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重要文件辑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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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冶金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6768
颗粒名称: 五、重要文件辑录
分类号: K295.7
页数: 11
页码: 539-549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冶金工业中重要文件辑录的内容。
关键词: 福建省 冶金工业 重要文件辑录

内容

福建省工业厅
  关于请求批准先行成立三明钢铁厂等项目筹备机构的报告
  [57]工基字第6461号
  福建省人民委员会:
  我省定于1958年动工兴建的三明钢铁厂、三明肥料厂、漳州麻纺厂、莆田糖厂等四个项目的筹备工作亟待进行,各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在未经你委批准之前,请同意先行成立筹备机构,以便及时开展工作,当否,谨报请核示。
  福建省工业厅
  厅长毕际昌
  一九五七年十月五日
  福建省人民委员会
  同意先行成立三明钢铁厂等项目筹备机构的批复
  [57]省办工字第6989号
  工业厅:
  [57]工基字第6461号报告悉。1958年动工兴建的三明钢铁厂、三明肥料厂、漳州麻纺厂、莆田糖厂等四个项目,本委同意在设计任务书未批准之前,根据精简原则,先行成立筹备机构,此复。
  福建省人民委员会
  一九五七年十月十二日
  福建省冶金工业厅关于三明钢铁厂
  二期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
  九月四日,本厅召开关于三明钢铁厂二期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由宋副厅长主持,参加单位有基建处、钢铁处、办公室、计划处、厅设计院及武汉设计院第六设计室等有关同志,会议对武汉设计院第六设计室所提出的三明钢铁厂二期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进行讨论与审查后,初步意见如下:
  (一)关于最终规模问题:根据三明钢铁厂场地,内外部运输,供排水等条件和第一期建设情况,该厂最终规模以年产钢60万吨较为合理,同意按最终达到60万吨规模设计,即设计能力为年产生铁80万吨,钢60万吨,钢材45万吨。
  (二)新增主要项目:除第一期已建成255m3高炉二座,改建4吨转炉三座,500×2/300×5轧钢车间和76无缝管车间外;第二期建设新增255m3高炉四座,1200mm薄板车间,2300m/m中板车间,650m/m中型轧钢车间。炼钢方面:初步意见采用新增4座50吨平炉3座8吨涡鼓形转炉,主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1)本省平炉富矿较多,焦煤缺乏,增加平炉以矿直接入平炉炼钢可能合理利用矿石资源,减少一部分焦炭消耗;(2)本省钢铁工业基础薄弱,技术水平低、增加平炉钢在产品质量上较为稳定,并有利于技术水平的提高;(3)50吨平炉已有定型设计,设备国内可以解决,技术上已有成熟经验;(4)建设4座平炉为一组,较建设二座平炉更为合理;(5)在转炉与平炉钢比例方面,4座平炉可达到32万吨,约占40%,可以配合我省发展电炉钢,更多满足省内需要。(6)增加二座平炉,增加投资800万元,仅占该厂全部投资6%。从长远考虑投资比例与绝对数亦不太大。
  (三)内部与外部协作项目:应首先考虑内部平稳,对于烧结厂、铁合金厂、焦化厂等项目,在钢铁厂总图上应统一考虑合理安排,在设计中应提出具体要求和建设条件。关于供应三明肥料厂的焦炉煤气,利用化肥厂富余氧气问题,应在内部平衡基础上考虑协作。
  (四)关于机修问题:为了确保正常生产,除各车间应有担负维护小修的机修力量外,该厂新建机修系统,担负大中修配任务,或建议将现有三明机器厂改为三钢机修厂。
  (五)对定型设计中某些修改:根据多快好省原则,根据福建地区特点从生产出发,原则上同意对某些定型设计中不合理的部分如改进热风伐称量车、料坑等进行修改。
  (六)设计中应考虑的其他几个问题:
  (1)工业与生活的上下水道,必须事先考虑与安排,并且先走一步。
  (2)主要车间建设,特别是炼钢、轧钢车间基础、房屋结构等建筑标准,应根据多快好省原则,考虑到百年大计,某些部分不应过于节约。
  (3)主要车间的主要设备,建筑材料、规格、标号尽可能事先提出,以便于事先安排。
  (4)设备、部件、工艺的采用,应尽量考虑国内比较成熟的经验。
  (5)有地下水的主要建筑物,应考虑防水设施。
  (6)厂区福利设施,应在设计中一并安排。
  福建省冶金工业厅
  一九五九年九月六日关于福建省冶金工业总公司
  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的批复
  闽政[1983]综516号
  省冶金工业公司、省经委:
  闽冶党[83]57号报告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建省冶金工业公司改为福建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总公司内设:办公室、政治处、钢铁生产处、有色生产处、矿山处、计划综合处、经营管理处、建设技改处、科技监督处等八处一室。核定企业编制七十三名。原省冶金工业厅的行政编制五十五名由省编委统一收回。其行政经费使用至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底止。
