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市、县(区)政协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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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政协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937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市、县(区)政协组织
分类号: D628.57
页数: 31
页码: 66-9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政协组织的情况,其中包括了政协委员会、政协机关、福建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组织条例等。
关键词: 福建省 政协组织

内容

第一节 政协委员会
  1951年12月至1955年1月,省协商委员会时期,全省4个市、65个县都成立协商机关。其中,市级称为协商委员会,县级称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
  1955年1月起,根据政协章程规定,部分市、县陆续成立政协组织。1957年底,市、县政协共有委员2039人;1961年,全省有5个市、28个县成立了政协组织,约占全省市、县总数近一半,共有委员2485人。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期间,各地政协被迫停止工作。
  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结束。至1980年底,原有的市、县政协组织相继恢复活动,并产生新一届委员会,参与本地区的政治生活。至1985年底,全省65个市、县和8个市辖区恢复或建立政协组织,政协委员7500多人。
  1987年,全省79个市、县(区)政协普遍换届,政协委员8100多人。1989年,全省共有6个地级市政协、62个县和县级市政协、17个区政协,政协委员10000余人。1994年,全省有1个副省级市政协、5个地级市政协、14个县级市政协、49个县政协和17个区政协,政协委员共12835人。1997年底,全省共有1个副省级市政协、7个地级市政协、15个县级市政协、45个县政协和23个区政协,政协委员共14807人。
  第二节 政协机关
  一、工作机构
  “文化大革命”前和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期,市、县(区)政协在常委会下都设有学习委员会,一般设立解放台湾、工商、教育、文史等5~6个专门工作组。80年代末以后,随着全国政协和省政协工作机构设置的变动,市、县(区)政协也大都设立专门委员会作为工作机构。各市、县(区)机构设置差别较大,名称、数量不一。一般设立学习、提案、文史资料、“三胞”联谊、经济科技、文教卫体、社会法制等委员会。
  二、办事机构
  “文化大革命”前,市、县政协设立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机关人员一般1~3人。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市、县政协仍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1984年后秘书处均改为办公室。这一时期地级市政协机关人员一般为10~20人,县级政协一般为3~5人。随着政协工作的发展,福州市和厦门市政协先后设立办公厅。根据1996年10月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福建省地、市、县政协机构改革的意见》,厦门市和地级市政协一般设立3~4个处级机构,机关人员30~40人;县级政协一般设置2~4个科级机构,机关人员8~15人。
  附:
  一、福建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组织条例
  (1951年12月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条 本条例依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之《省、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组织通则》第17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福建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由福建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2人至4人及委员50人至60人组成之。本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由全体委员中互选委员20人至26人组成之,并以本会主席、副主席为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任期与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之任期同,连选得连任。遇有更换必要时,经本会商定,得提请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更换之。
  第四条 本会职务如下:
  一、经过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民主人士,协助人民政府实行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并了解其执行情况;
  二、经过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民主人士,协助人民政府联系人民,征求并反映人民意见;
  三、审查省人民政府交议的文件和议案;
  四、有系统地搜集政治法律、财政经济、文教卫生、华侨、宗教事务及其他方面的材料,进行研究,提出意见,供省人民政府采择;
  五、分别地或联合地召集各界人士座谈会,协助省人民政府解释政策法令并征求对政策法令的意见;
  六、接受人民的建议、询问、要求、申诉与批评,并认真加以处理,务使有着落有交代;
  七、协助并推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民主人士参加各种人民革命运动及建设工作;
  八、组织时事座谈会和学习会,协助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民主人士进行时事的、政策的和理论的学习;
  九、协助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民主人士解决相互有关的问题,加强其团结与合作;十、对各民主党派的发展及训练干部等工作予以可能的协助;
  十一、协调省人民政府筹备下届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 本会由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副主席协助主席执行职务。
  第六条 本会由委员中互推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协助主席、副主席进行工作。在正副秘书长之下设秘书处,其编制另定之。
  第七条 本会根据需要得设政法、财经、文教及其他委员会,吸收本会委员、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及代表以外有关人士参加工作。各委员会分别推定主任1人、副主任1人至2人负责主持,其组织规则另定之。
  第八条 本会在代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地方委员会职权时,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关系如下:
  一、接受全国委员会的各种工作指示;
  二、有重点地分别报告每届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及本会开会的经过及各项决议案的实施情况;
  三、搜集并汇报有关政法、财经、文教以及统一战线工作的情况;
  四、汇报本省各县、市及县、市以下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开会经过及其工作。
  第九条 驻在本省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得出席本会的会议。
  第十条 本会得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代表列席全国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一条 本会对本省各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或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关系如下:
  一、接受并处理本省各市协商委员会及县常务委员会的建议;
