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文件选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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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政协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6027
颗粒名称: 二、文件选辑
分类号: D628.57
页数: 27
页码: 526-55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政协文件选辑的基本情况。其中包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福建省委转发省政协党组《关于加强我省政协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政府各部门同省政协各委员会、工作组联系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加强对政协工作领导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印发省政协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等。
关键词: 福建省 政协 文件选辑

内容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1982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3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总纲
  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进程中,结成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加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继续在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以及对外友好活动中进行了许多工作,作出了重要的贡献。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拨乱反正、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实现国家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转移,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争取实现包括台湾在内的祖国统一,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的斗争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进一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消灭了剥削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我国社会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工农联盟更加巩固。知识分子同工人、农民一样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依靠力量。原来属于剥削阶级的人,绝大多数已经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在人民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同中国共产党一道前进、一道经受考验并作出重要贡献的各民主党派,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日益发挥其重要作用。全国各民族已经形成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宗教界的爱国人士积极参加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热爱祖国,拥护祖国统一,支援祖国建设事业。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具有更强大的生命力,仍然是中国人民团结战斗、建设祖国和统一祖国的一个重要“法宝”,它将更加巩固,更加发展。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我国人民同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斗争还将是长期的,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但已经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要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拥护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基础上,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而奋斗。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准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依法维护其参加单位和个人按照本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
  第一章 工作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第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各项方针、政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事业,协助国家机关打击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内破坏社会主义的犯罪活动。
  第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密切联系各方面人士,反映他们及其所联系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协助国家机关进行机构改革和体制改革,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建设。
  第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调整和处理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部合作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通过各种形式,积极传播先进思想,开展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发展科学、繁荣文化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密切联系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在政治、法律、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医药卫生、体育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等活动,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推动和协助社会力量兴办各种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事业。
  第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提案和其他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和推动委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时事政治,学习和交流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增强为祖国服务的才能。
  第十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参与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同台湾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加强同港澳同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保持港澳地区的繁荣和稳定,为建设祖国和统一祖国作出贡献。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知识分子政策,以利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反映少数民族的意见和要求,为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改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增进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和维护祖国的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宗教政策,团结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宗教信仰者为祖国的建设和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侨务政策。加强同国外侨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祖国的建设事业和统一祖国的大业作出贡献。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外交政策,根据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人民外交活动,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合作。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根据统一战线的特点进行关于中国近代史、现代史资料的征集、研究和出版工作。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加强同地方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地方委员会带共同性的问题。
  第二章 组织总则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
  第二十条 凡赞成本章程的党派和团体,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个人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参加地方委员会者,由各级地方委员会按照本条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履行本章程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的决议,下级地方委员会对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一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议案,应经全体常务委员过半数通过。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对会议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地方委员会同。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声明退出的自由。
