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自身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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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政协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6006
颗粒名称: 第十二章 自身建设
分类号: D628.57
页数: 11
页码: 462-47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政协重视自身建设,包括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以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的需要。
关键词: 福建省 自身建设 主要工作

内容

人民政协要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应有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协自身建设的水平和工作积极性发挥的程度。省协商委员会和省政协都很重视自身建设。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省政协在继承和发扬人民政协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大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增强整体功能,以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适应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的需要。
  省政协的自身建设,主要包括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政协委员的思想建设,主要通过组织和推动委员进行学习,加强自我教育来实现。组织建设主要包括领导班子建设、机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组织建设,改善组织素质,培养造就一支合格、过硬的工作队伍,是加强政协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的重要保证。省政协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分别参见第三篇第二章《组织学习》和第一篇《组织与机构》。
  加强制度建设,旨在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等职能活动有章可循,运作有序,克服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随意现象,以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基本政治制度。加强制度建设,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规范化、制度化,是加强自身建设的重点。
  省协商委员会初步建立了工作制度。省政协从成立起,逐步建立各项制度。从80年代末开始,省政协根据《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各项具体工作制度,使政协的重要会议制度、委员视察制度、提案工作制度、委员联系制度、对口联系制度、专门委员会制度、地区工作委员会制度、机关工作制度等适应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要求。
  第一节 会议制度
  1951年12月,福建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福建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组织条例》。《条例》对协商委员会的协商监督职能做出规定:(1)通过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民主人士,协助人民政府实行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并了解其执行情况;(2)协助人民政府联系人民,征求并反映人民意见;(3)审查省人民政府交议的文件和议案;(4)有系统地搜集政治法律、财政经济、文教卫生、华侨、宗教事务及其他方面的材料,进行研究,提出意见,供省人民政府采择;(5)分别地或联合地召集各界人士座谈会,协助省人民政府解释法令并征求对政策法令的意见。《条例》还规定,协商委员会会议每3个月召开1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1次,必要时得提前或延期召集。开会时得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同时规定,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始得开会,须有出席委员过半数的同意始得通过决议。
  福建省政协第一至第三届委员会,对按时召开例会、履行协商监督职能做出规定:全体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1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主席会议,每月召开1次。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不久,省政协停止活动,会议制度遭破坏。
  福建省政协第四届委员会期间,重新明确原定的例会制度,并对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议事范围做了规定。1986年11月,中共省政协党组向中共福建省委报送《关于加强我省政协工作的报告》。《报告》提出,“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要经常化、制度化”;“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出发,来认识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重要作用,并形成制度,坚持下去。有关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群众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的人事安排,应当拿到政协协商,并尽可能把协商工作做在决策之前”。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向各地转发这个报告,要求各级党委把政协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指定一名副书记分管;建立党委领导与政协委员座谈会制度,及时通报情况。
  1988年9月,省政协主席会议通过《福建省政协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规则(试行)》。规定了秘书长和专职、兼职副秘书长的分工,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主要职责,秘书长会议的组成和任务,办公厅厅务会议的组成和任务等。