  二、搜集并研究本省各市协商委员会及县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资料,并交流经验;
  三、协助本省各市协商委员会及县常务委员会解答省人民政府政策法令在执行中所发生的问题;
  四、协助本省各市协商委员会及县常务委员会进行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二条 驻在本省各市、县的本会委员,得列席各该市协商委员会或县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三条 本会开会时,得视情况需要,通知本省各市协商委员会或县常务委员会派代表列席。
  第十四条 本会于必要时,得派代表到本省各市、县考察协商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工作及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五条 本会每3个月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提前或延期召集。开会时得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
  第十六条 本会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始得开会,须有出席委员过半数的同意始得通过决议。
  第十七条 本条例经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施行,修改时同。
  二、政协福建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1988年9月29日省政协六届三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和健全政协福建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和制度,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一、职权
  (一)决定召集并主持政协福建省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会议由主席团主持),审议提交全体会议的文件。
  (二)组织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等重要活动,实现人民政协章程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决议以及本会全体会议决议规定的任务。
  (三)审查通过向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四)联系和指导市、县(区)政协和省政协地区联络组的工作。
  (五)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及下一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六)决定政协福建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负责人。
  (七)任免政协福建省委员会副秘书长。
  二、会议
  (一)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
  1.会议的日期、议程由主席会议决定,一般应在会前半个月通知会议成员。
  2.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3.会议的任务:
  (1)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听取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关于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传达以及我省的实施部署的报告或说明,并进行协商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3)协商讨论我省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人事安排以及群众生活中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4)审查重要的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提案。
  (5)审议工作委员会(组)的工作报告。
  4.本会各工作委员会(组)正副主任(正副组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和各处(室)负责人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邀请与会议议程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二)主席会议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1.会议的议程由主席提出,或由秘书长和秘书长会议提出报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决定。
  2.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3.会议的任务:
  (1)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的会务工作。
  (2)协商讨论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我省的重大决策以及群众生活中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3)审查以政协福建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审议通过以主席会议名义向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4)决定常务委员会召开日期、议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
  (5)讨论决定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等重要活动。
  (6)审议各工作委员会(组)年度计划,重要调查活动。
  (7)安排主席、副主席的重要社会活动,听取办公厅重要工作的汇报。
  (8)审定各工作委员会(组)成员名单。
  4.本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以及与议程有关的处(室)负责人、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主席会议。
  必要时邀请在本会无兼职秘书长职务的民主党派一位负责人列席主席会议。
  (三)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
  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不定期举行。
  1.座谈会的日期、议程由主席或有关副主席提出,也可由常务委员或秘书长会议提出,报请主席或有关副主席决定。
  2.座谈会由主席或副主席主持。
  3.座谈会的任务:
  (1)就政治、经济和社会的重大事件发表意见。
  (2)就某项专门问题听取有关部门的报告,并协商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3)听取重要的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提案报告等,并进行讨论,提出补充意见和建议。
  4.座谈会根据议题和需要,邀请有关常务委员、工作委员会(组)成员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部分负责人参加。
  本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和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座谈会。
  (四)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需要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领导作报告和说明问题时,应当提前向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报告题目和报告人的建议。
  (五)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都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和建议,需要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作出决定的会务工作,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六)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办法。在全体会议上可以由小组推举代表发言,也可以由个人或几个人联合发言。
