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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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地质矿产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6455
颗粒名称: 第五节 管理
分类号: P562.57
页数: 7
页码: 168-17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地质教育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包括学校教育和职工教育。学校教育方面,福建地质学校和福建地质技工学校培养了大量的地质中级技术人才和中级技术工人。职工教育方面,通过干部学校、干训班等机构,培训了大量的地质干部和技术人员。这些教育培训为福建省地质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关键词: 福建省 管理

内容

一、地质技术管理
  福建省地质局自1958年建局到1965年,局机关设置有地质(矿)处、探矿处(探矿工程处)等职能处室,对于地质勘查工作的技术管理,是在局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由地质(矿)处、探矿工程处、业务处、室协助总工程师进行的,包括制定地质勘查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各种地质勘查项目的设计和成果进行审批;负责全局地勘专业技术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局下属的各地质大队、专业队设大队技术负责和地质科、探矿工程科等一系列职能科室。组织实施所开展的各矿区的地质勘查工作,队级技术管理承担着大量的施工管理和技术指导,是地质勘查工作中十分重要的环节。而分布在丛山峻岭中的各个矿区(如煤矿区、铁矿区),则是直接生产者。视矿床规模的大小和工作阶段的不同,有的矿区设有分队,有的则只有小组(如普查组)。局、大队、分队三级技术管理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形成以地质局为中心的技术管理网络。对大型矿床或重要矿区的勘查工程均需经局批准后才能施工。执行地质部颁发的各种规范、规程及规定。这一时期地质局所探明的各类大中型矿床均符合有关的规范、规程等技术标准,与严密的技术管理是分不开的,做到了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到人,赏罚分明。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技术管理工作受到冲击和破坏,局、大队的组织机构几经变动,规范规程被一律取消、破除。地质勘查工作处于无章可循的状况,致使原始记录粗糙、资料综合整理和成果报告简单化。1969年冶金、煤炭、化工、建材、地质5个厅局合并组成重工业局,下设地质组,统一管理全省地质勘查工作。1973年地质与冶金从重工业局中划出,组成冶金工业局、下设地质组,管理地质与冶金系统的地质工作。
  1975年12月,恢复福建省地质局建制,下设办公室、地质处、探矿处、劳工处、后勤处、资料处和计财处。之后,地质部逐步恢复或重新制订规范、规程和技术要求。如1979年颁发“固体矿产普查勘探设计编写、审批规定”、“固体矿产普查勘探地质报告编写规定”、“固体矿产普查勘探原始地质编录规范”、“岩矿心管理规定”、“地质工作质量检查验收规定”等各种规章制度。80年代又陆续颁布各种矿产的地质勘探规范,如“铁矿地质勘探规范”、“铜矿地质勘探规范”、“磷矿地质勘探规范”等一系列规范,使全省地勘工作步入正规。
  在组织机构方面,1980年地质局恢复总工程师职务,边效曾任总工程师。探矿处、地质处协助总工程师进行全局地质勘查技术管理。1985年局增设科学技术处,统一管理全局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局属地质大队自1975年恢复地质局建制以来,各地质大队、专业队设有大队技术负责、分队技术负责。1981~1982年间按成矿远景区进行专业化改组,分成地质专业大队和探矿工程专业队。如闽东南地质大队、闽西地质大队、闽北地质大队、第一至第五钻探队、坑探工程队以及物化探大队、区域地质调查大队、地质测绘队等专业队伍。各队设有队总工程师及地质科、探矿科等科室。
  80年代以来,地质技术管理得到加强,局、队、分队三级组织机构健全,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在技术标准方面,由于地质部(1983年后改为地矿部)连续颁发各种新的规范、规程或规定,对于地质勘查工作的技术水平有了明确的标准。省地矿局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在执行部颁规范的基础上,又新制定一系列工作细则,从地质勘查工作的设计立项,至勘查施工的全过程到最终成果的验收,进行全程管理,如1988年11月地矿局下发的“地质工作立项管理的暂行规定(试行)”、“固体矿产普查勘探原始编录工作细则”(1980年12月)、“化探异常查证工作若干规定”(修定稿,1989年2月)、“联地质成果追加项目费用考评办法”(修订稿,1989年2月)、“矿点检查、物化探异常验证提交普查基地的收购考评加费办法”(1989年2月)、“金矿普查、详查基地承包办法”(修订稿,1989年2月)。