  为加强和健全省政协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和制度,1988年9月,省政协六届三次常委会议通过《政协福建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规定了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会议、文件审批等项内容,还分别规定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的组成、列席人员范围和会议的主要任务。
  1989年3月,中共福建省委发出《关于加强对政协工作领导的通知》,要求“各级地方党委要坚持把政协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每年讨论两次。党委指定一名领导分管政协工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列席同级党委的常委会”。
  为贯彻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进一步推动省政协履行职能的规范化、制度化,1995年11月,省政协七届十七次常委会议通过《政协福建省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共12条,对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范畴、内容、形式、程序做出具体规定,对省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职权和主要任务作出详细规定。中共福建省委发出通知,将《实施办法》印发各地、市、县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总公司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大学党委,要求结合实际,参照执行。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加强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协组织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的作用,重要问题要在决策之前与政协进行协商。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县以上政协的党员主席或党组书记,可请他们列席党委常委会议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
  省政协在实践的基础上还制定了《福建省政协秘书长会议制度》、《福建省政协办公厅厅务会议制度》、《福建省政协办公厅办公会议制度》、《福建省政协办公厅与专委会工作协调会议制度》、《省政协与设区市政协秘书长会议制度》,分别规定了各类会议的组成、召集、任务、列席人员等。
  第二节 视察与调研制度
  省政协自50年代即开展视察工作。1995年通过《政协福建省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办法》,将参观、视察和专题调查作为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规定省政协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就地参观、视察。视察重点围绕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中共和国家大政方针的实施,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查一般由专门委员会组织,要以委员为主,发挥政协的优势,选好题目,讲究实效。调查结果分别以提案或建议案、或以办公厅正式文件送有关单位。
  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1996年8月,省政协主席会议通过《关于改进省政协委员视察工作的意见》。《意见》分“视察的目的、内容、方式”、“视察安排”、“组团要求”、“视察的其他有关工作”等4个部分。《意见》提出:“视察的目的:了解社情民意,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与省政协全委会、常委会的中心议题,以及委员的重点提案和建议、各专委会的调研专题,与有关单位和当地政协协商确定视察的具体内容”;“本着‘小型、专题、节约、实效’的原则,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与其他单位联合组织相结合、视察和考察参观相结合等多种组团方式”;“视察工作不同于一般的调研,视察的层次要高些,一般应有省政协一位副主席带队”;“视察计划要周密制定,路线不宜过长,视察点不宜过多,应兼顾好中差”;“视察团成行前,可根据选题邀请有关部门领导向委员介绍情况”。《意见》还提出:“视察结束后,各视察团应认真及时写好视察报告,由省政协办公厅以专题或综合的形式分送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地方党政部门参阅;报告送出后,应通过有关部门征询处理情况,及时向委员通报;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就视察中的一些问题进一步向委员介绍情况,交换意见”;“视察活动除请当地宣传单位宣传报道外,可邀请省有关新闻单位派记者随团采访报道,以加强宣传力度”。
  第三节 提案工作制度
  1988年9月,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制定印发《关于办理政协委员提案的意见》。1991年4月,省政协六届十三次常委会议通过《福建省政协提案工作条例(试行)》。随着政协提案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省政协根据新的《政协章程》和《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对本省的试行条例作了相应修改。1995年2月,省政协七届十一次常委会议通过《政协福建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条例》分总则、提案委员会、提案的提出、提案的审查和处理、提案的办理、附则等六章二十三条。“总则”规定,政协提案是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提案的提出”规定,省政协委员、在闽全国政协委员,各党派和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提案,并规定提案的5条基本要求。“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作为建议案报请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送中共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研究处理;对时间性强的重大提案,可以作为紧急提案,送有关单位及时处理。党派、团体提案应当报送主席或副主席阅示”。“提案的办理”规定,“承办单位应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暂行办法》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通知》,做好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党派、团体提案一般要作为重点提案,根据主席或副主席阅示的意见处理。承办单位接到党派、团体提案后,应主动与有关党派、团体联系,进一步了解提案的意图,共同协商研究办理事宜,及时予以答复,并抄送有关办公厅”。1996年3月18日,七届省政协第38次主席会议通过《关于重点提案筛选、处理和办理的暂行办法》。
