叶仍用草席包装外,其余等级一律用麻片包装。
  1964年,对烤烟包装提出如下要求:上、中等烟包装时,柄头要整齐,烟叶要平摊,烟把向外平整地按层次摆放在打包机内,边装边压。包装规格长90厘米,宽40厘米,每包净重75公斤,标明等级,唛头必须与烟叶等级相符。绳索要绑牢固,三横二直,封头必须缝牢。
  1965年,为确保上等烟质量,要求上等烟的包装办法为:每包重50公斤,外裹麻片,内衬竹叶,包长85~90厘米,宽60~65厘米,厚35~40厘米。上下搭口20厘米,搭口绞线至少每10厘米一针。是年,中国烟草工业公司福建省烟叶收购办事处还要求永定县的上等烟叶,根据流向集中在一二个收购站进行加工复烤,办事处派人参加。烤烟绑把烟叶片控制在25~30片,不得过多、过少,复烤烟打包时不能掺入碎烟、碎片,并采用3层包装,即内层牛皮纸,中层麻袋,外层用竹垫。
  1972年,龙岩地区农产品服务站要求每包金黄一、二、三级及青四,不列一、二级均为净重60公斤,其它等级为净重75公斤。要求尽可能做到包高40厘米,长90厘米,宽701972年,龙岩地区农产品服务站要求每包金黄一、二、三级及青四,不列一、二级均为净重60公斤,其它等级为净重75公斤。要求尽可能做到包高40厘米,长90厘米,宽70厘米,并使用统一的烟包标志,字迹清楚,鲜艳夺目。
  1975年春开始,为便于烟包装卸作业,根据厂方要求,烟包重量统一改为60公斤。
  1985年以后,各地相继建成机械复烤厂(蒸汽复烤)。各复烤厂对复烤烟的打包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其主要内容是:烟叶水分掌握在12%±1%,烟包重量60公斤,一律采用麻片或草片包装(1992年后全部改为麻片包装);烟叶下杆装箱时,烟把要整齐平放,把尖向内,把头朝外;捆包绳用三横二竖,打结要抽紧,横竖交叉处,麻绳要打四结,烟包四周用缝包绳缝包,缝针不少于40针(包角5针,二侧各6针,两端各4针),严禁烟叶外露,烟包规格要求包体端正,标志明确,烟包内放入等级合格证,烟包正面标明产地(省、县),复烤厂名称,等级(大写),重量(净重、皮重),以及产品生产年、月、日和班次。
  (二)烟叶仓储
  50~60年代,烟叶收购量较少,各县供销社及基层供销社多数没有专用烤烟仓库,基层社做到随收随调,各县社及基层社多临时调整使用混合仓库储存烤烟。
  1963年,中国烟草工业公司上海分公司驻龙岩办事处在龙岩县红炭山征地筹建烟叶仓库。1964年春,建成10座简易仓库,面积5000平方米,上海分公司为建库拨款14万元。1970年,红炭山烟叶仓库移交给龙岩地区土产公司。此后,龙岩地区土产公司又多次进行维修扩建。1984年,移交给龙岩地区烟草分公司时,有仓库面积9700平方米。此后,龙岩地区烟草分公司又进行多次改建、扩建,至1992年,仓库面积达1.901万平方米。
  第二节 烟丝销售
  烟草引种至福建,即有烟丝加工和烟丝销售。明万历末年,福建烟丝经营销售,以前店后坊的烟丝店为主要经营场所,由于资料缺乏,销售量和销售面不明。
  明末,福建烟丝市场开始形成。最初是在墟集上,或以物易物,或换取货币。时因烟禁,多为提篮小卖,立地为市。清初,烟禁渐弛,墟场集市中烟市繁荣,由买卖双方当面看货议价成交。陈琮《烟草谱》载:“今闽地于五六月间新烟初出,远商翕集,肩摩踵错。居积者列肆敛之,懋迁者牵中以赴之。村落趁墟之人莫不负挈纷如,或遇东南风,楼船什百,悉至江浙为市,以收成之丰歉定价值之贵贱”。福建人不仅在省内立市,还船运烟草至邻近省份开张立市。烟丝零售服务业同时产生。《烟草谱》亦云:“市井间设小桌子,列烟具及清水一碗,凡来食者,吸烟毕,即以清水漱口,投钱桌上而去。”随着烟丝加工业的发展,烟丝经营活动增加,一些专门从事经营烟丝的烟铺、烟行、烟庄、贩运商、经纪人应运而生。烟铺多为前店后坊,兼营南北杂货和日用杂货。烟行多由经营农副土产品的牙行发展而成。其经营方式:为小作坊寄存代销烟丝,或为买方代收购,收取一定佣金,或作季节性转手买卖,价贱则囤,价升则抛,从中渔利。经纪人,既无店铺,又无资本,游窜于码头、圩场,截揽生意,从中撮合,收取佣金。运销商,有本地商人,也有外地客户。有派员落行收购,有委托当地烟行代购。运销商终年走南闯北,直接将烟丝运往销地。或将已调制好并加工成捆的烟叶运至销地再刨丝出售。在烟丝市场贸易比较集中而又活跃的城镇,形成烟草贸易集散中心,福州、漳州、泉州、浦城等地成为烟商趋聚之所。
  省内,各烟区经营者不仅在本地开店设坊,加工出售烟丝,一些富有经商经验,或有加工技术的商人,纷纷把作坊或烟行,逐渐延伸到省内交通比较发达的城镇。这些城镇烟行、烟庄林立,成了大大小小的烟丝集散地,如漳泉人在闽西龙岩、长汀;永定人到闽北的邵武、南平;沙县夏茂人抵南平、浦城、顺昌;莆仙人在福州、泉州、厦门。由于经营者在各地交叉往来,经营烟丝,促进了各地烟丝加工发展和烟丝市场扩大。福建人还在江西、江苏、浙江等邻省,以至天津、湖南、四川、台湾等地经营烟丝买卖。清康熙至乾隆年间,南靖龟洋庄应龙的后垄烟行,产水烟丝运销至甘肃兰州,后在兰州设店经营,历时四代。龟洋庄锦文的下峰烟行,产水烟丝运销四川,其侄庄昆珍在四川开设烟丝店。据湖南省《常德烟志》记载:“清康熙二十五年,福建人吴梅清贩运皮丝烟,来常德城内摆摊推销,继而设店经营。销路既开,福建人到湖南经营烟业者日众。咸丰年间,福建人开设有烟丝店坊,遍及长沙、湘潭、衡阳、郴州、桂阳、沅陵、芷江等大中城市。”长期在省外经营烟丝的福建商人中,出现了富商大贾如平和县人庄八常制烟丝运销江浙致富,时称庄百万。在江西宁都、瑞金等地开设条丝作坊的永定人赖庚兴,成为当地首富。仙游人徐宁盛,创制烟丝运销天津、烟台等地,成为百万富翁。乾隆年间,永定条丝烟、浦城烟被誉为“烟魁”,定为“贡品”,福建烟丝由此更是身价百倍,名扬海内,远至关外、满州、内蒙等九边之地,皆可见到福建烟丝的出售。
  清前期、中期,已有更大量的福建烟丝漂洋过海,销至台湾东南亚等地。乾隆年间,平和县有12户经营烟丝,年总销量达165吨,出口75吨,崎岭烟丝销往台湾较多,而后,以秀才曾明生为首的18人,在台南开设烟铺,经营烟丝。为了增加营利,后改变经营方式,将平和县产的净烟叶运往台南加工出售。嘉庆年间,长泰坊洋乡蔡长安的银山烟行产品远销南洋群岛。该县林墩村林天定5兄弟,继承祖业,分别经营5个烟行,所产烟丝远销台湾、南洋等地,龙海人在厦门开设厂家烟行,自制烟丝,每年销往东南亚烟丝约6~8万公斤。甲午战争后,台湾割让给日本,口政府对入境条丝烟课税由50%提高到100%。由于售价提高而使福建运往台湾的条丝烟销量锐减。永定烟商改运烟叶至台湾,再加工成条丝烟出售。日本海关再对进口烟叶课以各种重税,烟商不堪重负,纷纷歇业回家。
  清光绪年间,福州已成为福建烟丝产运销中心之一。城内较有名气的烟铺有王大盛、大同、恒丰等数家。此时,龙海县专营烟丝的店、摊贩近300家,出现“卖烟之家倍多于米铺”的景象。烟丝虽受外来卷烟的冲击,然输出量却不减。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石码华山烟试销东南亚成功,短短几年间,华山烟外销至新加坡、马来西亚、巴城、井里汶、梭罗、三宝垅、直葛等地。浦城陈庆祝所开光裕烟号,经营烟叶、烟丝等,实力雄厚,显赫一时。
  清代永定条丝烟运销路线主要有3条:一是陆路,经抚市到龙岩适中、南靖再到漳州、厦门、泉州、台北乃至南洋各地;二是水路,由高陂、坎市、湖雷顺永定河而下到仙师、锦丰,经大埔、虎市运往潮州、汕头、广州、昆明、桂林、梧州、柳州、香港;三是往峰市沿汀江逆流而上到长汀,再由陆路转运到江西九江,运往南昌、武汉、长沙、杭州、温州、南京、上海、苏州等地。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永定金丰烟商,将条丝烟运至广东汕头,再用海轮转运到上海销售,并相继在江南各大中城市遍设烟行、烟庄。其中规模较大的有:上海的怡和成、天生德、永隆昌等20余家,广州的阙志隆、黄福隆、卢万隆等30余家,南京的龙兴贵、万清泉、戴福昌等,武汉的卢恒茂、苏德兴等,长沙的怡茂源、怡永龙等,杭州的大有鼎,苏州的万顺仁,扬州的太丰、太昌,厦门的长春、益泰等10余家。
  清时,福鼎的王春泰、王宇兴、张其春、金大益、通天堂、林宏泰等都是有名的烟铺。福鼎县岁销烟丝三千金。霞浦县亦有泰春和等10余家烟庄,有由广东梅县迁居来的人开设的烟铺。古田县有10多家烟铺,年销量达2000余公斤,宁德县有元顺、珍记、红昌、陈宝兴、仁昌、陈祥兴等20多家烟铺,年销烟丝150~200吨。清末,闽北浦城有振记等烟牙行13户。
  清末民初,福建烟丝市场仍一派繁荣,兴化烟帮声势日壮。当时,福州烟铺有90%的烟丝业为兴化人所经营。1880年,福州兴化烟铺,月销量达600多担。民国9年(1920年),仙游烟商徐太同在泉州开设大同烟铺,所加工的“荔核”兴化烟丝,运销台湾东南亚各地。此后,莆仙烟商、兴化烟帮从闽至浙、渐次辐射,不断向外开拓市场。民国4年(1915年),莆田人邱书霖在福州开设邱德康烟行,所产烟丝质优价廉,畅销不衰。而后福州城区烟丝店发展到100多家,烟丝除供应本区外,还销往郊区及闽东沿海一带。据民国9年出版的《支那省别全志》载:当时福建烟丝在全国处处可见。需要量以上海第一,品质选择以湖南、湖北为首,上海、广东次之,台湾居下。当时,在福州集散的烟丝价格为:每百斤厚烟、红烟、条丝烟批发价为45元(银元)、35元、34~70元;零售价分别为56元、42元、40~96元。民国14年前后,永定县年输出烟丝1560~1875吨之间。民国16年,上杭县新加工的连城烟丝每公斤售价1.6银元。民国24年,上杭县烟丝输出总值7万元(法币)。主要输向江西、湖南、福州等地。但在抗战前夕的民国25年,永定县烟丝输出仅剩500吨。这几年间,每公斤黄烟价格在1.8~1.9元之间。
  民国29年(1940年),福建省烟丝销售量达10095吨,本年销20吨以上的县有古田、尤溪、南平、沙县、永安、崇安、松溪、政和、邵武、顺昌、福州、上杭、清流等13个县(市)。外销烟丝主要是沙县、浦城、顺昌、上杭、永安等5个县。民国34年底发生通货膨胀,永定每公斤黄烟售价为16166元(法币),次年又涨至2.7万元(法币)。福州市场烟丝批零价格分别由每百斤法币2.7万元、每小两180元涨至每百斤为4万元,每小两250元。民国36年后,福州烟丝生产量明显增长,销售量也随之扩大,但由于通货膨胀,烟丝价格不断上涨。民国38年,兴化人在福州开设的烟丝铺有58家,在泉州有16家,在南安有31家烟铺,晋江、石狮、惠安、安溪等地均有甫仙烟商的烟庄、烟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烟丝仍是福建省城乡广大人民的日用消费品。农村约有80%左右的吸烟者吸食旱烟或水烟,烟丝销费量很大,每年约需3000吨以上,但是,烟丝的购销同晒烟生产的起伏,卷烟货源的多少,吸烟方式的变化紧密相联。50年代初,省内普遍用烟丝自卷“喇叭筒”吸食,这种风气迅速遍及全省城镇,烟丝销量大幅度增长,1951年,全省烟丝销售量达3430吨,上杭县烟丝输出7.65吨,县内销量2~2.5吨。同年,据省商业厅土产调查表明,市场上每50公斤烟丝价格为:甲沙300万元(旧人民币,下同)、乙沙265万元、甲厚200万元、乙厚150万元、甲黄170万元、乙黄140万元。