  地质勘查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划分为部局级和队级。部局级项目包括:由国家下达储量任务的各类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探项目;国家或省级的重要急缺矿产的详查或普查项目,重要的物探、化探、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勘查项目;区域性地质调查,物探、化探、水文、工程、环境综合调查项目;成矿远景区划、资源总量预测及重点科研项目等。队级项目:除部、局级以外的地质矿产普查、物化探、水文、工程及科研项目以及对外服务地质项目和扶贫项目等。部局级项目由各地质大队、专业队(含研究所)申报,由地矿局审批。队级项目由分队(或项目单位)申报,地质大队审批,报局备案。立项报告经批准后,由局、队分别下达任务书,部局级项目由局下达任务书,队级项目由队下达任务书并报局备案。项目完成后按照部颁规定,进行地质报告的编写。各阶段的地质报告需经大队进行审查后,按有关规定提交给省地矿局或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大型重点建设项目或有特殊意义的地质勘探报告提交给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
  二、质量管理
  地质勘查工作的质量管理主要指50年代以来华东地质局在福建省所辖地质队伍,尤其是福建省地质局1958~1990年对地质矿产勘查工作各专业质量监督与管理的状况,在此之前已不可考。
  1955年华东地质局在福建省陆续组建华东地质局341队、324队、378队、379队等地质队伍,至1957年底有11个地质队从事地质矿产普查勘探工作。1958年福建省地质局成立,将上述队伍合并,按行政区组建第一至第五地质大队以及物探队、测绘队等专业队伍。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依据地质部颁发各种规范、规程进行。主要有《固体矿产普查勘探设计编写、审批规定》、《固体矿产普查勘探地质报告编写规定》、《固体矿产普查勘探原始地质编录规范》、《固体矿产普查勘探地质资料综合整理规范》、《金属非金属矿产地质普查勘探采样规定及方法》等,以及《煤矿地质勘探规范》、《铁矿地质勘探规范》、《铜矿地质勘探规范》等一部分矿种的勘探规范。地质局总工程师及业务处室,如地质处,探矿处等对勘查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下属各地质勘查单位则以上述规范、规程、办法为质量标准,严格遵守与执行。但是,1958年由于脱离实际的高指标的影响下,地质成果的质量有所下降。
  1963年,地质部、冶金部、煤炭部等5个部联合通知,要求各省对1963年以前所提交的储量报告进行全面核实,重新核算矿产储量,严格按照部颁规范复审地质报告,从而迅速纠正不遵守规章制度的错误,通过整顿,加强了管理,提高了地质工作的质量。到1966年全省地质矿产勘查工作为经济建设提供一大批可供开发利用的煤、铁、铝、铅锌、水泥石灰岩、玻璃石英砂等矿产地,其地质报告、资料质量合格,数据准确,满足了生产需要。
  1966年后,受“文化大革命”影响,地质工作受到冲击和破坏,各项规章制度被破除,地勘工作处于无章可循的状况。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恢复和健全各项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标准。1979年地质部颁发《地质工作质量检查验收规定(试行)》,要求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取全、取准第一手资料,并要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和检查验收制。福建省地质局、队结合全国每年开展的“质量月”活动,开展地质质量大检查活动,分队、机台(坑口)、班组开展每月一次的“质量日”活动。
  1979年起,地质部颁发了新编的各种规范、规程和办法。由于新编的规范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地质勘查与矿山开采大量实际资料为基础,因而更切合我国的实际状况。为此,地质部要求各省、市地质勘查单位遵照执行。这套规范的内容,从地质设计的编写、原始地质编录、地质资料综合整理到地质报告的编写,包括地质勘查工作的全过程。此外,还有各种矿产的地质勘探规范数十种,针对不同的矿种又规定具体的要求。有煤矿地质勘探规范,铁矿、铜矿、铅锌矿、铝土矿、镍矿、金矿、银矿等金属矿产地质的勘探规范以及石灰岩、高岭土、云母、长石、萤石、耐火粘土等非金矿产勘探规范,地下水勘查规范等。
