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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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政府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6574
颗粒名称: 第五节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
分类号: K295.7
页数: 105
页码: 200-304
摘要: 本节记述了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建设、对外开放、对台经贸与民间交往、侨务工作等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国民经济 政府

内容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福建省委、省革命委员会立即着手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处理十年动乱积累下来的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根据中央的部署,全省开展揭批江青反革命集团和清查工作,对其在福建的少数骨干陈佳忠等进行揭露和审查,并依法予以严惩;对各级领导班子也进行清理、调整,逐步加强。同时,对工矿企业、交通运输、商业等生产和经营单位进行整顿,恢复和建立各项规章制度,使国民经济得到较快恢复并有所发展。1977年和1978年,主要经济指标分别比上年增长11.6%和26.6%;国民收入增长16.2%和19.6%;工农业总产值增长15.9%和16.9%;预算内财政收入增长17.5%和44.4%。由于1976年绝对数较低,因此增长幅度较大,在很大程度上带有恢复的性质。1977年8月,邓小平主持召开中央科学教育工作座谈会,推翻了“文艺黑线专政论”和“教育黑线专政论”,倡导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肯定脑力劳动者是劳动人民的一部分,纠正长期以来对知识分子的“左”的政策。接着省委、省革命委员会为平反“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做了大量工作,恢复无辜受迫害干部的工作,恢复在“文化大革命”中被废弃的学校考试制度和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制度,并对“文化大革命”以前历次政治运动遗留的问题进行清理和纠正。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从1979年到1990年的12年间,福建省政府坚决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认真执行党的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政策。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中央赋予的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积极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努力扩大对外经济活动。改革由农村发展到城市,由经济领域发展到科技教育战线;改革推动了对外开放的发展,取得很大成绩,福建社会经济面貌发生巨大的变化。
  农村摆脱“一大二公”的生产方式,逐步摆脱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走上发展商品经济的大道。农业产品的商品率有很大提高,多种经营也有很大发展,特别是乡镇企业遍地开花,成为农村经济中最活跃的部分。尤其是沿海地区农村,按照贸、工、农的格局,瞄准国际市场,对外开放,发展创汇农业,取得可喜成绩。
  国营企业由政府附属物向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转变,从为完成国家计划而生产转向面对市场安排生产经营,从追求产值增长转向讲究经济效益,初步有了生产经营权,商品经济意识逐步树立,活力有所增强。
  市场机制逐步建立。价值规律在经济活动中开始发生作用,生产资料相当大部分通过市场调节,生活资料主要通过市场交换。市场商品丰富,福建商品流通与全国统一的大市场逐
  步联系起来。
  对外开放和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使封闭型经济向开放型经济转变。形成多层次的开放格局,并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先进经营管理经验,增强福建省经济发展活力。至1990年,全省创办1836家“三资”企业,产值达86.91亿元,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28.4%。省际间的经济交往,省内山海间的协作已有较大发展。初步形成以福州、厦门为中心,联合周围地、市的横向经济联合网。
  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开始从单纯行政手段转向注重运用价格、信贷利率、税率、汇率、工资等经济手段来调节经济活动,并逐步建立各项经济法规,使经济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省属企业下放后,省级主管部门已基本上不再直接管理企业经营活动,开始摸索全行业管理的路子。
  以上各方面的转变,使全省社会生产力得到迅速的发展,社会财富总量有较大增加,人民生活显著改善。1990年的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收入、财政收入、社会商品零售额和外贸出口总值,都比12年前翻了一番以上,分别比1978年增长601.56%、577.29%、277.13%、522.57%和345.35%。1979~1990年的12年间,创造的财富总量和几项主要经济指标,均超过1951~1978年的总和;年平均递增率均高于前28年的水平。工农业总产值(按1980年不变价格算),1979~1990年累计为3043亿元,比1951~1978年累计1279亿元多1764亿元;社会商品零售额1979~1990年累计为1369亿元,比1951~1978年累计508亿元多861亿元;基本建设投资额1979~1990年累计为270亿元,比1951~1978年累计92亿元多178亿元;财政收入1979~1990年累计为323.4亿元,比1951~1978年累计172亿元多151.4亿元。引进技术设备,改造一大批老企业,大规模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能源、交通、通信、城市建设都有很大发展。1990年,城市人均生活费收入达1567元,农民人均收入由1978年的138元提高到1990年的764元,增加626元。农民人均消费水平1986年在全国居第九位。城市人均居住面积由1980年的3.8平方米增至1990年的9.4平方米。
  一、经济体制改革
  (一)农村推行联产承包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随后,中共中央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从1981年初起,福建省开始纠正阻碍推行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错误,作出迅速落实农业生产责任制的紧急部署,使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迅速推广。到当年8月底,全省已有94.5%的生产队建立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要求各地围绕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这个中心,进行“两不变”、“三兼顾”(即我国农业必须坚持社会农业集体化的道路、公有制长期不变,生产责任制长期不变;要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兼顾)政策的宣传教育。为了促进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完善和巩固,省政府针对全省农村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于1982年2月制订《关于包产到户、包干到户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保护集体财产、清理社队财务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及时加强指导。到1982年下半年,全省农业生产责任制基本落实。1983年2月,省政府又发出《进一步搞活农村经济的十条规定》,规定各种联产承包制长期不变;鼓励、扶持专业户和合作经济发展商品生产;放宽购销政策,放手发展合作商业,适当发展个体商业,搞活商品流通;鼓励农民个人或合股集资兴办农村基础设施;推动社队企业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生产责任制;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同农村经济组织签订技术承包合同;允许群众之间的劳动互助或技术协作;允许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中小型生产机具;鼓励归侨、侨属兴办农村生产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到1984年,全省农村99%的基本核算单位(随后改为行政村或自然村)都实行各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其中家庭联产承包制(即包干到户)占96%以上。
  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先从大田种植业开始,在承包经营和家庭自营的基础上,各地农村涌现出大批专业户和新经济联合体。到1984年底,全省专业户和参加联合体的农户已发展到104万户,占全省总农户的23%。全省农村经济已从单一抓粮食向综合经营全面发展。有的地方还由专业户发展到形成专业村、专业乡,促进区域经济的合理开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普遍实行,建立了集体统一经营与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村合作组织的双层经营体制。1984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建乡工作。全省原来870个公社、1497个生产大队和171400个生产队,分别设立969个乡(镇)政府,14676个村民委员会和1160928个村民小组,乡合作经济在建乡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合作经济组织,并从当地条件出发,分别设立乡经济委员会、乡经济联合社、乡农工商公司等经济组织。乡村合作组织取代人民公社组织形式,适应了农村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创立,最大限度调动了农民的集体经营和家庭经营的积极性,通过承包关系,恰当地把集体和个人两方面的责、权、利结合起来,消除人民公社体制过分集中和平均主义两大弊端,扩大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农业经济效益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由于家庭联产承包,“利益最直接、责任最明确、方法最简便”,深受群众欢迎,因而也逐步扩展到林、牧、渔、副各业。1981年1月,省政府召开全省林业工作会议,要求稳定山林权,划给社员自留山,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着重推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整顿国营和社队(乡镇)木材加工企业。1981年起,全省全面开展林业“三定”(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1981年8月,省政府决定划2000万亩荒山给社员作自留山,规定社员自留山一般掌握在山地总面积的10%~15%,不超过20%,自留山只能用于造林(包括种茶、果、牧草)。全省400万农户,平均每户有4~5亩自留山。1985年,全省99%以上的山林落实了权属,由政府给山林所有者颁发林权证书;分配给农民自留山73.33万公顷;集体山林普遍建立生产责任制,各地农村集体林业因地制宜落实和健全林业责任制,出现多种经营形式的林业合作经济。普遍推行以家庭经营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山林所有权归集体(一般是村),而把经营权承包给农户或组(联合体)。全省已发展林业专业户18.93万个,林业联合体2.8万个,参加户数达16.98万户,劳力有58万多人,共承包荒山造林45.2万公顷,管护现有林146.07万公顷。主要林区的地、县,普遍重视抓好落实现有林生产责任制工作。建阳(南平)、龙岩地区对197.73万公顷现有林健全了管护责任制。三明市对集体林普遍实行“折股联营、联产承包”,建立林业合作经济组织。1985年,全市83%的村建立林业股东会、林业股份公司、林业合作社1141个,并健全管理制度,股东分红兑现,使林农从营林中得到实惠。全省集体山林实行折股联营的已有133.3万公顷,约占已落实生产责任制的山林总面积的1/4。三明市林业股东会(股份公司、合作社)实行股东制与承包制相结合的经营方式,其做法是将现有的集体山林作价折股,平均分给农民,并发给股票或股证,林业收益按股分配,一年分红一次;以村为单位成立股东会,统一经营管理林业生产,股东会董事由股东民主选举产生,各项林业生产推行以家庭经营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了进一步放宽林业政策,搞活林区经济,省人民政府决定改革木材流通体制,从1985年1月18日起,全省取消木材统购,开放木材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的木材自由上市,实行议价销售。
  (二)企业推行经济责任制和扩大自主权
  1979年,国务院颁发5个改革管理体制的文件后,省政府决定对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盈亏包干等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1981年7月,省政府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召开的工交企业实行经济责任制座谈会,要求各地认真执行全国工交会议和省工交会议精神,积极落实工矿企业经济责任制。要求各企业先从财务盈亏包干责任制做起,其形式:有的实行定额上缴,超收分成;有的实行利润包干,超收分成或留用;有的实行定额补贴,减亏留用,超亏不补等。国家对企业实行盈亏包干后,大大促进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建立与落实。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形式,有计件工资、超额计件工资、浮动工资等办法,都实行定、包、奖,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坚持产品质量管理的原则,做到多超多奖,有奖有罚,并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兼顾”的原则。包干基数以1980年企业上缴利润实绩为基础。从1979年开始到1982年,全省主要实行利润留成的经济责任制,从点到面,从单个企业发展到全行业,从一种形式发展到多种形式。到1982年底,全省实行经济责任制的企业已有1455个,占全省预算内企业总数的87.7%。这些企业实行的经济责任制形式有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全额利润留成、超计划利润留成、利润包干、亏损包干等。推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后,激发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改善了企业的经营管理,经济效益提高,实现增产增收。三明钢铁厂未推行经济责任制前,投产19年,亏损1900万元,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后,3年盈利5200万元,企业面貌发生巨大变化。
  1984年11月,省政府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意见》,并决定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从1983年起,凡省财政预算、省财政自筹、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安排的新开工项目,都要实行投资包干;在建的地方大、中型项目和省定主要建设项目要在两年内按照批准的设计概算,由建设单位与主管部门补签包干协议,实行包建;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要有奖有罚,包干节余的投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一定比例留用,工程承包公司可全部作为企业收入,按国家规定使用。大力推行工程承包责任制,改变以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老办法,实行工程招标,择优选择建设单位。1985年新开工的主要建设项目,全部工程或部分单项工程实行招标承包制。普遍推行建筑安装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改革建设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国家和省财政拨款投资的建设项目,从1985年起都改为贷款,实行差别利率。利润高的企业还款期短,利润低的企业还款期长,没有偿还能力的行政、事业单位可批准免还。
  扩大企业自主权。企业推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虽给工业企业带来很大变化,但这只是工业企业经济管理体制的低层次的改革,由于改革措施不配套,企业的许多权利不落实,仍然缺乏活力。因此,省政府于1979年、1980年先后选择114个国营企业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1979年11月,省政府决定从生产计划、产品销售、固定资产折旧费使用、劳动调配和奖惩、利润留成、资金支配、外汇分成、劳动工资、干部任免、相对独立的经济核算权等十个方面让企业拥有比以往更多的自主权。1984年3月,55位厂长(经理)联名向省委、省政府写信,呼吁给企业“松绑”放权。省委、省政府及时支持这一呼吁。为此,省政府先后下达1984年43号、44号和53号文件,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企业扩权的十条规定,并根据福建省实际情况,具体提出改革、放权、搞活经济的政策措施,给企业放“三权”(人权、财权、经营管理权),增“三力”(动力、活力和压力),使企业获得应有的自主权。
  为了适应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搞活企业,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实行市带县,使省辖市在全市范围内对县(市)社队(乡镇)企业进行统一规划,组织协作和开展技术改造。1983年1月,又决定将大部分省属企业下放给所在城市管理,使城市发挥经济枢纽的作用。1984年,陆续下放省属企业的行政管理权,实行政企职责分开,取消对企业不合理的行政干预,把经营管理权直接交给企业。到1984年底,已下放省属企业117个,占省属工交企业的77.5%。下放后,省级工交主管部门主要搞好行业规划,制订技术经济政策,进行协调,组织检查督促,为企业服务。1985年,经省政府批准,又分几批下放省属企业行政管理权。全省除劳改、民政、外贸、侨办等系统的省属企业外,共有省属企业641个,下放579个,占总数的90.3%,基本上做到省级主管部门不再直接经营管理企业。
  1983年下半年开始,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1984年10月开始全面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实行利改税以后,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通过税法固定下来,使企业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轨道。为了推进改革,下放权力,放宽政策,搞活经济,给企业“松绑”,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省政府于1984年4月颁发有关工贸经济政策措施的7个文件,即《关于下放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关于鼓励创优创新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暂行办法》、《关于以名优、适销产品为龙头组织联合的意见》、《关于工商企业推销地产日用工业品和积压商品的若干暂行规定》、《关于改革国营企业人事管理制度的决定》、《关于能源、原材料消耗奖惩试行办法》和《关于促进工商企业扭亏为盈的意见》。为了进一步巩固和落实企业自主权,1986年6月,省政府召开55位厂长(经理)座谈会,省委、省政府领导到会重申:凡是中央和省里明确规定的放权政策和改革措施,必须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自己做出的规定,凡有利于企业改革、搞活企业的可继续实行,不利于企业改革、搞活的必须立即纠正,停止执行;凡是放下去的权又被收回的,必须立即还给企业;各地、各部门只有尊重和保障企业自主权的责任,没有干预、阻扰企业落实自主权的权力。省政府还专门下达《关于划清国营企业经济活动中十条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支持改革,保护改革者。为了建立企业强有力的、高效率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系统,改变企业行政管理工作无人负责、无权负责和无力负责的状况。1984年4月,省政府决定,先在55位厂长(经理)呼吁“松绑”的企业中试行厂长负责制。1984年5月,经省政府批准,又在48个国营工业企业中,开始实行厂长负责制。有些企业还结合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副厂长由厂长提名报主管部门任命,车间、科室主任、科(股)长等中层骨干由厂长聘任,从上到下实行任期制。1986年2月,全省经省一级批准试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企业已有555家,各地、市也批准许多厂长负责制的试点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后,强化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出现决策快、指挥灵、效率高的新气象,改变了企业党政不分、分工职责不明的问题,使企业党组织从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有所加强。1988年,全省90%的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并把厂长(经理)的任期目标与企业承包目标衔接起来。同时也与企业贯彻国务院三个条例结合起来。不论采取哪一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都必须坚持实行厂长负责制,明确厂长(经理)的中心地位,对企业全面负责。
  1986年6月,省政府又下达《关于国营大中型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意见的通知》,全省工业企业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省政府领导要求企业承包基数要反复测算,认真评估企业资产,原则上以1986年为基数。承包期一般一定四年不变,也可以一年一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要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和确保企业有发展后劲,通过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实现国家多收,企业多留,职工多得;坚持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歉收自补的原则。
  1988年3月,省政府批转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制定的《福建省1988年经济体制改革方案》,要求深化企业经营体制改革,在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更好地解决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问题,把经营权放给企业;可以采取引进竞争机制、招标、选聘的办法,确定经营者;也可以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容和形式,推广大企业承包小企业,盈利企业承包亏损企业,集体企业承包经营全民企业;还可以让外商、中外合资企业承包国营企业;并提出全民小企业实行租赁制,也可招标拍卖。1988年4月,省政府颁发《关于完善发展承包经营责任制推进企业深化改革的若干规定》,要求全省工交内贸企业应认真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把承包经营责任制作为长期政策,不断配套、完善、深化、发展。企业实行承包责任制,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确保产出、投入,确保企业资产增值。还要求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确保承包合同的兑现。该留给企业的要不折不扣地留给企业,对完成和超额完成承包任务目标的厂长、经理,其收入可达到本企业职工平均年收入的1~3倍,贡献突出的还可适当高一些。要保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任意撕毁承包、租赁合同或打击、刁难、妨碍企业厂长、经理履行职责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企业奖金发放要与完成承包租赁任务和企业上等级水平挂钩浮动。1988年7月,省政府颁发《关于向境外客商让售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的暂行规定》,让外商参股、承包和转让的企业共有88家,其中对外转让企业56家(包括国营44家,集体12家;盈利企业43家,占77%,亏损企业13家,占23%。)
  1989年、1990年,全省企业坚持、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搞好两轮承包的衔接工作和组建企业集团。1990年,全省90%以上企业第一轮经营承包到期,在各级政府的重视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到1990年底,全省工交企业第二轮承包面达到95.3%。在第二轮承包中,发包方明确,企业承包经营者相对稳定,承包基数比较科学合理,承包合同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也得到落实。1990年,全省组建福建鞋业工贸集团公司、福建鞋帽进出口集团公司、福建轻工产品进出口集团公司、福建新湖集团公司和福建旅游企业(集团)公司等5个企业集团,同时撤销宏多利电子进出口集团公司和三明化工医药集团公司。到当年底,全省组建和发展24个企业集团。
  推行企业经营承包制等改革,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1987~1989年,全省实行承包制的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核定的上交利润指标合计为9,4亿元,实际完成11.4亿元,净超2亿元。推行经营承包制3年,全省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企业留利和还贷累计分别比承包前三年增长50.4%、89.1%和129.8%,较好地兼顾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实现国家多收,企业多留,职工多得的要求,促进两权分离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推动企业内部的配套改革,强化企业管理。
  (三)流通体制改革
  福建省从1979年开始对流通体制进行改革,根据“促进商品生产,搞活商品流通,提高经营效益,方便人民生活”的要求,逐步形成以国营商业为主导的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少环节的“三多一少”的商品和物资流通体制。在发挥国营商业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大力恢复和发展集体和个体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发展工业自销门市部和其他部门的零售门市部以及城乡农贸市场。
  1979年,开始放宽供、进货限制,允许三级批发和零售企业跨县、跨区采购商品,在部分地区试行地产地销的计划商品,由产地县、市公司按分配计划就地向工厂直接收购经营,还允许厂店挂钩购销。从1980年起,改变以往由国营商业对地方工业品包揽的单一购销形式,实行统购、计划收购、预购、代购代销、联营联销等多种形式。继续减少省管计划商品品种,由1980年70种减为1983年的40种。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和流通领域的扩大,工业品市场发生很大的变化。大部分工业品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计划商品品种逐步减少,市场调节部分逐渐扩大,使厂家面向市场,调整产品结构,出现竞争的局面。1981年后,全省商品流通开始冲破固定供应区划、固定供应对象的限制,除计划商品外,允许批零企业按照经济合理原则,自由选点,跨区、跨省进货,扩大地区之间、省与省之间的商品交流。同时,继续扩大地产产品由产地直拨品种,扩大厂店、厂司(公司)直挂范围,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从而初步改变多年来形成的环节多、流转慢、费用高、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不高的状况。1982年下半年,全省认真贯彻国务院(1982)91号文件,按照商品分工、城乡通开的原则,全省下伸国营商业网点110多个,有些地方还实行国、合商业联营的试验,各地国营批发企业采取各种方式并依靠农村基层供销社扩大工业品下乡,活跃农村市场。1982年12月,省政府办公会议决定,放宽农副产品运销、购销政策,对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国家统购、派购任务后允许上市的一、二类农副产品,除粮、油、棉外,允许多渠道运销,允许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货栈出省运销,允许集体、个体商贩运销。同时,调整农副产品收购政策。省政府决定,逐步缩小统购派购品种,适当扩大议价议销品种,将一、二类产品由38种减为24种,一类产品由5种调整为粮、棉、油3种,还调整了农副产品收购奖售办法。1981年与1976年比较,奖粮的由37种增加为46种,提高奖粮标准的有17种;奖肥的由24种增为46种,提高奖肥标准的有9种。1981年,全省付出奖售粮12.8亿斤,奖售化肥33万吨,分别比1976年增加1.9倍和2.2倍。财政用于农副产品购销补贴达3.6亿元,有些农副产品奖售标准过高,影响农业结构的调整。因此,省政府决定,从1983年起减少奖售的标准。1984年,首先对生猪经营进行不同形式的改革,基本上取消派购和平价供应的做法,实行议价议销,价格放开,将定量供应的平议差价发给居民,差价随行情调整。同时,有些城市(如泉州、漳州)已放开蔬菜经营,国家不再下达生产、购销指令性计划,菜农可以自由安排种植、上市,进城开店卖菜,允许国营、集体、个体多渠道经营蔬菜。1985年起,根据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全面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全面取消农副产品的统销派购制度。4月间,粮食、植物油退出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完成合同定购的粮食允许上市,实行随行就市,议价收购;黄麻、毛竹退出派购。5月间,生猪、鲜蛋、蔬菜、水产品取消派购,放开经营,实行市场收购,议价经营,由国家规定最高价和指导价。国营商业从调整购销政策入手,运用优势,组织货源,平抑物价,稳定市场,充分发挥国营商业的主渠道作用。
  1982年11月和12月,省政府两次办公会议决定,商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政企分开的国营商业公司,按照经济区域组织商品流通,减少批发层次,减少中间环节;根据零售企业规模和特点,分别实行国有国营、国有集体经营和承包、租赁经营;把农村供销社真正办成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改“官办”为“民办”;放手发展城乡集体和个体商业。办公会议还决定,各专业公司的设置,要根据政企分开的原则,以及商品分工、城乡统管的原则分别设置三类公司(一类粮油、棉、麻、石油、纺织,二类百货、五交化,三类饮食、服务、蔬菜、水果);把三层批发体制逐步改为中央和三级批发的两层体制(二级批发站下放与三级批发站合并);小型零售店、饮食服务店实行集体承包经营,职工二三十人以下的小店实行国家征税、自负盈亏(按规定缴纳税款、发展基金、福利金后,在企业内部进行分配),有的可租给集体或个人经营。实行以上政策措施后,到1987年底,全省小型商业企业实行“改、转、租”的有1996个,占小型企业总数的97%,其中租赁的占“改、转、租”小型企业的77%。到1988年底,全省有各种零售网点35.6万个,比1979年增长8.6倍,其中个体商业30.5万个,比1979年增长22倍;从业人员71万人,增长2.8倍。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福建省商业初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成分、多层次的流通格局,私营商业和个体商业在从业人员、营业额方面的比重有较大的增长。原有国营和供销社商业独占市场的格局已经改变,其他经济成分的商业有相应的发展,市场经济结构发生深刻的变化。1989年与1978年相比,全民所有制商业零售额占零售总额的比重由1978年的49.7%降为1989年的30.95%,集体所有制零售额比重由49.8%降为26.7%,个体所有制零售额比重由0.5%上升为31.3%,合营经济零售额从无到有,比重由1983年0.01%上升为1989年的1.55%。1990年国、合商业数与其它经济成分零售商业数之比,从1985年的1:8.1变为1:9.2。商业改革使全省初步做到按经济自然流向组织商品流通,形成以中心城市、沿海经济区、开放区为中心的商品流通网络。同时也拓宽省际商品流通渠道,发展边境贸易,省外商品调入比重下降,省内商品调出数量大大增加,推动福建生产的发展。
  1984年开始,对物资供应流通体制进行改革,突破生产资料不能进入市场的禁区,缩小计划分配范围,物资供应由单一的指令性分配调拨计划逐步发展为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多种流通形式,统配物资由1984年的256种缩小到18种,并不断扩大物资企业经营网点。同时,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采取灵活措施,扩大市场调节,积极组织计划外资源,适当增加紧缺物资的进口,以增加物资资源,尽可能满足各行各业对物资的需要。到1985年,除粮油以外,已基本取消票证,敞开供应,消除了困扰中国社会和人民群众20多年的购物排队现象和购物“走后门”的问题。这是改革开放反映在商业工作上的重大成果。
  (四)财税、金融管理体制改革
  1.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从1979年开始,省对地、市、县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体制。1980年,中央对福建实行“划分收支,定额补助,五年不变”的大包干体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从1982年起,省对地、县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递增补缴、分级包干、三年不变”的体制。对厦门市则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递增上缴、三年不变”的财政大包干体制,即除特大自然灾害,特区几个配套项目的基建投资和省在厦门的企事业单位的收入归省外,其余预算收支均由厦门市包干。收大于支部分,确定一个上缴基数,每年递增5%上缴,超收节支留市,超收短收不扣不补。其他地市则实行财政小包干体制,即除省属企事业单位收支归省外,工商税的50%上缴省财政,基建、挖潜、科技三项费用及不固定的支出项目仍由省专项安排,其余收支包干到地、县。收大于支部分,每年递增5%上缴;支大于收的部分,每年递增5%补助。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体制后,改变“统收统支”的传统做法,实行“责、权、利”相结合,扩大地、县安排各项建设事业和财政收支权限,增加地、县的财力,调动各级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实践证明,改革方向是正确的。1984年,省财政部门坚决落实中央和省集中资金的各项措施,保证各项收入任务的完成。同时,安排好支出计划,大力压缩行政经费,并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财政监督。当年,实现预算内收入16.78亿元,比1983年增长35.7%,扭转省财政连续三年下降的局面(全省财政收入1980年为15.3亿元,1981年下降为14.5亿元,1982年又下降为13.67亿元,平均递减3.5%),实现收支平衡。随着第二步利改税的实施,从1985年起,实行新的管理体制,即“划分收支、定额缴补、增收分成、分级包干”。这一体制对原体制的收入划分、包干办法做了一些调整,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情况,实行不同的包干办法。对厦门经济特区和龙岩、宁德两个贫困地区给予较大的照顾。新体制进一步调动各地、市、县一级财政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快特区、开放区的建设步伐和尽快改变大部分县靠上级补贴过日子的状况。执行新体制后,1985年,全省9个地(市),超基数增收共分得3.37亿元,占增收数的68%。但财力分布不平衡,县一级财政仍不充裕,有些县经济基础薄弱,商品经济不发达,财政收入增长幅度不大,仍然较困难。1988年,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本着“下放财权给活力,划分事权给财力,区别对待保上交,层层实行大包干”的要求,制定“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缴补、增收多留、分类包干、自求平衡”的新体制,一定五年不变,重新划分省、地、市、县各级收支范围,进一步扩大地、市、县的财权,改变省级各部门大包大揽、简单分钱分物、地市吃省“大锅饭”的状况,增强各级财政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能力,调动各级政府当家理财、增收节支、自求平衡的积极性。
  1985年,全省财政形势进一步好转,全省财政收入一举突破20亿元大关,达25.08亿元,比1984年增长49.5%。“六五”期间,福建财政承受重大政策措施变动带来的影响,5年累计财政收入82.41亿元,平均每年递增10.3%。“七五”期间,福建各级财政部门围绕国务院和省政府“促进、改革、效益、管理和平衡”的总要求,在支持生产发展,扩大商品流通,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的基础上,保证财政收入的持续增长。在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财政支出总规模的前提下,保证经济体制改革,保证重点建设和智力投资的资金需要,增加对农业的投资,支持山区、沿海两线建设,扶持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做到财政收支平衡。“七五”期间,是福建省财政发展最快的时期,全省财政收入完成209.7亿元,比计划超收39,7亿元;1990年比1985年增长121.8%;5年平均年递增17.3%,超过全国平均递增率8.2个百分点,收入在全国的位次,从1985年的第16位,提前到第14位。“七五”期间,全省财政支出完成250.5亿元,超计划70亿元,年递增16.1%,财政收入加上中央各项补助与支出相抵,实现财政收支基本平衡。“七五”期间,财政预算外收入182.13亿元,平均年递增19.46%;预算外支出157.64亿元,结余24.5亿元。1986年到1990年,预算内外总收入的显著增加,表明福建省财政实力进一步增强,有力地支持全省经济建设和科教文卫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2.税收制度改革
  1979年以来,为了适应商品经济发展和对外经济交流的需要,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国家恢复和开征一些新税种,通过不同的税种,对不同的经济活动进行调节,发挥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对内方面,试行增值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建筑税等,还适当调整部分产品的税率和纳税环节。对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实行减免税,对城镇安置待业青年和街道、居委会办的企业也实行减免税照顾。这些税收改革措施促进了企业生产的发展。对外方面,国家颁布一系列涉外税法。1980年以来,为鼓励利用外资、侨资、台资,促进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和福建沿海经济发展,福建省在执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中央统一税收法令、政策中,采取“税率从低、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制订一系列减免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地方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土地使用费等优惠措施。
  为了让农民休养生息,发展农业生产,对农村则实行轻税的政策,对贫困地区实行税收减免政策,扶持“老、少、边”贫困山区和海岛群众脱贫致富。1978年以来,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发展,农民副业和其他劳务收入猛增,使农民的农业税负担逐年大幅度下降。农业税平均实际负担率由1957年的10.1%,下降到1982年的2.3%,农民的税负已降到历史的最低水平。1984年,省委、省政府决定,从1985年起,对省确定的153个贫困乡(1987年扩大为200个),一律免征农业税5年,1985~1987年3年间,全省共给贫困县、贫困乡减免农业税4200多万元。国家的轻税政策促进福建省农村经济迅速发展。
  为了调节农村经济,省政府十分重视农林特产税的作用。1954年,省政府颁发《福建省农林特产税农业税暂行办法》,把特产税从农业税中分离出来。此后,省政府于1956年、1957年、1960年多次修订特产税征收办法。1982年以前,特产税征收办法基本上沿用1960年《福建省特产税征收办法》。但这个办法存在税负不平衡、征管脱节、偷漏严重等弊端,已不适应本省农村经济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为此,1982年,省政府重新修订颁发《福建省农林特产税征收规定》。1985年,中央决定进一步放宽农村政策,福建省对农林特产税又作一些改革和调整,特产税制度日趋完善,农林特产税的收入已超过农业税,使福建成为全国特产税税制较完备、收入最多的省份。
  1981年,福建省根据财政部的部署,在11家企业进行利改税试点。试点企业实行“两税两费”的办法。即:所得税按40%比例税率征收,固定资产占用费按行业月征2‰~6‰,流动资金占用费按月征2‰;利润调节税,按扣除所得税、“两费”与企业留利后的余额,同产品销售收入挂钩核定税率,一个企业一率,一定三年不变。1981年,11个试点企业利润总额691万元,按照“两税两费”办法征收,国家拿72.69%,企业留27.31%,与试点前相比,国家增收19.37%,企业留利多增1.2倍。企业由上交利润改为国家征收“两税两费”,有利于克服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现象,推动企业落实经济责任制。同时,也存在弊端:一是所得税按比例税率征收虽计算方便,但不利于贯彻合理负担的原则;二是调节税采取一户一率的办法,不利于薄利多销;三是企业交纳“两费”实际是保费让税。1983年5月,省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的试行办法》,并作出补充规定,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的范围,除国务院规定的军工、邮电、粮食、外贸、农牧、劳改等企业暂不实行外,本省县办小水电、煤炭、水产、供销、侨办系统农场也暂缓实行利改税。对于国营小型企业的标准,《补充规定》确定小型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不到150万元,年利润额不超过15万元;小型商业企业以门店为单位,职工不超过20人,年利润不超过3万元。税后利润分配,坚持大中型企业从紧、小型企业从宽的原则。对大中型企业税后利润上交国家部分,都采取交调节税的办法。企业税后留利,要用于建立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等。全省第一步利改税企业4885户,已征所得税的占98%以上。1984年10月,省政府根据财政部《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亦制订“《<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全省国营企业普遍进行第二步利改税改革。利改税的改革,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以税法形式固定下来。随后又采取一系列企业扩权措施,全省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留利额由1980年的0.75亿元,增加到1988年的4.25亿元,增强了企业活力和后劲,扩大了企业自主权,使企业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便于推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调动企业和职工的两个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3.金融管理体制改革
  省政府要求逐步实现金融机构企业化管理,金融手段现代化,金融交易市场化。1987年5月,省金融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要逐步给基层行、处业务经营自主权,信贷资金调配权,利率、费率浮动权,中层干部任免、职工招聘、奖惩权,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权,留成利润支配权和工资、奖金、福利基金内部分配权。企业化管理坚持“责、权、利”相结合,强调责任制。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要使农村信用社能够自主经营,真正办成群众性、民主性、灵活性的农村集体的金融组织。
  1988年3月,省政府给国务院的《福建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请示》中,关于金融改革的问题,省政府要求:(1)信贷资金实行切块管理,从1988年起,福建各银行1987年信贷资金和今后新增的存款除中央财政存款外,全部留给福建使用;(2)发展金融市场,允许福建按照外汇自求平衡、自担风险的原则,对外借款和发行债券(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外汇管理部门监督执行);(3)同意福建组建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省内大中城市逐步设立外汇调剂中心,扩大调剂范围,放开调剂价格;(4)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在福建兴办银行、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开展投资业务,对外资、合资银行的外汇资金调入调出给以适当照顾;(5)从1988年起,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和省保险公司以1986年实现利润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免缴调节税,用于金融事业自身发展,加快银行、保险公司的现代化建设;(6)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有权利用特种存款、债券、抵押贷款等以调节银根松紧,有权确定存款利率浮动的上限和贷款利率浮动的下限,有权调整大额存款、有奖储蓄、债券的利率;(7)放宽利用外资政策,扩大福建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权。国务院于1988年4月批准省政府的请示报告,要求福建抓紧当前的有利时期,加快改革步伐,发展“两头在外”的外向型经济,增强自我发展能力;还要求国家各有关部门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给予照顾和支持。随后由于情况变化,这个《批复》中有些方面没有执行或没有完全落实,但仍对福建金融体制改革起很大的推动作用。以外资和中外合资银行为例,在福建省设立分行或代表处、办事处的1988年才7家,1990年增加到17家,通过积极吸引外汇资金,对本省“三资”企业、国营和集体企业开展外汇融资业务。1989年底,本省外(合)资银行外汇存款余额比1988年增长11%,各项外汇贷款余额增长25%»1990年外(合)银行外汇存款余额又比1989年增长31%,外汇贷款余额增长38%。
  “六五”、“七五”期间,福建省金融部门坚持改革开放方针,围绕经济工作中心,贯彻国家信贷政策,支持福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六五”初期,于1981年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金额包干”的资金管理办法,后又根据广东、福建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精神,在信贷计划管理上,福建省实行特殊灵活措施,扩大人民银行经营自主权,信贷差额包干,以1980年为基数,一定三年不变,分行对地市支行也实行信贷差额一定三年包干使用的办法,扩大各级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权限,调动各级银行集聚生产建设资金,管好用好信贷资金的积极性。1985年,又开始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搞活资金。“六五”期间,银行各项存款余额比“五五”末(1980年)增长151.6%,企业存款和储蓄存款也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七五”期间,金融系统各项存款年均增长24.9%,比“六五”期间年均增长率高2.4个百分点,其中城乡储蓄存款年均增长31%,资金来源比较充足,保证经济建设资金的有效供给。各项贷款年均增长22.3%,比“六五”期间年均增长低2.3个百分点,信贷规模总量得到有效控制,贷款结构有所调整。“七五”期间,银行信贷实行重点倾斜,压缩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固定资产年均增长率为19.4%,比“六五”期间下降42.6%。信贷资金重点支持工商业和外贸部门发展生产、搞活流通和出口创汇。
  (五)物价管理体制改革
  从1979年起,福建省有步骤地改革价格管理体制和不合理的价格体系,以理顺物价,发挥价格杠杆在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应有作用。在价格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突破国家统一牌价,改为国家统一定价、指导价(包括浮动价格和议购议销价格)、工商企业协调定价和集市贸易价格。“六五”初期,省对农产品价格管理进行改革,除粮、油、烤烟等4种仍由国家定价以及国家指导下议价外,其他农副产品均由生产者和经营者自主定价,由市场按供求关系进行调节。对于日用工业品,则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国家定价、浮动价和企业定价等灵活多样的管理形式,除省管9种统一定价和29种灵活规定上下浮动幅度价格以及少数由地方管理外,均实行市场调节。对于工业生产资料,按照“大管小活”的原则,属计划生产调拨指令性计划部分价格管严,对超计划及企业自行组织原材料部分价格放宽。为了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省物价管理部门在制定统一价格和浮动价格、浮动幅度时,还认真研究生产供求变化情况,利用价值规律,实行主动调节。对工商协调定价、企业定价、农产品的议价,省物价管理部门只在定价原则方面进行必要的管理,在行情信息、业务活动等方面给予指导。对集市贸易价格,则主要采取经济手段加以引导,并依照有关经济法规进行管理。“六五”期间,调整和改革价格体系,基本上实行“放调结合、小步前进”的方针,有紧有弛。1979年,首先提高粮油等18种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1982年起,分三批放开工业小商品价格。1983年,除调整烟、酒价格缓和市场供求外,主要调整了棉布和化纤布的比价。1984年,对生产资料“双轨制”价格进行研究和探索,准备对生产资料价格进行全面改革,放开缝纫机等7种工业品价格,提高铁路、水运、汽车客货运的价格,逐步提高第三产业的收费标准,对医疗收费、中小学学杂费也进行调整提高。1979~1984年,还先后提高煤炭、矿石、生铁、钢材、水泥、玻璃等出厂价格,降低电子、机械、化工原料、农用物资等价格。1984年以后,对国家计划内统配与超计划生产的工业资料价格,允许生产企业按国家规定参与市场调节。1985年,对副食品价格实行放调结合,一次性理顺购销价格,对计划外生产资料价格,进一步采取有关部门协调议定指导价,实行有弹性的限价,对钢材等重要物资实行专营和限价,取缔倒买倒卖。当年4月1日起,取消粮食统派购制度,实行按“倒三七”比例合同定购,即三成按统购价,七成按加价或议价。“七五”期间,福建省加快物价改革的步伐,1986年到1988年9月,价格改革实行“放调结合、以放为主”的方针。1986年5月,提高工商行业用粮、用油的销价,取消财政给予的价格补贴,实行议价供应,并相应提高加工产品的价格,进一步放开自行车、电冰箱的价格。同时,提高甘蔗、茶叶以及水产品的收购价格,放开黑白电视机、自行车、收录机、电冰箱等高档消费品价格,下放饮食服务业等第三产业价格管理权。1987年,省政府执行“坚持改革、稳步前进、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方针,适当提高粮、油和主要副食品的定购价格,扩大议购的比重,提高部分重工业产品价格和交通运输的收费标准。1988年,放开彩电和名烟、名酒价格,调高粮油和食糖的价格,并进一步放开肉、鱼、菜、水产品的零售价,对能源、原材料等价格又作了调整。1988年4月,国务院在《关于福建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请示报告的批复》中,要求福建准备用五年左右的时间,逐步理顺主要商品价格,完善配套措施,建立新的价格管理体制。允许福建自主确定放调价格的时机、步骤方法和幅度,国家不再下达指令性的物价控制指数;决定国务院各部管理的价格和收费,除少数外,都下放给福建管理。国务院批复下发后,全省价格改革实行“放、调、补、管相结合,以放为主”的方针,加快价格改革步伐。当年6~9月,在组织实施(批复》的过程中,由于价格改革步子迈得过大,急于求成,出台改革项目较多。仅1988年全省就放调45个品类商品的物价,其中粮、油、糖、盐和教育收费等原属改革的禁区,均被打破,进行闯关性改革。福建的一些城市在短时间内发生挤兑银行存款、抢购商品的风潮,物价大幅度上涨,出现70年代以来最严重的通货膨胀。由于物价上涨幅度较大,影响职工和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省政府决定财政价格补贴由暗补改为明补,将物价补贴直接发给个人,稳定人民生活。随后转入治理整顿,省政府贯彻国务院指示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控制通货膨胀,制止物价继续大幅度上涨。1988年,全年零售物价总指数比1987年上升26.5%。这次物价上涨的原因,除上述价格改革的影响外,其外部因素是:工业增长速度过快,1988年福建省工业总产值比1987年增长33.6%,造成原辅材料、能源供应紧张,交通运输以及资金等各方面紧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大,1988年投资规模达158亿元;货币投放过多,全年货币净投放9.16亿元,比1987年多投放9.48亿元;社会集团购买力增长过快,1988年社会集团购买力比1987年增长13.4%。1989年以后,省政府采取一系列治理整顿的措施,诸如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紧缩信贷,控制货币投放,加强经济工作和物价的宏观调控,努力实现国家下达的控制物价目标,全年社会零售物价总水平上升18.8%,涨幅比1988年下降7.7个百分点。1990年,虽然再次提高铁路、水运、汽车客货运价格,逐步提高第三产业的收费标准,调整、提高了医疗收费、中小学学杂费,但全年零售物价总水平还比1989年下降1.1%,完成原定的控价任务。
  物价管理体制改革突破高度集中的价格管理体制,逐步形成较为灵活的多种价格形式并存的格局。经过上述几次物价体系的调整,已初步理顺价格体系,使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进一步缩小。1989年与1979年相比,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2.66倍,而同期农村工业品零售价只提高76.5%,仅为农产品价格上升率的28.8%,使工农业商品交换综合比价在前28年(1950~1978年)缩小38.8%的基础上,近十多年又缩小了51.8%。农产品价格大幅度提高,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大大提高农副产品的商品率。同时,各种各类商品之间的比价逐渐合理,并初步建立商品质量差价、档次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从而促进生产,搞活流通,对繁荣经济,发展对外贸易,增加财政收入,改善人民生活均起了积极作用,并为逐步建立更为合理的价格体系打下基础。“七五”期间,为改革不合理的价格体系,调整工农业产品的比价关系,改善了工业品内部比价关系。省管商品从1979年的712种(类)减到1990年的49种(类),多层次管理和市场机制得到适当发展。同时,下放文化、艺术、体育、自来水等价格的管理权。随着单一计划价格向多种价格形式的变革,在社会零售商品总额中,1987年国家定价部分占98.3%,到1989年缩小为28.8%;国家指导和市场调节价1978年分别占0.3%和1.4%,到1989年分别扩大到19.0%和52.2%。1989年全省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水平比1978年提高了265.7%,年平均提高17.2%。对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后的一、二类农副产品的价格逐步放开。农民出售农产品总额中,实行国家定价的1978年占90.6%,1989年已降到17.2%。此时只有粮油的合同定购部分,以及棉花、烤烟、糖料等少数产品仍由国家定价,其余大部分均已放开由市场调节,实行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所占的比重,已由1978年的9.4%上升到1989年的82.8%。1979~1988年,采掘工业产品价格上升1.24倍,原材料工业产品上升97.1%,加工工业产品价格上升52.9%。通过对重工业产品价格的调整,逐步扭转基础工业产品价格偏低和其内部比价不合理状况。同时,通过物价管理体制的改革,搞活流通领域,市场机制不断发育,大部分商品的供求矛盾得到缓和,方便人民生活,改变过去商品匮乏、排队购物和票证满天飞的状况。
  (六)劳动、工资、劳动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
  1.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为了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统包统配”、“只进不出”的用工制度,省政府于1984年3月公布《关于国营企业试行劳动合同制的规定》,决定今后从社会上招收新工人要试行劳动合同制,用合同形式规定用工期限和用工条件,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责权利,把用工合同和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同时要坚持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训练,为待业青年提供职业技术学习的机会,创造就业条件。1984年,厦门市率先实行特区企业用工合同制。全省各地贯彻国家制定的“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三结合”方针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乡就业问题的若干规定》。1979~1984年,全省共安置82.06万人,每年平均安置13.6万多人,比1975~1978年每年平均安置5.5万人增加一倍多。劳动人事部要求“六五”期间,先培训后就业的人数达到50%,“七五”期间全面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制度。1984年,全省共举办各种培训班858个,参加培训的人数达到3.7万人,比1983年增长2.7倍。培训结业的人数和教育部门举办的职业班毕业人数,占安置就业总人数的41.1%,比1983年提高30.4%。
  劳动服务公司在安置劳动就业中发挥积极作用。福建省最早成立劳动服务公司的有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等5个城市。1983年9月,省政府批准成立省劳动服务公司。到1985年底,全省已建立各级劳动服务公司(站、所)1113个,创办生产、服务、劳务网点3351个,从业人员5万余人。1985年,总产值、经营总值和劳务收入达3.26亿元,上缴各种税金1200多万元,获利1500多万元。1985年6月和9月,在全省和全国分别举办劳动服务公司产品展销会,受到中央和省级领导的重视和关怀,获得社会各界的好评。“六五”期间,在“三结合”方针的指导下,5年累计安置就业56.2万人,平均每年安置11.2万人。1985年,就业前培训的人数占安置总人数的49.4%,基本上达到劳动人事部提出的要求。
  1986年是福建省劳动制度改革关键的一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劳动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和国务院颁发的改革劳动制度的四个规定,省人民政府在总结1984年以来试行劳动合同制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贯彻国务院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即《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和《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并于当年7月召开专员、市长会议,传达贯彻国务院关于劳动制度改革的精神。10月,又由省劳动局、省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联合召开劳动工作会议,讨论了部署国务院的四个规定和省政府四个实施细则及其配套措施等有关具体政策问题。这次会议以后,全省劳动制度改革全面推开,1987年起废止“子女顶替制度”和内招职工子女的办’法,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招工制度。1988年,把改革固定工制度作为劳动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省政府于1988年7月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国营企业固定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意见》,进一步推进劳动制度改革。各地在总结试点单位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扩大改革试点范围,采取优化劳动组合、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的办法,改革固定工制度。到1988年底,全省进行改革试点的企业达310家,涉及职工人数11.54万人,分离富余人员6596人,其中,发展多种经营安置1541人,余缺调剂917人,其他安置1321人。
  “七五”期间,城镇待业人员继续增加,采用新的用工办法,5年共安置待业人员78.45万人,每年平均安置15.69万人,与“六五”时期相比,每年平均多安置4.49万人,仅1990年就安置13.5万人。随着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化,“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进一步落实,1990年,全省各类待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结业的达7.18万人,占全年安置总人数的53.2%.