  为支持和配合政协的提案工作,1990年7月,省人民政府制定《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暂行办法》(闽政[1990]综119号)。《暂行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办理建议、提案,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加强领导,做到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确保办理质量。各承办单位要有一位领导分管,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办公厅(室)要有一位主任负责把关。要确定承办部门和人员,承办人员要相对稳定,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要经常检查、督促具体承办人员按期完成办理任务、“各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提案后,应于3个月内办理完毕。个别难度大不能如期答复的,应先向代表、委员说明情况,但正式答复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若有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应在10日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办理工作要注重解决问题。对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根据政策规定、财力物力的实际情况,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认真研究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不要轻易划入不能解决的范围;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若遇到建议、提案所提问题,虽属本单位业务范围,但需报请上级审批决定的,应及时办文请示,然后将办理结果一并答复;对比较复杂、牵涉面广的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倾听有关方面的意见,主动与代表、委员联系,共同协商处理办法;各承办单位分管的领导,对已答复要解决的问题,应督促检查落实”;“要做好信息反馈工作,采取各种形式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保持联系,征询他们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如对答复不满意的,有关承办单位应认真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各承办单位办公厅(室)要加强同人大和政协办事机构的联系,互相配合,做好办理工作”。
  1993年4月,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参照省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暂行办法》,制定《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通知》(闽委办[1993]10号),下发中共各地、市、县委,省委各部、委。除与省政府《暂行办法》相近的内容外,《通知》还要求,“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提案后,应按照有关法律、规章、政策,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办理,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可以通过函件、电话、面谈等方式,加强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共同商讨解决办法。因条件所限,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说明原因,解释清楚,取得谅解。建议、提案由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做好协调工作;协办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不得推诿”;“办理建议、提案时,除说明‘急案’要急办不得延误外,其他的应于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按规定的格式做出书面答复。如建议、提案涉及问题复杂、牵涉面广,不能按期办结的,在与交办部门协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确实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提案应自收到之日起10天内,申明理由,退回交办单位,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办理建议、提案,要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代。同时,要重视采纳建议、提案后的落实工作,取信于代表、委员”。
  1996年4月,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在办理政协提案中开展“两见面”、“三结合”活动的通知》(闽委办[1996]17号)。“两见面”,即承办单位在办理提案过程中,采取走出去或请进来的办法,与提案者面对面协商座谈,听取意见,说明情况,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三结合”,即提案的主办单位,针对某件提案或某类提案的内容,邀请相关的承办单位、提案者及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协商对话,相互沟通,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通知》指出,“两见面”、“三结合”的办案方式,有利于发挥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有利于党政机关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也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提案的办理质量。为了把本省提案办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各承办单位在提案办理中,要结合本部门工作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提案,邀请提案者和相关的承办单位,召开“两见面”、“三结合”座谈会,相互沟通,共同协商,促进提案的采纳和落实。
  第四节 委员联系制度
  省政协从第一届委员会起,就重视对委员的联系工作,通过各种方式与委员建立经常性联系。在省会(福州地区)的委员多通过各种会议、学习和各专门小组(专门委员会)活动进行联系;在外地的委员则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系。建立联系的方式有:(1)经常派员进行个别访问,了解各委员生活、学习和工作情况;(2)根据每个时期国内外重大政治事件和国家政策措施,发函给各委员,要求委员向他们所联系的群众搜集意见和反映;(3)定期印发各方面情况汇报和会议记录,使委员们了解整个会务进展情况;(4)通过各专门小组指定个别委员就某些问题进行专门研究;(5)利用会议、学习和各种活动进行聚谈。为加强和便利各个委员与政协秘书处经常通讯联系,省政协建立了工作制度。在联系中对委员反映的问题,按不同情况性质加以处理,有的需由有关部门查处的,则送有关部门研究查处参考;对情况较为复杂的问题,则交由各个有关专门小组进行研究处理。
