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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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政府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6498
颗粒名称: 四、明
分类号: K295.7
页数: 4
页码: 20-23
摘要: 本文记述了明代福建省政府的政务纪要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政府 政务

内容

福建官田的赋税率按规定比民田高,由于官米、民米的折银率不同,且官米折银实行递减,而差役又只向民田摊派,故民田的实际负担重于官田,因而出现大量民田诡为官田的现象。明代,福建都司和行都司原额屯田5381亩,后来增至8693亩;至于诡为官田者无法知其确数。徭役负担沿海地区较重,山区较轻。
  为了缓和农村赋役严重不均的矛盾,保障财政收入,地方政府进行赋役制度改革。如规定:“官田起科,亩为五升三合五勺;民田亩为三升三合五勺”。对土地进行丈量,以避免赋役转嫁。正德十四年(1519年),福建御史沈灼首先实施在江南行之有效的“加耗折征法”;由于福建官民负担情况与江南相反,以致事与愿违,改革失败。沈灼在徭役制度上推行“八分法”,每丁石每年征银八分。正德十五年(1520年),沈灼又施行“纲银法”,将全县费用分正、杂两纲,以“丁四粮六”法科派,规定丁、田共同承担差役。嘉靖末年,福建御史李元阳在全省实行“十段法”,取消力役,改为雇役;改革原来不分大小户而丁田、事户不同,及在十里甲内按户轮差的旧法,将十甲划为十段,每年轮差一段。同时,将全县各种实差费用按甲摊派,每甲(段)再按“丁四米六”均摊,一律派征白银;官米与民米共同负担差役,官米三石抵民米一石,民米负担有所减轻。万历六年(1578年),内阁首辅张居正推行改革,实行“一条鞭法”。福建御史庞尚鹏在全省实施该法,大致为:米每石派征银1.3两左右;每丁派征银3钱左右;官米负担仍为民米的三分之一。同时规定一年一征,较之以往十年一征,其每年所输赋轻些,但总负担实未减轻。明代,福建始终是全国赋役最重的地区之一,赋役弊端也未纠正。此外,除窑冶、房地租、门摊之外,废除了元代遗下的30多种额外之课。商税三十而税一,市场不设官牙和私牙,除按规定时间应为政府服役外,其余时间允许匠户自己支配。嘉靖八年(1529年),废除工匠轮班制,改行折收代金、由政府雇工的办法。
  永乐三年(1405年),郑和第一次下西洋。为筹备船只,成祖在永乐元年五月,“命福建都司造船一百三十七艘”。其后共七次下西洋,所用船只多为福建所造。船队有5次在长乐太平港停留半年至10个月时间;船上用品及货物很大部分由福建提供,主要有茶、盐、糖、油、雨伞、樟脑、瓷器,乃至各色纻、丝、纱、绵等纺织品。福建有很多人在郑和船队中充当水手、翻译及其他职务。郑和下西洋有利于福建社会经济的发展。
  明初,福建商税税目不多,后来渐增,以致无物不税;又采用从价课税,通过钱钞和银的不同比值进行盘剥。官府横征暴敛,工商业受到沉重打击,曾盛极一时的各地布业也日趋衰落,名闻国内的宁化竹器产量大减,享誉海内外的武夷茶产量衰减,乃至茶山荒芜。正统年间(1436~1449年),福建撤销一批每年税课不及3万贯的府县税课司局。从嘉靖元年至四十五年(1522~1566年),先后裁撤福清海口、长乐、闽县、候官、建宁府、浦城、崇安县后山、建安、建阳、延平府、沙县、顺昌、南平、将乐、邵武府、光泽、兴化府、莆田、泉州府、漳州府、汀州府等地的税课司局,足见商税萎缩、商品经济凋零的严重程度。万历年间(1573~1619年),推行“一条鞭法”时,福建布政司为维持常额商税,将商税并入“一条鞭”内征收。万历三十年(1602年),明廷遣中贵人高菜入闽坐榷商税,以至山海川泽之利和诸关税收都被搜刮走,商民雪上加霜。
  明初,福建的大田、松溪、宁德三县的官办银矿已开采百余年,矿脉衰微,官府取之不足,民众取之有余,因而民间争相开采官方废弃的银矿。正统七年(1442年),浙江青田人叶宗留领导闽浙矿工起义。正统十二年(1447年),明廷委派巡按御史柳华督率闽、浙、赣三司,统一缉捕私采银矿之人。明廷决定,闽、浙银矿收归官办,民间组织武装采冶集团,公开对抗官府。正统十三年(1448年)二月,沙县人邓茂七起义;失败后两个月,明廷派御史李浚负责恢复官办的闽、浙各银场。废弃的寿宁县大宝坑,在景泰年间还设置四百户二员,由旗军200名守矿。但闽、浙人私采银矿、铁矿事件仍不断发生。天顺年间,漳平铁矿重新开征铁炉砂后,富豪客商大规模开采。由此可见,城乡手工业者和商人,强烈要求成为独立的矿冶业主和商品生产者。洪武初期,为防御倭寇而采取“海禁”政策,严禁“泛海通番”,因而严重影响福建的海外贸易,并危及工商业发展。明廷严禁双桅船下海。景泰初,漳州知府严公骞令拆毁所有违法营造的巨船。成化四年,福建副使何乔新捕杀福清“泛海通番”者。为了顺应时势,隆庆初年,福建巡抚涂泽民请开海禁,“准贩东、西二洋”,但不准往日本贸易。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福建巡抚许孚远限定行驶东、西洋的商船为每年88艘;万历二十五年(1597年),增至120艘。万历二十二年,舶税值银2.9万两。天启四年(1624年)、六年和崇祯十一年(1638年),前后三次又实行海禁。福建海上贸易深受“海禁”政策的危害,许多海商因得不到本国政府的保护,长期流落异域。