  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吸收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也为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开辟广阔的就业渠道。为解决县城以下特别是分散在乡镇的待业人员的就业问题,全省各地都采取灵活措施,鼓励待业人员到乡镇企业就业,城镇待业率由1980年的7.7%,下降到1990年的3%。
  2.工资制度改革
  1978年后,福建多次调整职工工资,且增加幅度较大。1981年,给中、小学教职工、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体委系统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等调整工资。1982年,给国家机关、科教文卫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调整工资。1983年,对工业企业职工进行工资调整,实行企业调整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职工升级同劳动成果挂钩的办法,国家允许企业调整工资所需资金部分摊入成本;调整简化农、林、水、城建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至此,全省工人的工资标准从原来的41种简化为6种,工人的工资标准有所提高。1984年,将商业业务人员工资标准纳入机关行政人员的相应工资标准。1984年,全省工资总额比1978年增加1.1倍,平均每年增长13.1%;平均工资增长69.6%,平均每年增长9.2%。
  1985年,经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批准,全省有53家国营大中型企业试行职工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的办法。试点企业和其他面上企业全面进行企业内部工资制度的改革,主要是梳齐工人工资标准;套改新工资标准;职工升级、浮动升级,以及调整新工人转正、定级工资。1986年,继续试行企业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上缴利税)挂钩的办法。试点企业由1985年的53家调整为45家(其中,工业企业43户,商业企业2户),核定上缴税利基数为2.63亿元,工资总额基数为0.77亿元,挂钩浮动比例为1:0.65。1987年,改变历年来对企业职工升级范围、对象条件等统一规定的做法,改由企业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提出增资方案,征求同级工会意见,提交职代会通过后付诸实施。1988年,福建省实行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总挂钩的办法。与此同时,省与9个地、市也实行总挂钩办法。全省有47个县(市)与地、市试行总挂钩办法。至此,全省基本形成工资分级管理、分层调控的工资管理体制。到1989年底,全省实行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已达2413户,职工75.35万人,企业和职工数已占全省企业总户数和职工总人数的31.7%和64.2%。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促进生产发展,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加财政收入。但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也存在需要改进和完善之处。由于原材料、燃料、电力等提价,加重了企业成本负担,影响企业经济效益。为了搞活企业,增强大中型企业的活力,省有关部门对工效挂钩办法进行适当调整,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对有困难的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和上缴税利的基数实行“定比”,对企业挂钩形式的选择、改变、工资总额基数的调整,提出改进意见,进一步完善挂钩办法。在企业面临困难的情况下,企业工效挂钩工作仍得到巩固和发展。1990年,全省挂钩企业达2405户,比1989年少8户;职工人数达77.47万人,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68.8%,比1989年增加4.7个百分点。
  1986年,按照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省政府部署,进行全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的改革。这次工资改革,废除1957年以来执行的名目繁杂的等级工资制,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补贴、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这次改革,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初步理顺工资关系,使工资同本人承担的责任、贡献和劳绩结合起来,改变了劳酬脱节、职级不符的状况。通过这次工资改革,各级各类人员的工资均有不同程度地提高,增加了收入。
  3.劳幼保障制度改革
  1984年,福建省开展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合同制职工和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由企业按月向保险机构缴纳上述人员标准工资总额的17%的保险金,职工个人交纳本人标准工资的3%的保险金,交纳保险金满10年,符合退休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省政府决定,从1985年1月起,全省工交企业试行退休基金全省统筹。企业按月按固定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20%向企业所在地的退休基金管理所缴纳退休统筹基金,企业所需开支的离休、退休、退职生活补助费等,按月向退休基金管理所领取。1985年,全省纳入退休基金统筹的企业有1997户,统筹职工47万人,统筹离休、退休职工8.6万人,全年统筹退休基金6999.5万元,取得良好的效果,主要是平衡了企业之间退休费用的负担,有利于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开展竞争,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1986年10月起,对劳动合同制工人也实行退休养老金的统筹工作,每月由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7%,劳动合同制工人个人标准工资的3%,向所在地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机构缴纳。为了强化社会保障职能,省政府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实行全省统筹,分级管理,余缺调剂。对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满一定年限后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其退休后可以按月向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领取退休费,直到死亡。
  福建省在全国率先实行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全省统筹。全省统筹已走上轨道,正常运转。基金收支实现“以支定筹,略有结余”,保障离退休职工的生活,减轻并均衡企业退休费用的负担。社会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到1990年底,全省国营、“三资”、供销社等纳入全省统筹的已达1.34万户,参保职工135.1万人,已有22.42万名离退休职工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建立养老保险全省统筹,为保持社会安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4.住房制度改革
  1987年,省选定南平、厦门两市为住房制度改革的试点城市,并经国务院房改办批准,列入全国第二批房改试点城市。1988年5月1日,省政府批准成立福建省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年8月,召开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房改工作。除原试点城市南平、厦门外,福州、三明两个市和龙海县也进行改革。《南平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1988年9月1日正式出台,房改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凡驻南平市的中央、省、地属企事业单位及驻军,均按南平市的统一规定,同步进行。南平市房改方案经过一年多实施,整个方案运转基本正常。厦门市的房改方案经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经过模拟运转后,付诸实施。福州市的房改工作以出售旧公房为突破口,到1989年底,共出售1602套住宅,建筑面积为94345平方米,收回资金664万元。在房改过程中,省内有些城市已出现职工集资建房的好势头。1989年,厦门、漳州、泉州、莆田、三明、永安等6市47个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集资2475万元,建房1894套。1990年末,全省已有8个市县采取集资建房的办法,集资8475.5万元,建房6177套,建筑面积共34万平方米。一些市县还采取住房有偿分配,收取住房保证金等改革办法。全省住房制度改革贯彻“坚定不移、坚持不懈、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方针,稳步扎实开展。
  (七)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
  80年代中期,福建省开始出现经济过热问题。1985年10月,省政府常务会议指出:“近一二年我省工业生产发展速度过高,现有财力、物力无法满足如此高速发展的需求,出现了新的不平衡。”常务会议认为,“固定资产投资膨胀是造成当前经济生活过分紧张的主要原因”。信贷资金增加过猛,货币投放量过大,造成物价上涨,出现明显的通货膨胀。1985年2月,全省信贷资金净投放4.44亿元,比1984年同期多投放3.56亿元。全省1985年1月份物价指数比1984年同期上升5.2%,城市上升6.2%;福州市上涨14.8%,厦门市上涨19.4%。党政机关经商,有些单位倒卖钢材、水泥等国家紧俏物资问题也比较严重。1986年初,省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如控制货币投放量、降低工业生产增长速度、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等,厦门、三明、龙岩、宁德等地市也采取措施,控制货币投放,清理各种奖金和补贴,整顿各类公司,制止乱涨价等。经过调整,1986年全省工业总产值比1985年增长14.9%。基本建设投资比1985年增长5.2%。全年比1985年多回笼货币2.33亿元。全省经济环境已趋于稳定,但仍有经济过热的因素。积累率经过几年的调整,1983年曾降到25.3%,但1985年增至29.3%,1986年又升到31.8%,与本省可供分配的国民收入相比还是相当高。1986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达38.59亿元,虽只比1985年增长9.5%,但突破国家下达的28.36亿元计划,加上集体所有制和城乡个体投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60亿元,大大超过全省的承受能力。基建规模过大,主要是计划外项目规模过大,尚未得到有效的控制,工业增长速度也有一些非正常的增长因素。由于全省追求高速度发展的思想未解决好,过热的经济继续升温,工业生产持续高速增长,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继续膨胀。1988年,工业生产比上年实际增长33.2%,大大超过计划要求增长13.8%的速度。1988年底,全省基本建设总规模高达171.9亿元,全民所有制固定资产投资超计划43.5%。社会需求过剩,银行超贷,货币投放过多,原辅材料紧缺,交通运输紧张,市场物价上涨。全省先后发生三次抢购风,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最严重的通货膨胀。经济过热导致社会总需求超过总供给,福建面临紧迫的治理整顿任务。
  1988年,中共十三届三中全会后,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按照中央的部署,结合福建实际,开展治理整顿工作。
  1.压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
  1988年10月11日,省政府召开电话会议,贯彻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全面清理固定资产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认真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清理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在建项目,并决定在清理期间,不准再开工新建项目,凡擅自开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同年11月12日,省委、省政府又召开电话会议,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各地抓紧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陈光毅、王兆国在会上作重要讲话。截至1989年3月,全省停建、缓建和压缩投资规模的项目有920个,压缩投资16.5亿元,占地方在建项目总投资117.71亿元的14%,实际压缩投资10.1亿元,占地方尚未完成投资规模47亿元的21.5%。停建、缓建和压缩楼堂馆所项目152个,占全省在建楼堂馆所总数的53.6%,实际压缩投资2.4亿元,占尚需投资总额的53.6%。1989年,全省计划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压缩为42.93亿元,比1988年压缩22.75%,比实际减少46%。其中,全民所有制投资26.91亿元,比上年下降27.3%,而且对投资结构进行调整,加以改善,农业、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等方面的投资得到加强,能源投资占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的比例由1988年的37.7%调为1990年的35.9%,交通邮电投资比例由1988年的8.2%调为1990年的15.1%。非生产性投资比重由1988年的31.3%下降到1990年27.4%,生产性投资比重由1988年的68.7%上升到1990年的72.6%。1990年,全省农林水投资比1989年增长38.8%,交通邮电投资增长36.8%,能源投资增长19.8%,技术改造投资也比上年增长7.4%。全省14个重点建设项目(水口电站、沙溪口电站、福州火电厂、鹰厦铁路电气化工程、厦门东渡港、福州新港二期工程、三明钢铁厂改造工程、福州煤气工程、省广播电视中心、福建炼油厂等)进展顺利,完成投资13.01亿元,比1989年增长28.2%。积累率也由1988年的33.8%下降到1990年的29.6%。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初见成效。
  2.清理整顿各类公司
  1988年10月3日,中央和国务院作出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其主要内容有:(1)清理整顿的重点是1986年下半年以来成立的公司,特别是综合性、金融性和流通领域的公司;(2)纠正公司政企不分问题,取消公司的政府行政职能;(3)各级机关均不得用行政费、事业费、专项拨款、预算外资金和银行贷款投资开办公司,已开办的公司必须限期在财务和物资上和机关脱钩;(4)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机关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的规定。1988年10月11日,省政府决定成立省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依照中央和国务院“党政干部不得在公司兼职”的要求,12名省级领导干部首先辞去公司(企业)的职务或名誉职务。省顾问委员会要求所有顾委委员一律限期辞去一边职务。1989年2月底,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检查全省清理整顿公司工作。全省列入清理范围的公司有7736户,保留6323户,占81.8%。全省党政机关办的公司(企业)有714户,普遍进行了清理,撤销213户,合并17户,降格6户,与机关实行人财物三脱离的478户;全省行政性或政企不分的公司有328户,实行政企分开转为经济实体的190户,撤销的88户,待机构改革一并统筹解决的50户。党政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的有1926人(包括离退休干部380人),辞去一边职务的1759个,占91.3%。到1990年底,全省撤并各类公司2610户,保留的公司都与党政机关人、财、物三脱钩,并进行重新登记。在公司(企业)兼职的党政干部辞去一边职务的占95.7%。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还查出各类违法案件2185起,挽回经济损失1980万元。同时,清理整顿社会各商业批发企业,基本上扭转流通领域的混乱现象,流通秩序得到初步治理。
  3.紧缩信贷,控制货币投放,降低通货膨胀率
  治理整顿前,存款增长缓慢,贷款大量增加,货币大量投放,通货膨胀严重。1988年1~8月,存款比上年同期少增4.44亿元,贷款增加25.2亿元,多增15.15亿元。存款少增,贷款多贷,迫使人民银行超限额发放短期贷款4.33亿元,头8个月,全省净投放货币11.1亿元,多投放13.77亿元。1988年第三季度以后,中央和省政府要求迅速扭转货币超经济发行状况,逐步做到当年货币投放量与经济增长的合理需求相适应。全省各地严格信贷管理,控制货币投放。9、10月贷款下降8.2亿元,与1987年同期增加贷款6.73亿元相比,少贷14.93亿元,并全部收回人民银行超计划发放的4.33亿元短期贷款。第四季度净回笼货币2.67亿元,改变前三个季度净投放11.83亿元的状况。1989年,省政府将国家对福建信贷控制数分解下达各地、市,要求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信贷计划,控制货币投放,控制集团购买力,严格控制各项行政性支出,强化预算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并坚决收回到期、逾期和不合理贷款。1989年上半年,全省金融状况经过治理整顿已趋正常,各项存款大幅度增长,信贷总量得到控制,货币大量回笼。1~6月净回笼10.27亿元,与1988年同期相比,多回笼14.27亿,是历史上同期回笼最多的年份。1989年末,全省各项存款累计增加50.75亿元,促进金融日趋稳定。贷款规模得到控制,各项贷款增加48.08亿元,保证了资金的有效供给。全年货币净回笼16.69亿元,比上年多回笼26亿元。通货膨胀得到抑制,物价上涨幅度明显下降,零售物价总指数从1989年3月开始逐月下降,全年上涨18.8%,涨幅比1988年下降7.7个百分点。1990年物价上涨指数又比1989年下降19.7个百分点。市场物价日趋稳定,全省社会商品零售物价总水平1990年比上年下降1.1%。这是12年来第一次出现物价下降。
  4.开展税收、财政、信贷、物价大检查
  1988年10月,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在全省开展税收、财务、信贷、物价大检查。到同年10月底,全省查出偷漏税款7269万元,入库4461万元,补交欠税约1000万元。财政大检查已查出违纪金额500万元,应交300万元,已交170万元。1989年全省财务税收大检查又查出违纪金额7734万元,应补交金额3686万元。违纪问题主要是国营企业偷漏所得税、调节税和部分应上交的利润,计3600万元,占查出金额的47%。此外,还有截留、挪用、侵占和私分罚没收入等。税收大检查已查出偷漏税款及欠交能源、交通基金1.13亿元,入库8526万元,占75%。漏税企业所占比例,国营为56.7%,集体为53.4%,“三资”企业为65.9%,个体户更为严重。
  1988年10月,省政府印发《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集团购买力的决定》。各地、各部门执行这一决定后,集团购买力得到控制。1989年1~6月,比上年同期只增加3%,其中6月份下降6.5%,全年也仅增加5.1%,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完成中央压缩20%任务的要求。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共同努力,1990年全省治理整顿工作告一段落,基本压缩过大的社会需求,消除经济过热现象,抑制了通货膨胀;既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又保持经济适度增长。工业生产的增长速度由1988年的33.2%下降到1989年的15.2%和1990年的12.8%,处于比较正常的水平。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由1988年的13.7%调整至1989年的6.5%和1990年的7.0%。“七五”期间年平均增长8.9%。
  二、经济建设
  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的召开,为福建的经济发展开拓崭新的道路。80年代福建经济发展战略,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全省经济朝着持续、稳定、协调的方向发展,外向型经济初具规模,人民生活明显改善,国民生产总值于1987年提前3年实现比1980年翻一番的目标。
  “六五”期间(1981~1985年),福建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实现了“六五”计划规定的奋斗目标,福建经济改变了基础差、发展缓慢的状况,逐步跟上全国经济发展的步伐。1985年,工农业总产值达到236.2亿元,5年中平均每年增长12.6%。其中:农业总产值95.4亿元,平均每年增长11.8%;工业总产值140.8亿元,平均每年增长13.1%。社会经济效益有所提高。国民经济主要比例关系趋于协调。
  “七五”期间(1986~1990年),福建经济发展又迈出重大步伐,国民经济实力明显增强。1990年,工农业总产值达755.68亿元。其中:农业总产值228.69亿元,平均年递增6%;工业总产值526.99亿元,平均年递增19.7%。长期存在的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落后的状况已有较大改善。全省经济成长基本完成由农业主导型向工业主导型的历史性转变。
  (一)农村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农村生产长期受单一经营的思想束缚,偏重于种植业,忽视林、牧、渔、副全面发展。1978年农业总产值中,种植业占71%,林业、渔业仅分别占6.4%和5.46%。这种以粮为主和以生产原料和初级产品为主的格局,是福建农村经济效益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1981年开始,福建农村产业结构在三个层次上进行调整。
  一是发挥亚热带气候优势,调整种植业的内部结构。在不放松粮食生产的前提下,大力发展经济作物。全省经济作物用地面积由300多万亩逐步扩大到400~600万亩,粮食作物用地面积逐步减少到1500万亩。执行结果,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产值所占比重,从1978年的75.3:24.7调整为1990年的60:40。
  二是发挥山海优势,调整农业内部结构。种植业和林牧副渔产值比重,由1978年的71:29调整为1990年的48.4:51.2。由于农业生产内部结构性的变化,促成农产品商品量的大幅度增长。1990年全省社会农产品商品收购总额达95.32亿元,比1980年增长3.61倍。
  三是发展农村第二、第三产业,调整整个农村经济的结构。重点发展乡镇企业和家庭工业,走农工商综合发展的路子。农村的食品工业、饲料工业、水产品加工、建筑建材、轻纺、竹木加工等得到较大发展。交通运输、商业和旅游服务业日趋兴旺。农村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促进全省农村产业结构的整体性变化。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1990年,全省农村社会总产值452.58亿元中,农业228.69亿元,工业157.25亿元,建筑业23.86亿元,交通运输业21.93亿元,商业饮食服务业20.85亿元。全省农村第一、第二、第三产业产值所占比重,1980年为71:22.2:6.8,1990年则是50.5:40:9.5。
  在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的过程中,福建作出发展农村产业与国外的经济联系与合作的部署,充分动员和发挥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优势,引进一批先进技术、种苗、设备,建立创汇农业。80年代末,全省建成一批适应国际市场需求的农产品出口基地,发展外向型农业。茶叶、水果、食用菌、芦笋、对虾、淡水鳗等10种农产品的年创汇额均超过1000万美元。
  1.粮食生产
  福建历史上是个缺粮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随着粮食生产的发展,粮食供需状况有所好转。但耕地不足,1990年人均只有0.6亩,居全国倒数第一;人均占有粮食289.5公斤,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粮食产销不能平衡。为了发挥粮食生产区的优势,发展商品粮生产,以缓和粮食供需矛盾,从1979年开始,建立一批商品粮基地。把粮食征购年达2.5万吨以上的建阳、建瓯、浦城、邵武、崇安、宁德、建宁、长乐、龙海、长泰、南靖、平和、漳浦等13个县列为商品粮基地县。1982年,把粮食人均占有量1500公斤以上或粮食商品率达30%左右的光泽、顺昌、松溪、明溪、清流、沙县、将乐、泰宁等8个县列为第二批商品粮基地县。1986年进行调整:凡1985年全县人均粮食占有量达500公斤以上,全县净调出商品粮在750万公斤以上或净收购商品粮2500万公斤以上的建阳、邵武、建宁、泰宁、浦城、建瓯、光泽、崇安、宁化、将乐、松溪、明溪、清流、沙县、顺昌、尤溪、武平等17个县为商品粮基地县。从政策、农田基本建设资金投放、物资供应、科学技术力量支援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增加产粮区农民收入,调动商品粮基地县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同时划出一部分紧俏工业品,如名牌自行车、缝纫机、钢材、水泥、木材等发售给粮食生产专业户和承包户。1990年,17个商品粮基地县粮食总产254.67万吨,占全省粮食总产量的29%。其中产量最多的龙海县,三熟平均亩产1005.8公斤,连续几年保持“吨粮县”称号。
  1984~1990年,福建自然灾害频繁。由于农村改革的深入,完善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和健全农业生产服务体系,加上各级政府加强对抗灾工作的领导,把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1989年,全省粮食总产884.5万吨,单产288公斤,实现总产、单产双超计划,并超过历史最高水平。1990年,福建遭受历史上罕见的台风袭击,大灾之年,粮食生产基本达到历史最好水平,总产879.64万吨,仅略低于1989年。和1978年比较,增加134.64万吨,增长18%。
  2.经济作物
  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六五”时期福建经济作物生产得到长足发展,产品产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有显著提高。1985年,全省经济作物播种总面积达65.7万公顷。甘蔗继1984年产量创历史最高水平后,1985年再创历史新水平,总产536.67万吨,比1980年增长58.8%。烤烟总产量3.4万吨,比1980年增长1.62倍。水果生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发展最快的一年,总产29.41万吨,再创历史最高纪录,比1980年增长1.32倍。茶叶总产4.05万吨,比1980年增长57.6%。天然橡胶总产干胶963.55吨,比1980年增长1.61倍。花生总产16.34万吨,比1980年增长40%。在产量大幅度增加的同时,名优产品有较大的发展。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和当地特色,积极发展竞争能力强的名优特新产品。如名果芦柑产量由1984年的3.5万吨增至5万吨,天宝香蕉由1万吨增至2万吨;名茶铁观音、黄旦的产量由1200吨增到1400吨。出口茶叶创汇2200万美元,各种水果的干鲜果和罐头创汇230万美元,出口蘑菇、芦笋、香菇、莲子等创汇7000万美元。“七五”时期,福建经济作物生产进一步发展。1990年主要作物的产量:甘蔗由于外部环境不利,总产下降至344.28万吨;烤烟总产增至4.26万吨,比1985年增24.7%;水果总产75.78万吨,比1985年增157.66%;茶叶5.82万吨,比1985年增43.7%;天然橡胶总产干胶1132吨,是全国四大橡胶产区之一;花生总产16.05万吨,基本保持1985年水平;食用菌总产15.20万吨,创总产值近10亿元,出口创汇约1亿美元,三项指标均居全国榜首。经济作物已成为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农民靠经济作物创造的纯收入人均达140多元,比1985年的60多元增长一倍多。
  3.林业
  据1978年清查,福建全省有林面积6744万亩,可伐量8494万立方米,比1972年分别减少22%和39%。采育比例失调,砍得多,造得少,木材消耗量超过当年生长量。1957~1978年,全省森林消耗量为31594立方米,生长量为27144立方米,消耗量超过生长量4450万立方米,平均每年森林赤字为200万立方米。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省委、省政府提出大念“山海经”和建设林业基地的战略方针。1980年11月1日,省政府发出《关于迅速制止乱砍滥伐保护森林资源的布告》。:1981年1月,省政府召开全省林业工作会议,要求全省森林蓄积量从现有4.3亿立方米,提高到6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从现在的39.5%提高到60%。1982年2月,省政府作出《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定》,要求全省广大干部群众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5棵。从1982年到1985年,全省城乡累计完成义务植树1.92亿株。“六五”期间,全省造林总面积达1900.8万亩,五年平均递增20.2%。“五江”(闽江、九龙江、汀江、晋江、赛江)绿化工程1981年开始规划,到1985年,“五江”主干流两岸山地人工造林95.1万亩。同时,全省沿海23个县(市)共营造防护林97.5万亩,原沿海沙荒总面积42万亩,已绿化33万亩,绿化程度78.6%。“七五”期间,全省累计造林1699万亩,完成木材生产2568.56立方米,分别超过“六五”期间累计数71万亩、147.1万立方米。其中沿海防护林累计达155万亩,比“六五”期间多7.95万亩。1988年底,省委书记陈光毅、省长王兆国分别考察了林区。省委、省政府作出“狠抓七年,绿化八闽”的决定,要求全省到1995年,完成宜林荒山的造林绿化任务,力争有林地达到10005万亩,绿化程度达到75%,森林覆盖率达到55%。为实现这个目标,省委、省政府于1989年5月在三明召开的全省林业工作会议上,与各地市、县签订造林绿化任期目标责任状。1989年7月,省委、省政府又作出《关于加强造林绿化,大力发展林业的决定》,要求全省广大干部群众坚决完成上述造林绿化任务。“七五”期间,开始“三五七”造林绿化工程,即全省各县市分别在三五年内消灭宜林荒山,在七年内实现八闽绿化系统工程。省政府与各地、市政府签订造林绿化责任状,到1990年,已有一批县、市、区提前消灭宜林荒山。经省造林绿化检查验收核查认定,三明市及顺昌、梅列、沙县、永安、三元、明溪、尤溪、建宁、将乐、宁化、清流、泰宁、大田、东山、平潭、晋江、杏林和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共19个市、县级单位首批提前完成宜林荒山造林任务。南平、福州、宁德、莆田4个地(市),南平、邵武、建阳、建瓯、浦城、武夷山、光泽、松溪、政和、长汀、连城、武平、漳平、龙岩、永春、长乐、福清、连江、罗源、马尾、福州郊区、福安、古田、屏南、寿宁、周宁、柘荣等34个县(市、区)超额完成林业生产责任状所订任务,龙岩、厦门、泉州等3个地(市)和永定、芗城、同安、鲤城、霞浦等5个县(区)基本完成林业生产责任状所订任务。漳州市未达到要求,只完成林业生产责任状所订任务的48.9%。
  4.水产
  “六五”期间,水产业有较大的发展。1985年,水产品总产量达到76.06万吨,比1980年增长61.4%,总产量和海洋捕捞产量均居全国第4位。“六五”期间是水产养殖出现历史性转折的时期,从面积到产量,从生产水平到经济效益,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1985年与1980年相比,养殖面积扩大60%,产量增长91.6%,年平均增长率分别达到9.8%和13.9%。1985年,海水养殖产量达到20.07万吨,居全国首位,但淡水养殖相对落后,居全国第14位。1990年,全省海水养殖面积达823多万亩,产量26万吨,分别比1985年扩大35%和30%,已基本形成以对虾、鳗鱼为拳头产品的水产品出口基地。1990年,对虾养殖20多万亩,产量2.2万吨;鳗鱼养殖3300亩,产量800吨;海水网箱养鱼1.1万个网箱,养殖真鲷、石斑鱼等10多个品种,成为福建海水养殖一个新的产业。同时大力开发外海资源,建设商品鱼基地,发展水产品加工业。海洋捕捞突破“三个六”的禁区(6级风、60米等深线、60海里以内的海域),开辟彭钓、东沙和闽东北三大外海渔场,远征三大洋。1990年,全省在外海投产的渔船1000艘,产量10万吨。1990年,全省已建成冷库318座,冷藏5.5万吨/次,日制冰3000多吨,全年水产加工值4.9亿元,加工增值的速度大大超过水产品产量的增长速度。
  5.水利水电
  “七五”期间,水利水电工作登上五个台阶:一是扭转“六五”期间农田灌溉面积增不抵减,效益下降的局面。1990年,农田灌溉面积回升到1400万亩,占耕地面积的75%,达到历史最高水平。二是地方水电稳步发展。1990年,中、小水电装机容量达到127万千瓦,年发电量45.32亿千瓦小时,电力企业年税利1.3亿元。三是大中型水利工程除险加固、河道清障取得突破性进展,工程防灾抗灾能力提高,连续6年做到小型以上水库不垮一坝,重要堤防不垮一堤。四是水利综合经营、种养加工、旅游商业全面发展。1990年收入2亿元,初步扭转水利工程难以维持的局面。五是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重整旗鼓,整修规模、集资投劳、完成工程数量达到新的水平。
  6.乡镇企业
  乡镇企业于50年代出现后,由于体制、政策的束缚,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1978年后,福建开始重视乡镇企业,省委、省人民政府提出“乡镇企业打头阵”,作为振兴福建农村经济的战略措施。乡镇企业在全省大范围、高速度地崛起。1985年,全省已发展乡镇企业25793个,总收入达71.86亿元,相当于1975年全省工农业总产值,比1980年增长3.2倍,平均每年递增33.7%。乡镇企业发展成为福建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六五”期间,全省乡村两级企业上缴国家税金7.28亿元,实现利润21.18亿元。“七五”期间,乡镇企业继续稳步、协调发展。1990年,全省乡镇企业总数达到47.20万个,比1985年增加21.43个,增长74.4%,从业人员达279.16万人,比1985年增加75.5万人,增长31.1%。全省乡镇企业产值累计达805亿元,比“六五”期间增长33.3倍,每年平均递增28.1%;纯利润累计51.44亿元,比“六五”期间增长2.7倍,平均年递增36.6%;上缴税金37.9亿元,比“六五”期间增加31.5亿元,平均每年增加30.7%。“六五”、“七五”两个五年计划期间,从乡镇企业的利润中用于支援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及其他公益事业的达15.3亿元。
  1983年,省委、省人民政府在晋江陈埭召开全省社队企业现场会,会议总结陈埭镇敢于解放思想,敢于改革开放,敢于根据本地实际,大胆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积极发展农民集资办企业的经验,号召全省各乡镇(社队)学习陈埭经验,大力发展乡镇企业。会后,全省掀起发展乡镇企业的热潮。福州市开展创亿元乡镇的活动,亿元乡镇从1985年的3个(盖山、城门乡、长乐金峰镇)增加到1986年的7个(新增鼓山乡、洪山乡、鹤上乡和潭头乡)。省委、省政府及时总结推广乡镇企业产值创亿元的经验。80年代末,亿元乡镇从沿海发展到山区,从原来较富裕的平原地区发展到基础较差的山区,且陆续出现两个文明建设双丰收的亿元乡镇。到1990年,全省已有69个亿元乡镇,占全省乡镇总数的7.14%。这69个乡镇人口合计434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4.4%,所创造的农村社会总产值共127.84亿元,占全省28.25%。农民人均纯收入达987元,高出全省平均水平27%,人均纯收入超千元的有29个乡镇。年上缴国家税收超千万元的有10个乡镇,晋江县青阳镇达3040万元,陈埭镇2700万元。亿元乡镇分布,福州22个、莆田19个、泉州12个、漳州8个、厦门3个、三明3个、南平1个、宁德1个。福州市的洪山乡、龙海县角美镇、建瓯县芝城镇,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乡镇的面貌发生巨大的变化,在全国1990年乡镇百颗星评比活动中,分别被授予“全国最佳乡镇”和“中国乡镇之星”光荣称号。
  1985年,在发展乡镇企业的过程中,由于晋江县陈埭镇有少数联营企业经营思想不够端正,以食品冒充药品,欺骗消费者,这一事件被称为“假药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此事发出(公开信》。省人民政府及时采取措施,要求全省各级政府特别是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认真抓乡镇企业的产品质量,制止伪劣商品的生产。要求乡镇企业端正经营思想,讲求产品质量,不弄虚作假,实行严格的产品检验制度,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坚持质量第一,信誉第一。同时,要求乡镇企业要瞄准国际市场,生产出口产品,多出口,多创汇。是年,成立省乡镇企业进出口公司,经营乡镇企业部分产品的出口业务。
  1986年8月15~28日,福建省在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办乡镇企业产品展销会,接待各界人士25万人次,现货成交额达510万元,期货交易5778万元,并接受外商订货金额103万美元,全省共有1600多家乡镇企业参加展销。参展的产品有服装鞋帽、针纺织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陶瓷器皿、工艺美术、食品罐头、化工建材、花卉盆景、矿产品等10大类11000多个品种。1987年8月7~16日,省乡镇企业出口公司参加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太子世界贸易中心举办的“国际产品展销会”,共展出轻工、工艺品、建材、化工等6大类200多个品种的商品,零售额达32000马币,占全省参展商品零售总额的2/3,还签订了72万美元的期货合同。1989年9月,福建省乡镇企业还参加由农业部和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举办的“中国第二届乡镇企业出口产品展览会”,有632家乡镇企业参展,展出产品千余种,主要有工艺美术、服装鞋帽、食品罐头、五金矿产和土特产品5大类。前来参观的中央领导、北京市群众及国际友人等达20万人次。
  1990年,全省各地在发展乡镇企业中,坚决贯彻治理整顿的方针和国家的产业政策。全省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贯彻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积极开展“企业管理年”活动,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对乡镇企业“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总方针和在治理整顿中“调整、整顿、改造、提高”的方针,福建省乡镇企业得到健康发展,稳步迈上新台阶。
  1990年,全省乡镇企业总产值达到242.91亿元,占全省农村社会总产值的比重由1985年的44.2%上升到58.8%。上交国家的财政税金11.36亿元,相当于当年全省财政收入近1/5。1990年全省乡镇工业总产值达147.77亿元,占全省工业产值的比重由1985年的24%上升到36.3%,乡镇企业出口产品交货总值达31.83亿元,为国家创汇5.85亿美元,出口交货总值占全省外贸出口额的比重从1985年的14.6%上升到1990年的25%左右。
  7.扶贫、开发山区经济和老区建设
  (1)扶贫
  扶持贫困地区人民脱贫致富是党在农村的一项长期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改变贫困地区面貌,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做出艰苦的努力,也拿出不少资金和物资帮助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人民,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因多采取单纯救济的扶贫办法,成效不大,贫困地区的面貌没有明显改变。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79~1985年,全省扶持了18万户,脱贫7.2万户。当时扶贫工作主要由民政厅、老革命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和民族事务委员会主管,有一定局限性。
  1984年,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千方百计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1985年1月,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的通知》中,要求从1985年起,各级计划部门在物资分配上专门划出一块,用于支持贫困乡村发展生产,在基本建设安排中要给贫困乡村更多照顾;省财政安排的老区建设资金、少数民族地区建设资金、海岛建设资金及支持闽东、闽西建设资金等各专项资金,有关主管部门要划出一定比例,优先安排和支持贫困乡村发展生产;从1985年起对列为贫困乡村的,一律免征农业税5年,贫困乡村新老企业一律免征所得税5年,以这些优惠政策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生产。1984年、1985年,省政府组织对全省贫困地区状况进行调查,并召开专员、市长、县长会议,研究部署扶贫工作。根据国务院确定贫困县的标准统计,1985年,全省农村人均纯收入在200元以下的贫困户占全省总农户的10.5%。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确定寿宁、屏南、周宁、福安、福鼎、政和、罗源、柘荣、长汀、连城、武平、龙岩、上杭、建宁、安溪、诏安、平潭等17个县为省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共200个贫困乡。
  1986年5月,省委召开四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工作,作出《关于加强老、少、边、岛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工作的决定》。接着,地、市、县尤其贫困地区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也相应做出决定。省和贫困面较大的地、市、县成立脱贫致富领导小组和专门办事机构,由党政主要领导人亲自抓,把脱贫致富工作作为农村带有战略意义的一项中心任务,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老革命根据地建设、少数民族地区建设和贫困海岛的建设,也由以往只靠主管部门抓转向全党、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1986年4月,省政府成立脱贫致富办公室。是年,省委、省政府又作出《关于老、少、边、岛贫困地区脱贫致富若干政策、措施的补充规定》,把加强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海岛的建设,同全省扶贫工作结合起来。要求在项目选择、资金投入等方面优先扶持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海岛,多为这些地区办实事,给予更多的经营自主权,以增强贫困地区自身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加快开发建设步伐。
  自1985年起,省政府连续五年大规模地开展扶贫工作。坚持扶贫先扶志,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把治穷同治愚紧密结合起来,运用各种宣传工具,进行深入的宣传发动,树立艰苦奋斗、艰苦创业、自力更生的精神,在国家帮助下,增强贫困地区人民同贫穷做斗争的信心和勇气,激励他们辛勤劳动,尽快脱贫致富。为此,自1986年起至1988年,共派出三批1600多人的省扶贫工作队,由厅局领导带队,分别深入17个贫困县帮助抓脱贫工作,地、市、县每年也都组织3500~4000人的扶贫工作队,进驻贫困县、乡、村抓扶贫工作,连同各乡、镇抽出的人,每年在扶贫第一线的约有1万人左右。各级扶贫工作队在调研的基础上,帮助县、乡、村制订脱贫致富的总体规划和阶段计划实施目标,落实具体扶贫措施。
  省委常委、副省长分别与贫困县建立联系点。地、市、县五套班子的领导成员、各级党政机关也都实行与贫困县、乡建立挂钩制度。省直机关和大专院校有126个单位与62个县市挂钩。几年来,省委常委、副省长和大多数省直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领导干部,多次到联系点和挂钩县、乡进行调查研究,商讨落实脱贫致富的具体措施。
  1986年1月12日,省政府决定由省财政拿出1亿元建立扶贫开发基金,帮助17个贫困县(包括5个边缘县)发展经济,脱贫致富,1986年度就安排3000万元。这项基金是配合“三年脱贫、五年摘帽、八年做贡献”(即三年解除贫困,五年摘掉财政赤字县帽子,八年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向省财政有所上缴)的规划目标而设立的。这笔基金实行有偿使用,主要用于贫困县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农业技术改造,以及发挥本地优势、经济效益好的资源开发、深度加工和拾遗补缺的项目。优先安排投资省、周期短、效益高的项目,特别是能出口创汇的项目。在财力、物力都很困难的情况下,“七五”期间,全省投向贫困地区的资金达13.6亿元。其中:国家投入4.53亿元,占33.3%;省里和省直有关部门投入9.07亿元,占66.7%。仅省财政安排的资金每年就有1亿多元。各地、市、县也从地方机动财力中筹集1.7亿元用于扶贫。为增加贫困县农民收入,加快脱贫致富的步伐,省里先后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如:将贫困乡的粮食合同定购任务改为议价收购;取消贫困乡国库券认购任务,让农民自由认购;省里的交通、水电、文教卫生、民政等各种专项资金和物资分配重点照顾贫困县、乡;对贫困乡五年内减免农业税和乡镇企业工商所得税;对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实行在原有财政包干的基础上,财政增收部分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留用;将竹木特产税留县的比例由30%提高到50%;把集贸市场、特产税、屠宰税等农村零星税收划归乡镇财政,乡镇企业的税后利润也由乡集中一部分,用于本乡扶贫等。同时,加强科技扶贫和智力开发,广泛开展实用技术培训。1987~1989年,全省贫困县、乡有30万人次接受各种实用技术培训。支持农村普及教育,原来由农民负担的民办教师补贴部分改由省、地、县、乡四级共同负担。继续对在山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生活上给予照顾。
  连续五年的大规模扶贫工作,使贫困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第一,群众收入有较大幅度增加。全省90%以上的贫困户解决温饱问题,三年脱贫的目标已基本实现,17个贫困县农民人均年纯收入逐年增加。到1990年,人均纯收入达617.18元,比1985年增加304.35元,增长103%,年平均递增14.6%。第二,经济发展步伐加快。17个贫困县1990年工农业总产值比1985年增长76%;农业总产值比1985年增长34.6%;财政收入比1985年增长217.7%,年递增26%,比全省同期平均年递增17.2%高出8.8个百分点。从经济结构看,工业产值已超过农业产值。
  第三,开发生产发展较快。17个贫困县在抓紧粮食生产的同时,植树造林1453.76万亩,新植果树106.63万亩,茶叶30多万亩,香菇2亿多袋,蘑菇1亿多平方尺,新建对虾池4.7万亩。工业开发也有较大发展,“七五”期间,17个贫困县共安排技改项目近300个,总投资3亿多元,贫困地区初步建立一批初具规模的建材、冶金、轻纺、食品罐头、林产化工等工业企业。
  第四,基础设施得到初步改善。17个贫困县共修建公路170多条,近2000公里,桥梁30多座。新建小水电站装机容量10万多千瓦。还修建一批人畜饮水工程,解决110多万人的饮水困难。邮电通信设施也有很大改善,17个贫困县全部实现市话和长途电话自动化,并进入国际、国内长话自动网,可直拨世界180多个国家地区和国内600多个城市。还筹集3500万元,用于改善医疗设施,新建卫生院(站)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新建校舍65万平方米,修建危房35万平方米。
  第五,发展外向型经济初见成效。17个贫困县新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70多家。普遍在厦门、福州等开放地区设立“窗口”,发展对外经贸。近几年福建省农副产品创汇千万美元以上的有茶叶、食用菌、松香、水产品、畜产品和蔬菜等6个大宗产品,其中有5个大宗产品的货源大部分来自贫困县。贫困县外贸出口交货总值成倍增长。
  第六,贫困县农民生活提高。1990年,17个贫困县农民人均生活支出达589.6元,比1985年增加289.5元,增长96.5%,年平均增长14.5%。人均居住面积由12.8平方米增加到16.2平方米,砖木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结构面积所占比重已分别达到41.2%和5.3%。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1990年,人均用于购买文化娱乐用品、书籍杂志和文化服务支出达34.92元,比1985年增长2.54倍。
  由于贫困县经济基础差、底子薄,解决温饱问题的标准低,基础不牢固,正常年景每年都有5%~10%的脱贫户返贫。还有60多万人未解决饮用水困难,有1/5的农户没有用上电,还有相当一部分乡村不通电话、广播,缺医少药看病难;学校校舍、师资不足等问题仍很突出,贫困县文盲、半文盲率仍达50%左右;集体经济仍然薄弱。1990年,17个贫困县农民从集体统一经营得到的收入仅为23.71元,比全省平均水平少21.35元,低47.4%,占农民人均纯收入比重仅为3.8%,比全省低2.1个百分点。
  (2)开发山区经济
  全省68个县、市中,山区县、市有48个,土地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83%,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51.6%。福建省山区资源丰富,48个山区县、市林地面积5300多万亩,占全省林地面积的79%;木材蓄积量3.9亿立方米,占全省的90%以上。全省21个商品粮基地县中,有16个在山区。水力资源主要分布在山区,已建成水电站装机容量仅占可开发量的20%左右。全省已探明的50多种矿藏中,绝大部分分布在山区,铁、锰、钨、煤的储量几乎占全省的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由于台湾海峡两岸长期处于对峙状态,福建省社会主义生产建设先从山区展开。鹰厦、外福铁路主要通过山区,冶金、煤炭、化工、重机、森工、建材、电力等重工业都建在三明、南平、龙岩等山区地市。前三十多年,全省基本建设投资、农业贷款、水利、水电事业费等山区都占很大比例。山区县、市每年向国家提供的钢材占全省的80%,生铁占90%,煤炭占100%,水泥占80%,木材占87%,商品粮净调出量占全省的86%,财政收入占42.4%。山区每年都有大量的茶叶、香菇、松香、药材等农副土特产品供应市场和出口创汇,为发展和繁荣福建经济做出很大的贡献。
  由于自然环境和历史的原因,与改革开放以来沿海地区的发展水平相比,福建省山区经济发展水平仍然比较低。广大山区尚未得到很好开发,部分地区仍未摆脱贫困和落后状态,尤其是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1978~1984年,全省工农业总产值增长83.3%,年平均递增10.6%,沿海增长105.7%,年均递增12.8%;山区只增长62.3%,年均递增8.4%。6年中,沿海工业增长102.8%,山区仅增长74.6%。省农委曾对山区、沿海各300户农民作了调查比较,山区每个劳动力年创造的净产值比沿海低40%多,农民人均纯收入只及沿海的一半。农民人均年纯收入在200元以下的贫困户占总农户数,全省平均为10.05%,山区平均为11.2%,而宁德、龙岩两地区平均13.9%。一些偏僻的山村和少数民族地区、老区,房屋破旧,缺医少药,发病率和死亡率都比较高,经济不发达,文化也很落后。