  第二十八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
  受警告处分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第三章 全国委员会
  第二十九 条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由上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五、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召集并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三、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四、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五、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
  六、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七、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地方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该地方的地方委员会。
  第四十条 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由上届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由本届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通过有关的决议;
  四、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各该地方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以及上级地方委员会所作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三、执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地方委员会的副秘书长;
  六、决定地方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设副秘书长一人至数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
  第四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
  (二)中共福建省委转发省政协党组《关于加强我省政协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闽委办[1986]44号
  各地、市、县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总公司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大学党委:
  省政协党组《关于加强我省政协工作的报告》,已经省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省委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各级政协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为以四化建设为中心的三大任务服务的轨道上来,为开放、改革、两个文明建设、和平统一祖国事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6]7号、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领导,把政协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并指定一名副书记分管;建立党委领导同志与政协委员座谈会制度;要继续抓好政协委员、党外人士和“三胞”的落实政策工作;要给政协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有关政协的干部编制、活动经费、办公用房、用车方面的困难,各地应切实帮助解决。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加强我省政协工作的报告
  省委: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省委领导下,我省各级政协实现了指导思想上拨乱反正,使政协工作转移到为以四化建设为中心的三大任务服务的正确轨道上来;全面贯彻了在爱国主义旗帜下的大团结大统一精神,扩大了团结面和联系面;行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职能,积极参与了我省两个文明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实施;发挥政协人才库的优势,努力为改革、开放服务;协助党政有关部门进行落实政策的工作,调动了各方面人士的积极性;依据政协组织的特点和委员联系面广的有利条件,开展了促进祖国统一活动;政协组织进一步发展,现在,全省所有市县和八个市辖区都恢复或建立了政协组织,政协委员达八千二百多人。总之,政协工作发展很快,出现了生动活泼的新局面。
  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生活和四化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全省各级政协要在总结经验、巩固成绩的基础上,积极贯彻实施“七五”计划和《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为振兴福建努力开展工作。为此,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6]7号、10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对政协工作的领导
  建议各级党委把政协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每年讨论一至二次,并指定一位副书记分管政协工作。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政协党组书记,可列席有关党委常委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使他们能够了解全局,明确方向,在党委的统一部署下做好政协工作。
  各级政协委员中的共产党员要起模范作用,积极参加政协各项工作,宣传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同党外人士搞好合作共事,发扬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
  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建议在党内外普遍深入地进行统一战线的宣传教育,从理论上讲清楚新时期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重要性,以提高广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认识。党校要开设统一战线理论课,新闻单位要搞好对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活动情况的报道。
  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要经常化、制度化
  政协协商、民主监督,是我国多党合作的主要形式和实际体现。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巩固和发展统一战线出发,来认识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重要作用,并形成制度,坚持下去。有关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群众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的人事安排,应当拿到政协协商,并尽可能把协商工作做在决策之前。人民政协的监督就是对国家事务广泛讨论,发扬民主,集思广益,让各方面的意见、要求、批评和建议充分反映出来,以利于集中正确的意见,及时发现、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推进各项事业。
  三、积极为政协委员的“知情”、“出力”创造条件
  开展政协工作要使委员知情,以发挥委员的智慧和力量,并通过他们广泛团结和联系各方面的人士,共同为四化建设献计出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同级政协委员中的代表人物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建议人大常委会召开重要会议,邀请同级政协的有关领导列席;政府各部门召开业务会议,可酌情邀请同级政协对口的委员会或工作组参加。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重视并支持政协组织的考察和专题调查活动,认真办理委员的提案,尊重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四、立足国内、面向海外,搞好海外统战工作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政协工作应当开阔眼界,面向海外,发挥政协委员影响大、联系广的优势,开展联谊友好活动,加强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联系,为和平统一祖国、实现“一国两制”的构想服务。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人民政协开展海外统战工作的经验。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加强调查研究,掌握信息,汇集资料;走出去,请进来,广交各类朋友,进一步巩固与老一代“三胞”的友谊,并通过他们做好第二、第三代的工作,特别是要把注意力放在主动深交政治上有影响、经济上有实力、社会上有声望、学术上有造诣的人物身上;密切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汇集可行性项目资料,为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设备、人才,做好穿针引线工作;并注意了解“三资”企业的情况,进行咨询服务;继续协助党和政府落实“三胞”的政策。
  五、妥善解决市、县(区)政协编制等方面的困难
  各级政协的领导班子要相对稳定。建议各级党委要依据干部的“四化”标准配备政协的领导班子,并逐步形成梯队结构,对即将离退休的党员领导干部,以不安排政协领导班子为宜。省政协驻龙岩、建阳、宁德地区联络组已建立,编制已由地区调整解决,干部尚未配齐的,请抓紧调配,以利开展工作。
  当前,政协专职干部少,是市、县(区)政协一个共同性的问题。请各级党委予以足够重视,根据实际需要,尽快解决。对市、县(区)政协在办公用房、经费、车辆等方面存在的困难,也应根据实际需要解决好。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研究执行。
  中共福建省政协党组
  一九八六年十月十六日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政府各部门同省政协各委员会、工作组联系的通知
  (闽政办[1987]107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总公司:
  省政协根据章程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立学习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科技工作委员会、教育工作委员会、“三胞”工作委员会和医药卫生工作组、文艺工作组、宗教工作组、妇女工作组、工商工作组。各委员会、工作组是在政协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日常活动的机构,是以政协委员为主体、广泛联系各界人士的统一战线性质的组织。为了便于他们开展工作,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作用,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同上述有关委员会、工作组的联系,特通知如下:
