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要文件辑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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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资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903
颗粒名称: 三、重要文件辑存
分类号: D225.7
页数: 37
页码: 336-37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重要文件辑存包括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复批准关于物资供应工作的暂行规定、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设立省物资厅的通知、福建省1963年物资分配体制的规定等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重要文件 辑存

内容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复批准关于物资供应工作的暂行规定
  (55)省办秘字第0075号1955年3月14日
  主送:省计划委员会
  1955年2月23日(55)计供字第5051号报告悉。所送“福建省物资供应局关于物资供应工作的暂行规定”,同意施行。此复。省长:叶飞
  福建省人民政府物资供应局关于物资供应工作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物资供应局(以下简称本局)系根据省物资分配计划办理并监督物资供应业务的经济核算单位。办理并监督本省所属地方工业、农业、水利、交通运输、文教卫生、基本建设、城市建设及公用事业等部门的基本建设、生产、经营维修及大修理上所需要的各种主要物资的供应与合理使用。在中央未有统一规定前,特制定本规定。
  二、物资供应范围以国家统一分配物资,中央各部部管物资,局管物资,国外进口物资以及本省地方平衡物资为主。本局与各基层申请单位系通过经济合同建立关系,但对物资使用上负有监督检查之责。
  三、各主管申请单位,应依照省计委物资计划分配数编制订货明细表,详列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用途,需要时间和运达地点,收货单位及其联系人等,按时报送本局统一办理订货手续。在编制订货明细表时,应另列附表详注时间伸缩、规格幅度和代用物资品种、规格及其他必要事项等,以供本局与供方签订合同时参考。
  四、本局依据各主管申请单位所报订货清单进行订货时,如因申请物资分配不足或不能供应时,本局按照省计委分配通知进行供应。其因物资数量零星国家计委不作分配或为供方限额所致不能供应之物资,本局得根据具体条件适当组织供应。
  五、各项供需合同签订后,必须严格执行。若因计划任务变更需要退货者,必须经该主管部门提请省计委报经国家计委批准,并经本局取得供方同意后,方得退货。否则仍须按照合同执行。
  六、为保证物资及时供应,本局采取委托直接代运方式,运达用料单位交货。如用料单位受运输条件限制不能直接运达者,当尽可能运至用料单位附近码头或车站交由用料单位验收提货。
  七、货物验收工作,一般均由本局负责,但技术复杂的为了避免差错,本局可请用料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派出技术人员协助鉴别验收。
  八、用料单位在收货时,如仍有发现规格、数量、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须先将物资妥收保管,同时将差错原因于三天内电告本局或派人联系,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九、物资签妥供需合同后,如因交通运输受天然灾害或非常情况而影响供应者,用料单位应自行解决,但本局应尽可能予以协助调剂。
  十、由本局提运物资,一律按物资性质投保各类保险。物资自提运至到达各申请单位或其指定之交货地点止,在此期间如遭受损失,除系本局业务上过失外,其属于运输上或其他特殊事故所致者,本局应依据运输机构或保险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交涉处理。