  1953年,经济有所好转,烟丝销量明显增加,全省售出3695吨。福州地区烟丝店增至150家,年销量达56.5吨。1955年,全省烟丝产量开始下降,但福州地区烟丝店却增至158户,销售烟丝达152.2吨。全省烟丝供应紧张,为了合理分配,保证重点,同年4月,省商业厅发出《关于公路、铁路工地供应的指示》,规定工地民工所需的烟丝每人每月可按4~6两安排,内部供应。1956年,省委将烟丝商划归供销社管理,组成公私合营、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代销店等。是年末,福州市有坐商169户,摊贩130户,每月烟丝销量3.5吨,最高可达5吨,时城区内销量最大的烟丝厂商有邱德康、大同、福全等3家。1957年,福州市经营烟丝商261户,其中大同烟厂年销售烟丝30.17吨,为历史最高纪录。是年,国营商业烟丝售出价每包2小两0.28元。
  60年代初,受自然灾害影响,烟叶减产,原料短缺,市场供应紧张。不少地方对烟丝开始实行限量或定量供应。有的地方虽不凭票供应,但供应时断时续。福州市于1960年11月开始实行凭票定量供应,居民每人每月供应烟丝1~2包(每包50克)。1961年,晒烟收购仅3580吨,为上年的35%,烟丝产销受到严重影响。全省烟丝销售仅1650吨,1962年又减为909吨,在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城镇部分吸烟者拥向农村集市购买烟丝,农村许多吸烟者也自种烟叶自消费。烟丝供应紧张之时,宁德地区每年从甘肃、河南、上海等地调入烟丝,以满足市场供应。1963年,贯彻中央提出“调整、充实、巩固、提高”的方针,福建省对晒烟开始实行派购。烟丝原料有了保证,销量逐渐回升,市场日益缓和。同年,福州市除了正沙烟丝,飞牌条丝烟继续凭票定量外,其他烟丝一律免票敞开供应。1965年,全省市场烟丝销售量增为2160吨。1966~1967年,烟丝销量持续增长。1968年,全国卷烟产量减少,市场再度出现紧张。同年1月,中国糖业烟酒公司、中国烟草工业公司联合发出《关于烟叶供应、加工、销售烟丝等问题的通知》,要求商业部门和供销社充分利用现有小型烟丝加工厂的生产能力,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一些烟丝生产,以满足市场需要。当年经过努力,全省烟丝销售量为2135吨,基本上保持1965年的供应水平。此后,从1969~1977年,全省烟丝年销量保持在2000~2600吨之间,其中最高年份为1970年和1973年,年销量分别为3230吨和2963吨。1978年以后,随着卷烟生产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吸烟方式的变化,除了农村一部分人仍保持吸旱烟、水烟的习惯外,城镇吸烟者基本上转向吸卷烟,从而,烟丝的销量逐年锐减。1982~1984年烟丝年销量分别仅有447吨、775吨和866吨。1985~1993年,全省只有零星烟丝产销。
  第三节 卷烟购销
  一、收购
  (一)收购办法
  民国期间,卷烟多为私商收购,数量不大,收购和验收方法亦甚简单。一般根据市场和生产情况由烟商和厂家协商,或先期订货、或现场收购。
  50年代初,政府为了改变卷烟产销的混乱状况,克服生产盲目性,代之以有组织、有计划的生产和销售,成立福建省贸易公司,开始收购部分地产卷烟。1952年8月,卷烟购销业务移交给省百货公司经营。1953年8月,中国专卖事业公司福建省公司贯彻执行全国专卖经理会议提出的《扩大卷烟包销试行方案》,其具体作法是:
  第一,按卷烟厂的所有制性质和规模,采取“先公后私”、“由大到小”的原则,有条件、有计划地进行包销。中央站所在地的烟厂,由中央站包销,非中央站所在地,属于地产地销的烟厂,由当地省、市公司收购自销;如在外省市有销售市场的烟厂,亦由当地省公司出面包销。总公司负责编制和组织平衡购销计划。
  第二,由包销的烟厂根据消费需要,逐月提出等级、牌名、数量计划,按照主管部门核定的计划进行生产,专卖公司按照计划进行收购包销。
  第三,包销合同包括产品质量、规格、装璜等内容,并附样品分析资料,报当地财委备查。
  第四,工厂必须公开成本,并要求逐渐做到产品出厂价格与非包销厂同类产品同质同价。
  第五,包销烟厂原有推销机构的仓库、门市部、人员按需酌情接收,工厂不得自行推销卷烟。
  当年,全省卷烟生产4684箱,专卖公司收购3069箱,占生产数的66%,其余由厂商自销。
  1954年下半年开始,福建省专卖事业公司根据国家规定和中国专卖事业公司的部署,对省内所有卷烟产品全面实行统购包销,各卷烟厂均不得自销卷烟。
  1959年开始,卷烟由包销改为计划收购。是年12月,卷烟被列为二类商品,实行计划生产、计划收购、计划调拨。由国家计委进行综合平衡,下达年度的卷烟生产、收购、调拨计划,分别由轻工业部和商业部组织所属企业执行。
  1961年,福建省烟叶严重不足,省内烟厂为扩大原料来源,采取“售料奖烟”办法,上半年共增加卷烟生产6360箱,占当年同期产量1/3强,对缓和市场供应紧张状况起到一定作用。由于卷烟厂的换烟活动,1962年统购包销政策难以执行,当年,国营公司收购量只占产量的74%,为历年最低点。1962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制止某些卷烟厂进行换烟活动的通知》,规定工厂不能以自己的产品,直接向生产队、社员换购原料。福建省烟厂立即停止了这项业务。
  1%3年4月,按照国务院《关于烟厂换购和来料加工的烟叶以及供销社自营业务收购的烟叶处理问题的通告》精神,福建省决定:对烟厂换购、来料加工所生产的卷烟,全部纳入国家计划,上报中央统一处理;供销社通过自营收购烟叶所生产的卷烟,全部由商业部门收购,然后按批发价拨给供销社销售。该规定延续至1980年。
  1981年,由于中高档烟不足,名牌卷烟供应紧张,黑市活动猖獗,竞相抬价。市场出现多家经营,盲目向省外采购,加剧了产销矛盾和混乱,造成大量卷烟积压霉变。1982年10月,省政府批转省计委、省经委、省财委报告。再次强调卷烟批发业务归各地糖业烟洒公司统一经营,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插手经营。各级国家商业部门也采取相应措施,限制基层单位盲目向省外进货。
  1984年1月,福建省烟草公司成立后,卷烟供、产、销统一经营。厦门、龙岩、云霄、畲山、泉州等5个卷烟厂的产品,由省烟草公司统一收购,统一调拨分配。省公司逐步在各卷烟厂设立卷烟调拨站,烟厂的产品由当地烟草公司或烟厂调拨站按省公司的计划收购,然后直接调给各级烟草公司。中外合资的华美卷烟有限公司的产品,则由中国烟草总公司直接收购调拨给全国各地,此收购方式一直延续至1993年。
  (二)收购质量标准
  1953年,省专卖事业公司对烟厂实行包销时,卷烟验收根据全国专卖会议确定的质量、规格之标准,卷烟含水量不得超过12%,保管期为:丙级烟40天,丁级烟35天,在保管期限内,发生质量变质由烟厂负责。专卖公司派驻厂人员,协助做好产品验收工作。
  1956年,为贯彻商业、轻工两部关于卷烟规格质量标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购、运、销、存等各个环节中的验收职责,发挥相互间的联系监督作用,以保证商品质量,防止残次品进入商业网。福建按照中国专卖事业公司《商品验收责任制试行办法》,普遍对配方、成品规格、质量、包装、卷烟水分等生产情况,作出记录,并与验收入员保持密切联系,以提高验收工作质量。检验方法,以根据卷烟规格质量标准,采取感官测验,样品比较。对每批产品都要清点数量,按照所规定的标准,对烟支圆周、长度、重量、水份、含末量等是否合乎规定,有无空头、支软、截火、错装、短支等现象,以及包装规格等均应检验,抽样比较,鉴定优劣。如发现不合规格标准的产品,可拒绝收购。
  1960年,由于烟叶歉收,福建省生产卷烟始掺用填充料。同年10月,国务院批准商业部、轻工业部联合报告,在卷烟生产原料中平均掺用15%填充料。各等级卷烟掺用填充料的比例规定为:乙二级7%,丙级15%,丁级20%。填充料品种有荷叶、蕉藕叶、甘蔗渣、烟秸嫩梢、茅草根、茶叶末及木质中、下部烟秸等。为了控制填充料比例过大,规定晒烟叶中的红烟使用量,丙一级不少于5%,丙二级、三级10%,丁级12%。由于掺用填充料后,卷烟质量普遍下降,商业部、轻工业部积极采取措施,逐渐降低填充料比例。1963年6月,商业部、轻工业部发出《关于提高卷烟质量限制使用填充料的联合通知》,福建省根据商业部和轻工部的规定,自9月份起,填充料只限用荷叶一种,配用比例:乙二级3%,丙、丁级5%。
  1963年7月,轻工业部、商业部下达《卷烟验收暂行办法(草案)》,明确规定质量标准应以《卷烟验收暂行办法》规定为主进行验收,着重检验以下项目:色香味、松紧度、含水量、燃烧性、水分、填充料、包装。如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则可另行抽样进行第二次检验,结果再不合格,则该产品还需再抽样进行第三次检验,直到检验结果合格为止。在第三次检验中,任何一个项目,有两次不合格者,该批产品即作为不合格,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福建省糖业烟洒公司根据上述规定进行验收。
  1978年9月,商业部、轻工业部联合下达《关于按轻工业部新修订的卷烟部颁标准验收卷烟的通知》。1979年,省糖业烟洒公司根据商业部糖业烟酒蔬菜局通知,要求卷烟收购单位严格按轻工业部颁发卷烟质量标准进行验收,不合格产品不予以收购。同时恢复一度中断的驻厂员制度。
  1984年,福建省烟草公司成立后,卷烟收购业务由当地烟草分公司或调拨站负责,各烟厂内设质检科,负责卷烟质量把关。如有质量问题,由烟厂担当责任。
  二、调拨
  (—)省内调拨
  民国时期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建地产卷烟多系私营小厂和小型作坊制作,其产品均系自产自销和地产地销。到1952年,省百货公司经营卷烟期间,一年中收购239箱,仅占产量的3%,基本上也是就地收购,就地销售,调拨量极为微小。1953年,福建省成立专卖事业公司之后,逐步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收购,统一调拨制度,并在厦门、福州、南平等地建立了卷烟调拨站。各站负责收购当地或附近地区的卷烟,由省专卖公司按行政区划下达购销计划,在安排调拨时,则按经济区划组织卷烟流通,既可以加速流转,又可以节约费用。如当时福安专区所属宁德、霞浦和晋江专区的莆田、惠安等县,均由福州站按商品顺流原则进行调拨,避免迂回倒流运输。后来卷烟经营机构几次撤并和分设,基本上都能维持按经济区划组织卷烟调拨的作法。
  为了弥补计划调拨在品种数量上不适应市场需要的问题,福建省规定,在省平衡会议上,各县之间可以互相交流和调剂余缺,以解决品种之间此地积压、彼地脱销的问题。
  1978年,由于烤烟产量增加,地产卷烟产量上升,省内调拨量迅速增长,当年调拨量比上年增加20%。
  1981年,由于对卷烟的管理有所放松,供销部门和其他商业部门纷纷到产地直接购调卷烟,一度造成混乱。当年,省糖业烟酒系统,卷烟收购调拨量只占生产量的80%。1982年,经过整顿和加强管理,收购调拨量有所回升,占产量的90%。
  1984年,省烟草公司成立后,卷烟实行产销合一,所有产品全部纳入专卖渠道,实行统一管理,全部产品由当地烟草分公司收购,按省公司计划进行调拨。1984~1993年,每年逐季召开产销订货会,由烟厂调拨站和各县、市公司直接签订供销合同,进行调拨供应,减少中间环节,加快商品流通。
  (二)省外调入
  民国期间,福建市场上销售的卷烟,大部分是从上海、广东、香港等地输入。主要是由英美烟草公司的颐中公司和南洋兄弟烟草公司的代理商经营。主要牌号有英美烟草公司的哈德门、老刀、多福、五华;南洋兄弟烟草公司的宝剑、七星、白金龙、黄金龙;上海的飞马、美丽、双斧;广东的虎牌、胜利、双十、万利等。