  明嘉靖以来,所谓的倭寇不少是中国私人海上贸易团伙。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朱纨提督福建海防军务时,大规模屠杀违禁海商,一次就处死“通番者九十余人”。明廷严厉的“海禁”政策,打击了海商的利益,引起贸易私商集团的强烈反抗,因而加剧了“倭乱”。
  从嘉靖三十四年(1555年)后的若干年间,福建先后被倭寇攻陷的府城、县城计12座、卫城所城共9座,沿海各主要城镇无不遭到围攻、抢掠。福建军民被杀、被掳者达10万多人,房舍被焚数万间,财物被掠无数,原来繁华的沿海地区变得残破不堪,有的成为废墟。在张经、戚继光、俞大猷的指挥下,福建军民奋起抗击倭寇,取得决定性胜利。
  倭患平息后,明廷被迫开放漳州月港(今龙海海澄),专事海外贸易,在月港设置督饷官吏,负责税收。刚开禁时,月港舶税年仅3000多两;万历四年(1576年),增至万两;十一年,又增至2万多两;万历二十二年(1594年),月港舶税收入骤增至2.9万多两。可见月港“洋市”贸易发展之迅速。万历年间,御史中丞周起元说:除“贩夷之律”后,“五方之贾,熙熙水国,刳艅艎,分布东西路。其捆载珍奇、故异物不足述,而所贸金钱,岁无虑数十万,公私并赖,其殆天子之南库也”。
  明代,福建人口增长,粮荒十分严重,解决粮荒成为当地政府的要政。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闽中大旱,福建巡抚金学曾得知番薯可以救荒,下令让陈振龙父子试种,获得成功。翌年,金学曾通令福建全省,让各地如法栽种,大获丰收,从此缓解了福建粮荒。明代兴建的中小型灌溉工程较多,据《八闽通志》载,建安县建陂36处,溉田2.7万余亩;瓯宁县建陂21处,溉田3800亩。
  天启二年(1622年)四月,荷兰殖民者联合英国进攻澳门,侵犯厦门。崇祯三年(1630年),再次侵犯厦门。崇祯六年(1633年)袭陷厦门城,窥海澄境,青港、荆溪、石码一带尤遭惨劫。崇祯七年,进犯铜山五都。崇祯十二年,大规模骚扰闽、浙。侵略者洗劫焚毁福建沿海的村庄,焚毁或劫走民船,杀害沿海百姓,袭击中国商船,切断月港与菲律宾群岛的贸易关系。沈铁在(上南抚台书〉中称:“泉、漳二郡商民贩东、西两洋,代农贾之利,比比然也。自红夷肆掠,洋船不通,海禁日严,民生憔悴”。
  明代,福建农民耕种地主土地,要交纳高额的地租。如山区宁化县,“大抵富者有田,坐享七成之利。农民佃其田,终岁勤动,获至三分(成)。”正统十三年(1448年)二月,邓茂七号召沙县佃农不向地主“送租”,后又率众将来剿捕的官兵“杀伤略尽”,于是“刑白马,歃血誓众,遂举兵反”,自称“铲平王”,起义农民以沙县陈山寨为根据地,“设官署”,“封官职”,建立农民政权。“他县游民皆举金鼓、器械应之”,起义人数迅速达到多万人。后来,在官军的强力镇压下起义失败。明朝,统治者为推行专制统治,大力倡导程朱理学,完善科举制度。福建地方政府以福建是朱子理学(亦称闽学)的发源地,因此大力推行文教,兴办学校、书院,鼓励士子参加科举考试。福建教育经过元代短暂中落后渐又兴盛。福建士子在科举考试中显出较大优势,中进士人数比例居全国前列。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政府志

《福建省志·政府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福建的历史源远流长,从旧石器时代起先民们就在这块美丽富饶的土地上繁衍生息,创造出可与仰韶文化、河姆渡文化相媲美的昙石山文化。秦时,无诸自称闽越王,建立福建第一个地方政权。此后政权、建制几经变动,至陈永定年间(557~559年),福建产生了历史上第一个省级建制“闽州”。福建人民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在艰难曲折的革命斗争中,为推动社会进步和人民的解放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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