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资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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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冶金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6756
颗粒名称: 二、工资管理
分类号: F244
页数: 2
页码: 446-44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冶金行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逐步建立了工资管理制度,并实行不同的工资政策。在成立之初,福建冶金行业的工资管理较为简单,私营企业由业主裁定,国营企业采用统一的工资等级标准。随着国家的发展和政策的演变,福建冶金行业逐渐改变了工资管理方式。从1957年开始,实施了8级工资制,并根据福建省的相关规定进行工资等级标准的确定。在工资管理中也逐步引入了津贴制度,包括岗位津贴、保健津贴、夜班津贴等。而后,福建冶金企业在不同时期受到国家和省级政策的影响,进行了工资制度的改革和调整,包括恢复奖金和岗位津贴、实行利税挂钩工资、实行投入产出承包责任制等。
关键词: 福建省 冶金工业 工资管理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福建省冶金行业规模很小,没有统一的工资管理和相关的工资政策法规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2年,福建省冶金行政管理机关干部享受国家供给制,1952年后,逐步改为享受国家行政级别工资。冶金私营企业职工工资由私营业主裁定。
  1957年,福建私营冶金企业改造为地方国营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统一实行8级工资制,执行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制定的工资等级标准。由于福建省没有制定福建冶金产业类别工资标准,自1957年始,工资评定沿用:管理干部套用国家行政级别标准;各类技术人员套用国家相应的技术级别标准;工人套用福建地方机械重工级别标准。由各单位参照福建省人事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相应评定办法进行评定,评定结果报各隶属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干部编制报省人事局、工人编制报省劳动局审批。
  由于福建冶金企事业所驻的各地区生活水准和各企业工作岗位条件差异,1957年后,福建冶金企事业单位参照福建省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津贴范围及标准,在工资外对职工逐步执行津贴。主要津贴种类有:岗位津贴、保健津贴、夜班津贴等。
  1959年,冶金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颁发《关于制发“关于工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精神,加强对企业工资基金开支计划的审批、年终稽核管理,遏制计划外临时性工资开支。
  1966年,福建冶金企事业单位开始实行粮食补贴。同年,取消奖金并将岗位津贴改成附加工资。1977年,福建冶金企业恢复实行高温岗位津贴。1978年,福建冶金管理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恢复实行奖励制度,奖金按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提取,附加工资继续保留。1979年,各类承包、租赁及私营的冶金企业,职工工资及奖励制度由企业商定。是年,福建省革命委员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等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精神,选定三明钢铁厂、南平铝厂列为首批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单位,实行“全额利润包干分成制”,批准职工奖励基金占企业利润包干留成比例:其中三明钢铁厂占11%,南平铝厂占13.8%。从此,福建冶金行业开始在国家工资法规指导下,逐步改革工资分配制度。
  1984年,三明钢铁厂、南平铝厂作为省人民政府54家中的试点企业,在福建冶金行业中率先实行定额留利、超额分成、工资与上交国家利税挂钩。1985年,省冶金管理机关实行行政结构工资、事业单位实行事业结构工资、企业实行岗位结构工资。“三资”冶金企业工资管理制度由“三资”企业董事会自主确定。同年7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在(关于三明钢铁厂实行投入产出承包责任制的批复)中,同意三明钢铁厂:1985年和1986年上缴利税分别比上年增长1%,工资总额相应增加1%;1987年上缴税利分别比上年每增长1%,工资总额可增加0.5%。若上缴税利下降,工资总额相应下浮,下浮幅度最多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工资调节税按有关规定办理。1984年底前在三钢大集体职工系原计划内顶岗位的,可视全民职工实行工资浮动。在上述原则下自行制定工资改革方案,报省、市有关部门备案。
  1986年4月,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南平铝厂实行投入产出承包责任制的批复》,规定南平铝厂是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企业,按省劳动局、财政厅核定的工资总额与利税基数,实行利税增长1%,工资总额增长0.57%,一定三年不变等。南平铝厂自行制定厂内工资改革方案,报省有关部门备案。同年,冶金矿山企业实行省人民政府关于矿山工作津贴的规定。
  1988年12月,省工资改革领导小组、省劳动局、省财政厅联合下文批准省冶金工业总公司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浮动办法。省冶金总公司1988年工资总额基数1017.14万元;实现利税基数2674.35万元;总挂钩浮动比例为1:0.7;粮油、主副食品价格补贴及计划外用工工资等合计262.74万元不核入挂钩基数,另行核给,不参与挂钩浮动。还规定:对省下达的工资总额和总挂钩后当年增加的效益工资,在按政策规定安排使用后有剩余的如需要调整使用,均要报省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根据总挂钩方案,批准南平铝厂继续采用工资总额同上缴利税挂钩形式;潘洛铁矿、冶金矿山公司、厦门钨品厂、厦门冶金工贸公司、福州钢窗厂采用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形式;浦城铜矿、省冶金接待站采用工资总额包干的形式。原则上以企业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指标,作为考核调整使用各企业间效益工资依据,重点考核质量、品种、消耗、安全、劳动生产率及上缴利税指标完成情况。
  1992年,省直属国营冶金企业开始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度,各企业结合本单位情况调整订立工资方案,报行政主管部门核批。翌年,省劳动局批准南平铝厂、厦门钨品厂岗位技能工资方案。同年,省冶金总公司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区开放开发若干问题的决定》,除福州、厦门市区外的冶金企业,可视企业效益状况实行山区工龄津贴和山区服务津贴。
  1994年,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有关调整岗位等级工资标准的文件精神,福建冶金国营企业在原岗位工资标准基础上,进行了增加额度不低于50元的调整。三明钢铁厂、南平铝厂、厦门钨品厂、潘洛铁矿等厂矿都制定了岗位技能工资级别标准。
  1997年11月,福建省人事厅批准:福建省冶金总公司工资制度由原行政结构工资改为参照事业工资制实行。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冶金工业志

《福建省志·冶金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冶金工业的发展历程,包括从1958年开始的雏形、经历的徘徊和坎坷,以及改革开放后的振兴和特色发展。至1999年底,福建冶金工业已形成钢铁业、铝业、钨业、矿业等四大系列,近百种黑色和有色金属的采选、冶炼、加工产品,以及教育、科研、设计、商贸等比较完善的冶金工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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