  1993年6月,为加强同省会外委员的联系,改变省会外委员参加政协活动较少的状况,更好地发挥他们作用,省政协主席会议通过《关于省会外的省政协委员参加省政协和市县政协活动的意见》。关于参加省政协组织的有关活动,《意见》规定,“省政协在每次召开全体会议以前,委托省直辖市政协和地区政协工委组织所在地区的省政协委员,围绕大会将要讨论的主要议题在本地区进行视察”;“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到各地市进行专题调查时,可根据内容和需要,吸收当地有关的省政协委员参加”;“省政协在地市举行的会议或活动,应根据内容和需要,吸收当地有关省政协委员参加”;“省政协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在外地视察工作和参加会议时,可召集当地的省政协委员进行座谈,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省政协办公厅应及时将本会的有关文件、报刊和学习资料等发送省会外的委员,以便他们了解省政协的工作及有关方面的情况”。关于参加地、市、县政协组织的有关活动,《意见》规定,“市县政协举行全体会议和常委会时,邀请在本地的省政协委员列席”;“市县政协的专门委员会组织专题调查活动时,可视需要邀请在本地有关的省政协委员参加”;“省会外的省政协委员应积极参加当地政协安排的活动,配合当地政协做好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协和省政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对当地有关部门的意见由当地政协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对省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报本会办公厅转送”。关于同港澳委员的联系,《意见》规定,“在香港地区的委员平时依托香港华闽(集团)有限公司联络部,在澳门的委员平时依托中福澳门分公司与委员进行联络”;“做好‘请进来’、‘走出去’的工作,加深联系。省政协组织有关人员争取每年一至二次前往港澳地区,广泛听取委员们的意见,共商福建改革开放大计,并可随带项目向外招商;港澳委员回福建,要热情接待,听取意见和建议,并积极主动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发挥人民政协优势,为委员在家乡和全国各地投资办厂、经贸活动穿针引线、铺路搭桥、咨询协调、跟踪服务”。
  为加强与委员的联系,1993年8月起,省政协每月20日(后改为5日)在委员之家举行委员“活动日”、“约见日”活动。“活动日”项目主要有咨询、服务、娱乐等,“约见日”主要由委员和省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互相约见座谈。每次活动均安排车辆定点接送在榕委员。
  为适应人民政协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要求,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更好地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不断提高参政议政水平,1996年9月,省政协七届二十三次常委会议通过《政协福建省委员会关于委员参加本会活动的基本要求》,在参加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参加视察、调查,参加学习报告会、专题座谈会、论证会、研讨会等活动,密切与省政协机关的联系等方面,对委员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本会通过办公厅和专委会保持与委员的联系,对办公厅与专委会发出的征询函、调查表或索取有关资料,委员要及时回复。委员因工作调动或通讯地址变更,以及获奖、评优、评定职称等重要情况,请及时告知办公厅,并寄送相关材料,便于联系。同时,希望多关心支持机关的工作,多提出意见、建议,以便机关更好地为委员履行职责服务”。
  第五节 对口联系制度
  1987年,省政府根据省政协的建议,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政府各部门同省政协各委员会、工作组联系的通知》(闽政[1987]107号)。通知规定,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同省政协有关委员会、工作组的联系:“一、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其通报重要情况,征求意见,改进工作。二、制定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和方案,尽可能在决策前征求有关委员会、工作组的意见。三、召开重要业务会议,或有重要信息,要及时向政协有关委员会、工作组通报,必要时商请他们派员列席会议。四、有关文件、资料,要根据政协工作需要分送有关委员会、工作组。五、对重大问题组织专题调查时,可商请政协有关委员会、工作组配合或参加活动。省政协各委员会、工作组进行调查或考察工作时,各部门应主动配合,予以支持。六、对省政协委员的提案、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办理,并予以答复。”
  第六节 专门委员会制度
  1989年4月,省政协六届五次会议通过《政协福建省第六届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规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方针:“遵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切实履行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工作任务:“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省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分别组织实施,并就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社会生活以及统一战线内部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专门委员会的组织作出规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必要时可设顾问。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小组进行活动”。关于工作制度,《通则》规定:“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对调查研究中的各种不同意见,不强求一致;对专门委员会的会务工作需作决定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书面材料,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要的须经委员会集体讨论;重大问题,提请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审议”;“专门委员会应与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的有关部门建立经常的工作联系”。关于办事机构,《通则》规定:“专门委员会根据精简原则单独或联合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秘书工作”。
