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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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政府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6577
颗粒名称: 三、对外开放
分类号: K295.7
页数: 28
页码: 243-270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沿海经济开放地区的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经济 经验

内容

(一)对外经济贸易
  1.对外贸易
  1949年,全省进出口贸易总额不到500万美元,其中,出口90多万美元,进口400多万美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遵循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方针,福建外贸公私并举,以私营工商业为主,政府主要通过发放进出口许可证等措施管理外贸企业,全省对外贸易很快得到恢复和发展。1955年,全省外贸出口额497万美元,扭转了近百年外贸逆差的局面。1956年后,按照苏联国家垄断外贸的体制模式,外贸管理体制上强调中央集权,由国营公司独家统一经营,运用计划管理和行政干预,福建出口贸易总额逐年增长,1958年出口额达到3219万美元。随后由于三年经济困难,出口额连续7年下降,到1966年才达到3139万美元,接近1958年的水平。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外贸业务受极大影响,1967年起出口贸易额又连续三年下降。1972年与日本恢复邦交、与美国关系开始正常化以后,外贸略有起色,但此后6年,出口额均在1~2亿美元间徘徊。1978年,全省对外贸易有较大增长,出口总额为1.95亿美元,进口总额为0.12亿美元,分别比1949年增长1.97倍和2.1倍。但是,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国营外贸企业独家统一经营的外贸经营管理体制日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了进一步发展对外贸易,加速福建建设步伐,1979年6月9日,福建省委、省革命委员会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对福建外贸体制改革的设想:即在国家统一的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和规划的指导下,由省自行安排和经营本省的对外贸易;从1980年起,实行外汇包干办法,贸易外汇收入以1978年实绩为基数,1980~1981年增收部分全部留省;1983~1984年增收部分上交三成,省留七成;超过基数增加出口的亏损,按外汇分成比例及实际换汇率,由中央和省分担。7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原则同意按福建省的请示报告试行。
  1980年2月20日,省政府决定各级外贸领导机构均实行企业化管理;1980年,全省共批准成立各种形式的工贸公司18个。与世界上124个国家和地区有贸易往来,比1979年增加了4个。全省出口创汇3.6亿美元。出口创汇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商品有蘑菇罐头、白砂糖、松香、塑料拖鞋、钨砂、布鞋、大米和乌龙茶等8种,占出口总额的43.83%。
  根据中共中央[1981]27号文件“对外更加开放,对内政策更宽,扩大地方权力”的精神,1981年11月13日,省政府决定从1983年1月1日起将外贸经营权下放给有条件的地市,其他地市力争在1982年底以前全部接办进出口业务。全省外贸实行“核定基数,三定一包,超额分成,三年不变”(即核定收汇基数,核定主要商品数量,核定换汇成本;超基数外汇分成;财务盈亏包干;一定三年不变)。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新的经营体制开始走上正轨。1983年,全省出口总额3.95亿美元,超过出口考核指标3.35亿美元的17.8%,超过计划3.6亿美元的9.6%,比1982年增长4.1%。全省外贸收购完成9.92亿元。
  福建外贸工作虽有起色,但仍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由于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困难。1984年3月30日,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认为,在统一经营的情况下,为发展福建对外贸易,必须积极进行计划外代理出口。6月9日,省政府印发《福建省一九八四年计划外代理出口暂行办法》:由省统一组织(厦门经济特区自行办理,自负盈亏),实行“统一申报、统一经营、以进养出,统负盈亏、外贸包干、增盈奖励”的办法。各地(市)、部门、企业生产的工农业产品,在确保完成1984年国家下达的外贸收购和出口计划,并安排好省内市场需要的前提下,凡国外市场有销路的商品均可组织计划外代理出口。1984年,全省出口总值4.2375亿美元,比1983年增长7.4%。
  1985年6月12日,省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外贸体制意见的报告》,实行政企分开,省、地(市)、县经贸委专司外贸行政管理。省对外贸易总公司成为地方性的对外贸易经济实体;扩大地方和企业的出口权,除国家规定16种、省规定的20种出口商品和政府间的协定贸易外,其他商品可由地市外贸公司自营出口;省外贸分公司、工贸公司和经批准对外经营的生产企业或企业联合体,在批准经营的范围内也可以经营。同一种商品允许若干外贸企业在批准的范围内交叉经营。允许跨地区安排货源,组织收购。允许生产企业自由选择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1986年5月7日,省政府对地方外汇分成比例进行调整。外贸经营体制和外汇分成方法的调整,推动了外贸出口的增长。1985年,全省外贸出口额为49148万美元,比1984年增长16%。1986年,全省出口额为57854万美元,比1985年增长17.7%。
  1987年6月3日,省政府颁发《关于进一步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的若干措施与政策规定》,确定“七五”期间出口商品生产基地的评定标准,规定出口商品基地企业经确认后,可以享受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使用基地建设资金、贷款、税负、外汇留成、留利、奖金、出口经营权等方面的优惠。为了使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建设有一定的资金保证,决定设立省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建设基金。由省设立出口专项奖励,主要用于奖励在扩大出口推销、增收外汇、降低成本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外贸企业,以及在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出口生产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生产企业。
  鉴于长期以来政企职责不分、机构设置重叠、企业经营缺乏活力、条块分割、工贸分离的现象未得到根本改变,1988年3月29日,省政府决定重组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机构。从1988年4月1日起,省外贸总公司成为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不再行使外贸行政管理职能。省各外贸专业分公司与省外贸总公司脱钩,改为直属省经贸委管理。地(市)经贸委在业务上受省经贸委领导,归口统一管理当地外经外贸工作。除中央垂直领导的分支公司外(含厦门分公司,不含厦门支公司),一律下放给当地,成为当地外贸公司,计划、财务等与当地挂钩。赋予地(市)和沿海有条件的县进出口经营权。同时,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行对外经营承包责任制,进一步加快和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精神,省政府决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推行“两级承包,包到企业,条块保证”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
  全面推行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后,福建外贸出口取得重大进展。1988年,全省外贸出口总额14.06亿美元,比1987年增长65.5%,占全国出口总额的3%,比1987年上升了0.8个百分点,从1987年的全国第11位跃居第8位,跨入全国出口创汇先进行列。
  根据1988年全省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实施情况,1989年2月27日,省政府提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外贸体制的改革措施。1990年,继续对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进行微调。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改革的深化,推动福建外贸出口持续、稳定发展。1990年,全省外贸收购总额为51.07亿元,比1989年的61.48亿元下降16.9%。出口额为22.38亿美元,比1989年增长34.7%;居全国各省市的第6位,占全国出口总额的4.3%,比1989年的3.2%上升1.1个百分点。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额为5.59亿美元,占全省出口总额的17.6%,居全国第2位。出口商品中,轻工产品161715.53万美元,占72.25%,比1989年增加4.36个百分点;重工业产品37305.93万美元,占16.67%,比1989年减少0.02个百分点;农副产品为2497.49万美元,占11.08%,比1989年减少4,34个百分点;基本实现由初级产品向初加工产品的转变。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大宗商品有65种,其中,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商品有24种;出口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有尼龙包、芦笋罐头、塑料拖鞋、冻对虾、尼龙伞、PU革鞋、乌龙茶、电子手表、石刻品和水泥等10种;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有彩色电视机、运动鞋、金首饰、蘑菇罐头等4种。1990年与福建有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达到130多个。
  对外贸易进口工作。1980年2月20日,省政府作出《关于进口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规定:外贸进口均由省外贸总公司统一承办;各地、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以进养出和进件装配所需的原辅材料及零配件,由工贸公司自行组织进口。1981年11月13日,省政府颁发《福建省进口工作管理试行办法》:凡使用地方分成外汇进口货物,除国家规定统一进口的商品外,可由各地(市)自行审批,报省进出口办备案;凡本省工业生产与省内市场供应需要进口一些属于国家控制进口的商品,应经省政府批准;进口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进口物资实行的许可证制度。
  1983年1月18日,省政府确定由华闽公司、华福公司、榕江贸易公司统一经营进口业务,2月18日,省政府转发省计委、省财办、省进出口办关于进口商品内销工作的意见,决定除福州、厦门两市可按省批给的额度和中央、省府规定的原则自行进口外,各地(市)不再单独办理进口业务。
  1984年末至1985年上半年,各地出现盲目进口现象。1985年,全省进口总值达到6.25亿美元,比1984年增加3.55亿美元,增长1.32倍(其中厦门经济特区进口2.62亿美元,占全省进口总值的43.7%),而同年出口总额仅4.91亿美元。这是福建对外开放以来全省进出口贸易首次出现逆差,而且进口的计算器、冷暖机、电子手表等类商品质次价高,积压严重。经中央批准,允许进口商品复出口和退税。1987年6月15日,复出口工作基本结束。
  1985年下半年以后,省政府加强对进口工作的宏观控制,调整进口商品结构,大力压缩消费品的进口。1986年,全省进口总值大大下降,全省进口到货总值为3.5亿美元,比1985年减少3.1亿美元,下降了49.6%。1987年,全省各类商品进口出现较大的反弹,进口实绩45405万美元,比1986年增长44%;进口商品中,生产资料占70.3%,生活资料占29.7%,商品结构趋于合理。
  1988年3月11日,省政府向国务院呈送《关于福建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请示》,要求放宽进口审批和经营权。福建省进口商品,由本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对外成交,其中属于国家统一订货的和控制进口的某些商品,国家每年给福建省划定一个数额,在数额内由省自行审批和经营成交,并接受国家价格协调。4月11日,国务院原则批准省政府的请示。
  1990年,福建省进口商品的国家(地区)达到45个,比1989年增加3个,进口总额为93324万美元,比1989年增长26.9%。在进口商品结构中,生产资料为66727万美元,占进口总额的71.5%;生活资料26597万美元,占28.5%。福建从香港进口的金额最大,为4.57亿美元,其次是日本,为1.52亿美元;进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国家依次是美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德国、印度尼西亚、苏联。进口商品不合格率下降幅度较大。
  2.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改迨现有企业