  十一、供应单位代运或本局提运之物资,到达后如有磅差或自然收缩等,其不足数量,非属业务上管理不善,不作短交论。该物资如为若干单位共有者,则按各申请单位所分配之物资数量比例分摊之,如短少物资超出磅差范围数量较大者及运达验收发现变质等情况,应尽速报由本局负责向供应厂矿或运输部门交涉。
  十二、为了避免物资积压,加速资金流转,保证供应,对于剩余或不足物资,可先由各主管部门在系统内自行调配,无法调配者可报由本局统一进行调配。
  十三、凡各基层申请单位应缴纳之货款、运杂费、管理费一律按合同规定直接向本局预付和结算。
  用料单位接到交货通知后,应在三天内将交货通知单签回,否则即认为收妥无讹并进行结算。
  十四、本局经费根据中央规定从提取管理费来解决,其提取的原则是根据行政经费开支标准和业务需要,本节约原则制定全年开支标准预算,再按经办物资性能,调运手续繁简,按物资总值确定。除轮胎收取管理费百分之0.7外,其余均按物资总值收取百分之1.1。
  十五、本规定呈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修正时同。
  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设立省物资厅的通知
  (60)省编捷字第4487号1960年8月15日
  福建省物资厅:
  接国务院1960年7月27日国编杨字第138号批复:同意设立福建省物资厅。
  福建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福建省一九六三年物资分配体制的规定
  (63)省计梁字第1336号1963年3月24日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专署,各市、县人委:
  省人委同意省计委提出的“福建省1963年物资分配体制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希按照执行。并请转发给所属单位、重点企业。
  福建省1963年物资分配体制的规定
  根据国家计委颁发的1963年物资分配体制精神,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对我省1963年的物资分配体制作如下规定:
  一、物资分配与管理分工
  1963年中央统一分配物资目录和管理分工:国家计委分配的物资(以下简称统配物资)由省计委主管分配;国家经委物资总局及中央各部主管分配的物资(以下简称部管物资)由省物资厅和有关厅、局主管分配。具体目录和分工详见“1963年中央统一分配物资目录”。
  二、物资申请关系
  1963年物资申请基本上按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进行申请,即省主管申请单位(名单附后)负责申请省属企业、事业单位所需物资;专(市)负责申请专(市)以下企业、事业单位所需物资及市场用物资。但某些物资宜于省主管厅(局)统一安排的,1963年仍按全行业(即“条条”)进行申请(详见下列规定)。
  (一)省主管申请单位负责申请范围
  1.二十七个省主管申请单位(顺序号1—27)负责申请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维修和全行业基本建设所需统配、部管物资。
  2.全省造纸、火柴、煤炭生产用木材和全省产品包装用木材以及侨汇凭证购买木制品、房屋修缮用材。
  3.轻工厅、重工厅、水电厅、交通厅、建设厅(建材)、林业厅及水产局等七个厅、局申请全行业用煤。
  4.农垦厅、林业厅、水电厅(排灌)、水产局、外贸局、地质局、公安厅(劳改企业)、邮电局、侨委等九个厅、局申请全行业用汽油、柴油和润滑油。
  5.部队系统的营房、营具、厨具(包括营具、厨具的零星购置)、无动力车辆、木船维修及农副业所需统配、部管物资,分配给陆、海、空三军后勤部,其中钢材、木材、水泥,按中央分配指标拨给。
  6.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边防工事的建筑及维修用统配、部管物资由福建省民警总队申请。
  7.全省民兵武器维修用统配、部管物资由福建军区后勤部申请。
  (二)专(市)负责申请范围
  1.专(市)申请县营以上(包括省辖市区及区以上企事业)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生产维修所需统配、部管物资。