  一、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其通报重要情况,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二、制订改革、开放的重大措施和方案,尽可能在决策前征求有关委员会、工作组的意见。
  三、召开重要业务会议,或有重要信息,要及时向政协有关委员会、工作组通报,必要时商请他们派员列席会议。
  四、有关文件、资料,要根据政协工作需要分送有关委员会、工作组。
  五、对重大问题组织专题调查时,可商请政协有关委员会、工作组配合或参加活动。
  省政协各委员会、工作组进行调查或考察时,各部门应主动配合,予以支持。
  六、对省政协委员的提案、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处理并予以答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七年四月七日
  (四)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加强对政协工作领导的通知
  (闽委[1989]06号)
  各地、市、县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总公司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大学党委:
  最近,省委常委会议听取了省政协党组的工作汇报。会议认为,我省政协在组织上和工作上都有较大的发展。全省各级政协团结、联系着各方面人士,成为维护安定团结、推动改革开放和四化建设、促进祖国统一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级政协组织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职能,对国家和地方许多重要决策的形成和贯彻,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在海外联谊、智力扶贫、自身建设等方面也有新的进展,工作日趋活跃。
  省委认为,坚持、完善、丰富、发展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政治体现改革的一件大事。最近经中央同意颁布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符合政治体制改革的原则,是贯彻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具体体现。中央还为此发出了中委[1989]13号文件,省委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学习这个文件,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开展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工作中贯彻执行。
  人民政协主要职能的充分发挥,关键是各级党委的重视和加强领导。各级地方党委要坚持把政协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每年讨论两次。党委指定一名领导分管政协工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列席同级党委的常委会。党委领导要定期不定期地和党外人士座谈、对话、交心,听取意见、建议。要改善政协组织的工作条件,配备必需的工作人员,切实解决用房、经费、车辆等方面问题,以使政协工作顺利开展。
  中共福建省委
  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二日
  (五)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闽委[1990]11号)
  各地、市、县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总公司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大学党委,省军区党委: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即中发[1989]14号文件),总结了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关于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方面的成功经验和优良传统,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提出了我们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共同准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革命与建设相结合的一个创造,是指导当前和今后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文件。认真贯彻14号文件,对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进一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振兴中华、统一祖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14号文件对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各个方面都作了精辟的论述和明确的规定,各级党委必须认真学习,全面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统一战线教育
  要在党内开展一次以学习贯彻14号文件为中心内容的统一战线的教育。通过教育,使广大的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千部,深刻领会中央14号文件的重大意义,掌握文件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我国革命和建设相结合的产物,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抓住14号文件贯穿的两条主线:一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坚持、完善这项制度的根本政治原则,也是这一制度同西方的多党或两党制根本的不同点。二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作用,坚持重大问题与民主党派协商,支持民主党派成员参政议政,行使民主监督权利。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必须全面领会,认真实行。
  要加强对统一战线的基本理论和方针政策的学习研究,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自觉性和统战理论政策水平,牢固树立统一战线仍然是一大法宝的观点,坚持党对统一战线必须实行“团结——批评——团结”的观点,善于同同盟者求同存异,合作共事并不断加强对同盟者思想教育的观点,密切联系党外群众的观点等。各级党委要在认真学习文件,领会精神的基础上,提出具体贯彻的意见和措施。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工具要紧密配合,通过各种渠道、各种形式在党内外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各级党校应把统一战线的理论和方针政策作为必修课,列入教学的重要内容,以提高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统一战线这一法宝的自觉性。
  二、进一步加强各级党委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之间的合作与协商,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经常化、制度化
  要继续坚持和完善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行的党委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协商座谈的各种制度,包括向党外人士通报重大情况的季谈会制度,党政各有关部门同各党派团体负责人及各界知名人士的月谈会、双周座谈会、专题座谈会制度等,通报和交流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讨论某些专题,听取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要从实际出发,对已经实行并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政治协商座谈制度,要继续坚持下去,并不断完善;对尚未建立的制度要抓紧制订建立,以保证党外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能及时反映上来,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各级党委要按照14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拓宽政治协商与合作的渠道,把政治协商与合作推向新的水平,在更大的范围内调动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积极性,使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制度收到更大的效果。各级党委都要根据形势需要,不定期地邀请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举行小范围的谈心会,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自由交谈,沟通思想,征求意见。除会议协商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可就地方工作中的大政方针、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向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也可约请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交谈。对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各级党委都要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搞好信息反馈。
  三、要十分重视和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协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集中体现了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以人民代表身份依法参政、发挥监督作用的重要机构。人民政协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也是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代表人物团结合作、参政议政的重要场所。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协的作用,是发展人民民主生活,确保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得到巩固和发展,切实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一个十分重要途径;也是促进社会政治、经济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各级党委都要自觉地按照14号文件的要求,统一认识,十分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协的工作,切实支持和帮助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协发挥积极的作用。