  二、省标准计量局设在原省冶金工业厅内的标准化室在省标准计量局未提出改革方案之前,仍暂归省冶金工业总公司领导。其五名市事业编制继续使用。
  三、原省冶金工业厅所属的设计院、科研所、中专学校干训班等事业单位,归属于省冶金工业总公司领导。总公司对上述事业机构如何改革请即着手进行研究并尽早提出改革方案报省编委审核。在未改革之前人员编制与经费开支均暂维持现状不变。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三明钢铁厂实行投入产出
  承包责任制的批复
  闽政[1985]综370号
  三明钢铁厂:
  根据中央关于改革经济体制的精神,为了增强三钢这一重点企业的活力和实力,进一步调动干部、工人的生产积极性,加速发展我省钢铁工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同意在一九八五年至一九九O年期间对三明钢铁厂实行投入与产出承包责任制。经过多次协商具体方案规定如下:
  一、关于承包生产能力和产量。
  从一九八五年到一九八九年,应达到的生产能力:钢从24万吨发展到50万吨;钢材从18万吨发展到42万吨;生铁从26万吨发展到52万吨;焦炭从20万吨发展到36万吨。全厂综合生产能力约翻一番。
  从一九八五年到一九九O年,钢材产量应达到180万吨,分年度如下:一九八五年20万吨,一九八六年22万吨,一九八七年24万吨,一九八八年34万吨,一九八九年38万吨,一九九O年42万吨(总产量允许累计完成)。二、关于包干基建项目、投资及实施办法。
  为了达到上述生产规模,原则上同意三钢上报的规划。三钢应建设以下重点项目:(1)新建80型42孔加13孔炼焦炉一座;(2)炼铁厂新建3号高炉收尾。1、2号高炉大、中修、扩容、另增添50m2烧结机1台;(3)炼钢厂新增5吨电弧炉2座、连铸机2台、6000m3制氧机1台;600吨混铁炉一座;(4)轧钢厂棒材车间搬迁,对无缝管、直条、线材车间进行改造;(5)动力系统和环保设施配套;(6)厂内电、水、运输设施、总图、机修、石灰石矿及福利设施等。
  据初步匡算,这些项目总投资2.63亿元。资金来源一是工厂的自有资金,二是可向兄弟单位集资,三是向省建设银行贷款。三钢应根据生产建设发展规划,提出分年度的项目实施方案,报省计委列入年度基本计划并确定施工招标数的资金渠道。三钢可自行选择招聘施工单位,以加快建设进度。
  三、关于建设资金筹集、产品分配和利税上交办法。
  省对三钢采取的原则是:利润上交和产品上调量基本上维持基数,产品价格平议结合,让利让税,资金自求平衡。
  1.一九八五年至一九九O年六年所包干生产的钢材180万吨中,上交省统配的部分为: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七年每年15万吨钢材和铸造生铁0.5万吨;从一九八八年开始,每年递增上交钢材0.5万吨(所需原材料酌情拨补);六年共上交省统配钢材93万吨,铸造生铁3万吨,价格按省物委批准的出厂价计算。
  2.为弥补省计划内钢材分配的缺口,在省计划调拨以外的包干生产钢材中,从一九八六年开始每年应有25%数额交省计划部门优先选购,价格略低于市场售价。其余部分可随行就市,但除向省外串换原材料、燃料外,只允许在本省内自销。
  3.在实行投入产出承包期内,企业实现利润超过1321万元基数(实行工资总额与上交税利挂钩后,其利润基数及企业留利应由省财政厅核定,予以相应调整)部分,除提取福利基金后,可全部用于归还扩建贷款。企业未用于还贷的新增利润部分,仍应按第二步利改税核定的方案交纳所得税和调节税。产品增值税按现行税率交纳,今后税种或税率若有变动,应按新办法执行,影响上交利润基数的可作相应调整。
  4.固定资产折旧费(包括今后新增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三钢作为扩建还贷资金。
  根据以上四项规定,六年中,三钢由于生产发展新增的利润、产品议价销售增加收入的留成、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企业利润留成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基本上可以还清扩建项目的银行贷款和利息,若有少量不足,留待一九九一年由三钢归还。如经过努力提前还清本息,借款合同规定期内的利息节余部分全部留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和职工奖励。
  四、外部供应原材料、燃料、电力和运输问题。
  1.铁矿石供应:除现有矿山要努力挖潜增产外,“七五”期间先上阳山铁矿一期工程,年产原矿15万吨,铁精矿7万吨规模,确保一九八八年投产;阳山二期工程及洛阳矿区深部开采,也要做好前期工作,以便今后安排建设。阳山铁矿一期工程已由省列入一九八五年基建预备项目计划,并安排了投资。
  2.每年需要的洗精煤、烟煤、无烟煤,以一九八四年分配数为基数,由省安排,不足部分由企业自筹协作解决,铁路运输请省经委安排。四十二孔焦炉建成投产后所需洗精煤,由省计委和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向中央申请,尽可能争取多供应。
  3.需要增加的电耗和铁路运输量由省、市在电力建设和鹰厦线改造中作为重点安排。
  五、关于工资总额问题。
  同意三钢按照国务院[1985]2号文件精神和中央有关部委规定的实施办法,实行工资和奖金与上缴利税(还贷部分按50%视同上缴利润)挂钩。一九八五年和一九八六年,上缴利税分别比上年增长1%,工资总额相应增加1%;一九八七年至一九九O年上缴利税分别比上年每增长1%,工资总额可增加0.5%。若上缴税利下降时,工资总额相应下浮,下浮幅度最多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工资调节税按有关规定办理。
