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建省政协提案工作条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政协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968
颗粒名称: 一、福建省政协提案工作条例
分类号: D628.57
页数: 3
页码: 242-24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政协的提案工作条例,包括提案的提出、审查、办理等方面的规定。
关键词: 福建省 政协 提案工作

内容

(1991年4月14日福建省政协六届十三次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充分发挥提案工作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根据《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协提案是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向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它是人民政协行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参政议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献计出力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协助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与各界人士的联系,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充分发挥民主,广开言路,切实发挥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中的作用,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每届第一次会议是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的常设机构,它在审查和办理提案的过程中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作用。
  第五条 提案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人选由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提出,并经全体审议通过,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任期内的调整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的调整由主席会议决定。为便于工作,提案委员会可设若干组,分别开展活动;同时,可以适当方式邀请同级政府分管提案工作的秘书长参加活动或聘任为顾问。
  第六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本届各次全体会议提案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收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
  (四)协助和推动承办单位办理提案,促进落实;
  (五)负责向主席会议、常委会和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六)总结、交流提案工作经验,指导提案工作活动。
  第七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政协全体会议期间视情况临时召开;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名义发出的书面材料,需经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要加强同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及各承办部门的联系和协作,推动提案的办理;要加强同提案人和提案单位的联系,听取意见,改进工作;要加强同市、县政协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促进全省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要加强同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和协作,对重点提案进行联合调查、考察或协调。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是省政协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全体会议期间为大会秘书处提案组,负责处理有关提案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 凡属下列入员和单位均可提出提案:
  省政协委员、在闽全国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联名的方式提出提案;各民主党派和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两个或两个以上委员联名提案,要推定一位第一提案人;以党派团体省级机构名义提出的单位提案,要确定一位联系人;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负责人,为各专门委员会的当然联系人。
  第十三条 提案应围绕本省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就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生活和爱国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提出。使用统一格式的提案专用纸,一事一案。内容力求明确、具体,符合实际。
  第十四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会后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
  第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审查提案的依据为本条例第三章各条规定。
  第十六条 凡经审查立案的,要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办理和承办单位。
  第十七条 凡不符合本条例第三章有关条款规定,或内容属于国家机密以及民事纠纷、司法诉讼等方面问题的,可不立案。对不立案的,应向提案人说明原因,予以退回,或通过其他方式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八条 审查提案,在全体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提出意见,经提案委员会审定;闭会期间收到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经提案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的主任审查,向下一次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认定。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九条 全会期间的提案,通过召开承办工作会议集中交办或其他方式交办;闭会后的提案,分批交办;时间性强的提案,及时交办。承办单位如认为交办的提案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应说明理由,在十日内退回提案委员会办公室,不得自行转办。
  第二十条 提案的办理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暂行办法》进行。
  第二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提案办理情况的检查和督促。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提案人与承办单位座谈,或组织委员实地考察。
  第二十二条 提案人所提出的提案对于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或承办单位办理提案认真负责并有显著成绩的,以适应方式给予表彰。
  对办理提案不够认真或者答复不当的,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商请、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或补充办理。
  第二十三条 每件提案办理完毕后,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应将提案原件、承办单位办理提案答复件等,按规定立卷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和实施。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政协志

《福建省志·政协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第一篇,第二篇的第四章,第三篇的第二、十三、十四章由陈熙满撰写;概述,第二篇的第一、二、三章,第三篇的第一、三、四、八、十、十一、十二章和附录的大事年表由郑成钟撰写;第三篇的第五、六、七、九章由郑成钟、黄平撰写。宋京生、廖楚强、张贵明曾一度参加修志工作。本志的图片选自大型图册《福建政协》,主要由省政协档案室提供。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