  50年代初,省外调入卷烟由省百货公司按华东区公司下达分配指标,统一从产地调入,再按行政区划,层层调拨分配。1953年以后,商业体制改革,实行统一经营,分级管理。改商品大调拨制度为买卖关系。对省外卷烟由省专卖事业公司按上级公司分配的指标统一调入,再下拨到三级站批发分配供应。
  福建省卷烟历来产不敷销,不足部分由商业部根据全国货源情况平衡下达调拨计划。1958年前,主要从上海、山东调入卷烟,年平均6万箱。省公司有驻沪代表,联系调运业务。此后,省外调入卷烟逐步扩展到河南、云南、贵州、广西、安徽、湖北、北京、天津、广东等10个省、市的30多个县、市。调入品种达80多个,其中,从上海、青岛、济南、合肥、芜湖、昆明、玉溪等地调入的卷烟较为适销。
  1960~1965年,福建省调入省外卷烟数量锐减,年平均4.22万箱,其中,1960~1962年,平均只有3.61万箱。为缓和福建省卷烟供需矛盾,曾积极向商业部争取多调入。1963年由商业部安排从云南调运卷烟。并经商业部、铁道部同意,利用国际铁路线,将云南卷烟经越南河内窄轨铁路运至广西凭祥,再转标准轨铁路运进福建省。
  1969年,计划管理逐步放宽,省外卷烟的分配调拨,商业部只分配数量,等级则由产销双方协商安排。省公司只控制购销计划,具体调拨业务由二级站直接到产地办理。1970~1972年,甲、乙级卷烟恢复由商业部平衡安排。
  1982年,国家对卷烟分配实行计划分配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政策。商业部每年分季召开全国性供货会,安排季度调拨计划,供需双方计划外合同经总公司同意后,纳入计划。省际可进行余缺调剂。除少数品种实行统一分配外,其余均采取计划内选购、计划外调剂的办法。
  1984年,福建省烟草公司成立后,省外卷烟的调入,按照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卷烟调拨暂行办法》和《烟草制品购销合同规定》,由地(市)公司在季度或半年度全国订货会上签订合同,经总公司签章认可,供需双方执行。1986年,省烟草公司加强计划管理,要求各地(市)分公司在订购省外卷烟之前,必须根据“以销定购”的原则,先与辖内各县公司签订要货合同,然后再到全国订货会上订购。以保证调入货源适销对路。
  1987年,烟草行业进一步搞活流通,扩大企业自主权,在省计划指导下,地(市)烟草分公司直接面向全国烟草系统调拨。同时,积极组织适销对路的品种,开展横向联营,满足市场需要。全省从省外调入的卷烟迅速增加。其中以云南、上海、河南省市的数量最多。
  1988年4月1日起,福建省烟草公司在全省范围内放开卷烟零售价格,实行计划分配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体制的同时,要求各地(市)公司,从省外调入的卷烟,必须是适销对路的品种,限制省外滞销的卷烟调入,鼓励地产烟的销售。
  (三)调出省外
  民国后期,福建省内的手工卷烟、机制卷烟兴起,卷烟开始调出省外。起初,调出的数量较小,多数调往毗邻省的接壤区。到民国38年(1949年),调出省外的卷烟有所增加,这个时期卷烟的调出均为私商经营。
  1953年,福建省专卖事业公司对卷烟实行购、销、调统一经营。因福建省历来属于销大于产地区,都没有安排卷烟调出任务,仅在毗邻省边界地区,按照历史供应习惯作少量的调拨供应,以及部分省外调入品种不适销而再调往省外。
  1984年后,省内卷烟开始调出省外,由福建省烟草公司统一管理。从此,省内卷烟的调出数量、品种,先由省内平衡衔接后,参加中国烟草总公司每半年或季度召开的全国卷烟订货会,与省外省、地(市)烟草公司签订合同,经总公司监章认可,供需双方执行。
  1988年开始,福建省烟草公司根据省内卷烟生产和全国卷烟市场的变化等情况,提出地产卷烟销售的指导思想:“立足本省市场,积极开拓省外市场,加强宏观调控,提高经济效益”。自此,地产卷烟调出数量逐年增加,范围不断扩大。1993年,全省共调出卷烟32.4万箱,占总生产量77.1万箱的42%,比1984年增长10.5倍,销往广东、江苏、吉林、黑龙江、河北、河南、新疆、海南、上海、北京、辽宁、内蒙古等26个省、市、自治区。调出省外的卷烟品种,主要有厦门卷烟厂的特牌、鹭岛、沉香、友谊、五福、鼓浪屿;龙岩卷烟厂的古田、富健、武夷、乘风、采茶灯;云霄卷烟厂的云福、黄兰、云凤、金三角和畲山卷烟厂的喜来宝等牌号。
  三、卷烟销售
  (一)网点
  1.批发
  福建省境内的卷烟批发,始于1898年。当时,在宁德三都澳,由美国商人和印尼商人分别开设3个英美烟草公司经营卷烟批发业务机构。宣统年间(1909~1911年),英美烟草公司的卷烟批发代理机构,已扩展到福州、厦门、泉州、莆田等地。与此同时,香港南洋兄弟烟草公司的产品,也进入福建市场,并在福州设立卷烟批发代理机构。另有中国福新烟草公司、中国和兴烟草公司,也在福建推销其产品。
  民国初期,英美烟草公司的卷烟批发业务已扩展到全省各地。民国3年(1914年),英美烟草公司分别在福州、厦门设立颐中烟草公司福州分公司、鼓浪屿分公司。福州分公司设18处批发商,专门经营卷烟批发业务,即:福州济美、邵武仁厚、洋口公仁、建瓯仁民、南平仁记、沙县铁笔杆、古田义和、涵江程成盛、永泰信昌、福清善美、长乐新湖、连江华大、罗源新和隆、三元明强、赛岐炎康、沙埕松记、宁德祥记、霞浦晋太等。鼓浪屿分公司下设若干批发商。其推销品种有老刀、哈德门、五华、三炮台、使馆等牌号。是年,新加坡侨商兴办的新加坡郭福成有限公司,也在福州设立1个分支机构——济美汇总店,归颐中公司管理,同属英美烟草公司的代理商。各代理商之间竞相倾销洋烟,并向周围各县辐射,扩大销路,千方百计排斥、打击中国民族卷烟工业。广东南洋兄弟烟草公司不甘示弱,于民国5年在福州设立推销国产卷烟的批发机构——福州分公司,下设各地代理店19处,经营卷烟批发业务。其代理店为:福州大成、南平澧元、建瓯元昌、浦城祥美、邵武协记、永安万兴顺、沙县协隆、洋口黄福盛、福清瑞源、三都光裕、赛岐源顺、涵江广记、惠安联德、永春陛春安、海华生、泉州茂芳、荣记、海沦同安栈、漳州浦丰等。推销品种有黄金龙、白金龙、宝剑、大长城、小长城、喜鹊、百鹊、花王等。又在厦门、泉州、漳州、宁德等地设立国产卷烟批发机构。
  中国福新烟草公司在福建的总代理商为涵江烟商建康行,闽北方面推销委托福州义和行为代理。推销牌号为旗舰、喜宝两种。
  中国和兴烟草公司在福建的代理商为涵江烟商元丰号,经理处有福州大成行。其推销品种有红林、明星等牌号。
  以上各烟草公司在闽的各地批发商,均设有若干零售商店。
  抗日战争时期,交通阻塞,运销卷烟通道大都遭到日军的封锁。福建省内英美烟草公司的卷烟批发代理机构,也因货源中断而撤销。结果,福建省的卷烟货源奇缺。于是,各地利用地产哂烟为原料的手工卷烟厂迅速发展。到民国29年(1940年),全省共有手工卷烟厂近百家,大都既是生产厂家,又是批发商。
  抗日战争胜利后,英美颐中烟草公司、南洋兄弟烟草公司及省内一些厂家,纷纷在全省重点城市和主要集镇寻找代理商,建立卷烟批发机构。其时,福建的烟行、烟店林立,外商与华商相互角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开始整顿卷烟批发市场,没收官僚资本的烟草企业,接管英美颐中烟草公司在福建的分公司,其经营批发代理户相继关闭,洋行即不复存在。但这个时期的卷烟批发业务,仍为私人企业所掌握。1950年1月,福建省贸易总公司成立。随后,在各地(市)成立贸易公司,经营部分卷烟批发业务,占总批发量的1/3。1952年8月,中国百货公司福建省公司成立,全省的卷烟批发市场归其经营。1953年1月,中国专卖事业公司福建省公司成立,随后地(市)设立分公司,各县设立专卖事业公司,对全省卷烟实行统一收购,并逐步控制经营卷烟批发业务。同年,国家开始对私营企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对省内卷烟批发商,采取利用、限制、改造政策。1954年以后,全省的卷烟批发业务,全部由国营商业经营。当年,全省设立39个卷烟批发机构。
  1956年,福建省专卖公司贯彻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村村有酒烟卖的指示,下伸和增设卷烟批发机构,以方便农村零售商贩的进货。卷烟批发机构由1955年的47个,增至1956年的117个。至此,全省卷烟产销全部纳入国家计划。
  1958年1月以后,卷烟批发业务,先后由商业食杂、糖业烟酒、副食品等国营公司经营。农村则由供销合作社转批。这种体制一直延续到80年代中期。
  1984年1月,福建省烟草公司成立后,全省各地(市)、县相继成立烟草分公司和县公司。是年,共批发卷烟455901万箱。为了搞活卷烟经营,各级烟草公司,下伸和增加批发网点,方便零售商贩的进货。到1987年,全省已形成覆盖城乡的烟草批发网络。经烟草公司批准的代批点,均发给代批发许可证,卷烟供应按季度签订合同。
  1988年以后,福建省烟草公司加快烟草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步伐,不断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把企业推向市场。在行业内率先对烟草的价格、流通、经营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在坚持《专卖条例》的前提下,鼓励企业之间公平竞争。其时,各(市)分公司、县公司,从计划内和计划外两条渠道,购进调入卷烟,向辖内国营、集体代批点供应货源。1993年,全省共有卷烟批发网点80个,批发卷烟86.0425万箱,比1984年增加35.0524万箱。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和变化,基层供销社大多实行承包经营。由于经营卷烟批发业务占用资金多,利润比较低,经营的积极性普遍不高。烟草公司虽然采取让利和送货等措施,仍难调动基层社代批卷烟的积极性。基层社代批发业务萎缩,许多地方出现了由个体经营的名为零售、实为批零兼营的卷烟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卷烟批发业务的正常进行。至1993年底,在农村的批发网点除烟草公司自己下伸的批发部和联营批发点外,原来委托基层供销社的代批点,大部分已名存实亡,农村商贩大都进城向烟草公司批发部进货。
  2.零售
  1842年,鸦片战争以后,英美烟商把大量卷烟运抵厦门、福州、宁德三都澳等港口,积极推销。是时,因消费有限,卷烟的零售业务一般由百货、烟丝等店兼营,没有专门经营卷烟零售的商店。民国初期,除重点城市福州、厦门和宁德三都澳出现少数卷烟批零兼营的商店和一些专营卷烟的流动零售烟贩外,仍未出现专营卷烟的商店。
  民国期间,卷烟消费迅速增长,国外的烟草公司与国内民族卷烟企业,为占领福建省的市场,纷纷在各地(市)县城及主要集镇设立卷烟代理机构。开设专营商店批零兼营,雇用推销员,肩挑手推,串街走巷,叫卖卷烟,并积极拓展农村卷烟零售业务。其中,以颐中烟草公司的产品销量为最多,民国26年(1937年)在福建的销量达5076箱;南洋兄弟烟草公司产品次之,当年销量为2417箱。两家合计总量为7593箱,销到省内的49个县,其中销量在100箱以上的有福清、闽侯、福安、福鼎、浦城、建瓯、建阳、同安、莆仙、晋江、南安、永春、龙岩、霞浦、南平、漳浦、龙溪、诏安、云霄、永定等20个县。