  一九八四年底前在三钢大集体职工1103人,工资总额119.13万元,系原计划内顶岗位的,可视同全民职工实行工资浮动。
  三钢可在上述原则下,自行制定工资改革方案,报省、市有关部门备案。
  由于实行工资总额与上交利税挂钩浮动的办法,企业不再从利润中提取职工奖励基金,可按全额利润提取5%作为职工福利基金。
  本方案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有关衔接手续由三明钢铁厂向省各有关部门办理。
  三明钢铁厂实行投入产出承包制,是我省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搞活大型企业的一项尝试。三钢在贯彻执行以上承包方案过程中,应加强对全厂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进一步树立全局观点,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共同完成总承包任务,对国家多作出贡献而努力。省内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主动支持,力促该项承包目标顺利实现。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五年七月八日
  关于同意南平铝厂实行
  投人产出承包责任制的批复
  闽政[1986]综136号
  省冶金工业总公司:
  为了增强南平铝厂这一重点企业的活力,提高自我改造、自我发展能力,加速发展我省有色金属工业,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经研究,同意在1986~1992年期间对南平铝厂实行投入产出承包责任制。现将具体方案批复如下:
  一、关于承包生产能力和产量。
  南平铝厂实行投入产出承包责任制从1986年1月1日~1992年12月31日。
  从1986~1992年应达到生产能力:电解铝从6000吨发展到24000吨。加速提高铝材加工产品质量,但规模不宜扩大。根据市场需求,可在增加规模品种上进行相应配套改造,更好地发挥经济效益。电解铝分年度产量分别如下:1986年5700吨,1987年5700吨,1988年10000吨,1989年14600吨,1990年22000吨,1991年24000吨,1992年24000吨(总产量允许累计完成)。
  二、关于投资包干项目及实施办法。
  原则上同意南平铝厂上报的技术改造总体规划,主要项目内容如下:
  1.电解铝扩建工程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在1988年3月前建成,增加8900吨/年电解铝生产能力,第二步在1989年完成,增加9100吨/年电解铝生产能力,直至1990年形成年产24000吨电解铝生产规模。
  2.增加一台小型挤压机与现有1600吨挤压机配套。
  3.在建制窗车间收尾,规模不能扩大。
  4.同电解铝二期工程配套的外部供电系统、铁路专用线等配套工程。
  5.动力系统和环保设施配套。
  6.厂内电、水、运输设施,总图及部分福利设施等。
  以上扩建项目初步匡算,需要总投资7435.77万元(其中外汇42万美元)。资金来源一是工厂自筹资金985万元;二是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与漳州市合资的“东南铝容器有限公司”集资1500万元;三是从1986~1989年由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5000万元。南平铝厂应根据生产建设发展规划,按项目建设和审批程序,认真做好前期工作,由省经委根据项目进度列入年度技改计划。南平铝厂可进行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亦可自行加工安装,以保证工程质量和加快建设进度。
  三、关于建设资金筹集、产品分配和利税上缴办法。
  省对南平铝厂采取的原则是:利润上缴和产品上调量按确定基数,在承包期维持不变,产品价格平议结合,资金自求平衡。
  1.1986~1992年承包期间,每年上交省统配部分为:1986~1992年电解铝2000吨、铝杆1000吨,7年共上交电解铝14000吨、铝杆7000吨,价格按省物委批准的出厂价计算。对一、二期新增加的电解铝可按下列比例进行分配:1/3供应“漳州东南铝容器有限公司”;1/3由省统一调剂补我省工业生产材料的缺口(其中1/3调铝锭,2/3根据生产需要调铝杆、铝板或铝合金等),销售价格应低于市场价格5~10%;1/3可由企业随行就市,在省内自行销售(滞销品种例外)。南平铝厂从1986年起,电解铝合格率必须达到100%,一级品率必须达到90%以上。铝锭、铝材的调拨、分配均由有关双方签订合同,严格按合同办衷。
  2.在实行投入产出承包期内,以1984年利润190万元为基数(上缴省财政133万元),超过基数部分的利润,除提取福利基金外,可用于归还贷款。企业实行“工改”后,职工福利基金留利比例还贷部分从8.6%调为11%。产品税按现行税率交纳,原已批准免税的产品仍执行免税。今后税种税率若有变动,应按新规定执行,但不调整利润基数。在实行投入产出承包期间,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包括今后新增固定资产的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用于还贷和零星技术改造。如经过努力,在承包期内提前还清本息,节余的利息部分归企业,用于发展生产和职工奖励。企业在还贷期间超额利润若不用于归还贷款的,应按规定照交所得税和调节税。