  福建省技术引进工作始于1979年,80年代后,省委、省政府重视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工作,特别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管理经验嫁接改造老企业工作。1980~1982年共审批引进技术设备合同94项,合同金额6068万美元。引进的技术设备大多是60年代末70年代初的水平。1983年1月,省政府办公会议决定,1983年引进100个项目,要求引进具有70年代末、80年代初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技术和设备;要求整个引进工作,一要抓见效快、能出口创汇的项目,二要抓具有本省优势的开发性项目,保证引进项目的经济效益。1983年3月,省政府发出《关于认真搞好引进技术设备改造现有企业的通知》,将开展引进技术设备作为一项重大决策,并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省政府还规定一些优惠政策:国营企业技改项目以投产前利润为基数,新增利润除提取奖金和福利金外,全部用于还贷;新增加的税金根据企业还款能力给予减税或免税;集体企业一律实行税前还款;引进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率提高到10%~20%用于还贷。省政府成立福建省技术改造引进项目评估审批小组,由省经委、计委、经贸委、科委、财政厅、银行、海关等12个单位组成,于当年四五月分赴全省各地,采取现场办公和集中会审的办法,对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和审批。1983年,经省评估审批小组批准的引进项目有172项,年底签约合同116项,达到省政府年初确定引进100项的要求。
  1984年,省委、省政府提出抓“五个一百项”的目标,即引进技术投产一百项、新产品开发一百项、新技术推广一百项、产品创优一百项、采用国际标准一百项。4月又颁发技术改造审批权限的若干暂行规定。1985年5月,省政府召开全省引进项目总结论证会。对全省1979年以来引进项目情况进行回顾,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价。根据对261个项目调查统计,引进的国外设备,具有70年代末80年代初水平的占68%,70年代初、中期水平的占28.8%,60年代水平的占3.2%。对38个已投产项目典型调查分析,其中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好、引进成功的占40%;技术水平较先进,但经济效益一般、尚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占47%;技术、经济效益前期论证不足,项目选择失误,长期形不成生产能力和效益的占13%。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后,通过外国专家指导设计、交流、调试等方式,使本省的科技人员进一步了解世界先进技术,并在生产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熟练掌握先进技术设备的工人队伍,造就一批能适应国际市场的经济管理干部和外经干部。
  1986年后,技术引进工作围绕“扩大出口创汇,提高经济效益”的中心,抓规划,保投产,以引进软件和出口创汇为主,技术设备引进通过外商直接投资举办合资企业或以国际融资方式进行。1988年9月,省政府印发《福建省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当年,全省首次成交技术出口合同45.45万美元,结束了福建技术贸易只进不出的历史。
  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改造老企业,大大提高全省工业经济效益。80年代以来,全省新增的工业产值中大约有二分之一靠企业的技术改造实现的,约三分之一靠技术引进实现的。改革开放以来,福建骨干企业能够保持产值和利税同步增长,主要靠引进技术改造企业。1988年,全省税利在1000万元以上的49家企业中,有45家是省重点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对象。这45家企业技术改造投资17亿元,1988年实现产值50.35亿元,税利15亿元,产值和税利分别比1979年增长4.2倍和4倍,其中利润总额增长5.6倍。
  3.“三来一补”
  “三来一补”指对外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和中小型补偿贸易。1979年,国务院《关于颁发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的通知》下达后,晋江县率先开展“三来一补”业务。6月28日,省革委会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39号文件精神,将“三来一补”项目批准权限下放给福建投资企业公司,以促进这项业务的开展。当年,全省共签订对外加工装配合同129项,成交额2176万美元,收取工缴费212万美元;签订补偿贸易合同12项,进口设备293台套,设备价款356万美元。
  1980年2月20日,根据中央[1979]50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79]220号文件精神,省政府决定,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统一交由省、地、市进出口办管理;11月28日,省政府又将100万美元以下的补偿贸易改由地、市和省直属厅、局审批,但属于国家和省经营的产品,均须报省进出口办公室批准。1980年,全省共签订对外加工装配合同670项,成交额2708万美元,收取工缴费301万美元;签订补偿贸易合同49项,进口设备600台套,设备价款908万美元。
  为了杜绝境外不法厂商利用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的渠道,进行内外勾结违法走私。1981年11月13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管理的意见》。1984年4月3日,省政府进一步下放“三来一补”贸易的审批权限。1986年,“三来一补”贸易有较大发展,全省来料加工装配的工缴费共收入1924万美元,比1985年增长56.7%;中小型补偿贸易出口569万美元,比1985年增长1.9倍。1987年5月21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鼓励开展补偿贸易业务的若干规定》,并于10月31日召开全省对外经贸工作座谈会,提出:思想进一步解放,政策进一步放宽,手续进一步简化,管理和服务要加强,把发展“三来一补”与全省行业、企业技术改造,与全省产业结构、侨乡建设、山区脱贫致富工作结合起来。11月26日,省政府发布《福建省鼓励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规定》,决定自12月1日起,国营企业、集体(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均简称“加工企业”)均可承接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沿海地区的加工企业可与内地的生产企业联合开展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并进一步规定了优惠措施。
  由于放宽政策,调整了各方的利益,有力地调动各地和加工企业的积极性,全省各地都大力支持和促进“三来一补”业务的发展。大部分地县都组建领导班子,成立来料加工装配的服务公司,制定本地区的发展规划和鼓励措施,建设“三来一补”加工小区,提高生产水平。福州建立20多个加工区。泉州南安把分散、单个、小型的企业集中起来,连片开发面积达15公顷,出现类似“毛衣乡”、“雨伞城”等专业化、一条龙生产的趋势。1987年,补偿贸易成绩显著,全省共签订补偿贸易65项,吸收外资874万美元,比1986年增长近20倍。1988年,全省“三来一补”业务大幅度增长,新签“三来一补”合同4434项,比1987年增长47.9%;外商提供设备合同金额3691万美元,增长98.4%;“三来一补”出口额3600万美元,增长44.3%;来料加工实收工缴费2859万美元,比1987年增长18%以上;从业人员达10万余人,比1987年约增长15%。随着“三来一补”的发展,不仅引进多种技术和设备,改造一批中小企业,而且安排大批城乡待业人员和乡村富余劳动力,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
  1988~1989年初,全省“三来一补”业务呈下降趋势,截至1989年4月底,全省实收工缴费下降38.38%;合同比1988年同期下降45.63%,泉州市下降尤为严重,下降幅度达58.79%。1990年,“三来一补”业务继续下降,全省各外贸公司“三来一补”出口比1989年下降10.8%。其原因除竞争加剧外,还由于“三资”企业享受的政策比来料加工优惠,大批来料加工项目转向合资合作经营,成为“三资”企业。
  4.兴办“三资”企业
  1979年7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福建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由于福建经济基础薄弱,基础设施差,干部思想认识和对外工作经验不足,头几年吸引侨资、外资进展缓慢。1979年,福建与外商签订合作经营项目3个,外商投资86万美元;合资项目2个,投资总额44万美元,其中外资19万美元。1980年,全省与外商签订合作经营项目9个,外商投资86万美元,合资项目6个,投资总额997万美元,其中外商投资378万美元。1981年10月11日,省政府召开全省对外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在利用侨资、外资上一定要解放思想,双方都有利的要积极争取,这是最好的办法;如仅是对方有利,只要我方不吃亏,可以获得比较先进的技术,并安排一部分人就业,得到税收,我方也可以干;即使是对方有利,我方暂时吃一点小亏,只要是对福建经济发展有推动的好项目,也可以干。
  为了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积极作用,加快利用外资工作进度,1983年11月23日,省政府调整外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决定今后凡属于国家授权省审批范围内的,总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资经营项目、合作经营项目以及属于省审批的补偿贸易项目,委托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会同省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等有关单位代行审批,报经贸部备案;省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所有利用外资项目的合同、章程,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审批。
  1979~1983年,全省累计签订外商投资企业合同68项,外资合同金额6027万美元,实际使用2155_万美元。其中,1979年5月签订协议书、当年10月投产的省华侨塑料企业公司与香港金港贸易公司合资兴办的建侨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是福建省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1980年12月5日成立的“福建一日立电视机有限公司”,是福建也是全国第一家中日合资企业;1982年10月,新加坡印华企业有限公司在厦门经济特区投资450万美元独资兴办“印华地砖厂”(后改名“印华地砖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福建省第一个外商独资企业;1982年2月12日,省政府办公会议批准省饲料公司、畜牧局、厦门经济特区与香港(泰国)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合资,在厦门市兴办饲料畜牧企业的项目,这是福建省利用外资发展畜牧业的第一个项目。
  1984年4月3日,省政府再次下放对外经济工作审批权限。凡利用侨资、外资兴办农林、水产和畜牧业的开发性项目,各地区行署和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有权对外谈判。其吸收的外资投资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的项目,资金、外汇和原材料能自求平衡的,由谈妥的那一级政府审批。
  1984年8月25日,全省专员、市长、县长会议决定,在国家统一的华侨投资优惠办法尚未公布前,暂定三条办法:(1)华侨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五年免征所得税,从第六年起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经营期在五年以上十年之内者,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三年免征,第四年开始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2)土地使用费减半征收。
  (3)华侨投资企业招工优先照顾投资者亲属。会议提出,到1990年利用外资累计要达到15亿美元以上。是年,福建吸收侨资、外资工作出现较快的发展势头。全年全省批准利用外资的新签合同项目248个,超过1979~1983年五年的总和,合同金额2.54亿美元,超过前五年总和的44.4%,实际使用外资、侨资6168万美元,为历年之最。
  1985年,省政府强调报批合资、合作企业项目必须做好见证工作,并指出,利用外资方向是引进新技术、开发出口商品和国家短线物资的生产,增加出口创汇。要善于引导外资的合理投向,注重投资效益。1979~1985年底,全省共批准外商投资企业699家,其中工业生产性项目406项,外资合同金额2.59亿美元,分别占合同总数的58.1%和外资合同总金额的40.5%;水产养殖、农副产品种植和加工等农业生产项目38项,外资合同金额0.16亿美元,分别占6%和3%。外商投资中小项目居多数,外商投资投放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占76%,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仅23项,占3.3%,平均每个项目的外商投资金额为91.5万美元。来闽投资的客商以港澳地区比重最大,其合同数和外资总金额分别占总数的78.4%和37.3%,其次为新加坡、菲律宾,再次为日本、约旦、美国、联邦德国、印尼等。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是厦门,约占全省总数的65%,福州居第二位,其他依次为泉州、漳州、莆田、宁德、三明、建阳和龙岩,其中福、厦、漳、泉4市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额占全省总额的90%以上。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累计实现总产值27亿元,实现利润8032万元,缴纳各种税金1.2亿元,出口收汇1.76亿美元,国内销售收入人民币外汇券1.08亿元。1985年,全省“三资”企业职工人数13643人,工业产值7.82亿元,居全国第二位。