  1987年福建省地矿局为加强质量管理,设立质量监控员制度,局聘质量监控员参与重大勘查项目和部管及局管项目的设计审批,报告评审和野外验收。参加本专业的各项质量检查。参与制定各专业的质量标准或工作细则。定期向局报告地质工作的质量情况和存在问题。地矿局聘质量监控员37名,负责全局区域地质调查、测绘、物化探、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质测试和固体矿产勘查各专业的质量检查工作。另外,在区域地质调查大队、物化探大队、地质测绘大队和地质测试中心等4个单位设立管理科,代表局进行专业技术业务管理及质量管理工作。
  1989年福建省地质局制定《地质技术业务工作质量检查验收评分标准(修订稿)》下发至局属各地勘单位实行,使质量检查从定性考核转变定量考核。此项质量检查制订各种验收标准分。
  各类地质工作设计的质量验收和评分标准,对于固体矿产、物化探、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的普查勘探以及区域地质调查和科研的设计分别规定:编写和提交设计的时间要求;设计书的依据、工作部署及工作方法、施工组织安排及经济技术指标,是否符合有关部颁规范;图件是否齐全、清晰。最后,评定出设计书的等级,优秀(总分90分以上)、良好(总分75~85分)、合格(总分60~74分)、不合格(总分低于60分)。对不合格的设计不予批准,由编写单位返工重编。
  各类地质工作原始资料质量验收和评分标准,分别按固体矿产、物化探、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区域地质调查、科研等进行质量检查,各种原始记录必须齐全、完整,准确可靠。最后,评定出原始资料的质量等次:Ⅰ类资料,总分在85分以上,Ⅱ类资料总分60~84分,Ⅲ类资料总分在60分以下。凡低于60分以下的Ⅲ资料,均不予验收,应返工补课后,再重新审查验收。
  地质测试工作质暈验收和评分标准,又分成化学分析质量验收和评分标准,光谱半定量质量验收评分标准,光谱定量分析质量评分标准,样品验收和加工质量评分标准,岩矿鉴定质量及评分标准,岩矿制片质量验收及评分标准,配合选冶试验的岩矿鉴定质量及评分标准,人工重砂鉴定质量及评分标准,X射线分析质量及评分标准,选冶试验质量验收及评分标准,岩矿综合专题研究质量及评分标准。每一种质量检查验收项目中,又有若干具体指标,和生产(作业)环节紧密结合进行评定。
  测绘成果绘图质量评定标准,大地测量,又细分为三角和导线测量、水准测量、天文测量、电磁波测距、基线丈量;地形测量(航测与地面摄影测量外业部分),又细分为控制测量、调绘、航测和地面摄影测量外业成果;地形测量(平板仪测图部分)又细分为图根控制测量、碎部测图(数学精度)、碎部测图(地理精度)、地形原图质量评定;航测与地面摄影测量内业部分;制图细分为编绘原图、清绘原图;制印工作质量检查验收标准。测绘成果中这6个专业的质量评定,统一规定为合格与优两级,在质量评定中各专业又有若干细节,逐—检查验收。
  资料综合整理及报告质量的验收和评分标准,有5类。各类地质报告提交的时间要求,根据勘查工作的详细程度,划分出提交初稿、送审稿及审定稿的不同时间要求;固体矿产勘查报告质量及评分标准,按照内容齐全、数据准确,运用新理论新方法进行分析研究,方法手段使用合理、找矿效果良好,附图齐全、清晰,储量计算方案选择合理,计算成果正确等5方面进行质量检查与评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报告质量及评分标准;物化探成果报告评分标准;科学技术研究报告质量及评分标准。
  1991年,地矿局成立全面质量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地矿处内)。
  三、地质档案资料管理
  (一)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1957年前,福建省无资料管理机构。有关福建地域的地质资料,1949年以前的,存于中央地质调查所。1949~1958年间中央各驻闽地勘单位形成的资料,均向本部门管理机构汇交。省内形成地质勘查资料保存于省人民政府工业厅地质处。
  1958年4月,福建省地质局成立,下设地质资料处,开始搜集与保管有关福建省的地质资料,并对本系统地质资料试行汇交管理。
  1963年5月,国务院批准发布《全国地质资料汇交办法》,福建省地质局资料处遂改名为福建省地质局全省地质资料处,开始对本省地质资料汇交进行全行业管理。资料处所属的资料库(馆),也成为集中全省地质资料的专业库(馆)。
  1970年,地质资料处机构撤销,成为福建省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室下属的单位,仍行使行业汇交管理的职能。