  3.实行本办法期满后,企业必须还清所有贷款,否则,所欠贷款需用企业自有资金偿还。
  四、原材料、电力供应和运输问题。
  1.生产用的氧化铝、阳极糊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福州分公司负责向总公司申请纳入计划供应。
  2.南平铝厂分期扩建后用电,请省电力局安排,并按省计委闽计便(86)第02号文,以投产时的计划内工业用电的电价计算。
  3.南平铝厂铁路专用线建设,按1985年10月份省有关部门及福州铁路局会审通过的方案,与新建的南平十里安车站同步建设,以解决南平铝厂主要原材料及10万吨产品的运输问题。
  五、关于工资总额问题。
  1.南平铝厂是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企业,按省劳动局、财政厅核定的工资总额与利润基数,实行利税增长1%,工资总额增长0.57%,一定3年不变。同时还贷部分按50%的比例视同上缴税利。
  2.新建扩建项目需新增的职工,经省劳动局、财政厅审核后,相应调整工资基数和上缴税利基数。
  3.南平铝厂可在上述原则下,自行制定厂内工资改革方案,报省有关部门备案。由于实行工资总额与上交税利浮动的办法,企业不再从利润中提取职工奖励基金,可按本承包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本批复1986年1月1日起实行,有关手续请南平铝厂向省有关部门办理。
  南平铝厂实行投入产出承包制,是继三钢后我省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搞好搞活大中型企业的又一个尝试。南平铝厂应加强对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树立全局观念,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总承包任务,为国家多作贡献。省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扶持,加强指导协调,促进该承包目标顺利实现。
  福建省人民政府
  1986年4月2日
  关于三明钢铁厂
  第二轮承包方案的批复
  闽政[1991]综142号
  三明钢铁厂:
  三钢办[1990]171号报告悉。你厂第一轮承包六年,是发展最快、效益最好、贡献最多、变化最大、职工生活改善显著的六年。为扶持你厂更快发展,省政府同意实行第二轮承包。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承包期限
  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二、承包形式
  实行以“三包一挂”为主要内容的投入产出承包经营责任制。
  三、承包内容
  1.包上交指令性统配钢材。以十六万五千吨为基数,一九九一年起每年递增五千吨,每年固定上交铸造生铁五千吨。
  2.包上交利润。核定实现利润基数一千零八十七万元,其中,每年固定上交省财政七百六十三万元,二百五十万元用于职工福利,其余用于生产发展。超过核定的实现利润基数部分,全留给企业,按5%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后,95%用于生产发展和建设。
  3.包改造、扩建资金投入。同意你厂“八五”期间填平补齐扩建到七十万吨钢综合生产能力。所需资金投入及“七五”期间五十万吨钢续缓建配套项目缺口资金,由企业生产发展基金、超利留成、折旧基金、减免部分增值税及银行贷款等多渠道解决。减免增值税问题,按《省委、省政府三明钢铁厂现场办公纪要》规定执行。贷款请银行继续予以支持。
  4.实现利税总额与工资总额挂钩,具体由你厂与省工改办、劳动局、财政厅、冶金工业总公司商定。
  四、其它考核指标
  第二轮承包期间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经营管理及国有资产保增值等方面的考核指标,由省经委、财政厅、冶金工业总公司和国有资产管理局具体下达。
  五、三钢第二轮承包的奖罚,要与各项承包任务的完成情况和考核指标挂钩,具体办法由省计委、经委、财政厅会同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制定。
  六、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应一如既往地支持三钢生产和建设,为三钢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七、三钢要认真挖潜改造,填平补齐,保证一九九五年发展形成七十万吨钢综合生产能力。同时,希望三钢认真开展学习武钢活动,向管理要质量,向管理要效益,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坚持两个文明和生产建设一起抓,争取生产上台阶,管理上水平,企业上等级,真正办成社会主义企业,为我省改革开放作出重大贡献。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对三明钢铁厂等
  六个企业实行省计划单列的通知
  闽政[1990]综118号