  1986年,由于外资企业的自主权未完全落实,“三资”企业普遍反映有“六难”,,即:商品内销出口难、外汇平衡难、原辅材料采购难、流动资金借贷难、人才聘请难、找有关部门解决问题难。10月14日,省政府针对上述情况,在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时,发出补充规定:企业董事会是企业最高领导机构;从10月11日起,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可用现汇或固定资产向银行抵押,申请贷放人民币资金,经过批准可发行债券,向社会集资。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可以有偿调剂外汇余缺。生产性企业中外方分得的合理利润,汇出境外时,一律免缴汇出所得税。其中,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还可免征地方所得税。用于捐赠国内公益事业的,可退还捐赠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开发的能替代进口的新产品,两年内免予缴纳生产销售环节工商统一税。省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审批权限内,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议、合同、章程,必须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批复。为鼓励外商投资建设山区和贫困地区,省政府规定:凡在贫困地区投资兴办的生产型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其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缴,后三年减半缴纳;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但能为贫困地区提供资金、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其所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已有规定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其余均按现行20%的税率减半缴纳预提所得税。在(补充规定》颁发的前两天,即10月12日,省政府宣布批准外商企业厦门磁带有限公司和厦门三德工业有限公司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泉州人造花厂有限公司等42家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厦门印华地砖厂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为先进技术企业,享受国务院规定的特别优惠待遇。这是福建省外商企业中第一批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企业。
  1986年10月18日,省政府决定成立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省长胡平任组长,全权负责协调仲裁和处理有关重大问题。11月11日和12日,省政府分别批准成立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销服务公司和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各类服务,以促进福建投资环境的进一步改善。
  1987年初,中共福建省委作出《关于加快开放、改革步伐,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决议》。6月3日,省政府提出:鼓励侨商、外商直接投资于出口创汇型、先进技术型和进口替代型的生产性项目,继续控制非生产性项目,严格控制“耗汇型”项目。今后凡投资方向合理,建设条件、生产条件和产品销售不需要省(或上一级部门)综合平衡,产品出口和原辅材料进口不涉及配额或许可证,引进技术、进口设备不属于国家限制、禁止或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投资和外汇能自行偿还的项目,由各地、市、县和省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权限内自行审批。属独资经营的项目,仍应报省经贸委审核后报经贸部审批。
  1988年3月15日,省政府决定成立福建省对外经贸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全省外资、外贸、技术进出口、国(境)外经济技术合作中的重要问题,副省长游德馨任组长。6月29日,省政府授权省对外经贸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批凡规定属于省政府审批的或属于两个以上(含两个)省直部门共同审批的利用外资项目,并实行集体审批、一次性盖章;授权各地(市)自行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的生产性项目(除国务院规定的统一归口的项目外)。
  1989年,为适应外商投资发展的需要,省政府在1月21日发出通知,进一步调整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权限:福州市、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审批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含500万美元)的项目;泉州、漳州、莆田、石狮市可审批总投资400万美元以下(含400万美元)的项目;宁德、南平、龙岩地区、三明市和省直主管经济的委、办、厅、局可审批总投资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项目;沿海开放地区内的县(市、区)可审批总投资150万美元以下(含150万美元)的项目;其他县(市、区)可审批总投资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项目。
  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发生后,一些西方国家对中国采取经济制裁措施,部分“三资”企业的外国专家员工撤回。6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有关涉外单位做好外资人员和在闽的外国专家、技术人员的思想工作。劝导他们不要轻易作出撤离的决定。6月15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强调,要实事求是地分析经济形势,鼓舞干部群众,坚定改革开放的信心,坚持改革开放的方向,努力把福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工作做好。对外商要多做工作,说明福建是稳定的;要继续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办好现有“三资”企业。6月底7月初,全国局势缓和,由于福建局势的稳定和省政府各种措施的综合运用,外商在闽投资的信心开始恢复并有所增强。在9月8日厦门召开的投资贸易洽谈会上,到会的外商有2300多人,共签订外资合同项目369项,外资合同金额5.88亿美元,签订外贸出口合同2亿美元,均为历年最高数额。
  1990年,省政府根据几年来吸收外资的实践和发展趋势,在7月9日召开的全省专员、市长会议上,提出吸收外资的七个方针、原则:一是坚持大中小项目并举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各有侧重,省里主要抓大项目,大量的中小项目由各市县去抓;二是坚持“侨、台、港、澳、外”都欢迎的原则,平等对待,积极吸收;三是坚持鼓励外商成片开发同鼓励单项、零星建厂相结合;四是坚持发展基础工业、基础设施项目和加工工业项目相结合;五是坚持吸收劳动密集型项目同吸收资金、技术密集型项目相结合;六是坚持新办企业与老企业改造、嫁接相结合;七是坚持引进工业项目同吸收外资发展开发性农业相结合。
  至1990年底,福建省累计批准外商企业3427家,其中合资企业1741家,合作企业741家,独资企业945家,外资金额15.44亿美元,分别占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外资金额的32.08%和57%。仅1990年新批的外商独资企业就有517家,外资金额8.04亿美元,占全省全年新批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和合同金额的49.5%和69.2%。1990年新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中,交通、能源、原材料工业和开发性创汇农业的项目比例有所增长。建成投产的企业552家,累计已开业投产的外商企业为2011家,除经营期满和个别提前终止合同外,正常生产经营和正式生产营业的有1700多家。其中,1986年3月3日开业的厦门国际银行是国内首家中外合资银行。外商企业中被省政府批准为出口型企业的有382家,技术先进企业34家。69.1%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平衡有余。1990年,全省外商企业共创工业产值88.99亿元,占全省乡以上工业产值的21.4%;职工人数为17万人,上缴各种税金7.8亿元,以上各指标均名列全国第二位,仅次于广东。
  5.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出口
  1980年初,长乐县率先向香港日发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提供海员。1980年7月7日,省政府首次正式批准连江县向香港日发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提供100名海员。1981年1月27日,省政府批复同意省建工局、中国建筑工程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香港商人在香港合资开办武夷建筑有限公司,经营建筑承包业务。
  根据外经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在香港、澳门地区承包工程和提供技术服务的暂行规定》的精神,1982年3月9日,省政府规定省内各单位需在港澳地区经营承包工程,提供技术服务和各种劳务出口等业务,均由中国福建对外工程建设公司或其所属的分公司统一对外办理;在港澳地区设置办事机构,应报省政府批准。3月29日,省政府批准并转发省外经委制订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协议)管理试行办法》,11月,国务院批准福建省成立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简称中福公司),负责办理各种形式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
  1982年,福建对外劳务出口大幅度增长。全省全年新签对外劳务和承包工程合同15项,合同金额152万美元,完成营业额98万美元,年末在国外人数341人。1983年8月18日,省政府召开第18次常务会议,认为:“开发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出口是发展对外经济合作的一项战略措施,是我省外经工作中的极其重要方面,要下决心干出一番大事业。中福公司在经营中要走联合道路。能够调动和借助各方面的人力、物力、财力,有利于发展对外承包、劳务出口的合作形式,都可以大胆采用。”12月14日,省政府批准并转发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福建分局《关于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收费项目外汇留成和人民币利润留成的暂行规定的报告》及(关于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收费项目外汇留成额度和人民币利润留成的暂行规定》,以加强对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的财务管理。
  1984年4月3日,省政府决定将对外承包工程和普通劳务合作项目的审批权下放给地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劳务所得外汇收入的分配方法,由各地市自行规定。当年,福建在海外又举办武夷装修公司、惠海发展公司等5个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及生产性的合资企业。劳务种类从提供一般劳工发展到提供技术服务,包括海员、服装、电子、玩具、雕刻、烹调等20多种,劳务市场扩大到孟加拉、新加坡、美国、伊拉克、菲律宾等国家。对外承包工程已经发展到能直接投标承揽工程项目。
  1985年初,澳门社会上某些方面对内地赴澳劳工大量增加表示疑虑,有的工厂开始解雇福建劳工。1月19日,省政府决定由陈荣春等7人组成省劳务工作组赴澳门,与澳门政府及有关方面研究处理劳务问题,坚决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和工人的合法权益,坚持维护劳务合同和劳工所持护照的合法性。鉴于在澳劳工生活困难,给以适当的经济资助,发给基本生活费。3月初至10月,劳务问题基本解决,福建继续留澳履约的劳工为1297人。10月10日,省政府决定今后福建在澳劳务工作统一归省中福公司负责协调和对外联系,并由中福技术服务(澳门)有限公司牵头,将各单位派驻澳门的劳务管理干部统一组成省在澳劳务管理组。
  1985年,福建对外劳务和承包工程工作仍是历年来最好的一年。全省共签订对外劳务和承包工程合同75项,合同金额4268万美元,净创外汇255万美元,年末在国外人数2432人。其中,劳务合同53项,合同金额1093万美元,年末在国外人数2360人。全省各对外承包公司努力学习国际惯例,从过去的单纯依靠中间人介绍项目开始转向大胆参与投标竞争,使工程承包业务大量增加。承包工程合同金额为3175万美元,是1984年的3.42倍,比1981~1984年的总和还多2.6倍;工程营业额为1324万美元。1986年对外承包工程的合同金额和营业额又均比1984年增长1.5倍以上,福建在港承包公司香港合建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先后于1986年3月和9月获得港英政府颁发的建筑、道路及渠务、场地拓展等3块C牌,成为国内在港持有C牌的五大承包公司之一,并参加香港屯门TM38/85填海工程的竞标,于10月以1.12亿港元夺标,这是福建中资公司历年来在港投资中的极少数大标之一,也是福建省工程公司第一次独家承担香港政府工程建设。