  为了搞活山区经济,开发山区经济。省政府于1983年6月前后,分别召开闽西、闽东地区会议,专题研究支持闽西和闽东山区开发建设问题,决定省里重点扶持闽东、闽西开发经济。近期内每年从省财政预备费中拨出10%~15%用于支持宁德、龙岩两地区的经济发展。1985年,省政府派出5个调查组赴宁德、建阳、三明、龙岩和福州5个地、市的29个山区县、市,进行较为广泛深入的调查。1987年7月,省长胡平率领省政府办公厅及财政、计委、经委、农委等部门领导同志,深入寿宁、周宁、屏南、松溪、政和、崇安、浦城等贫困山区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调查后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闽东大部分县、乡没有搞什么投资建设,山区贫困的面貌远未改变。山区经济不发达,主要是商品经济不发达。因此,开发山区的战略必须是开放式的,不能再搞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要在合理利用和开发资源的基础上,实行山海合作、区域分工、内外辐射、协调发展的方针,开放、改革、引进、开发,加快山区经济发展。山区的开发,主要靠调动山区人民的积极性,靠挖掘内部潜力,千方百计地聚集财力,增强自身开发能力。
  经过几年工作努力和政策扶持,山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如宁德地区,1990年国民生产总值达25.82亿元,比1985年增长59.1%,年平均递增9.7%;国民收入22.«亿元,比1985年增长38.4%,年递增6.7%。工业总产值13.13亿元,比1985年增加5.98亿元,年平均递增13.1%。乡镇企业总产值10.93亿元,比1985年增加两倍,年平均递增24.6%。工农业产值比例由1985年的49.3:50.7变为1990年的57.4:42.6。全区公路总长已达4305公里,全区9个县市全部实现市话自动化,并建成宁德、福安万门程控电话。全区外贸出口收购总值1.3亿元,比1985年增长64.7%,年平均递增10.5%。改革开放以来,全区累计吸引收资3675万美元。龙岩地区,1990年工农业总值达26.32亿元,比1985年15.61亿元增长68.6%,年均递增13.7%,已形成有自己特色的工业群体,建立起在福建省具有战略地位的采掘、冶炼、机械、建材、纺织、矿产和林产加工等工业。福建的钢铁工业原料,特别是三明钢铁厂的原料,绝大部分由闽西供应。闽西工业品日益丰富,有20多种名优产品分别荣获国家、部级、省级的优质产品称号。全区累计已办“三资”企业87家,产值突破2000万元,创汇557万美元。1990年,与香港三德发展有限公司合资兴建的龙岩三德水泥厂,总投资3.9亿元,其中利用外资5383万美元,年产525号水泥67万吨,产品70%外销。这是改革开放以来龙岩地区引进的最大的外资项目。
  (3)老区建设
  福建革命老根据地(简称老区)遍及62个县(市)境,772个乡(境),7301个村,占全省总面积的62%,人口1060多万人。福建老区人民为革命胜利做出过巨大贡献,付出重大代价。由于各种原因,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地处边远山区的老区仍然“山河依旧,面貌未改”。据1980年调查,全省未解决温饱的老区群众达300多万人,占全省老区人口的30%。据1985年调查,年均口粮在400斤以下、收入在200元以下的老区贫困乡有219个,占全省老区乡的36.55%。全省贫困地区基本集中在老区,全省17个贫困县,老区占16个,全省220个贫困乡,有198个是老区重点乡。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拨乱反正,平反昭雪冤假错案,恢复了老区的荣誉。1980年底,为扶持老区的经济,重建办事机构。1981年,召开福建省革命老根据地代表会议,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加强革命老根据地建设的决定》。1984年,再次召开福建省革命老根据地代表会议,作出《关于开展革命老根据地两个文明建设的决定》,提出10项措施:(1)集中一定的财力,用于发展老区经济;(2)各级计划部门在安排物资时要专门划出一块支持老区;(3)实行对老区贫困乡的农林牧副业、养殖业、工业、手工业税收减免政策;(4)免除老区贫困乡的农村牧副土特产品统购派购任务;(5)积极发展老区公路交通事业;(6)大力支持老区乡村发展水电;⑦放宽信贷政策;(8)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老区提供商品信息、技术引进、协助办厂及帮助开发荒山、滩涂、草原,发展多种经营;(9)加强智力投资;(10)对老区的“五老”(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及流散老红军、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乡干部),要列为优抚对象给予优待。国家在支援老区建设资金方面,1979年、1980年拨给福建老区建设资金1500万元;1981~1985年,国家共发放扶持福建老区建设资金4600万元(不包括省各有关部门扶持老区资金)。国家和省财政扶持老区建设专款中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小水电、水利项目的投资3099.92万元,占扶建资金总额的67.4%,用于改善交通,投入文教卫生等事业的投资1500.08万元,占32.6%。1981~1988年,中央和省政府支持老区发展资金累计达10800万元。到1990年,全省有95%的老区贫困户初步解决了温饱问题,43个老区县已基本实现“解决温饱”这个脱贫致富的第一个目标,老区扶贫开发进入区域经济开发新阶段,朝着稳定的解决温饱、建设支柱性产业的第二个目标迈进。
  (二)工业经济
  改革开放前,国家在福建的投资少,大型工业项目更少,福建工业总体技术水平提高不快,总体素质较差。到1978年底,全省8619家企业中,大中型企业仅46家,其中糖厂占11家;全省人均固定资产净值比全国平均水平低30%;工业设备简陋老化,生产工艺较为落后,属50年代以前水平的约占70%,属70年代的仅占10%左右。
  改革开放以来,福建省积极贯彻中央关于福建省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的重大战略决策,把企业的技术进步作为促进福建工业发展的中心工作。“六五”计划期间,注重提高经济效益,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全省工业总产值从1980年的75.5亿元,发展到1985年的140.79亿元,增长86.1%,超过“六五”计划规定指标的30%,年平均递增13.2%。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特别是后两年,实现了速度与效益同步增长。1984年,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总产值比上年增长16.3%,实现利税和入库税利分别增长17.8%和13%;1985年又比上年增长31.7%和12%。“六五”期间,福建省为适应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建设,在财力、物力还相当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多种渠道,集中一定的力量,全面展开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进行机场、港口、码头、公路、铁路、通信、电站及输变电工程的改造和新建。与此同时,全省对现有企业的更新改造进程大大加快,5年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完成更新改造投资26.37亿元,共建成投产项目4000多个,其中引进技改项目320个。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新增固定资产17.88亿元,相当于1980年固定资产原值的1/3。福建工业逐步走上一条速度比较快、效益比较好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道路。
  80年代是福建经济发展战略发生重大转变的时期。实施“七五”计划以来,福建的工业发展也经历了不平凡的历程,其间曾出现经济过热、供需失衡和通货膨胀等问题,中共福建省委和省人民政府采取一系列治理整顿和综合改革的措施,有力地促进工业经济的发展。
  “七五”期间,在中央支持下,福建省继续增加基础设施(包括农业基础设施)、基础工业及其它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的投入,5年累计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430.43亿元,为“六五”期间的2.7倍。对能源、交通、电信、原材料、农业、城市建设等重要部门投资有较大增加。“七五”计划安排的项目,绝大多数按计划进度建成投产。除基础设施外,工业方面,新建、扩建马尾中钢(一期)、三明钢铁厂、龙岩钢厂、南平铝厂、福州氮肥厂、三明化工厂、福州二化、顺昌水泥厂、永安水泥厂、东山硅砂基地、厦门新华玻璃厂等一批原材料骨干项目和轻纺机电重要项目。经过“六五”、“七五”两个五年计划,福建省长期存在的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落后的状况已有较大改善,工业生产门类更加齐全,资源开发能力有很大提高,全省经济增长基本完成由农业主导型向工业主导型的历史性转变。1990年国民收入构成中,工业已占41%左右,超过农业占38%左右的比重。
  “七五”期间,工业生产持续、快速、协调发展。1990年与1985年相比,全省工业总产值增长1.46倍,平均年递增19.7%,超过“七五”计划规定平均年递增8.6%要求的一倍以上。工业产品结构进一步改善,列入计划的主要工业产品产量除糖、原盐等少数产品未达到要求外,均完成或超额完成计划,尤其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产量增幅较大,发电量、原煤、钢、钢材、生铁、焦炭、电解铝、烧碱、化肥、水泥等增长50%以上,彩电、冰箱、收录机、微型计算机、罐头、卷烟、化纤等消费品产量都接近或超过1倍。到1990年,新闻纸、彩电、糖、罐头、木材等产品产量已居全国前列。全省轻重工业发展趋于协调。到1990年,全省乡以上工业产值中,轻工业产值194.97亿元,平均年递增21.2%,重工业产值110.16亿元,平均年递增17.2%,轻重工业比为64:36,形成以轻型结构为主的比较配套的工业体系。
  “七五”期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进一步推进,经济发展实力有所增强。全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完成技术改造投资69.65亿元,新增固定资产51亿多元,建成投产3900多项,这些项目一般每投入1元可增加产值2元左右,可创利税0.35元左右。5年间,全省共开发新产品5000多项,投产率达60%以上,是“六五”期间的3倍,5年累计新产品产值达90.7亿元,实现利税13.4亿元。新产品开发为全省产品结构的调整、优化发挥良好的作用,也为企业自身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带来生机和活力。沿海地区的工业“小洋货”受到全国各地的普遍喜爱。“七五”期间,利用外资、台资,引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工作继续取得进展。1984年,有关部门编制了包括499家企业、711项对外合资合作“嫁接”改造现有企业项目表,向全世界推荐,引起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的重视,并于1985年9月由该组织与福建联合在厦门召开全省第一次外商投资洽谈会,以后每年都举行外商投资贸易洽谈会。1990年的洽谈会即签约利用外资改造现有企业189项,利用外资1.4亿美元。由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取得成效,工业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高,全省已有一批企业达到70~80年代水平,技术工艺达到80年代水平的占25%。到1990年,全省乡以上工业优质品产值率达20.2%,比1985年高出9.2个百分点。
  改革开放以来,福建省从本省优势出发,采取一系列促进外向型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不断扩大开放,开创福建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新时期。许多企业坚持一手抓国内市场、一手抓国际市场,大力组织工业品出口。到1990年底,全省已有出口产品生产企业2000多家,工业品出口占外贸出口总额的80%。以工业品为主体的外贸出口一直保持强劲的增长势头,全省乡以上工业总产值中出口产品产值比重27.9%,比1989年提高7个百分点,产值比1989年增长48.4%;工业产品出口的结构正向重型化和高科技化发展,电子产品、机械及设备、仪器仪表、家用电器、自行车等机电产品出口明显增加,在连续几年大幅度增长的基础上,1990年出口4.33亿美元,比1989年净增2亿多美元,增长85.4%。在全国机电出口额中的比重由1989年的3.8%上升到5.4%,居全国的位次由第9位上升到第5位。几年来,逐步形成一批出口骨干企业和拳头产品,在全省2000多家出口产品生产企业中,涌现出不少创汇能力较强的外向型企业,仅福州市出口交货值超过1000万元的就有19家,交货总值达1000万元的出口拳头产品有20种,500~1000万元之间的产品有16种。全省机电产品年创汇百万美元以上企业达42家,其中,年创汇上亿美元的有厦华公司,上千万美元的有福日公司、厦门自行车公司和闽东电机(集团)公司。1990年,彩电出口96.72万台,占全国彩电出口量的36.3%,电子元器件、自行车、电机、轴承等产品出口额均超过千万美元,产品的档次也在逐步由低向高转变。福建省“三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至1990年底,全省累计有1900多家企业投产开业。1990年“三资”企业产值86.92亿元,比1989年增长49.0%,当年“三资”企业自营出口达7.98亿美元,比1989年增长67.6%。
  “七五”期间,福建多种经济成分也有较快的发展,“三资”、乡、村和个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大多数在“七五”期间发展起来。至1990年,全省乡办企业达5734家,“三资”企业1900多家,它们的产值占乡以上工业产值的比重已分别达8.9%和28.5%。
  (三)基础设施建设
  福建基础设施薄弱,不能适应对外开放和大规模发展商品生产新形势的需要。从80年代初开始,中共福建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就作出部署,在当时财力、物力相当困难的情况下,集中一定的力量,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全面展开基础设施建设,以改善投资环境,增强经济发展的后续能力。“六五”初期,在全国率先举借国外政府贷款修建厦门国际机场,组建地方船队,拉开全省大规模引进外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序幕;“七五”期间,基础设施建设投资118.43亿元,比“六五”增长3.2倍。两个五年计划期间,重点进行铁路、公路、通信、港口、码头、机场、电站及输变电工程和城市设施的改造和新建,壮大了福建的经济实力,促进了福建经济建设的发展。
  1.铁路建设
  福建省铁路长期以来运输能力紧张。从1980年开始,铁道部和省政府决定,对鹰厦、外福两线进行以改变牵引动力,实现电气化为目标的技术改造,总投资8.15亿元。1980~1982年,重点对邵武、来舟、漳平、永安、三明、厦门、福州和福州东站等10个主要站场进行扩建和改造,对来舟、漳平编组站进行扩建。1983年1月,厦门火车站新站建成,建筑面积为9216平方米。鹰厦铁路电气化改造设计1984年9月通过国家鉴定。1986年8月开工,至1990年基本建成。从此,鹰厦铁路鹰潭至漳平513公里全部实现电气化,胜利完成国家下达的华东地区第一条电气化铁路的建设任务,整个工程历时近5年,耗资近5亿元,使鹰潭到漳平的运输能力从800万吨提高到2600万吨。
  为配合水口水电站建设,外福线铁路改线工程于1986年动工。外福线总长193公里,改线114/4公里,投资4亿元,比原计划提前一年于1989年12月建成通车,为水口电站建设创造条件,受到省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表扬。
  “六五”和“七五”期间,还加快漳平(梅水坑)----泉州铁路建设。该工程于1958年开工(三年困难时期停建,1970年修通到福德),1978年已修通到安溪剑斗,营运里程达67公里。剑斗到长基段于1988年7月开始铺架,当年基本完成长基到下洋段线下主体工程。
  为与厦门东渡港配套建设,铁路厦门北站在高崎车站的基础上改建扩建,1984年已完成7股到发线、6条货线和专用线,火车已可直达港区和码头。
  2.公路建设
  80年代,为配合改革开放发展的态势,福建省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筹集资金的办法,发展公路建设。公路修建和技术改造,以国道干线为骨干,经济特区、开发区和闽南三角区为重点,联络港口、铁路、内河、民航等交通运输,向内地辐射延伸,形成干线支线相连,四通八达的公路交通网。福厦公路是国道福州至昆明线的起点线段,全长298公里,连接本省沿海11个县市。北连接福州机场,经福马公路到达马尾港;南连接厦门机场到东渡港,中间还与莆田秀屿、惠安肖厝、泉州后渚等港口联接,是福建省陆运的主要干道和对外开放的重要通道。1984年起,全线按超二级标准进行技术改造。沿线经过的城镇,通往马尾、秀屿、东渡等港口,以及通往福清、晋江、长泰等县城的公路,分别按一级、二级或超二级标准进行改建更新。全线改造工程(包括拓宽路面,铺设沥青或混凝土路面)已于1989年完工交付使用。军民共建文明路也取得可喜成绩,桥、涵等人工构造物维护完好,标志、标线整齐鲜明,沿线各养路班、站环境卫生,路况好,路貌美,路风正,已达到文明路的要求。福州至马尾公路按一级公路标准改建,鼓山隧道(双向隧道,总长3138米,宽9米,高7米),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施工部队帮助下,于1985年3月动工,1987年7月修通。全线20公里改建工程,设4个快车道,2个慢车道,混凝土路面也于1989年8月完工,交付使用。福州通往机场公路按一级标准改建,已建成通车。
  “三南”(闽南、赣南、湘南)公路是福建省连接江西、湖南南部通往厦门东渡港的一条重要公路,是改善东渡港腹地交通,增加东渡港吞吐量的重要工程。国务院于1984年9月批复修建。“三南”公路全长1063公里,福建境内385公里。这条公路是国家“七五”重点工程,已列入国家计划。厦门至漳州是“三南”公路的起始段,也是闽南三角区的主要干线公路。全线68公里,按一级或二级公路标准改建,分段施工。厦门高(崎)集(美)大桥岛内接线一级公路2.7公里和漳州市北环线一级公路10,8公里,已于1987年动工,19%年建成通车。漳州至诏安分水关公路是闽南通往广东汕头的主要陆运通道,按一级或二级标准改建,全部工程已于1990年建成通车。
  80年代,福建省加大了公路桥梁的建设力度。“六五”期间新建桥梁643座1.75万米,新改建永久性桥梁725座1.97万米,永久性桥梁比重占97.9%。“七五”时期末,永久性桥梁已占99.1%。1984年,建成全长848米的泉州新大桥,改善了福厦公路的南北交通。1990年,建成全长1833米的福州洪塘大桥,全长487米的福安赛岐大桥和全长545米的龙海浮宫大桥。同年还建成全长2070米的厦门高(崎)集(美》海峡大桥,3498米的集美立交引桥和830米的高崎引道。厦门海峡大桥桥面宽23.5米,总投资近亿元,通车后有效地改善了厦门经济特区与内地的公路交通状况。福州洪塘大桥、福安赛岐大桥和龙海浮宫大桥的建成通车,结束了维持三四十年的汽车轮渡,缩短行车时间,缓解交通拥塞状况。
  “六五”期间,全省新建公路3408公里,通过技术改造完成改建等级公路3964公里,等级公路的比重从48.18%上升到54.6%。新铺高级和次高级路面1319公里。1985年,全省公路通车里程达35987公里,比1980年增长10.5%。“七五”时期,公路基本建设成绩更加显著,投资6.21亿元,比“六五”期间增长6.6倍。1990年,全省公路通车里程达41011公里,比“六五”末增长14%;等级公路达30246公里,占公路总里程的比重由1985年的54.6%,上升到73.8%。
  “七五”期间,中央和本省直接用于扶持贫困地区公路建设的资金达1.58亿元,共安排新建、续建和改建公路450条3800公里。用以工代赈方式帮助贫困地区乡村修建公路,接通省际、县际断头公路24条,使一些交通闭塞的“老、少、边、岛”贫困地区通了公路。5年间,全省新增县、乡、村公路4184公里,桥梁676座19418延米。这些公路、桥梁的建成,为本省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创造了条件。
  3.港口建设
  1979年以来,福建加快港口基础设施的建设。1980年9月、11月和1981年4月、6月,省长办公会议先后4次专题研究港口建设问题,决定集中财力、物力、人力,重点抓好厦门东渡港、福州马尾港和泉州肖厝港的建设。东渡港于1976年动工兴建,整个工程计划分五期进行。第一期建设工程包括4个深水泊位,以及进港铁路专用线、装卸作业场、堆场、集装箱码头、装卸设备等配套工程。1984年12月,1个5万吨级、1个1.5万吨级和2个1万吨级等4个直立式深水泊位建成,经国家正式验收交付使用。集装箱码头年装卸能力3万标箱,港口吞吐能力1986年已达288.2万吨。东渡港二期工程建设4个深水泊位,包括2.5万吨级煤炭专用泊位1个、2万吨级杂货泊位2个和3.5万吨级集装箱泊位1个,设计年通过能力为350万吨,包括集装箱10万个标箱。该工程是国家“七五”计划建设项目,于1989年10月动工兴建,计划于1992年全部建成。厦门港万吨级和平客运码头3个泊位也于1988年12月建成。至此,厦门和平客运码头2个万吨级泊位已全部建成交付使用,可同时停靠两艘万吨级客货轮。
  福州马尾港于“文化大革命”期间建起高桩梁板式码头,岸线长592米,设有万吨级和5000吨泊位各2个。但在通海航道上有浅滩5处,抛石封锁线两道未整治,5000吨海轮需乘两次潮进港,未达到港口设计能力,基本上成为“死港”。1980年,省政府决定疏浚整治航道,批准了马尾港航道第一期整治工程计划。工程从1981年开工,至1987年竣工。共整治石方工程量68.5万立方米,挖泥量320万立方米,耗资3161万元。第一期整治后,乘潮已可通航万吨轮。马尾港的吞吐量已由1980年的119万吨,提高到1986年的284.83万吨,增长139.4%。“七五”后期,继续对马尾港通海航道进行第二期整治,1988年动工,计划于1992年完工,两万吨海轮乘潮可直达马尾港。
  “六五”和“七五”期间,建成的港口基础设施,港口吞吐量1990年已达1496.5万吨,比1981年增长143.2%,比1978年的292.4万吨增长5倍多。
  在加强港口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福建省还十分重视发展海洋运输。至1990年,全省交通部门拥有海洋运输船舶913艘、37.18万吨位、4917客位。货运航线通达全国沿海港口及长江中下游和京杭大运河;国际航线可达泰国、菲律宾、新加坡、马来西亚、斯里兰卡、印度尼西亚和日本等11个国家70多个港口。1990年完成海上货物运输量562.8万吨、598956万吨公里,分别比1985年增长71.1%和136.2%。旅客运输量229.7万人次、8619万人公里,分别比1985年增长149.7%和28.9%。
  4.民航建设
  福州机场于1974年12月重新由军用转为民用。由于跑道短、路面薄,机场的通信导航、地勤保障等设备较简陋,只能供中小型客机在白天起降。1979年9月,建成5460平方米的候机大楼,一次可接待300多名旅客。1981年3月,省政府决定对福州机场进行扩建,主跑道长2400米、宽60米、厚0.3米,并增设夜航灯和远程导航台等设施,扩大滑行道和停机坪的面积。扩建后,福州机场已可供“三叉戟”、“波音737”等大型客机昼夜起降。1984年起已开辟通往北京、上海、广州、厦门、香港等地的航线。
  厦门机场于1982年1月由省投资兴建。1982年6月,利用科威特政府低息优惠贷款600万第纳尔(合2050万美元),在高崎旧机场废墟上按二级国际机场标准设计修建。1983年10月建成交付使用。这是中国第一个利用外资和地方投资兴建的国际机场。机场主跑道长2500米、宽54米、厚0.3米,设置国外引进的通信导航设备,飞行保障设施完备,可供“波音707”、“波音737”和“三叉戟”等大型客机起降。机场还建有高达36米的航行管制指挥塔,6300平方米设备齐全的候机大厅,以及两座直通停机坪的登机桥。1983年,先后开辟通往北京、上海、福州、广州、香港、杭州、西安和马尼拉等国内和国际的航线。1984年7月,由民航广州航管局、福建省投资企业公司和厦门特区建设发展公司联合成立厦门航空公司,1985年3月正式开始对外营业。
  1981年以来,随着福建省对外开放的扩大,福州、厦门机场基础设施的改善,使国内最迟起步的福建民航业务迅速发展。1985年,旅客吞吐量达34万人次,为1980年的8.9倍。“七五”同“六五”相比,旅客运输年平均数由1.17万人增加到8.69万人;货邮运输量年平均数由293.32吨,增加到2078.08吨。至1986年底,福州、厦门两地民航共有20条航线(其中,国内航线16条,地区和国际航线各2条),始发班增加到73班,可通往北京、上海、广州、杭州、西安、南京、南昌、武汉、合肥、桂林和香港、马尼拉、新加坡等地。
  1985年1月,福建联航公司成立。1990年,福建联航公司与中联航南京公司联营。民航业务从代理航空客货运输发展到拥有自己的飞机。至1990年底,福州开通往北京、上海、广州、乌鲁木齐、兰州、西安、郑州、洛阳、沈阳、大连、济南、南京、杭州、黄山、合肥、武汉、成都、长沙、南昌、宁波、海口、厦门等21条国内航线;还有福州至香港地区航线,福州至新加坡、名古屋的国际航线。福州始发航班增加到95班,运送旅客36.31万人次,完成货邮发运量6717.4吨。厦门航空公司每周共有17条航线46个航班飞往全国各地和东南亚地区。1990年,厦门航空公司运送旅客55.49万人次,货邮运输量8321.1吨。1990年,省民航先后又有“波音757”、“图154”和“冲八”等新型机、大型机投入运营,不仅增加客货运输量,缓解部分航线航班、客运流量大的矛盾,同时也实现了航班正常化。
  5.通信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福建加快通信建设的步伐,通信能力明显增强。80年代初,福州、厦门先后引进两套具有80年代技术水平的万门全数字程控电话交换系统。福州的程控电话于1982年12月投产,是中国大陆第一个程控电话交换系统。厦门的程控电话也于1985年投产,并拆除原有的纵横制电话交换机,把全岛及杏林、集美电话都纳入数字程控网络,使厦门成为国内第一个数字程控网络的城市,用户可直拨国内20多个城市,还可直拨香港和日本、美国各地的长途电话。
  1985年,福州、厦门、泉州开通到日本、美国的直拨电话,新增市电话自动交换机容量1.65万门、人工交换机容量2040门;新开福州至地市县9条省内、国际专用电路,形成以福州为中心的国际、港澳电话专用网。通过调整电信网路,1985年,全省有52个市县电话实现自动、半自动化。“六五”期间,除福厦两市2个万门程控电话外,还建成福、厦、漳长途对称电缆工程,福州至厦门、漳州的省内微波干线,福州经南平至漳州数字微波工程也已分段建成。5年中,全省长途电话增加656条,省会到地(市)平均电路从6.9路增加到26.3路,直达香港电路从3条增加到44条,并开通经上海到美国、日本的卫星电路。此外,福、厦两地开办国际和国内邮件特快专递业务,通达全国部分省会城市和3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往福建省寄欧美邮件需要10天以上,而特快专递只要3天。
  “七五”期间,福建省用于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又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固定资产总值由1985年3.2亿元增加到1990年的10.77亿元,通信能力明显增强,技术面貌大为改观。1978~1988年,全省净增邮政生产用房、电信机房79.6万平方米,通信生产条件得到较大改善。福州、厦门、漳州、南平邮政处理中心、邮政枢纽相继建成,邮路总长度增加到12.4万公里(1978年为10.1万里)。10年间,先后建成福州一厦门一漳州480路对称电缆,福州一杭州和厦门一汕头小同轴电缆,南平一三明一漳州到厦门的光纤电缆通信工程(当时是全国长度最长、规模最大的一条光缆通信线路,福州一南平一永安的光缆已经建成),长途电话电路由1978年的747条增加到1988年的3062条,福州至各县市都开通了直拨电路。1988年12月,开通彩色可视会议电话系统,这是国内第一条会议电视系统。继福州、厦门之后,泉州、漳州、石狮、晋江、福清等县市的程控电话相继开通。福州第二次扩容程控电话2万门于1990年3月交付使用,总容量达5万门,泉州、晋江、石狮程控本地网扩容1.95万门,漳州程控扩容1万门均于1990年4月投产。三明、南平、宁德、龙岩、莆田、永安、福安、同安等县市的程控电话也先后建成投产。1989年,福州、厦门、泉州、漳州、龙岩形成地市以上不同级别的程控电话交换中心。1990年,还有南安、仙游、龙海、建阳、南靖、闽侯、长乐等县的程控电话系统进入实施阶段。全省建成县以上程控电话局15个,拥有程控电话20万门,比1985年增长9倍。1986年以后,全省加快市话改制工作。1989年9月19日12时,全省最后一个市话改制工程----诏安县自动市话开通,至此,全省68个市、县(除金门外),全部实现市内电话自动化,成为华东地区第一个实现全省市话自动化的省份。同日,邮电部向中共福建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发来贺电。9月21日,省政府召开各地、市、县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全省电话会议,庆祝全省实现市话自动化。省长王兆国在会上作了题为《为建设现代化的福建邮电通讯而努力》的讲话。1990年9月26日,寿宁县邮电局市、农合一的自动交换机投产。至此,实现了全省长途电话自动化,县以上电话全部进入国际国内长途自动网。市话由1978年的25.34万门增加到1990年的30.60万门,增长10倍多;农话由1978年的3.34万增加到1990年的11.1万门。福建省国际电话可直拨日本、美国、意大利、法国、英国、德国、新加坡、瑞士、奥地利、西班牙、荷兰、加拿大,以及港、澳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1990年,全省已有福州、厦门、漳州、泉州、晋江、石狮、莆田、福清、长乐、宁德、南平、三明、永安、龙岩、邵武、建阳、武夷山等17个市县、32个收寄点开办邮政特快专递业务,形成内联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70多个城市和外通世界上60多个国家、地区的特快专递业务网。
  6.能源建设
  “六五”、“七五”期间,福建电力建设主要是抓“两水两火”,即:沙溪口水电站、水口电站、漳平火电厂、福州火电厂,它们分别列为国家、水电部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
  沙溪口水电站,位于闽江上游支流的西溪,电站距南平市14公里,是闽江流域规划中的一座大型梯级电站。建起一座坝长628.5米,坝高45米的拦河大坝,形成水库面积17.5平方公里,库容为1.54亿立方米。电站总装机容量为30万千瓦,年发电量9.6亿千瓦时。电站于1980年经国家计委批准,列入国家计划建设项目。电站前期辅助工程于1980年11月开始动工。1985年1月6日,中国、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关于福建沙溪口水电工程项目贷款协定”在北京签字,科威特向中方贷款3000万美元。总投资7.05亿元。1987年底,电站第一台7.5万千瓦机组投产并网。1990年,4台机组全部建成投产。
  水口水电站,位于闽江干流中游,闽清县境内,坝高100米,控制流域面积52439平方公里,占闽江流域面积的86%,库区淹没3万亩,需移民5万人左右。电站装机容量140万千瓦,年发电量49.5亿千瓦时。投资总额27.8亿元。1982年,中国与世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8.3亿美元。1986年,经国家评标委员会批准和世界银行认可,向福建华田联营工程公司(日本前田建设株式会社和由闽江工程局、水电部第十二工程局、第四工程局联合组成的工程公司)授标,由该公司承包建设。这是国内首次对大型水电站工程采用国际性竞争方式招标。1987年3月9日动工兴建。1989年9月25日,围堰胜利截流,国务院副总理邹家华发来贺电。1990年完成上、下游主围堰后,已经受几次洪水考验,实现安全渡汛。1990年底,该电站累计完成土石方开挖773.22万立方米,占总土石方量的87.87%;混凝土浇筑84.39万立方米,占总浇筑量的24.3%;完成投资17.54亿元(计划电站1993年3月开始蓄水,8月第一台20万千瓦机组投产发电)。
  漳平火电厂,装机容量20万千瓦,总投资2.06亿元。1985年4月开工,第一台10万千瓦机组已于1986年竣工投产,并于12月27日并入电网。第二台10万千瓦机组也于1987年建成投产。漳平火电厂建成并网输电,改善了厦门特区的电力供应。
  华能福州电厂,为福建省第一座现代化大型港口火电厂,位于闽江口(长乐县筹岐村)。总装机容量140万千瓦,第一期工程装机容量为70万千瓦,从日本三菱株式会社联合集团引进两台35万千瓦汽轮发电机组。建设工程包括总面积36万平方米的主厂房,210米高的混凝土烟囱,储量25万吨干煤棚,万吨级煤码头,220千伏486公里的输电线路,以及10座变电站。电厂总投资12.4亿元,由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和省政府合资兴建。1986年8月15日动工。1988年8月13日和11月6日,两台35万千瓦机组先后建成投产。首期工程70万千瓦装机容量的建成,占全省当年火电装机容量的一半,年发电35亿千瓦小时,大大缓和本省电网长期严重缺电的状况。
  “六五”期间,全省电力建设基建投资5.7亿元,新增装机容量68.22万千瓦。到1985年底,全省发电装机容量为241.6万千瓦,比1980年增长39.3%。同期,全省建成22万伏高压输电线路740公里、11万伏高压输电线路1575公里。“七五”期间,在国家大力支持下,福建省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集资办电,总投资41.9亿元,比“六五”期间电力建设总投资额增加6.48倍。新增装机容量达146.7万千瓦,比“六五”期间增加1.15倍。在建并转入“八五”续建的发电装机容量还有153.5万千瓦。到1990年底,全省发电装机容量为388.3万千瓦,其中水电217.27万千瓦,比1980年增加214.92万千瓦,增长123.9%;年发电量已达136.65亿千瓦时(其中水电77.97亿千瓦时),比1980年增加87.18亿千瓦时,增长176.2%。1990年全省人均发电量达460千瓦时,比1985年人均284.5千瓦时,增长61.7%。
  1981~1990年,全省加强煤矿建设。“六五”期间投资1.45亿元(含高压输电线路、变电所等基本建设投资),形成原煤生产能力48万吨/年。“七五”期间投资2.35亿元,新增原煤生产能力258万吨/年。1984年,省政府颁发《福建省乡镇小煤矿管理办法》,全省小煤矿迅速发展,当年小煤矿原煤产量已占全省原煤总产量近一半。1990年,全省原煤产量925.37万吨,比1980年增加462.38万吨,增长近1倍。其中县乡镇小煤矿产量475万吨,比1980年增加308.1万吨,增长184.6%,占1990年全省原煤总产量的51.3%。
  7.城市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50年代后期,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以及南平、三明等城市建设了一大批市政公用设施项目,进行较大规模的城市建设。但由于历史原因,福建城市建设,国家欠账较多。1980年以前的31年,国家用于城市建设的投资总额为2.5亿元。80年代后,随着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城市道路交通拥挤,住房、供水、供电紧张等矛盾日益突出。“六五”期间,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的要求,省政府要求全省各城市做好城市规划,加强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各项公用工程设施,城市建设有了较快发展。1981~1985年,国家用于城市建设的投资达3.91亿元,比1980年以前31年投资总和2.5亿元还多56.4%。“七五”期间,全省城市建设在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抓好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质量的改善。1986~1990年,全省完成城市建设投资9.8亿元,比“六五”增加1.5倍多。
  (1)城市总体规划工作
  80年代初福建省各城市开始重视抓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工作。1983年3月,省政府审议通过,并向国务院作了《关于请求审批福州市总体规划的报告》。1983年9月,在厦门市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由胡平主持审查厦门市总体规划。省政府于10月20日批准厦门市政府《关于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报告》。1984年3月,省政府向国务院呈报武夷山风景区总体规划的报告。1984年5月,省政府向国务院呈报《湄洲湾区域国土规划任务书的报告》。7月,国家计委函复省政府,决定将湄洲湾区域列为国家计委国土规划项目,规划项目包括港口城市总体规划、港口及交通运输规划、工业发展布局规划等,并拨40万元专款开展规划工作。
  1985年2月,国务院批复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后,省政府决定成立福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为了适应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沿海经济开发战略,以及开发山区的新形势,各城市和一些县城都适时调整、完善、补充和深化城市总体规划。1988年,福州、厦门、泉州、龙岩、石狮、福清等市、县的城市规划调整方案已经专家鉴定通过,其中福州、厦门市总体规划还委托新加坡国际发展与咨询私人有限公司设计。1988年,组织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三明、永安、石狮、宁德、泰宁、沙县等60个市、县开展详细规划工作。1989年,漳平、同安、长汀、长乐、龙海、闽侯、晋江等市、县也进行城市总体规划调整。1989年,省政府批准《福建省加强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城市建设开始走上规范化轨道。1990年,全省大力开展贯彻《城市规划法》的宣传活动。《城市规划法》的颁布实施,改变多年来城市规划的实施主要靠行政手段进行管理的状况。省、地(市)、县(市)在加强城市规划法制建设方面做了许多工作。福州、厦门等市还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当地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有章可循和依法管理的轨道。
  “六五”、“七五”期间,全省14个城市,除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住宅建设外,根据城市规划,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城区建设,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都大规模地投资建设一大批公用建设项目。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南平、三明、龙岩、宁德等城市建设一批学校教学大楼、医院、银行、邮电大楼、宾馆、酒家、商业大厦、购物中心、科技开发中心、体育中心、体育馆、展览中心、纪念馆、图书馆、广播电视大楼、电影院、汽车站、火车站、海关大楼、办公楼、写字楼等。不少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两旁,新建筑鱗次栉比,高层建筑错落其间。许多城市和部分县城的市容市貌已完全或基本上改观。福州、厦门等省辖市已初具现代化城市的规模。
  (2)城市公用设施建设
  城镇供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省各市、县进一步加快自来水工程建设步伐。厦门市把供水扩建工程作为特区建设重点工程之一来抓,1984年下半年建成日产6万吨的高殿水厂,改善市区供水紧张状况。泉州市1984年底建成北区水厂,规模日产2万吨,比原有水厂大一倍多。三明市也于1984年新建富兴堡水厂,供水规模日产2.5万吨。永安市扩建日产1万吨的水厂。到1985年,全省各市县都有了自来水厂。全省10个市和各县县城(包括若干老建制镇)自来水厂由1980年的58个,增加到1983年的91个,供水能力由日产116.2万吨,增加到日产152.4万吨,增长31%;供水管网长度由1208公里,增加到2017公里,增长67%;居民用水人口由178万人增加到256万人,供水普及率提高到70%。1990年,全省14个城市(福州、厦门、莆田、三明、泉州、漳州、南平、邵武、宁德、龙岩、永安、石狮、福安、武夷山)日供水能力由1986年的134.7万吨,增加到317.4万吨,增长136%;供水管网总长度由1378公里,增加到2114公里,增长53%,供水普及率提高到89.3%。
  1985年起,福州、厦门两个市开始供应液化石油气。当年,两市只有5000户居民用上液化石油气。“七五”期间,供应液化石油气的城市逐步扩展到全省14个城市,到1990年底,全省液化石油气用户已达到13.9万户。同期,福州市投资近1亿元、厦门市投资4000万元建设管道煤气工程,到1990年底都已基本建成,进入点火和调试阶段。三明市民用煤气工程也全面开工,气柜项目已开始安装。城市管道煤气从无到有,福州煤气厂日供气能力为30万立方米,可供30万户居民使用;厦门市日供气能力为10万立方米。
  为了适应日益发展的城市经济的需要,全省各城市结合旧城改造与开辟新城区,新建、改建和扩建了许多道路。1985年,福、厦等10个城市的道路长度达616公里,比1980年441公里增长39.7%;道路面积由363万平方米,增加到610万平方米,增长68%。“七五”期间,全省各城市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建设。1990年全省14个城市道路长度已达到1958公里,比“六五”期末增长218%;道路面积也增加到1779万平方米,比“六五”期末增长192%。随着城市道路建设的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也有很大的发展。福州市首条无轨电车线路于1983年9月通车。各城市新辟和延伸许多公共交通营运线路,并贯彻“统一管理,多家经营”的方针,以缓和城市居民乘车难的矛盾。1990年,14个城市已拥有公共汽车1030辆,比1980年的462辆,增长122.9%;年客运量达27140万人次,比1980年的16754万人次,增长62%;营运线路长度达9956公里,比1980年的1735公里,增长473.8%。1980年,全省只有出租汽车67辆,1990年已发展到3013辆,增加近44倍,主要集中在福州、厦门两市(福州1472辆,厦门1324辆)。
  (3)住宅建设
  “六五”期间,各城市政府结合城市规划,把解决住房问题作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来抓,城市住宅建设有较大发展。70年代末、80年代初,省政府为支持城市住房建设,拨出专款5000万元,作为发展住房建设的周转金,其中,福州3900万元,其他8个市、县1100万元。这笔周转金经过几年的周转,到1985年已增至1.04亿元,比原来扩大一倍多,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充分发挥国家、地方、企业、个人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结合旧城改造和新辟城区,贯彻“全面规划、综合开发、统一建设”的方针,发展住房建设。1981~1985年,全省城市(包括镇)共投资18.57亿元建设住房,竣工面积达1357万平方米。1984年8月,省政府颁布《福建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实施办法》,鼓励城镇个人建造住宅。1985年,城镇私人建房投资2.15亿元,建房239.52万平方米,分别比1981年增长325.2%和249.4%。1985年,厦门市新建住宅57.7万平方米,比1984年增长44%,人均居住面积6.1平方米,高于1985年国家规划人均居住面积5平方米的标准。是年,全省城市人均居住面积最高的是三明市,人均7.2平方米;最低的是漳州市,人均4.8平方米。“六五”期间,全省各城市相继建成几十个大小不等的居住小区(或新村),但因配套设施未同步建设,无法形成小区和新村的生活环境。以后,各城市在较大居住区都加强配套设施如小学、幼儿园、百货(杂货)店、粮店、菜市场、银行、邮局(代办所或邮筒)等的建设,增辟或延伸公共汽车线路,改善居住条件,方便人民生活。为适应对外开放,福、厦、漳、泉等市还建造一批高标准的公寓或庭院式的住宅、别墅,专售给华侨及港、澳、台同胞。
  “七五”期间,全省各城镇继续多方集资进行住房建设,特别对旧城区住房进行成片的有计划的分期改造。为了推行住房商品化,各城市相继成立许多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成片开发,从规划、征地、拆迁、设计、施工到出售等一包到底,并多形式、多渠道地筹措资金,建房出售,对城市开发、旧城改造起很好的作用。1986年,全省各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综合开发建设商品房,全年施工面积158.84万平方米,竣工面积112.4万平方米(其中10个城市92.58万平方米)。出售商品房73.13万平方米,其中向单位出售住宅50.76万平方米(其中10个城市为40.99万平方米);直接向个人出售住宅22.37万平方米、3129套(其中10个市为13.08万平方米、1866套),占出售商品住宅总数的30.6%(10个市为24.2%)。住房作为商品进入消费市场,是住房制度改革的突破,使住宅投资逐步趋向良性循环,加快了住宅建设的发展。
  (四)财政、金融和商业
  1.财政事业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国民经济遭到严重破坏,颠倒了经济和财政管理的是非界限,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损失浪费严重,经济效益下降,财源萎缩,收入锐减。同时,由于重积累、轻消费,国民经济内部比例不协调,遗留大量的“欠账”,使财政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财政工作上,福建省政府紧紧围绕党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和总目标,通过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迈开改革的步伐,全省财政工作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1981年开始实施“六五”计划,加强税收征管,保证各项收入任务的完成。在增加生产的基础上,实现企业增加利润、入库利润和税金收入,减少生产成本和企业亏损,提高产品质量。同时,量力而行,安排好支出计划,大力压缩公务费、修缮费、购置费,节约行政事业经费,并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财政监督。落实集中资金的各项措施,建立地方财政投资公司,大力开展投资、信汇、国库券等业务,先后建立支农基金、扶贫周转金、旅游周转金、商业周转金、文教行政周转金等基金,同时通过资金的不断循环增值,增强了财政的支持能力,有效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积极支持企业挖潜改造、扩大生产能力,支持贫困县发展生产,不仅培植财源,而且增强自身的融资能力。“六五”期间,福建财政承担了重大政策措施变动带来的减收增支的影响,5年累计财政收入82.3亿元,平均每年递增10.3%。增加额与增长速度都超过前几个五年计划时期的水平,支持了改革开放,基本实现财政收支的平衡和稳定。
  1986年开始,福建财政工作坚持“改革、开放、搞活”和“促进、改革、效益、管理、平衡”的总要求,在支持生产发展、扩大商品流通、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的基础上,保证财政收入的持续增长。在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财政支出总规模的前提下,保证了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建设投资和智力投资的资金需要。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支持山区、沿海两线建设,扶持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做到财政收支平衡。“七五”期间是福建财政发展最快时期,全省财政收入完成209.7亿元,实现“三超”:一是比计划超收39.7亿元;二是比1985年增长121.8%,平均年递增17.3%,超过同期全国平均递增率8.2个百分点;三是收入在全国的位次从1985年的第16位提前到第14位。1990年,全省财政收入达55.63亿元,其中工商税收44.93亿元,农业税、特产税和耕地占用税收入2.99亿元,企业收入1.46亿元。
  2.金融事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福建省金融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
  建立和完善金融体系。1979年起,福建省地方性金融企业发展迅速。办理信贷、储蓄、投资、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过调整和改组,遍布全省城乡,金融体系日益完善,为推进全省经济建设发挥很大作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全国性的金融机构在全省各地、市、县均设有分支机构。1979年1月,创建福建投资企业公司(简称华福公司),1981年12月,成立福兴财务公司(1988年8月改建为福建兴业银行),这是具有全国首创性质的举措。福建华侨投资公司于1984年3月恢复中断十多年的对外经济活动。1986年3月,开办中外合资的厦门国际银行。此外,新加坡大华银行、美国建东银行、香港集友银行、英国标准渣打银行、新加坡华侨银行、法国里昂信贷银行、日本琦玉银行、上海汇丰银行等17家外资、合资银行均在厦门、福州市设立分行或代表处,办理海内外金融往来业务,与本省金融机构协调合作,组成一个联系广泛、内外沟通的金融网。与此同时,经过整顿、提高,福建省农村信用社也蓬勃发展。全省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各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组织并存的金融体系。
  在发展金融工作中,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福建省银行系统加快改革步伐,采取措施开辟和扩大工商信贷领域,办理新产品开发试制和科研开发贷款,设立专用基金贷款,积极支持联营企业、“三资”企业、承包企业、乡镇企业和城乡个体户、专业户的发展。同时,改进固定资金贷款的管理办法,扩大基层行、处审批贷款的权限,办好技术改造贴息贷款,管好、管活技术改造资金。在厦门经济特区和马尾开发区实行一些特殊的金融政策,允许特区的信贷资金不外调,并可向国外银行拆借资金,如向美国芝加哥第一国际银行和休斯敦国民银行贷款3800万美元,用于进口美国设备和货物;在日本发行日元债券50亿日元(约2000万美元),用于厦门感光材料厂引进柯达感光材料项目。
  “六五”期间,全省银行各项存款余额比“五五”末(1980年)增长151.6%。企业存款和储蓄存款也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尤其是城镇储蓄存款,5年间增长2.74倍,比重由1980年的23.6%,上升到1985年末的35.1%,成为福建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七五”期间,金融系统各项存款年均增长24.9%,比“六五”期间年均增长率高2.4个百分点,其中城乡储蓄存款年均增长31%。资金来源比较充足,保证了经济建设资金的有效供给。各项贷款年均增长22.3%,比“六五”期间年均增长低2.3个百分点,信贷规模总量得到有效控制,贷款结构有所调整。“七五”期间,银行信贷实行重点倾斜,压缩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固定资产年均增长率为19.4%,比“六五”期间下降42.6%。信贷资金重点支持工商业和外贸部门发展生产,搞活流通和出口创汇。“七五”期间全省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年均增长率为25.9%和18.5%,比“六五”期间分别高出5.1个和4.8个百分点。其中外贸贷款“七五”时期年均增长达32.6%,比“六五”期间高出23.5个百分点,有力地支持了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3.保险事业
  省保险公司自1980年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开办国内外40多个保险业务。1984年承担90多亿元的企业和个人财产的保险责任,对防灾补损、稳定企业经营、安定人民生活、筹集建设资金等都发挥了作用。1985年以来,福建省自然灾害频繁,保险在补偿灾害损失方面显示出其重要作用。1988年,省保险公司处理国内外赔案2.4万余起,支付赔款3900多万元,使全省2万多个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的生命财产得到经济补偿。1988年,建阳、南平、厦门等地先后发生水、火灾害,给这些市、县经济造成严重损失,保险公司及时将赔款送到受灾企业和群众手中,支持他们恢复生产,安排生活。1990年,福建省遭受多次大台风的袭击,造成巨大的损失。保险部门采取“及时查勘,交叉复验,集体定损”的方法,迅速为受灾的3116家企业、100多家“三资”企业、2145户家庭、100多辆(条)车船提供经济补偿,共理赔6000余起,支付赔款1亿多元。保险的经济补偿,使一些棘手的社会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为建立农村经济补偿制度,1990年,省政府决定由省财政厅支持1500万元作为农险铺底资金,壮大了农险补偿能力。同时,省保险公司下大力气发展养老保险、义务兵养老保险和计划生育保险等业务,扩大了保险事业的服务领域。