  各级人大、政协党组织应与担任人大、政协领导职务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经常交流情况,沟通思想,交换意见,要充分尊重、信任他们,支持他们有职有权地进行工作。各级人大和政协中的共产党员都要成为执行党的统一政策的模范,积极参加人大、政协的各种活动,注意听取不同意见,自觉接受民主监督;通过自己模范的行动搞好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真正成为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的挚友和诤友。
  四、加强政府同民主党派的联系
  各级政府要有一位领导联系统战工作,经常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联系。政府领导人应定期邀请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举行座谈会,就政府将要提出的工作报告和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等人民群众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征求意见。
  政府召开有关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讨论工作时,可视需要聘请有关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兼职、任顾问或参加咨询机构,也可就某些专题,委托民主党派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可就专业性问题同民主党派对口协商,在决定某些重大政策措施前,组织有关民主党派座谈,征求意见。
  政府有关部门要发挥民主党派关系多、联系广、有较高专业知识的优势,创造必要的条件,积极支持民主党派开展经济科技、教育、法律、医卫、文化等咨询及社会服务工作;积极支持民主党派开展海外联谊工作,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发展经济往来,推进同台、港、澳和国外的科技、文化、学术、体育交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统一祖国事业多做贡献。
  各级政府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帮助民主党派解决工作条件和干部待遇问题的意见》(中办发[1983]4号文件),并专门进行一次检查,进一步为民主党派的“知情出力”提供必要的条件,积极帮助民主党派解决配备干部、阅读文件以及经费、办公用房、宿舍、用车等问题。对于一些地方民主党派还存在的一些实际困难,各级政府应采取切实措施,尽快予以解决。
  五、积极培养、选拔党外干部,认真做好人大、政府、政协换届的党外人事推荐和安排工作
  14号文件第二、三、四部分已分别就“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中的作用”,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鉴于今年各市、县人大、政府、政协都要换届,各级党委应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统战、组织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抓紧培养、推荐、选拔党外干部。
  在各级人大中,要保证党外人士在人大代表和常委中占适当比例,并有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担任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在沿海和统战对象较多的市、县、区都要推荐选配符合条件的党外人士担任政府和监察、审判机关的领导职务;各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教育、文化、卫生、农林、司法、体育、监察等部门要积极选配符合条件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并聘请一批符合条件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等。
  在各级政协中,要保证党外人士占委员的60%,常委的65%以上,占正副主席的多数,并有1名以上的党外人士担任专职副主席。在政协机关中要有一定数量的党外人士担任专职领导干部。
  人大、政府、政协中的党外人士的推荐、选拔、任用,都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六、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
  加强民主党派的自身建设,不仅是关系到民主党派健康发展和发挥作用的关键问题,而且也是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各级党委务必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支持和推动民主党派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帮助民主党派培训、选拔一批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有一定群众基础和组织领导能力的中青年,逐步充实民主党派各级领导班子,促进新老合作交替。
  积极推动各民主党派做好健全和巩固组织的工作,注意提高成员素质,吸收新成员要注意政治质量,德才并重。在近两年内,各民主党派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巩固组织的工作上,发展成员要坚持已协商确定的范围和对象,坚持发展对象的重点分工,坚持以大中城市、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为主。
  要积极推动民主党派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加强成员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机关建设,提高干部素质,加强干部管理,改进机关作风。
  省社会主义学院作为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联合党校,应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统一战线理论、政策作为必修课,努力办好。政府应从师资和经费上给予支持。
  七、加强党对统战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统战部门的作用
  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坚持党对统战工作的领导,是一项不可动摇的原则。各级党委都要加强和改善对民主党派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和发展同民主党派的合作,支持民主党派为社会主义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推进“一国两制”、实现祖国和平统一服务。各级党委都要把统战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按照党章规定,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统一战线工作,注意研究党外人士的思想政治状况,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党委要有一副书记分管统战工作。党委负责人要同民主党派负责人保持密切的联系,交知心朋友,交浄友,在政治上、思想上互相了解和帮助,模范地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党委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民主党派的联系,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有民主党派组织的基层党组织要经常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党派的意见,发挥他们的作用。
  各级党委统战部作为党委主管统战工作的职能部门,要把宣传、贯彻、落实14号文件作为工作的重点,认真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积极协助党委同各民主党派保持密切联系,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帮助民主党派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各级党组织要重视统战队伍的建设,进一步健全统战工作机构,各级党委要配备符合常委或政协副主席条件的干部担任同级党委统战部长。凡是有一定数量统战工作对象的基层单位都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统战委员。省直统战任务重的部门和大专院校,应成立统战工作专门机构,并根据实际需要,帮助解决人员、经费等问题。
  以上意见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并于四月底将贯彻情况报告省委,十二月份进行一次检查。
  中共福建省委
  一九九〇年三月十八日
  (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1990]综119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暂行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一九九0年七月十一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促进政府各项工作的开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及其所属部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
  第三条 人大代表建议,系指各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各方面工作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议案。政协委员提案,系指各级政协委员就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大事务和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负责办理上一级和同级人大、政协转来的建议、提案,需由下属单位承办的,要及时转办,办理结果应由转办部门综合答复。
  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转来的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的答复,由承办单位拟文报省政府办公厅,统一由省政府办公厅行文答复代表或委员,同时抄报国务院办公厅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全国政协办公厅,并抄送承办单位。
  对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转来的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的答复,省政府有关部门、地区行署和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文直接答复每位代表或委员,同时抄报省政府办公厅(两份)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省政协办公厅(五份)。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办理建议、提案,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加强领导,做到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确保办理质量。各承办单位要有一位领导分管,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办公厅(室)要有一位主任负责把关。要确定承办部门和人员,承办人员要相对稳定,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要经常检查、督促具体承办人员按期完成办理任务。