  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扶持大中型企业的发展,省政府决定,从一九九O年一月一日开始,对三明钢铁厂、三明化工厂、福州第二化工厂、福建水泥厂、福建化纤化工厂、福建星光造纸集团公司(即南平造纸厂主体所属企业)等六个企业实行省计划单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省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没有改变之前,企业上缴的税利按现行省、市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分配办法办理,财务管理隶属于省企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企业的税收由省税务局直征所直接管征。企业未到期的承包合同不变。
  二、生产计划、物资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包括基建、技改)、信贷资金计划、人事劳动工资计划等由省直有关综合部门商省企业主管部门后直接下达到企业;行业管理归U省企业主管部门;日常生产调度以省企业主管部门为主,有困难或遇到重大问题时,由省工交生产总调度室协助。
  三、董事长、副董事长、厂长(总经理)由省企业主管部门考核,提出人选意见,征求省经委意见后任免;副厂长(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由厂长(总经理)提名,省企业主管部门考核,征求省经委意见后任免。
  党委书记、副书记由省企业主管部门考核,提出人选意见,征求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意见(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未成立之前征求省委组织部意见)和当地党委意见后,按党章规定选举、任免。
  副厅级企业的厂长(总经理)、党委书记按原干部管理规定任免。其副职按上述规定办理。
  四、实行省计划单列企业具体移接手续,由省经委牵头,省委组织部、省计委、财政厅、物资厅、工商银行、人事局、劳动局、税务局及省企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参加,组成专门工作小组抓紧办理。
  对大中型骨干企业实行省计划单列,是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进一步搞好搞活企业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都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O年七月九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
  福建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的通知
  闽政[1997]文21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福建省党政机构改革的通知》(中委[1994]156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福建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福建省省级党政机构开展“三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委[1994]13号)规定精神,现就福建省冶金工业厅转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福建省冶金工业厅成建制转为福建省冶金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为省政府直属企业,总公司领导按厅级配备。原行政管理职能交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原行业管理职能移交给新设立的福建省冶金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
  二、同意将原省冶金工业厅直属企事业单位(南平铝厂的国有资产是否授权留后待定)所占有的国有资产出资者权利授予总公司,并统一承担授权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原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具体授权事宜,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转制前的债权债务,按国家清产核资等有关政策执行;转制后总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财政、财务政策,由省财政厅按照现行国家有关规定补充制定。
  三、转制后的总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鉴于目前组建董事会条件尚未具备,待条件成熟后,按照《公司法》逐步进行规范,组建董事会。
  四、根据公司的发展和经营需要,总公司可自主设立内部机构。核定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在转制过渡期内企业编制94名(含省冶金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企业编制10名)。核定正副董事长、总经理职数4~7名,处级领导职数23名。