  1987年6月3日,省政府颁发《关于进一步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的若干措施与政策规定》,要求各地、各部门扎实地巩固和发展在港澳地区和东南亚的劳务市场,逐步开拓中东、非洲、南美洲等地的劳务市场,力争劳务外汇收入在今后几年内有更大幅度的增长;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简称中福公司)是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主要窗口,全省对新加坡、澳门等敏感地区的劳务合作,由中福公司统一签约和组织实施,派往敏感地区的劳务人员和管理干部,由中福公司及其相应的驻外机构领导和管理;对外承包工程要带动劳务、技术、材料和机电设备出口,把劳务创汇与出口创汇有机结合起来;举办海外合资企业,要利用当地资源等条件生产国际市场适销的或本省需进口的商品,选择有豁免关税或进出口不受限制的国家和地区,通过合营等形式,扩大福建某些受配额限制的商品出口;对实行招标承包制的经援项目要积极参与投标,并利用在外开展经援工作的有利影响和基础,扩展其他互利合作项目。1987年,全省新开辟厄瓜多尔、喀麦隆、安提瓜和巴布达等国劳务市场。全省年末在外劳务人员6103人,占全国同期在外劳务人员的九分之一以上。
  1988年5月18日,省政府发布《福建省民间劳务输出试行办法》,规定由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各地、市(地级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福建省华侨对外民间劳务服务公司,福建省对外劳务合作公司,以及其他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承办民间劳务输出业务的公司承办民间劳务输出业务,具备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应聘。
  1990年7月19日,省政府第95次专题会议提出:巩固扩大澳门、新加坡、塞班岛3个劳务市场,积极开拓香港、台湾、日本等新的劳务市场,有条件的公司可尝试进入苏联、中东等国劳务市场。当年,福建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26项,合同金额11098万美元,承包工程营业额13312万美元,签订对外劳务合作合同1141项,合同金额6499万美元,劳务合作营业额2832万美元,派出劳务人员(不含承包工程)7530人次,年末在外劳务人员(不含承包工程)9561人次。除前二项指标(即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合同金额)比上年有所下降外,其余各项分别比上年增长12%、228%、13%、17%、9.3%和6%。对外承包工程仍然以港澳地区为重点,对外劳务合作在巩固老市场的同时,又先后开辟葡萄牙、英国、挪威、巴布亚新几内亚、哥伦比亚、科特迪瓦、尼加拉瓜等国市场,遍布世界五大洲30个国家和地区。向外选派的劳务人员从一般劳工发展到提供管理人员、翻译、设计、统计、会计、电脑、绘图、电子维修等中高级技术人员,民间对外劳务合作也迅速发展。
  6.兴办境外企业
  福建在境外投资办企业始于1979年,福建外贸部门与香港合资兴办的佳明发展有限公司是福建在香港创办的第一家境外合营企业。经国务院港澳办公室批准,1980年6月4日,省政府决定在香港设立华闽公司,主要经营和管理福建对港澳的贸易,逐步经营旅游、航运、投资等项业务。华闽公司10月份正式开业,当年盈利63万港元。1980年11月28日,省政府批复同意省家具工业公司与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拉马哈公司在北也门合作经营中也家具联合企业有限公司,这是福建在海外举办的第一个合资公司,也是中国在北也门举办的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
  1982年7月26日,省政府确定由华闽公司统一管理福建各单位各地区在港、澳地区的合资企业;各单位各地区在港、澳举办合资企业,应先征求华闽公司意见后按规定报批。10月2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各地和各部门在港、澳地区新建企业进行整顿的通知》精神,省政府决定对除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华闽公司外,对省属单位和各地区陆续在港澳地区与客商合资举办的19个企业(其中香港18个、澳门1个)进行整顿,并对保留的合资企业个别业务范围、合作条款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加强管理监督。经过清理整顿,至1983年底,福建在香港成立的合资公司有21家(其中华闽参股的9家),除财务、船务、建宁、运汇、佳和、武夷、闽加7家公司盈利,华泉、闽风公司扭亏为盈外,其余各家经营情况均不理想。华闽有限公司盈利总额1236万元,比1982年增长2.25倍。
  1984年2月10日,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要求华闽公司在业务经营上路子要更宽一些,可在省内与有关单位合资兴办企业,也可在香港兴办实业;可以采用香港、国际通常惯例做法开展贸易。为了更好地发挥在港企业的作用,增加外汇收入,积累建设资金,9月1日,省政府颁发《福建省在港澳企业投资收益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凡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在港澳地区成立的企业,都应向港澳当局办理营业登记;凡属国家资金或企业自有资金委托以私人名义投资的,须报经投资单位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当地法律办理投资委托书手续,股权证书和投资委托书由投资单位负责保管;独资企业必须单独设立财会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合资合作企业应设立专账,专户存储,支用时必须经过企业中我方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共同签章方可生效;独资经营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从企业开办的第一年起,可五年不上交,留给企业作为增加资本。
  1985年10月8日,省政府批复同意成立华闽(集团)有限公司。1986年2月14日,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确定,华闽公司应当把服务和社会效益摆在第一位,经营是基础,服务是目标;重点与港澳地区和东南亚扩大经贸合作;巩固与日本合作,积极开拓中东、欧洲、南北美洲的合作关系。
  1985年2月1日至5月30日,中福公司驻澳门分公司(即中福技术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对合作对象资信未做认真调查,受骗上当。省政府认为,外经工作中的盲目轻信和草率决定问题的作风并不是个别的,应引起严重关注,决定组成由省经贸委牵头,财政厅、外汇管理局、审计局参加,成立清理整顿福建在港、澳地区企业工作小组,于1986年11月29日至12月29日对福建在港澳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
  在清理整顿中查明,至1986年年底,全省在港、澳获准正式注册和投资的非临时性企业有78家。其中香港72家、澳门6家;人员总数为227人,其中香港174人,澳门53人。在港、澳企业历年盈利总额中,华闽公司盈利8700万港元,占首位,6年平均利润率税前为13.51%,税后为13.06%;其次为武夷建筑有限公司。在港澳部分企业返回内地创办42家合资企业,在国外创办2家合营企业;在外省和国外也有少量投资;还为境内企业创汇、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设备、提供咨询信息等提供帮助;同时在港、澳地区广交朋友,为港澳地区的经济繁荣做出一定的贡献,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境外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些企业不按国家的审批程序规定,任意成立或撤销;内派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理想;企业经营上的问题也不少,有风险或出现亏损。1988年初,福建省召开第一次全省境外企业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研究制定有关经营管理办法,确定在境外企业中试点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增强企业内部的活力和竞争意识。至此,福建已在20个国家和地区兴办132家企业,全年营业额为4亿美元。1989年,省政府发现华闽冠领发展有限公司、华福(香港)有限公司经营失误,主要发生在经营证券投资和房地产业务中。为避免今后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8月29日,省政府通知境外企业(机构):未经省政府特批,不得经营证券投资业务(包括境外政府债券和境外市场上公开买卖的股票及公司债券);凡所批准的经营范围未包括房地产业务的,均不得经营房地产业务;原有经营证券投资业务和经营范围未包括房地产业务而又经营该业务的,应认真清理,适时收缩,逐步结清;以后,境外企业(机构)擅自进行证券投资和房地产业务的,要追究地市和省主管部门领导人的责任。为从制度上规范和严格境外企业管理,11月30日,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省经贸委拟就的《福建省境外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5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重申加强境外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8月25日,省政府同意并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的《福建省境外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和省经贸委、省外办制定的《福建省常驻国(境)外机构人员因公临时出访审批暂行规定》。9月21日,省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制定的(福建省兴办和撤销境外非贸易性企业审批暂行管理办法》。
  经过清理整顿,至1990年11月底止,全省原有在港、澳地区企业175家,保留110家(其中澳门13家),撤并64家(其中澳门7家)。全省境外企业利用在外筹资的有利条件,在省内投资兴办合资企业90多家。
  1990年,全省新批准在泰国设立德福有限公司,在阿根廷设立美通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福建共投资112万美元,占42%。至此,福建在海外(不包括港澳地区)已兴办40家合资(独资)企业,分布在18个国家和地区,大多数经营情况良好。华闽集团公司1990年总营业额超过2亿美元,在港工业总产值1600多万美元。香港福辉首饰公司于1990年10月2日在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交易,这是福建首家在港挂牌上市的境外企业。
  7.外债使用管理
  为了更好地吸收外资、侨资,加快福建建设步伐,1979年1月20日,国务院批准成立福建投资企业公司(简称华福公司)。5月,福建投资企业公司与美国芝加哥第一国民银行签订2000万美元的贷款协议,创国内由省自借自还国外贷款的先例。1979~1983年上半年,福建举借的外债大部分是外国政府和世界银行低息长期贷款。
  1983年8月26日至8月31日,华福公司在日本东京发行50亿日元私募债券,由日本37家金融机构认购,这是中国各省中首次在国外发行债券,也是中国银行首次为发行国际债券提供担保。债券主要用于厦门感光材料有限公司引进柯达感光材料技术,以及建设厦门悦华酒店和华福大酒店。
  1986年1月,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转贷给福建省农村信贷项目贷款4500万美元,其中可直接使用外汇额度为750万美元,其余折成人民币使用。贷款主要用于发展水产、水果、蛋鸡项目及其加工配套设施,引进部分先进技术和设备,以促进福建农业生产和加工的多样化、现代化,提高农产品的出口创汇能力。至7月中旬,全省共完成各类项目评估报告353份,占全年计划评估数的85%,批准立项实施的项目272个,核定贷款额度6329万元,占1986年计划贷款总额1.2亿元的53%。为保证计划项目能够做到当年投资当年受益,在加快项目评估的同时,及时发放各类贷款3364万元,解决一部分水产、水果生产的季节性资金需要。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用款进度比较缓慢。
  1979~1986年,全省借用外债87笔,协议金额4.5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4.96亿美元。外债投向基础设施9733万美元,占19.6%;工业项目8737万美元,占7.6%;原辅材料16166万美元,占32.6%;旅游宾馆、出租汽车等4920万美元,占9.9%;铺底资金和流动资金9940万美元,占20%。外债币种中美元占51%,日元占21%,港币占14%,澳元和英镑分别占4%。主要问题是由于日元大幅度升值和美元、人民币的贬值,造成一定损失;有的借债建设的项目效益不佳。
  1987年6月3日,省政府要求各地在讲求效益、确保偿还能力的前提下,积极而谨慎地利用国外贷款、商业信贷等各种间接投资,扩大吸收外资的范围和渠道;地、市、县自行筹措国外贷款应报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要求进一步争取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的各种优惠贷款,主要用于交通、能源、原材料工业以及农业开发性项目的建设;通过发行国外债券、华侨债券以及商业性贷款等方式筹措的外资,主要用于中小型、还贷能力强和有出口创汇能力的项目,实行外债与生产开发项目挂钩,原则上谁使用由谁承担偿还。为加强对外借款偿还本息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协调管理,9月12日,省政府决定成立省外债管理协调小组,在省政府领导下研究确定对外借款的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确定筹措借款方式、使用方向;协调解决对外借款及偿还的重大问题。省政府的一系列措施有效控制了全省外债总量的增长速度。