  民国33年(1944年)4月,福建省烟类公卖局对各区局、处收购的卷烟,不分品质和牌名,一律采用公开向销售商及各机关合作社拍卖的办法,任由各销售商与合作社自由竞购,有愿出高价者即可,这样既可取缔非法中间利润,又可增加产制商利益,籍以提高品质,奖励制造,为公卖制度的重大改进。同时,对商户批购数量视供需情形予以限制,以免多数卷烟落于销售商之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逐步控制卷烟批发业务,许多私营卷烟批发商转为零售。1952年,福建省内各县供销总社相继成立,并办起区供销合作社。县、区供销合作社门市部及其下伸农村的购销处、代售点,都兼营卷烟的零售业务。卷烟由百货公司或专卖事业公司购进,再批发给供销社和私营商贩零售。
  1955年5月,福建省专卖事业公司按照商业部批转中国专卖事业公司《关于对私营卷烟零售商进行安排和社会主义改造方案》,对零售商全面实行计划批购。其中包括:划区供应、凭证购货、固定批发对象、取消或降低批发起点、执行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等。划区供应,即将所有的私营零售商到指定的批发单位购货时,必须携带购货凭证,在凭证上登记购货数量、金额,并加盖销货图章。固定批发对象,指实行凭证购货后,对无购货凭证的卷烟商和消费者一概不批发。同时,要求私营零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明码标价,不得随意抬价或降价。
  福建省在实施上述方案中,根据私营卷烟商的基本情况抓行业归口,对专营卷烟的商店、摊贩,以及兼营卷烟所占比重较大的日用杂货店,均由专卖事业公司归口领导和管理。改造形式为:小商店采取代销形式为主,兼营的其他商品仍然保持自营经销,对资本家商店,少数有雇用工人的大商店,采取公私合营的改造形式;对摊贩、城市和集镇采取合作小组的改造形式,可以保持他们原来的经销形式,也可以采取代销形式。由于对私改造,全竹私营卷烟零售商机构减少1851个,从业人员减少2555人,影响了卷烟销售。
  1956年,福建省专卖事业公司,贯彻执行商业部关于村村有烟酒卖的指示,大力扩大零售网点,不论原有的零售商店、摊贩和新发展的代销户,一律采取代销形式,保持原有分散经营。同年,国家基本完成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私营卷烟零售商户,大部分过渡为各种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
  1959~1965年,由于“大跃进”造成国民经济比例失调,加上连续遭受3年的自然灾害,烟叶减产,卷烟货源奇缺,零售网点减少。政府决定采取定点凭票供应或出售高价卷烟。
  1966~1977年,由于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影响,集体商业受到限制,私营商业和个体商贩几乎取消,卷烟的零售业务统一由国营商业和供销社经营。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城乡零售网点有了很大的发展。1984年1月,省地(市)、县烟草公司相继成立,在加强卷烟专卖管理的同时,大力扩充城乡零售网点,初步形成各种经济成份、多种渠道经营卷烟销售网络。1987年开始,所有卷烟零售商可就近向县(市)烟草公司的卷烟批发站(点)进货。
  (二)市场销售量
  国民经济恢复期(1950~1952年),福建省卷烟经营实行国营、私营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方式。国营商业只通过上级公司分配和省内采购部分货源供应市场,主要销售对象在城市。广大农村农民虽有吸烟习惯,限于购买力水平低,绝大多数靠自种烟叶为原料制成烟丝,吸旱烟或手卷“喇叭筒”烟,卷烟的市场销售量很少。
  “一五”计划期间(1953~1957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城市职工工资增加,农村农产品收购价格的调高,城乡人民生活逐步改善,卷烟需要量不断增加,国营商业一方面积极组织货源,一方面增设供应网点,在农村发展了一批代销点(店),方便了群众购买,从而,卷烟商品逐步推向农村市场,全省年平均销售量达6万箱,其中约有90%货源靠省外调入。1954年,福建省市场丁级烟需要量很大,但省外生产却很少,而乙、丙级生产偏多。农村市场一度出现低级烟供应十分紧张,全省部分乙、丙级烟已开始积压滞销,1955年,省商业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做好乙级烟推销工作。在货源分配上,低档烟优先照顾农村需要,对城市、工矿区、基建工地、侨区、生活水平高的沿海农村,多供应乙级烟。鼓励供销社、私商、小商小贩多销部分乙级烟。在开展推销中,国营商业对基层供销社一律公开库存,允许选购,不搞硬性搭配。建立联络员下乡制度,组织送货上门。同时,对基层采取“寄销”办法(一般是滞销积压品种),销出定期收款,未销出由基层社妥善保管。对机关、部队、工矿企业、工地等单位,一律采取以批发价赊销、代销。
  “二五”计划期间(1958~1962年),全省卷烟出现货源奇缺,供不应求,市场处于有烟就有买,生产多少卖多少状态。一些投机者趁机从事买卖烟票、卷烟,转手高价出售,从中牟利,出现黑市交易。“二五”期间,在控制供应、限制销售的情况下,全省销售卷烟仍达43.7万箱,比“一五”期间增长39%。
  国民经济调整期间(1963~1965年),福建省贯彻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市场供应状况逐步好转。但卷烟货源仍然偏紧,同时,国家已将卷烟列为收购农产品奖售物资之一。1963年,全省各地在继续实行凭票定量供应中,供应标准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在三年调整中,全省市场销售卷烟28.35万箱,省内生产14.5万箱,自给率达51.15%。同时,销售品种等级也有很大改善,甲级占0.64%,乙级占19.8%,丙级占48.04%,丁戊级占31.52%。随着市场的好转,全省卷烟已具备了敞开供应的条件。1965年,福建省商业厅发出通告,决定除甲级中华、双喜、牡丹、乙级前门、美丽、飞马供应部队、侨汇专项外,其余品种实行计划分配,全部免票敞开供应。
  “三五”计划期(1966~1970年),由于“文化大革命”影响,省内卷烟产量从1967年开始下降,1968年已降到10年前的10万箱的水平。市场销售量从1967年13.12万箱,至1968年减为9.5万箱。市场供应再度出现紧张,各地先后恢复实行控制供应,或凭票证定量供应。工业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促进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三五”期间全省销售量达64.75万箱,1970年人均销费水平为1.915条,品种等级有所改善,甲级占1%,乙级占34%,丙级占45.91%,丁戊级占19.09%。
  “四五”计划期间(1971~1975年),1971年初,全省大撤大并商业机构和网点,购销计划失控。省外调入卷烟数量锐减,年平均只有4.7万箱,市场供应处于紧张状态。1973年,省商业局发出《关于做好卷烟供应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按省下达的季度销售计划供应,不得超销。全省大部分地方都采取凭票证与敞开相结合的办法,控制销售。同时,为了缓和卷烟市场供需矛盾,工业部门增添了设备,提高生产能力,等级品种结构也有明显改善。“四五”期间,全省市场销售量为92.02万箱,比“三五”期间增长41%,其中乙级烟比重由34%上升为59.96%,供应状况有了明显改善。
  “五五”计划期(1976~1980年),由于烟草工业转属地方管理,供产销计划失控,造成市场混乱。1978年,轻工业部提出调整意见。经调整后,龙岩、厦门、云霄等3个卷烟厂纳入国家计划管理,其余烟厂责令其停产或转轨,整顿后的烟厂,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在扩大生产的同时,研制了一批新品种,过滤嘴烟也开始少暈投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市场供需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名牌、高档烟一直供不应求;质次价高的中低档烟,则滞销积压。。1980年,福建省按照商业部、轻工业部的统一部署,对低档卷烟采取临时性减税和扩大批零差率的措施,缓和卷烟供应等级品种上的矛盾。“五五”期间,全省市场销售量达145.2万箱,比“四五”期间增长57.79%,其中乙级比重由59.94%上升为66.75%。
  “六五”计划期间的前三年(1981~1983年),随着国家制定的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的广泛深入贯彻,全省经济发展较为迅速,城乡人民收入普遍增加,社会购买力大幅度增长。1981年,福建省市场中高档烟不足的矛盾更为突出,特别是名牌卷烟供应紧张,黑市猖獗,竞相抬价。国营商业对名牌烟采取凭票供应,以稳定市场、稳定价格。
  经过清理整顿,流通渠道混乱现象基本上得到控制,市场卷烟销售状况逐浙好转,除紧俏品种仍凭票供应外,其他全部敞开供应。市场销售不仅数量增加(1981年销量为33.64万箱,1983年增为37.2万箱),而且等级也发生很大变化,甲乙级烟比重,1981年为64.86%,1982年上升到78.68%。同时,品种结构也起了变化,1981年,销售甲级嘴烟9.541箱,占甲乙级烟总销量14.16%;1983年,销甲乙级嘴烟63.509箱,占甲乙级烟总销量17%。
  烟草专卖时期(1984~1993年)。其间,1984~1989年,福建省卷烟处于销大于产的局面。针对这情况,省烟草公司一方面根据市场需求,调整适销品种的产量,增加地产名优卷烟的产量;另一方面,积极开展与省外名优卷烟的联销业务。1988年,全省年销售量达74万箱,地产烟仅60万箱。为了缓解省内名优烟市场供需矛盾,丰富市场,扩大货币回笼,省公司先后与云南、上海、湖南等省市,开展联销名优烟业务,并纳入省购销计划,其具体做法:由省外产地烟草公司提供一定数量的名优烟,按国家纳税基础价格供货,在福建出售,加价所净得收入,双方按协议分成。这一业务活动,不仅改善供应,稳定市场卷烟价格,年积累价改资金400多万元,而且引进竞争机制,促进本省卷烟生产技术进步,有效地调控省内卷烟市场。