  2.集体所有制手工业生产维修所需统配、部管物资以及集体所有制船舶(水产、交通、农业)修造用材。
  3.市场需用的物资
  (1)人民公社生产维修所需统配、部管物资。但人民公社生产国家计划产品所需统配、部管物资视同专(市)县属企业用物资办法进行申请。
  (2)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营房、营具、无动力车辆、木船维修以及训练用的零星物资。
  (3)二十七个省主管申请单位以外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维修所需统配、部管物资。
  (4)中央设在省的行政机构和驻在各地的管理机构、党校、科学研究所机构及省级行政机关、团体和省属企事业的房屋维修和生活用的统配、部管物资。
  (5)市场用煤炭范围。
  省申请的七个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用谋;
  城市、集镇生活用煤:包括居民、团体、企业、学校、部队的炊事用煤和取暖、卫生用煤;城市、集镇饮食业、服务业和畜牧用煤;
  城市、集镇生产用煤:福州、厦门及三明市为区以下(不包括区属);漳州、泉州、南平市包括区及区以下工厂生产用煤;县(包括市属县)为集镇和集镇以下的工厂生产用煤;农村生产用煤:包括区或社办工业生产用煤,公社农副产品加工用煤、窑业用煤、小农具修造用煤和农业排灌用煤;
  缺柴草地区的农村生活用煤。
  (6)市场用木材范围。
  上述市场需用物资的1一4项规定用材;
  木制农具、日用木制品、棺材生产用材;房屋维修、瓜棚、菜架、牛舍、猪栏、抽水吊杆以及其他零星用材;
  地方支前用材。
  (7)市场用水泥范围。
  农村人民公社及城市手工业生产维修(包括集体筹资的水利)和房屋修建用水泥;
  城乡居民房屋修建用水泥;
  省、专、市、县企事业单位计划外临时需要在5吨以下或不满1个车皮经当地审核批准者。
  (8)市场用汽油、柴油、润滑油范围。
  中央、省、专、市、县机关、团体、企业及学校非生产用油;
  各地电影队和公安消防救护用油。
  (9)市场用硫酸、烧碱、纯碱范围主要为民用及零星需要。
  三、物资分配关系
  (一)省主管申请单位所申请范围的需用统配、部管物资分配给主管厅(局);专(市)申请范围的所需统配、部管物资分配给专(市)。省下达的分配计划既下达给省主管厅(局)和专(市),同时也下达给物资主管经营部门,由物资主管经营部门组织供应。
  (二)省下达给专(市)的物资分配计划,1963年采取“归口安排、分户记账、统一下达、就地供应”的办法,即省下达专(市)的分配计划中既有总数,又有分行业、分用途的分配数。
  (三)市场供应的物资:煤炭分配给商业厅煤建公司;木材分配给省木材公司;水泥分配给物资厅;石油产品分配给商业厅石油公司;硫酸、烧碱、纯碱分配给商业厅。由上述主管经营部门提出分地区的分配指标,作为省分配计划的一部分统一下达,由各地区经营部门组织供应。
  (四)物资供应和统计,应与分配计划的口径一致,以便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四、关于物资的机动权限
  省在分配物资时,留下一定机动物资作为储备,由各该物资的省主管分配部门掌握和调度。至于省属各部门、各专(市)物资机动权限,有色金属、橡胶、机电产品等物资均不得保留机动。其他物资规定如下:省分配给省属企、事业单位的物资,省主管厅、局可以根据各种物资的不同情况适当保留一定数量的分配指标作为机动;省分配给专(市)县属企、事业单位的物资,专(市)可以根据各种物资不同情况,留下一定数量作为机动。其他各级不得层层保留机动物资。
  省内生产的统配、部管物资,已列入中央统一调拨计划的,一律归中央调度,未列入中央统一调度的,一般不实行产品分成的办法,由省集中统一调度。
  五、几项直接向中央申请分配的物资
  (一)各中央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生产维修和基本建设所需统配、部管物资均向中央主管部门申请分配。
  (二)生产汽车金属配件需用的各种主要原材料(钢材、铜、铝、铅、锌、铜材、铝材、镁、锡、镍、锑、铬、硅、铝氧、生铁、矽铁、钼铁、锰铁、钛铁、优质钢丝、电容器纸、工业轴承、电磁线、布电线、铜排扁线、包装用木材),由交通厅向交通部申请分配。
  (三)生产罐头、保温瓶用马口铁,干电池用锌皮,手表钟表零件,圆珠笔生产用不锈钢,由轻工厅向轻工部申请。
  (四)生产洋钉、铁丝用料由商业厅向商业部申请。
  (五)粮油加工企业生产用的物资,由粮食厅向粮食部申请。
