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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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冶金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6755
颗粒名称: 一、劳动管理
分类号: F243.1
页数: 4
页码: 443-44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冶金行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逐步改变了劳动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的方式。在劳动组织管理方面,福建冶金企业先采用了苏联的系统管理模式,强调统一的计划管理和规章制度,后来逐步转向企业自行确定劳动组织形式并下放管理权。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从计划管理模式转变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介绍就业、职工自愿组织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此外,还涉及到岗位分析法、效率法、工资制、劳动保险等方面的管理。
关键词: 福建省 冶金工业 劳动管理

内容

(一)劳动组织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福建冶金仅有一些官府督办和私营的小采矿和冶炼小作坊,业主自行管理,业主既是生产劳动组织者,又是掌握生产技术特长的劳动者,凭经验进行劳动组织,实行原始的直线管理。
  1949年10月至1956年,福建冶金私营业主多为投资者,以聘请代理人和技术专长人员凭经验进行管理,规章制度不全,劳动管理多采用职能管理法。
  1957年后,福建冶金企业完成地方国营的社会主义改造,国家投资扩大了原有的生产规模,组建福建省属地方国营冶金企业和地、市属地方国营冶金企业,各企业劳动管理参照和沿用苏联的系统管理模式,强调推行高度统一的计划管理和与之相适应的整套规章制度,职能管理机构设置上下对口,管理人员任免、人员流动需经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8小时工作制;企业实行厂、车间、班组三级管理,连续三班轮倒工作制;由用工单位根据管理岗位及操作岗位自主申请、组织定员、定额,逐级对口上报审批。省级管理机关编制由省编制委员会审批,省属冶金事业单位编制由省冶金行政劳动管理部门核定,报经省编制委员会审批。省属企业由省冶金行政劳动管理部门审批,报省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核批;地、市、县属企业报由各地(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逐级下达正式定编、定员、定额。福建省冶金各企事业单位沿用的定员方法有:(1)适用于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岗位分析法;(2)适用于操作人员的岗位法;(3)适用于机械修造人员的效率法;(4)适用于文教、医疗、食堂人员的比例法。主要沿用的定额方法为:(1)适用于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工作定额法;(2)适用于操作人员的管理定额法;(3)适用于机械修造人员的工时定额法;(4)适用于矿山开采的产量定额法以及综合采用了经济估计法、技术定额法、统计分析法、类推比较法。各企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了厂规厂法,如三明钢铁厂的《福建省三明钢铁厂组织条例(草案)》等。
  1961年,国家颁布《国营工矿企业管理工作条例(草案)》,福建冶金劳动管理参照贯彻条例,对各企业已执行的劳动组织条例进行修订完善,核定岗位人员。
  1979年后,福建省开始出现各种形式租赁承包的冶金企业。其中作为省人民政府指定试点扩权企业的三明钢铁厂、南平铝厂,基本上延续原有劳动组织管理形式。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总结建国以来冶金工业劳动管理的特殊性,颁发《冶金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全省国营冶金企业依照该部颁标准,重新核定岗位定员定额,并采取组织厂内劳动服务公司等措施,消化富余人员。
  1985年后,福建省冶金工业厅根据国家决定,逐步下放企业管理权,国营冶金企业开始自行确定劳动组织形式及中层管理干部任免和岗位人员设置,报各隶属主管部门备案。“三资”冶金企业以设备引进国的劳动组织模式为基础,参考中国相关模式设定方案,报董事会审定企业劳动组织管理。
  1990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三明钢铁厂等6个企业实行省计划单列的通知》中决定:厂长提名副厂长、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人选,报省冶金工业总公司考核,征求省经委意见后任免,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提名厂长人选,征求省经委意见后任免。
  1993年,国家冶金工业部为适应不断更新的冶金生产技术要求,颁布新的《冶金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提供企业参考。福建国营冶金企业参照新标准,重新修订了岗位定员、定额。
  (二)劳动用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福建冶金小采矿和小冶炼作坊,时兴时废,劳动用工随意性大,无确切史料可考。
  1949~1957年,福建冶金私营企业用工由各业主自行裁定。
  1957年后,福建冶金劳动用工管理贯彻执行福建省组织人事管理部门、福建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计划管理模式。省级冶金管理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配置执行福建省编制委员会的定员编制,企业单位用工由用工单位申请,报福建省冶金劳动主管部门审批。干部配置统一向省冶金人事管理部门申请指标,由福建省组织人事管理部门介绍,主要对象为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及系统外调剂;工人招工指标由福建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下达,经由福建省冶金劳动管理部门将指标分配给用工单位,用工单位依据指标所规定的地区、市、县,由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配合,按名额统一介绍调配,主要对象为复员退伍军人和城镇待业者。
  “文化大革命”期间,福建冶金劳动管理受干扰,管理削弱,计划外先招工后追补指标审批的情况时有发生。1970年底,冶金企事业单位执行省革命委员会决定,开始按计划招收上山下乡知识青年。1971年底,福建冶金企业、事业单位较1966年新增职工15000多人。
  1972年,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冶金工业局先后两次转发国家关于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的文件,抓劳动用工管理,使之恢复到“文化大革命”前的管理模式。
  1979年后,福建出现的各种形式的承包、租赁和私营冶金企业,其劳动用工管理自主。
  1981年,福建国营冶金企业遵照国家劳动部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有关劳动管理的改革方案,开始逐步实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介绍就业、职工自愿组织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劳动用工管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介绍就业的对象为城镇复员退伍军人、技校毕业生、插队和城镇待业知识青年、本单位的退休职工子女等。
  1985年,福建“三资”冶金企业劳动用工由“三资”企业自主。其中,国资参股的合资企业劳动用工,报国资隶属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原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合同制的职工,档案保留原身份。1986年,福建省冶金工业厅贯彻执行国家新的国营企业劳动用工政策,取消退休职工子女补员,实行劳动用工“双向选择”,建立就业考工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用工由用工单位自主决定。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冶金工业志

《福建省志·冶金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冶金工业的发展历程,包括从1958年开始的雏形、经历的徘徊和坎坷,以及改革开放后的振兴和特色发展。至1999年底,福建冶金工业已形成钢铁业、铝业、钨业、矿业等四大系列,近百种黑色和有色金属的采选、冶炼、加工产品,以及教育、科研、设计、商贸等比较完善的冶金工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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