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劳动工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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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冶金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6754
颗粒名称: 第九节 劳动工资管理
分类号: F244
页数: 13
页码: 443-45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冶金行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开始对劳动工资进行管理。劳动组织管理方面,企业采用系统管理模式,定员定额管理,并实行岗位分析法及效率法等定员方法。劳动用工管理方面,采取计划管理模式,包括就业介绍、自愿就业和自谋职业等方式。工资管理方面,实行工资制、工资挂钩和岗位技能工资制等。劳动保险方面,职工享受劳动保险的权益,并逐步引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关键词: 福建省 冶金工业 劳动工资管理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冶金行业开始对劳动工资实行管理,在冶金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内设置劳动工资管理机构,配置专职人员,执行国家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有关劳动工资的政策、法规,进行以劳动和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管理。全省冶金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相应的职能机构,执行福建省冶金工业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劳动工资管理规定。
  一、劳动管理
  (一)劳动组织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福建冶金仅有一些官府督办和私营的小采矿和冶炼小作坊,业主自行管理,业主既是生产劳动组织者,又是掌握生产技术特长的劳动者,凭经验进行劳动组织,实行原始的直线管理。
  1949年10月至1956年,福建冶金私营业主多为投资者,以聘请代理人和技术专长人员凭经验进行管理,规章制度不全,劳动管理多采用职能管理法。
  1957年后,福建冶金企业完成地方国营的社会主义改造,国家投资扩大了原有的生产规模,组建福建省属地方国营冶金企业和地、市属地方国营冶金企业,各企业劳动管理参照和沿用苏联的系统管理模式,强调推行高度统一的计划管理和与之相适应的整套规章制度,职能管理机构设置上下对口,管理人员任免、人员流动需经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8小时工作制;企业实行厂、车间、班组三级管理,连续三班轮倒工作制;由用工单位根据管理岗位及操作岗位自主申请、组织定员、定额,逐级对口上报审批。省级管理机关编制由省编制委员会审批,省属冶金事业单位编制由省冶金行政劳动管理部门核定,报经省编制委员会审批。省属企业由省冶金行政劳动管理部门审批,报省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核批;地、市、县属企业报由各地(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逐级下达正式定编、定员、定额。福建省冶金各企事业单位沿用的定员方法有:(1)适用于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岗位分析法;(2)适用于操作人员的岗位法;(3)适用于机械修造人员的效率法;(4)适用于文教、医疗、食堂人员的比例法。主要沿用的定额方法为:(1)适用于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工作定额法;(2)适用于操作人员的管理定额法;(3)适用于机械修造人员的工时定额法;(4)适用于矿山开采的产量定额法以及综合采用了经济估计法、技术定额法、统计分析法、类推比较法。各企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了厂规厂法,如三明钢铁厂的《福建省三明钢铁厂组织条例(草案)》等。
  1961年,国家颁布《国营工矿企业管理工作条例(草案)》,福建冶金劳动管理参照贯彻条例,对各企业已执行的劳动组织条例进行修订完善,核定岗位人员。
  1979年后,福建省开始出现各种形式租赁承包的冶金企业。其中作为省人民政府指定试点扩权企业的三明钢铁厂、南平铝厂,基本上延续原有劳动组织管理形式。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总结建国以来冶金工业劳动管理的特殊性,颁发《冶金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全省国营冶金企业依照该部颁标准,重新核定岗位定员定额,并采取组织厂内劳动服务公司等措施,消化富余人员。
  1985年后,福建省冶金工业厅根据国家决定,逐步下放企业管理权,国营冶金企业开始自行确定劳动组织形式及中层管理干部任免和岗位人员设置,报各隶属主管部门备案。“三资”冶金企业以设备引进国的劳动组织模式为基础,参考中国相关模式设定方案,报董事会审定企业劳动组织管理。
  1990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三明钢铁厂等6个企业实行省计划单列的通知》中决定:厂长提名副厂长、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人选,报省冶金工业总公司考核,征求省经委意见后任免,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提名厂长人选,征求省经委意见后任免。
  1993年,国家冶金工业部为适应不断更新的冶金生产技术要求,颁布新的《冶金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提供企业参考。福建国营冶金企业参照新标准,重新修订了岗位定员、定额。
  (二)劳动用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福建冶金小采矿和小冶炼作坊,时兴时废,劳动用工随意性大,无确切史料可考。
  1949~1957年,福建冶金私营企业用工由各业主自行裁定。