  1991年开始,福建省烟草公司强化卷烟产量和品种结构的调控。一是每年根据总公司下达的生产计划任务,召开办公会议和全省厂长、经理会议,提出全省的生产计划,要求各烟厂严格按计划生产。省烟草公司还根据每个月末工商库存结构以及市场集市批发价格的变动情况,适时地对各卷烟厂月份排产和牌号品种进行调控、实行季度计划月份调整,月份计划品种调控,力求达到控制总量,适应市场,抑制集市价格大幅度变化,培育地产烟市场;二是调整产品结构、增加适销对路货源。省烟草公司要求各烟厂立足改造老产品,提高产品档次,促使产品升级换代,增加市场的有效供给。全省5家烟厂从1991年开始所生产的主要品种中,畅销品占90%以上,地产烟在省内市场占主导地位;三是以市场为导向,科学制定排产计划,使产销平衡。同年1月,省烟草公司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卷烟价格改革,运用价改,搞活流通,强化调控。省烟草公司把三级批发的卷烟定价权下放给各县(市)公司。同时规定了价改中的组织领导、定价原则、定价程序、定价管理、价改资金分配和价改专项审计等原则,保证价改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先后对地产卷烟的富健、水仙、黄兰、喜来宝、沉香、特牌等卷烟的配方、包装装璜进行开发和改造,提高卷烟产品结构档次,使1992年甲级烟、嘴烟的产量分别比1991年增长33.65%和40.04%,1993年全省生产甲级烟34.27万箱,滤嘴烟59.75万箱,分别占总产量的44.45%和77.50%。适应了省内外市场的需求,增加了经济效益。1992年,全省共实现税利13.2亿元,比1991年增长24%。1993年,全省(包括华美卷烟有限公司)税利达15.3亿元。
  1992年12月,成立福建省卷烟批发贸易中心,该中心每月向省内5家卷烟厂收购每月该厂产量15~20%的卷烟,每月举办一次交易会,交易的卷烟以地产烟为主,后期增加了少量省外卷烟品种。交易方式主要采取现货浮动价交易,原则是按最优价格拍板成交,进入卷烟批发贸易中心的交易单位,限于省内系统内三级批发企业(即县、市公司),不负责所在地市场供应任务的分公司,不参加交易活动。
  (三)专项供应
  1.高价供应
  1963年10月,福建省开始由省糖业烟酒公司统一经营高价卷烟批发业务,统一分配货源,统一价格管理,统一安排城乡市场。主要依靠国营商业、基层供销社、公私合营商店销售,在国营、供销社机构供应点不足的地方,经过批准,一些地区也可以组织合作商店和有证商贩经营,但严格规定卖高价烟与卖计划供应的平价烟,要分柜销售,不得混淆。高价烟的价格本着敞得开、销得出、高于牌价、略低于集市贸易价的原则,按照商业部统一规定的各等级最低价格销售。首批销售高价烟的地区,主要是卷烟集市价格较高、经济作物收入较好、交通便利、流动人口较多的城镇。高价卷烟品种以丙丁级为主,甲级烟货源较紧,不卖高价。
  高价卷烟业务的开展,促使集市烟价迅速回落,一般下降幅度都在20~50%,消费者反映良好。1964年4月,福建省商业厅根据高价烟销售停滞情况,调低高价国产烟销价,调低幅度平均为13.1%。价格调整后,总的销量有所增加,但品种销量差距很大。
  1965年,根据商业部关于分期分批分品种实行平价敞开供应的指示精神,从3月15日起,丁级烟全部退出高价,丙级中的采茶灯、金锚、华工退出高价。其他乙丙级烟保证定量供应,争取多销一些高价烟。5月,福建省商业厅决定,除海棠、玉叶、金奖、黄金龙等6个品种继续高价销售外,其他卷烟全部转为平价供应。
  1966年1月,商业部、轻工业部、国家物委发出通知,个别地区现在仍卖高价烟的,自2月1日起,一律转为平价敞开供应。福建省按通知精神,自2月1日起全部退出高价。
  2.奖售供应
  1961年,福建省对农副产品的收购采取奖售卷烟和发放购货券的奖励办法,奖售标准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奖售卷烟采取凭票供应,包干供应等办法,具体方法由各市县决定。
  1961~1962年,全省收购粮食共奖售卷烟251万条。
  1963年1月,省商业厅决定开展活鸭换售卷烟业务。
  1964年,国务院规定:收购贸易粮500公斤,奖售烟8包;收购棉花50公斤,奖售烟6包;收购植物油50公斤,奖售烟5包;收购木材1立方米,奖售烟3包。福建省对农产品采购奖售标准作如下调整:收购贸易粮750公斤,或原粮1000公斤,奖售烟12包;收购芝麻油50公斤,奖售烟2包;收购茶叶(红、绿茶)50公斤,奖售烟21包;收购木材1立方米,奖售烟3包。
  3.特需供应
  福建省列入特需供应的卷烟,主要是当时市场紧俏品种和高档卷烟。其中,对外宾、专家供应的品种数量全部给予保证;对省级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非党高级知识分子,包括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负责人和二级以上教授等在品种上照顾,限量供应;对重点工矿区、出海渔民、军需、重点林区的专业性伐木工人、旺季的盐业工人,以专项指标安排供应。
  1959年8月,对供应部队的卷烟等5种商品实行计划分配,凭票供应,由军需后勤部包干掌握分配。对军、师招待所需要卷烟,各地商业部门视货源情况,优先安排并适当照顾。对军官、士兵、职工家属所需的卷烟,凡有军人服务社的,由服务社向当地商业部门申请解决,统一经营供应。没有军人服务社的,由当地商业部门负责组织货郎担,送货上前沿海岛,流动供应。1965年,大部分商品敞开供应,省商业厅支前办公室与福州军区后勤部军需部发出联合通知,决定除甲乙级烟外,其余丙丁级烟取消凭证,敞开供应。
  1961年对专业渔民,省商业厅采取以当地职工每月供应水平为基数,根据卷烟货源,适当增加定量供应办法。规定:出海渔民每人每月供应卷烟15包,在岸渔民每人每月供应10包。1962年4月规定,每条外海渔船每月供1条好烟(甲级烟)。
  特需供应还包括归国华侨。1964年4月,省商业厅规定,归侨每人每月供应卷烟10包。供应期限,以回国一年为准,第二年以后按当地标准供应。
  4.侨汇供应
  福建省从1958年开始实行凭侨汇供应券,供应一些重要紧缺商品的办法。1962年4月起,由商业部专项下达侨汇烟供应指标,专项专用。
  “文化大革命”期间,侨汇物资供应停止执行。
  1978年3月,国家决定从下半年恢复实行凭侨汇券供应卷烟。
  1980年6月,福建省特需供应公司规定:供应嘴中华1包,收票由原来的5份,调为4份;嘴凤凰1包,收票由原来4份,调为3份;精甲级烟1包,收票由原来的1~2份,调为0.5份;省内外乙级烟1包,收票由原来的0.2~1份,调为0.1~0.5份。
  1984年福建省烟草公司成立,侨汇供应列入销售部经营。1986年,中国烟草进出口公司福建分公司成立,侨汇供应划归其经营。1991年,侨汇供应重新划归省公司销售部。
  (四)卷烟价格
  清朝时期,政府对卷烟只管制定税率、征收税款。卷烟价格均系随行就市,由烟商自定,因而各地价格不一,总的是税负轻,烟价低。
  民国初期,政府对卷烟价格,是通过征税的办法进行间接管理。民国4年(1915年)5月,北洋政府颁布《全国烟酒公卖暂行简章》,规定公卖价格。核定卷烟成本、利润,再加10~20%的公卖费,定为公卖价格。当时福建省的公卖费,统一定为20%。
  20~30年代,英美烟草公司和南洋兄弟烟草公司,均以低价竞销,打开福建卷烟市场。民国27年,福建省政府规定,卷烟批发价格加35%的公卖费计价。随之,南洋兄弟烟草公司和颐中烟草公司的卷烟零售价格有所上升。
  民国30年2月8日,福建省政府为筹集抗战饷款。在《福建战时卷烟公卖暂行章程》执行两年半之后,再次提高公卖费率,按批发价格征收70%的公卖费计价,卷烟的批发和零售价格随之再次提高。
  民国31年5月,国民政府颂发《战时烟酒类专卖暂行条例》规定,卷烟批发价格由专卖局按照各区收购成本及国家专卖利益为标准,由各地拟定后,呈请财政部核定。即专卖机构售予承销商的批发价,另加合法利润7%及运杂费,为承销商的销售价,零售价格由当地烟业同业公会拟订报批后执行。零售商合法利润为15%。随后的《福建省卷烟公卖暂行章程》规定:各种卷烟每月批发价格,应由烟商于上月15日前,向公卖局申报,逾期不申报者,由公卖局估定。烟商如有短报批发价格,意图减税和公卖费者,公卖局即照其所报价格收买。福建省各地卷烟价格,由公卖局随之核定。但各地并未完全执行。是时,卷烟价格昂贵,武平县城每包摩力士卷烟售价为银洋8毫,相当于0.75公斤烟丝的售价,一般平民极少问津。
  民国32年,福建省卷烟价格由财政部闽赣区食糖专卖局兼管。卷烟、雪茄烟的收购价格,事前由专卖分支机构,将当地各卷烟厂产品的收购价格或制造成本加厂商合法利润之数量,报请审核后实行。专卖机构对雪茄烟、机制卷烟规定4种价格:收购价格、批发价格、承销价格和零售价格。雪烟和机制卷烟的批发价格,为其收购价格加100%;手工卷烟批发价格,为其收购价格加60%;承销价格统一为批发价格加7%;零售价格为承销价格加10%。
  民国33年,福建烟类专卖局采用卷烟销售价格于每次出售前,由专卖机关随时牌告,其牌告价格由专卖机关会同卷烟制造厂商,依据收购成本及销售商应得利润给定之,公告后自由认购。同时,对商户批购数量,得视供需情形酌于限制,以免多数卷烟落于少数销售商之手。
  民国34年1月23日,闽赣区食糖专卖局在南平召开首次会议,评定闽省各种卷烟收购价格。卷烟收购价分为机制卷烟和手工卷烟两种,每种分舶来、国产、粉制等三类。机制舶来品每万支收购价为5500元,收专益5500元;国产纸烟收购价为4500元,收专益4500元;粉制收购价为3500元,收专益3500元。
  外地运入的卷烟作价办法:原产地核定价+实需运杂费+7~15%的运销利润,收购价核定后,由专卖机关牌告市价,招商认购。其中,牌价与核定价之差利润,再以30%奖给运销商,70%归公。
  1946~1949年,国内通货膨胀严重,物价飞涨,卷烟也和其它商品一样,一日数价,极不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对卷烟价格政策的制定和管理,均采取高度集中的办法,全国都要执行国家的统一定价。福建卷烟的出厂价、调拨价、批发价,均由商业主管部门报批后执行。其厂调差率、调批差率、批零差率、地区差价等均须按照部定标准严格执行。
  1953年,福建省专卖事业公司根据中国专卖公司的指示,在省公司设立物价科,在各分公司设立物价股,依照商业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卷烟价格进行管理。如对卷烟价格进行调整,必须事先提出具体方案,报请省商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1956年,规定出厂价格的原则:工商均有利润,工高于商的,出厂价不作调整;工业有利,商业亏损或无利的,应按扣除上级核定的商品流通费用外,商业销有利润的原则,调整出厂价格;工商均有利润,但不符合工高于商原则的,应按工高于商的原则调整出厂价。
  同年,中国专卖事业公司福建省公司统一规定地产卷烟的出厂价、调拨价、批发价和零售价。卷烟生产单位和销售单位(包括摊贩)均按规定执行。此后,卷烟市场价格,由福建省商业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按规定分工权限和作价费率定价。国营商业和供销社的批发、零售价格,主要由企业内部自行检查监督。卷烟市场价格由工商管理部门和商业主管部门检查监督。
  1957年4月,福建省服务厅调整甲乙级卷烟销售价,产地上提5.3~6.9%,其它上提8.5~8.8%。
  1958~1959年,卷烟实行计划价格,烟价基本稳定,但有微调。
  1960年,国家进入经济困难时期,卷烟产量下降,开始实行计划分配,凭票购买。为增加货币回笼,部分卷烟高价敞开供应,销售价格比国家牌价提高3~5倍。
  1962年12月,福建省执行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调整卷烟销售价格的规定,各种卷烟的批发价和销售价一律在现行价格上提高10%。1963年10月,提高卷烟零售价,即在上年调高的基础上再调高9.64%。同年10月,福建省规定各地高价烟的销售业务由国营商业归口统一经营,统一价格管理,卷烟品种以丙丁级为主。第一次确定的高价卷烟品种有:山红、华工、采茶灯、全禄、秧歌舞等牌号。