  1988年,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决定从三个方面加强对外借款工作;根据全省中、近期国民经济总体规划来确定外债规模,做到借债规模和偿还能力大体平衡;任何外债项目都必须按规定程序办,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的规定和监测统计报告制度;积极利用国内外汇、政府间和国际金融组织的优惠贷款,适度控制商业贷款;所有外债项目都要把经济效益、偿还能力放在重要的位置,实现外债借、用、还的良性循环。11月19日,省政府同意并转发外汇管理局制定的《福建省对外借款和对外担保管理暂行规定》,强调对外借款均需列入省利用国外贷款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1988年,省政府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外债清理整顿的方针政策,着力改善对外债借、用、还的宏观管理,全省外债余额增长速度继续从1987年的19.6%下降至13.4%。省政府重点加强对国际商业借款的管理,当年全省国际商业借款余额占外债总额的比重比1987年下降6.2个百分点。1988年全省偿债率为14.8%,短期负债率为4.6%,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989年全省外债余额又比1988年下降10.9%。
  1990年5月28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要求认真总结几年来全省外债工作的经验教训,建立反应灵敏的外债管理系统,动态地分析借债能力,不断提高外债管理水平。严格控制对私人批汇,经批准的私人用汇,原则上应使用调剂外汇。
  1990年底,全省外债余额比1989年增长37.8%。其中金融机构外债余额占50.4%;国营企业外债占2.1%;“三资”企业外债占22.3%;政府部门自借自还的外债占4.9%。外债来源中,国际商业借款占46.1%,主要是省内金融机构、“三资”企业向境外银行企业私人借款增多;发行国际债券占32.9%;外国政府贷款占11.6%;其他为9.4%。外债期限仍以中长期外债为主,1年期以上的外债占86.2%,均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之内。外债投向基本合理,其中投向基础设施的占16.3%;投向工业技改的占24.6%;投向农业开发的占3.1%;投向旅游宾馆、科教文卫事业以及转贷款等占56.1%。外债币种中,美元、日元2个币种余额占总外债余额的87.5%,其他11个币种占12.5%,全省的出口结算和收汇货币以美元为主,有一定的汇率风险。全省直接外债债务率和偿债率分别为60%和14%左右,均在国际公认的警戒线以下。在福建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20个项目中,技改项目12个,文教卫生事业2个,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2个,创汇农业项目4个,分别占世行贷款额的14.9%、11.8%、10.1%和63.2%。世界银行官员、高级信贷专家单西朋德先生率领的世行监测团一行5人,对福建省世界银行农村信贷项目进行监测,认为大多数项目是成功的,效益也比较显著。
  (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沿海经济开放地区
  1.厦门经济特区
  1980年10月7日,国务院正式批准在厦门市兴办经济特区,初期面积为湖里的2.5平方公里。厦门经济特区条例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实施。国务院指出,厦门经济特区近期先搞1.1平方公里;特区建设要在搞好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先建好基础设施,充分利用现有的有利条件,有步骤分期分批进行,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果。
  为了加强对厦门经济区建设的领导,11月26日,省政府决定在厦门市成立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属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11月29日,省委、省政府联席办公会议要求厦门市尽快制订出全面规划,首先着手解决港口、邮电的设施问题,高崎机场可以先修复通航,然后逐步扩展。会议决定,厦门市的现有企业引进外资合作或合资经营也可以享受经济特区的待遇。1981年6月16~17日,省政府又在厦门召开加速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作座谈会,会议要求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在特区内实行的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凡有利于推动特区建设发展的事,都必须全力支持。
  到1983年8月,厦门经济特区第一期工程共完成工程投资3187万元,全区建筑面积72405平方米。东渡码头一、二号泊位于6月正式验收,交付使用;国际机场建设,完成2150米主跑道工程,航行调度楼提前竣工,7月底顺利进行试航;日进岛11万吨的给水工程,完成杏林、莲坂水厂的扩建与两个增压站工程;市区电话已通湖里加工区,通往香港的电话通话质量也有所改善;引进的万门程序自动控制电话和960路微波通信以及电力、旅游码头等各项工程施工进展顺利。经济特区的建设刚起步,就引来不少海外客商到厦门洽谈经济贸易。1980年10月至1983年8月,厦门共接待来自23个国家和地区的客商966人次,洽谈项目419项。
  1984年2月9日,邓小平视察厦门并题词:“把经济特区办得更快些、更好些”。4月18日,省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决定,厦门市的财政包干体制以1981~1983年3年上缴省财政的平均数为基数实行包干,每年递增5%的部分留给厦门市,暂定三年不变。6月7日和7月5日,省政府在厦门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决定原省属商业二级站的厦门百货站等7个单位,下放给厦门市管辖,从1984年1月1日起,财务划给厦门市,原上交省财政收入归厦门市财政,并相应调整厦门市财政包干基数。除中央、省下达的口岸进出口计划仍按原计划体制不变外,厦门市的对外贸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代理省内外的进出口业务;特区内的国营和集体企业,可实行工贸结合、技贸结合,直接对外成交经营;鼓励外商与特区合资、合作经营进出口贸易;特区内开展经营进出口贸易的机构,由特区自行审批;厦门市可在岛上水产码头设点直接对台贸易。将省外贸所属的厦门分支公司一分为二(产权归属不变),分别设立厦门经济特区外贸公司和省外贸总公司驻厦门口岸的办事机构。机构和人员中,属于经营厦门地区产品为主的,下放给厦门市。
  邓小平的题词和省政府的放权搞活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厦门经济特区的建设和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开展。1984年,外商对厦门的投资掀起第一个热潮,经济特区签约的外商独资、合资、合作项目86项,外商投资额为1.5亿美元,分别为1980~1983年4年总和的3.6倍和4倍;实际利用外资4044万美元,为1980~1983年4年总和的5.2倍。在工商管理局注册的内联企业119家,资金总额10亿多元。全市共有2家外商独资企业、7家合资企业先后投产、试产,1984年创造产值7535万元。同世界上8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贸易往来;对外贸易出口总值达1.46亿美元,比1978年增长77.7%;进口总值1.58亿美元。全市共签约技术引进项目91项,总投资6.74亿元(其中用汇2.08亿美元)。
  1985年6月29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将厦门经济特区的区域扩大为厦门全岛(以高集海堤的高崎一端为界)和鼓浪屿全岛,面积131平方公里,要求建设成为以工业为主,兼营旅游、商业、房地产的综合性、外向型的经济特区,并逐步实行自由港的某些政策。厦门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厦门经济特区,并行使厦门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对厦门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的控制指标及进出口贸易范围和关税方面都进一步放宽和给予优惠。厦门市经济特区范围以外的市辖区开展对外经济活动,按照沿海进一步开放的14个城市有关政策执行。厦门市管辖的同安县开展对外经济活动,按沿海经济开放区对待。
  为了支持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囯务院同意厦门市财政收支对福建省包干,1990年以前每年上缴省财政1亿元,其余留市统筹安排。国务院同时提出,厦门特区要认真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以增加企业出口创汇和生产国内紧缺产品为中心,切实加强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二是继续搞好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三是有计划地开发新区,做到开发一片,建设一片,收益一片。
  1985年,外商到厦门投资的活动再次掀起热潮。全市新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152项,合同总投资额4.73亿美元,分别比1984年增长76.7%、60.5%;当年外商投资企业建成投产67家,占5年累计建成投产(开业)项目的62%。1985年,“三资”企业工业产值达1.03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4.9%。同时引进一批先进技术,使100多个老企业得到不同程度的改造。农业方面,引进30多个国家的畜牧、水产、果菜、花卉、林木、药材等优良种苗两千多种。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厦门分行有:厦门国际银行(合资)、新加坡大华银行、香港集友银行、香港汇丰银行、美国建东银行、新加坡华侨银行;渣打、嘉华等外资银行在厦设有代表处。在引进外资的同时,内联企业也有很大发展。
  1985年,厦门市工农业总产值达24.3亿元,比1980年翻一番,平均每年递增16.40%。1985年与1980年相比,工业总产值增长1.32倍,达21.85亿元;农业总产值增长26.7%,达2.4亿元;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12倍,国民收入增长1.06倍,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增长2.03倍,达11.09亿元。厦门地区的预算内财政收入3.91亿元,比1984年增长36.4%。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历年积累下来的待业人员基本得到安排,城市居民收入增加,职工平均工资增长86%,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57倍,达540元。城乡储蓄存款余额增长2.42倍,城市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从4.35平方米扩大到6.32平方米,增加了45.3%。1980~1985年全市共接待海外游客27.29万人次。厦门的基础设施建设也日益完善。新建厦门国际机场、东渡码头,初步形成海、陆、空相结合的交通网络;引进万门程序自动控制电话,开通厦门至国内24个大中城市和美国、日本、香港直拨电话。湖里工业区的第一期工程“五通一平”工作基本完成。
  1986年5月14日,省政府提出贯彻国务院《关于厦门经济特区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厦门市建设项目中利用的外资不纳入基建投资规模。生产性建设项目,凡资金能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能自行平衡的,重工业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轻工业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以及3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不超过2亿元,重工业5000万元以上、轻工业3000万元以上,其产品主要是外销或供应特区市场的项目;利用外资兴建,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产品不要国家和省包销,出口不涉及配额,投资和外汇能自行补偿的项目,均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审批。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兴建的非生产性项目,建设和生产条件不需要国家和省综合平衡,投资和外汇能自行偿还的,不论其投资额大小,均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备案。特区可开展直接对台贸易;可试行用汇与创汇挂钩的办法,推动特区的内资企业向外向型转轨。
  1987年,厦门市经济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为了解决新旧体制交叉运行带来的种种矛盾,1987年10月30日,省政府报请国务院对厦门经济特区实行计划单列。1988年4月18日,国务院批准厦门市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赋予相当于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6月20日,省政府1988年第30次常务会议决定,厦门市计划单列后,与省财政不脱钩,债务问题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还债的原则处理。财政预算管理体制1990年以前基本不变,1990年起可重新核定基数,递增包干或增收分成。要求省直各部门大力支持厦门市计划单列,少干预、多服务,把中央和省给厦门的权放够。
