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重点提案筛选、处理和办理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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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政协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969
颗粒名称: 二、关于重点提案筛选、处理和办理的暂行办法
分类号: D628.57
页数: 2
页码: 244-24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政协重点提案工作的实施办法,包括重点提案的筛选、立案、办理、反馈等环节,旨在推进提案工作的发展,更好地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
关键词: 福建省 政协 提案工作

内容

(1996年3月18日第七届省政协第38次主席会议通过)
  随着我省人民政协工作的日益发展,提案数量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为适应这一发展状况,需要列出重点提案,推进整个提案工作,以更好地发挥其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现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重点提案是指内容特别重要,需要专送领导阅示,建立高层次办理程序的提案。凡经提案委员会筛选、确定为重点提案的,均按此办法办理。
  二、重点提案不宜过多,每年掌握提案总数的5%左右,主要从党派、团体提案中产生,也要从委员提案中筛选。
  三、提案委员会对重点提案应按照以下原则认真筛选:
  (1)内容重点;
  (2)提案有新意;
  (3)质量较高;
  (4)可操作性强;
  (5)能产生效益。
  凡符合上述要求的提案,可作为重点提案立案。
  四、重点提案的立案:
  由提案办公室将初选意见送提案委员会分管领导审核后,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确定。
  五、重点提案确定后,先报送省政协分管提案工作的副主席阅示,分管副主席认为必要的,签署意见后送主席阅示,同时送有关副主席。按照主席,副主席的意见,送请省委或省政府领导同志阅示,有的送省人大常委会或省纪委领导同志阅示。有关办公厅要及时将领导批示件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由提案委员会送省政协办公厅统一按程序转交承办单位办理。
  六、重点提案的办理
  (1)承办单位接到领导对重点提案的批示后,应与提案者取得联系,详细了解他们反映的情况和具体的建议、意见。
  (2)按照领导批示的意见,以及向提案者了解的情况和具体建议,予以认真办理。
  (3)承办单位将办理复文直接答复提案者,同时抄报批示的省领导和有关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4)提案委员会向提案者征求反馈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可以结案。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将反馈意见函告承办单位,并要求继续办理。
  七、在重点提案的处理和办理过程中,提案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协助有关办公厅和承办单位,促进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必要时,可以促成承办单位和提案者并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协商座谈,共同研究办法,也可以组织专题视察或实地调查,进行跟踪落实。
  八、此(暂行办法》实施中遇到具体问题时,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项,经实践总结,再作补充、完善、修改为正式规定。
  九、此《暂行办法》报请省政协主席会议通过后,由提案委员会负责实施。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政协志

《福建省志·政协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第一篇,第二篇的第四章,第三篇的第二、十三、十四章由陈熙满撰写;概述,第二篇的第一、二、三章,第三篇的第一、三、四、八、十、十一、十二章和附录的大事年表由郑成钟撰写;第三篇的第五、六、七、九章由郑成钟、黄平撰写。宋京生、廖楚强、张贵明曾一度参加修志工作。本志的图片选自大型图册《福建政协》,主要由省政协档案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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