  1964年3月,福建省商业厅根据高价烟销售情况,决定将安庆、贵阳调进的新品种来福、玉猫、淮上、年丰、红岩、红炮台、干劲、凯歌等投入高价销售。5月1日,省商业厅调低高价国产烟销价,调低幅度平均为13.1%。8月,福建省商业厅通知,凯歌、干劲、来福、年丰、红岩、天桥、一枝花等16个品种暂时退出高价,转为平价供应。
  1965年5月,福建省商业厅决定,除海棠、玉叶、金奖、黄金龙等品种继续高价销售外,其他卷烟全部转为平价供应。
  1966年2月1日起,福建省全部卷烟执行全省统一价格,平价销售。
  1978年11月后,卷烟价格4次调高,第一次调幅平均为37.8%;1981年11月起,卷烟价格第二次调高,进口烟调幅平均30%,国产甲级烟调幅为44~89%,乙级烟调幅为13.4~45%,丙级烟调幅为8~22.5%;1985年7月,卷烟价格第三次调高,进口烟调幅最高达117%,国产甲级烟调幅平均56%;1988年4月,第四次调高卷烟价格,较大幅度提高嘴烟、甲乙级卷烟价格,甲级调幅最高达132%,福建省地产烟10个牌号(甲级古田、福建、富健、沉香、黄兰6个牌号,乙级三鹿、健牌、五福、友谊4个牌号8个规格)相应提价,凡未列入调整方案的嘴卷烟,每包(20支装)一律加价0.04元。在执行计划价格时,全省各地采取毛利考核、价差考核等办法,检查计划价格的执行情况,促使企业把钱赚够。
  1980年12月,福建省商业厅贯彻商业部《关于严格控制商业系统副食品商店议价商品和经营范围,整顿议销商品价格的紧急通知》,决定对食糖、卷烟、酒类等,一律不准搞议价销售。已议价购进的,一律按当地正常牌价销售,其亏损由企业承担。
  1983年9月,卷烟(含雪茄烟)的出厂价、调拨价、批发价和零售价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统一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动,也不得变相提价和降价。个别卷烟牌号的价格调整,上报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后执行;凡经批准的新牌号卷烟的定价(含试销价)由省公司提出,上报烟草总公司审批。各级烟草公司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卷烟的出厂价、调拨价、批发价和零售价等的检查监督。
  1986年,福建省根据1984年中国烟草总公司和国家物价局《关于统一和调整卷烟批零差率和进销差率的规定》,凡销售省外的普通烟价格按现行调拨价倒扣1%,销售数量等事宜由产销双方自行商定。同年5~9月,以低于批发价销往省外的过滤嘴低档烟(8箱以内),予以减征1/3应代扣的零售营业税。同时,为照顾边远县(市)因距离地产烟产地较远,需要支付较多运杂费的实际情况,扩大丙级以下卷烟的销售市场,各地实际执行的调拨倒扣率为3.5%~4.5%。
  1988年4月1日起,福建省烟草公司和省物委联合发文,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放开卷烟的零售价格,随行就市。但省产卷烟的工业出厂价和调出省外(广东和浙江温州除外)的卷烟仍执行国家统一定价。在省内下浮的低档卷烟调出省外也可相应下浮。由福建省烟草公司和省物委根据市场供求情况,不定期、有控制地按低于市场价的原则,制定卷烟批发和零售指导价格(插标价)。但批零差率不变。凡由福建省烟草公司统一调进的省外卷烟,由福建省烟草公司定价。各分公司自行调进的省外卷烟,由各分公司自行定价,报福建省烟草公司备案,但定价不得低于国家牌价。
  福建省地产烟和专项进口的卷烟在福建省内的调拨、批发和零售指导价等由福建省烟草公司制定。省外联营调进的名优卷烟,由福建省烟草公司统一确定浮动调批价格和返利水平。各分公司在省定批发价格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超过10%的限度,制定本地区范围内的卷烟批发价格,并报福建省烟草公司备案。三级烟草公司无定价权,遇上、下浮动卷烟价格,必须报经分公司批准正式下文后方可执行。烟草公司只制定各类卷烟的零售指导价,据此计算出批发价和代扣税的税款,允许各有证零售商的卷烟零售价格随行就市,一律放开。
  同时,福建省烟草公司规定了部分卷烟的浮动调拨价、批发价及零售指导价。其中,省产的52种各种规格牌号卷烟,上浮的25种,平均上浮幅度约28%,最大(省产二名牌)约72%;下浮的10种,平均下浮幅度约为33%,最大(低档丁、戊级烟)约63%;维持不变的17种。18种规格牌号的省外卷烟价格上浮,平均上浮幅度约74%,最高(嘴红中华)为178%。8种专项进口卷烟价格平均上浮幅度约18%。5月下旬和8月下旬,福建省烟草公司依据市场变化,对原定的上、下浮价先后二次做了较大的调整。并对下浮问题增加了一些规定。其中,5月30日后规定:福建省烟草公司确定下浮的地产卷烟,批发环节可根据市场情况少下浮或不下浮。未经福建省烟草公司同意,各地一律不准在省定下浮批发价的基础上再行下浮,个别规格牌号的卷烟确需下浮销售的,审批权在福建省烟草公司。
  各分公司拥有卷烟定价权后,普遍建立定价领导小组,定价领导小组由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业务、财务、专卖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每月召开定价领导小组例会,测定各品种卷烟市场价格,决定价格,并公布执行。
  1991年元月1日起,卷烟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全面放开,由经营单位根据进货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定价,拉开质量差价。福建省物价管理委员会规定,地产卷烟出厂价仍按国家规定的价格,需调整价格或新定价格的甲、乙级卷烟,经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和福建省烟草公司审核后,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审批;丙级以下卷烟调整价格,由福建省烟草公司审核后报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审批。卷烟的调拨价仍按国家定价执行。外汇卷烟、旅游卷烟、进口寄售卷烟和进口专项(人民币)卷烟,除福建省烟草公司下达的浮动插标价品种外,调出省外的卷烟,在不低于定价的基础上,由购销双方商定,高出定价部分,纳入福建省价改资金。地、县成立包括有企业领导、物价、财务、业务、专卖人员组成的定价小组负责卷烟批发、零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物价管理部门和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实行卷烟销售价格的检查监督。
  福建省烟草公司把三级批发的卷烟定价权,下放给各县(市)公司的同时,规定了价改中的组织领导、定价原则、定价程序、定价管理、价改资金分配和价改专项审计等原则,保证价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当年,实现价改资金近亿元;1992年,又取得价改资金2亿多元。
  第四节 其它烟草制品经营
  一、雪茄烟
  雪茄烟是烟草制品中较早出现的产品,利用烟叶做外包皮并以多种烟叶混合芯子卷制而成。
  雪茄烟由西方传入中国,清朝乾隆年间已在沿海省份出现。民国期间,福建省闽南各地的华侨、商贾和社会上层人士中多有吸用,一度颇为流行,但由于价格较高,普通百姓很少消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卷烟市场日益发展,雪茄烟市场日见萎缩,吸雪茄烟的消费者逐步转吸卷烟。近年来,福建雪茄烟的市场已经销声匿迹。
  福建省市场销售的雪茄烟,以往多由安徽、河南、山东、湖北等省调入。1982年,泉州开始生产雪茄烟,占领部分福建市场,1981~1985年,交由商业经营的雪茄烟有塔牌2351箱,古城牌195箱,果州牌17箱,合计2563箱。其中,供本省市场销售的占60%,其余40%销往上海、江苏等地。在此期间,尚有部分省外雪茄烟调进供市,调剂消费习惯。福建市场销售的雪茄烟品种,以其采用原料的不同,划分为高级雪茄烟和低级雪茄烟两类。高级雪茄烟采用雪茄型的晒红烟为原料,低级雪茄烟一般采用烤烟和晒烟为原料。同时,又以色香味以及卷制式样和装潢质量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和纸卷雪茄等5种。其吸味有浓香型、中香型、清香型等3种。
  福建省雪茄烟的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均由私商从外地进货,分散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逐步纳入国营轨道,在计划经济时期,与卷烟同样实行统购包销和调拨供应。1984年,福建省贯彻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后,雪茄烟也被列为专卖品之一,由烟草公司系统统一经营。雪茄烟的市场主要在闽南沿海县、市城镇,山区内地很少销售。
  二、鼻烟
  鼻烟是将烟叶碾成末,杂以芳香类物质配制而成,其用法是不用点燃而直接吸入鼻中,所以,古人用烟有“口受”和“鼻受”之分。
  鼻烟,清末在福建南部的漳州、泉州、厦门等地出现。清末人张义澍《士那补释》载:“鼻烟产海外,自意大利、葡萄牙入贡始献天府”。据李元《南越笔记》卷五载:“烟草今在处有之。又有鼻烟、制烟灰末,碾极细,色红,入鼻孔中气倍辛辣,贮以秘色磁器及玻璃水玉瓶中,价换轻重与银相等。来自西域市舶,今粤中造之,足以馈远。”鼻烟在福建流行不广,时间也很短暂,只在上层达官贵人之间吸用,今已绝迹。其经营情况无资料可考。
  三、嚼烟
  嚼烟是一种经过特殊加工后,供人在口中咀嚼的烟。何时传入福建很难查考。其经营情况亦无资料可考。
  据漳州南靖县资料记述,民国期间,到南靖谋生的广东人,有嚼烟的习惯,即把生烟叶捣碎为丸,需用时,置烟丸于口中咀嚼。后来,南靖山城工人效法,用熟烟沾水成丸,用时,取丸放入口中咀嚼,可以提神,并可节省手卷的时间。
  第五节 卷烟储运
  一、仓储
  民国时期,福建省卷烟是由私营工商业者经营,由于库存量不多,一般只用箱柜和简易木仓存放,霉季时加以密封防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营贸易公司开始了卷烟经营。1951年撤消贸易公司后,改由百货公司经营,当时的卷烟保管,大多利用公房或租用民房存放,仓库条件差,有的与其他商品混合堆放。防霉措施沿用传统的用生石灰、木炭吸潮,炭火烘烤方法。当时国营企业经营数量不大,市场占有率很低,库存量较少,卷烟霉变虽然时有所闻,但为数不多,损失也不明显。
  1953年元月,中国专卖事业公司福建省公司正式接管卷烟经营业务,库存急剧增大。当时,由于受财力限制,没有自建仓库,继续利用祠堂、庙宇、学校与公房或租用民房做为仓库储存卷烟,虽经维修,但条件仍十分简陋,加上当时管理不善,缺乏养护技术,各地均有出现不同程度的霉变损失。