  (六)华侨投资及建设用物资,由省侨委向中侨委申请。
  (七)铁路专用线维修用的物资由铁路局向铁道部申请。
  (八)地质系统地质勘探用优质钢材和无缝管由地质局向地质部申请。
  六、几项主要物资的具体规定
  (一)煤炭。
  1.1963年纳入省分配的资源:
  (1)省外调入煤炭全部。
  (2)省内省属和重点煤矿:漳平、邵武、苏邦、溪南、红炭山、建瓶、上京、天湖山煤矿生产的煤炭,统一纳入计划分配,省不纳入计划分配的省内煤矿由专、县地产地销,如地销有余可以由省调拨。
  2.省申请七个行业用煤的分配计划分别采取直接供应与地区供应。凡属省直接供应的企事业单位用煤由商业厅煤建公司组织与煤矿直接订货,直接发运到企业;除此之外,则由商业厅煤建公司各二级站就地供应。
  1963年省直接调拨供应的企事业名单:
  1.轻工厅14个单位:福州纸厂、白沙钙镁磷肥厂、三明化工厂、南平化工厂、南平合成氨厂、福州二化、省化工试验厂、永春化肥厂(只供应烟煤)、永春电厂、漳州糖厂(榨糖、发电)、仙游糖厂、福州制药厂、福州玻璃厂、福州搪瓷厂。
  2.水电厅8个单位:厦门杏林电网、三明电厂、永安电厂、南平电厂、邵武电厂、泉州电厂、漳平电厂、龙岩电厂。
  3.交通厅航运用煤4个单位:沪办交通处、南平、莪洋航道站、厦门航管局。
  4.建设厅2个单位:南平水泥厂、顺昌采石场。
  5.林业厅为建西林业局一个单位。
  6.水产局为三沙水产加工厂(发电等)一个单位。
  7.重工厅为福州电子管厂一个单位。
  (二)木材。
  1.凡属省主管厅、局申请范围的木材,除侨汇专用材由木材公司组织供应外,其余统由森工部门调拨供应。
  2.凡属专(市)申请范围的用材由木材公司采取计划供应和市场销售办法组织供应。
  3.省计委下达原木和数量,并指定杉木、长材、樟木、硬杂木分配指标。
  (三)石油产品(汽油、柴油、润滑油)。
  1.二十七个省主管申请单位(顺序号1~27)中,气象局、教育厅、卫生厅、文化局、广播局、民政厅、科委、福建日报社8个单位,其所属企事业用油,由所在专(市)申请分配。
  2.下列几项用油须在申请计划内分项列出:
  轻工(轻工、化工、制盐);重工(冶金、煤炭、机械);水电(水利、排灌、电力);交通(运输、航管、公路);建设(城市公交、建安建材公安(劳改农场、劳改工业);侨委(华侨农场、工业、服务社)。
  七、机电产品分配办法
  (一)生产维修、技术组织措施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用的机电产品:省主管申请单位除负责编制省属企、事业单位的申请计划外,同时还编排本行业的专(市)县属企、事业单位的申请计划(在申请计划中要分别省属企业和专(市)县属企业各专、市负责编制专、(市)县属企、事业单位的申请计划,并应分别出各行业的申请数量,在报送申请计划时.将有关行业部分报省对口厅、局。省主管产品分配部门在上报计划时,应分列各行业的申请数,将有关行业部分报中央对口部,并综合上报中央各主管产品分配部门。省主管分配部门编制分配计划时,应按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分别下达给省厅、局和专、市。
  (二)基本建设方面需要的机电产品。
  1.凡经国家计划批准的,需要成套设备装备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农业方面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的机电产品,由设备成套公司申请和组织供应。
  2.凡不经成套公司组织供应设备的属于零星的设备购置和生产措施性质的项目所需的机电产品,按第(1)项规定进行申请、分配。
  (三)农业方面需要的机电产品。农业用机电产品的使用范围,即指农村人民公社,农垦农牧场、华侨农场、军队农牧场(包括公安部队农牧场)、林业部门的营林、外贸出口基地农牧场、水产部门水产养殖、捕捞、药材种植基地农场、劳改农场、农业科学研究和农业大、专院校的试验农场或实习农场、机关副业生产农场和农业拖拉机站、农业机械修配网、农副业排灌站、小型水电站等。
  上述各方面需要机电产品申请、分配办法:
  1.列入成套供应设备的农业基建项目,按第(2)项第一条规定办理。
  2.不经过设备成套机构组织供应的农业基建项目和生产维修等方面用机电产品的申请,分配仍然按第(1)项规定办理。(如有地方劳改农场的机电产品申请计划报送公安部)同时抄报机电产品主管分配部门。
  3.农村电力排灌、小型水电站需要的泵、交流发电机、电动机、变压器和相应的电器、线路等机电产品以及电犁用输变电所需的机电产品,统一向水电厅提出申请,由水电厅分配。机、泵、管、带、变压器和相应的电器、线路由物资厅组织供应。