  1988年,厦门市出现外商投资的第三个高潮,全年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引进的资金成倍增长。全市国民经济在治理整顿和改革开放中继续稳步发展。1990年,全市国民生产总值达48.95亿元,国民收入42.58亿元,分别比1989年增长14.1%和17.8%;预算内财政收入10.29亿元,比1989年增长17%(按可比口径);城市人均住房面积7.7平方米,比1989年增加0.21平方米;城市居民全年人均生活费收入2345元,比1989年增加15.8%,居民存款17.93亿元,增长52.7%。1990年是厦门经济特区兴办以来批准外商投资项目和投产开业数最多的一年。全年批准签约直接利用外资项目262项,比1989年增长16.44%,其中生产性项目占95.8%,比1989年提高5.8个百分点,合同规定的出口比例平均为84.2%,比1989年提高4.2个百分点,引进项目的技术水准也较高;投资总额5.49亿美元,其中外资额4.86亿美元,利用外资比率为88.48%。在引进的外商投资项目中,台资147项,占56.1%。1990年,“三资”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36.77亿元,比1989年增长37.5%,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56.23%,上缴涉外税收2.24亿元,占全市税收额的26.26%,比1989年提高1.8个百分点。台资企业普遍盈利,湖里工业区的28家台资企业人均年产值达到1.33万美元。
  经济特区建设迅速发展,出口创汇能力大为增强。1990年,全市出口贸易总额7.81亿美元,厦门特区自营出口4.31亿美元,占全省出口总额的34.9%;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收汇2.36亿美元,占全市出口总额的30.2%。“七五”期间,全市外贸出口额的年平均递增速度达36.4%,外销市场由东南亚向欧美、东欧、中东等地区拓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不断发展,并开始派出经理、统计、会计、翻译、测绘、设计、电脑等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开拓飞机维修和油罐工程等技术密集型劳务出口业务。随着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从1989年起,福建省于每年9月8日在厦门经济特区召开一次投资贸易洽谈会,外商云集厦门,成交项目多,成果丰硕。厦门的声誉和知名度大为提高,旅游环境也逐步改善,客源市场进一步拓宽,厦门的旅游业得到迅速发展。1990年,全市接待境外游客21.1万人,旅游外汇收入达到2.29亿外汇人民币,分别比1989年增长52%和101%,创历史最高纪录,其中接待台胞数占14.2%以上。厦门经济特区已跻身于全国旅游城市的前10名。
  2.福州对外开放城市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福建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后,福州市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不断发展并取得成效。1984年5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福州市进一步对外开放,同时同意设立福州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8月29日,省政府决定,扩大福州市的外贸经营范围和若干项目审批权限。
  省政府的放权措施增强了福州市的经济活力。福州市在大力加强城市基础建设的同时,积极开展对外经济贸易。1985年,福州市共批准外商投资项目72个,外商协议投资金额4471.96万美元;出口商品收购额为2.73亿元,比1984年增长12.1%;自营出口创汇503.28万美元,比1984年增长31.5倍;出口商品结构中,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占27%;轻纺产品从占59.4%上升到59.9%,蘑菇罐头的出口量居全国第一位;劳务出口和对外承包工程共创汇114万港元,比1984年翻了一番;到福州旅游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7.5万人次,比1984年增长35.3%,旅游外汇收入2442.69万元外汇券,比1984年增长64.4%。
  1990年,全市新批准利用外资项目合同233项,实际利用外资1.02亿美元,比1989年增长56.4%;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工业产值占全市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27.8%。全市提供的出口商品交货总值23.46亿元,比1989年增长44%;自营出口总值2.34亿美元,比1989年增长65.4%;接待境外旅游者17.9万人次,外汇收入折人民币1.4亿元,分别比1989年增长62.7%和20.8%;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也有较大的发展。全市国民生产总值110.91亿元、国民收入83.60亿元、工农业总产值180.13亿元,分别比1985年增长77.4%、84.6%、131.6%,预算内财政收入10.94亿元,比1985年的5.14亿元增长112.8%。全市的主要经济指标发展速度在全国15个沿海港口开放城市中居中上水平。
  1985年1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在马尾设立经济技术开发区,位置定在马尾青洲,西至罗建路,东至红山油库,北至小港、君竹街,南至闽江边,开发区面积为4.4平方公里。当年开始建设,全年完成基建投资7476.18万元,并与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贸易界人士及国内客户数百人,进行合资、合作项目的洽谈。
  为加快马尾经济开发区的建设步伐,1986年12月30日,省政府提出开发区建设的指导思想要本着三条原则,一是“先让后赚”,在平等互利原则的指导下,让外来投资者初期有较多利益可得;二是“先予后取”,省市各有关部门在财政、税收、贷款上对开发区建设给予更多支持;三是“先小后大”,初创阶段应以中小项目为主,先抓一批技术比较先进、效益好、产品能出口创汇的工业项目,建成一片,收益一片,由小到大、逐步扩大。省政府决定开发区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包括改造和基本建设),在建设和生产条件能自求平衡的情况下,可扩大到与福州市相同,报省有关部门备案,上报一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认可;开发区可开展区外委托的代理进出口业务;开发区自主经营本区内产品出口、组织福州及内地的半成品、原料到区内加工,凡改变商品形态、性质并能增值20%以上的产品,可视同区内产品出口;从1986年起至1990年止,上述产品出口创汇由省全额留成;区内的内联企业和“三资”企业原则上比照享受省赋予厦门经济特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1987年,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进展较快。基础建设实现“五通一平”,建设一批标准厂房、住宅,投资环境初步改善。1987年,开发区有7个工业企业建成投产,总投资1.25亿元,其中外商投资企业6家,投资金额1.13亿元,利用外资4196万元,开发区工业产值1.37亿元,比1986年翻一番,在全国13个开发区中居第4位;实现税利1700万元,比1986年增长1.3倍,出口创汇378万美元,比1986年增长14倍;财政收入750万元,比1986年增长1.7倍。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基本具备加快发展的软硬环境,由初创阶段进入发展阶段。
  为了加快项目引进,尤其是大型骨干项目的引进,1988年2月5日和2月10日,省政府两次在开发区召开现场办公会议,重申和肯定几个优惠办法:允许开发区内联企业在规定的年限内按15%的税率先交税后分利;1990年底前,开发区内联企业产品出口创汇全额留用,其中95%留给企业;建筑税符合规定的可缓征;在开发区的外贸企业出口的外汇留成享受开发区的优惠待遇;允许开发区企业之间进行外汇调剂。鉴于开发区财力仍较单薄,1990年7月6日,省政府在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现场办公,决定在国家对福建财政体制不变的前提下,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财政体制,按现行政策顺延3年。这些措施促进了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引进外资工作的开展。
  1985~1990年的6年中,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共投入资金19亿元,开发土地3平方公里,建成标准厂房11.84万平方米和一批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大大改善了开发区的投资环境,为吸收更多的外资和建设资金、技术密集型的项目打下良好的基础;累计引进127个项目,总投资4.29亿美元,其中“三资”企业82家,投资额3.97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1亿多美元;已投产、试产企业81家,初步形成以“三资”企业为主体,包括轻工、冶金、建材、电子、光学在内的行业布局。
  1990年,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年工农业总产值5.27亿元,比1989年增长28.5%,其中,工业总产值4.2亿元,比1989年增长25.1%,外商投资企业实现产值3.59亿元,比1989年增长31.9%;完成出口总额46.53万美元,其中区内产品出口3992万美元,比1989年增长46.2%;财政收入3275万元,比1989年增长32.8%。
  3.沿海经济开放地区
  闽南厦门、漳州、泉州三角地区,南连汕头,北接福州,临近港澳,面对金门、台湾,工业基础较好,自然条件优越,素以“鱼米花果之乡”著称。全区海岸线1600多公里,九龙江、晋江、木兰溪三大水系贯穿全区,鹰厦铁路通往内陆腹地,厦、漳、泉3个飞机场中的厦门机场已同香港通航;还有厦门、东山、泉州、秀屿、肖厝等优良港口,海运和内河运输都很方便。闽南三角地区又是全国著名侨乡,是台湾同胞的祖籍地,与台湾的习俗相近、语言相通(闽南方言),同时又有良好的文化教育传统,具备了建立经济开放区的良好条件。1985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为沿海经济开放区。要求经济开放区应逐步形成贸一工一农型的生产结构,即按出口贸易的需要发展加工工业,按加工的需要发展农业和其他原材料的生产。厦门市的同安县,龙海地区的漳州市、龙海县、漳浦县、东山县和晋江地区的泉州市、惠安县、南安县、晋江县、安溪县、永春县等11个市县被列入经济开放区范围。
  5月16日,省政府在《关于贯彻中央开辟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为沿海经济开放区决定的意见》中提出,闽南三角地区经济开放区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是:率先建成内外交流、工农结合、城乡渗透、现代化、开放式的文明富庶的地区,成为扩展对外经济联系的窗口、对外贸易的重要基地,从而带动山区经济的发展,推动福建经济的全面振兴。为加快经济开放区的建设和发展,省政府规定: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内,凡利用外资总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区)政府审批,总投资3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厦门、漳州、泉州等省辖市审批;在经济开放区内城市的市区、县的城关区和所辖农村中的利用外资项目、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资金密集型项目,或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生产项目,可免征五年以下地方所得税,外商在上述项目中分得的合法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税;漳州、泉州两市可以成立经营地方产品出口的外贸公司,可以在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和出口商品生产基地试行给予直接出口经营权;区内供应港澳地区的鲜活商品,可直接对外销售,自负盈亏;经国家批准的对台贸易口岸的县市,可申请成立对台小额贸易机构;漳州市、泉州市使用本市的留成外汇,进口经济开放区内生产必需的国外原辅材料、仪器设备,每笔合同金额在十万美元以下的,由市政府批准;允许以专利或专有技术等条件参加内联项目的区外单位,使用经济开放区的贷款指标,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产品可委托当地外贸公司经营出口;参加内联的各单位如以贷款投入内联项目,允许以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和新增利润税前还贷;内联企业在开放区所在地交纳产品税后的实现利润,可按“先分后税”;如将分得的利润在联合企业内转为再投资,对这一部分利润给予减免税收。同时,省政府决定将湄洲湾列入经济开放区的规划范围;将泉州市大竹岛和漳州市西屿岛辟为隔离区,作为引进良种、良畜的试验消化基地,从获利年度起,岛内所有生产性试验项目五年内豁免一切税收;重点工业卫星镇的项目可享受经济开放区的优惠待遇。8月7日,省政府确定厦门市同安县的马巷镇;漳州市芗城区的天宝镇,龙海县的角美镇、海澄镇,漳浦县的旧镇镇,东山县的铜陵镇;泉州市惠安县的崇武镇、肖厝镇(省政府已在1985年4月确定过),南安县的洪濑镇,晋江县的石狮镇、安海镇,安溪县的湖头镇,永春县的五里街镇等13个城镇,为经济开放区的第一批工业卫星镇。
  至1986年底,经济开放区的工、农业比例由开放前的4:6转变为7:3,工农业总产值每年递增13%,乡镇企业产值25.1亿元,批准外商直接投资的合同金额累计3.67亿美元,兴办外商投资企业240多家;在引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的同时,着重加强农业的改造和开发,累计引进600多个(次)优良种畜(种苗)、270台套农业植保和监测技术设备,1000多台套农副产品加工设备;建立芦笋、对虾、淡水鳗、水果、茶叶、罐头食品等一批规模较大、起点较高的创汇农业基地;发展了数千家生产出口商品的乡镇企业和来料加工企业,提供出口商品达1000多种,漳、泉两地区出口商品收购总额年递增幅度都超过40%。