  第七节 地区工作委员会制度
  1989年11月,省政协六届八次常委会议通过《福建省政协地区工作委员会简则(试行)》。《简则》规定,“根据工作需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委员会在龙岩、宁德、南平地区设立工作委员会,作为省政协的派出机构”;“经与各地区党委商定,工作委员会受本地区党委和省政协双重领导”;“地区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1)沟通省政协与本地区所辖市县政协之间的联系,推动全国政协和省政协决议在本地区的贯彻;(2)指导市县政协工作,总结交流经验,研究带有共同性的问题;(3)根据省政协的工作部署,组织本地区省政协委员进行学习、参观视察、专题调查,以及其他活动;(4)了解、反映本地区省政协委员和各市县政协对省政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5)催办需要本地区办理的全国和省政协委员提案”;“地区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由省政协常务委员会任命”;“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省政协常务委员会议”。
  因南平、龙岩相继撤地建市,成立市政协,地区政协工作委员会不复存在。1997年12月,省政协七届三十次常委会议通过《福建省政协宁德地区工作委员会简则》。《简则》主要内容与《福建省政协地区工作委员会简则(试行)》基本相同,并规定,“地区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如有条件可增配1至2名兼职非中共党员副主任。地区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联络处等若干处室”;“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省政协常务委员会任命。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的职务由地区工作委员会任命”。
  附:
  一、关于省会外的省政协委员参加省政协和市县政协活动的意见
  (1993年6月5日福建省政协第七届委员会第七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加强同省会(福州市区)外委员的联系,改变在外地委员参加活动较少状况,以便更好发挥在外地委员的作用,特提出以下意见:
  (―)参加省政协组织的有关活动
  1.省政协在每次召开全体会议之前,委托省直辖市政协和地区政协工委组织所在地区的省政协委员,围绕大会将要讨论的主要议题在本地区进行视察。
  2.省会外的委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同本会一个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该专门委员会将发给有关材料,并通过适当方式听取意见,必要时吸收他们参加有关活动。
  3.在委员人数较集中的厦大建立政协委员小组,并依托厦大统战部,与厦门市政协、省政协取得经常性的联系。
  4.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到各地市进行专题调查时,可根据内容和需要吸收当地有关的省政协委员参加。
  5.省政协在地市举行的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内容和需要,吸收当地有关政协委员参加。
  6.省政协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到外地视察工作和参加会议时,可召集当地的省政协委员进行座谈,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7.省政协办公厅应及时将本会的有关文件、报刊和学习资料等发送省会外的委员,以便他们了解省政协的工作及有关方面的情况。
  (二)参加地、市、县政协组织的有关活动
  1.市县政协举行全体会议和常委会时,邀请在本地的省政协委员列席。
  2.市县政协安排政协委员参观视察时,邀请在本地的省政协委员参加。
  3.市县政协的各专门委员会组织专题调查活动时,可视需要,邀请在本地有关的省政协委员参加。
  4.市县政协举行重大纪念性活动,举办委员联谊性活动时,邀请当地的省政协委员参加。
  5.各地市、县政协应按照省委办公厅1984年5月8日(闽委办[1984]17号)文件的规定,请所在地的省政协委员看文件和听传达,邀请他们参加有关的报告会和情况通报会等。
  6.省会外的省政协委员应积极参加当地政协安排的活动,配合当地政协做好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协和省政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对当地有关部门的意见由当地政协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对省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报本会办公厅转送。
  (三)同港澳委员的联系
  1.在香港地区的委员平时依托香港华闽(集团)有限公司联络部,在澳门地区的委员平时依托中福澳门分公司与委员进行联络。
  2.做好“请进来”、“走出去”的工作,加深联系。省政协组织有关人员争取每年一至二次前往港澳地区,广泛听取委员们的意见,共商福建改革开放大计,并可随带项目向外招商;港澳委员回福州,要热情接待,听取意见和建议,并积极主动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3.选择一些质量较高的刊物与材料寄给港澳委员,给每位委员订阅一份《人民政协报》、《港台信息报》、《福建画报》,适时选寄福建对外开放的有关资料。
  4.认真办理港澳委员的提案、意见和建议。
  5.发挥人民政协优势,为委员在家乡和全国各地投资办厂、经贸活动穿针引线、铺路搭桥、咨询协调、跟踪服务。
  (四)活动经费
  省会外的省政协委员参加由省政协组织的或委托地市政协组织的活动,所需费用按实际参加人数由省政协负责;参加由地、市、县政协组织的活动,所需费用由当地政协负责。
  二、关于改进省政协委员视察工作的意见
  (1996年7月3日第七届省政协第43次主席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在七届四次会议上委员提出的改进视察工作的建议,对今后省政协委员视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视察的目的、内容、方式
  1.视察的目的:通过实地视察,开阔视野,对当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改革开放形势与两个文明建设成就增长感性认识,加深理解;了解社情民意,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2.视察的内容: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与省政协全委会、常委会的中心议题,以及委员的重点提案和建议、各专委会的调研专题,与有关单位和当地政协协商确定视察的具体内容。当前视察的内容,如各地贯彻落实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省第六次党代会及《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情况,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施科教兴省战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搞活国有企业、推动贫困地区的开发、加强环境资源的治理和保护、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动社会事业发展、引进外资及资金筹措和融通,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落实情况等。
