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协福建省第六届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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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政协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943
颗粒名称: 四、政协福建省第六届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
分类号: D628.57
页数: 2
页码: 91-9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主要内容包括了委员会的设置、组织、工作制度、办事机构等规定。
关键词: 福建省 政协 组织通则

内容

(1989年4月14日福建省政协六届五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经省政协第六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设置七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学习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经济科技委员会、文教卫体委员会、社会法制委员会、“三胞”联谊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遵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切实履行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
  第四条专门委员会应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省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分别组织实施,并就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社会生活以及统一战线内部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必要时可设顾问。主任、副主任、顾问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各委员会有关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小组进行活动。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对调查研究中的各种不同意见,不强求一致;对专门委员会的会务工作需作决定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书面材料,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要的需经委员会集体讨论;重大问题,提请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每年省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度应作工作总结,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向常务委员会或全委会报告。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应与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的有关部门建立经常的工作联系。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向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省政协委员征求意见,根据本人意愿同一个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并采取适当方式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不定期举行会议。会议需作记录,并视情况印发会议纪要。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精简原则单独或联合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秘书工作。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省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日常工作由秘书长领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参照本通则制定各自的工作简则。
  第十八条本通则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试行。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政协志

《福建省志·政协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第一篇,第二篇的第四章,第三篇的第二、十三、十四章由陈熙满撰写;概述,第二篇的第一、二、三章,第三篇的第一、三、四、八、十、十一、十二章和附录的大事年表由郑成钟撰写;第三篇的第五、六、七、九章由郑成钟、黄平撰写。宋京生、廖楚强、张贵明曾一度参加修志工作。本志的图片选自大型图册《福建政协》,主要由省政协档案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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