  第六条 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办理制度和程序。办理程序包括接办、分类、登记、分发、协调、催办、拟文、核稿、签发、打印、校对、立卷、归档、统计、总结等环节。
  第七条 各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提案后,应于三个月内办理完毕。个别难度大不能如期答复的,应先向代表、委员说明情况,但正式答复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若有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应在十日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建议、提案需要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联系,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协商办理意见,由主办单位函复代表或委员,并抄送会办单位。分办的建议、提案,应由承办单位分别办理,分别答复。
  第九条 办理工作要注重解决问题。对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应认真研究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不要轻易划入不能解决的范围;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
  若遇到建议、提案所提问题,虽属本单位业务范围,但需报请上级审批决定的,应及时办文请示,然后将办理结果一并答复;对比较复杂、牵涉面广的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倾听有关方面的意见,主动与代表、委员联系,共同协商处理办法;各承办单位分管的领导,对已答复要解决的问题,应督促检查落实。
  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认真写好答复,具体要求是: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符合实际情况,有的放矢,忌说空话、套话、大话;行文语气要诚恳、谦逊,文字通顺、精炼,行文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规定的格式书写。
  第十一条 所有承办单位的答复,都必须经各单位办公厅(室)主任审核,然后由主管领导签发,并加盖公章。
  办复后,应把建议和提案的原件、复文稿件以及办理过程的其他有关材料集中立卷,归档保管。并认真做好办理工作情况的分析统计,逐件核对,发现漏办、转错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每年的建议、提案全部办理完毕以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其中承办建议、提案数量在十件以上的单位,应在全部办理完毕后,向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报送书面总结。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报送书面总结。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办理建议、提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承办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丢失积压建议、提案或在办理工作中相互推诿、敷衍塞责、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到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七)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通知
  (闽委办[1993]10号)
  各地、市、县委,省委各部、委:
  根据省委领导的意见,为了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我省的有关地方性法规,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精神,并参照省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暂行办法》(闽政[1990]综119号),结合具体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人大代表建议,系指各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议案。
  政协提案,系指各级政协委员以及参加政协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政协的专门委员会就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大事务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二、各级党委和各部门办理建议、提案,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加强领导,做到认真负责,注重实效,确保办理质量。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办理制度和程序;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负责组织、指导、督办。并确定一名干部具体承办,并相对稳定,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转来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省委办公厅业务处(室)负责登记,经省委办公厅分管副主任阅批后送省委有关部门办理;办理情况由承办单位拟文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省委办公厅,统一由省委办公厅行文答复代表或委员,同时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全国政协办公厅,抄送有关部门。各级党委办理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和政协办公厅(室)转来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可以参照上述办法。
  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政协办公厅直接交省委有关部门承办,同时抄送省委办公厅;并由承办部门直接行文答复每位代表或委员,同时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省政协办公厅。
  四、承办部门接到交办的建议、提案后,应按照有关法律、规章、政策,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办理,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可以通过函件、电话、面谈等方式,加强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共同商讨解决办法。因条件所限,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说明原因,解释清楚,取得谅解。
  建议、提案由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做好协调工作;协办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不得推倭。
  五、办理建议、提案时,除说明“急案”要急办不得延误外,其他的应于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按规定的格式作出书面答复。如建议、提案涉及问题复杂、牵涉面广,不能按期办结的,在与交办部门协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确实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应自收到之日起10天内,申明理由,退回交办单位,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六、办理建议、提案,要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待。同时,要重视采纳建议、提案后的落实工作,取信于代表、委员。
  七、对办理建议、提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承办人员,应给予表彰;对积压、丢失建议或提案,以及在办理中不认真,贻误工作、产生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应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八、省纪委办公厅在受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时参照本通知办理。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1993年4月6日
  (八)中共福建省委印发省政协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委[1995]96号)
  各地、市、县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总公司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大学党委:
  现将政协福建省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省政协根据《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精神,结合福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对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范畴、内容、形式、程序做了具体规定,这有利于推动政协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协组织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的作用,重要问题要在决策之前与政协进行协商。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县以上政协的党员主席或党组书记,可请他们列席党委常委会议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各级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时,可视需要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列席。党委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联系政协工作,支持政协组织开展调查研究、视察评议等各项活动;对政协工作中存在的困难,要切实帮助解决。
  中共福建省委
  1995年12月12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
