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复批准关于物资供应工作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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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资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904
颗粒名称: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复批准关于物资供应工作的暂行规定
分类号: D225.7
页数: 2
页码: 336-337
摘要: 本文是福建省人民政府物资供应局制定的关于物资供应工作的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了物资供应的范围、订货手续、供需合同执行、物资运输、验收、短交处理、物资调配、货款结算以及管理费提取等事项。旨在规范物资供应工作,确保物资的及时供应和合理使用,促进福建省经济建设的发展。
关键词: 福建省人民政府 物资供应 工作

内容

(55)省办秘字第0075号1955年3月14日
  主送:省计划委员会
  1955年2月23日(55)计供字第5051号报告悉。所送“福建省物资供应局关于物资供应工作的暂行规定”,同意施行。此复。省长:叶飞
  福建省人民政府物资供应局关于物资供应工作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物资供应局(以下简称本局)系根据省物资分配计划办理并监督物资供应业务的经济核算单位。办理并监督本省所属地方工业、农业、水利、交通运输、文教卫生、基本建设、城市建设及公用事业等部门的基本建设、生产、经营维修及大修理上所需要的各种主要物资的供应与合理使用。在中央未有统一规定前,特制定本规定。
  二、物资供应范围以国家统一分配物资,中央各部部管物资,局管物资,国外进口物资以及本省地方平衡物资为主。本局与各基层申请单位系通过经济合同建立关系,但对物资使用上负有监督检查之责。
  三、各主管申请单位,应依照省计委物资计划分配数编制订货明细表,详列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用途,需要时间和运达地点,收货单位及其联系人等,按时报送本局统一办理订货手续。在编制订货明细表时,应另列附表详注时间伸缩、规格幅度和代用物资品种、规格及其他必要事项等,以供本局与供方签订合同时参考。
  四、本局依据各主管申请单位所报订货清单进行订货时,如因申请物资分配不足或不能供应时,本局按照省计委分配通知进行供应。其因物资数量零星国家计委不作分配或为供方限额所致不能供应之物资,本局得根据具体条件适当组织供应。
  五、各项供需合同签订后,必须严格执行。若因计划任务变更需要退货者,必须经该主管部门提请省计委报经国家计委批准,并经本局取得供方同意后,方得退货。否则仍须按照合同执行。
  六、为保证物资及时供应,本局采取委托直接代运方式,运达用料单位交货。如用料单位受运输条件限制不能直接运达者,当尽可能运至用料单位附近码头或车站交由用料单位验收提货。
  七、货物验收工作,一般均由本局负责,但技术复杂的为了避免差错,本局可请用料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派出技术人员协助鉴别验收。
  八、用料单位在收货时,如仍有发现规格、数量、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须先将物资妥收保管,同时将差错原因于三天内电告本局或派人联系,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九、物资签妥供需合同后,如因交通运输受天然灾害或非常情况而影响供应者,用料单位应自行解决,但本局应尽可能予以协助调剂。
  十、由本局提运物资,一律按物资性质投保各类保险。物资自提运至到达各申请单位或其指定之交货地点止,在此期间如遭受损失,除系本局业务上过失外,其属于运输上或其他特殊事故所致者,本局应依据运输机构或保险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交涉处理。
  十一、供应单位代运或本局提运之物资,到达后如有磅差或自然收缩等,其不足数量,非属业务上管理不善,不作短交论。该物资如为若干单位共有者,则按各申请单位所分配之物资数量比例分摊之,如短少物资超出磅差范围数量较大者及运达验收发现变质等情况,应尽速报由本局负责向供应厂矿或运输部门交涉。
  十二、为了避免物资积压,加速资金流转,保证供应,对于剩余或不足物资,可先由各主管部门在系统内自行调配,无法调配者可报由本局统一进行调配。
  十三、凡各基层申请单位应缴纳之货款、运杂费、管理费一律按合同规定直接向本局预付和结算。
  用料单位接到交货通知后,应在三天内将交货通知单签回,否则即认为收妥无讹并进行结算。
  十四、本局经费根据中央规定从提取管理费来解决,其提取的原则是根据行政经费开支标准和业务需要,本节约原则制定全年开支标准预算,再按经办物资性能,调运手续繁简,按物资总值确定。除轮胎收取管理费百分之0.7外,其余均按物资总值收取百分之1.1。
  十五、本规定呈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修正时同。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资志

《福建省志·物资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概述、物资机构、物资流通计划、生产资料市场、金属材料流通、机电产品流通、化工建材流通、生产资料综合服务、物资再生利用、外向型物资流通、企业管理、转制与扭亏脱困、教育与科技、信息报刊学会协会13章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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