  4.商业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商业的传统经营特色和经营管理制度受到破坏,并削弱了商业队伍,造成商业网点不足,流通不畅,城乡商品供应日益紧张,人民群众吃、穿、用等面临的困难十分突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工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省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使全省商业工作也得到新的发展。一是放宽商品购销政策。对农副产品逐步减少统一派购品种和指标任务,扩大三类产品的范围,运用经济措施与行政干预相结合的办法,搞好关系重大的商品市场供应的购销。从1980年起,将长期以来统购包销为主的工业品购销形式,改为实行统购、计划收购、订购、选购、代购代销、工商联营联销等六种购销形式,做到既“统”又“放”,灵活经营,促进生产发展。二是改变经营方式,搞活流通。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的流通体制,社会商业结构出现很大的变化。充分发挥信托贸易公司的作用,活跃购销,补充国家计划供应的不足。从1978年开始,恢复和发展华侨、友谊、外轮供应工作。抓商业基础建设,为开创商业工作新局面创造条件。投资建设商业网点设施,加快队伍建设,到1983年底,已恢复和建立省商业学校和4所地市商校,还恢复了省商业干校,并举办各种专业技术培训班。
  “六五”期间,城镇社会商业、服务网点发展到10.24万个,增长6.37倍,商业服务人员增加19.01万人。市场购销两旺,城乡商品供应明显改善,定量、凭票供应的品种逐年减少,到1985年,除极个别品种外,都敞开供应。主要生活资料销量大大增加。与1980年比,猪肉销量增长22.2%,食糖增长46.4%,布匹增长11.1%,胶鞋增长47.9%,肥皂增长45.9%,洗衣粉增长97.7%,手表增长6.7倍,自行车增长1.47倍。商品消费结构出现较大变化。饮食方面讲精细、讲营养,耐用品特别是家用电器销量迅猛增长,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销量比1980年增长5倍左右。全省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由1980年的54.2亿元增加到1985年的107.1亿元,平均年增长14.6%。“七五”期间,在商业工作上,省政府坚持改革、搞活商业企业,继续贯彻国营、集体、个体一起上的方针,充分发挥国营商业的主渠道作用,大力组织适销对路商品的收购和供应,加强商业基础工作,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商业得到进一步发展。到1990年初,全省零售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网点达32.47万个,从业人员68.37万人,分别比1985年增长24.1%和29.1%。国合商业数与其他经济成分零售机构数的比例从1985年初的1:8.1变为1:9.2。1990年,全省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达231.9亿元,比1985年增加123亿元,增长116.6%,5年平均递增16.7%;比“六五”时期平均每年增长高出2.1个百分点。1990年,国、合商业纯购进总值78.35亿元,比1985年增加31.01亿元,年均递增10.6%。1990年,内贸系统商品销售总值比1985年增加34.9亿元,年递增9%。
  “七五”期间,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迅速发展,全省集市贸易成交额共达277.7亿元,比“六五”期间增长2.8倍,年均递增30%。集市贸易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比重由1985年的19.8%上升到1990年的29.2%。六大类副食品成交额与1985年相比都成倍增长,粮食类增长2.5倍,油料类增长2.4倍,肉禽蛋类增长3倍,水产品类增长3.4倍,蔬菜类增长2.9倍,干鲜果类增长4.4倍。
  从80年代初开始,为了搞活城乡市场,发展集市贸易,全省各地还通过国家拨款和社会集资的办法建设集贸市场。1980年,全省集市贸易市场从1978年的896个发展到990个,并加强服务和管理。1982年集市贸易市场发展到1147个。1984年又发展到1306个,其中,城市241个,农村1065个。城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40个,花卉、旧货等专业市场105个。全省集市成交额1984年为13.18亿元,相当于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18.5%。为了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1985年,全省新建、扩建市场面积40.18万平方米,投资2303万元;1986年到1990年,全省通过多渠道集资8277万元,新建、扩建集贸市场715个,建设面积达131万平方米。据12个城市统计,到1990年底,全省集贸市场总数已达1705个,比1985年的1359个,净增346个,其中,城市320个,农村1385个,城市净增156个,农村净增190个。全省各地已建立菜猪场452个,年提供活猪56万头;母猪场131个,年提供仔猪20万头;养鸭场87个,年提供活禽250万只,鲜蛋1300万公斤。国营食品、蔬菜公司经营肉、蛋、菜占市场比重均达60%以上,基本上起到调控市场的主导作用。1990年,全省集市成交额达78.72亿元,是1986年的30.48亿元的2.6倍。“七五”时期成交总额为279.81亿元,是“六五”期间成交总额72.61亿元的3.9倍。集贸市场设施的完善,进一步改善不同层次的农副产品、工业品的交易场所,拓展流通渠道,促进城市与农村、沿海与山区、产地与销地之间的商品交流与经济往来。
  三、对外开放
  (一)对外经济贸易
  1.对外贸易
  1949年,全省进出口贸易总额不到500万美元,其中,出口90多万美元,进口400多万美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遵循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方针,福建外贸公私并举,以私营工商业为主,政府主要通过发放进出口许可证等措施管理外贸企业,全省对外贸易很快得到恢复和发展。1955年,全省外贸出口额497万美元,扭转了近百年外贸逆差的局面。1956年后,按照苏联国家垄断外贸的体制模式,外贸管理体制上强调中央集权,由国营公司独家统一经营,运用计划管理和行政干预,福建出口贸易总额逐年增长,1958年出口额达到3219万美元。随后由于三年经济困难,出口额连续7年下降,到1966年才达到3139万美元,接近1958年的水平。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外贸业务受极大影响,1967年起出口贸易额又连续三年下降。1972年与日本恢复邦交、与美国关系开始正常化以后,外贸略有起色,但此后6年,出口额均在1~2亿美元间徘徊。1978年,全省对外贸易有较大增长,出口总额为1.95亿美元,进口总额为0.12亿美元,分别比1949年增长1.97倍和2.1倍。但是,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国营外贸企业独家统一经营的外贸经营管理体制日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了进一步发展对外贸易,加速福建建设步伐,1979年6月9日,福建省委、省革命委员会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对福建外贸体制改革的设想:即在国家统一的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和规划的指导下,由省自行安排和经营本省的对外贸易;从1980年起,实行外汇包干办法,贸易外汇收入以1978年实绩为基数,1980~1981年增收部分全部留省;1983~1984年增收部分上交三成,省留七成;超过基数增加出口的亏损,按外汇分成比例及实际换汇率,由中央和省分担。7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原则同意按福建省的请示报告试行。
  1980年2月20日,省政府决定各级外贸领导机构均实行企业化管理;1980年,全省共批准成立各种形式的工贸公司18个。与世界上124个国家和地区有贸易往来,比1979年增加了4个。全省出口创汇3.6亿美元。出口创汇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商品有蘑菇罐头、白砂糖、松香、塑料拖鞋、钨砂、布鞋、大米和乌龙茶等8种,占出口总额的43.83%。
  根据中共中央[1981]27号文件“对外更加开放,对内政策更宽,扩大地方权力”的精神,1981年11月13日,省政府决定从1983年1月1日起将外贸经营权下放给有条件的地市,其他地市力争在1982年底以前全部接办进出口业务。全省外贸实行“核定基数,三定一包,超额分成,三年不变”(即核定收汇基数,核定主要商品数量,核定换汇成本;超基数外汇分成;财务盈亏包干;一定三年不变)。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新的经营体制开始走上正轨。1983年,全省出口总额3.95亿美元,超过出口考核指标3.35亿美元的17.8%,超过计划3.6亿美元的9.6%,比1982年增长4.1%。全省外贸收购完成9.92亿元。
  福建外贸工作虽有起色,但仍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由于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困难。1984年3月30日,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认为,在统一经营的情况下,为发展福建对外贸易,必须积极进行计划外代理出口。6月9日,省政府印发《福建省一九八四年计划外代理出口暂行办法》:由省统一组织(厦门经济特区自行办理,自负盈亏),实行“统一申报、统一经营、以进养出,统负盈亏、外贸包干、增盈奖励”的办法。各地(市)、部门、企业生产的工农业产品,在确保完成1984年国家下达的外贸收购和出口计划,并安排好省内市场需要的前提下,凡国外市场有销路的商品均可组织计划外代理出口。1984年,全省出口总值4.2375亿美元,比1983年增长7.4%。
  1985年6月12日,省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外贸体制意见的报告》,实行政企分开,省、地(市)、县经贸委专司外贸行政管理。省对外贸易总公司成为地方性的对外贸易经济实体;扩大地方和企业的出口权,除国家规定16种、省规定的20种出口商品和政府间的协定贸易外,其他商品可由地市外贸公司自营出口;省外贸分公司、工贸公司和经批准对外经营的生产企业或企业联合体,在批准经营的范围内也可以经营。同一种商品允许若干外贸企业在批准的范围内交叉经营。允许跨地区安排货源,组织收购。允许生产企业自由选择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1986年5月7日,省政府对地方外汇分成比例进行调整。外贸经营体制和外汇分成方法的调整,推动了外贸出口的增长。1985年,全省外贸出口额为49148万美元,比1984年增长16%。1986年,全省出口额为57854万美元,比1985年增长17.7%。
  1987年6月3日,省政府颁发《关于进一步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的若干措施与政策规定》,确定“七五”期间出口商品生产基地的评定标准,规定出口商品基地企业经确认后,可以享受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使用基地建设资金、贷款、税负、外汇留成、留利、奖金、出口经营权等方面的优惠。为了使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建设有一定的资金保证,决定设立省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建设基金。由省设立出口专项奖励,主要用于奖励在扩大出口推销、增收外汇、降低成本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外贸企业,以及在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出口生产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生产企业。
  鉴于长期以来政企职责不分、机构设置重叠、企业经营缺乏活力、条块分割、工贸分离的现象未得到根本改变,1988年3月29日,省政府决定重组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机构。从1988年4月1日起,省外贸总公司成为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不再行使外贸行政管理职能。省各外贸专业分公司与省外贸总公司脱钩,改为直属省经贸委管理。地(市)经贸委在业务上受省经贸委领导,归口统一管理当地外经外贸工作。除中央垂直领导的分支公司外(含厦门分公司,不含厦门支公司),一律下放给当地,成为当地外贸公司,计划、财务等与当地挂钩。赋予地(市)和沿海有条件的县进出口经营权。同时,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行对外经营承包责任制,进一步加快和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精神,省政府决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推行“两级承包,包到企业,条块保证”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
  全面推行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后,福建外贸出口取得重大进展。1988年,全省外贸出口总额14.06亿美元,比1987年增长65.5%,占全国出口总额的3%,比1987年上升了0.8个百分点,从1987年的全国第11位跃居第8位,跨入全国出口创汇先进行列。
  根据1988年全省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实施情况,1989年2月27日,省政府提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外贸体制的改革措施。1990年,继续对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进行微调。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改革的深化,推动福建外贸出口持续、稳定发展。1990年,全省外贸收购总额为51.07亿元,比1989年的61.48亿元下降16.9%。出口额为22.38亿美元,比1989年增长34.7%;居全国各省市的第6位,占全国出口总额的4.3%,比1989年的3.2%上升1.1个百分点。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额为5.59亿美元,占全省出口总额的17.6%,居全国第2位。出口商品中,轻工产品161715.53万美元,占72.25%,比1989年增加4.36个百分点;重工业产品37305.93万美元,占16.67%,比1989年减少0.02个百分点;农副产品为2497.49万美元,占11.08%,比1989年减少4,34个百分点;基本实现由初级产品向初加工产品的转变。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大宗商品有65种,其中,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商品有24种;出口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有尼龙包、芦笋罐头、塑料拖鞋、冻对虾、尼龙伞、PU革鞋、乌龙茶、电子手表、石刻品和水泥等10种;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有彩色电视机、运动鞋、金首饰、蘑菇罐头等4种。1990年与福建有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达到130多个。
  对外贸易进口工作。1980年2月20日,省政府作出《关于进口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规定:外贸进口均由省外贸总公司统一承办;各地、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以进养出和进件装配所需的原辅材料及零配件,由工贸公司自行组织进口。1981年11月13日,省政府颁发《福建省进口工作管理试行办法》:凡使用地方分成外汇进口货物,除国家规定统一进口的商品外,可由各地(市)自行审批,报省进出口办备案;凡本省工业生产与省内市场供应需要进口一些属于国家控制进口的商品,应经省政府批准;进口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进口物资实行的许可证制度。
  1983年1月18日,省政府确定由华闽公司、华福公司、榕江贸易公司统一经营进口业务,2月18日,省政府转发省计委、省财办、省进出口办关于进口商品内销工作的意见,决定除福州、厦门两市可按省批给的额度和中央、省府规定的原则自行进口外,各地(市)不再单独办理进口业务。
  1984年末至1985年上半年,各地出现盲目进口现象。1985年,全省进口总值达到6.25亿美元,比1984年增加3.55亿美元,增长1.32倍(其中厦门经济特区进口2.62亿美元,占全省进口总值的43.7%),而同年出口总额仅4.91亿美元。这是福建对外开放以来全省进出口贸易首次出现逆差,而且进口的计算器、冷暖机、电子手表等类商品质次价高,积压严重。经中央批准,允许进口商品复出口和退税。1987年6月15日,复出口工作基本结束。
  1985年下半年以后,省政府加强对进口工作的宏观控制,调整进口商品结构,大力压缩消费品的进口。1986年,全省进口总值大大下降,全省进口到货总值为3.5亿美元,比1985年减少3.1亿美元,下降了49.6%。1987年,全省各类商品进口出现较大的反弹,进口实绩45405万美元,比1986年增长44%;进口商品中,生产资料占70.3%,生活资料占29.7%,商品结构趋于合理。
  1988年3月11日,省政府向国务院呈送《关于福建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请示》,要求放宽进口审批和经营权。福建省进口商品,由本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对外成交,其中属于国家统一订货的和控制进口的某些商品,国家每年给福建省划定一个数额,在数额内由省自行审批和经营成交,并接受国家价格协调。4月11日,国务院原则批准省政府的请示。
  1990年,福建省进口商品的国家(地区)达到45个,比1989年增加3个,进口总额为93324万美元,比1989年增长26.9%。在进口商品结构中,生产资料为66727万美元,占进口总额的71.5%;生活资料26597万美元,占28.5%。福建从香港进口的金额最大,为4.57亿美元,其次是日本,为1.52亿美元;进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国家依次是美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德国、印度尼西亚、苏联。进口商品不合格率下降幅度较大。
  2.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改迨现有企业
  福建省技术引进工作始于1979年,80年代后,省委、省政府重视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工作,特别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管理经验嫁接改造老企业工作。1980~1982年共审批引进技术设备合同94项,合同金额6068万美元。引进的技术设备大多是60年代末70年代初的水平。1983年1月,省政府办公会议决定,1983年引进100个项目,要求引进具有70年代末、80年代初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技术和设备;要求整个引进工作,一要抓见效快、能出口创汇的项目,二要抓具有本省优势的开发性项目,保证引进项目的经济效益。1983年3月,省政府发出《关于认真搞好引进技术设备改造现有企业的通知》,将开展引进技术设备作为一项重大决策,并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省政府还规定一些优惠政策:国营企业技改项目以投产前利润为基数,新增利润除提取奖金和福利金外,全部用于还贷;新增加的税金根据企业还款能力给予减税或免税;集体企业一律实行税前还款;引进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率提高到10%~20%用于还贷。省政府成立福建省技术改造引进项目评估审批小组,由省经委、计委、经贸委、科委、财政厅、银行、海关等12个单位组成,于当年四五月分赴全省各地,采取现场办公和集中会审的办法,对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和审批。1983年,经省评估审批小组批准的引进项目有172项,年底签约合同116项,达到省政府年初确定引进100项的要求。
  1984年,省委、省政府提出抓“五个一百项”的目标,即引进技术投产一百项、新产品开发一百项、新技术推广一百项、产品创优一百项、采用国际标准一百项。4月又颁发技术改造审批权限的若干暂行规定。1985年5月,省政府召开全省引进项目总结论证会。对全省1979年以来引进项目情况进行回顾,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价。根据对261个项目调查统计,引进的国外设备,具有70年代末80年代初水平的占68%,70年代初、中期水平的占28.8%,60年代水平的占3.2%。对38个已投产项目典型调查分析,其中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好、引进成功的占40%;技术水平较先进,但经济效益一般、尚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占47%;技术、经济效益前期论证不足,项目选择失误,长期形不成生产能力和效益的占13%。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后,通过外国专家指导设计、交流、调试等方式,使本省的科技人员进一步了解世界先进技术,并在生产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熟练掌握先进技术设备的工人队伍,造就一批能适应国际市场的经济管理干部和外经干部。
  1986年后,技术引进工作围绕“扩大出口创汇,提高经济效益”的中心,抓规划,保投产,以引进软件和出口创汇为主,技术设备引进通过外商直接投资举办合资企业或以国际融资方式进行。1988年9月,省政府印发《福建省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当年,全省首次成交技术出口合同45.45万美元,结束了福建技术贸易只进不出的历史。
  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改造老企业,大大提高全省工业经济效益。80年代以来,全省新增的工业产值中大约有二分之一靠企业的技术改造实现的,约三分之一靠技术引进实现的。改革开放以来,福建骨干企业能够保持产值和利税同步增长,主要靠引进技术改造企业。1988年,全省税利在1000万元以上的49家企业中,有45家是省重点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对象。这45家企业技术改造投资17亿元,1988年实现产值50.35亿元,税利15亿元,产值和税利分别比1979年增长4.2倍和4倍,其中利润总额增长5.6倍。
  3.“三来一补”
  “三来一补”指对外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和中小型补偿贸易。1979年,国务院《关于颁发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的通知》下达后,晋江县率先开展“三来一补”业务。6月28日,省革委会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39号文件精神,将“三来一补”项目批准权限下放给福建投资企业公司,以促进这项业务的开展。当年,全省共签订对外加工装配合同129项,成交额2176万美元,收取工缴费212万美元;签订补偿贸易合同12项,进口设备293台套,设备价款356万美元。
  1980年2月20日,根据中央[1979]50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79]220号文件精神,省政府决定,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统一交由省、地、市进出口办管理;11月28日,省政府又将100万美元以下的补偿贸易改由地、市和省直属厅、局审批,但属于国家和省经营的产品,均须报省进出口办公室批准。1980年,全省共签订对外加工装配合同670项,成交额2708万美元,收取工缴费301万美元;签订补偿贸易合同49项,进口设备600台套,设备价款908万美元。
  为了杜绝境外不法厂商利用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的渠道,进行内外勾结违法走私。1981年11月13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管理的意见》。1984年4月3日,省政府进一步下放“三来一补”贸易的审批权限。1986年,“三来一补”贸易有较大发展,全省来料加工装配的工缴费共收入1924万美元,比1985年增长56.7%;中小型补偿贸易出口569万美元,比1985年增长1.9倍。1987年5月21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鼓励开展补偿贸易业务的若干规定》,并于10月31日召开全省对外经贸工作座谈会,提出:思想进一步解放,政策进一步放宽,手续进一步简化,管理和服务要加强,把发展“三来一补”与全省行业、企业技术改造,与全省产业结构、侨乡建设、山区脱贫致富工作结合起来。11月26日,省政府发布《福建省鼓励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规定》,决定自12月1日起,国营企业、集体(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均简称“加工企业”)均可承接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沿海地区的加工企业可与内地的生产企业联合开展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并进一步规定了优惠措施。
  由于放宽政策,调整了各方的利益,有力地调动各地和加工企业的积极性,全省各地都大力支持和促进“三来一补”业务的发展。大部分地县都组建领导班子,成立来料加工装配的服务公司,制定本地区的发展规划和鼓励措施,建设“三来一补”加工小区,提高生产水平。福州建立20多个加工区。泉州南安把分散、单个、小型的企业集中起来,连片开发面积达15公顷,出现类似“毛衣乡”、“雨伞城”等专业化、一条龙生产的趋势。1987年,补偿贸易成绩显著,全省共签订补偿贸易65项,吸收外资874万美元,比1986年增长近20倍。1988年,全省“三来一补”业务大幅度增长,新签“三来一补”合同4434项,比1987年增长47.9%;外商提供设备合同金额3691万美元,增长98.4%;“三来一补”出口额3600万美元,增长44.3%;来料加工实收工缴费2859万美元,比1987年增长18%以上;从业人员达10万余人,比1987年约增长15%。随着“三来一补”的发展,不仅引进多种技术和设备,改造一批中小企业,而且安排大批城乡待业人员和乡村富余劳动力,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
  1988~1989年初,全省“三来一补”业务呈下降趋势,截至1989年4月底,全省实收工缴费下降38.38%;合同比1988年同期下降45.63%,泉州市下降尤为严重,下降幅度达58.79%。1990年,“三来一补”业务继续下降,全省各外贸公司“三来一补”出口比1989年下降10.8%。其原因除竞争加剧外,还由于“三资”企业享受的政策比来料加工优惠,大批来料加工项目转向合资合作经营,成为“三资”企业。
  4.兴办“三资”企业
  1979年7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福建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由于福建经济基础薄弱,基础设施差,干部思想认识和对外工作经验不足,头几年吸引侨资、外资进展缓慢。1979年,福建与外商签订合作经营项目3个,外商投资86万美元;合资项目2个,投资总额44万美元,其中外资19万美元。1980年,全省与外商签订合作经营项目9个,外商投资86万美元,合资项目6个,投资总额997万美元,其中外商投资378万美元。1981年10月11日,省政府召开全省对外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在利用侨资、外资上一定要解放思想,双方都有利的要积极争取,这是最好的办法;如仅是对方有利,只要我方不吃亏,可以获得比较先进的技术,并安排一部分人就业,得到税收,我方也可以干;即使是对方有利,我方暂时吃一点小亏,只要是对福建经济发展有推动的好项目,也可以干。
  为了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积极作用,加快利用外资工作进度,1983年11月23日,省政府调整外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决定今后凡属于国家授权省审批范围内的,总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资经营项目、合作经营项目以及属于省审批的补偿贸易项目,委托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会同省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等有关单位代行审批,报经贸部备案;省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所有利用外资项目的合同、章程,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审批。
  1979~1983年,全省累计签订外商投资企业合同68项,外资合同金额6027万美元,实际使用2155_万美元。其中,1979年5月签订协议书、当年10月投产的省华侨塑料企业公司与香港金港贸易公司合资兴办的建侨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是福建省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1980年12月5日成立的“福建一日立电视机有限公司”,是福建也是全国第一家中日合资企业;1982年10月,新加坡印华企业有限公司在厦门经济特区投资450万美元独资兴办“印华地砖厂”(后改名“印华地砖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福建省第一个外商独资企业;1982年2月12日,省政府办公会议批准省饲料公司、畜牧局、厦门经济特区与香港(泰国)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合资,在厦门市兴办饲料畜牧企业的项目,这是福建省利用外资发展畜牧业的第一个项目。
  1984年4月3日,省政府再次下放对外经济工作审批权限。凡利用侨资、外资兴办农林、水产和畜牧业的开发性项目,各地区行署和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有权对外谈判。其吸收的外资投资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的项目,资金、外汇和原材料能自求平衡的,由谈妥的那一级政府审批。
  1984年8月25日,全省专员、市长、县长会议决定,在国家统一的华侨投资优惠办法尚未公布前,暂定三条办法:(1)华侨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五年免征所得税,从第六年起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经营期在五年以上十年之内者,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三年免征,第四年开始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2)土地使用费减半征收。
  (3)华侨投资企业招工优先照顾投资者亲属。会议提出,到1990年利用外资累计要达到15亿美元以上。是年,福建吸收侨资、外资工作出现较快的发展势头。全年全省批准利用外资的新签合同项目248个,超过1979~1983年五年的总和,合同金额2.54亿美元,超过前五年总和的44.4%,实际使用外资、侨资6168万美元,为历年之最。
  1985年,省政府强调报批合资、合作企业项目必须做好见证工作,并指出,利用外资方向是引进新技术、开发出口商品和国家短线物资的生产,增加出口创汇。要善于引导外资的合理投向,注重投资效益。1979~1985年底,全省共批准外商投资企业699家,其中工业生产性项目406项,外资合同金额2.59亿美元,分别占合同总数的58.1%和外资合同总金额的40.5%;水产养殖、农副产品种植和加工等农业生产项目38项,外资合同金额0.16亿美元,分别占6%和3%。外商投资中小项目居多数,外商投资投放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占76%,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仅23项,占3.3%,平均每个项目的外商投资金额为91.5万美元。来闽投资的客商以港澳地区比重最大,其合同数和外资总金额分别占总数的78.4%和37.3%,其次为新加坡、菲律宾,再次为日本、约旦、美国、联邦德国、印尼等。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是厦门,约占全省总数的65%,福州居第二位,其他依次为泉州、漳州、莆田、宁德、三明、建阳和龙岩,其中福、厦、漳、泉4市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额占全省总额的90%以上。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累计实现总产值27亿元,实现利润8032万元,缴纳各种税金1.2亿元,出口收汇1.76亿美元,国内销售收入人民币外汇券1.08亿元。1985年,全省“三资”企业职工人数13643人,工业产值7.82亿元,居全国第二位。
  1986年,由于外资企业的自主权未完全落实,“三资”企业普遍反映有“六难”,,即:商品内销出口难、外汇平衡难、原辅材料采购难、流动资金借贷难、人才聘请难、找有关部门解决问题难。10月14日,省政府针对上述情况,在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时,发出补充规定:企业董事会是企业最高领导机构;从10月11日起,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可用现汇或固定资产向银行抵押,申请贷放人民币资金,经过批准可发行债券,向社会集资。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可以有偿调剂外汇余缺。生产性企业中外方分得的合理利润,汇出境外时,一律免缴汇出所得税。其中,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还可免征地方所得税。用于捐赠国内公益事业的,可退还捐赠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开发的能替代进口的新产品,两年内免予缴纳生产销售环节工商统一税。省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审批权限内,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议、合同、章程,必须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批复。为鼓励外商投资建设山区和贫困地区,省政府规定:凡在贫困地区投资兴办的生产型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其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缴,后三年减半缴纳;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但能为贫困地区提供资金、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其所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已有规定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其余均按现行20%的税率减半缴纳预提所得税。在(补充规定》颁发的前两天,即10月12日,省政府宣布批准外商企业厦门磁带有限公司和厦门三德工业有限公司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泉州人造花厂有限公司等42家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厦门印华地砖厂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为先进技术企业,享受国务院规定的特别优惠待遇。这是福建省外商企业中第一批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企业。
  1986年10月18日,省政府决定成立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省长胡平任组长,全权负责协调仲裁和处理有关重大问题。11月11日和12日,省政府分别批准成立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销服务公司和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各类服务,以促进福建投资环境的进一步改善。
  1987年初,中共福建省委作出《关于加快开放、改革步伐,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决议》。6月3日,省政府提出:鼓励侨商、外商直接投资于出口创汇型、先进技术型和进口替代型的生产性项目,继续控制非生产性项目,严格控制“耗汇型”项目。今后凡投资方向合理,建设条件、生产条件和产品销售不需要省(或上一级部门)综合平衡,产品出口和原辅材料进口不涉及配额或许可证,引进技术、进口设备不属于国家限制、禁止或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投资和外汇能自行偿还的项目,由各地、市、县和省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权限内自行审批。属独资经营的项目,仍应报省经贸委审核后报经贸部审批。
  1988年3月15日,省政府决定成立福建省对外经贸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全省外资、外贸、技术进出口、国(境)外经济技术合作中的重要问题,副省长游德馨任组长。6月29日,省政府授权省对外经贸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批凡规定属于省政府审批的或属于两个以上(含两个)省直部门共同审批的利用外资项目,并实行集体审批、一次性盖章;授权各地(市)自行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的生产性项目(除国务院规定的统一归口的项目外)。
  1989年,为适应外商投资发展的需要,省政府在1月21日发出通知,进一步调整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权限:福州市、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审批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含500万美元)的项目;泉州、漳州、莆田、石狮市可审批总投资400万美元以下(含400万美元)的项目;宁德、南平、龙岩地区、三明市和省直主管经济的委、办、厅、局可审批总投资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项目;沿海开放地区内的县(市、区)可审批总投资150万美元以下(含150万美元)的项目;其他县(市、区)可审批总投资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项目。
  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发生后,一些西方国家对中国采取经济制裁措施,部分“三资”企业的外国专家员工撤回。6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有关涉外单位做好外资人员和在闽的外国专家、技术人员的思想工作。劝导他们不要轻易作出撤离的决定。6月15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强调,要实事求是地分析经济形势,鼓舞干部群众,坚定改革开放的信心,坚持改革开放的方向,努力把福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工作做好。对外商要多做工作,说明福建是稳定的;要继续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办好现有“三资”企业。6月底7月初,全国局势缓和,由于福建局势的稳定和省政府各种措施的综合运用,外商在闽投资的信心开始恢复并有所增强。在9月8日厦门召开的投资贸易洽谈会上,到会的外商有2300多人,共签订外资合同项目369项,外资合同金额5.88亿美元,签订外贸出口合同2亿美元,均为历年最高数额。
  1990年,省政府根据几年来吸收外资的实践和发展趋势,在7月9日召开的全省专员、市长会议上,提出吸收外资的七个方针、原则:一是坚持大中小项目并举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各有侧重,省里主要抓大项目,大量的中小项目由各市县去抓;二是坚持“侨、台、港、澳、外”都欢迎的原则,平等对待,积极吸收;三是坚持鼓励外商成片开发同鼓励单项、零星建厂相结合;四是坚持发展基础工业、基础设施项目和加工工业项目相结合;五是坚持吸收劳动密集型项目同吸收资金、技术密集型项目相结合;六是坚持新办企业与老企业改造、嫁接相结合;七是坚持引进工业项目同吸收外资发展开发性农业相结合。
  至1990年底,福建省累计批准外商企业3427家,其中合资企业1741家,合作企业741家,独资企业945家,外资金额15.44亿美元,分别占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外资金额的32.08%和57%。仅1990年新批的外商独资企业就有517家,外资金额8.04亿美元,占全省全年新批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和合同金额的49.5%和69.2%。1990年新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中,交通、能源、原材料工业和开发性创汇农业的项目比例有所增长。建成投产的企业552家,累计已开业投产的外商企业为2011家,除经营期满和个别提前终止合同外,正常生产经营和正式生产营业的有1700多家。其中,1986年3月3日开业的厦门国际银行是国内首家中外合资银行。外商企业中被省政府批准为出口型企业的有382家,技术先进企业34家。69.1%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平衡有余。1990年,全省外商企业共创工业产值88.99亿元,占全省乡以上工业产值的21.4%;职工人数为17万人,上缴各种税金7.8亿元,以上各指标均名列全国第二位,仅次于广东。
  5.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出口
  1980年初,长乐县率先向香港日发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提供海员。1980年7月7日,省政府首次正式批准连江县向香港日发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提供100名海员。1981年1月27日,省政府批复同意省建工局、中国建筑工程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香港商人在香港合资开办武夷建筑有限公司,经营建筑承包业务。
  根据外经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在香港、澳门地区承包工程和提供技术服务的暂行规定》的精神,1982年3月9日,省政府规定省内各单位需在港澳地区经营承包工程,提供技术服务和各种劳务出口等业务,均由中国福建对外工程建设公司或其所属的分公司统一对外办理;在港澳地区设置办事机构,应报省政府批准。3月29日,省政府批准并转发省外经委制订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协议)管理试行办法》,11月,国务院批准福建省成立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简称中福公司),负责办理各种形式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
  1982年,福建对外劳务出口大幅度增长。全省全年新签对外劳务和承包工程合同15项,合同金额152万美元,完成营业额98万美元,年末在国外人数341人。1983年8月18日,省政府召开第18次常务会议,认为:“开发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出口是发展对外经济合作的一项战略措施,是我省外经工作中的极其重要方面,要下决心干出一番大事业。中福公司在经营中要走联合道路。能够调动和借助各方面的人力、物力、财力,有利于发展对外承包、劳务出口的合作形式,都可以大胆采用。”12月14日,省政府批准并转发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福建分局《关于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收费项目外汇留成和人民币利润留成的暂行规定的报告》及(关于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收费项目外汇留成额度和人民币利润留成的暂行规定》,以加强对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的财务管理。
  1984年4月3日,省政府决定将对外承包工程和普通劳务合作项目的审批权下放给地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劳务所得外汇收入的分配方法,由各地市自行规定。当年,福建在海外又举办武夷装修公司、惠海发展公司等5个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及生产性的合资企业。劳务种类从提供一般劳工发展到提供技术服务,包括海员、服装、电子、玩具、雕刻、烹调等20多种,劳务市场扩大到孟加拉、新加坡、美国、伊拉克、菲律宾等国家。对外承包工程已经发展到能直接投标承揽工程项目。
  1985年初,澳门社会上某些方面对内地赴澳劳工大量增加表示疑虑,有的工厂开始解雇福建劳工。1月19日,省政府决定由陈荣春等7人组成省劳务工作组赴澳门,与澳门政府及有关方面研究处理劳务问题,坚决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和工人的合法权益,坚持维护劳务合同和劳工所持护照的合法性。鉴于在澳劳工生活困难,给以适当的经济资助,发给基本生活费。3月初至10月,劳务问题基本解决,福建继续留澳履约的劳工为1297人。10月10日,省政府决定今后福建在澳劳务工作统一归省中福公司负责协调和对外联系,并由中福技术服务(澳门)有限公司牵头,将各单位派驻澳门的劳务管理干部统一组成省在澳劳务管理组。
  1985年,福建对外劳务和承包工程工作仍是历年来最好的一年。全省共签订对外劳务和承包工程合同75项,合同金额4268万美元,净创外汇255万美元,年末在国外人数2432人。其中,劳务合同53项,合同金额1093万美元,年末在国外人数2360人。全省各对外承包公司努力学习国际惯例,从过去的单纯依靠中间人介绍项目开始转向大胆参与投标竞争,使工程承包业务大量增加。承包工程合同金额为3175万美元,是1984年的3.42倍,比1981~1984年的总和还多2.6倍;工程营业额为1324万美元。1986年对外承包工程的合同金额和营业额又均比1984年增长1.5倍以上,福建在港承包公司香港合建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先后于1986年3月和9月获得港英政府颁发的建筑、道路及渠务、场地拓展等3块C牌,成为国内在港持有C牌的五大承包公司之一,并参加香港屯门TM38/85填海工程的竞标,于10月以1.12亿港元夺标,这是福建中资公司历年来在港投资中的极少数大标之一,也是福建省工程公司第一次独家承担香港政府工程建设。
  1987年6月3日,省政府颁发《关于进一步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的若干措施与政策规定》,要求各地、各部门扎实地巩固和发展在港澳地区和东南亚的劳务市场,逐步开拓中东、非洲、南美洲等地的劳务市场,力争劳务外汇收入在今后几年内有更大幅度的增长;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简称中福公司)是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主要窗口,全省对新加坡、澳门等敏感地区的劳务合作,由中福公司统一签约和组织实施,派往敏感地区的劳务人员和管理干部,由中福公司及其相应的驻外机构领导和管理;对外承包工程要带动劳务、技术、材料和机电设备出口,把劳务创汇与出口创汇有机结合起来;举办海外合资企业,要利用当地资源等条件生产国际市场适销的或本省需进口的商品,选择有豁免关税或进出口不受限制的国家和地区,通过合营等形式,扩大福建某些受配额限制的商品出口;对实行招标承包制的经援项目要积极参与投标,并利用在外开展经援工作的有利影响和基础,扩展其他互利合作项目。1987年,全省新开辟厄瓜多尔、喀麦隆、安提瓜和巴布达等国劳务市场。全省年末在外劳务人员6103人,占全国同期在外劳务人员的九分之一以上。
  1988年5月18日,省政府发布《福建省民间劳务输出试行办法》,规定由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各地、市(地级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福建省华侨对外民间劳务服务公司,福建省对外劳务合作公司,以及其他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承办民间劳务输出业务的公司承办民间劳务输出业务,具备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应聘。
  1990年7月19日,省政府第95次专题会议提出:巩固扩大澳门、新加坡、塞班岛3个劳务市场,积极开拓香港、台湾、日本等新的劳务市场,有条件的公司可尝试进入苏联、中东等国劳务市场。当年,福建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26项,合同金额11098万美元,承包工程营业额13312万美元,签订对外劳务合作合同1141项,合同金额6499万美元,劳务合作营业额2832万美元,派出劳务人员(不含承包工程)7530人次,年末在外劳务人员(不含承包工程)9561人次。除前二项指标(即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合同金额)比上年有所下降外,其余各项分别比上年增长12%、228%、13%、17%、9.3%和6%。对外承包工程仍然以港澳地区为重点,对外劳务合作在巩固老市场的同时,又先后开辟葡萄牙、英国、挪威、巴布亚新几内亚、哥伦比亚、科特迪瓦、尼加拉瓜等国市场,遍布世界五大洲30个国家和地区。向外选派的劳务人员从一般劳工发展到提供管理人员、翻译、设计、统计、会计、电脑、绘图、电子维修等中高级技术人员,民间对外劳务合作也迅速发展。
  6.兴办境外企业
  福建在境外投资办企业始于1979年,福建外贸部门与香港合资兴办的佳明发展有限公司是福建在香港创办的第一家境外合营企业。经国务院港澳办公室批准,1980年6月4日,省政府决定在香港设立华闽公司,主要经营和管理福建对港澳的贸易,逐步经营旅游、航运、投资等项业务。华闽公司10月份正式开业,当年盈利63万港元。1980年11月28日,省政府批复同意省家具工业公司与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拉马哈公司在北也门合作经营中也家具联合企业有限公司,这是福建在海外举办的第一个合资公司,也是中国在北也门举办的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
  1982年7月26日,省政府确定由华闽公司统一管理福建各单位各地区在港、澳地区的合资企业;各单位各地区在港、澳举办合资企业,应先征求华闽公司意见后按规定报批。10月2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各地和各部门在港、澳地区新建企业进行整顿的通知》精神,省政府决定对除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华闽公司外,对省属单位和各地区陆续在港澳地区与客商合资举办的19个企业(其中香港18个、澳门1个)进行整顿,并对保留的合资企业个别业务范围、合作条款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加强管理监督。经过清理整顿,至1983年底,福建在香港成立的合资公司有21家(其中华闽参股的9家),除财务、船务、建宁、运汇、佳和、武夷、闽加7家公司盈利,华泉、闽风公司扭亏为盈外,其余各家经营情况均不理想。华闽有限公司盈利总额1236万元,比1982年增长2.25倍。