  1955年4月,福建省专卖事业公司召开第一次全省卷烟保管员、营业员代表会议,采取长会短训的办法,历时12天,一方面传达贯彻全国卷烟保管会议精神,学习中国专卖事业公司制定的《酒类、卷烟、盘纸、铝纸仓库保管制度》和《卷烟防霉保管手册》,结合实际,制订入库手续、在库保管、保管责任、商品标签、盘存对账、保安检查、出库手续等项的具体操作要求,另一方面学习交流各地所创造的卷烟保管经验,研究探索养护技术,推广以密封吸潮相结合的办法,防止卷烟霉变。会后,省公司、分公司和调拨站,先后设立储运科室或指定专人负责储存保管业务,加强卷烟仓储养护的管理和领导,并安排部分重点地区建设卷烟仓库。同时,分、县公司都组织力量,深入基层供销社和零售商店,宣传卷烟防霉知识,协助推广密封箱、密封拒、密封房等以小密封为主的社会防霉工作,减少供销社卷烟霉变,收到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营效益。同年5月,福建省增加卷烟柏油纸包装和小箱衬纸,增强防潮能力,减少卷烟受潮霉变。10月福建省专卖事业公司执行中国专卖总公司的《杜绝卷烟霉变的奖励办法(试行)》,规定在卷烟防霉工作中,积极推广和创造先进经验,实现无霉变或少量霉变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设立一、二、三等奖,奖给20~60元的奖金。开展评比先进仓库和先进保管员活动,调动各单位和保管员的积极性,提高仓库卷烟的养护水平,减少卷烟的霉变损失。
  1956年第二季度,因总公司平衡调给福建的卷烟计划偏大,超过市场需量,省内又缺乏储存保管条件,曾将部分卷烟由产地上海调到内蒙平地泉,请当地专卖事业公司代为保管,防止霉变。
  1957年,省里商业机构进行大撤并,福建省专卖事业公司并入服务厅,人员调动支援工农业建设,省里对卷烟防霉保管工作,一度放松管理。
  60年代,全省各地‘卷烟仓库开始以测潮仪来掌握卷烟水份,同时开展“四防”(防霉、防洪、防火、防虫)仓库的检查评比活动,举办仓管员业务培训班,卷烟仓储的管理工作得到加强。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卷烟仓储管理制度被破坏,管理工作处于混乱状态,卷烟霉变事故时有发生。
  1982年,由于多头经营卷烟,省内收购和省外调入失控,造成卷烟大量积压。全省霉变损失达1600多万元,其中,国营损失900多万元,供销社系统损失600多万元。
  1984年1月,福建省烟草公司成立,因当时各地接收糖业烟酒部门的卷烟,很大一部分不适合市场需要,加上仓库多系借用、租用,数量不足,条件不好,造成部分地区卷烟积压霉变。如晋江地区发生霉变削价损失54万元,其他地区也有类似情况。6月,省烟草公司为加强卷烟防霉保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安全度夏季大检查,联系解决部分仓库,改善防霉保管条件,组织人员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地、县公司亦拨款添置空调机、吸潮机等卷烟仓库的养护设备,维修或新建仓库,推广氯化钙吸潮、机械通风和降低库温等防霉新技术,同时健全各项制度。
  1987年,全省卷烟仓库已拥有空调机312台,吸潮机284台,风幕机53台,基本上每个仓库都配有空调机、吸潮机,提高了防霉能力,收到了良好效果。当年,仓容利用率达71.8%,帐货相符达90%,设备完好率达95%;有6个仓库和4名仓库人员分别被评为全省烟草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1988年,全面推行泉州、莆田等分公司首创的仓储工作承包合同制,把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库、到人,并与仓库经济效益挂钩。完成合同任务的,领导给予物质奖励;违反合同的应承担责任,受到处罚。
  1991年4月,福建省全面执行中国烟草总公司制订的《卷烟仓储管理办法》,办法有七章三十二条,分为总则、卷烟人库、在库卷烟、卷烟养护、卷烟出库、安全、奖惩等项,对卷烟仓储保管工作作了详细的规定,从而使仓储工作有章可循,加强了卷烟的保管工作。同时,福建省还根据总公司的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下发《福建省卷烟仓库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并要求有关人员进行学习,严格执行。同年,省公司销售部还配备3名干部负责卷烟仓库管理工作,有4个分公司成立储运科,其他分公司也配备仓管专职干部。到年底,全省烟草系统拥有卷烟仓库4.8743万平方米,去湿机372台,空调机515台,水测仪54台,消防器材549件,配备仓管员210名。是年,全省卷烟仓储继续保持无霉变、无火患、无盗窃和无其它重大事故。
  至1993年底,全省共有卷烟仓库94幢,建筑面积约5万平方米;共有去湿机320台,空调机503台,风幕机101台,烘箱3台,以及火警盗警系统53套。
  二、运输
  抗日战争以前,福建海运畅通,进省卷烟多由外商海轮及国营轮船装运,在沿海口岸移入甚称便利。如闽南漳州属的嵩屿、莆田的涵江、福州及闽东的三都等地,、均为卷烟输入的重要港口。民国27年(1938年)10月以后,口岸遭敌封锁,上述各口岸输入量大减,改由闽北浦城输入浙江金华、宁波、温州等地转运的沪产卷烟。闽西则由长汀输入由广东韶关、南雄等地转运之港制卷烟。闽西南的永定属峰市,则由广东梅县、大浦转运港制卷烟。闽北的邵武则由江西南昌输入卷烟。但因港口陷敌,英美、南洋等烟草公司的卷烟输闽数量则明显减少。
  民国27年(1938年),福建省设立卷烟公卖局,实施卷烟公卖。按规定,由省外输入或由本省运销外省的卷烟,烟商均应填具报单,由公卖机关验明烟件并按标准征收公卖费后,在箱面实贴公卖证,火漆封口交由烟商运抵指销地点时,报当地公卖局验封启箱方准行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烟草制品均由私营工商业者经营,分散进销,批量较少,多以民间运输工具行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省内市县之间、县乡之间的卷烟运输,除沿海部分县、市公路交通比较发达,可以使用汽车运载外,内地山区则多利用民间运输工具。如南平至沙县、顺昌、尤溪,莆田至仙游的卷烟均用民船运载。不通公路和水运的地方则雇用民工或车拉,或畜驮、或人挑运。福建烟草制品主要是烟丝和卷烟二类。烟丝主要是地产地销,运销量不大;卷烟省内产量较少,难以满足市场需要,多由上海、青岛等地调入。如1953年,全省销售2.7万箱,省内仅收购2069箱,省外调入达2.5万箱,占销量的90%左右。当时,福建没有铁路,海运又受阻,省外调入卷烟靠铁、公路联运进省。1953年元月,省专卖事业公司接收卷烟经营业务后,即派出人员在江西上饶设立中国专卖事业公司福建省公司上饶转运组,1954年升格为转运站,租用民房200多平方米做为中转仓库,配备5名干部负责进省卷烟的转运业务。上海、青岛的卷烟用火车发运到上饶后,改用汽车装运至南平,除按省公司计划留给南平、建阳两地区供应货源外,均由南平用汽船运至福州,再由福州分运给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和福州所厲各县市。
  1955年开始,浙江贺村火车站改善站台设施,具备卷烟装卸中转条件。同时,贺村至浦城的公路改善路况,改由贺村进省,不仅可以缩短公路运输里程71公里,而且也缩短铁路里程。因此,1955年开始,原由上饶进省的卷烟逐步改由贺村接转,下半年将上饶专卖转运站迁到贺村,改称中国专卖事业公司福建省公司贺村转运站。
  当时,闽东地区所需的上海产卷烟,则由铁路运至金华后,再用汽车运进福安地区各县。长汀县所需的上海、青岛的卷烟,则由铁路运至南昌向塘站后,再用汽车运到长汀。
  1958年,鹰厦、南福铁路相继通车。铁路运输可以直达省内各地,贺村转运站随即撤消,原班人马转移到邵武,继续办理卷烟中转业务。除整车进省可由产地直发福州、厦门、漳州、漳平、永定、南平等地外,凡需拼车分运的卷烟,仍由产地发到邵武后按省计划进行分运。
  1966年以前,云南至福建没有国内直通铁路,凡专卖总公司分配给福建的云南烟,需要通过国际铁路联运进省,即由昆明—越南河内—广西凭祥,以后再接转福建。到1968年,贵昆、成贵铁路相继建成通车后,才能由云南直发福建。
  1978年,开拓申榕线、申赛线海运业务。福建省从上海调进的卷烟,曾一度由上海船运至福州和赛岐,再由两地分运至各销区。海运虽然可以节约运输费用,但经常受到台风影响,而且容易吸潮受湿,不利于卷烟的市场供应和仓储保管,而后逐步减少。
  为了节约费用,加速卷烟流通,省公司强调实行就厂、就站直发给各县、市公司,减少中间环节,防止倒流和迂回运输。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交通事业迅速发展,运输条件大大改善,特别是1984年烟草公司成立之后,各分县公司和卷烟厂逐步购置运输车辆,站司之间和县乡之间的调拨运输,多用自备车辆。
  附:福建省烟草公司卷烟仓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卷烟仓库管理,充分发挥仓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改善服务质量,根据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卷烟仓储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仓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改革,加强仓库建设,提高仓储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改善经营管理,逐步建立科学化管理体系,更好地为流通服务。
  第三条 仓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在保证商品安全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条件提高仓容利用率,努力做到“储存多、进出快、保管好、费用省”,积极促进商品流通,为购销业务服务。
  第四条 仓库应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仓库工作人员要定岗定责。使商品、财产、劳动管理有章可循。
  第五条 各级烟草公司都要建立仓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仓储工作的领导。仓库主任要对本库的工作和财产负全部责任;保管员对所管的实物、财产负责;养护员对所养护的卷烟质量负责;其它工作人员都要按各自的岗位责任对本职工作负责。
  第六条 仓库要加强与业务及有关部门联系,及时向业务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在库卷烟品种结构及质量情况。
  第二章 卷烟入库
  第七条 卷烟入库要根据入库凭证,按照质量标准,对品名、规格、数量、产地、产期、包装等逐项进行验收,同时做好记录,验收合格的,记卡上帐,办理入库手续。
  第八条 验收时如发现数量、品种、规格与入库凭证不符,或有残损现象,应即会同送货人当场查明原因作出记录并在记录上签字,事后将情况向承运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反映。如发现有异味、水湿、变质、霉损,应即查实情况,一方面采取积极措施治救,另一方面函(电)告承运单位和发货单位并及时向领导汇报和联系业务部门处理,否则由仓库负责。