  1975年,重新组建福建省地质局后,恢复全省地质资料处。1978年更名为福建省地质资料处。制定《福建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对地质资料的收集、汇交、保管、借阅各个环节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并确定局(处)、队、分队三级管理制度。因此从70年代末至“六五”期间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成效显著,汇交的各类地质报告质量好、数量多,是馆藏资料增长最快的阶段。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地质成果有偿使用与地质资料汇交之间的矛盾愈来愈突出。虽然1988年5月国务院又批准发布《全国地质资料汇交办法》,但是,由于地勘单位运行机制改革不断推进,与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体制不相适应,加上地质资料报告复制经费短缺,欠交、拒交、相互封锁资料的现象日趋严重,造成“七五”期间汇交资料行业管理退化的局面。至1990年底,福建省地质资料处馆藏各类地质资料报告(复制本)5758份,分在福州库与三明后库两地存放。
  福建省地矿局系统内部的汇交管理,由于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特别是地质资料复制经费切块集中管理以及相配套的复制计划统筹安排办法等,保证系统内地质报告资料汇交质量与数量仍然达到一定水平,在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期,完成的汇交数量每年均居全国各省份的第一位。
  (二)地质档案管理
  地质原本档案管理,50年代和60年代初期由各地勘单位自行保管。
  1964年地质部颁发《地质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对1:20万区域地质调查、物化探、矿产勘查、水文地质等的归档要求、分类,都作出具体规定,使主要类别的地质原本档案管理开始步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随着地质矿产勘查领域的扩大和部门科技档案管理的自身要求,地矿部陆续颁发:地质科学研究(1983年)、探矿工程(1984年)、基本建设(1984年)、实验(1985年)、1:5万区域地质调查(1986年)等档案的立卷归档办法,并在此基础上于1988年颁发《地质行业地质科技档案工作条例》和《原本地质档案验收办法(试行)>。福建省地质资料处为贯彻执行原本档案管理的有关规章,于1988年10月制定《原本地质科技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等一套管理制度,加强对构成地质科技档案的材料、形成的环节和责任的管理,并采取定性与定量评分相结合的办法,使福建地矿局地质原本档案的管理水平处于全国地质档案管理的前列。
  (三)矿产储量统计管理
  1955年国务院指定地质部进行全国矿产储量统计及编制矿产储量平衡表。福建省自1956年起开始进行年度矿产储量统计及编制全省矿产储量表工作,并上报地质部。1963年起《福建省矿产储量表》在内部印刷出版提供中央及省有关部门使用。1973年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矿产储量表填报规定》,福建省地质资料处每年均按照此《规定》的要求,负责对基层储量表的审核、汇总,编制成全省矿产储量表,并及时出版供中央及省内有关部门使用,至1990年从未间断。
  四、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民国6年(1917年),福建省颁布《福建省财政厅兼理矿务办理细则》。为便于管理,先后颁布一系列法规,由国民政府及农商部、经济部(实业部)颁布的有《矿业法》(民国19年5月)和《矿业法施行细则》(民国19年10月)、《矿业条例》和《矿业条例施行细则》、《矿业登记规则》(民国20年4月)、《土石采取规则》(民国20年7月)、《矿业注册条例》和《矿业注册条例施行细则》、《小矿条例》、《特准探采铁矿暂行办法》、《征收矿税简章》、《矿场警察局所组织章程》等20余种探、采矿业的法规。申明矿产属于国有,在国家规定的开采矿种范围外,允许集团和个人呈请探矿、采矿,小矿不能妨碍大矿的呈请。民国时期,对矿产的探采管理隶属经济部(实业部)。福建省由建设厅代管,于民国24年在省建设厅内设立矿业事务所。根据国家法规的规定,福建省也颁布一系列规定,民国29年和民国35年7月由福建省政府建设厅编印的《领矿须知》等,尤以《领矿须知》,对于所允许开采的矿种、矿区面积、矿业权限、呈请矿业权的手续以及矿权变更、发照后的手续、税务和其它收费规定、申请书的式样等,都有详尽的规定和要求。同时也鼓励侨资、外资开发矿业、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采矿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由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80年代早期,允许集体和个体采矿后,采矿业蓬勃发展,但采矿管理制度不严密,在集体、个体采矿间以及和国营矿山之间争抢矿产资源的事件时有发生,尤其在1980年前后,个体采矿者大量涌入国营或集体的生产矿山内,哄抢资源,严重干扰矿山生产。
  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障国营、集体和个体矿山的生产秩序,福建省政府于1984年12月批准建立福建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省矿管委挂靠省地质矿产局,办公室与省地矿局矿管处合署办公。省矿管委对全省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历届福建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见附录二。