  1984年2月10日,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要求华闽公司在业务经营上路子要更宽一些,可在省内与有关单位合资兴办企业,也可在香港兴办实业;可以采用香港、国际通常惯例做法开展贸易。为了更好地发挥在港企业的作用,增加外汇收入,积累建设资金,9月1日,省政府颁发《福建省在港澳企业投资收益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凡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在港澳地区成立的企业,都应向港澳当局办理营业登记;凡属国家资金或企业自有资金委托以私人名义投资的,须报经投资单位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当地法律办理投资委托书手续,股权证书和投资委托书由投资单位负责保管;独资企业必须单独设立财会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合资合作企业应设立专账,专户存储,支用时必须经过企业中我方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共同签章方可生效;独资经营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从企业开办的第一年起,可五年不上交,留给企业作为增加资本。
  1985年10月8日,省政府批复同意成立华闽(集团)有限公司。1986年2月14日,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确定,华闽公司应当把服务和社会效益摆在第一位,经营是基础,服务是目标;重点与港澳地区和东南亚扩大经贸合作;巩固与日本合作,积极开拓中东、欧洲、南北美洲的合作关系。
  1985年2月1日至5月30日,中福公司驻澳门分公司(即中福技术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对合作对象资信未做认真调查,受骗上当。省政府认为,外经工作中的盲目轻信和草率决定问题的作风并不是个别的,应引起严重关注,决定组成由省经贸委牵头,财政厅、外汇管理局、审计局参加,成立清理整顿福建在港、澳地区企业工作小组,于1986年11月29日至12月29日对福建在港澳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
  在清理整顿中查明,至1986年年底,全省在港、澳获准正式注册和投资的非临时性企业有78家。其中香港72家、澳门6家;人员总数为227人,其中香港174人,澳门53人。在港、澳企业历年盈利总额中,华闽公司盈利8700万港元,占首位,6年平均利润率税前为13.51%,税后为13.06%;其次为武夷建筑有限公司。在港澳部分企业返回内地创办42家合资企业,在国外创办2家合营企业;在外省和国外也有少量投资;还为境内企业创汇、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设备、提供咨询信息等提供帮助;同时在港、澳地区广交朋友,为港澳地区的经济繁荣做出一定的贡献,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境外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些企业不按国家的审批程序规定,任意成立或撤销;内派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理想;企业经营上的问题也不少,有风险或出现亏损。1988年初,福建省召开第一次全省境外企业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研究制定有关经营管理办法,确定在境外企业中试点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增强企业内部的活力和竞争意识。至此,福建已在20个国家和地区兴办132家企业,全年营业额为4亿美元。1989年,省政府发现华闽冠领发展有限公司、华福(香港)有限公司经营失误,主要发生在经营证券投资和房地产业务中。为避免今后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8月29日,省政府通知境外企业(机构):未经省政府特批,不得经营证券投资业务(包括境外政府债券和境外市场上公开买卖的股票及公司债券);凡所批准的经营范围未包括房地产业务的,均不得经营房地产业务;原有经营证券投资业务和经营范围未包括房地产业务而又经营该业务的,应认真清理,适时收缩,逐步结清;以后,境外企业(机构)擅自进行证券投资和房地产业务的,要追究地市和省主管部门领导人的责任。为从制度上规范和严格境外企业管理,11月30日,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省经贸委拟就的《福建省境外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5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重申加强境外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8月25日,省政府同意并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的《福建省境外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和省经贸委、省外办制定的《福建省常驻国(境)外机构人员因公临时出访审批暂行规定》。9月21日,省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制定的(福建省兴办和撤销境外非贸易性企业审批暂行管理办法》。
  经过清理整顿,至1990年11月底止,全省原有在港、澳地区企业175家,保留110家(其中澳门13家),撤并64家(其中澳门7家)。全省境外企业利用在外筹资的有利条件,在省内投资兴办合资企业90多家。
  1990年,全省新批准在泰国设立德福有限公司,在阿根廷设立美通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福建共投资112万美元,占42%。至此,福建在海外(不包括港澳地区)已兴办40家合资(独资)企业,分布在18个国家和地区,大多数经营情况良好。华闽集团公司1990年总营业额超过2亿美元,在港工业总产值1600多万美元。香港福辉首饰公司于1990年10月2日在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交易,这是福建首家在港挂牌上市的境外企业。
  7.外债使用管理
  为了更好地吸收外资、侨资,加快福建建设步伐,1979年1月20日,国务院批准成立福建投资企业公司(简称华福公司)。5月,福建投资企业公司与美国芝加哥第一国民银行签订2000万美元的贷款协议,创国内由省自借自还国外贷款的先例。1979~1983年上半年,福建举借的外债大部分是外国政府和世界银行低息长期贷款。
  1983年8月26日至8月31日,华福公司在日本东京发行50亿日元私募债券,由日本37家金融机构认购,这是中国各省中首次在国外发行债券,也是中国银行首次为发行国际债券提供担保。债券主要用于厦门感光材料有限公司引进柯达感光材料技术,以及建设厦门悦华酒店和华福大酒店。
  1986年1月,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转贷给福建省农村信贷项目贷款4500万美元,其中可直接使用外汇额度为750万美元,其余折成人民币使用。贷款主要用于发展水产、水果、蛋鸡项目及其加工配套设施,引进部分先进技术和设备,以促进福建农业生产和加工的多样化、现代化,提高农产品的出口创汇能力。至7月中旬,全省共完成各类项目评估报告353份,占全年计划评估数的85%,批准立项实施的项目272个,核定贷款额度6329万元,占1986年计划贷款总额1.2亿元的53%。为保证计划项目能够做到当年投资当年受益,在加快项目评估的同时,及时发放各类贷款3364万元,解决一部分水产、水果生产的季节性资金需要。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用款进度比较缓慢。
  1979~1986年,全省借用外债87笔,协议金额4.5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4.96亿美元。外债投向基础设施9733万美元,占19.6%;工业项目8737万美元,占7.6%;原辅材料16166万美元,占32.6%;旅游宾馆、出租汽车等4920万美元,占9.9%;铺底资金和流动资金9940万美元,占20%。外债币种中美元占51%,日元占21%,港币占14%,澳元和英镑分别占4%。主要问题是由于日元大幅度升值和美元、人民币的贬值,造成一定损失;有的借债建设的项目效益不佳。
  1987年6月3日,省政府要求各地在讲求效益、确保偿还能力的前提下,积极而谨慎地利用国外贷款、商业信贷等各种间接投资,扩大吸收外资的范围和渠道;地、市、县自行筹措国外贷款应报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要求进一步争取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的各种优惠贷款,主要用于交通、能源、原材料工业以及农业开发性项目的建设;通过发行国外债券、华侨债券以及商业性贷款等方式筹措的外资,主要用于中小型、还贷能力强和有出口创汇能力的项目,实行外债与生产开发项目挂钩,原则上谁使用由谁承担偿还。为加强对外借款偿还本息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协调管理,9月12日,省政府决定成立省外债管理协调小组,在省政府领导下研究确定对外借款的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确定筹措借款方式、使用方向;协调解决对外借款及偿还的重大问题。省政府的一系列措施有效控制了全省外债总量的增长速度。
  1988年,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决定从三个方面加强对外借款工作;根据全省中、近期国民经济总体规划来确定外债规模,做到借债规模和偿还能力大体平衡;任何外债项目都必须按规定程序办,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的规定和监测统计报告制度;积极利用国内外汇、政府间和国际金融组织的优惠贷款,适度控制商业贷款;所有外债项目都要把经济效益、偿还能力放在重要的位置,实现外债借、用、还的良性循环。11月19日,省政府同意并转发外汇管理局制定的《福建省对外借款和对外担保管理暂行规定》,强调对外借款均需列入省利用国外贷款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1988年,省政府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外债清理整顿的方针政策,着力改善对外债借、用、还的宏观管理,全省外债余额增长速度继续从1987年的19.6%下降至13.4%。省政府重点加强对国际商业借款的管理,当年全省国际商业借款余额占外债总额的比重比1987年下降6.2个百分点。1988年全省偿债率为14.8%,短期负债率为4.6%,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989年全省外债余额又比1988年下降10.9%。
  1990年5月28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要求认真总结几年来全省外债工作的经验教训,建立反应灵敏的外债管理系统,动态地分析借债能力,不断提高外债管理水平。严格控制对私人批汇,经批准的私人用汇,原则上应使用调剂外汇。
  1990年底,全省外债余额比1989年增长37.8%。其中金融机构外债余额占50.4%;国营企业外债占2.1%;“三资”企业外债占22.3%;政府部门自借自还的外债占4.9%。外债来源中,国际商业借款占46.1%,主要是省内金融机构、“三资”企业向境外银行企业私人借款增多;发行国际债券占32.9%;外国政府贷款占11.6%;其他为9.4%。外债期限仍以中长期外债为主,1年期以上的外债占86.2%,均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之内。外债投向基本合理,其中投向基础设施的占16.3%;投向工业技改的占24.6%;投向农业开发的占3.1%;投向旅游宾馆、科教文卫事业以及转贷款等占56.1%。外债币种中,美元、日元2个币种余额占总外债余额的87.5%,其他11个币种占12.5%,全省的出口结算和收汇货币以美元为主,有一定的汇率风险。全省直接外债债务率和偿债率分别为60%和14%左右,均在国际公认的警戒线以下。在福建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20个项目中,技改项目12个,文教卫生事业2个,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2个,创汇农业项目4个,分别占世行贷款额的14.9%、11.8%、10.1%和63.2%。世界银行官员、高级信贷专家单西朋德先生率领的世行监测团一行5人,对福建省世界银行农村信贷项目进行监测,认为大多数项目是成功的,效益也比较显著。
  (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沿海经济开放地区
  1.厦门经济特区
  1980年10月7日,国务院正式批准在厦门市兴办经济特区,初期面积为湖里的2.5平方公里。厦门经济特区条例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实施。国务院指出,厦门经济特区近期先搞1.1平方公里;特区建设要在搞好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先建好基础设施,充分利用现有的有利条件,有步骤分期分批进行,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果。
  为了加强对厦门经济区建设的领导,11月26日,省政府决定在厦门市成立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属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11月29日,省委、省政府联席办公会议要求厦门市尽快制订出全面规划,首先着手解决港口、邮电的设施问题,高崎机场可以先修复通航,然后逐步扩展。会议决定,厦门市的现有企业引进外资合作或合资经营也可以享受经济特区的待遇。1981年6月16~17日,省政府又在厦门召开加速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作座谈会,会议要求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在特区内实行的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凡有利于推动特区建设发展的事,都必须全力支持。
  到1983年8月,厦门经济特区第一期工程共完成工程投资3187万元,全区建筑面积72405平方米。东渡码头一、二号泊位于6月正式验收,交付使用;国际机场建设,完成2150米主跑道工程,航行调度楼提前竣工,7月底顺利进行试航;日进岛11万吨的给水工程,完成杏林、莲坂水厂的扩建与两个增压站工程;市区电话已通湖里加工区,通往香港的电话通话质量也有所改善;引进的万门程序自动控制电话和960路微波通信以及电力、旅游码头等各项工程施工进展顺利。经济特区的建设刚起步,就引来不少海外客商到厦门洽谈经济贸易。1980年10月至1983年8月,厦门共接待来自23个国家和地区的客商966人次,洽谈项目419项。
  1984年2月9日,邓小平视察厦门并题词:“把经济特区办得更快些、更好些”。4月18日,省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决定,厦门市的财政包干体制以1981~1983年3年上缴省财政的平均数为基数实行包干,每年递增5%的部分留给厦门市,暂定三年不变。6月7日和7月5日,省政府在厦门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决定原省属商业二级站的厦门百货站等7个单位,下放给厦门市管辖,从1984年1月1日起,财务划给厦门市,原上交省财政收入归厦门市财政,并相应调整厦门市财政包干基数。除中央、省下达的口岸进出口计划仍按原计划体制不变外,厦门市的对外贸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代理省内外的进出口业务;特区内的国营和集体企业,可实行工贸结合、技贸结合,直接对外成交经营;鼓励外商与特区合资、合作经营进出口贸易;特区内开展经营进出口贸易的机构,由特区自行审批;厦门市可在岛上水产码头设点直接对台贸易。将省外贸所属的厦门分支公司一分为二(产权归属不变),分别设立厦门经济特区外贸公司和省外贸总公司驻厦门口岸的办事机构。机构和人员中,属于经营厦门地区产品为主的,下放给厦门市。
  邓小平的题词和省政府的放权搞活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厦门经济特区的建设和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开展。1984年,外商对厦门的投资掀起第一个热潮,经济特区签约的外商独资、合资、合作项目86项,外商投资额为1.5亿美元,分别为1980~1983年4年总和的3.6倍和4倍;实际利用外资4044万美元,为1980~1983年4年总和的5.2倍。在工商管理局注册的内联企业119家,资金总额10亿多元。全市共有2家外商独资企业、7家合资企业先后投产、试产,1984年创造产值7535万元。同世界上8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贸易往来;对外贸易出口总值达1.46亿美元,比1978年增长77.7%;进口总值1.58亿美元。全市共签约技术引进项目91项,总投资6.74亿元(其中用汇2.08亿美元)。
  1985年6月29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将厦门经济特区的区域扩大为厦门全岛(以高集海堤的高崎一端为界)和鼓浪屿全岛,面积131平方公里,要求建设成为以工业为主,兼营旅游、商业、房地产的综合性、外向型的经济特区,并逐步实行自由港的某些政策。厦门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厦门经济特区,并行使厦门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对厦门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的控制指标及进出口贸易范围和关税方面都进一步放宽和给予优惠。厦门市经济特区范围以外的市辖区开展对外经济活动,按照沿海进一步开放的14个城市有关政策执行。厦门市管辖的同安县开展对外经济活动,按沿海经济开放区对待。
  为了支持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囯务院同意厦门市财政收支对福建省包干,1990年以前每年上缴省财政1亿元,其余留市统筹安排。国务院同时提出,厦门特区要认真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以增加企业出口创汇和生产国内紧缺产品为中心,切实加强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二是继续搞好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三是有计划地开发新区,做到开发一片,建设一片,收益一片。
  1985年,外商到厦门投资的活动再次掀起热潮。全市新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152项,合同总投资额4.73亿美元,分别比1984年增长76.7%、60.5%;当年外商投资企业建成投产67家,占5年累计建成投产(开业)项目的62%。1985年,“三资”企业工业产值达1.03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4.9%。同时引进一批先进技术,使100多个老企业得到不同程度的改造。农业方面,引进30多个国家的畜牧、水产、果菜、花卉、林木、药材等优良种苗两千多种。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厦门分行有:厦门国际银行(合资)、新加坡大华银行、香港集友银行、香港汇丰银行、美国建东银行、新加坡华侨银行;渣打、嘉华等外资银行在厦设有代表处。在引进外资的同时,内联企业也有很大发展。
  1985年,厦门市工农业总产值达24.3亿元,比1980年翻一番,平均每年递增16.40%。1985年与1980年相比,工业总产值增长1.32倍,达21.85亿元;农业总产值增长26.7%,达2.4亿元;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12倍,国民收入增长1.06倍,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增长2.03倍,达11.09亿元。厦门地区的预算内财政收入3.91亿元,比1984年增长36.4%。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历年积累下来的待业人员基本得到安排,城市居民收入增加,职工平均工资增长86%,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57倍,达540元。城乡储蓄存款余额增长2.42倍,城市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从4.35平方米扩大到6.32平方米,增加了45.3%。1980~1985年全市共接待海外游客27.29万人次。厦门的基础设施建设也日益完善。新建厦门国际机场、东渡码头,初步形成海、陆、空相结合的交通网络;引进万门程序自动控制电话,开通厦门至国内24个大中城市和美国、日本、香港直拨电话。湖里工业区的第一期工程“五通一平”工作基本完成。
  1986年5月14日,省政府提出贯彻国务院《关于厦门经济特区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厦门市建设项目中利用的外资不纳入基建投资规模。生产性建设项目,凡资金能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能自行平衡的,重工业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轻工业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以及3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不超过2亿元,重工业5000万元以上、轻工业3000万元以上,其产品主要是外销或供应特区市场的项目;利用外资兴建,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产品不要国家和省包销,出口不涉及配额,投资和外汇能自行补偿的项目,均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审批。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兴建的非生产性项目,建设和生产条件不需要国家和省综合平衡,投资和外汇能自行偿还的,不论其投资额大小,均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备案。特区可开展直接对台贸易;可试行用汇与创汇挂钩的办法,推动特区的内资企业向外向型转轨。
  1987年,厦门市经济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为了解决新旧体制交叉运行带来的种种矛盾,1987年10月30日,省政府报请国务院对厦门经济特区实行计划单列。1988年4月18日,国务院批准厦门市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赋予相当于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6月20日,省政府1988年第30次常务会议决定,厦门市计划单列后,与省财政不脱钩,债务问题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还债的原则处理。财政预算管理体制1990年以前基本不变,1990年起可重新核定基数,递增包干或增收分成。要求省直各部门大力支持厦门市计划单列,少干预、多服务,把中央和省给厦门的权放够。
  1988年,厦门市出现外商投资的第三个高潮,全年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引进的资金成倍增长。全市国民经济在治理整顿和改革开放中继续稳步发展。1990年,全市国民生产总值达48.95亿元,国民收入42.58亿元,分别比1989年增长14.1%和17.8%;预算内财政收入10.29亿元,比1989年增长17%(按可比口径);城市人均住房面积7.7平方米,比1989年增加0.21平方米;城市居民全年人均生活费收入2345元,比1989年增加15.8%,居民存款17.93亿元,增长52.7%。1990年是厦门经济特区兴办以来批准外商投资项目和投产开业数最多的一年。全年批准签约直接利用外资项目262项,比1989年增长16.44%,其中生产性项目占95.8%,比1989年提高5.8个百分点,合同规定的出口比例平均为84.2%,比1989年提高4.2个百分点,引进项目的技术水准也较高;投资总额5.49亿美元,其中外资额4.86亿美元,利用外资比率为88.48%。在引进的外商投资项目中,台资147项,占56.1%。1990年,“三资”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36.77亿元,比1989年增长37.5%,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56.23%,上缴涉外税收2.24亿元,占全市税收额的26.26%,比1989年提高1.8个百分点。台资企业普遍盈利,湖里工业区的28家台资企业人均年产值达到1.33万美元。
  经济特区建设迅速发展,出口创汇能力大为增强。1990年,全市出口贸易总额7.81亿美元,厦门特区自营出口4.31亿美元,占全省出口总额的34.9%;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收汇2.36亿美元,占全市出口总额的30.2%。“七五”期间,全市外贸出口额的年平均递增速度达36.4%,外销市场由东南亚向欧美、东欧、中东等地区拓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不断发展,并开始派出经理、统计、会计、翻译、测绘、设计、电脑等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开拓飞机维修和油罐工程等技术密集型劳务出口业务。随着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从1989年起,福建省于每年9月8日在厦门经济特区召开一次投资贸易洽谈会,外商云集厦门,成交项目多,成果丰硕。厦门的声誉和知名度大为提高,旅游环境也逐步改善,客源市场进一步拓宽,厦门的旅游业得到迅速发展。1990年,全市接待境外游客21.1万人,旅游外汇收入达到2.29亿外汇人民币,分别比1989年增长52%和101%,创历史最高纪录,其中接待台胞数占14.2%以上。厦门经济特区已跻身于全国旅游城市的前10名。
  2.福州对外开放城市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福建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后,福州市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不断发展并取得成效。1984年5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福州市进一步对外开放,同时同意设立福州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8月29日,省政府决定,扩大福州市的外贸经营范围和若干项目审批权限。
  省政府的放权措施增强了福州市的经济活力。福州市在大力加强城市基础建设的同时,积极开展对外经济贸易。1985年,福州市共批准外商投资项目72个,外商协议投资金额4471.96万美元;出口商品收购额为2.73亿元,比1984年增长12.1%;自营出口创汇503.28万美元,比1984年增长31.5倍;出口商品结构中,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占27%;轻纺产品从占59.4%上升到59.9%,蘑菇罐头的出口量居全国第一位;劳务出口和对外承包工程共创汇114万港元,比1984年翻了一番;到福州旅游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7.5万人次,比1984年增长35.3%,旅游外汇收入2442.69万元外汇券,比1984年增长64.4%。
  1990年,全市新批准利用外资项目合同233项,实际利用外资1.02亿美元,比1989年增长56.4%;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工业产值占全市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27.8%。全市提供的出口商品交货总值23.46亿元,比1989年增长44%;自营出口总值2.34亿美元,比1989年增长65.4%;接待境外旅游者17.9万人次,外汇收入折人民币1.4亿元,分别比1989年增长62.7%和20.8%;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也有较大的发展。全市国民生产总值110.91亿元、国民收入83.60亿元、工农业总产值180.13亿元,分别比1985年增长77.4%、84.6%、131.6%,预算内财政收入10.94亿元,比1985年的5.14亿元增长112.8%。全市的主要经济指标发展速度在全国15个沿海港口开放城市中居中上水平。
  1985年1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在马尾设立经济技术开发区,位置定在马尾青洲,西至罗建路,东至红山油库,北至小港、君竹街,南至闽江边,开发区面积为4.4平方公里。当年开始建设,全年完成基建投资7476.18万元,并与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贸易界人士及国内客户数百人,进行合资、合作项目的洽谈。
  为加快马尾经济开发区的建设步伐,1986年12月30日,省政府提出开发区建设的指导思想要本着三条原则,一是“先让后赚”,在平等互利原则的指导下,让外来投资者初期有较多利益可得;二是“先予后取”,省市各有关部门在财政、税收、贷款上对开发区建设给予更多支持;三是“先小后大”,初创阶段应以中小项目为主,先抓一批技术比较先进、效益好、产品能出口创汇的工业项目,建成一片,收益一片,由小到大、逐步扩大。省政府决定开发区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包括改造和基本建设),在建设和生产条件能自求平衡的情况下,可扩大到与福州市相同,报省有关部门备案,上报一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认可;开发区可开展区外委托的代理进出口业务;开发区自主经营本区内产品出口、组织福州及内地的半成品、原料到区内加工,凡改变商品形态、性质并能增值20%以上的产品,可视同区内产品出口;从1986年起至1990年止,上述产品出口创汇由省全额留成;区内的内联企业和“三资”企业原则上比照享受省赋予厦门经济特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1987年,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进展较快。基础建设实现“五通一平”,建设一批标准厂房、住宅,投资环境初步改善。1987年,开发区有7个工业企业建成投产,总投资1.25亿元,其中外商投资企业6家,投资金额1.13亿元,利用外资4196万元,开发区工业产值1.37亿元,比1986年翻一番,在全国13个开发区中居第4位;实现税利1700万元,比1986年增长1.3倍,出口创汇378万美元,比1986年增长14倍;财政收入750万元,比1986年增长1.7倍。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基本具备加快发展的软硬环境,由初创阶段进入发展阶段。
  为了加快项目引进,尤其是大型骨干项目的引进,1988年2月5日和2月10日,省政府两次在开发区召开现场办公会议,重申和肯定几个优惠办法:允许开发区内联企业在规定的年限内按15%的税率先交税后分利;1990年底前,开发区内联企业产品出口创汇全额留用,其中95%留给企业;建筑税符合规定的可缓征;在开发区的外贸企业出口的外汇留成享受开发区的优惠待遇;允许开发区企业之间进行外汇调剂。鉴于开发区财力仍较单薄,1990年7月6日,省政府在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现场办公,决定在国家对福建财政体制不变的前提下,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财政体制,按现行政策顺延3年。这些措施促进了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引进外资工作的开展。
  1985~1990年的6年中,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共投入资金19亿元,开发土地3平方公里,建成标准厂房11.84万平方米和一批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大大改善了开发区的投资环境,为吸收更多的外资和建设资金、技术密集型的项目打下良好的基础;累计引进127个项目,总投资4.29亿美元,其中“三资”企业82家,投资额3.97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1亿多美元;已投产、试产企业81家,初步形成以“三资”企业为主体,包括轻工、冶金、建材、电子、光学在内的行业布局。
  1990年,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年工农业总产值5.27亿元,比1989年增长28.5%,其中,工业总产值4.2亿元,比1989年增长25.1%,外商投资企业实现产值3.59亿元,比1989年增长31.9%;完成出口总额46.53万美元,其中区内产品出口3992万美元,比1989年增长46.2%;财政收入3275万元,比1989年增长32.8%。
  3.沿海经济开放地区
  闽南厦门、漳州、泉州三角地区,南连汕头,北接福州,临近港澳,面对金门、台湾,工业基础较好,自然条件优越,素以“鱼米花果之乡”著称。全区海岸线1600多公里,九龙江、晋江、木兰溪三大水系贯穿全区,鹰厦铁路通往内陆腹地,厦、漳、泉3个飞机场中的厦门机场已同香港通航;还有厦门、东山、泉州、秀屿、肖厝等优良港口,海运和内河运输都很方便。闽南三角地区又是全国著名侨乡,是台湾同胞的祖籍地,与台湾的习俗相近、语言相通(闽南方言),同时又有良好的文化教育传统,具备了建立经济开放区的良好条件。1985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为沿海经济开放区。要求经济开放区应逐步形成贸一工一农型的生产结构,即按出口贸易的需要发展加工工业,按加工的需要发展农业和其他原材料的生产。厦门市的同安县,龙海地区的漳州市、龙海县、漳浦县、东山县和晋江地区的泉州市、惠安县、南安县、晋江县、安溪县、永春县等11个市县被列入经济开放区范围。
  5月16日,省政府在《关于贯彻中央开辟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为沿海经济开放区决定的意见》中提出,闽南三角地区经济开放区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是:率先建成内外交流、工农结合、城乡渗透、现代化、开放式的文明富庶的地区,成为扩展对外经济联系的窗口、对外贸易的重要基地,从而带动山区经济的发展,推动福建经济的全面振兴。为加快经济开放区的建设和发展,省政府规定: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内,凡利用外资总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区)政府审批,总投资3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厦门、漳州、泉州等省辖市审批;在经济开放区内城市的市区、县的城关区和所辖农村中的利用外资项目、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资金密集型项目,或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生产项目,可免征五年以下地方所得税,外商在上述项目中分得的合法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税;漳州、泉州两市可以成立经营地方产品出口的外贸公司,可以在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和出口商品生产基地试行给予直接出口经营权;区内供应港澳地区的鲜活商品,可直接对外销售,自负盈亏;经国家批准的对台贸易口岸的县市,可申请成立对台小额贸易机构;漳州市、泉州市使用本市的留成外汇,进口经济开放区内生产必需的国外原辅材料、仪器设备,每笔合同金额在十万美元以下的,由市政府批准;允许以专利或专有技术等条件参加内联项目的区外单位,使用经济开放区的贷款指标,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产品可委托当地外贸公司经营出口;参加内联的各单位如以贷款投入内联项目,允许以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和新增利润税前还贷;内联企业在开放区所在地交纳产品税后的实现利润,可按“先分后税”;如将分得的利润在联合企业内转为再投资,对这一部分利润给予减免税收。同时,省政府决定将湄洲湾列入经济开放区的规划范围;将泉州市大竹岛和漳州市西屿岛辟为隔离区,作为引进良种、良畜的试验消化基地,从获利年度起,岛内所有生产性试验项目五年内豁免一切税收;重点工业卫星镇的项目可享受经济开放区的优惠待遇。8月7日,省政府确定厦门市同安县的马巷镇;漳州市芗城区的天宝镇,龙海县的角美镇、海澄镇,漳浦县的旧镇镇,东山县的铜陵镇;泉州市惠安县的崇武镇、肖厝镇(省政府已在1985年4月确定过),南安县的洪濑镇,晋江县的石狮镇、安海镇,安溪县的湖头镇,永春县的五里街镇等13个城镇,为经济开放区的第一批工业卫星镇。
  至1986年底,经济开放区的工、农业比例由开放前的4:6转变为7:3,工农业总产值每年递增13%,乡镇企业产值25.1亿元,批准外商直接投资的合同金额累计3.67亿美元,兴办外商投资企业240多家;在引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的同时,着重加强农业的改造和开发,累计引进600多个(次)优良种畜(种苗)、270台套农业植保和监测技术设备,1000多台套农副产品加工设备;建立芦笋、对虾、淡水鳗、水果、茶叶、罐头食品等一批规模较大、起点较高的创汇农业基地;发展了数千家生产出口商品的乡镇企业和来料加工企业,提供出口商品达1000多种,漳、泉两地区出口商品收购总额年递增幅度都超过40%。
  1987年6月29日,省政府决定成立闽南三角地区开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省长胡平任组长,副省长游德馨、黄长溪任副组长。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任务是:监督、检查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及省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有关对外开放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情况;组织制定、审核各开放市、县(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建设等问题;协调处理沿海各开放地区有关管理体制、生产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其他涉及全局的重大政策问题;统筹安排沿海开放地区港口、电力、公路、机场和旅游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的有关问题;协调、仲裁、解决各沿海开放地区提出的其他问题。
  10月12日,省政府又批准泉州市晋江县的陈埭镇、磁灶镇、东石镇,南安县的官桥镇、石井镇、梅山镇、诗山镇、水头镇、丰州镇,惠安县的洛阳镇,永春县的下洋镇,安溪县的剑斗镇、官桥镇,鲤城区的浮桥镇;漳州市龙海县的白水镇、郭坑镇,漳浦县的佛昙镇;厦门市同安县的新店镇等18个城镇为闽南三角地区第二批重点工业卫星镇。
  1987年末,国际上出现更加有利于引进外资和扩大出口的机遇,特别是在台湾当局被迫放宽外汇管制和放宽台胞回大陆探亲的政策的情况下,出现了许多台商向大陆转移资金、转移技术设备、转移出口加工业务的新动向。为了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时机,加快开放步伐,11月25日,省政府报请国务院特区办批准:将闽南厦漳泉三角经济开放区的范围扩大到漳州市的诏安、云霄、平和、南靖、华安、长泰县,泉州市的德化县等7个县;增加福州开放城市所辖的闽侯、长乐、福清、平潭、连江、罗源、闽清、永泰县和莆田市(包括城厢区、涵江区)及其所辖的甫田、仙游县等1个省辖市和10个县为沿海经济开放区,使厦门、漳州、泉州三角地区至福州开放城市之间的沿海地带和主要侨乡形成连片的经济开放区。1988年1月26日,国务院同意扩大福建省经济开放区的范围。3月18日,国务院又增列宁德、霞浦县为沿海经济开放区。至此,全省有30个县(市)列入沿海经济开放区。
  为了支持和加快新的经济开放地区的开放步伐,1988年5月25日,省政府批准福州市闽侯县的尚干镇、南屿镇、白沙镇,连江县的黄岐镇、琯头镇、东岱镇、浦口镇、丹阳镇、晓澳镇,罗源县的鉴江镇,长乐县的金峰镇,闽清县的池园镇,福清县的宏路镇、渔溪镇、高山镇、龙田镇、海口镇,永泰县的嵩口镇,平潭县的澳前镇;莆田市莆田县的江口镇、华亭镇、梧塘镇、笏石镇、黄石镇、埭头镇、西天尾镇,仙游县的枫亭镇、郊尾镇、度尾镇;泉州市晋江县的金井镇、深沪镇;宁德地区宁德县的三都镇、漳湾镇、霍童镇,霞浦县的三沙镇、沙江镇等37个镇为沿海开放第三批重点工业卫星镇。批准福州市福清县“融侨工业开发中心”,闽侯县的青口乡、祥谦乡;莆田市涵江区的涵江乡,莆田县的湄洲乡、忠门乡,仙游县的龙华乡、大济乡;泉州市晋江县的龙湖乡、英林乡;厦门市同安县西柯乡享受重点工业卫星镇待遇。6月1日,省政府将湄洲岛开辟为对外旅游经济区。7月12日和10月17日,省政府又分别决定在原享有经济开放区政策的基础上,赋予东山县和石狮市更多的优惠政策和灵活措施。为了进一步发挥石狮市对外开放的整体优势,增强石狮市所辖乡镇利用台、侨、外资的能力,12月29日,省政府又批准石狮市所辖的蚶江、永宁镇为沿海经济开放区的重点工业卫星镇,批准石狮市所辖的祥芝乡在对外开放工作中,享受与沿海经济开放区重点工业卫星镇同样的政策待遇。这是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第四批重点工业卫星城镇。
  1989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在厦门特区及厦门市管辖的杏林、海沧地区和福州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开发部分设立台商投资区。7月3日,省政府批准福州市长乐县的潭头镇、梅花镇、营前镇,泉州市南安县的英都、仑苍镇、码头镇、罗东镇,安溪县的蓬莱镇,漳州市平和县的九峰镇,南靖县的靖城镇,云霄县的陈岱镇,长泰县的岩溪镇等12个镇为第五批重点工业卫星镇。至此省政府已批准沿海82个镇为重点工业卫星城镇、12个乡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1990年9月3日,省政府决定在泉州市马甲设立引进优良畜牧品种试验区。
  1988年6月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湄洲岛对外旅游经济区,位于莆田市东南部海面,距大陆1.82海里,距台湾台中港72海里,全岛面积14平方公里。湄洲岛风景秀丽、气候宜人,是海内外闻名的海上女神妈祖的故乡。独具特色的妈祖文化,对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有很强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自1980年起,台胞到湄洲岛朝拜进香者逐年增多,1987年就有163批1854人次。湄洲岛的开发与建设对于发展福建沿海经济、促进祖国统一大业有积极的作用。省政府要求把湄洲岛逐步建成以妈祖文化为中心,风景美丽、设施完善、涉外服务业发达,具有旅游、朝拜、度假、娱乐、购物和出口加工等多功能综合性的旅游经济区;同时又是对台民间交往有一定规模、经济比较繁荣、有特色的旅游经济区;力争在本世纪末接近台湾地区经济发展的平均水平。省政府规定:湄洲岛全境除享受经济开放区的优惠政策外,凡境外人员来岛朝拜、旅游和洽谈经贸业务,在岛上短期停留的,只需凭有效护照或个人身份证明,办理简便的入境登记手续;岛上的利用台资、侨资、外资的项目,授权莆田市审批,建设规模另算。并规定台商、侨商、外商投资开发的优惠条件。至1990年,湄洲岛基建投资累计2527万元。其中,修建、扩建妈祖庙建筑群,直拨电话、自来水、电力配套、广播电视接收站、台胞接待站等设施已交付使用。1990年,进出岛客人总数达54万人次,比1989年增长51%,其中上岛朝拜、旅游和洽谈贸易的台胞超过10万人次,比1989年增长78.6%,创历史最高纪录;对台贸易成交额突破200万美元。
  1988年7月,省政府确定已列入沿海经济开放区的东山县为农业创汇试验区。东山县面积117平方公里,是福建台胞主要祖居地和重要侨乡之一。1987年以后,东山县创汇农业有较大的发展,成为全国县级最大的芦笋生产基地和全省重要的水产品出口基地。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东山县扩建了码头、自来水厂、邮电通信和输变电工程等基础设施,为外向型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1988年,省政府决定在试验区原享有沿海经济开放区政策的基础上,赋予东山县更多的优惠政策和灵活措施,包括农业结构调整权、直接进出口经营权等。此后,东山县农业创汇基地不断稳固和发展,至1990年,全县种植芦笋3.5万亩(占全县耕地的43%),对虾养殖1.5万亩,网箱养鱼3000箱,仅此3个基地每年可直接、间接创汇5000万美元。此外,硅砂基地生产能力达50万吨,1990年硅砂出口3.43万吨。全县出口商品收购总值2.55万元,出口创汇661万美元,其中对台小额贸易创汇140.26万美元。接待海外旅客5503人次,旅游外汇收入287.62万人民币兑换券。东山县已成立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制定鼓励外商、台胞投资的优惠办法,开辟对台对外加工区,海关联检机构齐全,水、电、码头、邮电通信基础设施有很大改观,并逐步发挥效益。全县以创汇农业为主的外向型经济格局初步形成。
  1987年,国务院批准侨属众多的晋江石狮镇撤镇建市,为省辖县级市,作为福建省的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区。政区面积48.6平方公里,总人口8.5万人。8月17日,省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决定:在对外开放中,石狮除实行闽南经济开放区政策外,给予更多的特殊和灵活政策,使之按国际惯例办事,加快建成以外向型经济为主的开放城市。10月17日,省政府印发《关于石狮市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措施》,赋予石狮市在利用外资中的审批权限以及对“三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在金融方面也采取一些灵活措施。1987~1990年,石狮建市3年间,外向型经济的建设取得明显进展。社会总产值从7.86亿元增加到10.47亿元,年均增长30.12%;国民生产总值从3.96亿元增加到5.72亿元,年均增长25.15%;国民收入从3.63亿元增长到4.99亿元,年均增长26%,人均国民收入从1488元增长到1965元;乡镇企业总产值从2.5亿元增加到5.77亿元,年均增长30%;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从3.56亿元增加到6.2亿元,年均增长48%;财政收入从2627万元增加到6942万元,年均增长52.55%;信贷规模从存款余额1.9亿元、贷款余额1.53亿元增加到4.7亿元和3.6亿元,年均增长45.4%;“三资”企业由17家、投资3300万元、产值2000万元增加到162家、投资46亿元、产值2.6亿元,增长13倍;出口商品交货总值从0.5亿元增加到1.5亿元,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资产从1800万元增加到5400万元。石狮市的行政体制改革及经济的迅猛发展为全国所瞩目,到石狮进行经贸交流、考察学习的团组络绎不绝。
  1990年9月,省政府决定开辟泉州马甲为引进优良畜牧品种试验区。9月3日,省政府正式通知,确定泉州马甲引进优良畜牧品种试验区的范围为乌潭水库库区沿岸及其突出部(包括马甲乡的马甲、新庵、彭殊、祈山、梅岭、永安、洋坑,河市乡的溪井以及南安县洪濑镇的坝田等9个行政村);规定试验区企业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豁免一切税收,免税期满后,按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至1990年,试验区已建成现代化鸭舍30幢,引进首批优良种鸭“丹麦柳鸭”3000只,经过繁殖饲养,产量可达2000万只;配套项目投资3200万元,年产15万吨饲料厂已建成投产。试验区同时引进侨资开发山地1000亩,种植荔枝、龙眼等名果70万株。
  在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的推动下,沿海经济开发迅速发展。1990年,沿海开放地区,包括厦门经济特区、福州开放城市及其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33个开放县(市、区)乡以上工业产值达219.96亿元,占全省的72.1%,比上年提高约21个百分点;农业总产值56.51亿元,占全省的60.37%,比上年提高约2个百分点;财政收入34.01亿元,占全省的61.39%,比上年提高约4个百分点;外贸自营出口值8.92亿美元,占全省出口总值的40.88%,比上年提高6个百分点。
  (三)旅游事业
  福建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全省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14处;人文荟萃的福州,历史文化名城泉州,风光如画的海上花园厦门,花果之乡漳州,碧水.丹山的武夷山等都是著名的旅游胜地。福建又是中国东南沿海的门户和主要侨乡,闽籍华侨和华人800多万人,发展旅游业的前景十分广阔。但由于各种历史原因,福建旅游业起步晚,底子薄。1950~1965年,全省共接待来闽探亲、观光、求学和定居的华侨、华裔、港澳同胞以及外国人11万人,其中,外国人不到1000人次。1979年,中央批准福建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推动了旅游业的发展。当年,全省接待旅客115214人次,其中,外国人21020人次,台湾同胞59人次。
  1980年3月,中央先后批准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和武夷山风景区对外开放。11月,省政府决定成立福建省旅游局,统一管理全省旅游工作。各地、市也相继成立旅游管理机构。
  1982年4月20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精神,省政府规定:福建省旅游对外联络工作,统一由中国国际旅行社福州分社和福建省中国旅行社(华侨旅行社)负责。
  1983年1月22日,省政府提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旅游工作的决定的意见,要求省直机关和各地、市人民政府把旅游事业纳入国民经济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投资由旅游部门统一管理,各地旅游建设投资,有条件的也可以采取国家、地方、企业、集体合资或引进侨资、外资进行;重点开发省内旅游项目,1985年以前主要以福、厦、漳、泉4个开放城市和武夷山风景区为重点进行投资建设。4月18日,省政府第17次办公会议决定,从1983年到1985年每年从省财政预备费中拨出100万元支持旅游事业。
  旅游业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逐步显示出来。1984年2月22日,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决定,旅游事业实行“统一领导,分口经营”的管理体制;从1984年开始,3年内由省财政每年增拨500万元专项资金,由省旅游局掌握周转;要求旅游工作“1984年起步,3年有显著变化,1990年走在全国前列”。1984年底,召开全省旅游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加速旅游业的发展。
  到1985年底,全省旅游系统职工人数达5869人,比1980年增长3倍多,筹建7所旅游职业学校(班),开设旅游财会、烹调、管理、导游、服务等专业。华侨大学于1984年9月开设旅游系,厦门鹭江职业大学外语系和杭州大学、厦门市旅游局合作,举办旅游企业经理培训班。全省旅游部门有640名干部职工参加中国旅游函授大学的学习,旅游职工队伍的素质有所提高。全省共有对外接待宾馆30家,床位6921张。共引进外资2255万美元,投入资金5000多万元修葺、保护风景名胜。厦门、武夷山、福州、泉州等风景区初具规模,“一区”(以厦门为中心,北到泉州、西至漳州,南靠东山的闽南三角旅游区)、“一山”(以武夷山风景区为中心,南联武夷山自然保护区、建阳蛇园,跨邵武和泰宁金湖,东接汉城遗址)、“一线”(以福州为中心,联接厦门和武夷山的旅游线)的旅游网络初步形成。1980~1985年间,全省共接待探亲、旅游的华侨、外国人1323965人次,平均每年增长17.5%。其中,外国人252129人次,华侨149037人次,港澳同胞898057人次,台湾同胞24742人次。旅游创汇23295万元人民币兑换券,其中商品性外汇收入为16816万元人民币兑换券,劳务性外汇收入为6479万元人民币兑换券。旅游创汇和外国旅游者人数的增长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1986年,省政府召开全省第一次旅游工作会议,贯彻全国旅游工作会议精神,总结经.验,布置工作。会议提出,到1990年,全省接待旅游者人数和创汇数的增长均要高于全国的平均增长速度,争取成为重点旅游区。4月4日,根据国办发[1986]15号《关于成立国务院旅游协调小组的通知》精神,省政府决定成立福建省旅游协调小组,由副省长黄长溪任组长。
  1988年,台湾海峡两岸形势更趋缓和,各项侨务政策基本落实,一批较好的旅游网点已经建成。同时,中央确定福建为全国的综合改革实验区之一,实行更加开放的政策,吸引大批台湾同胞和外国客人来闽投资、贸易、旅游。为了抓住机遇,促进旅游业发展,5月27日,省政府第一次专题会议研究旅游业急需解决的问题,原则同意全省旅游业实行全行业行政统一管理,决定在扩建福州机场的同时,分三步解决武夷山通航问题。会议原则同意省旅游局在香港建宾馆,作为福建对外接待基地。9月29日,省政府颁布并实施《武夷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1988年,全省接待海外旅游者522082人次,比1979年增长3.53倍,提前两年实现1990年的奋斗目标。由于台湾当局开放民众赴大陆探亲,闽台交往日益频繁,1988年台胞来闽从1987年的15693人次激增至145838人次,其中组团来闽的有1500多个,最大的团组达130人。全省旅游创汇28746万元外汇券,跃居全国第四位。