  3.视察的方式:本着全国政协提出的“小型、专题、节约、实效”的原则,今后每年视察,拟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与其他单位联合组织相结合、视察和考察参观相结合等多种组团方式。具体可采取各专委会专题组织,也可应省直有关部门邀请,也可与委员所在地政协联合组织等方式进行。
  (二)视察安排
  1.就地视察:福州地区的省政协委员,由省政协办公厅组织,安排在福州市区和所属市、县视察;福州地区外的省政协委员,委托各市政协与宁德、龙岩地区工委就地组织集中视察。
  2.异地视察:福州地区的省政协委员,从下一届开始每届分期分批到外地(省内)视察一次;福州地区外的省政协委员,原则上每一届采取交叉方式,安排一次异地视察。本届异地视察专题为精神文明建设问题,具体安排如下:三明—漳州、宁德—莆田、南平—泉州、龙岩—夏门。
  3.考察、参观:根据需要与可能,今后将就地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与经济建设重大成就,不定期组织就地或异地考察参观活动。
  (三)组团要求
  1.视察工作不同于一般的调研,视察的层次要高些,一般应有省政协一位副主席带队。
  2.委员视察采取个人报名与邀请相结合的方法,每个视察团的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专题考察与参观学习团的人数按邀请单位的要求确定;报名以与委员从属专业和所属界别关系紧密的课题为主,人数超过规模的,按此原则及报名的先后进行调整;组团时应吸收当地与视察内容有关的省政协委员参加活动,必要时,也可视情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视察。
  3.视察计划要周密制订,路线不宜过长,视察点不宜过多,应兼顾好中差;视察团设团长、副团长,人选由本会办公厅提出建议,在团全体成员会上讨论通过;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安全和服务工作。
  4.视察团成行前,可根据选题邀请有关领导向委员介绍情况;与视察内容有关的文件、材料应印给委员,让委员更好地了解情况,有的放矢。
  5.视察过程中,被视察地区与单位尽可能提供书面介绍材料;视察团要安排委员与基层干部、群众进行座谈,及时了解社情民意;视察团内部要组织好座谈,认真研究问题,以便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6.视察结束后,各视察团应认真及时写好视察报告,由省政协办公厅以专题或综合的形式分送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地方党政部门参阅;报告送出后,应通过有关部门征询处理情况,及时向委员通报;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就视察中的一些问题进一步向委员介绍情况,交换意见。
  7.视察要轻车简从,委员不带随员,并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不搞层层膨胀;接待按当地标准,不要互相攀比。
  (四)视察的其他有关工作
  1.视察活动由省政协办公厅秘书处汇集意见并拟定实施方案,联络处、各专委会办公室、秘书处协同组织。
  2.视察活动除请当地新闻单位宣传报道外,可邀请省有关新闻单位派记者随团采访报道,以加强宣传力度。
  3.视察活动,由省政协办公厅行政处、接待处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三、政协福建省委员会关于委员参加本会活动的基本要求
  (1996年9月19日第七届省政协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人民政协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更好地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不断提高参政议政水平,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对委员参加本会活动提出下列基本要求。
  一、参加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是政协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委员或常委接到通知后,应依时出席。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事先请假,且尽可能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书面意见。
  二、提出提案。提案是政协行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委员应围绕国家大政方针、爱国统一战线内部关系、地方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提好提案。
  三、反映社情民意。政协以界别组成,具有下通各界、上达领导层、渠道畅通的便利条件。委员应保持与群众特别是本界群众的密切联系,注意倾听群众的呼声与要求;每个委员每年至少以书面形式提出一条建议,反映一条信息。由办公厅根据不同内容,采取专题或综合的方式报送领导和有关部门。
  四、参加视察、调查。政协组织的视察、调查,是委员面向社会,深入实际,履行职责的重要途径。本着全国政协提出的“小型、专题、节约、实效”的原则,今后视察活动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与有关单位联合组织相结合、视察和考察、参观学习相结合等多种组团方式。委员应安排时间参加本会和各专委会组织的各种方式的视察、调查和参观活动。
  五、参加其他有关活动。本会及各专委会组织的学习报告会、专题座谈会、论证会、研究等活动,是委员学习、交流情况和献计献策的重要方式。这些活动,委员要积极参加。由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通过本会安排委员参加的有关会议以及调查和检查活动,被邀请的委员要积极参与,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六、密切与本会机关的联系。本会通过办公厅和专委会保持与委员的联系,对办公厅与专委会发出的征询函、调查表或索取有关资料,委员要及时回复。委员因工作调动或通讯地址变更,以及获奖、评优、评定职称等重要情况,请及时告知办公厅,并寄送相关材料,便于联系。同时,希望多关心支持机关的工作,多提出意见、建议、以便机关更好地为委员履行职责服务。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政协志

《福建省志·政协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第一篇,第二篇的第四章,第三篇的第二、十三、十四章由陈熙满撰写;概述,第二篇的第一、二、三章,第三篇的第一、三、四、八、十、十一、十二章和附录的大事年表由郑成钟撰写;第三篇的第五、六、七、九章由郑成钟、黄平撰写。宋京生、廖楚强、张贵明曾一度参加修志工作。本志的图片选自大型图册《福建政协》,主要由省政协档案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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