  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办法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日政协福建省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进一步推动政协福建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协)履行职能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省政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地方组织,在中共福建省委(以下简称省委)的领导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指导下,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
  第二条 省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其目的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为参加本会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开辟畅通的渠道,集思广益,促进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监督国家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协助并推动本省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反对腐败现象;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促进相互沟通和理解,加强共产党领导的各党派的团结合作;贯彻执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省政协履行上述职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工作大局,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循序渐进,必须密切同有关部门的配合。
  第三条 政治协商是对本省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社会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在本省的实施,对本省制定的法规、政府规章的贯彻执行和对本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的方式进行监督。
  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通过多种方式,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专长和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
  第四条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重要规章制度的部署、主要措施和执行情况。
  (二)本省制定重要的方针、政策、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实施情况。
  (三)省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决算执行情况,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四)本省重要改革方案、发展战略、区域开发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情况。
  (五)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基本国策执行情况及有关人民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六)省委提出的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领导人人选的建议。
  (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政勤政等方面的情况,本省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重大贪污受贿、失职渎职案件的查处情况。
  (八)本省在拓展对台经贸合作、双向交流和“三通”工作,加强与港、澳地区联系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九)本省与外国和地区发展经贸合作、签订重大合作项目和建立友好关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十一)统一战线的各个方面关系和本会内部合作重要事务以及本会各组成单位、委员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第五条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主要形式:
  (一)省政协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每年一般举行一次,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行使职权。至少应在会前十五天通知委员。
  会议的主要任务:
  1.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选举省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3.讨论并通过有关决议。
  4.协商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5.协商本省重要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6.审议通过全体会议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纪委等的建议案。
  全体会议采取多种形式使委员能充分发表意见。除组织分组讨论外,需组织大会发言或书面发言和提出提案,并根据需要召开专题座谈会、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通报情况并说明问题、回答提问。
  全体会议邀请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纪委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二)常务委员会议
  常务委员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行使职权。至少在会前十天通知与会人员。
  会议的主要任务:
  1.讨论常务委员会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听取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及其所属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关于贯彻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以及本省决策、施政、执纪、执法工作的报告或说明,并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3.任免省政协副秘书长,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主任、副主任,任免省政协派出机构负责人。
  4.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查重要的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和省政协领导人的出访报告。
  5.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提交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纪委等的建议案。
  本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厅和各处(室)负责人列席常务委员会议。必要时邀请与议程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三)主席会议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会议的主要任务:
  1.常务委员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会务工作。
  2.协商讨论本省的经济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就省委提出的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领导人人选的建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4.决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日期、议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
  5.讨论决定委员参观、视察等重要活动。
  6.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重要调查报告。
  7.安排主席、副主席的重要社会活动,听取办公厅和派出机构重要工作汇报。
  8.审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名单。
  本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和与议程有关的处(室)负责人、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主席会议。
  (四)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不定期举行。
  会议的主要任务:
  1.就政治、经济和社会的重大问题听取有关部门的报告,并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2.听取重要的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等,并进行讨论,提出补充意见和建议。
  (五)专门委员会会议
  专门委员会会议主要形式:全体会议、主任会议、主任扩大会议、主任联席会议和同政府职能部门举行的协商会议等。
  会议的主要任务:
  1.组织学习,加深对国情、省情、社情、民情的了解,增进共识,交流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经验,提高参政议政水平。
  2.根据省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决议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3.就本省政治、经济、社会及统一战线内部的重要问题,开展座谈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了解、反映委员及各界人士对国内外大事、国家大政方针、我省重大决策及其贯彻落实情况的意见。
  5.审定专门委员会工作报告、专题调查报告、建议案(草案)和需要提请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审议的问题。
  6.与政府相关部门,就专项问题进行协商。
  (六)问政咨议
  省政协委员对本省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提出意见,经省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建议有关部门召开问政咨议会,由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向委员介绍情况、解答问题、听取意见。问政咨议会也可委托办公厅或专门委员会举行。
  (七)建议案