  1987年6月29日,省政府决定成立闽南三角地区开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省长胡平任组长,副省长游德馨、黄长溪任副组长。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任务是:监督、检查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及省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有关对外开放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情况;组织制定、审核各开放市、县(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建设等问题;协调处理沿海各开放地区有关管理体制、生产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其他涉及全局的重大政策问题;统筹安排沿海开放地区港口、电力、公路、机场和旅游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的有关问题;协调、仲裁、解决各沿海开放地区提出的其他问题。
  10月12日,省政府又批准泉州市晋江县的陈埭镇、磁灶镇、东石镇,南安县的官桥镇、石井镇、梅山镇、诗山镇、水头镇、丰州镇,惠安县的洛阳镇,永春县的下洋镇,安溪县的剑斗镇、官桥镇,鲤城区的浮桥镇;漳州市龙海县的白水镇、郭坑镇,漳浦县的佛昙镇;厦门市同安县的新店镇等18个城镇为闽南三角地区第二批重点工业卫星镇。
  1987年末,国际上出现更加有利于引进外资和扩大出口的机遇,特别是在台湾当局被迫放宽外汇管制和放宽台胞回大陆探亲的政策的情况下,出现了许多台商向大陆转移资金、转移技术设备、转移出口加工业务的新动向。为了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时机,加快开放步伐,11月25日,省政府报请国务院特区办批准:将闽南厦漳泉三角经济开放区的范围扩大到漳州市的诏安、云霄、平和、南靖、华安、长泰县,泉州市的德化县等7个县;增加福州开放城市所辖的闽侯、长乐、福清、平潭、连江、罗源、闽清、永泰县和莆田市(包括城厢区、涵江区)及其所辖的甫田、仙游县等1个省辖市和10个县为沿海经济开放区,使厦门、漳州、泉州三角地区至福州开放城市之间的沿海地带和主要侨乡形成连片的经济开放区。1988年1月26日,国务院同意扩大福建省经济开放区的范围。3月18日,国务院又增列宁德、霞浦县为沿海经济开放区。至此,全省有30个县(市)列入沿海经济开放区。
  为了支持和加快新的经济开放地区的开放步伐,1988年5月25日,省政府批准福州市闽侯县的尚干镇、南屿镇、白沙镇,连江县的黄岐镇、琯头镇、东岱镇、浦口镇、丹阳镇、晓澳镇,罗源县的鉴江镇,长乐县的金峰镇,闽清县的池园镇,福清县的宏路镇、渔溪镇、高山镇、龙田镇、海口镇,永泰县的嵩口镇,平潭县的澳前镇;莆田市莆田县的江口镇、华亭镇、梧塘镇、笏石镇、黄石镇、埭头镇、西天尾镇,仙游县的枫亭镇、郊尾镇、度尾镇;泉州市晋江县的金井镇、深沪镇;宁德地区宁德县的三都镇、漳湾镇、霍童镇,霞浦县的三沙镇、沙江镇等37个镇为沿海开放第三批重点工业卫星镇。批准福州市福清县“融侨工业开发中心”,闽侯县的青口乡、祥谦乡;莆田市涵江区的涵江乡,莆田县的湄洲乡、忠门乡,仙游县的龙华乡、大济乡;泉州市晋江县的龙湖乡、英林乡;厦门市同安县西柯乡享受重点工业卫星镇待遇。6月1日,省政府将湄洲岛开辟为对外旅游经济区。7月12日和10月17日,省政府又分别决定在原享有经济开放区政策的基础上,赋予东山县和石狮市更多的优惠政策和灵活措施。为了进一步发挥石狮市对外开放的整体优势,增强石狮市所辖乡镇利用台、侨、外资的能力,12月29日,省政府又批准石狮市所辖的蚶江、永宁镇为沿海经济开放区的重点工业卫星镇,批准石狮市所辖的祥芝乡在对外开放工作中,享受与沿海经济开放区重点工业卫星镇同样的政策待遇。这是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第四批重点工业卫星城镇。
  1989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在厦门特区及厦门市管辖的杏林、海沧地区和福州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开发部分设立台商投资区。7月3日,省政府批准福州市长乐县的潭头镇、梅花镇、营前镇,泉州市南安县的英都、仑苍镇、码头镇、罗东镇,安溪县的蓬莱镇,漳州市平和县的九峰镇,南靖县的靖城镇,云霄县的陈岱镇,长泰县的岩溪镇等12个镇为第五批重点工业卫星镇。至此省政府已批准沿海82个镇为重点工业卫星城镇、12个乡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1990年9月3日,省政府决定在泉州市马甲设立引进优良畜牧品种试验区。
  1988年6月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湄洲岛对外旅游经济区,位于莆田市东南部海面,距大陆1.82海里,距台湾台中港72海里,全岛面积14平方公里。湄洲岛风景秀丽、气候宜人,是海内外闻名的海上女神妈祖的故乡。独具特色的妈祖文化,对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有很强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自1980年起,台胞到湄洲岛朝拜进香者逐年增多,1987年就有163批1854人次。湄洲岛的开发与建设对于发展福建沿海经济、促进祖国统一大业有积极的作用。省政府要求把湄洲岛逐步建成以妈祖文化为中心,风景美丽、设施完善、涉外服务业发达,具有旅游、朝拜、度假、娱乐、购物和出口加工等多功能综合性的旅游经济区;同时又是对台民间交往有一定规模、经济比较繁荣、有特色的旅游经济区;力争在本世纪末接近台湾地区经济发展的平均水平。省政府规定:湄洲岛全境除享受经济开放区的优惠政策外,凡境外人员来岛朝拜、旅游和洽谈经贸业务,在岛上短期停留的,只需凭有效护照或个人身份证明,办理简便的入境登记手续;岛上的利用台资、侨资、外资的项目,授权莆田市审批,建设规模另算。并规定台商、侨商、外商投资开发的优惠条件。至1990年,湄洲岛基建投资累计2527万元。其中,修建、扩建妈祖庙建筑群,直拨电话、自来水、电力配套、广播电视接收站、台胞接待站等设施已交付使用。1990年,进出岛客人总数达54万人次,比1989年增长51%,其中上岛朝拜、旅游和洽谈贸易的台胞超过10万人次,比1989年增长78.6%,创历史最高纪录;对台贸易成交额突破200万美元。
  1988年7月,省政府确定已列入沿海经济开放区的东山县为农业创汇试验区。东山县面积117平方公里,是福建台胞主要祖居地和重要侨乡之一。1987年以后,东山县创汇农业有较大的发展,成为全国县级最大的芦笋生产基地和全省重要的水产品出口基地。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东山县扩建了码头、自来水厂、邮电通信和输变电工程等基础设施,为外向型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1988年,省政府决定在试验区原享有沿海经济开放区政策的基础上,赋予东山县更多的优惠政策和灵活措施,包括农业结构调整权、直接进出口经营权等。此后,东山县农业创汇基地不断稳固和发展,至1990年,全县种植芦笋3.5万亩(占全县耕地的43%),对虾养殖1.5万亩,网箱养鱼3000箱,仅此3个基地每年可直接、间接创汇5000万美元。此外,硅砂基地生产能力达50万吨,1990年硅砂出口3.43万吨。全县出口商品收购总值2.55万元,出口创汇661万美元,其中对台小额贸易创汇140.26万美元。接待海外旅客5503人次,旅游外汇收入287.62万人民币兑换券。东山县已成立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制定鼓励外商、台胞投资的优惠办法,开辟对台对外加工区,海关联检机构齐全,水、电、码头、邮电通信基础设施有很大改观,并逐步发挥效益。全县以创汇农业为主的外向型经济格局初步形成。
  1987年,国务院批准侨属众多的晋江石狮镇撤镇建市,为省辖县级市,作为福建省的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区。政区面积48.6平方公里,总人口8.5万人。8月17日,省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决定:在对外开放中,石狮除实行闽南经济开放区政策外,给予更多的特殊和灵活政策,使之按国际惯例办事,加快建成以外向型经济为主的开放城市。10月17日,省政府印发《关于石狮市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措施》,赋予石狮市在利用外资中的审批权限以及对“三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在金融方面也采取一些灵活措施。1987~1990年,石狮建市3年间,外向型经济的建设取得明显进展。社会总产值从7.86亿元增加到10.47亿元,年均增长30.12%;国民生产总值从3.96亿元增加到5.72亿元,年均增长25.15%;国民收入从3.63亿元增长到4.99亿元,年均增长26%,人均国民收入从1488元增长到1965元;乡镇企业总产值从2.5亿元增加到5.77亿元,年均增长30%;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从3.56亿元增加到6.2亿元,年均增长48%;财政收入从2627万元增加到6942万元,年均增长52.55%;信贷规模从存款余额1.9亿元、贷款余额1.53亿元增加到4.7亿元和3.6亿元,年均增长45.4%;“三资”企业由17家、投资3300万元、产值2000万元增加到162家、投资46亿元、产值2.6亿元,增长13倍;出口商品交货总值从0.5亿元增加到1.5亿元,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资产从1800万元增加到5400万元。石狮市的行政体制改革及经济的迅猛发展为全国所瞩目,到石狮进行经贸交流、考察学习的团组络绎不绝。
  1990年9月,省政府决定开辟泉州马甲为引进优良畜牧品种试验区。9月3日,省政府正式通知,确定泉州马甲引进优良畜牧品种试验区的范围为乌潭水库库区沿岸及其突出部(包括马甲乡的马甲、新庵、彭殊、祈山、梅岭、永安、洋坑,河市乡的溪井以及南安县洪濑镇的坝田等9个行政村);规定试验区企业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豁免一切税收,免税期满后,按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至1990年,试验区已建成现代化鸭舍30幢,引进首批优良种鸭“丹麦柳鸭”3000只,经过繁殖饲养,产量可达2000万只;配套项目投资3200万元,年产15万吨饲料厂已建成投产。试验区同时引进侨资开发山地1000亩,种植荔枝、龙眼等名果70万株。
  在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的推动下,沿海经济开发迅速发展。1990年,沿海开放地区,包括厦门经济特区、福州开放城市及其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33个开放县(市、区)乡以上工业产值达219.96亿元,占全省的72.1%,比上年提高约21个百分点;农业总产值56.51亿元,占全省的60.37%,比上年提高约2个百分点;财政收入34.01亿元,占全省的61.39%,比上年提高约4个百分点;外贸自营出口值8.92亿美元,占全省出口总值的40.88%,比上年提高6个百分点。
  (三)旅游事业
  福建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全省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14处;人文荟萃的福州,历史文化名城泉州,风光如画的海上花园厦门,花果之乡漳州,碧水.丹山的武夷山等都是著名的旅游胜地。福建又是中国东南沿海的门户和主要侨乡,闽籍华侨和华人800多万人,发展旅游业的前景十分广阔。但由于各种历史原因,福建旅游业起步晚,底子薄。1950~1965年,全省共接待来闽探亲、观光、求学和定居的华侨、华裔、港澳同胞以及外国人11万人,其中,外国人不到1000人次。1979年,中央批准福建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推动了旅游业的发展。当年,全省接待旅客115214人次,其中,外国人21020人次,台湾同胞59人次。
  1980年3月,中央先后批准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和武夷山风景区对外开放。11月,省政府决定成立福建省旅游局,统一管理全省旅游工作。各地、市也相继成立旅游管理机构。
  1982年4月20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精神,省政府规定:福建省旅游对外联络工作,统一由中国国际旅行社福州分社和福建省中国旅行社(华侨旅行社)负责。
  1983年1月22日,省政府提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旅游工作的决定的意见,要求省直机关和各地、市人民政府把旅游事业纳入国民经济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投资由旅游部门统一管理,各地旅游建设投资,有条件的也可以采取国家、地方、企业、集体合资或引进侨资、外资进行;重点开发省内旅游项目,1985年以前主要以福、厦、漳、泉4个开放城市和武夷山风景区为重点进行投资建设。4月18日,省政府第17次办公会议决定,从1983年到1985年每年从省财政预备费中拨出100万元支持旅游事业。
  旅游业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逐步显示出来。1984年2月22日,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决定,旅游事业实行“统一领导,分口经营”的管理体制;从1984年开始,3年内由省财政每年增拨500万元专项资金,由省旅游局掌握周转;要求旅游工作“1984年起步,3年有显著变化,1990年走在全国前列”。1984年底,召开全省旅游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加速旅游业的发展。