  (七)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均作记录。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简报印发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政协领导和常务委员以及有关部门。会议中,委员所提出的重大问题,会后由省政协办公厅整理,提交主席会议审议后,转有关部门研究办理。主席会议纪要经秘书长签发后,印发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和工作委员会(组)负责人及各处(室)。
  三、文件审批
  (一)凡属省政协全局性的问题,由主席审批或者经主席会议讨论决定。属于已经确定的方针、原则范围内的问题,按分工由副主席、秘书长负责处理。
  (二)以省政协名义发出的文件,由主席、主管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涉及其他副主席主管的工作,须经有关副主席审阅后再签发。
  (三)已经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通过的向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案,由秘书长签发,转送有关部门的视察、专题调查报告,由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签发。
  四、本工作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三、福建省政协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规则(试行)
  (1988年9月9日省政协六届十二次主席会议批准)
  一、分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
  (一)专职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分管各处(室)的工作。经办的事项,凡涉及全机关或须向主席、副主席报告的问题,要经过秘书长审核。
  (二)以省政协办公厅名义发出的文件,重要的要经过秘书长签发;一般的由主管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签发。
  (三)兼职副秘书长参加秘书长会议的集体领导,并负责联系各自党派,沟通情况。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的准备工作。向主席会议提出召开这些会议的日期、议程的建议,起草有关会议的文件。
  (二)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
  (三)调查研究市县(区)人民政协、省政协地区联络组的工作经验和带有共同性的问题。
  (四)决定省政协机关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五)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会议
  (一)秘书长会议
  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组成,秘书长会议不定期举行。
  1.会议的日期、议题由秘书长决定。
  2.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
  3.会议的任务:
  (1)讨论决定秘书长职责范围内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
  (2)审议提交主席会议的重要文件(草案)。
  (3)协商讨论省政协、省各民主党派和省工商联的机关共同事务。
  (4)决定省政协机关处(室)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二)办公厅厅务会议
  办公厅厅务会议由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组成。
  1.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决定。
  2.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的专职副秘书长主持。
  3.会议的任务:
  (1)布置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及其他重要活动的准备工作。
  (2)传达、学习与政协机关工作有关的文件和精神。
  (3)听取政协机关各处(室)的工作汇报,讨论和决定机关日常工作的安排问题。
  (4)协调和处理政协机关各处(室)的工作关系。
  (5)研究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事项。
  (6)决定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职工的任免和调配。
  4.厅务会议不定期举行。
  (三)秘书长会议的重要决定,应当经过充分讨论,在讨论中遇有重大分歧,除紧急问题,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决定。
  (四)会议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一般应当提前通知各单位要做好准备,并提出意见。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对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
  (五)会议均须作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印发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各处(室)及有关人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六)秘书长会议和办公厅厅务会议,视会议内容请有关处(室)负责人列席。
  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在本会无兼任副秘书长的民主党派各一位负责人列席秘书长会议。
  四、本工作规则经主席会议审议批准后试行。
  四、政协福建省第六届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
  (1989年4月14日福建省政协六届五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经省政协第六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设置七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学习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经济科技委员会、文教卫体委员会、社会法制委员会、“三胞”联谊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遵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切实履行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
  第四条专门委员会应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省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分别组织实施,并就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社会生活以及统一战线内部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必要时可设顾问。主任、副主任、顾问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各委员会有关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小组进行活动。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对调查研究中的各种不同意见,不强求一致;对专门委员会的会务工作需作决定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书面材料,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要的需经委员会集体讨论;重大问题,提请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每年省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度应作工作总结,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向常务委员会或全委会报告。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应与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的有关部门建立经常的工作联系。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向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省政协委员征求意见,根据本人意愿同一个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并采取适当方式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不定期举行会议。会议需作记录,并视情况印发会议纪要。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精简原则单独或联合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秘书工作。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省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日常工作由秘书长领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参照本通则制定各自的工作简则。