  建议案包括全体会议建议案、常务委员会建议案和主席会议建议案三种,由本会的组成单位或专门委员会提出后分别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以省政协正式文件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纪委等提出,请受理单位研究处理后,以正式文件答复。
  (八)提案
  提案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提出、审查处理、办理。提案交办后,提案委员会要督促承办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暂行办法》(闽政[1990]综119号)和《福建省委办公厅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通知》(闽委办[1993]10号)精神,认真、及时做好提案的办理工作。
  (九)参观、视察
  省政协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就地参观、视察。视察的重点是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实施,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来进行。省政协办公厅按照主席会议通过的视察方案对视察工作作统一安排。提倡多组织小型、专项的视察活动。
  视察要做好意见、建议的反馈工作。对视察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可依托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促进有关方面解决问题。
  (十)专题调查
  专题调查一般由专门委员会组织。要选好题目,选择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又为人民群众关注,也是政协力所能及的问题;要以委员为主,提倡与党派、团体联合,与各级政协联合,与党政有关部门联合,并吸收相关的专家、学者参加;要讲究实效,全面深入了解情况,注意倾听群众的意见;要充分发挥政协的优势,对选题、调研的方法、调查报告的观点等,应发扬民主进行充分协商。调查结果分别以提案或建议案、或以办公厅正式文件送有关单位。
  (十一)举报
  委员可依法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举报,也可通过省政协举报,有关部门应依法受理,并做好保密工作。
  (十二)其他
  参与科技月谈会;主办《参政议政》刊物,在《福建日报》设议政专栏;委员活动日;中心组、学习组和读书会;在委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和单位成立委员小组等。
  第六条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有关程序
  (一)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要在党委决定、人大通过、政府实施之前进行,并纳入决策程序;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要先协商后决策;重要人事安排、人民群众广为关注的重大问题,要先协商后决定;制定地方性重要的政策法规,要先协商后通过。
  (二)省政协主席会议根据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纪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有关部门的建议,安排协商活动并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参加范围。主席会议认为需要协商的问题,也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将问题交政协协商。
  (三)就省委提出的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领导人人选的建议,根据安排参加协商。各部门对县处级以上干部的考核,要注意听取被考核人所在单位政协委员的意见。
  (四)省政协对党政部门提交的协商议题,要提前作好准备。专门委员会要围绕议题收集情况,重大的协商议题应组织专题小组,进行深入调查,使协商有的放矢,意见切实可行;协商的议题与会期确定之后,省政协办公厅应按规定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以便做好准备,充分反映意见。
  (五)省政协秘书长参加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秘书长联席会,加强与省各民主党派、工商派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共同商定一个时期的协商工作方案。
  第七条 省政协举行的视察和专题调查,有关方面和部门应按《省政府工作规则》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政府各部门同省政协各委员会、工作组联系的通知》(闽政办[1987]107号)精神办理。
  第八条 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及其他形式的协商会议和重要活动,请主要新闻单位加强报道。
  第九条 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应受到尊重和保护。在政协的会议上,委员可充分发表意见。委员参加政协活动,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提供条件,保证时间并计入其工作量。
  第十条 要为委员知情出力创造条件。
  (一)委员所在的单位,要按照省委办公厅《关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阅读、传达中央和省文件、资料问题的通知》(闽委[1984]17号)精神办理,使委员能及时看到文件、听报告和参加会议。
  (二)通过中心组、学习组活动和读书会、报告会、组织参观、编发学习和信息动态资料等方式,帮助委员了解情况,把握全局,掌握政策,提高参政议政水平。
  (三)必须加强省政协机关自身建设,增强服务意识,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整理、及时报送、主动催办、积极反馈。
  第十一条 政协委员要加强学习、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参政议政水平;要密切联系本界别的群众,积极反映社情民意,要求每年提一条有质量的建议,反映一条有价值的信息,写一篇调查报告;要增强荣誉感和责任感,踊跃参加政协的会议和各种活动。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和活动的,应说明原因,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政协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省政协常务委员会。
  市、县(区)政协可根据本地情况参照执行。
  (九)关于在办理政协提案中开展“两见面”、“三结合”活动的通知
  (闽委[1996]17号)
  各地、市委,各地区行政公署,各级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去年,我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各承办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政协提案工作条例,坚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积极办理政协提案,进一步密切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了我省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案的办理工作得到了省领导的充分肯定。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委员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提案办理工作在“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的基础上,又总结和积累了一些新的经验和做法,例如,实行“两见面”、“三结合”的办理方式,受到提案者的欢迎,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两见面”,即承办单位在办理提案过程中,采取走出去或请进来的办法,与提案者面对面协商座谈,听取意见,说明情况,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特别是提案中提出的一时难以办到的问题,通过“两见面”的方式,往往能得到委员的理解。“三结合”,即提案的主办单位,针对某件或某类提案的内容,邀请相关的承办单位、提案者及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协商对话,相互沟通,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对一些涉及面广的提案,需要多家承办单位一起协商,也需要继续征询提案者的意见。通过“三结合”座谈会,影响大,效果好,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案形式。去年,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和省计委、教委、建委、经贸委、财政厅、卫生厅、农业厅、福州市政府等承办单位先后召开七次“三结合”座谈会,分别邀请40个承办单位、部分省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参加,就有关经济、教育、卫生、农业等问题展开协商,促进提案提出问题的解决。实践证明,“两见面”、“三结合”的办案方式,有利于发挥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有利于党政机关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也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提案的办理质量。
  为了把我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各承办单位在提案办理中,要结合本部门工作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选择一些提案,邀请提案者和相关的承办单位,召开“两见面”、“三结合”座谈会,相互沟通,共同协商,促进提案的采纳和落实。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政协办公厅
  1996年4月8日
  (十)中共福建省委关于批转《贯彻落实中委[1995]13号和闽委[1995]96号文件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闽委[1997]16号)
  各地、市、县委,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
  经研究同意,现将省政协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委[1995]13号和闽委[1995]96号文件情况的报告》批转你们,请认真学习。对《报告》中的建议,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充分发挥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
  中共福建省委1997年3月13日
  贯彻落实中委[1995]13号和闽委[1995]96号文件情况的报告
  受省委委托,省政协党组于1996年12月中旬,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和党组成员为组长,分别带领省政协办公厅、省委统战部的同志,分七路到省九个地(市)、十七个县(市、区)和一所大学就贯彻落实中委[1995]13号和闽委[1995]96号文件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各地党委对这次检查都很重视,按照文件对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方面的要求进行自查,党委、政府、政协主要领导参加汇报。检查组共召开17场汇报会、15场座谈会,走访政协委员比较集中的院校,视察了部分企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各地党委加强改善对政协工作的领导,重视发挥政协的作用