  根据闽纪综[1995]019号文件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省直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1996]3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同意设立福建省冶金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行业管理办公室)。行业管理办公室暂挂靠在总公司,受省经贸委和总公司的双重领导,其业务由省经贸委领导,人、财、物等由总公司管理。行业管理办公室为处级机构,人员编制10名,在总公司的企业编制总数内单列,其中,正副主任职数3名。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总公司征得省经贸委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行业管理办公室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以当年省直机关人员经费标准拨给。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转制过渡期时间的推移,行业管理职能将逐步移交给省政府综合经济部门。
  省冶金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主要提出行业规划建议,行使协调、统计、咨询、服务等职能,具体为:
  (一)根据国家及省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提出冶金行业导向及产业政策建议、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投资方向草案。协助有关部门审查冶金行业的重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合资经营等项目。
  (二)提出冶金行业技术进步的有关政策建议。编制冶金行业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冶金行业内重大科研项目技术攻关、重大科研成果审定与推广、重大技术装备引进和国产化工作。
  (三)组织制定冶金行业技术经济标准和规范,经国家或省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发入产品许可证。对冶金行业质量检测中心(站)进行业务指导。
  (四)负责冶金行业统计数据和技术经济信息的汇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工作。开展冶金行业的调查研究、市场预测、咨询服务工作。掌握冶金行业生产经营动态和在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建议。
  (五)协助省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宏观调控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冶金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审核并申报企业自营进出口权。
  (六)协助省政府做好冶金行业地方法规的起草工作,经授权监督实施。组织制定企业管理规范和指标评价体系,并监督实施。
  (七)指导下一级冶金行业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冶金行业人才教育培训和社团组织工作,归口管理冶金行业的重大活动。
  (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根据闽委办[1994]42、44号文件精神,确定总公司的过渡期为3年,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算。原省冶金工业厅所属事业单位暂委托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管理,其经费渠道暂时不变;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在3个月内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和符合条件提前退休的人员,由转制后的经济实体负责管理,其享受待遇不变,并参加公费医疗,经费由省财政核定拨给。以后办理离退休的人员,按转制后实体的离退休人员待遇执行,其经费由企业负担。
  七、有关财税、铺底资金、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进出口经营权、党群机构的设置等问题,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政府专业经济行政管理部门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委办[1994]44号)的规定执行。
  请按上述通知精神,抓紧总公司的注册登记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冶金工业志

《福建省志·冶金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冶金工业的发展历程,包括从1958年开始的雏形、经历的徘徊和坎坷,以及改革开放后的振兴和特色发展。至1999年底,福建冶金工业已形成钢铁业、铝业、钨业、矿业等四大系列,近百种黑色和有色金属的采选、冶炼、加工产品,以及教育、科研、设计、商贸等比较完善的冶金工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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