  1989年,全省共接待国际旅游者50.46万人次,比1998年减少3.4%,外汇收入3.1亿元外汇券,比1988年增长9.16%。来闽探亲旅游、经商投资、寻根朝拜的台胞达20.95万人次,比1988年增长43.6%。
  1990年3月8日,省政府第25次专题会议决定对旅行社进行清理整顿,全省涉外饭店、宾馆、商店、旅游车船实行定点接待;重申恢复省旅游协调小组,及时解决全省旅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990年,全省共接待来闽探亲旅游、投资贸易及进行各项交流活动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70.79万人次,比1989年增长40.3%,超过国家下达计划的18%。其中,外国人87751人次,增长22.6%;华侨17623人次,增长73.2%;港澳同胞239714人次,增长12.3%;台湾同胞362815人次,增长73.2%,占当年来闽境外旅游者总数的51.3%。全省旅游外汇收入48477.01万元人民币兑换券(折1.01亿美元),比1989年增长56%。全省旅游创汇额1988~1990年连续3年居全国第四位。实现1986年全省旅游工作会议提出的奋斗目标。全省旅游系统员工19903人,涉外接待宾馆74家,床位2.1万张。全省“一区一山一线”的旅游网络更加完善,新建宁化天鹅洞、屏南鸳鸯溪、三明瑞云洞、尤溪朱熹遗址等一批旅游基础设施,将乐玉华洞、泰宁金湖、福鼎太姥山、连城冠豸山、东山马銮湾旅游区等景区建设趋于配套。
  (四)对外交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逐步开展对外交往。五六十年代,陆续与朝鲜等国家和地区开展互访活动和经济技术合作。1978年6月,省革命委员会批准设立外事办公室,与省革命委员会侨务办公室合署办公。197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福建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来闽洽谈经济贸易业务的外商、侨商逐渐增多。为了适应福建对外开放的需要,国务院又批准福州、厦门、泉州、漳州4市对外开放。
  改革开放后,福建对外交往增多,海外和港澳地区来闽旅游、参观访问、探亲和洽谈商贸的人员与日俱增;福建与世界各地的经济文化、科技教育交流活动逐渐加强。1980年10月20日,福州市与日本长崎市结为友好城市的签字仪式在日本长崎市举行,这是福建省与外国缔结的第一个友好城市关系。11月22日,新加坡共和国总理李光耀一行到厦门市参观访问;1981年2月23日至3月4日,应新西兰总理罗伯特•马尔登的邀请,省长马兴元带领福建省政府友好代表团一行8人访问新西兰,3月4~12日,又应澳大利亚联邦塔斯马尼亚州总理杜格•洛的邀请,访问澳大利亚,并于5日下午正式签署福建省与塔斯马尼亚州结成友好省州的协议书,这是福建省第一次以政府名义组织的出访代表团。1982年10月14~23日,应日本国长崎县知事高田勇先生的邀请,以省长马兴元为团长的福建省政府代表团一行7人访问日本,10月16日正式签署福建省与长崎县结为友好省县的议定书。
  为适应福建对外开放的需要,积极开展地方民间外事活动,管理好友好城市的工作,1984年3月6日,省政府批复同意在福州和厦门两市设立对外友好协会分会;6月19日,省政府同意在泉州市设立对外友协分会。
  1984年11月25日,省长胡平应美国俄勒冈州州长维克托•阿芾耶的邀请,率政府代表团赴美进行为期10天的考察访问。1984年9月20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通知,凡因经济工作需要的出访团组由省经贸委审批,非经济方面的出访团组由省外事办审批,福州、厦门市可自行审批经济工作出访团组。出访团组审批权下放后,出访团组大幅度增加。1984年,全省因公临时出访团组944批3734人次,约为1983年的1.5倍、1982年的3倍。
  1985年4月,省政府通知,出访团组要坚持“少、小、精”的原则,讲究实效,并对出访团组审批权限作了调整。
  1985年,有57个国家和地区的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到福建洽谈经贸合作、参观访问,共35.58万人次,比1984年增长31.5%。其中,外国人7.67万人次,比1984年增长42.5%。来访的重要团组有:巴布亚新几内亚副总理温蒂(1985年2月16~18日),塞拉利昂总统史蒂文斯(3月28~30日),坦桑尼亚副总统姆维尼(4月16~18日),澳大利亚昆士兰州副总理罔恩及其率领的贸易代表团(6月27日),马耳他总统巴巴拉(9月1~3日),美国前总统尼克松(9月7~8日),加纳国家元首、临时全国保卫委员会主席杰里•约翰•罗林斯(9月18~19日),新加坡总理李光耀(9月23~24日),土耳其共和国议长卡拉杜曼(10月12~13日),76国驻华使节、外交官及夫人,以及巴勒斯坦解放组织,联合国劳工、粮农和科教文组织的官员一行125人(分11月1~7日、8~14日两批),保加利亚国民议会主席托多罗夫(11月8~9日),外国驻港的14个国家和地区的外交官、经济界人士一行38人(11月20日)。
  1985年11月25~29日,省政府还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首次联合在厦门市举办福建省投资促进会,26个国家和地区的200多名银行界、工商界代表参加会议。这是福建省第一次举办的规模较大的国际投资促进会。
  1985年,全省出国考察、讲学、进修和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人员共40余批,有15个文艺团组共200多人赴美国、日本和东南亚等10个国家(地区)访问、演出;体育界有10批123人次体育代表团出访日本、西班牙、突尼斯、摩洛哥等8个国家和地区。全年因公出国的共1267批5988人次。
  1986年,福建对外交往更加频繁。8月17~9月2日,省长胡平率福建省政府代表团及经济贸易洽谈小组先后到奥地利、联邦德国和英国进行经济考察、访问,这是对外开放以来福建省领导对西欧三国进行的首次最高规格的访问。9月,中国泉州国际木偶节在泉州市举行,英国、民主德国、奥地利、日本、菲律宾、香港以及福建泉州等地11个木偶剧团参加这次盛会,应邀参加观摩的外国友人、海外侨胞、港台同胞及国内各省市代表1000多人。这是国内首次举办的大型国际木偶艺术交流活动。
  1988年5月,为促进对外经贸活动,省政府再次下放经贸团组和人员出入境审批权限。当年派出15796人次前往世界各地开展经贸、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比1987年增长74.3%。省级领导有7人次率高级代表团分别访问新加坡、泰国、日本、比利时、南斯拉夫和香港。世界各地来闽旅游探亲、友好访问以及从事经贸活动和科技文化交流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52.21万人次,比1987年增长27.1%,其中外国人9.3万人次。由省外办接待或协助有关单位接待的党政外宾132批1253人次。来访的部长级以上代表团组42批383人次,其中副总理级以上的代表团组8批126人。比较重要的来访团组有:菲律宾共和国总统科拉松•阿基诺率领的代表团一行54人(4月14日),29个国家的58位驻华使馆武官、副武官及其夫人(4月21~25日),香港总督卫奕信一行5人的友好访问团(11月5~7日)。省对外友好协会接待或协助地市友好协会接待的民间团组有46批402人。
  1989年,来闽的台湾同胞增加,共有20.9万人次,比1988年增长43,6%。来访的外宾中副部长级以上的代表团组有29批272人。美国共和党少数民族委员会主席、美国国际合作委员会主席陈香梅率美国国际合作委员会代表一行19人访问厦门和福州(12月13~16日)。福建省全年出访的团组略减。5月17~30日,省长王兆国率福建政府代表团和经济代表团访问法国、比利时和联邦德国的有关省份。5月24日,省长王兆国与联邦德国莱一法州政府总理瓦格纳签订缔结友好省州关系协议书。
  1990年,福建的对外交往持续活跃,全年来闽旅游探亲、考察访问以及从事经贸活动和科技文化交流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人数有较大增长。有来自26个国家的副部长级以上的代表团组43批390人,其中副总理级以上的代表团组5批83人次。来访的重要团组有:巴巴多斯总理苏埃德•厄斯金•桑迪福德阁下和夫人一行9人(5月11~13日);以著名美籍华人陈香梅女士为团长、欧文•郝福满和朱伯舜为副团长的美国国际合作委员会经贸考察团一行45人(5月13~15日);荷兰、英国、喀麦隆、菲律宾、斯里兰卡、意大利、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巴基斯坦、瑞士等国大使及夫人,泰国、苏联、德国、日本、欧共体、美国、澳大利亚、法国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驻华官员一行,考察福建利用国外援助救灾项目情况(10月18~22日);新加坡总理李光耀率国家发展部长达纳巴兰、外交部长兼社会发展部长黄根成等一行38人访问厦门(10月22~23日),这是他任总理以来的第5次访华,也是中新建交后的首次来访。印度尼西亚著名企业家林绍良、林文镜、林绍根一行来闽进行经济考察(10月30~11月8日)。各种大型活动也吸引了大批中外友人。9月27~10月3日,’90世界旅游日(福建)主会场活动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等地举行,世界旅游组织执行委员会主席巴尔科夫人以及一些国家的旅游官员、旅行商代表、海内外新闻记者、港澳台同胞、国外旅游者近1000人参加。10月1~2日;首届武夷岩茶节在武夷山市举行,美国、英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土耳其、菲律宾、新加坡、澳大利亚和香港、澳门、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200多名客人参加岩茶节活动。当年9月,省长王兆国率福建政府代表团和福建省经济贸易代表团应邀访问日本、菲律宾和新加坡。王兆国一行为中新建交后国内第一个访问新加坡的友好代表团。本年除经贸对外交往外,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对外交流也十分活跃。
  1986~1990年的“七五”期间,福建又有莆田、三明、清流、宁化、永安、明溪、沙县、泰宁、建宁、尤溪、龙岩、南平、邵武、建阳、顺昌、建瓯、浦城、光泽、松溪、政和、漳平、上杭、长汀、永定、连城、宁德、柘荣、福鼎、霞浦、寿宁、屏南、周宁、武平等县市对外国人开放。至1990年底,全省共有64个市、县(含地级市)对外国人开放;与世界上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经贸合作;外国和港澳台常驻福建的代表机构有300多家;来闽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累计250多万人,比“六五”期间增加一倍多;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副部长级以上代表团175个、1612人次访问福建,其中副总理级以上的代表团有19批、334人次;缔结友好省市关系15对:福州市一日本长崎市(1980年10月20日)、福建省一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州(1981年3月5日)、福州市一日本那霸市(1981年5月20日)、福建省一日本长崎县(1982年10月16日)、厦门市一英国加的夫市(1983年3月31日)、厦门市一日本佐世保市(1983年10月28日)、福建省一美国俄勒冈州(1984年9月25日)、厦门市一菲律宾宿务市(1984年10月26日)、厦门市一美国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市(1985年11月7日)、福建省一比利时列日省(1986年2月27日)、厦门市一新西兰惠灵顿市(1987年6月25日)、泉州市一日本浦添市(1988年5月23日)、福建省一南斯拉夫波黑共和国(1988年11月10日)、福建省一德国莱因兰和法尔茨州(1989年5月24日)、福建省一法国下诺曼底大区(1990年12月6日)。
  四、对台经贸与民间交往
  福建与台湾一水之隔,两地血缘相同、语言相通、习俗相近,台湾民众中约有80%祖籍地在福建。
  闽台两地文化历史渊源相同,经济上有较强的互补性。1980年,福建发出《关于做好我省台籍同胞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随后,为了适应台商投资迅速增长的需要,制定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优惠政策,以吸引台商来闽投资。1983年初,随着闽、台民间贸易活动的增加,台胞回闽探亲者的增多,一些台胞开始试探性地在福建沿海投资办厂。到1987年,全省共批准台资企业58家,台商投资金额4000万元,其中不少台商以港商或外商的身份登记注册。1987年11月,台湾当局开放民众赴大陆探亲,大批台湾工商界人士以探亲、旅游为名,赴大陆考察投资环境,加之先期来闽投资的台资企业多数效益较好,许多台商感到赴闽投资有利可图,因而掀起一股台商赴闽投资热潮。1988年和1989年,台商投资迅速发展,至1989年底,全省累计批准台商投资企业497家,台资金额达7.22亿美元。其中已开业投产的有250多家,实际投入的台资达3亿美元,占全省外资金额的比重跃居首位。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务院1988年7月3日要求福建等4省在沿海地区划定区域专供台商投资的精神,省政府经过调研考察,于1989年4月13日,报请国务院正式批准在厦门特区及厦门市辖的杏林、海沧地区和福州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开发部分(1.8平方公里)设立台商投资区。至1989年8月下旬,福州台商投资区内安排建设项目23个,其中,已建成投产1项、在建8项、筹建的7项、预备用地项目7项。28日,省政府第60次专题会议原则同意福州市提出的台商投资区向闽江口延伸的初步规划。同时要求延伸部分应集中联片,逐步形成以外向型工业为主体、内外贸易、交通运输、第三产业和旅游业全面繁荣的闽江口新型经济区域。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也于1990年初步完成总体规划和地质初勘,通过了环保、供水、通信、交通工程设计评审。1990年,全省新批台商投资项目380项,台资金额46亿美元,分别占当年全省外商投资项目和外资额的36.4%和39.6%,台商赴闽投资形成稳步发展的态势。
  闽、台两地贸易关系以台湾海峡的民间贸易和直接小额贸易为先导发展起来。197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后,两岸形势逐渐缓和,闽台渔民开始自发地进行以货易货、以货换钞的交易。1980年10月,省政府为使沿海与台湾通商活动正常发展,决定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沿海对台贸易。1981年,批准省商业厅成立新兴贸易公司,专门经营对台贸易,与主动前来的台湾渔民和中、小商人开展以货易货。随后,在霞浦三沙、惠安崇武、平潭东澳、东山城关分设三益贸易公司、惠隆贸易公司、平顺贸易公司、东发贸易公司4个对台小额贸易分公司,并颁发《对台小额贸易实施办法》。该办法实施后,福建的对台贸易初步做到有章可循,健康发展。1981年到1984年6月,直接从海上来福建通商的台船1600多条次,成交额3000多万元(人民币)。贸易对象逐步由台湾渔民、小商人发展为中上层人物。1984年12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福建省开展对台直接贸易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认为福建对台贸易为对台工作开辟了一条重要渠道,对有关政策问题作出规定:涉及出口配额、国家限制进口或需要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品,授权省政府在中央核定额内批准发放;可利用香港为中转点,由驻港机构签证和办理转口手续,经我海域来福建;对台直接贸易应由国营企业以民间名义进行,允许民间贸易往来,经省批准登记,个人也可经营小额对台进出口业务,台货一律由国营商业收购;报请中央批准后可接受台商的邀请派人去台洽谈业务;严格区分对台直接贸易与走私的界限。同时,拨给福建3000万美元外汇,作为对台贸易专项周转资金,由省统一安排使用。
  1984年对台贸易活动中出现失控现象。1985年初,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发出紧急通知,重申对台贸易的有关规定,但是,混乱局面未得到有效控制。到5月中旬,全省已成立几十家对台贸易机构,其中只有11家经省批准。大量对台贸易不经海关监管,进出口商品基本没有申领许可证,有一些单位到全国各地高价购买出口紧俏货源,低价出口。
  1985年4月,开始对闽台贸易出现的混乱状况进行整顿,省政府在福州召开全省对外经贸、对台贸易工作会议,初步总结经验教训,强调对台贸易必须服从于全局利益、有利于促进祖国统一。5、6月间,混乱局面初步得到控制,省政府在继续严厉打击以对台贸易名义进行走私活动的同时,着手处理遗留问题,同时清理整顿对台贸易机构。同年12月,省政府向国务院报送关于加强对台贸易管理的6个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台贸易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对台贸易海关监管的暂行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台小额贸易试行规定》、《关于承运对台贸易货物船舶管理的暂行规定》、《福建省对台贸易周转外汇管理办法》、《关于对台贸易客户的暂行管理办法》,全省对台贸易逐步规范化,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1990年,福建省对台贸易蓬勃发展,全年对台贸易进出口总额比上年增长46.1%,对台小额贸易也比上年增长71%。福建与台湾有贸易往来的外贸、工贸公司已有60多家,专门从事对台小额贸易的公司已有17家,并有对台贸易口岸16个。
  此外,闽台之间其他方面的交往也取得很大成效。从台湾当局开放民众赴大陆探亲以来,来闽台胞不断增加。至1988年底,来闽探亲旅游、寻根谒祖、经商贸易以及进行文化、科技交流者逾10万人次,是1987年接待台胞总数的5倍。1989年闽台民间交往继续迅速发展,来闽台胞达15万多人次,其中考察投资环境和洽谈经贸易业务的约占1/3以上。1990年,尽管台湾当局刻意冷却“大陆热”,但闽台两岸交往依然方兴未艾,来闽人数仍大幅度增加,全年共接待台胞25万人次,比上年增加60%以上。
  闽台两岸文化、科技等方面交流日趋活跃,人数渐多、范围渐广、层次渐高。1988年有500多位台湾文化界人士来闽进行各种文化交流活动,其中,文艺演出团体4批12场次,影展画展12次,各种学术交流报告会、讲座20多场。福建中医学院30周年院庆期间,台湾有11位中医界人士应邀组团参加,国民党元老、台湾台中中国医药学院董事长陈立夫先生寄来论文《中医之理论基础》,以示祝贺。1989年,来闽开展民间交流活动的台湾各界人士达3000多人次,举办各类演出、学术讲座等90多场次。同年,福建有郑乃珖、沈觐寿、林暖苏等60多位知名书画家的书画作品和根雕艺人林祥梧的根雕作品,分别在台北、台南展出,这在两岸相隔40年后尚属首次。1990年,交流活动领域更加广泛,涉及文化、戏曲、影视、教育、宗教、历史、中医药、地质、地矿、农业水产等,并从交流走向合作。民间的双向交流也有所突破,福建师范大学教授王耀华、福建省群众艺术馆副研究员刘春曙应台湾音乐界知名人士许惠之邀请,以“大陆杰出人士”名义公开赴台访问交流,首开闽台学术界双向交流的先例。
  妈祖林默娘是闽、台两岸民间共同信奉的海神,在台湾有500多座分灵庙宇,拥有1000多万信徒。台湾当局开放民众赴大陆探亲后,福建湄洲妈祖庙成为台胞的朝拜圣地,前来朝拜的人数与日倶增。1989年,湄洲共接待前来朝拜的台胞4.6万余人次,请走神像2400多尊。1990年达8.5万人次。1989年5月上旬妈祖诞辰纪念期间,台湾苏澳港南天宫朝圣团一行359人,分水、陆两路到湄洲妈祖庙进香,其中225人分乘20条渔船从苏澳公开直航湄洲岛,此举为40多年来的第一次。
  五、价务工作
  福建是国内著名的侨乡,有旅外华侨、外籍华人800多万人,分布在世界五大洲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归侨、侨眷500多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5%左右。华侨有爱国爱乡的光荣传统,福建华侨对支持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祖国建设,做出了重大的贡献。1915~1949年,福建华侨在家乡捐资兴建的中学有48所,小学有967所,捐资总金额约2000万元(折合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1978年以来,许多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医院和其他公益事业,支持国家建设,帮助家乡脱贫致富。1978年至1990年,华侨捐款赠物折合人民币12.5亿多元。在贯彻侨务政策过程中,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不少归侨、侨眷因“海外关系”而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尤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造成许多冤假错案,侨务工作遭受严重挫折。1976年后,经过拨乱反正、落实侨务政策,平反因“海外关系”遭受迫害的归侨、侨眷1450人。1986年,平反工作全部结束,受害归侨、侨眷得到平反昭雪,恢复名誉,对在反右派、“反右倾“、“反地方主义”等政治运动中被错处分、错判刑的,经过认真复查,也得到改正。有关部门重新颁发《改变成份通知书》,共有6576户侨户领到通知书,“侨改户”问题基本解决。归侨、侨眷在入党、入团、参军、升学、就业、提干等方面受歧视、排斥的现象得到纠正。侨务政策的落实,使侨务工作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一)改革国营华侨农场经济体制
  为使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到严重破坏的全省国营华侨农场、工厂尽快得到恢复和发展,国家在投入大量的资金和物资进行基本建设的同时,在政策上也加以调整。1983年6月3日,省人民政府将国营华侨工厂1983~1985年三年内上交省财政的利润调减为20%,80%留作扩大再生产、拨补华侨农场包干亏损和归侨住房更新改造等。1984年4月6日,省人民政府又批准省侨办所属的17个华侨农场、5个华侨工厂联合成立福建省华侨农工商联合企业公司,实行生产、加工、销售综合经营。为了提高华侨农场的经济效益,增加归侨、难侨收入,1986年1月23日,省人民政府1986年第14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华侨农场经济体制进行改革,确定办好华侨农场、工厂的指导思想是“改革、开放、引进、开发”,即全省华侨农场、工厂均可开放,欢迎侨商、外商投资,积极引进以中小型为主的先进技术,搞好资源和智力的开发。会议确定华侨企业的管理实行政企分开,华侨农场可以享受乡镇企业的税收政策,安排常山、丰田两个农场为经济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决定成立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1986年4月26~28日,省人民政府又召开全省侨务会议,着重对华侨农场体制改革作了部署。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后,全省华侨农场农工商综合经营,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
  (二)安置归侨
  1959年底,印度尼西亚政府推行歧视、排挤华侨政策。1960~1968年,全省先后接待安置被印尼政府排挤的归侨43203人。1977年后,越南当局大规模驱赶华侨。1979年11月25日,福建省成立接待安置印支难民领导小组。为了做好安置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下放给县、市管理的14个华侨农场、3个华侨工厂,收归省侨办主管,并将南靖县丰田、漳浦县白竹湖、福清县江镜3个国营农场改为华侨农场,将诏安县四都公社的果林场改为梅州华侨农场。1978~1985年,省人民政府拨出安置补助费共6801万元。
  (三)吸收侨汇
  从1978年7月开始,福建省恢复侨汇物资供应办法,促进侨汇的增加。当年,全省侨汇收入9300.17万美元,超过历史最高水平,比1977年增加1175万美元,增长14.4%;1979年全省侨汇收入继续增长,总额9831万美元,创历史最高水平。由于1979年海关放宽对华侨和港澳同胞进口物品的监管,华侨、侨眷普遍重物轻汇,大量进口国内外价差悬殊的物品。同时,由于建筑侨汇政策没有适时调整,侨户普遍认为寄汇不如寄物,寄物不如带现钞。1980年,全省侨汇收入开始出现下降趋势。
  1982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做好侨汇工作扭转侨汇下降的通知》,对搞好侨汇工作作出具体规定。5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办公会议研究贯彻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决定赡家侨汇的留成根据“谁提供紧缺物资谁得外汇”的原则,凭回笼侨汇券实际结算留成;适当收缩“国外开单国内提货”的业务;为了加强对侨汇工作的领导,会议同意成立侨汇领导小组,由副省长温附山任组长。9月20日,省人民政府发出《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侨汇工作扭转侨汇下降的通知》的意见》,规定:赡家侨汇留成30%,全部用于组织侨汇物资供应,按侨汇券回笼实绩结算,建筑侨汇留成40%;有条件组织建材供应的地市,已采取包干承建侨汇建筑,40%留成归地、市;1982年4月1日后,各地不得与外资合作建造华侨住宅。1982年,全省侨汇收入总额为8519万美元,比1981年增长15%。1983年5月后,侨汇再度下降,主要原因是按规定采取发侨汇物资供应票和侨建“三材”定额供应的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由于美元升值,黑市外汇券和港币与人民币的兑换率均高出国家牌价50%以上,侨户普遍要现钞不要汇。1986年6月19日,省人民政府发出通知,从1986年1月1日起,将赡家侨汇省留成从30%提高到50%,建筑侨汇的省留成从40%提高到60%,全部用于组织侨汇物资供应,谁提供物资谁得侨汇;捐赠外汇按留成额度100%分配;为方便侨户购买侨供物资,购货券可打破专供收券界限,有条件的国营商店经批准可参加回笼购货券。但侨汇的总体下降趋势一直未能扭转。1990年,由于人民币汇价大幅度下调,抑制了外汇黑市买卖,并使出国劳务人员增加赡家侨汇,因而侨汇收入比1989年增长55.4%。
  (四)归还侨房
  在土地改革中,全省共没收、征收华侨私房142.7万平方米,代管22.5万平方米。“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挤占侨房506户5400多平方米,统管侨房1075户221000多平方米,侵犯了华侨的权益。1979年2月12日,省革委会1979年第6次办公会议强调,凡占用华侨房屋的部门和单位应抓紧做好退房工作,对继续侵犯华侨利益者,要严加追究。1980年,政府从地方财政拨出500万元专款新建住宅,安排占用的住户搬迁。
  1982年9月,省人民政府召开全省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座谈会。10月21日,正式成立福建省落实华侨私房政策领导小组,由副省长黄长溪兼任组长。到1982年底,“文化大革命”中挤占的房屋全部清退完毕,统管的侨房也全部归还产权,结算租金。1983年5月20日,省政府批复同意将胡文虎在福州、厦门两地房屋及内部主要设备归还胡文虎所有,并自公布之日起将房产租金及全部主要设备折价款存入胡文虎户头。1984年5月28日,省人民政府对有关政策作了补充规定和说明:把“土改时被没收、征收的华侨地主、富农房屋分配给农民居住的不予退还”,改为“不论是由机关、部队、单位使用,还是分配给了农民,均应一律退还业主”;龙岩地区在1954年搞“民主补课”时没收、征收的华侨住房、房屋,必须分别类型积极而又慎重地处理,将房屋退还业主;凡土改中原华侨地主、富农、工商业者在城镇被没收、接管的房屋,均应坚决退还华侨业主,承认其所有权。同时,省人民政府要求历史遗留的华侨房屋问题,计划三年力争两年全部清退完毕,年内要把土改和历次政治运动中错没收的华侨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全部退还,私房改造中错改造的华侨房屋和代管的侨房要全部退还所有权,积极退还使用权。
  1985年8月,省人民政府召开全省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工作会议。会议确定主要侨乡的地、市、县应确定1名副专员(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分管这项工作,任务重的地方,要建立、健全落实侨房政策领导小组,抽调得力干部抓好工作。
  到1990年底,全省农村退还侨房使用权的占总数的98.9%;城市私改侨房退还产权的占总数的83.5%,退还使用权的占总数的58.8%。已故著名华侨胡文虎在福州市的1600平方米的房产,31家租户已于年底全部搬迁,房屋使用权退还业主。
  (五)接受捐赠
  为方便海外华侨、外籍华人、港胞同胞办理捐赠手续,1979年3月7日,省革命委员会第11次办公会议决定,凡海外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赠外汇金额或物资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委托省侨务办公室审批,简化捐赠手续。1979~1981年3年共接受捐赠5171万元。其中用于兴办文教卫生事业的约占65%,用于各级侨联会基建的,约占25%,用于工农业生产和福利设施的各占5%。但有些公益事业捐款未经报批就汇进,而报批的捐赠款中也有一部分以钞代汇搞外币黑市交易,对接受捐赠的款物的管理使用也存在不少问题。
  为了管好、用好华侨无偿捐赠的资金和物资,1983年2月26日,省政府批转省侨办、省财政厅《关于华侨无偿捐资兴办企业、事业的财务管理试行规定的请示报告》,强调自1983年3月1日起,对华侨无偿捐赠资金或物资,应严格坚持捐赠人完全出于自愿的原则,并报批准;自3月1日起,捐赠的外汇应调回国内,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华侨无偿捐赠资金兴办企事业的项目,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妥善引导;对捐赠项目需要的资金(包括配套工程),应当精确计算,不留缺口,更不能先少报、后不断向华侨追补捐赠资金;华侨无偿捐资兴办的县以上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六年减半征收,期满后,如有困难可再申请减免,利润全部用于发展地方工农业生产和建设事业。10月15日,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华侨办学的若干规定》,指出华侨团体或个人捐资办学,不论是侨办、侨建、侨助的学校,都是爱国爱乡的表现,政府一律予以鼓励和支持。对热心捐资办学的华侨发给奖状;成绩显著者,颁发金质或银质奖章。对提高教育质量做出贡献的侨校校长、教师给予表扬或鼓励。1983年,全省接受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款物价值3100万元,有较大的增长,其中捐资兴办生产性项目223万元,占总值的8.8%;捐助办学、办医疗卫生事业1280.3万元,占总值的53.7%;捐资办旅游、宗教、侨联等其它公益事业862.7万元。
  1984年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允许华侨、港澳同胞的亲属,如在省内城乡国营农、林场经营工、农、商业、服务业的个体专业户和个体经济联合体企业,可接受其海外亲属提供除国家限制进口以外的价值人民币2万元以内的进口器械,原则上不能出卖转让。为了鼓励华侨团体或个人捐资办医的爱国爱乡热忱,1987年1月13日,省人民政府决定比照捐资办学鼓励标准,分别授予金质奖章、银质奖章和荣誉奖状。1989年1月13日,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规定》,规定对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必须坚持捐赠人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华侨劝募、摊派或变相劝募、摊派。捐献人若要为其捐献兴办的公益事业树名纪念,可给予树名纪念。接受华侨捐赠的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地区的省辖市审批;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华侨捐献物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华侨在福建投资办厂,如将其所得的合法利润捐赠于兴办公益事业,在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退还捐赠部分缴纳的所得税款。1990年6月5日,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福建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将《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6月6日,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侨办、省教委审批华侨捐资办学的奖励对象,决定对捐资人民币累计50万元(含50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者(包括海外华侨团体)分别由省人民政府授予金质奖章、银质奖章及荣誉证书;对倡导华侨捐资办学做出重大贡献者,授予荣誉奖状和荣誉证书;捐资人民币累计不足30万者,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在省标准范围内给予表彰鼓励;捐资者要求在捐资的设施署名纪念的,经县以上政府同意,可予办理。
  1990年,全省共收到旅外华侨和港澳同胞捐赠款物折合人民币2.5亿元,比1989年增加31%,其中泉州市接受的捐赠为1.67亿元;接受捐赠2000万元以上的有厦门、晋江、福清、南安、石狮、安溪等市、县和泉州鲤城区。
  六、科、教、文、卫、体体制改革与发展
  (一)科技
  1978年9月,全国科学大会召开后,中共福建省委和省革命委员会召开全省科学大会,贯彻邓小平提出的科学技术就是生产力、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等重要思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福建的科技事业得到恢复和发展。1980年3月,省政府召开全省科学技术工作会议,提出福建省科技工作围绕经济建设,以农业为基础,在农轻重中“突破中间武装两头”的战略思想:即集中力量把轻工、化工、电子和农副特产搞上去,扩大出口贸易,积累资金,用来武装农业和基础工业这“两头”;抓住福建具有山林、海洋、亚热带和华侨多的特色,发挥有利条件,因地制宜地发展科技事业。全省各级党和政府普遍重视科学技术工作,积极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对用非所学的科技人员调整归队,开展人才交流、引进工作。1981年3月,省政府成立福建省工程技术干部职称评定委员会,负责考核评定高级工程师等相应的技术职称。1980~1983年,全省有30699名工程技术人员评定了技术职称。1983年,成立以省长胡平为组长的科教文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全省科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1984年5月,省政府成立以副省长蔡宁林为组长的省科学发展规划领导小组,编纂福建省15年(1986~2000年)科技发展规划。在此期间,加强省、地、市科委的领导力量,培养一批业务骨干,省计委、经委等省直45个厅、局均成立科技处。除恢复和重新组建“文化大革命”中被撤销的科研机构以外,为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新建一批科研所,高等学校和许多部门、重点企业也都充实、加强和新建许多科研所和科研室。1984年底,全省地、市以上科研机构共194个,拥有专业科研人员5208人。1979~1983年,获省政府授予科技成果奖有443项,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奖76项,获国家部以上奖励的科技成果项目共108项,其中,获国家发明奖6项,获自然科学奖42项。
  改革前的科技体制,是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科技工作,许多科研机构和企业分离,研究、设计、教育、生产相脱节,存在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等问题。这种体制不利于科技面向经济建设,不利于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也不利于科研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因此,科技体制改革就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省委、省政府从1981年下半年开始研究和部署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1984年5月,根据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开展科研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改革试点意见的报告》,选择省机械研究所、省电子技术研究所等6个科研单位为第一批改革试点单位。1984年8月,省委三届九次全会(扩大),专题研究加强科学技术工作问题,并作出《关于加强科学技术工作的决议》,指出要振兴福建经济,一定要依靠科学技术的进步;要求到2000年,工农业总产值增长中,科技进步的因素前6年占三分之一以上,后10年占一半以上,并提出对科研机构分期分批进行整顿以及加快改革步伐的要求。全省又选择省轻工业研究所、省化学工业研究所、省建筑材料研究所等17个科研单位为科技体制第二批改革试点单位。先后两批共23个科研单位进行科技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1)改革领导体制,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执行所长负责制和任期制;(2)调整所内的组织结构和人员结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条件成熟的单位实行课题承包制;(3)开展横向技术服务,自行转让科技研究成果,实行有偿合同制;(4)建立“三金”(科技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改革分配制度;(5)改革拨款制度,改事业费无偿拨给为有偿合同制办法,逐年递减事业费比例,除个别有特殊困难的研究所外,要在3年之内(1987年底前),做到经济自立或半自立。1985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后,省政府于1985年8月在莆田召开全省科技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中央的决定和全国科技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开展科技体制改革工作。1985年,省安排的科研项目,35%以上实行合同制。据全省119个地市以上科技研究所统计,1985年共转让技术成果271项,获技术转让费372万元。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所、福州市工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德化陶瓷研究所等单位的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收入,超过同期国家拨给的事业费,基本上做到经济自立。同时,省委和省政府还积极鼓励科研机构与生产单位联合,建立科研生产联合体。1985年,全省有各类科研、生产联合体200多个。这些联合体促进科研、教育与生产相结合,加速科技成果在生产上的应用。福州市科研成果在生产上的应用率由过去的50%左右提高到1985年的80%。各地还积极推动技术成果商品化,开拓技术市场。1985年,常设的技术市场在三明市梅列区和福州成立。全省地市以上共举办7次规模较大的短期技术市场或技术成果交流、交易会,参加了首届全国技术成果交易会。在这些技术市场上共签订500多项技术贸易合同。据其中307项统计,成交金额达1200余万元。
  1986年7月,省政府下达《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1987年7月,省委、省政府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推动全省科技体制改革工作的进一步发展。省政府于1989年7月召开全省科技工作会议,并于同年9月颁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细则》。《细则》规定:(1)鼓励科研机构切实引入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全面推行所长任期目标承包负责制,在科研机构内部实行层层承包负责制。(2)鼓励科研机构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不断改善科技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削减事业费的科研机构,其科技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简称“三金”)的比例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浮动,但发展基金比例应不低于50%,并允许在建立“三金”前提取3%~5%的所长基金,用于必要的开支。奖金税的征收应与减拨事业费的比例挂钩;对事业费全部削减的科研机构,在保证事业发展和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的前提下,由单位自主确定“三金”比例。对实行事业费包干制的科研机构,其“三金”比例为6:2:2,奖金税的起征点为本单位人均四个半月基本工资。(3)支持和鼓励科研机构发展成为新型的科研生产经营实体。科研机构可以承包企业,企业也可以承包科研机构,或互相租赁、参股、兼并。(4)继续放宽科技人员政策,充分发挥现有科技人员的作用。鼓励科技人员到农村和城镇承包、租赁、领办、创办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或到农村进行有偿技术服务和技术经济承包,允许科技人员取得合法收入。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科技体制改革文件精神,全省实行科技经费拨款制度的改革,科研事业费划归科委统一管理。1986年9月,按照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科研事业费划转工作的通知》,全省全面展开科研事业费划转改革工作。1987年2月,省级科研事业费划转工作全部结束;1987年6月,地(市)级划转工作全部完成;1988年上半年,县级划转工作也基本完成。全省共划转345个科研单位,总人数8507人,划转科研事业费基数3581.88万元。又以1985年全省科技普查资料为依据,确定省级19个科研单位为技术开发型单位,实行减拨事业费,减拨事业费比例为10%~30%。1987年,共减拨事业费89.06万元。1988年,省级20个科研单位(含1988年新建的省纺织工业研究所)共减拨科研事业费142.78万元,占事业费总数的37.23%。1990年,应减拨科研事业费的11家技术开发研究单位,平均减拨比例为60%,其中有3个科研所已减拨到位。这项改革提高了科研单位的技术开发能力。同时,确定省级39个社会公益和农林类科研单位实行经费包干。1988年,省级实行事业费包干的39个科研所,纯收入269.29万元,是1987年106.16万元的2.5倍,相当于当年科研事业费拨款数的13.6%。1988年,39个包干制科研单位,共承担课题592项,比1986年447项增加32.4%,比1987年的540项增加9.6%,课题完成率为94.8%,比1987年增加4.8个百分点。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科研事业费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科研单位多出成果,多出效益。
  同时,扩大科研所自主权。科研机构全面实行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科研机构的行政、业务工作由所长全面负责。凡改革成效显著,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做到事业费自立的科研所所长、副所长,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其个人收入可高于全所职工平均收入的1~3倍;对完不成任期目标的所长、副所长,均应酌情扣发他们的奖金或部分职务工资,直至免职。各科研所围绕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深化科研所内部机构改革,健全课题承包制,扩大课题自主权;实行干部聘任制及工人内部合同制;把职工全部奖金和部分工资与完成任务和经济效益挂钩,逐步完善分配制度;健全行政业务管理单位和个人的岗位责任制,建立考评制度等。据1989年底统计,省、地(市)政府所属的129个独立科研机构中已有76%的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或任期目标责任制,这些科研所的科研课题由改革前的132个,增加到465个,是改革前的3.52倍;科研成果由改革前的18个,增加到85个,是改革前的4.72倍,其中获部、省级科技成果奖25项,获厅(局)、地(市)级奖60项。省农科院甘蔗所为全省提供甘蔗良种59万亩,产量达7500万公斤,其中“77-208”一项新品种推广了3万亩,创社会经济效益632.4万元。畜牧所把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1988年创产值3500万元以上。省水产所鲷科鱼类人工育苗成功,推动了全省网箱养鱼的发展,1987年创产值近亿元。
  在“放活”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方面,1987年7月,省委、省政府颁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省政府制定《关于依靠科技进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的若干意见》,1988年3月,省人事局、省科委等10个单位制定《关于进一步放宽放活科技、管理人员政策的若干规定》,分别提出:各地要积极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走出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它事业单位,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到县和乡镇承包、承租全民所有制中小企业,承包或领办乡镇企业;承包“星火计划”项目;创办各类中小型合资企业和股份公司;兴办、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项目,或应聘到中小企业工作。从沿海城市受聘到山区工作的可以不转户口,生活待遇从优,允许到山区工作的在职科技人员退休后回原地安置。同时,各级党委和政府组织一批科技人员,以选派、调动、停薪留职等方式到经济第一线建功立业。
  1988年,福建省开始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三百三千”计划,即到1990年,实施100个有影响的星火计划项目,建立100个科技示范乡镇,发展100个以出口创汇为主的科技生产联合实体;引进吸收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1000项,开发1000种合格的工业新产品,每年组织1000名科技人员分赴经济建设主战场。到1990年,初步建设了107个科技示范乡镇,依靠科技成果推动经济建设,使这些乡镇的工农业产值年平均增长27.2%,高于全省平均值11个百分点,成为“科技兴农”的典型。同时,建立和开拓技术市场,使之成为科技和经济相结合的重要桥梁和纽带。1990年,全省技术市场卖方共缔结各类技术合同8397项,金额4354万元。企业也加强科技工作,有122个大中型企业建立科技开发机构,走“产、学、研”一体化的道路。“七五”期间,全省开发工业新产品达5700多种,投产率达60%以上。1987~1990年,全省有科技人员15万人次进厂下乡,帮助基层解决技术难题,推动经济的发展。
  为加强县、乡(镇)的科技领导力量,1988年,省政府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千问题的决定》的实施细则》中,要求各地学习辽宁省选派科技副县长、副乡(镇)长的经验,认真做好推荐选派工作。首先做好贫困县、乡(镇)和科技示范乡(镇)的科技副县长、科技副乡(镇)长的选派工作。根据省政府这一规定,1988年,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科干局)和省科委共同做好推荐、选派工作。截至1989年底,全省已有《个县(区)配备专职的科技副县(区)长,占全省县(区)总数的54%。各地、市也结合自己的情况,先后向乡(镇)调派科技副乡(镇)长。1989年,已有607个乡(镇)配备科技副乡(镇)长,占全省1088个乡(镇)的55.8%。被推荐、选派的科技干部到县(区》、乡(镇)后,在加强县(区)、乡(镇)的科技管理和科技开发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在财政收入水平较低的情况下,福建省努力增拨科技经费。1984年,全省预算内的科技总投资为4729万元(其中科技三项费用2641万元,科学事业费1793万元,基建费295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2.3%。1984年,省政府规定,从1985年起,以1984年为基数,三项费用与科学事业费分别年递增10%。到1990年,财政预算内科技总投资达9701万元(科技三项费用6269万元,科学事业费3312万元,基建费120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1.42%。1987年,省政府还要求各地(市)从当年财政支出总额中,划出不低于1%,作为科技三项费用;省和地(市)都建立行业技术发展基金和农业科学基金。科技机构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后,按规定提取技术开发经费,不足部分,企业可从销售总额中提取1%的资金,摊入成本。同时,改变靠国家拨款投资发展科技的单一渠道,实行多渠道集资。
  “七五”时期,全省致力于把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向广大农村传播推广,为振兴农村经济服务。1986~1990年,全省“星火计划”共安排国家、省、地(市)县各级项目1151项(其中,国家项目48个,省155个),总投入为3.5亿元,累计增加产值10亿元,实现税利11亿元,培训各类技术和管理人才18万人次。项目的重点放在促进粮食生产和发展“菜篮子”工程方面。“星火计划”的实施,加快了科技成果在农村的推广速度,促进农业各个生产领域的科技进步。水稻“垄畦栽”和“优化施肥”项目,在57个县市推广,面积达480多万亩,共增产粮食1.2亿公斤以上。“单性罗非鱼优质高产养殖”项目在9个地、市示范推广1.88万亩,平均亩产600公斤,是当地传统养殖法的1倍以上。省科技开发中心在各地建立11座较为先进的香菇脱水示范场,带动全省食用菌产区建起脱水厂1500多座,加工能力超过万吨,并提高了香菇的质量。1988年,列入“星火计划”的食用菌生产基地,当年就出口干香菇400多吨。1987年、1988年,全省干香菇产量达2万吨,出口量达4000吨,创汇4800多万美元。芦笋优质高产栽培技术在东山县推广,种植面积3.6万亩,年产值7070万元,产品90%以上出口。1988年,东山县芦笋出口创汇2880万美元,占全省芦笋出口量的90%,占全国的40%。东山县已成为全国最大的芦笋生产基地。
  “火炬计划”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科委负责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计划。1988年,福建省确定以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高效节能、生物技术、海洋技术等作为优先发展领域。1989年是实施“火炬计划”第一年,安排项目21个,1990年又安排“火炬计划”项目35个。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正逐步形成规模,逐步走向国内外市场。这些新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投入产出比均在1:5以上,高的达1:10。通信用计算机不间断电源、计算机终端设备已初步形成产业化。
  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区的顺利发展,1990年1月,省政府颁发《关于福州、厦门科技园区的暂行规定》,规定科技园区的高新企业可以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可以是与外商合资兴建的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科技园区内高新企业均按国家有关政策分别享受厦门经济特区和福州开发区的有关优惠政策;园区内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为15%,自企业开办后,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列入全国20个开发区计划之内。马尾园区建设已起步,高技术工业总产值已达3300多万元,并保持较高的上升幅度。由国家科委和厦门市政府合办的厦门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也已经起步。