  在省矿管委成立之后,为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各地、县(市)也相继建立矿管机构。全省已有81个地、县(市)建立矿管机构,其中61个地、县(市)仿效省矿管委的组织模式,设立地、县(市)级矿管委。龙岩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矿管局。其任务是统一管理、监督辖区内的矿产资源的开发及省矿管委交办的事项。地、县(市)矿管机构(办、站)的总人数492人。另外有45个县(市)260个乡镇设立矿管站(所),聘有专兼职矿管员1095人。这样全省已基本形成矿管网络,使矿管工作开始走上正轨,有利于监督管理和矿管法规的实施。
  在国家《矿产资源法》1986年颁布前后,为了制止哄抢国营、集体矿山的事件,省人大、省政府采取重要措施,制定许多法规。1981年省政府发布《关于保护矿产资源的紧急通知》,1984年10月颁发《福建省乡村煤矿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3月颁发《福建省地方小矿开采暂行规定》,1986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福建省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1987年省政府颁发《福建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缴纳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办法》,1987年8月印发《福建省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实施办法》。另外,全省约有1/3的地、县(市)也相应制定管理办法、规定或实施细则,其中有《晋江县地方小矿开采暂行规定》、《清流县矿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华安县小矿开采、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大田县矿产统一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安溪县矿产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等。这些法规都为保障全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达到以法治矿的目的。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福建省于1987年7月开始对全省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地勘单位的施工项目,依法进行登记管理,截止至1990年,全省有7个系统32个地勘单位,累计受理申请登记项目581项,经审查批准颁发勘查许可证513项。其中基础地质135项,普查勘探341项,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37项。
  按照《矿产资源法》配套的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含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的矿山企业)、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依法向省地质矿产局或地、市(县)矿管部门(省地质矿产局委托)申请,经批准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开矿。截至1990年12月,在276个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中,有272个矿山企业领取采矿许可证,其中煤炭矿山有65个,冶金矿山有42个,有色矿山15个,建材矿山有122个,化工矿山有8个,地热水、矿泉水矿山有20个。乡镇集体矿山企业有5766个,其中有4678个领取采矿许可证;个体采矿点有20966个,有18412个领取采矿许可证。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地质矿产志

《福建省志·地质矿产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重点记述清宣统三年至1990年福建省地质矿产事业的发展变化情况。由概述、专业内容共三章18节及有关图、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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