  第九条 卷烟入库时的烟支含水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保管、销售过程中卷烟是否霉损。入库时,必须抽测烟支含水量(进口烟可免于抽测),抽测比例应不少于每批入库件数的1~3%,同时做好记录。如烟支含水量高于13%,应即采取去湿措施,在相对湿度较低的环境中强行吸潮,使烟支含水量降至13%以下后,再进入正常保管,凡发现玻璃纸包装的卷烟的烟支含水量高于13%,应及时详告业务部门和发货单位,同时采取以降温为主的防霉保管措施,并及时催调出售。
  第三章 在库管理
  第十条 卷烟储存要专库专用,库内严禁存放异物和私人物品。
  第十一条 对水分含量正常的卷烟,在潮湿季节应采用密集码,在高温季节库内相对湿度正常时采用花码(即:通风码)。
  第十二条 按照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既充分利用仓容,也留有合理的“五距”(一般走道不小于1.2米、墙距不小0.5米、垛距不小于0.3米,柱距不小0.2米,灯距不小于0.7米)。
  第十三条 仓库必须建有保管帐和垛卡,准确记载卷烟进、出、存动态,做日帐日清、旬对月盘,帐、卡、货三相符。帐、卡和有关原始凭证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和擅自销毁。
  第十四条 对仓库设备要加强管理,责任到人、定期保养、及时维修、保持好。
  第十五条 保持库内外清洁卫生。
  第四章 卷烟养护
  第十六条 合理设置养护设备。(1)去湿机的出风口应对着通道,才能加强库内空气的流动,达到去湿的目的,不得将去湿机的出风口直接对着烟箱或墙上。(2)风幕机应设置在库门内侧,出风口稍向门外倾斜3°~5°,这样才能使幕机用库内干燥的空气作风幕,起到隔绝库内外空气流通的作用。(3)空调机放置的高度一般距仓库地面2米左右为宜。(4)空调机与库房墙壁之间的空隙必须严格密封,不得透光和漏风。
  第十七条温、湿度管理的好坏,是反映卷烟仓储养护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强化卷烟仓库的温、湿度管理,控制好库内的温、湿度和烟支含水量,是防止卷烟霉变的重要环节。
  1.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依据不同季节,我们拟定了相对湿度和烟支含水量的控制指标,供各地参照:
  季节相对湿度控制指标 烟支含水量控制指标
  潮湿季节(霉雨季) 55~60% 9~11.5%
  干燥季节(秋干季) 60~65% 10~12.5%
  一般季节55~65% 9~12%
  在控制住卷烟烟支的含水量和库内相对湿度的前提下,不宜把库内湿度控制得太低。高温季节库温一般控制在25℃~28℃之间,尽可能缩小库内、外温差,防止卷烟出库后“结雾”。
  卷烟在库养护,应以“去湿为主、控温为辅”。
  2.干湿度计是观测库内温、湿度的仪表,必须正确地设置和使用,才能保证所观测的温、湿度正确可靠。
  (1)干湿度计的设置:干湿度计应设置在库内空气流通,有代表性的地方。不得设于靠门口处、去湿机和空调机近旁及阳光直射的墙面上。干湿度计悬挂高度离地面1.5米左右为宜,悬挂处的风速不得大于0.2米/秒,每50平方米的库房内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的干湿度计,有条件的仓库,还应在库外的百叶箱内设置干湿度计。
  (2)干湿度计的使用:干湿度计的水盂中使用的水必须是蒸馏水或冷开水,不得使用自来水。水盂中水的高度不得少于1/2盂。湿球下的纱布应采用脱脂纱布,使用中必须保持清洁。若遇纱布发粘或发硬,则应清洗或更换,以免影响水分挥发。纱布松松地绕湿球围1周为宜,湿球和水盂的距离为2~2.5厘米,干湿度计每1~2月应校正一次。
  3.温、湿度的观测次数和记录:
  卷烟库每天观测和记录库内温、湿度的次数应不少于三次、四次,观测和记录的时间分别为:(1)上午上班后5~10分钟以内;(2)启动空调机和去湿机,库内温度和相对湿度基本稳定后;(3)下班关闭库门前5~10分钟。
  每次观测和记录的内容有如下几项:日期、天气情况、观测时间、观测点、温度、湿球温度、相对湿度和必要的备注。
  温、湿度观测记录是说明卷烟在库养护情况、仓库隔温、防潮密封程度和摸索出切实可行的卷烟仓储养护经验的宝贵资料,每年所有温、湿度观测记录都应装订成册,由仓库负责人妥善保存,不得遗失,若遇仓库负责人调动,以往的温、湿度观测记录,应移交给接任者。
  第十八条 适时翻垛是调节烟支水分的有效方法之一,由于库房内的相对湿度上部较小,下部较大,适时的调整上、下垛之间的烟箱,使在库卷烟处于不同的相对湿度环境中,以达到调节卷烟水分含量的目的。
  在翻垛时还应结合检查卷烟质量,烟支含水量等情况,并做出记录。
  烟垛的高度一般以5~6层为宜。
  第十九条 对库存卷烟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如若发现有发热等霉变兆头,应立即进行救治。凡发现霉变的卷烟,应立即清理出库,以防霉菌传播、感染。
  凡有霉损的仓库,应立即上报所属公司,由所属公司分管仓储工作的领导,组织业务、仓库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霉损发生十五日之内写《霉变事故原因分析报告》,分别报所属分公司,由公司签署意见后,即转报省公司销售部、财价部各壹份,无《霉变事故原因分析报告》的一律不予办理报损手续。
  凡每次损失金额达6000元以上的,应在三日内电告省公司销售部。
  《霉变事故分析报告》必须附有该批卷烟在库养护期间的温、湿度记录和卷烟入库及入库后水分含量检测记录的复印件,在《报告》中,应分清霉变事故的责任,写出引起霉变的原因,以防止同一原因再次引起库内其它卷烟发生霉变。
  第五章 卷烟出库
  第二十条 仓库凭正式提货单发货,对提货单要认真查看,如发现问题,须要开证单位更正签章方为有效。否则,不予发货。
  第廿一条 发货时按单逐项验货,认真复核,当面点交清楚,并及时下帐,注销提单。第廿二条卷烟出库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先进先出、推陈储新”的原则办理,对于质量、规格不合标准的卷烟不得出库。
  第六章 安全
  第廿三条 仓库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规定,接受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商品、人身、设备三安全。
  第廿四条 加强对仓库安全工作的领导,划分责任区(库),指定安全负责人,对其辖区(库)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第廿五条 从实际出发,制订、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并严格执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廿六条 仓库要合理配备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做到专人保管,定点存放,定期检修。
  第廿七条 卷烟的购、销、调、存情况属于商业经济情报,所有仓库工作人员都应对卷烟的库存情况加以保密,除本单位有关人员外,不得向其他人员泄漏。
  第七章 定额管理
  第廿八条 仓库的定额管理是仓库在业务活动中确定的数量和质量上的标准,作为仓库广大职工在一定时期内的努力方向和奋斗目标。它是考核仓库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主要依据,现将有关定额分别说明如下:
  一、帐货相符率定额,是指商品盘点时,库存商品储存数量与保管帐相核对,帐货相符的笔数占储存商品总笔数的比例,其计算公式:×100%帐货相符率=1-全年中帐货不相符笔数全年中库存商品总笔数
  注:(1)帐货相符率中的笔数,以一个品种为一笔计算。
  (2)帐货相符是指商品的品名、规格、产地、数量等完全相符,其中有一项不符均属帐货不符。
  (3)对正在办理查询的收付差错,均不计入不符笔数。
  二、收发货差错率定额,是指仓库在收发货中发生差错的累计笔数占收货、发货总笔数的比例,其计算公式:
  收发货差错率(‰)=全年中收、发货差错累计笔数/全年中收、发货累计总笔数×10000〓:10000〓〓表示万分比。
  要求该项差错率控制在万分之三以下。
  注:(1)收发货差错率中的笔数,以一票为一笔计算。
  (2)三日之内。
  三、商品保管损失定额,是指商品在库保管中发生的实际损失金额,其占平均商品库存总金额的比率,其计算公式是:
  (1)年保管损失累计金额(元)=
  (2)年保管损失累计数量(大箱)=
  (3)年保管额损失率=年保管损失金额(元)/年储存商品总金额(元)×10000〓
  (4)年保管量损失率=年保管损失数量(大箱)/年卷烟累计储存量(大箱)×10000〓其中:年卷烟累计储存量是指一年内每日在库储存卷烟的实际数量(日结存数)的累计数。
  四、每平方米储存量定额,这项定额是衡量仓库面积利用程度的指标,其计算公式:
  每平方米日平均储存量=年卷烟累计储存量(大箱)/本仓库实用的面积(m)×300
  仓容利用率=每平方米日平均储存量(大箱)/4.5×100%
  五、仓管员工作量定额
  =年卷烟累计储存量(大箱)/仓管人员总数(人)
  仓管人员平均工作量=年收发货总数(笔)/仓管人员总数(人)
  =年保管卷烟品种总数(品种数)/仓管人员总数(人)
  其中:仓管人员总数:包括所有在仓库工作的正式职工。
  六、全年雇用临时仓储人员费用总额(元)
  全年中雇用的在仓库工作的临时工工资总额,该工资总额中不包括装卸车的搬运工工资,但应包括翻垛整理库房、管理库房等属于仓管员工作范畴的临时性雇工工资。
  1988年5月21日[闽烟销(88)008号]
  附表 若干年份福建省烟草进出口统计表
  ―、进口统计表
  表4-38 若干年份(清代后期)福建烟草进口统计表
  表4-39 民国1~28年(1912~1939年)福建三港输入烟草统计表
  表4-40 民国1~28年(1912~1939年)福建烟草进口统计表
  表4-41 1985~1993年福建卷烟进口统计表
  二、出口统计表
  表4-42 清代后期若干年份福建烟草出口统计表
  表4-43 民国1~28年(1912~1939年)福建主要港口烟草出口统计表
  表4-44 若干年份福建省烟叶出口统计表
  表4-45 1986~1993年福建烟叶出口情况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烟草志

《福建省志·烟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书全方位记述了福建省烟草业发展的情况。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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