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地质矿产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6461
颗粒名称: 四、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分类号: P562.57
页数: 2
页码: 173-17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在民国时期就颁布了一系列矿业法规,鼓励探采矿业。新中国成立后,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80年代后,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省政府批准建立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并在各地、县(市)建立矿管机构。此后,省人大、省政府制定许多法规,以保障全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全省已基本形成矿管网络,使矿管工作开始走上正轨。
关键词: 福建省 管理

内容

民国6年(1917年),福建省颁布《福建省财政厅兼理矿务办理细则》。为便于管理,先后颁布一系列法规,由国民政府及农商部、经济部(实业部)颁布的有《矿业法》(民国19年5月)和《矿业法施行细则》(民国19年10月)、《矿业条例》和《矿业条例施行细则》、《矿业登记规则》(民国20年4月)、《土石采取规则》(民国20年7月)、《矿业注册条例》和《矿业注册条例施行细则》、《小矿条例》、《特准探采铁矿暂行办法》、《征收矿税简章》、《矿场警察局所组织章程》等20余种探、采矿业的法规。申明矿产属于国有,在国家规定的开采矿种范围外,允许集团和个人呈请探矿、采矿,小矿不能妨碍大矿的呈请。民国时期,对矿产的探采管理隶属经济部(实业部)。福建省由建设厅代管,于民国24年在省建设厅内设立矿业事务所。根据国家法规的规定,福建省也颁布一系列规定,民国29年和民国35年7月由福建省政府建设厅编印的《领矿须知》等,尤以《领矿须知》,对于所允许开采的矿种、矿区面积、矿业权限、呈请矿业权的手续以及矿权变更、发照后的手续、税务和其它收费规定、申请书的式样等,都有详尽的规定和要求。同时也鼓励侨资、外资开发矿业、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采矿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由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80年代早期,允许集体和个体采矿后,采矿业蓬勃发展,但采矿管理制度不严密,在集体、个体采矿间以及和国营矿山之间争抢矿产资源的事件时有发生,尤其在1980年前后,个体采矿者大量涌入国营或集体的生产矿山内,哄抢资源,严重干扰矿山生产。
  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障国营、集体和个体矿山的生产秩序,福建省政府于1984年12月批准建立福建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省矿管委挂靠省地质矿产局,办公室与省地矿局矿管处合署办公。省矿管委对全省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历届福建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见附录二。
  在省矿管委成立之后,为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各地、县(市)也相继建立矿管机构。全省已有81个地、县(市)建立矿管机构,其中61个地、县(市)仿效省矿管委的组织模式,设立地、县(市)级矿管委。龙岩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矿管局。其任务是统一管理、监督辖区内的矿产资源的开发及省矿管委交办的事项。地、县(市)矿管机构(办、站)的总人数492人。另外有45个县(市)260个乡镇设立矿管站(所),聘有专兼职矿管员1095人。这样全省已基本形成矿管网络,使矿管工作开始走上正轨,有利于监督管理和矿管法规的实施。
  在国家《矿产资源法》1986年颁布前后,为了制止哄抢国营、集体矿山的事件,省人大、省政府采取重要措施,制定许多法规。1981年省政府发布《关于保护矿产资源的紧急通知》,1984年10月颁发《福建省乡村煤矿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3月颁发《福建省地方小矿开采暂行规定》,1986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福建省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1987年省政府颁发《福建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缴纳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办法》,1987年8月印发《福建省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实施办法》。另外,全省约有1/3的地、县(市)也相应制定管理办法、规定或实施细则,其中有《晋江县地方小矿开采暂行规定》、《清流县矿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华安县小矿开采、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大田县矿产统一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安溪县矿产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等。这些法规都为保障全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达到以法治矿的目的。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福建省于1987年7月开始对全省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地勘单位的施工项目,依法进行登记管理,截止至1990年,全省有7个系统32个地勘单位,累计受理申请登记项目581项,经审查批准颁发勘查许可证513项。其中基础地质135项,普查勘探341项,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37项。
  按照《矿产资源法》配套的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含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的矿山企业)、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依法向省地质矿产局或地、市(县)矿管部门(省地质矿产局委托)申请,经批准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开矿。截至1990年12月,在276个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中,有272个矿山企业领取采矿许可证,其中煤炭矿山有65个,冶金矿山有42个,有色矿山15个,建材矿山有122个,化工矿山有8个,地热水、矿泉水矿山有20个。乡镇集体矿山企业有5766个,其中有4678个领取采矿许可证;个体采矿点有20966个,有18412个领取采矿许可证。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地质矿产志

《福建省志·地质矿产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重点记述清宣统三年至1990年福建省地质矿产事业的发展变化情况。由概述、专业内容共三章18节及有关图、表组成。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