  1957年后,福建冶金劳动用工管理贯彻执行福建省组织人事管理部门、福建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计划管理模式。省级冶金管理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配置执行福建省编制委员会的定员编制,企业单位用工由用工单位申请,报福建省冶金劳动主管部门审批。干部配置统一向省冶金人事管理部门申请指标,由福建省组织人事管理部门介绍,主要对象为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及系统外调剂;工人招工指标由福建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下达,经由福建省冶金劳动管理部门将指标分配给用工单位,用工单位依据指标所规定的地区、市、县,由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配合,按名额统一介绍调配,主要对象为复员退伍军人和城镇待业者。
  “文化大革命”期间,福建冶金劳动管理受干扰,管理削弱,计划外先招工后追补指标审批的情况时有发生。1970年底,冶金企事业单位执行省革命委员会决定,开始按计划招收上山下乡知识青年。1971年底,福建冶金企业、事业单位较1966年新增职工15000多人。
  1972年,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冶金工业局先后两次转发国家关于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的文件,抓劳动用工管理,使之恢复到“文化大革命”前的管理模式。
  1979年后,福建出现的各种形式的承包、租赁和私营冶金企业,其劳动用工管理自主。
  1981年,福建国营冶金企业遵照国家劳动部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有关劳动管理的改革方案,开始逐步实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介绍就业、职工自愿组织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劳动用工管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介绍就业的对象为城镇复员退伍军人、技校毕业生、插队和城镇待业知识青年、本单位的退休职工子女等。
  1985年,福建“三资”冶金企业劳动用工由“三资”企业自主。其中,国资参股的合资企业劳动用工,报国资隶属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原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合同制的职工,档案保留原身份。1986年,福建省冶金工业厅贯彻执行国家新的国营企业劳动用工政策,取消退休职工子女补员,实行劳动用工“双向选择”,建立就业考工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用工由用工单位自主决定。
  二、工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福建省冶金行业规模很小,没有统一的工资管理和相关的工资政策法规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2年,福建省冶金行政管理机关干部享受国家供给制,1952年后,逐步改为享受国家行政级别工资。冶金私营企业职工工资由私营业主裁定。
  1957年,福建私营冶金企业改造为地方国营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统一实行8级工资制,执行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制定的工资等级标准。由于福建省没有制定福建冶金产业类别工资标准,自1957年始,工资评定沿用:管理干部套用国家行政级别标准;各类技术人员套用国家相应的技术级别标准;工人套用福建地方机械重工级别标准。由各单位参照福建省人事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相应评定办法进行评定,评定结果报各隶属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干部编制报省人事局、工人编制报省劳动局审批。
  由于福建冶金企事业所驻的各地区生活水准和各企业工作岗位条件差异,1957年后,福建冶金企事业单位参照福建省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津贴范围及标准,在工资外对职工逐步执行津贴。主要津贴种类有:岗位津贴、保健津贴、夜班津贴等。
  1959年,冶金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颁发《关于制发“关于工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精神,加强对企业工资基金开支计划的审批、年终稽核管理,遏制计划外临时性工资开支。
  1966年,福建冶金企事业单位开始实行粮食补贴。同年,取消奖金并将岗位津贴改成附加工资。1977年,福建冶金企业恢复实行高温岗位津贴。1978年,福建冶金管理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恢复实行奖励制度,奖金按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提取,附加工资继续保留。1979年,各类承包、租赁及私营的冶金企业,职工工资及奖励制度由企业商定。是年,福建省革命委员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等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精神,选定三明钢铁厂、南平铝厂列为首批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单位,实行“全额利润包干分成制”,批准职工奖励基金占企业利润包干留成比例:其中三明钢铁厂占11%,南平铝厂占13.8%。从此,福建冶金行业开始在国家工资法规指导下,逐步改革工资分配制度。
  1984年,三明钢铁厂、南平铝厂作为省人民政府54家中的试点企业,在福建冶金行业中率先实行定额留利、超额分成、工资与上交国家利税挂钩。1985年,省冶金管理机关实行行政结构工资、事业单位实行事业结构工资、企业实行岗位结构工资。“三资”冶金企业工资管理制度由“三资”企业董事会自主确定。同年7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在(关于三明钢铁厂实行投入产出承包责任制的批复)中,同意三明钢铁厂:1985年和1986年上缴利税分别比上年增长1%,工资总额相应增加1%;1987年上缴税利分别比上年每增长1%,工资总额可增加0.5%。若上缴税利下降,工资总额相应下浮,下浮幅度最多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工资调节税按有关规定办理。1984年底前在三钢大集体职工系原计划内顶岗位的,可视全民职工实行工资浮动。在上述原则下自行制定工资改革方案,报省、市有关部门备案。