  1.从实际出发,加强建章立制工作。各地党委都明确一名主要领导分管政协工作,一名政府主要领导联系政协工作,并把政协工作列入党委常委会的重要议事日程,一般每年两次以上听取政协工作汇报。与此同时,政协主席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根据需要副主席列席同级政府常务会、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政府部门有关会议的作法,在各地逐步形成制度。各地党委不仅研究政协工作,而且给政协出题目,交任务,充分发挥政协作用。不少市县党委、政府领导对政协重要的提案亲自批阅,对承办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并有专人督办、催办,将处理结果在规定的时限内以文件形式作出答复,使办案工作更加规范、有效。漳州市政协领导深入群众,反映群众心声,提出表彰漳州110的提案,市委在办理提案的基础上,作出向漳州110学习的决定,把漳州110这一先进典型推向全省和全国,为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2.利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统战理论和人民政协基本知识。近年来,部分地(市)县委党校开设了政协统战理论课,宣传人民政协,学习统战理论,对干部进行统一战线理论、政策和方针的再教育,各级干部对人民政协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及统战理论水平有了明显提高。泉州、莆田两市党政部门大力支持当地政协办好机关刊物。邵武、龙海、沙县、将乐、漳浦等市(县)利用有线电视台、广播电台、宣传栏开辟专栏,加大宣传人民政协的力度。不少市县做到党校有课程,电台有声音,电视有图像,报刊有文章,努力为政协开展工作创造更好的舆论氛围。
  3.大力支持政协加强自身建设。各地党委都把政协领导班子作为一线班子配强配好。注意做好政协机关干部与党政部门的交流,使政协机关干部的选调、任用、培养和提拔与党政干部一视同仁。从财力、物力上积极帮助政协解决实际困难,不断改善政协工作条件,为政协办了许多实事。
  (二)各地政协按照中委[1995]13号和闽委[1995]96号文件精神,努力工作,开拓进取,创造了许多好经验
  1.坚持定期走访委员。政协宁德地区工委十年如一日,每年坚持登门走访全区的省政协委员,促膝谈心,了解情况,化解矛盾。
  2.开展“百村千户行”调研活动。宁德市政协开展以“脱贫致富奔小康”为主题的“百村千户行”调研活动,79位委员深入107个乡村,走访1200个农户,广泛反映农民们的意见,得到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视。
  3.利用人才优势举办两个文明发展研讨会。厦门市政协牵头成立厦门社会发展研究会,使一大批中青年教授、博士(其中包括不少回国留学生)直接参与市政协的调研和议政活动,该研究会现已成为市政协的“智囊团”,承担了许多重大课题的专业调研和基础资料准备工作。
  4.组织联合接待委员日活动。福清市开展了“市委书记、市长、政协主席联合接待委员日活动”,每年组织二次。同时,党政领导分工与党外人士结对子、交朋友,开展经常性的走访谈心活动。
  5.加强信息工作。厦门市政协成立了信息中心,建立了信息员队伍,设立了专线电话,创办了信息内刊《政协快讯》,已刊出94期共201条重要信息,及时传递到市级决策层,有的已引起市委、市政府的重视,由主要领导批示责成有关部门办理。
  6.建立反映社情民意与委员意见反馈制度。三明市政协制定了《关于做好反映社情民意工作的意见》,并在委员中聘请20名信息员,广辟信息源,及时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向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不少建议得到重视和采纳。漳浦县政协事先确定了人民群众广为关注的若干热点问题,分片召开委员座谈会,听取委员对全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从中归纳整理成《呈阅件》报送县委与政府,有效地沟通党委、政府与群众的联系。
  7、围绕稳定做群众工作。南靖县在城区改造时要拆迁和征用土地遇到很大阻力,县委主要领导请政协一起做工作。县政协领导随同有关部门多次深入到村里,逐户逐个做思想工作,经过耐心疏导,使大家明确动迁目的,化解了矛盾,既促进了小区建设,又维护了社会稳定。
  8.组织咨政会活动。福安市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合组成咨政小组,分门别类召开咨政会,分管市长和主管部门领导当场回答委员与代表提出的相关问题。通过这项活动,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在执行中进行一定程度的结合,有效地加强了政协民主监督的力度。
  9.建立“五大员”队伍,开展民主监督。南平市政协协同有关部门共聘请200多位政协委员分别担任法院、工商、税务、教育、卫生、邮电等部门的特邀监察员、人民陪审员、检察员、审计员和教育监督员,参加经常性的民主监督,并对邮电、电力、卫生、公安等部门工作进行行风评议。
  10.发挥政协委员联络组作用。厦门大学各级政协委员有64人、常委有20人,分别成立了全国、省政协委员联络组和市政协委员联络组。联络组每月举行一次月谈会,每季度活动一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参观、考察、调研活动。活跃了政协工作,受到委员的欢迎。
  (三)各地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
  1.重大问题协商在决策之前在一些地方还做得不够,存在一定的随意性,有待进一步规范。
  2.与政治协商相比,民主监督工作相对薄弱。一些部门对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在认识上还有一定差距,缺乏自觉性、主动性。
  3.政协机关干部与党政部门交流已有良好开端,力度还有待加强。有些县政协编制偏紧。政协领导列席有关重要会议,各地执行情况不平衡。有的地方政协的办公条件偏差。
  4.政协委员智力作用的发挥有待进一步加强,特别我省几所科研单位和大学有较多委员。他们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较深的研究,应当进一步组织发挥他们的作用,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为了深入贯彻中委[1995]13号和闽委[1995]96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做好人民政协的工作,特提出如下建议:
  1.进一步深入学习中央与省委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协工作的重要性。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政协工作的每一个进展,都是党委加强领导、政府大力支持的结果。各级党委要根据中央与省委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政协工作的领导,支持政协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能。各级政协组织要结合贯彻文件的精神,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和政协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增强做好政协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各级教育、文化、新闻、广播电视等部门要积极运用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渠道,扩大党的统一战线理论与人民政协基本知识的宣传。各级党校要把学习统战与政协理论知识列入党员教育和干部培训计划,认真加以组织和落实,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执行党的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的自觉性。
  2.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协福建省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办法》。各地按照《实施办法》的精神,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并完善与《实施办法》相配套的措施和办法,尤其要对各地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加以归纳与总结,并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工作的规范化与制度化。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团结各界、协商问题、征求意见、协调关系中的重大作用。各级政协要积极配合有关方面,主动提供信息,周密制定协商计划与方案,并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委员履行职能创造便利条件。
  3.认真总结经验,推动政协工作。近几年来,我省各级政协积极开拓,多方摸索,在工作实践中取得许多好的经验。要遵照李瑞环主席关于用经验推动工作的指示精神,不断深化对政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新时期政协工作的责任感;积极主动地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履行政协职能必须围绕党委的中心任务和政府各阶段的工作重点来开展,急党委之所急,帮政府之所需;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提高参政议政水平;大团结、大联合,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形成合力,共同参政议政;充分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调动委员的积极性,使政协工作活跃而扎实;做好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发挥其基础性作用;加强信息工作,努力反映社情民意,使党和人民群众息息相通。总之,要很好地总结经验,使全省政协工作更好地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做出切实有效的工作成绩。
  4.加强政协的思想、组织、制度建设。强化政协领导班子、委员队伍和干部队伍建设,希望各级党委给予更多的关心和支持。对政协存在的实际困难,希望切实帮助解决。同时各级政协要加强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加强职工的三德教育,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处室活动。全体从事政协工作的同志要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要树立主动、合力、开拓、奉献的意识,要讲质量、讲效率、讲规范、讲协作,搞好服务,当好参谋,为委员更好地履行职能,为两个文明建设多办实事。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政协志

《福建省志·政协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第一篇,第二篇的第四章,第三篇的第二、十三、十四章由陈熙满撰写;概述,第二篇的第一、二、三章,第三篇的第一、三、四、八、十、十一、十二章和附录的大事年表由郑成钟撰写;第三篇的第五、六、七、九章由郑成钟、黄平撰写。宋京生、廖楚强、张贵明曾一度参加修志工作。本志的图片选自大型图册《福建政协》,主要由省政协档案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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