  在科技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和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同时,福建充分重视自然资源调查和具有特色的基础性研究。1979年以来,先后组织开展武夷山科学考察、梅花山科学考察、海岸带与滩涂资源调查、台湾海峡油气资源调查等。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及厦门大学等高等院校在基础性研究方面做出重要贡献。1986年,建立省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性研究,重点资助数学、化学、生物、信息、地球物理、材料与工程等领域,并成立自然科学基金评审委员会,依靠专家进行评审。1986~1990年,列入计划的有567项,绝大多数按计划完成,其中,6项获国家自然科学奖,47项获部委和省级科技进步奖。
  在科技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方面,除了在医药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领域加强科学研究外,“七五”期间,初步建成气象的省级实时预报业务系统,提高对灾害性天气的认识和预测能力,可在台风登陆前36小时作出准确预报。地震科学和地震监测、预报以及防震、抗震技术的研究也大大加强。
  80年代以来,软科学研究推动了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1984年,省委、省政府决定定期召开“科技月谈会”,委托省科协组织安排,省领导出席,听取科学家的意见建议。科技月谈会已形成制度,从1984年11月至1990年底,共举行50次,内容涉及农业、林业、工业、能源、材料、交通运输、山区开发、海洋开发、科技扶贫、电子计算机发展战略、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闽台科技交流、生态与环境保护、科技兴闽、90年代发展战略等。科学家们通过“科技月谈会”为福建经济振兴出谋献策,做出卓越贡献。
  随着科技事业的发展,福建的科技队伍迅速发展壮大。到1990年末,全省自然科学技术人员总数201611人,比“六五”末期增长近1/3,比1980年翻一番。从1980年4月省政府决定开展技术职称评定工作、1986年开始实行职称改革以来,全省得到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干部有211050人(不包括教育系统的中、小学教学人员),其中高级职称9101人,中级职称54854人。1987年6月11日,省政府作出《关于表彰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的决定》,在全省科技工作会议上,对38位科技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1989年,省政府评定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26人。1984~1990年,经省政府上报国家科委和人事部授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计4批30人。
  (二)教育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全省在教育战线上进行拨乱反正,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平反和纠正大量冤假错案,调动广大教师和干部的积极性,学校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全省教育事业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1982年,中共福建省委三届五次会议专门讨论教育问题,作出《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决定》,提出要把“以智取胜”作为振兴福建的一个重要战略指导思想,“智力投资的增长率应略高于经济发展的増长率”。强调要用极大的热情,采取有力措施,抓教育工作,抓智力投资,抓人才培养。这次会议对进一步发展全省教育事业起很大的推动作用,大大加快福建教育事业的发展步伐。
  1.基础教育
  1981年,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中,制定出分期分批实现普及小学教育的规划和措施。1982年,省政府又针对农村普及小学教育中出现的民办教师报酬不落实、办学经费难以筹措、校舍场地被侵占等问题,发出《关于解决当前农村小学教育中一些问题的通知》,及时提出解决办法。经过几年努力,福建于1985年在全国率先实现普及小学教育。
  1986年,福建基础教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由普及教育转向义务教育、由普及小学教育扩展为包含初中教育在内的九年义务教育。1987年起,为突破教育事业的薄弱环节----初中教育,省政府每年安排500万元补助各地新建初中,在全省开展“初中建设翻身仗”,全省初中教育出现迅猛发展的势头。1988年,省政府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革普通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把教育体制改革列为综合改革试验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主要目标是探索和建立使教育具有主动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有效机制,以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大量的合格的各类人才,为我省经济特别是外向型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好服务。”并要求各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落实普通教育分级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各级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大力加强基础教育,积极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端正办学指导思想,为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改革教师管理体制,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切实改善办学条件;广泛开展勤工俭学,增强学校自我改善的能力;加强领导,把发展教育事业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
  1988年,针对当时省内中小学出现的问题,特别是有的地方出现少数教师离职另谋他业的现象,省政府制定《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努力为中小学多办实事的若干意见》,决定采取13条措施,省政府拨出专款1500万元,主要用于补助各地抢修农村中学一级危房和实现小学“一无二有”(即无危房、有教室、有课桌椅);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10%,安排3000名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指标,招收680名民办、代课教师进入中师学习,建立民办教师退养制度,评选特级教师100名等,提高教师待遇。1989年,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当前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的若干措施》,再次提出13条措施,重点是提高教师待遇。主要有:提高中小学的班主任津贴标准;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教育事业,规定凡教龄满30年的中等和中等以下学校的退休老师,其退休金补贴至本人退休时标准工资的100%。拨出专款500万元用于解决省属高校教师住房的突出困难。继续安排专用劳动指标3000名,用于经考核合格的民办教师择优选拔录用为公办教师。省、地、县三级政府表彰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7000名。给从教30年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并形成一项制度。
  小学教育在1985年全省普及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发展,普及水平进一步提高。1990年,全省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巩固率、普及率和毕业率,分别比1985年提高1.8、0.2、4.6和1.4个百分点。教育质量也有明显提高,留级率由1985年的14%下降为6.7%。全省独立初中由1985年的729所增加到1990年的946所。1990年,全省初中招生比1985年增加0.89万人,在校生达89.89万人,比1985年少0.13万人。初中在校生数减少主要是初中流生比较严重,1990年初中年流生率为7.3%,比最高的1988年的14.36%,下降7个多百分点。全省初中在校生数1985年每万人为336人,居全国第23位;初中教学质量也有所提高。全省初中毕业会考的及格率从1985年的50.7%,提高到1990年的75.5%。基础教育的发展,改善了全省人口的文化素质。第四次人口普查与1982年的第三次人口普查相比,全省文盲、半文盲比率明显降低,1990年为15.6%,比1982年降低9.5个百分点,比全国平均水平低0.25个百分点。1990年,每万人口中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为4324人,比1982年的3633人增长19.02%;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为1687人,比1982年1260人增长33.89%。但全省具有小学及小学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比率仅68.3%,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6个百分点。初中及初中以上各种文化程度的万人口拥有量也低于全国水平。
  2.中等教育
  “文化大革命”前,福建省的中等教育实行普通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并举的方针,基本上适应当时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1965年,全省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其他类型的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有88440人,其中:普通高中51847人,占58.6%;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其他类型职业技术学校36593人,占41.4%。“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全日制中等技术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技工学校和农业职业中学等停办1000多所,造成普通高中畸形发展,中等教育成为单一化的普通教育。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虽有所恢复,但普通高中的比重仍然很大。1979年,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在校生的比例为88.3:11.7,中等教育单一化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这种状况与国民经济发展不相适应,中等教育结构改革已成为当务之急。1980年4月,省政府召开全省教育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讨论农村教育问题,特别是如何积极稳妥地进行中等教育结构改革和农村初中学制改革问题。会议决定并经省政府批准,对中等教育进行结构改革,实行普通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并举,全日制学校与半工半读业余教育并举,充分调动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调整和控制普通高中的发展,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要求到1985年,完全中学要由1980年的915所、高中在校生34万人、每年毕业17万人,调整为400所、高中在校生18万人、每年毕业9万人;将515所完全中学的高中分期分批逐步改为职业(农业)中学,并新办农业中学385所;在城市、县镇和工矿区举办职业技术中学100所,在校生3万人,每年毕业1万人左右;发展技工学校,在校生2万人,每年毕业2万人;中等专业学校100所,在校生4万人,每年毕业2万人。1981年9月,成立福建省中等教育结构改革领导小组,由副省长张格心任组长。1981年12月,省政府召开全省中等教育结构改革会议,讨论进一步开展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研究今后巩固、发展职业(技术)教育问题。1982年,省政府制定《关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几项规定》,提出在办学方向上,必须和国民经济建设的步伐相适应;在办学形式上,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实行多种形式办学;在毕业生的出路问题上,必须坚持国家不包分配、择优录用的原则。经过几年的努力,中等教育结构改革已基本完成。1985年,普通高中在校生19.9万人,比1980年减少3.4%;中等专业学校在校生4.34万人,比1980年增加13%;职业中学5.52万人,比1980年增加28倍;技工学校1.61万人,比1980年增加26.3%。1985年,全省职业中学、中专、技工学校在校生数,已占整个高中段学生总数的45%,1990年进一步提高到50.1%。
  1980年,初中在校生数与全省人口的比例为每万人口有在校生284.2人,居全国第28位,原因是福建省初中学制比省外少一年。1980年4月,省政府办公会议决定,初中学制二年制改为三年制,要求把校舍、师资、设备安排好,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拨款700万元,不足部分由地、市、县自行解决,并有计划地发展初中,逐步普及初中教育(即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中学学制由四年改为六年。1984年初中改制工作结束。高中改制,经过两年的调整,1985年已全部改为三年制,全省中学学制改革工作全部完成。
  3.高等教育
  1985年,根据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高校开始进行改革。首先实行招生改革,有些学校和某些学科试行定向招生和推荐生、保送生办法。实行重点学科首批录取制和大学生“中期选拔”制,即入学的新生,二年后进行考试,优秀的学生继续读到本科毕业水平;成绩较差的学生再续一年,作为专科毕业分配。并试行城市大学生走读制、校长负责制、技术职务聘任制,以及高校科研横向联系,成果转让、技术经济承包等。1986年,执行国务院《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扩大高校的办学自主权。根据福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调整高校的专业科类和层次结构。进一步完善高校定向招生、中期选拔和毕业生分配等改革。1987年,全省已有5所高校试行学生“中期选拔制”,这项改革对于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产生良好效果。同时,继续进行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省属大学9个重点学科在招生中仍然列为首批录取;扩大招收保送生;继续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制度。1987年,全省共招收定向生1474人,为老少边地区和贫困县培养急需的人才。1988年9月,省政府作出《关于加快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的决定》,要求高等教育改革必须遵循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方针,进一步解决高等教育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互协调发展的问题。要求提高改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以改革统揽全局,加快深化改革步伐,逐步建立使高等学校具有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有效机制。决定:(1)扩大高校的办学自主权,高校有权根据社会需要,调整专业服务方向和设置调节性招生计划的专业;有权接受委托培养学生和自费生;有权任免干部、聘任教师、调配教职工;有权自主使用教育经费和自筹经费;有权开展国际教育和对外、对台学术交流。(2)有计划地调整专业结构,使人才培养适应国家和社会需求,鼓励高校与部门、地区或用人单位联合办学,建立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的联合体。(3)改革高校内部领导体制,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4)改革高校的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分配制度。允许高校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行制定调节性招生计划,并逐步增加其在招生计划中的比重。逐步实行学生收费上学,指令性计划招收的学生,培养费由国家负担;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的学生,培养费由主办单位或委托单位负担。毕业后由主办单位或委托单位按合同合理安排使用。定向招收的学生毕业后定向就业。自费生的各项费用由学生自行负担,毕业后自谋职业。毕业生分配制度中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毕业生推荐就业、定向就业、择优录用的办法。1989年7月,省委召开高校工作会议,决定省属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4.成人教育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省政府通过贯彻国务院《关于扫除文盲的指示》和省委“以智取胜”的战略决策,大力发展成人教育,复办和发展各种类型的成人高等教育学校和中等教育学校,建立高等教育和中等专业教育的自学考试制度。至1990年,全省共办各级各类成人教育学校2771所。其中初等教育学校8542所,中等教育专业学校242所,高等教育学校20所。
  福建省广播电视大学1979年春创建,定为省属高等学校,以举办高等专科学历教育为主,采用广播、电视、印刷和视听材料等多媒体进行远距离教学。并先后建立两所省直分校和九地市分校,全省67个县(市)成立工作站。开设大专层次的理工、文史、经济、英语、政治等科类40多个专业,满足在职人员业余接受高等教育的需要。
  管理干部学院1983年开始先后创办4所。1983年9月,省政府决定合并省工交干部学校和财贸干部学校,建立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重点培养企业厂长、经理以及主管经济部门的厅(局)长、处长及其后备人员。1985年3月,创办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主要培养政法部门的专业人才。1985年3月,创办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培养全省财政、税务和财会干部。1985年10月,创办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培养全省金融界专业人才。1983年4月,省政府还把福建教育学院定为省属高等学校,主要培养全省在职教师。
  函授、夜大学1981年后,复办福建师范学院函授部、厦门大学华侨函授部、厦门大学函授部、福建农学院函授部。新办福建林学院函授部、福建中医学院函授部、集美航海专科学校函授部。开办福建师范大学夜大学、厦门大学夜大学、福州大学夜大学、华侨大学夜大学、福建中医学院夜大学、集美航海专科学校夜大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1983年6月,省政府决定成立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福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先后开设19个专业,到1990年底,全省累计参加考试的有90多万人次。
  5.教育管理体制
  1986年6月,省政府颁发《福建省普通教育分级管理的暂行规定》,对省、地(市)、县(市、区)、乡(镇)管理教育的主要职责作了规定,全省各地根据《规定》,对普通教育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实行地方负责、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体制。根据新的格局,学校的投资,大学以省为主,中学以地(市)、县(市、区)为主,小学以乡(镇)为主。县、乡管理教育的“三权”(财权、人权、业务权),财政方面,由县教育局编造预算,经财政局审核通过后下达。县管学校,教育经费由教育局掌管;乡(镇)管的学校,教育经费纳入乡(镇)预算,上级和县财政每年拨给的其他经费如基建投资、修缮费等由县教育局直接掌管。人事方面,以县管为主,公办教师主要由县管理,民办教师主要由乡(镇)管理。业务方面,由县统管。各级分管的教学工作,由县教育局统一布置、指导和检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同时,省政府还决定将省属的12所中学和18所师范学校下放给地、市管理,并改革师专的管理体制,除福建师大福清分校和漳州师专仍隶属省教委外,其余7所师专改由省与地、市双重领导,以地、市为主。
  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新体制后,克服长期以来省和地(市)对教育工作统管过多的弊端,调动县、乡(镇)政府和社会办学的积极性,促进普通教育和基础教育的发展。1986~1990年,全省多渠道筹措资金217546.8万元,用于改善普通教育办学条件,其中:财政预算内拨款66809.6万元,征收教育费附加28239.3万元,勤工俭学及学杂费收入15485.6万元,社会捐资助学收入103929.9万元,教育基金收入1059.9万元,其他收入2022.6万元。社会捐资助学的收入占筹措资金总数的47.8%,超过财政预算内拨款55.6%。教育领导管理体制的改革大大调动社会和群众办学的积极性,5年间,全省新建、扩建校舍面积749.38万平方米(占全省普通教育校舍总面积的34.6%),维修校舍348.88万平方米,全省普通教育校舍总面积由1985年的1621.58万平方米增加到2165.85万平方米,危房面积由178.56万平方米(占11%)下降为81.24万平方米(占3.9%),小学基本实现“一无二有”。
  6.努力增加教育投入
  改革开放以来,省政府除努力增加财政预算内对教育的投入外,还制订一系列规定,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
  (1)开征教育税费
  1985年,省政府发出《关于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通知》,规定全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范围应包括农、林、牧、副、渔以及乡镇企业、服务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的收入,要求各市、县征收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总额,原则上不低于本市、县农村人均收入的1%的总额。附加的收入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发展基础教育、改善民办教师待遇和教学设施,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用和平调,要取之于乡,用之于乡。1986年,省政府又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并附文下发《福建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具体财务管理工作由教育部门负责,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各级政府不得因征收教育费附加而减少正常的教育经费。并根据省内实际情况,由省确定集中一定数额的教育费附加,用于基础教育的薄弱环节和调剂平衡。1987年,省政府办公厅发出《转发省财政厅、省教委<关于安徽、山东两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情况的考察报告>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征收教育费附加是一项全国性的长期政策,是改革农村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任务,它有利于基础教育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符合农民的利益,不应视为“加重农民负担”。要求各级政府针对各地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工作。
  (2)集资办学
  为推动全省集资办学工作的开展,省政府在1984年制订《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村社(乡)队(村)群众集资建校办学的若干规定》,并在建瓯县召开农村集资办学经验交流会,肯定和推广建瓯县集资办学的做法和经验,表彰一批先进乡、村和个人。1987年、1990年又分别在三明、漳州两市召开集资办学经验交流会,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推动工作。为调动港澳台胞和侨胞捐资兴学的积极性,省政府在1983年专门召开全省华侨办学工作会议,并制订《关于鼓励和支持华侨办学的若干规定》,对华侨办学给予明确规范。1984年,省政府又颁布《关于华侨捐资办学奖励的实施办法》,决定对捐资助学金额达50万元以上者授予金质奖章,捐资助学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者授予银质奖章。
  (3)勤工俭学
  1980年,省政府制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勤工俭学几个问题的规定》,对校办工厂产品的方向,产供销渠道,校办农(村)场土地所有权、经营管理,勤工俭学收入使用、勤工俭学的领导和管理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并要求各行各业要大力支持教育部门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使勤工俭学活动不断巩固和发展。各有关部门也都制定相应的优惠措施,大力支持学校的勤工俭学活动。
  经过几年努力,全省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体制逐步形成。1990年,全省多渠道筹措经费达55592.3万元,改善基础教育办学条件。其中:财政预算内拨款15009.1万元,占27%;征收教育费附加及配套费11941万元,占20.14%;学杂费收入3749.8万元,占6.75%;勤工俭学收入1645.5万元,占2.96%;社会捐资助学收入22690.7万元,占40.81%(其中侨胞及港澳台同胞捐资8503.2万元);其他收入1303.1万元,占2.34%。教育工作经过一系列的改革,教育事业得到协调发展。1985年,全省已有78个县、市、区达到普及小学教育的基本要求,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7.33%,毕业率达98.1%;普通中学在校生达109.92万人,比1980年增长0.5%;中等师范在校生1.6万人,比1980年增长
  11.2%;职业中学在校生5.52万人,比1980年增长25.2倍;中等专业学校在校生4.34万人,比1980年增长13%。1985年与1980年相比,普通高校增加20所,在校生增长14.3%,5年共培养本、专科毕业生4.64万人、研究生599人。成人高等教育取得突破性进展,招生数较1980年增长29倍,在校生增长3.82倍,5年培养专科毕业生9400人。1990年,全省共有职业高中250所、普通中专103所,技工学校43所,比1985年分别增加31所、21所和8所,在校生达15.3万人,比1985年增长37.5%。1990年,全省共有普通高校36所,比1985年增加1所,在校生5.56万人(其中省属院校4.41万人),比1985年增加1.16万人,增长26.2%。“七五”期间,全省普通高校共培养毕业生7.58万人(其中省属院校毕业生6.21万人)。成人教育有较大发展。1986~1990年,全省共扫除文盲42.08万人,全省非文盲率(15~40周岁人口)由1985年的82.9%提高到92.2%,各市县(区)均达到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扫除文盲的要求(15~40周岁人口中非文盲率达到85%以上)。成人中专也有较大发展,1990年全省在校生2.47万人,比1985年增加2.02万人。“七五”期间,全省共培养成人高校毕业生3.68万人,成人中专毕业生2.63万人。另有1.14万人通过自学考试取得大学本科、专科毕业文凭。
  (三)文化
  1.文化体制改革
  全省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经历“文化大革命”的劫难,1979年经落实政策恢复建制,专业剧团总数恢复到109个团,6497人,年演出2.7万多场,开始呈现新的繁荣。
  文化体制改革先从剧团开始,剧团管理改革主要是推行承包责任制。1979年,开始实行“四定责任制”(定创作剧目、定演出场次、定上山下乡任务、定收支补贴),革除“大锅饭”和“铁饭碗”的弊端。各专业剧团在进一步完善“四定责任制”的基础上,1985年又采取精简人员、调整布局等措施,实行分类管理。省属剧团于1985年进行体制改革。省话剧团改为省话剧院,下设实验话剧团、儿童剧团;省歌舞团改为歌舞剧院,下设歌舞团、乐团。省属艺术表演团体的人员总数从1984年979人减为1985年的898人。经省政府批准,1987年1月起,对地、市、县剧团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属于重点扶持的剧团,共11个,包括富有福建特色、具有较高艺术水平的主要地方剧种的剧团;个别作为珍贵艺术遗产需要保留下来的稀有剧(曲)种剧团。第二类属于能坚持正常演出,有一定艺术质量,应予以支持的剧团,共48个。被定为第三类的剧团共42个,对于这一类剧团省里不再增加经费补贴,由当地政府酌情自定。对于其中质量差,没有发展前途的进行撤、并、转,不强求维持一县一团的格局。采取分类管理后,全省各地、市、县剧团从1984年107个、5074人,精简为1985年的104个团、4666人。根据文化部提出的“双轨制”构想,1988年7月,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并批准省文化厅《关于加快和深化我省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意见》。这个改革方案设想用五年或更多一点时间,分三步实现“双轨制”的格局。“双轨制”就是少数高水平、实验型或保留具有特殊价值的剧团,由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主办,采取全民所有制形式;而大多数剧团要逐步转由社会主办,即各部门、团体、企业办,集体或个人办,主要为群众提供大量的演出服务,可实行多种所有制形式。可以采用民办职业剧团办法办团,也可以采取馆团合一(文化馆、群众艺术馆与剧团)、团场合一(剧团与剧场),剧团办企业,企业办剧团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同时,把艺术表演团体的整顿与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1990年,全省专业艺术表演团体91个,从业人员5149人,比调整改革前的1984年减少15个团904人,省级仍保留6个院团,地、市、县调整为86个团。省梨园戏实验剧团、方肖潮剧团等改革排头兵,受到文化部的表彰。
  1985年初,在全省文化馆长会议上,研究文化事业单位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问题。据1987年终统计,全省县以上文化事业单位,有54%已经从单纯服务型向服务经营型转换,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净收入达340万元,相当于国家给文化事业单位拨款的11%以上。1985年,全省文化馆系统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收入仅46万元,占国家拨款的13.5%。1987年,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有53个单位,占60%,收入128万元,占国家拨款的34.9%。艺术表演团体和演出场所也积极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全省近80%县以上专业剧团开展多种经营,纯收入77万元,相当于这些单位演出收入的11.8%,国家补贴的8.8%。2.文物普查
  1982年,全省开始进行文物大普查,文物工作者花了5年时间,走遍八闽大地,探寻先人足迹,行程达24.9万多公里,普查文物点13960余处,采集文物标本6.1万多件,普查覆盖面达99.1%。崇安汉城遗址发掘面积达11400平方米,为研究汉代福建地方史、建筑史、福建与中原文化关系史提供丰富的资料;东山旧石器晚期人类遗骨肱骨和清流狐狸洞古人类牙齿化石的发现,特别是漳州莲花池山晚更新世中期旧石器的发现,使福建旧石器文化研究实现零的突破。通过普查、发掘,把福建的历史从已知的7000年推前到1万年。省政府于1985年10月批准公布第二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8处。1982年2月,国务院公布的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福建省又有华林寺大殿、开元寺、郑成功墓等3处,至此,全省共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19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处。
  3.文化市场管理
  1985年后,省内又兴起一股录像播放热,经1989年的“扫黄”《以扫除淫秽影像为主的活动》整顿后,全省文化系统的录像发行站有100家,播放点1600余家,另有广播电视系统录像发行站59家,播放点918个。1990年,全省有电影放映单位3253个,比1980年的2129个增加52.8%;公共图书馆74个,比1980年的26个增加184.6%;博物馆58个,比1980年的15个增加286.7%;文化馆80个,比1980年的76个增加5%。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文化市场日渐繁荣。省政府采取一手抓整顿,一手抓繁荣的方针,本着一要扶持,二要管理的原则,努力做到管活、管严、净化、美化。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立法工作,先后颁发《福建省民间职业剧团管理办法》,《福建省关于书刊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桌球、游艺机管理办法》、《关于音像市场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改进舞台管理暂行办法》等一整套法规、规章,各级都建立统一的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保证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据1990年统计,进入文化市场的有民间职业演出团体1225个(其中剧团506个,曲艺团500个,木偶团94个,管弦乐队125个),舞厅163家,歌舞厅66家,音乐茶座36家,卡拉OK演唱厅32家,桌球3412台,游艺机2205台,还有录像带的出租、播放等。文化市场的兴起,调动全社会办文化的积极性,调节文化供需关系,改变原来由国家统包统办的供给型、纯服务型的文化体制。电影、电视的制作事业在这一时期也有较大发展。1978年福建电影制片厂恢复后,1984年又被批准为全国16家故事片生产厂家之一。至1990年,已拍摄故事片27部(包括与外厂合拍)。
  4.对外对台文化交流
  开展对外、对台文化交流活动,这是改革开放在文化领域的重要成果之一。全省先后派出128个文化团组1985人,到37个国家和地区举行官方、民间、商业的演出、展出和交流,文化使者足迹遍及五大洲。特别是富有福建乡土气息的地方戏曲,被誉为东方音乐瑰宝的南音,已成为联系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华人的感情纽带;花灯、剪纸、石雕、根雕、民间音乐舞蹈、杂技等都备受欢迎。1987年,省歌舞团的拉美7国18城之行和1988年省杂技团的非洲6国之旅都颇有影响。被国际偶坛推崇为木偶大师的黄奕缺,曾8次率泉州提线木偶剧团出访日本、新加坡、菲律宾、荷兰等地;漳州布袋戏木偶剧团7次出访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英国、葡萄牙、日本、港澳等国家和地区。
  在组团出访的同时,国外文化团组也接踵而来,全省先后接待50多个国家和地区106批1974人的文化团组,规模最大的团组是1986年43国驻华使节和国际组织文化官员访问福、厦、泉、甫等城市,领略八闽文化与秀丽风光。1986年、1989年两届泉州国际木偶节,有奥地利、英国、民主德国、日本、菲律宾、意大利、罗马尼亚、荷兰、西班牙等国家和港、澳、台的木偶剧团参加。
  闽台文化交流。随着海峡两岸形势趋于缓和,到1990年,正式接待的台湾文化团组就有21批246人。在福建首届艺术节期间,台北汉唐乐府一行20多人专程来闽,演唱南音专场。泉州、厦门举行的南音大会唱也都有台湾弦友参加。
  (四)医疗卫生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福建省开始进行城乡卫生体制改革。1979年,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下,进行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实行多种形式办医。1980年至1982年,根据省卫生厅《福建省三分之一县卫生事业整顿建设的规划要点》,开始对农村三分之一县卫生事业进行整顿建设。第一批在闽侯、同安、莆田、安溪、南靖、长汀、宁化、建瓯、福鼎等9个县开展。同时,在城市进行医疗机构改革试验,主要进行药品管理改革,改变“以存定销”管理方式为实行“金额管理,重点统计,实耗实销”的办法。1985年,全省全面开展城市卫生工作改革,改变卫生部门“独家办医”的方式,多方集资,实行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办医。鼓励厂矿企业、乡镇街道、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群众集资办医疗卫生事业。1985年,全省共集资100多万元,创办18家卫生院(所)。福州市部分离退休人员创办福州市育才卫生职业学校(全省第一家民办中等卫生学校),在政策上允许并支持经过考核、合乎条件的社会医务人员开业行医。1982年3月,经省政府批准,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发《福建省个体开业行医管理暂行办法》。1985年,全省个体开业医生共有5139人,比1984年增长65%,全省各县、市都成立卫生协会,加强对个体开业行医的管理。
  体制改革使办医形式多样化,全省城乡基本形成多种形式办医的格局。1981~1985年,侨胞捐资办医累计达1500万元,全省有90多所大小医疗机构接受华侨捐款、捐物扩建病房和增添医疗设备,改善了医疗条件,促进侨乡卫生事业的发展。厂矿企业等和其他部门新建立卫生机构435个,比1980年增加15%。福州、厦门、漳州等城市还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50多家。农村村一级卫生组织形式也形成多样化的格局。全省行政村有医疗卫生机构1.79万个,其中,村办村管的卫生所占20.2%,乡村医生集体承包占16%,个体承包的占38.3%,乡村医生联合办的占4.7%,个体办的占15.1%,卫生院设点的占5.7%。
  1986年8月,省政府批转省卫生厅《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实施办法的报告》,有关体制改革方面的主要内容有:(1)鼓励工交企业和其它部门建立卫生机构,并向社会开放。(2)扩大全民所有制卫生机构的自主权,实行院、所、站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城市医疗卫生单位的大型设备和贵重仪器实行专管收费共用,并可为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个体开业医生服务。(3)集体卫生机构在人事、财务和经营管理上有充分的自主权。(4)支持个体开业行医。离休退休退职医务人员可开业行医、坐堂看病或从事其他医疗卫生保健咨询等服务工作。在开业期间,其收入超过原工资的可停发离退休金。(5)组织城市医疗卫生单位在职人员在保证完成本单位定额工作量的前提下,开展兼职服务和业余服务。1987年5月,省长胡平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制定支持深化卫生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各级预防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收取的劳务费和成本费不上缴、不交税,不抵扣正常经费。1988年5月,省长王兆国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卫生深化改革问题。省政府并于1988年8月批转省卫生厅《关于加快、深化卫生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逐年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卫生事业单位全面实行院、所、站、校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承包责任制;卫生事业单位在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前提下,鼓励、支持卫生人员扩大服务,开展业余服务、超额劳动和社会有偿服务,其创收部分,在扣除物资材料消耗后,由单位自主分配。
  1989年,全省有半数以上的市、县卫生经费预算比1988年增长12%以上,其中清流、同安、云霄、尤溪等10多个县增长40%以上。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推行多渠道、多层次、多方集资办医。1989年,在吸引侨资办医方面,全省华侨投资、捐资达2000万元。仅泉州市1989年华侨捐资办医即达1200万元,其中华侨投资600万元办泉州市儿童医院。华侨投资180万元兴建福建医学院附属医院二院病房大楼,投资1000万元兴建福州市仓山区医院病房、门诊大楼等。1989年,全省预防保健机构有偿服务收入达到1000多万元,约占全省防疫经费的50%。
  通过12年的卫生改革,特别是卫生体制改革,增强了卫生机构的活力,加快卫生事业的发展。全省各类医疗、预防、保健等机构,以及卫生教育和科研设施均有较大发展。截至1990年底,全省各种卫生机构总数达4885个,比1985年增长1.9%,比1978年增长28.2%,有个体开业医生7500人,侨办医院18所,民办医院5所,民办卫生职业中专2所,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形式办医新格局。全省医院床位数60664张,比1985年增长16.6%,比1980年增长29.7%,比1978年增长33.8%;平均每千人口医院病床数2.24张,比1985年增加0.32张,比1978年增加0.39张。全省有各类卫生专业人员104164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86772人,分别比1985年增长13.4%和16.9%;比1978年分别增长54%和58%。每千人口医生数由1978年的0.9人,增加到1988年的1.13人。全省农村95.6%以上行政村有医、有药、有医疗机构,拥有3万多名乡村医生和卫生员,方便群众就近看病防病,改善了乡村缺医少药状况。同时,全省公共卫生和防疫机构通过改革,增强了活力,扩大服务范围,卫生监管体系基本建立,计划免疫保偿制在农村普遍推广,公共卫生管理得到加强七五”期间,全省传染病总发病率为296.57/10万人,比“六五”时期的612.2/10万人,下降51.6%。以县为单位的儿童计划免疫卡介苗和“四苗”(白喉、百日咳、麻疹、小儿麻痹症)全程接种率均达85%以上。全省24个县达到基本控制地甲病目标,有25个县实现基本消灭麻风病目标,78个县全都达到消灭丝虫病标准,22个县达到基本消灭疟疾的标准。为了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的领导,省卫生厅成立预防艾滋病领导小组,由13名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艾滋病的监测和防治工作。全省食品卫生监测合格率由“六五”末的68.5%提高到1990年的81.5%。劳动卫生监测平均合格率由“六五”期间47.1%提高到1990年的57.7%,提高了10.6个百分点。全省农村80%群众饮水条件得到改善。
  (五)体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重视人民的身体健康,大力发展体育事业。1953年10月,成立福建省体育运动委员会,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随后全省各级地方政府相继成立体育行政机关、各行业体育协会、各地青少年业余体校。举办各层次的培训班,培养大量体育骨干。举行各种各样运动竞赛,促进群众性体育运动的普及和运动技术的提高。1956年10月,成立国防体育协会。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传统体育被视为“四旧”,近代体育被视为“休闲逍遥”,学校体育因“闹革命”而停止,各级体委被冲击撤销,干部、教练下放劳动,体育场地被破坏,全省体育工作陷于瘫痪。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省人民政府把体育列入社会发展规划,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工作列入省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1987年12月11日,省政府召开表彰参加第6届全国运动会的八闽健儿的大会,陈光毅、贾庆林出席会议并颁奖。
  1988年9月22日,省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体育新机制问题。同年12月21日,省长王兆国主持召开第76次常务会议,作出7项决定:(1)在优秀运动员队伍中建立福建体院预科班;(2)把培养后备人才纳入教育结构,创办中专性质的运动学校;(3)省体育中心应尽快建成,投入使用;(4)为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省财政适当增加体育经费。体委所属单位经营性收入的税收问题参照有关文化、教育部门的政策给予优惠;(5)抓好运动员的选拔吸收和退役安排;(6)增加体育事业编制问题,在1989年事业发展编制内统筹解决;(7)同意发行体育基金彩票。1989年3月3~6日,省政府召开全省体育工作会议,研究加强体育队伍管理,振兴福建体育有关问题,省长贾庆林到会讲话。1990年10月15日,省人民政府召开会议,表彰参加第11届亚运会的福建运动员,省长王兆国到会讲话。
  1986年,莆田、仙游两县首获全国“田径之乡”称号。同年,福清、永安、莆田、仙游4县被评为全国体育先进县。1988年,长汀、上杭、漳浦也进入全国先进县行列。1990年,建阳、明溪、龙海、长泰、古田、连江也被评为全国先进县。到1990年,全省有13个县(市)被评为全国体育先进县,有45个基层单位被评为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基层单位。1985年、1986年、1988年、1989年,福建省体委4次被国家体委授予体育事业突出贡献奖。第9届、第10届、第11届亚洲运动会及第23届、第24届奥运会后,省体委被国家体委评为做出突出贡献单位,受到奖励。全省有30人81次获得世界冠军称号。
  学校体育也有新的突破,体育教学逐步正规化、规范化,师资队伍不断扩大。“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得到进一步推行,1990年全省达标人数达199.7万人。老年人体育发展迅猛,从1983年成立省老年人体育协会以来,召开二届全省老年人运动会,发展基金组织1910个,会员达137009人。民间传统体育丰富多彩,武术、龙舟、舞狮、棋类百花齐放,推陈出新。传统武术挖掘整理工作获全国先进集体称号,福州浦下龙舟队代表福建农民走向东瀛,获日本长崎龙舟选手赛亚军。福建华侨、侨眷众多,普遍关心支持体育,改革开放后,捐助活动更为活跃。泉州华侨捐资千万元建体育中心,晋江华侨捐资建成篮球、排球场200多个,田径场7个,体育馆、游泳池各2座。南安华侨捐资举办3届“郑成功杯”国际篮球邀请赛,石狮宽仁街道侨眷捐资兴办全国优秀运动队春节篮球邀请赛。逢年过节,村与村,乡与乡的小型篮、排球赛更为普遍,大大推动了侨乡的体育事业,丰富了侨乡人民生活。
  竞技体育水平不断提高。福建广大体育工作者和运动员,奋勇拼搏,取得可喜成绩。1954~1990年,共取得全国重大比赛金牌437枚,其中1979~1990年取得248枚,为金牌总数的56.8%,有8人12次打破8项世界纪录,8人18次打破7项亚洲纪录,116人254次打破105项全国纪录,有29人达到国际级运动健将标准,有326人达到运动健将标准。全省有国际级裁判员10人,国家级裁判员152人;有34人及2个单位获国家体育运动荣誉奖章,3人评为全国十佳运动员。福建运动员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取得较好成绩。
  加快体育设施建设步伐,为发展体育事业奠定物质基础。1949年福建解放时,全省仅有117个运动场,没有标准的体育场、体育馆、游泳池。省政府重视发展体育事业,逐年拨款,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省各地修建体育场所,添置器材,改善设施。到1990年,已建成体育设施12897个,其中还建了一些大型体育设施,如省体育中心的田径场、冲浪游泳池等,大大改善全省体育设施。大型体育设施主要有:(1)福建省体育中心。为省重点建设项目,位于福州市北郊。总体规划占地30.26万平方米。第一期主体工程占地20万平方米,建成大型多功能中心田径场1个,建筑面积3.66万平方米,梯式看台可容纳观众3万人,还设有350个座位的主席台。该中心于1986年2月动工,1989年10月竣工。(2)冲浪游泳池。为中外合资兴建的大型水上体育娱乐场所。由福建体育总会与日籍华人任道夫共同投资,建于福州北环路。占地面积2.1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1987年兴建,1988年8月完工投入使用。(3)省体工队运动员生活和训练场所,始建于1959年,居住条件和训练设施都十分简陋。省政府决定从1984年起加以改善。
  体育交往日益频繁。1979年,中国恢复了在国际奥委会上的合法席位和福建被列为实行对外开放的省份后,国际体育交往更加活跃。1979~1987年,福建体育代表团有34批543人次,出访75个国家和地区;香港、日本、丹麦等国家和地区的体育代表团(队)来闽访问比赛训练或参观、旅游;羽毛球、乒乓球、体操、排球、篮球等运动项目教练员到国外任教练员讲学或帮助训练,福建省人民政府还承担援建“贝宁友谊体育场”工程。这些交往交流了技艺,密切了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的联系,增进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扩大了福建的影响。
  七、法制建设与社会治安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福建省加快法制建设的步伐。政府法制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得到发展。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监督以及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等方面,都取得很大成绩。通过全省普及法律的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依法行政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同时,也有利于维护政治安定、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法制建设
  改革开放以后,福建省人民政府先后成立省政府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和省政府办公厅法制处,在此基础上,于1987年8月成立省政府法制局,全面负责政府的法制工作。根据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编制全省立法五年规划,结合每年的具体情况,制定年度立法计划,组织力量予以实施。几年来,省人民政府从实际出发,突出开放省份的特色,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抓紧制定一批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创制一些较有影响的涉台、涉外的立法项目。省政府还颁发几百项政府规章,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地级(地、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数千项规范性文件。这些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台后,丰富本省法制建设内容,逐步完善行政法制的法规体系,基本解决行政“无法可依”的状况,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重要作用,促进政府管理国家事务的有序化、规范化、效能化,也促进廉政建设的开展。