  1986年4月,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南平铝厂实行投入产出承包责任制的批复》,规定南平铝厂是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企业,按省劳动局、财政厅核定的工资总额与利税基数,实行利税增长1%,工资总额增长0.57%,一定三年不变等。南平铝厂自行制定厂内工资改革方案,报省有关部门备案。同年,冶金矿山企业实行省人民政府关于矿山工作津贴的规定。
  1988年12月,省工资改革领导小组、省劳动局、省财政厅联合下文批准省冶金工业总公司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浮动办法。省冶金总公司1988年工资总额基数1017.14万元;实现利税基数2674.35万元;总挂钩浮动比例为1:0.7;粮油、主副食品价格补贴及计划外用工工资等合计262.74万元不核入挂钩基数,另行核给,不参与挂钩浮动。还规定:对省下达的工资总额和总挂钩后当年增加的效益工资,在按政策规定安排使用后有剩余的如需要调整使用,均要报省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根据总挂钩方案,批准南平铝厂继续采用工资总额同上缴利税挂钩形式;潘洛铁矿、冶金矿山公司、厦门钨品厂、厦门冶金工贸公司、福州钢窗厂采用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形式;浦城铜矿、省冶金接待站采用工资总额包干的形式。原则上以企业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指标,作为考核调整使用各企业间效益工资依据,重点考核质量、品种、消耗、安全、劳动生产率及上缴利税指标完成情况。
  1992年,省直属国营冶金企业开始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度,各企业结合本单位情况调整订立工资方案,报行政主管部门核批。翌年,省劳动局批准南平铝厂、厦门钨品厂岗位技能工资方案。同年,省冶金总公司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区开放开发若干问题的决定》,除福州、厦门市区外的冶金企业,可视企业效益状况实行山区工龄津贴和山区服务津贴。
  1994年,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有关调整岗位等级工资标准的文件精神,福建冶金国营企业在原岗位工资标准基础上,进行了增加额度不低于50元的调整。三明钢铁厂、南平铝厂、厦门钨品厂、潘洛铁矿等厂矿都制定了岗位技能工资级别标准。
  1997年11月,福建省人事厅批准:福建省冶金总公司工资制度由原行政结构工资改为参照事业工资制实行。
  三、劳动保险
  福建省冶金工业职工享受劳动保险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
  根据1951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当年被当地人民政府接管的公私合营德化县合兴铁厂、长汀县凹下铁厂、永安县林田铁厂职工,成为福建冶金行业最早享受部分劳动保险权益的职工。
  1956年前,福建私营冶金企业规模小,职工人数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保险实施范围规定,未实行职工劳动保险。
  1957年后,福建冶金私营企业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成为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新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开始享受由国家统一承包费用的劳动保险。1979年以后,各种租赁、承包等形式的企业职工劳动保险,由原隶属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职工与租赁承包者协商列入聘用合同执行。外资独资冶金企业职工劳动保险由当地政府管理部门监督执行。合资冶金企业职工劳动保险,由原企业隶属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1985年1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养老保险制度精神,福建省国营冶金企业中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纳入福建省统筹的养老保险,养老保险金由职工就职企事业单位按政府规定,企业单位和职工分担比例,从职工工资中代扣,经企业单位补足后上缴到省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各地、市、县财政专户。1987年,福建省冶金企业中全民所有制、合同制职工和集体所有制职工,均纳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由职工就职单位按政府规定,单位和职工分担比例,从职工工资中代扣,经企业补足后,缴入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1989年,福建省冶金“三资”企业职工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养老金缴纳办法按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至1997年,福建冶金企业职工根据各自情况,先后分别选择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冶金工业志

《福建省志·冶金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冶金工业的发展历程,包括从1958年开始的雏形、经历的徘徊和坎坷,以及改革开放后的振兴和特色发展。至1999年底,福建冶金工业已形成钢铁业、铝业、钨业、矿业等四大系列,近百种黑色和有色金属的采选、冶炼、加工产品,以及教育、科研、设计、商贸等比较完善的冶金工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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