  到1985年底,全省旅游系统职工人数达5869人,比1980年增长3倍多,筹建7所旅游职业学校(班),开设旅游财会、烹调、管理、导游、服务等专业。华侨大学于1984年9月开设旅游系,厦门鹭江职业大学外语系和杭州大学、厦门市旅游局合作,举办旅游企业经理培训班。全省旅游部门有640名干部职工参加中国旅游函授大学的学习,旅游职工队伍的素质有所提高。全省共有对外接待宾馆30家,床位6921张。共引进外资2255万美元,投入资金5000多万元修葺、保护风景名胜。厦门、武夷山、福州、泉州等风景区初具规模,“一区”(以厦门为中心,北到泉州、西至漳州,南靠东山的闽南三角旅游区)、“一山”(以武夷山风景区为中心,南联武夷山自然保护区、建阳蛇园,跨邵武和泰宁金湖,东接汉城遗址)、“一线”(以福州为中心,联接厦门和武夷山的旅游线)的旅游网络初步形成。1980~1985年间,全省共接待探亲、旅游的华侨、外国人1323965人次,平均每年增长17.5%。其中,外国人252129人次,华侨149037人次,港澳同胞898057人次,台湾同胞24742人次。旅游创汇23295万元人民币兑换券,其中商品性外汇收入为16816万元人民币兑换券,劳务性外汇收入为6479万元人民币兑换券。旅游创汇和外国旅游者人数的增长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1986年,省政府召开全省第一次旅游工作会议,贯彻全国旅游工作会议精神,总结经.验,布置工作。会议提出,到1990年,全省接待旅游者人数和创汇数的增长均要高于全国的平均增长速度,争取成为重点旅游区。4月4日,根据国办发[1986]15号《关于成立国务院旅游协调小组的通知》精神,省政府决定成立福建省旅游协调小组,由副省长黄长溪任组长。
  1988年,台湾海峡两岸形势更趋缓和,各项侨务政策基本落实,一批较好的旅游网点已经建成。同时,中央确定福建为全国的综合改革实验区之一,实行更加开放的政策,吸引大批台湾同胞和外国客人来闽投资、贸易、旅游。为了抓住机遇,促进旅游业发展,5月27日,省政府第一次专题会议研究旅游业急需解决的问题,原则同意全省旅游业实行全行业行政统一管理,决定在扩建福州机场的同时,分三步解决武夷山通航问题。会议原则同意省旅游局在香港建宾馆,作为福建对外接待基地。9月29日,省政府颁布并实施《武夷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1988年,全省接待海外旅游者522082人次,比1979年增长3.53倍,提前两年实现1990年的奋斗目标。由于台湾当局开放民众赴大陆探亲,闽台交往日益频繁,1988年台胞来闽从1987年的15693人次激增至145838人次,其中组团来闽的有1500多个,最大的团组达130人。全省旅游创汇28746万元外汇券,跃居全国第四位。
  1989年,全省共接待国际旅游者50.46万人次,比1998年减少3.4%,外汇收入3.1亿元外汇券,比1988年增长9.16%。来闽探亲旅游、经商投资、寻根朝拜的台胞达20.95万人次,比1988年增长43.6%。
  1990年3月8日,省政府第25次专题会议决定对旅行社进行清理整顿,全省涉外饭店、宾馆、商店、旅游车船实行定点接待;重申恢复省旅游协调小组,及时解决全省旅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990年,全省共接待来闽探亲旅游、投资贸易及进行各项交流活动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70.79万人次,比1989年增长40.3%,超过国家下达计划的18%。其中,外国人87751人次,增长22.6%;华侨17623人次,增长73.2%;港澳同胞239714人次,增长12.3%;台湾同胞362815人次,增长73.2%,占当年来闽境外旅游者总数的51.3%。全省旅游外汇收入48477.01万元人民币兑换券(折1.01亿美元),比1989年增长56%。全省旅游创汇额1988~1990年连续3年居全国第四位。实现1986年全省旅游工作会议提出的奋斗目标。全省旅游系统员工19903人,涉外接待宾馆74家,床位2.1万张。全省“一区一山一线”的旅游网络更加完善,新建宁化天鹅洞、屏南鸳鸯溪、三明瑞云洞、尤溪朱熹遗址等一批旅游基础设施,将乐玉华洞、泰宁金湖、福鼎太姥山、连城冠豸山、东山马銮湾旅游区等景区建设趋于配套。
  (四)对外交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逐步开展对外交往。五六十年代,陆续与朝鲜等国家和地区开展互访活动和经济技术合作。1978年6月,省革命委员会批准设立外事办公室,与省革命委员会侨务办公室合署办公。197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福建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来闽洽谈经济贸易业务的外商、侨商逐渐增多。为了适应福建对外开放的需要,国务院又批准福州、厦门、泉州、漳州4市对外开放。
  改革开放后,福建对外交往增多,海外和港澳地区来闽旅游、参观访问、探亲和洽谈商贸的人员与日俱增;福建与世界各地的经济文化、科技教育交流活动逐渐加强。1980年10月20日,福州市与日本长崎市结为友好城市的签字仪式在日本长崎市举行,这是福建省与外国缔结的第一个友好城市关系。11月22日,新加坡共和国总理李光耀一行到厦门市参观访问;1981年2月23日至3月4日,应新西兰总理罗伯特•马尔登的邀请,省长马兴元带领福建省政府友好代表团一行8人访问新西兰,3月4~12日,又应澳大利亚联邦塔斯马尼亚州总理杜格•洛的邀请,访问澳大利亚,并于5日下午正式签署福建省与塔斯马尼亚州结成友好省州的协议书,这是福建省第一次以政府名义组织的出访代表团。1982年10月14~23日,应日本国长崎县知事高田勇先生的邀请,以省长马兴元为团长的福建省政府代表团一行7人访问日本,10月16日正式签署福建省与长崎县结为友好省县的议定书。
  为适应福建对外开放的需要,积极开展地方民间外事活动,管理好友好城市的工作,1984年3月6日,省政府批复同意在福州和厦门两市设立对外友好协会分会;6月19日,省政府同意在泉州市设立对外友协分会。
  1984年11月25日,省长胡平应美国俄勒冈州州长维克托•阿芾耶的邀请,率政府代表团赴美进行为期10天的考察访问。1984年9月20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通知,凡因经济工作需要的出访团组由省经贸委审批,非经济方面的出访团组由省外事办审批,福州、厦门市可自行审批经济工作出访团组。出访团组审批权下放后,出访团组大幅度增加。1984年,全省因公临时出访团组944批3734人次,约为1983年的1.5倍、1982年的3倍。
  1985年4月,省政府通知,出访团组要坚持“少、小、精”的原则,讲究实效,并对出访团组审批权限作了调整。
  1985年,有57个国家和地区的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到福建洽谈经贸合作、参观访问,共35.58万人次,比1984年增长31.5%。其中,外国人7.67万人次,比1984年增长42.5%。来访的重要团组有:巴布亚新几内亚副总理温蒂(1985年2月16~18日),塞拉利昂总统史蒂文斯(3月28~30日),坦桑尼亚副总统姆维尼(4月16~18日),澳大利亚昆士兰州副总理罔恩及其率领的贸易代表团(6月27日),马耳他总统巴巴拉(9月1~3日),美国前总统尼克松(9月7~8日),加纳国家元首、临时全国保卫委员会主席杰里•约翰•罗林斯(9月18~19日),新加坡总理李光耀(9月23~24日),土耳其共和国议长卡拉杜曼(10月12~13日),76国驻华使节、外交官及夫人,以及巴勒斯坦解放组织,联合国劳工、粮农和科教文组织的官员一行125人(分11月1~7日、8~14日两批),保加利亚国民议会主席托多罗夫(11月8~9日),外国驻港的14个国家和地区的外交官、经济界人士一行38人(11月20日)。
  1985年11月25~29日,省政府还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首次联合在厦门市举办福建省投资促进会,26个国家和地区的200多名银行界、工商界代表参加会议。这是福建省第一次举办的规模较大的国际投资促进会。
  1985年,全省出国考察、讲学、进修和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人员共40余批,有15个文艺团组共200多人赴美国、日本和东南亚等10个国家(地区)访问、演出;体育界有10批123人次体育代表团出访日本、西班牙、突尼斯、摩洛哥等8个国家和地区。全年因公出国的共1267批5988人次。
  1986年,福建对外交往更加频繁。8月17~9月2日,省长胡平率福建省政府代表团及经济贸易洽谈小组先后到奥地利、联邦德国和英国进行经济考察、访问,这是对外开放以来福建省领导对西欧三国进行的首次最高规格的访问。9月,中国泉州国际木偶节在泉州市举行,英国、民主德国、奥地利、日本、菲律宾、香港以及福建泉州等地11个木偶剧团参加这次盛会,应邀参加观摩的外国友人、海外侨胞、港台同胞及国内各省市代表1000多人。这是国内首次举办的大型国际木偶艺术交流活动。
  1988年5月,为促进对外经贸活动,省政府再次下放经贸团组和人员出入境审批权限。当年派出15796人次前往世界各地开展经贸、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比1987年增长74.3%。省级领导有7人次率高级代表团分别访问新加坡、泰国、日本、比利时、南斯拉夫和香港。世界各地来闽旅游探亲、友好访问以及从事经贸活动和科技文化交流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52.21万人次,比1987年增长27.1%,其中外国人9.3万人次。由省外办接待或协助有关单位接待的党政外宾132批1253人次。来访的部长级以上代表团组42批383人次,其中副总理级以上的代表团组8批126人。比较重要的来访团组有:菲律宾共和国总统科拉松•阿基诺率领的代表团一行54人(4月14日),29个国家的58位驻华使馆武官、副武官及其夫人(4月21~25日),香港总督卫奕信一行5人的友好访问团(11月5~7日)。省对外友好协会接待或协助地市友好协会接待的民间团组有46批402人。
  1989年,来闽的台湾同胞增加,共有20.9万人次,比1988年增长43,6%。来访的外宾中副部长级以上的代表团组有29批272人。美国共和党少数民族委员会主席、美国国际合作委员会主席陈香梅率美国国际合作委员会代表一行19人访问厦门和福州(12月13~16日)。福建省全年出访的团组略减。5月17~30日,省长王兆国率福建政府代表团和经济代表团访问法国、比利时和联邦德国的有关省份。5月24日,省长王兆国与联邦德国莱一法州政府总理瓦格纳签订缔结友好省州关系协议书。
  1990年,福建的对外交往持续活跃,全年来闽旅游探亲、考察访问以及从事经贸活动和科技文化交流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人数有较大增长。有来自26个国家的副部长级以上的代表团组43批390人,其中副总理级以上的代表团组5批83人次。来访的重要团组有:巴巴多斯总理苏埃德•厄斯金•桑迪福德阁下和夫人一行9人(5月11~13日);以著名美籍华人陈香梅女士为团长、欧文•郝福满和朱伯舜为副团长的美国国际合作委员会经贸考察团一行45人(5月13~15日);荷兰、英国、喀麦隆、菲律宾、斯里兰卡、意大利、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巴基斯坦、瑞士等国大使及夫人,泰国、苏联、德国、日本、欧共体、美国、澳大利亚、法国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驻华官员一行,考察福建利用国外援助救灾项目情况(10月18~22日);新加坡总理李光耀率国家发展部长达纳巴兰、外交部长兼社会发展部长黄根成等一行38人访问厦门(10月22~23日),这是他任总理以来的第5次访华,也是中新建交后的首次来访。印度尼西亚著名企业家林绍良、林文镜、林绍根一行来闽进行经济考察(10月30~11月8日)。各种大型活动也吸引了大批中外友人。9月27~10月3日,’90世界旅游日(福建)主会场活动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等地举行,世界旅游组织执行委员会主席巴尔科夫人以及一些国家的旅游官员、旅行商代表、海内外新闻记者、港澳台同胞、国外旅游者近1000人参加。10月1~2日;首届武夷岩茶节在武夷山市举行,美国、英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土耳其、菲律宾、新加坡、澳大利亚和香港、澳门、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200多名客人参加岩茶节活动。当年9月,省长王兆国率福建政府代表团和福建省经济贸易代表团应邀访问日本、菲律宾和新加坡。王兆国一行为中新建交后国内第一个访问新加坡的友好代表团。本年除经贸对外交往外,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对外交流也十分活跃。
  1986~1990年的“七五”期间,福建又有莆田、三明、清流、宁化、永安、明溪、沙县、泰宁、建宁、尤溪、龙岩、南平、邵武、建阳、顺昌、建瓯、浦城、光泽、松溪、政和、漳平、上杭、长汀、永定、连城、宁德、柘荣、福鼎、霞浦、寿宁、屏南、周宁、武平等县市对外国人开放。至1990年底,全省共有64个市、县(含地级市)对外国人开放;与世界上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经贸合作;外国和港澳台常驻福建的代表机构有300多家;来闽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累计250多万人,比“六五”期间增加一倍多;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副部长级以上代表团175个、1612人次访问福建,其中副总理级以上的代表团有19批、334人次;缔结友好省市关系15对:福州市一日本长崎市(1980年10月20日)、福建省一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州(1981年3月5日)、福州市一日本那霸市(1981年5月20日)、福建省一日本长崎县(1982年10月16日)、厦门市一英国加的夫市(1983年3月31日)、厦门市一日本佐世保市(1983年10月28日)、福建省一美国俄勒冈州(1984年9月25日)、厦门市一菲律宾宿务市(1984年10月26日)、厦门市一美国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市(1985年11月7日)、福建省一比利时列日省(1986年2月27日)、厦门市一新西兰惠灵顿市(1987年6月25日)、泉州市一日本浦添市(1988年5月23日)、福建省一南斯拉夫波黑共和国(1988年11月10日)、福建省一德国莱因兰和法尔茨州(1989年5月24日)、福建省一法国下诺曼底大区(1990年12月6日)。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政府志

《福建省志·政府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福建的历史源远流长,从旧石器时代起先民们就在这块美丽富饶的土地上繁衍生息,创造出可与仰韶文化、河姆渡文化相媲美的昙石山文化。秦时,无诸自称闽越王,建立福建第一个地方政权。此后政权、建制几经变动,至陈永定年间(557~559年),福建产生了历史上第一个省级建制“闽州”。福建人民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在艰难曲折的革命斗争中,为推动社会进步和人民的解放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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