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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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政协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6033
颗粒名称: (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其他题名: (闽政[1990]综119号)
分类号: D628.57
页数: 3
页码: 539-541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政府发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暂行办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程序和要求。
关键词: 福建省 文件选辑 办理工作

内容

各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暂行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一九九0年七月十一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促进政府各项工作的开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及其所属部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
  第三条 人大代表建议,系指各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各方面工作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议案。政协委员提案,系指各级政协委员就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大事务和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负责办理上一级和同级人大、政协转来的建议、提案,需由下属单位承办的,要及时转办,办理结果应由转办部门综合答复。
  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转来的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的答复,由承办单位拟文报省政府办公厅,统一由省政府办公厅行文答复代表或委员,同时抄报国务院办公厅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全国政协办公厅,并抄送承办单位。
  对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转来的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的答复,省政府有关部门、地区行署和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文直接答复每位代表或委员,同时抄报省政府办公厅(两份)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省政协办公厅(五份)。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办理建议、提案,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加强领导,做到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确保办理质量。各承办单位要有一位领导分管,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办公厅(室)要有一位主任负责把关。要确定承办部门和人员,承办人员要相对稳定,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要经常检查、督促具体承办人员按期完成办理任务。
  第六条 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办理制度和程序。办理程序包括接办、分类、登记、分发、协调、催办、拟文、核稿、签发、打印、校对、立卷、归档、统计、总结等环节。
  第七条 各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提案后,应于三个月内办理完毕。个别难度大不能如期答复的,应先向代表、委员说明情况,但正式答复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若有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应在十日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建议、提案需要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联系,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协商办理意见,由主办单位函复代表或委员,并抄送会办单位。分办的建议、提案,应由承办单位分别办理,分别答复。
  第九条 办理工作要注重解决问题。对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应认真研究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不要轻易划入不能解决的范围;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
  若遇到建议、提案所提问题,虽属本单位业务范围,但需报请上级审批决定的,应及时办文请示,然后将办理结果一并答复;对比较复杂、牵涉面广的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倾听有关方面的意见,主动与代表、委员联系,共同协商处理办法;各承办单位分管的领导,对已答复要解决的问题,应督促检查落实。
  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认真写好答复,具体要求是: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符合实际情况,有的放矢,忌说空话、套话、大话;行文语气要诚恳、谦逊,文字通顺、精炼,行文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规定的格式书写。
  第十一条 所有承办单位的答复,都必须经各单位办公厅(室)主任审核,然后由主管领导签发,并加盖公章。
  办复后,应把建议和提案的原件、复文稿件以及办理过程的其他有关材料集中立卷,归档保管。并认真做好办理工作情况的分析统计,逐件核对,发现漏办、转错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每年的建议、提案全部办理完毕以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其中承办建议、提案数量在十件以上的单位,应在全部办理完毕后,向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报送书面总结。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报送书面总结。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办理建议、提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承办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丢失积压建议、提案或在办理工作中相互推诿、敷衍塞责、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到行政处分。
  第十五 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政协志

《福建省志·政协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第一篇,第二篇的第四章,第三篇的第二、十三、十四章由陈熙满撰写;概述,第二篇的第一、二、三章,第三篇的第一、三、四、八、十、十一、十二章和附录的大事年表由郑成钟撰写;第三篇的第五、六、七、九章由郑成钟、黄平撰写。宋京生、廖楚强、张贵明曾一度参加修志工作。本志的图片选自大型图册《福建政协》,主要由省政协档案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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