  第十八条本通则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试行。
  五、福建省政协地区工作委员会简则(试行)
  (1989年11月26日省政协六届八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委员会在龙岩、宁德、南平地区设立工作委员会,作为省政协的派出机构。
  第二条 经与各地区党委商定,工作委员会受本地区党委和省政协双重领导。
  第三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沟通省政协与本地区所辖市县政协之间的联系,推动全国政协和省政协决议在本地区的贯彻;
  (二)指导市县政协工作,总结交流经验,研究带有共同性的问题;
  (三)根据省政协的工作部署,组织本地区省政协委员进行学习、参观视察、专题调查,以及其他活动;
  (四)了解、反映本地区省政协委员和各市县政协对省政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催办需要本地区办理的全国和省政协委员提案。
  第四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下设办公室、联络处等若干处室。
  第五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由省政协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六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省政协常务委员会议。
  第七条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地区工作委员会活动经费列入地区财政预算。
  六、福建省政协宁德地区工作委员会简则
  (1997年12月12日省政协七届三十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委员会在宁德地区设立工作委员会,作为省政协的派出机构。
  第二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精神,经与中共宁德地委商定,工作委员会受地委和省政协双重领导。
  第三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沟通省政协与本地区所辖市县政协之间的联系,推动全国政协和省政协决议在本地区的贯彻;
  (二)指导市县政协工作,总结交流经验,研究带有共同性的问题;
  (三)根据省政协的工作部署,组织本地区省政协委员进行学习、参观视察、专题调查,以及其他活动;
  (四)了解、反映本地区省政协委员和各市县政协对省政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催办需要本地区办理的全国和省政协委员提案。
  第四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名,如有条件可增配1~2名兼职非中共党员副主任。地区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联络处等若干处室。
  第五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由省政协常务委员会任命。处级及处以下干部的职务由地区工作委员会任命。
  第六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省政协常务委员会议。
  第七条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地区工作委员会活动经费列入地区财政预算。
  七、福建省政协机关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地方各级人大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地方各级政协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1995]7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福建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福建省省级党政机构开展“三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委[1994]13号)精神,结合福建省政协工作实际,福建省政协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如下:
  —、指导思想
  省政协机关的机构改革,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从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有利于巩固和发展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出发,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地方各级政协机构改革的指示要求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调整机构,理顺内部关系,改善人员结构,健全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二、办公厅主要职责
  省政协机关各部门统属政协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是政协福建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秘书、参谋、服务和联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省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和专门委员会的会务工作。
  2.组织实施省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决定。
  3.负责委员视察、参观、调查、座谈、研讨等日常活动的秘书、服务和具体组织工作。
  4.研究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政策,调查研究市县政协的工作经验,供领导参阅。
  5.宣传政协工作,收集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6.负责省政协日常工作、活动的后勤保障及有关接待服务工作。
  7.负责与全国政协办公厅和兄弟省市政协的工作联系;做好与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市县政协的沟通、联系、协调工作。
  8.负责权限范围内的人事任免、机构调整和干部管理工作。
  9.负责机关的安全、保卫、基建、房产、财务及其他行政事务,管理机关的下属企事业单位。
  10.承担省政协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政协机关设14个处(室)和机关党委。
  1.秘书处
  负责省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党组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等的会务工作;组织委员视察;承办外单位邀请省政协领导、政协委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的联系、组织工作;承办以省政协名义举办的各种活动;负责机关来往文电处理、文书档案、文印、通讯、机要、保密、资料等工作;负责专职秘书的管理工作;编写政协大事记;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2.综合信息处