  在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方面,几年来组织多次全省性执法大检查,组织、指导、协调政府各部门、各地区正确实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了解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违法的行为。1989年全省行政执法大检查,组织18个厅、局参加,检查26个法规的执行情况,声势大,效果好,推动政府法制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制止和纠正行政执法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监督执法取得良好效果。几年来,省政府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组织清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法规、规章,及时进行废止或者修订,并编辑发行《福建地方法规规章汇编》。
  1980年3月成立福建省司法厅后,各地、市、县普遍建立司法行政机构,并向乡镇、街道延伸,向全社会广泛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至1990年底,全省建立省、市、县、区公证处88个,设立包括综合、经济、侨务、企业、涉台各类律师事务所132个。对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经济建设,促进法制建设做出贡献。
  为了提高全民法律意识,促进依法行政,全国法制宣传工作会议提出,用五年左右时间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教育。1984年11月,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福建省司法厅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的意见》,结合省内具体情况,确定“一五”(1985~1990年)普法对象重点为青少年、国家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全省范围掀起普及(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森林法》、《民法通则》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简称“十法一例”)宣传教育的热潮。在普法试点中,龙岩和龙岩武警大队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守法与用法紧密结合,创造警民共建法制文明城市的经验,受到中央宣传部和司法部的充分肯定。
  1986年开始,普法工作转入全面实施阶段。4月,举办省直机关厅、局级领导干部法律常识培训班。7月,举办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顾委、省纪委等单位的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常识讲座,每月一次,共安排7次讲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促进各地、市、县(区)党政机关干部普法教育的普遍开展,同时也推动企事业单位和城镇的普法教育宣传。“一五”普法教育期间,在全省2100万普法对象中,组织推行以《宪法》为核心的“十法一例”学习,参加人数达1700多万人,占普法对象总数的80%以上。其中党政机关干部25万多人,占干部总数的95%;企业职工210多万人,占职工总数的90%以上;城镇居民170多万人,占居民总数的80%以上;农村普及率亦达72%。
  (二)社会治安
  为维护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福建省委、省政府多次发出通知或召开会议,强调全党动手,开展政治思想工作和坚决打击相结合,公检法专门机关和工青妇群众团体的工作相结合,教育和法制相结合,综合治理社会治安。全省公安机关全力以赴,采取打击犯罪、治安管理、安全防范等措施,整顿社会治安。打击犯罪方面:1979~1982年,全省除侦破一批反革命案件外,年均侦破8000多起刑事案件。1980~1982年,查获走私案件2000多起,收缴走私物资价值2914.4万元。治安管理方面:1982年,查处赌博案件3.2万多起,有44个县、市的204个乡镇收缴、销毁一批黄色录音录像制品。安全防范方面:在城镇组织街道、单位、学校、家庭,帮助教育违法青少年;在农村制订乡规民约;在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至1982年,全省帮教违法青少年1万多人,有8900多个单位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
  经过持续治安整顿,社会秩序有所好转,但由于境外腐朽思想渗透,社会上沉渣泛起,以致刑事犯罪活动一度突出。1982年,全省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数比1978年上升35.2%,其中重大案件数上升76.7%。1983年8月以后,省委、省政府贯彻邓小平的指示和中共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开展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以下简称“严打”)的战役。各级党政领导负总责,广泛发动群众,政法部门密切配合,在调查掌握材料的基础上,集中搜捕刑事犯罪分子;一些重大的流氓犯罪团伙被查获,给予重判,有力地打击了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切合民意,大快人心。广大群众受到鼓舞,积极起来同犯罪分子作斗争,9、10两月,全省群众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的材料、线索共4.6万多件,向政府扭送违法犯罪分子1094人,有1223名犯罪分子由家长和亲戚带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从1983年8月至1986年12月,接连三个严打战役,共摧毁犯罪团伙5365个,侦破刑事案件2.3万多起,依法逮捕4万余名刑事犯罪分子,显示出社会主义法制的威力。严打战役40个月和战役前40个月对比,全省刑事案件立案数下降20.1%。结合严打战役,公安机关根据1985年3月省委、省政府《关于整顿录像营业放映点的紧急通知》,6月9日省政府公布施行的《福建省禁止赌博条例》,以及1986年1月20日省政府关于坚决取缔卖淫活动的批示,全面查禁、取缔放映淫秽录像片、聚众赌博、卖淫嫖娼等丑恶现象,社会秩序明显好转。
  严打战役后,公安机关针对刑事案件发案回升的情况,坚持严厉打击的方针,组织各种专项斗争:1987年清查流窜犯,1988年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和团伙犯罪,1989年反偷渡出境,1990年追捕负案在逃犯。并把适时组织专项斗争同加强经常性的侦查破案结合起来,1987~1990年,年均破刑事案件2万多起。比较突出的案件有:1987年9月18日,福清县城发生两名犯罪分子持枪杀人、抢劫工商银行储蓄所案,县公安局迅速设卡堵截,仅40多分钟就活捉两犯;1989年6月15日,全国人大代表冯依淼在永安市一旅社被流窜犯抢劫、杀害案,市公安局日夜侦控,半个月捕获凶手;同年9月18日,厦门市公安局侦破以台湾黑社会分子吴文信为首的走私枪支案,缴获手枪682枝;1990年12月17日、18日,平潭县和厦门市公安机关侦破台湾犯罪分子制造、偷运假人民币入境案,缴获百元面额假人民币9万多张。1990年,全省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3.1万多起,初步遏制发案率大幅度上升的势头,是年立案数比1989年下降4.58%。
  公安机关还针对治安问题比较突出的场所,进行专项治理。1987年,省公安厅呈报省政府批准《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整顿各种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1988年,全省大张旗鼓地查禁赌博,印发禁赌《条例》、《通告》15万份,捣毁赌窝500多处。1989年,大力查禁淫秽物品,重点整治主要入境口岸连江县,主要复制地和集散地石狮市;广泛宣传法令,发动群众举报,组织专门力量破大案,挖窝点,追源头。石狮市摧毁160多个淫秽录像复制点,把查获的1.1万多盒淫秽录像带和1000多副淫秽扑克在广场当众焚毁;召开万人参加的宣判会,从严判处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连江县依法公判19名走私淫秽扑克的犯罪分子。经过重点整治,走私、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案件明显减少。1990年,重点查禁卖淫嫖娼活动,共查处此类案件3000多起。省公安厅呈报省政府批准,颁发《福建省收容教育卖淫妇女暂行规定》,全省建立8个收容教育所,当年有5个所开始收容卖淫妇女,对她们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同时,各地还加强整顿卖淫活动严重的旅社、公路边饮食店、发廊、舞厅等行业,加强治安管理。
  在1989年春夏之交发生的政治风波中,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全力保卫党政首脑机关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交通和治安秩序。公安干警、武警官兵坚持原则,注意方法,耐心疏导劝阻,粉碎极少数敌对分子企图扩大事态的阴谋,全省没有发生流血事件和打砸抢事件。1990年,发现一起台湾国民党特务机关秘密联络并指使在福建的敌对分子,企图挑起动乱的案件,公安机关掌握罪证后迅速破获,并及时处理,保障社会稳定。
  八、民政、民族与宗教工作
  (—)民政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福建民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稳定社会秩序。1954年11月,第三次全国民政会议确定民政以优抚、复员安置、救灾救济为主要任务。“文化大革命”时期,民政工作遭到严重破坏,全省各级民政机构被撤销,干部下放。由于民政工作有优良传统,有深厚的群众基础,拥军优属、救灾救济等工作仍未中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民政工作不断改革创新,全省民政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1.基层政权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多次调整基层行政区划。1949年9月,废除国民党政府建立的901个区乡旧基层政权,设置511个区。1950年,福建省委、省政府先后发出《关于废除保甲制度、建立乡村人民民主政权的指示》和《关于结合土改加强民主政权的指示》,要求完成土改的地区,普遍建立乡人民代表会议与乡人民政府。至1951年12月止,全省共建立乡镇(街)人民政府5967个。与此同时,宣布废除国民党遗留下来的10265个保和131978个甲。1952年4月,省政府根据政务院关于缩小区、乡范围,便于人民管理政权的指示,发布《关于缩小区乡行政区划的决定》,全省共设置608个区,6884个乡。1954年6月,省政府又发布《福建调整乡行政区划方案》,进一步缩小乡的行政区划。至1956年农业合作化前夕,全省共调整为539个区,7787个乡和253个镇,乡、镇人民政府改称为乡、镇人民委员会。1958年人民公社化时期,全省以相当乡的行政区划建立人民公社,改乡(镇)基层政权体制为人民公社的基层政权体制。人民公社既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政社合一”体制,全省共建立人民公社656个。同时,将原来的村改为生产大队,村民小组改为生产队。1983年10月,省政府根据新《宪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先在福鼎、明溪两县进行试点,然后全面铺开,至1984年底,全省共建立乡、镇人民政府1283个(乡1076个,民族乡18个,镇189个)。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乡镇体制与规模不断进行调整理顺,至1990年底,全省共建立乡镇人民政府963个(乡664个,民族乡16个,镇283个)。
  2.优抚与退役安置
  福建是革命老根据地之一,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苏区群众就有对红军家属进行代耕和优待的传统。1949年8月福建省人民政府成立后,公布《福建省革命烈士家属、军人家属代耕试行办法》,使农村中4.5万户缺乏劳动能力的烈军属享受代耕,共17万多亩土地。1955年合作化后,随着生产结构与分配制度的改变,优待形式由个体代耕改为集体优待劳动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进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省政府于1983年又发出《福建省农村优待烈士家属、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试行办法》,改优待劳动日为优待资金。1990年,全省享受优待金的烈军属共64713户,金额3000.6万元,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
  每年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期间,各级政府普遍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省委、省政府成立慰问总团,各地区成立分团,随带文艺队,慰问中国人民解放军。1958年8月23日,炮击国民党军队盘踞的金门岛的战斗取得胜利,福建省委、省人委组织各界人民慰问团,开展慰问沿海前线三军指战员活动。10月,全国各省文艺慰问团到福建前线慰问演出,其中有文艺界名人田汉、梅兰芳、田间等率领的全国文艺慰问团;有著名豫剧演员常香玉、著名评剧演员筱白玉霜率领的前线慰问团;有中央华侨事务委员会、中华全国归侨联合会、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组织的慰问团;还有湖南、湖北、广东、江西、山东、山西、浙江、上海、天津、新疆、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市、自治区和部队组织的慰问团。各慰问团到前线慰问演出歌舞、话剧、京剧、地方戏等,前后长达一年之久。“文化大革命”期间,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也未间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仅1980年到1983年的4年中,省人民政府在各个节日期间,赠送给部队医院伤病员、伤残军人慰问品共14万多件,送给烈军属、伤残军人和退伍红军老战士等优抚对象年画120多万张。1990年底,省政府还成立福建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加强“双拥”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对历次革命战争或保卫国家安全、建设社会主义而牺牲或致残的人员给予褒扬抚恤。1990年,全省共有革命烈士61293名,革命伤残军人10366人。40年来,全省累计发出优抚事业费4.12亿元,并在各地兴建、修建革命烈士陵园、墓、碑、馆、亭等200多处,其中属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有林祥谦陵园、闽西革命烈士陵园、瞿秋白烈士纪念碑;属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有福州文林山革命陵园、厦门革命烈士陵园、漳州革命烈士陵园、东山战斗烈士陵园、何叔衡同志死难处、闽东革命烈士陵园、莆田革命烈士陵园、赤石暴动烈士墓。全省还编印《革命烈士英名录》6卷10册,县、团职以上及著名烈士传略7集,出版有关烈士褒扬方面的刊物45种,先后发行28万册。
  各级人民政府对复员、退伍回乡参加生产建设的军人尽力做到妥善安置、量才使用,使其各得其所,发挥作用。1950~1990年,全省先后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637627人,其中伤、残、病、孤单的复员、退伍军人被作为重点安置对象,对其生活、工作、住房、医疗、婚姻等采取特殊照顾措施。各地还积极开展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到1990年,全省先后有9.6万多名退伍军人被推荐到各个岗位。
  3.救灾和社会救济
  福建省地处东南沿海,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发生,春夏多旱灾、水灾、雹灾,夏秋多台风。历届政府为抗灾救灾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使人民群众灾后能迅速恢复生产、生活。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抗灾救灾的能力进一步加强。1982年6月19日,闽北发生特大洪涝灾害,驻地人民解放军派出车辆1500多部、舟艇160多艘、飞机12架次,各地、市组织劳力125万人、机关干部3万人、车辆800部,投入抢险救灾,先后抢救和转移出被洪水围困的灾民22.7万人,空运救灾物资5万多公斤。省政府拨出救灾专款980多万元和大批救灾物资,帮助重灾区灾民重建和修复倒坏房屋1万多间,占毁坏房屋总数的76.4%。1987年,闽东、闽南遭受特大台风袭击,省委书记陈光毅、代省长王兆国赶到重灾的宁德地区指导救灾工作,并深入山体严重崩塌的九都乡上九仙畲族自然村慰问受灾群众。省政府办公厅、民政厅、交通厅、水电厅、农业厅、农委、教委和防汛办公室等部门领导,也相继分赴宁德、泉州等地市协助开展救灾工作。国务院也拨来救灾款900万元。1988年5月21日,闽北发生特大洪水,省委书记陈光毅、省长王兆国和民政部农救司司长陈虹先后到重灾乡村察看灾情,慰问灾民。省民政厅、水电厅、林业厅、交通厅、卫生厅、供销社、红十字会等部门拨出急救款共347.7万多元。南京军区、省军区也送来小麦20万公斤、大米3万公斤和军用衣服2万件。受灾地区的98个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也捐献现金24万多元和粮食(或粮票)6.2万公斤、衣物4.2万件。联合国救灾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世界卫生组织、欧洲共同体、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意大利、卢森堡、新加坡等21个国家和港澳地区的民间团体以及侨胞都纷纷捐款捐物,收到款物折合人民币1000多万元。接受国际救灾援助,在福建赈灾史上属首次。1990年5月30日至9月10日的100天间,省内连续发生8次大灾(7次强台风、1次水灾)。尤其是8月的12号台风,先后在沿海的福清、莆田、仙游、惠安、南安、泉州、晋江、同安、厦门、龙海等县市旋转48个小时,连绕4个弯,3次登陆福建,造成极大损害。是年,全省因灾死亡885人,倒坏房屋54.6万多间,直接经济损失41.1亿元(相当于全省全年工农业总值的10%)。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国务院总理李鹏分别发来慰问电,中央先后拨来救灾款6370万元、粮食27860吨以及大量救灾物资。在迎战7次台风中,省委、省政府先后召开紧急会议15次,发出明传电报13份,省领导陈光毅、王兆国、贾庆林、陈明义等始终在抗灾第一线指挥。全省先后投入抗灾抢险的群众达5000多万人(次),驻闽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先后出动官兵14872人(次)、车辆1325台(次),在百日内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25.6万多人。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支援20万美元,欧洲共同体除派专人驻闽帮助救灾外,还支援价值18万元(欧洲货币单位)的物资,全国妇联捐款5万元,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干部捐款312万元、衣被100多万件,帮助灾区灾民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至年底,灾区被损坏的房屋基本修复,并建新房4.8万余间,保证重灾区157万名灾民有房住、有衣穿、有饭吃。
  社会救济是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国家和社会帮助城乡困难户解决生活问题的一项社会保障工作。每年的春夏荒救济、冬令救济、孤老残疾救济、五保户救济以及其他特殊困难救济等,逐步成为一种制度,实行临时或固定救济。1950~1990年,全省共发放社会救济款3.63亿余元,另外,乡、村(社、队)每年都从公益金总收入中抽出3%~5%作为五保户的吃、穿、住、医、葬“五保”供给。至1990年,全省共办有敬老院489所,入院供养的五保户5209人,分散享受“五保”待遇的有51164人。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农村社会救济工作有新的发展,对于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采取群众帮助,集体和国家在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扶持发展生产的办法,把救济与扶持生产结合起来,帮助贫困户脱贫致富。1979~1990年,全省共扶持贫困户44万户,其中40万户基本脱贫,有3000多户进入富裕行列。
  4.社会福利事业1950年,省人民政府指令民政等有关部门组成处理委员会,对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31所(公办28所,私立3所)救济院和34所外国教堂举办的“慈善”救济院进行接收、改造和整顿。1952年开始,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及石狮、石码等较大市、镇兴办一批新的残老、婴幼福利院,同时,举办37个生产自救性的社会福利工厂,以解决残疾人和贫困户的劳动就业问题。1959年,对福利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全省分为残老教养院15所、养老院17所,儿童教养院4所、婴幼保育院15所;社会福利工厂发展到127所,安置残疾人员3539人。“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福利事业遭受严重破坏,大部分事业单位被迫解散,房屋被占用;福利工厂大部分倒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福利事业又获得生机,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逐步建立形式多样、项目不同、标准有别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国家的保护和扶持下,福利事业迅速发展,并逐年从市镇、农村延伸。1990年,全省各类型社会福事业单位66所,收养人员4822人;社会福利企业达到917个,安置残疾人员10496人,年总产值33684万元,利润1940万元,分别比改革开放前的1988年增长37.5%、22.9%、52.9%和49%。
  各级政府都重视和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全省结婚登记率逐年上升,1990年达90%以上。大力推进殡葬改革,划定火化区,推行火葬,改革土葬。1990年,全省已建火葬场17个、殡葬管理所和殡仪馆12所,全省还建立由县、乡、村各级分管的、不同形式的集体公墓200多处。
  (二)民族
  福建少数民族人口共46.38万人,主要少数民族是畲族、回族、高山族、满族、蒙古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民政厅设民族事务处管理民族工作。1983年5月,召开首次福建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扩大)会议,宣布成立福建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同年,在福鼎县搞政社分开建制试点,成立双华、岔门、浮柳、瑞云、中埕下、佳阳、象阳7个畲族乡(1988年福鼎撤区建乡后撤消)。1984年,根据省内少数民族分布的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原人民公社规模的基础上,建立11个畲族乡,即:福安县坂中、康厝、穆云,霞浦县盐田、崇儒、水门,宁德县金涵,罗源县霍口,连江县小沧,漳浦县湖西、赤岭。1988年,建立永安市青水、龙海县隆教及上杭县庐丰、官庄4个畲族乡。1990年,建立惠安县百崎回族乡。
  福建少数民族人口有95%以上散居在全省3000多个山区自然村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少数民族地区经济长期处于落后、停滞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40多年的努力,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认真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激发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在稳定社会生产的同时,因地制宜发展多种经营,加快脱贫致富的步伐。全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有了较大发展,群众生活水平明显提高。1985年,少数民族人口人均收入161.92元,比1984年的126.65元增长27.89%。“六五”期间,国家财政拨出少数民族补助费680万元,支持少数民族群众发展经济,加强文化建设。1981~1985年,少数民族地区共修建小水电站38座,总装机容量870千瓦,架电路162处,线路总长度达172.2公里,解决2万多人的照明和农副产品加工用电问题;修建饮水工程107处,解决1.5万余人长期存在的“饮水难”问题;还创办农副产品加工厂和乡村企业100多个,从业人员1500余人。为了帮助少数民族群众脱贫致富,省人民政府根据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建议,把民族乡全部列入贫困乡,由省统一安排物力、财力予以扶持。少数民族行政村由所在县统筹安排。1986~1988年,全省共拨给扶贫经费1231.6万元,直接扶贫的共25747户。经过几年的努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有较大发展。1990年,对全省391个少数民族行政村61962户、280067人(占全省少数民族总人口的60.4%)的社会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少数民族农民人均纯收入491元,比1989年增加45元,增长10.1%,增长速度高于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人均粮食产量395公斤,比1989年提高2公斤,粮食基本自给有余。全省少数民族在校大、中专学生822人,比1989年增加162人,增长2.5%。文化生活、医疗卫生条件也有改善,村办文娱活动站106个,增加19个,村办医疗站356个,增加28个。1990年,.全省16个少数民族乡总人口312626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达10117人,占32.4%。民族乡农业总产值为2.63亿元,比1989年增长1.7%。人均占有粮食408.6公斤,比全省农民平均水平高10.4%。全省民族乡中已有248个村通电,168个村通电话和有线广播,分别比1989年增加23个村和40个村。民族乡实现乡乡都有中学的目标,在校中学生6330人;小学657所,儿童入学率达98.2%。
  民族团结进步是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主题,通过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宣传、检查、落实民族政策,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增进各民族相互了解,互相交流和团结友谊。1983年12月16日,省政府召开福建省首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共表彰74个先进集体和47名先进个人。1988年4月,省政府召开福建省第二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共表彰38个先进集体和26名先进个人,并推荐8个先进集体和4名先进个人参加1988年4月国务院召开的全国首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
  (三)宗教
  “文化大革命”期间,福建宗教工作遭受严重破坏,宗教活动场所几乎全被摧毁或占用,宗教教职人员被打击、驱散,宗教活动被禁止。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宗教工作首先是拨乱反正,贯彻落实党的各项宗教政策;恢复重建宗教工作机构,平反涉及宗教界人士的冤假错案,落实宗教团体的房产政策,合理安排和批准开放宗教活动场所。1978年11月,设立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宗教事务处,1980年改称福建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1983年5月,升格为福建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定为二级机构。全省宗教界的362起冤假错案全部得到平反,补发宗教教职人员工资54万元,迁回被遣送山区的教职人员141人的户、粮关系。1980年8月6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国家建委等单位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等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落实宗教房产政策。1981年、1983年和1984年,泉州开元寺、南平开平寺、福州涌泉寺的房产先后得到落实。至1987年,全省批准开放宗教活动场所867处,并进行不同程度的修缮,基本满足信教群众就近进行宗教活动的需要。
  1987年6月27日,胡平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宗教工作,决定将省政府宗教事务局正式列入省政府序列,干部编制增至20名,以加强宗教工作。1989年10月17日,陈明义副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再一次专题研究宗教工作,要求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任务重的地市要尽快建立充实宗教工作机构;同意省天主教两会举办1所天主教修院,分年拨付落实天主教房产政策的补助款;同时决定,一次性解决历届宗教院、校毕业生的户粮问题,以后每年拨给专项户粮指标。改革开放后,全省逐步恢复、整顿和充实爱国宗教组织,充分发挥其作用。省和各地各教先后召开代表大会,恢复和建立各级爱国宗教组织。1983年9月,召开首届伊斯兰教代表大会,成立福建省伊斯兰教协会。至1987年,全省各宗教共有各级爱国宗教组织115个。同时,批准开办(复办)宗教院、校,培养年轻一代的爱国宗教教职人员。1983年,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福建佛学院、福建神学院;1989年,批准开办福建省天主教修院。厦门市人民政府也于1985年批准恢复闽南佛学院。各地也陆续举办一些不同类型的培训班。这些院校和培训班,为福建省及兄弟省市培养了1000多名年轻的爱国宗教教职人员,其中,福建佛学院、福建神学院、闽南佛学院已成为国内颇具规模、教学水乎较高的知名宗教院校。
  随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海外宗教界同福建宗教界的友好交往日益增多。至1985年,全省各宗教组织共接待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宗教界人士1万多人次。同时,选送37名僧尼应聘到香港、菲律宾、美国等地协理寺务。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990年止,福建旅外侨僧捐赠用于祖庭修缮和扩建的款项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由明朝隐元法师(福清籍)创立的日本佛教黄蘖宗教徒,自1979年起,多次组团来福清市黄檗山万福寺朝拜祖庭。东南亚名僧、新加坡佛教总会会长宏船法师(晋江籍),自1983年起,多次率团回国朝山,来闽访问,并捐巨资重建泉州承天寺。日本佛教真言宗每年组团来闽朝拜其祖师空海大师入唐求法登陆地霞浦县赤岸,并捐资修建空海大师纪念堂。
  1990年6月29日,福建省委、省政府发出《关于加强我省宗教工作领导,反对敌对势力渗透,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充分认识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加强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和对民间信仰的引导,加强宗教领域中的反渗透斗争,坚决打击披着宗教外衣的反动组织、非法组织和地下势力的违法活动。
  九、人口、.计划生育与环境保护
  (一)人口发展状况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福建省总人口1187.9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政治经济状况的变化,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口也迅速增长。1990年末,全省总人口达3037万人(不包括金门、马祖等岛屿人口),比上年末增加52万人,比1949年净增1849.1万人,增长1.56倍,平均每年递增2.32%,超过全国同期平均每年递增1.84%的速度。全省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2.66%,在大陆各省、市、自治区中居第18位。人口的性别构成,1990年末,全省总人口中,男性人口为1546.65万人,占51.56%;女性人口为1453.17万人,占48.44%。人口的民族构成,汉族人口为2958.44万人,占98.46%,各少数民族人口共46.38万人,占1.54%。人口的文化素质有明显提高,据1990年第4次人口普查统计,全省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68.3%。比1982年第3次人口普查的55.3%提高13个百分点,其中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8.2%,比1982年的6.3%提高1.9个百分点。
  福建省人口的发展和变化,经历两起两落,呈“双峰驼”型。其变化过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0~1958年,出现第一个人口生育高峰,年平均人口出生率为32.5‰。其中1957年达到这个阶段的峰值,人口出生率为37.9‰,人口自然增长率从1950年的17.2‰,上升到1957年30‰。
  第二阶段:1959~1961年,人口生育转入低谷。由于经济政策的失误和严重的自然灾害,导致经济衰退,人民生活困难,人口出生率下降,死亡率上升,自然增长率大幅度下降。这一阶段,年平均人口出生率降为23.3‰,平均人口死亡率达11.7‰,平均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1.6‰,其中1961年人口自然增长率最低,只有5.6‰,自然增加的人口仅及1957年的五分之一。
  第三阶段:1962~1973年,出现第二个人口生育高峰。1962年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好转,补偿性生育来势很猛,人口出生率从1961年的17‰,猛增到1963年的45‰,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福建人口出生的最高峰。此后,人口出生率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上。“文化大革命”期间,人口增长处于无政府状态,致使第二次人口生育高峰从1962年一直延续到1973年,长达12年之久。这一时期,全省共出生825.71万人,平均每年出生68.81万人,年平均人口出生率达36‰。
  第四阶段:1974年后,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初步控制,人口出生率呈逐年下降的趋势。1974~1978年,人口出生率下降到30‰以下。1978年后,人口出生率下降到20‰以下。从1978年到1990年,全省人口增长率平均每年提高1.5‰,低于前30年平均每年提高2.5‰的幅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福建人口增长率最低的时期。人口的增长由过去的盲目生育状态,逐渐转向有计划的生育状态。
  (二)计划生育工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把计划生育定为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提出人口发展必须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相协调,严格控制人口总量增长,搞好优生优育,努力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为了控制人口的增长,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1978年,福建省委、省革命委员会决定将设在省卫生局内的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升格为厅(局)一级机构,作为省革命委员会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部门(1983年后改为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全省各地、市、县也都相应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办事机构,城市街道和农村人民公社(乡)均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1979年,省革命委员会颁发《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推行一对夫妇最好生一个,最多两个,少生者奖,超生者罚的控制生育的政策。是年,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明显成绩。1979年,全省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6.63‰,比1978年的19.04‰下降2.4‰。为此,省政府于1980年4月召开全省计划生育工作表彰大会,表彰在1979年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先进地、市、县、公社和单位,以及计划生育工作积极分子。甫田、福州等14个县市被授予红旗奖,莆田、建阳地区等14个地、县被授予先进奖,三明纺织厂等20个单位被评为先进单位,建阳县黄坑公社等14个公社被评为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公社。1980年,控制人口增长的政策又调整为“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是年,全省人口自然增长率降到12.41‰。
  “六五”期间,全省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六五”头两年,由于新《婚姻法》公布和实施,法定的婚龄比原来晚婚规定的要求提前两年,四、五个年龄组的人口同时进入婚育期,加上工作有所放松,1981年和1982年人口自然增长率分别回升到17.15‰和21.56‰。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把计划生育确定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从而推动全省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开展。同年,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根据中央指示,省政府发出《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984年,又发出《关于生育政策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若干暂行规定》,进一步完善有关生育政策,并选择若干县进行完善生育政策的试点。同期,全省各市、县、乡都加强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节育指导,组织节育技术力量开展节育手术。全省72个县(市)、区建立宣传、技术、药具三合一的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1983年,省政府增拨计划生育节育手术费150万元,支持各地开展节育工作,补助完成手术任务多、困难大的医疗单位。“六五”后三年,年平均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8‰左右,这三年,出生人口中一孩率逐年增加(1983年为43%,1984年为52%,1985年为55.7%),多孩率逐年下降(1983年为17.8%,1984年为15%,1985年为10.7%);“六五”期间,全省共落实绝育、放环等4种手术363万例,年均72万多例,5年大约少生180万人(按1970年出生率计算)。
  “七五”时期,正值人口生育高峰,中央要求各省加强领导,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特别是处于后进状态的地区和单位,必须做好计划生育工作。1986年8月,福建省委、省政府提出,把计划生育列入干部考核内容,上下一齐抓。1987年,浦城县实行人口计划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主要领导负责制。该县1987年人口自然增长率降到4.97‰,计划生育率达90.4%,多孩率降至1.41%。但全省1987年出生人口出现明显回升,年出生率达24.91‰,比1986年增加0.89‰;全省有7个地、市和50个县(区)回升,年自然增长率为19.12‰,比1986年增加0.95‰。鉴于1987年严峻的人口形势,1988年初,省委常委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多次讨论全省人口形势和计划生育工作,并根据浦城县的经验,决定实行计划生育责任制,要求把控制人口增长目标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同年2月底,省政府召开全省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省政府成员、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裕德代表省政府与各地、市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签订《1988~1990年计划生育责任书》;各地、市与所属县(市),以及县(市)与乡(镇),乡(镇)与行政村也层层签订人口计划责任书,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1988年7月,省人大颁布实施《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使全省计划生育工作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都更加重视抓好计划生育工作。1988年,全省人口自然增长率又下降到18.53‰,1989年为18.57‰。1990年,省政府发出《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职责的决定》,对政府有关部门的任务和主要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1990年2月,省长王兆国与全省9个地、市的市长、专员在《1990~1992年人口计划责任书》上立下控制人口的责任状,保证完成控制人口增长的任务。1990年3月,福建省委、省政府联合发出《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规定了各级党委、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提出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即完不成控制人口增长的任务,领导干部不得提拔和评先进);强调把计划生育纳入法制轨道,层层建立人口控制目标责任制;要求推广计划生育养老保险,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省委、省政府拨出200万元支持基层为生育二女结扎的夫妇办理养老保险。省委、省政府这一决定,对全省计划生育工作起很大的推动作用。是年,全省妇女生育率为8.88%,施行各种节育手术111.5万例,比“六五”期间的年均72万例,增加39.5万例。一孩率为59.1%,多孩率为12.2%。1990年,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7.73‰,比1989年下降0.84‰。
  “七五”期间,福建省人口计划原定年均自然增长率为10.5‰,而实际执行结果年均自然增长为15.9‰。国家下达福建省1990年末人口控制数为2936万人,实际却达3037万人,超过国家控制指标101万人,没有完成“七五”人口计划。主要原因是对抑制第三次人口生育高峰的难度估计不足,对控制人口的能力估计过高,导致“七五”人口计划控制的指标定得偏高偏紧。
  (三)环境保护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福建的环保工作,通过建立健全主管机构,强化立法执法,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从1977年1月召开第一次全省环境保护会议,到1984年5月召开第二次全省环境保护会议,为彻底改变“文化大革命”期间造成的本省环境污染积重难返的局面,省政府颁发《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的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开展以防治工业污染为重点的环境保护工作。1979年,重点整顿重金属污染严重的电镀行业,调整布局,实行集中治理,相继建立福州、泉州、漳州、三明、南平和福安等地电镀中心和较大的定点厂,关、停、并、转、迁电镀厂点200多个。1982年,为了较全面地掌握主要的污染物、污染源、污染系统及污染地区,控制和治理污染状况,提高环境质量,在全省65个县、市中全面开展以工业为主的“1981年度污染源调查”工作。这次调查包括工业、农业、交通和生活、医疗等的污染状况,结果表明:污染物排放约有80%是工业污染引起的。同年,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经委、计委和环保局联合召开全省工业系统污染防治经验交流会,并下达《福建省工业系统防治污染“六五”计划纲要》,采取以调整工业布局和有计划、有步骤实施技术改造为核心的一系列措施,治理一批污染重、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工业污染源,为抑制全省污染源不断增加的势头奠定良好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福建在积极发挥海洋优势,大力开发海洋资源的同时,强化海洋环境保护工作。1982年,省政府颁发《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职责分工及有关要求》的通知》,加强沿海环保机构和监测网络建设,海洋环保工作也列为沿海市长、县长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的监督管理,以及陆地污染源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管理都有所加强,对200多家向海洋排放污染物而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进行关、停、并、转、迁,有效地保护海洋环境。
  从1984年5月(第二次全省环境保护会议)到1989年12月(第三次全省环境保护会议),福建的环境保护事业获得进一步发展。在“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的思想指导下,明确了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应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环境保护战略方针,强化环境管理是落实这一方针的重要环节。1986年,环境保护被列入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1989年1月,省政府发出关于组织编制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全省城市普遍着手制订环保规划、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和全省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这一阶段,同时确定“预防为主”、“谁污染谁治理”及以强化环境管理为核心的环保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企业、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省人民政府于1984年12月下达贯彻落实的通知,及时清理整顿“一家小纸厂污染一条溪”的严重环境污染问题,并在对全省乡镇企业污染源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订规划,对污染严重而又无力治理的400多家乡镇企业实行关、停、并、转、迁。1985年,全国城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召开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成为福建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1986年,开始对全省9地市86个县(市、区)的1985年度污染源基本情况进行调查,被调查的企业数为3642个。同时,试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工业污染源实行量压管理。从1986年试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以来,先后有福州、厦门、泉州、漳州、三明、南平、永安、邵武、龙岩等市及部分县的1005家企业申报登记,申报的排水量占全省工业废水排放量的75%。为进一步保护农村环境,从1985年开始,在农村创建一批适合山地、丘陵、沿海平原、城镇郊区等不同模式的生态农业示范工程,全省已有33个县建立示范点,并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
  1989年12月第三次全省环境保护会议后,在全省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定量考核、排污许可证、污染集中控制、污染源限期治理等五项新的环境管理制度,以及原有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新建项目“三同时”等制度,标志着福建环境保护进入一个新阶段。省政府颁布《关于实行市长、专员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决定》,由省长与9地(市)市长、专员签订1989~1992年度的市长、专员环保责任状。省计委、经委和环保局1980年下达的第一批限期治理33家79个项目的计划,到1986年底基本完成。1990年,下达第二批限期治理35个单位40个项目的计划,并作出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及评比办法的规定,下达各地执行。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政府志

《福建省志·政府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福建的历史源远流长,从旧石器时代起先民们就在这块美丽富饶的土地上繁衍生息,创造出可与仰韶文化、河姆渡文化相媲美的昙石山文化。秦时,无诸自称闽越王,建立福建第一个地方政权。此后政权、建制几经变动,至陈永定年间(557~559年),福建产生了历史上第一个省级建制“闽州”。福建人民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在艰难曲折的革命斗争中,为推动社会进步和人民的解放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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