  负责省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等有关政协重要活动的主要文件和领导讲话稿以及省政协党组、主席会议、办公厅有关材料的起草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综合有关情况和社情民意;负责编辑《政协通讯》、《政协信息》等刊物。
  3.人事处
  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代管单位人事调配、干部考核、工资福利、教育培训和人事档案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4.行政处
  负责省政协全会、常委会和以省政协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以及政协委员视察、专委会活动的后勤工作;负责政协领导和机关干部职工的生活服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财产管理;负责机关基建和大楼、宿舍等房产的管理、维修以及环境绿化工作;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所属企业财务审计等有关工作。
  5.接待处
  负责省政协召开的各种会议、活动的接待工作;负责全国政协、各省政协来我省参观、视察、调研等活动及市县政协来榕办理公事的接待工作;负责机关车队的管理工作。
  6.联络处
  负责了解和指导我省市县政协工作,研究分析市县政协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并组织经验交流;做好市县政协干部业务培训工作;联络在闽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承办历届委员有关事宜。
  7.八个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均为处级)
  提案委员会办公室、经济科技委员会办公室、文教卫体委员会办公室、社会法制委员会办公室、文史资料委员会办公室、学习委员会(研究室)办公室、台港澳侨联络委员会办公室、民族宗教委员会办公室,分别负责各专门委员会日常活动的秘书、会务工作;协助各专门委员会研究拟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专委会简报、调查报告等文字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整理、反映专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与政府对口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负责与市县政协对口委员会和工作部门的联系与业务指导。
  8.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领导机关工、青、妇工作;负责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政协机关行政编制为95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为11名。老干部工作人员单列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省政协领导、原领导及秘书和正副秘书长行政编制14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8名。
  省政协大楼服务人员事业编制7名。
  领导职数:省政协设秘书长(正厅)1名,副秘书长(副厅)3名(不含非驻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正厅)1名(由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3名;每个专门委员会设1名专职副主任(副厅),共8名;机关正副处长3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1996年4月11日
  八、关于福建省地、市、县政协机构改革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7号)、《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地方各级人大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地方各级政协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199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我省地、市、县政协机构改革的意见如下: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
  地、市、县政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地方的重要机构,在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使人民政协工作更好地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必须积极而稳妥地进行地、市、县政协机构改革。地、市、县政协的机构改革,要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有利于巩固和发展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要立足地、市、县政协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政协机构自身的特殊性,即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49条有关规定相一致,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规范派出机构,压缩后勤服务性机构,调整职能交叉、重叠机构,改善干部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二、地、市政协的机构改革
  1.地区政协工委的机构设置。
  地区政协工委是省政协的派出机构,为正厅级。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联系本地区的全国政协及省政协委员,组织委员进行视察、调研等;负责联系本地区县、市政协,承办省政协和地委交办的事项。地区政协工委可设2个处级办事机构,人员配备要精干。
  领导职数:地区政协工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如有条件,可增配1~2名兼职非中共党员副主任。
  2.设区的市政协的机构设置。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原则上由市政协副主席或常委兼任;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要综合设置,一般设3~4个,其规格与同级党政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规格相同。
  综合办事机构的设置:市政协机关可设综合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2~3个,其规格与同级党政工作部门规格相同。
  领导职数:市政协设正、副主席9~11名,正、副秘书长2~3名。
  三、县(市、区)政协的机构改革
  县(市、区)政协机构的设置要按照政协章程和中共中央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这次机构改革,各县(市、区)的政协委员会仍予保留。县(市、区)政协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设置,县级市和一类县可设综合性的办公室3~4个,其他设2~3个,规格与同级党政工作部门规格相同。县(市、区)政协原则上不设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县(市、区)政协设正、副主席(专职)3~4名。乡、镇一级不设政协机构。
  四、人员编制精简幅度
  各级政协机关人员的精简比例,可按5%~10%左右掌握。
  福建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1996年10月14日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政协志

《福建省志·政协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第一篇,第二篇的第四章,第三篇的第二、十三、十四章由陈熙满撰写;概述,第二篇的第一、二、三章,第三篇的第一、三、四、八、十、十一、十二章和附录的大事年表由郑成钟撰写;第三篇的第五、六、七、九章由郑成钟、黄平撰写。宋京生、廖楚强、张贵明曾一度参加修志工作。本志的图片选自大型图册《福建政协》,主要由省政协档案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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