  (四)单机生产配套需要机电产品的申请和分配。
  凡列入国家计划内的机电设备,其单机所需的机电配套产品,统一向重工厅提出申请分配。重工厅审核汇总后向中央提出申请分配,除金属切削机床、拖拉机、动力机械、小型发电机组和汽车底盘等五种产品直接向国家计委提出申请,所需的其他各种机电配套产品直接向配套产品的生产归口部门提出申请,并抄送各主管产品分配部门。
  八、有些物资的具体分配办法,可由主管分配部门另行规定
  1963年省主管申请单位
  1. 重工厅 18.文化局
  2. 轻工厅 19.广播局
  3. 水电厅 20.公安厅
  4. 建设厅 21.民政厅
  5. 交通厅 22.外贸局
  6. 林业厅 23.省科委
  7. 水产局 24.省侨委
  8. 地质局 25.福建日报社
  9. 邮电局 26.物资厅
  10. 商业厅 27.省供销社
  11. 手管局 28.700号工程基建委员会
  12. 粮食厅 29.福建省民警总队
  13. 农业厅 30.福州军区后勤部
  14. 农垦厅 31.福州军区空军后勤部
  15. 气象局 32.福州军区海军后勤部
  16. 教育厅 33.福建军区后勤部
  17. 卫生厅
  福建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物资局关于改变物资经营体制的报告的通知
  闽革〔1979〕综147号 1979年2月20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县、市革委会,省直各委、办、局:
  省革委会同意省物资局《关于地、市物资经营机构实行由省各专业公司垂直领导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物资经营体制实行垂直领导后,省计委在物资供应安排上,应给地、市一定的机动余地;地、市仍应抓好这些机构的党的工作和政治思想领导。有关改变体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物资局报省计委批准执行。
  福建省物资局关于地、市物资经营机构实行由省各专业公司垂直领导的请示报告
  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指示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对省内生产的主要产品统一组织销售和对生产、建设、科研需要的物资统一组织供应,保证国民经济的 高速度发展,我们意见,必须相应改变地、市物资经营机构(金属、机电、化工、建材等专
  业公司)的隶属关系,实行由省各专业公司垂直领导的体制。
  对地、市物资经营机构管理体制改变的具体意见是:
  一、名称:原地、市的专业公司一律改为福建省××公司××分公司(分公司之前不冠 以“地区”、“市”,如:“福建省金属材料公司福州分公司”)。
  二、管理体制:分公司既是省专业公司垂直管理的派驻各地的分支机构,又是地、市物资局的业务经营单位,由省专业公司和地、市物资局双重领导,以省专业公司为主。在地、市党委统一领导下地、市物资局负责抓好各分公司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监督检查分公司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分公司要尊重当地党委的领导。根据省下达的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方案,由当地党委负责配备干部。分公司的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和调动,应由 省物资局党组与当地党委共同商定。
  三、业务分工:省公司负责下达和审批分公司的物资供应计划、商品流转计划、财务计划和基建计划,并进行物资、资金的统一调度;检查分公司各项计划的执行情况并总结交流经验。
  分公司在执行省公司下达的任务的同时,根据地、市物资局的指示和计划,必须做好地、市按上级计划分配指标内物资的经营业务和负责地、市留成物资,地、市计划生产的产 品,以及地、市按计划协作的物资供应管理工作。
  四、以上管理体制的改变,从省革委员会批准之日起实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物资局另 行拟订报省计委批准后下达。
  以上报告,如属可行,请批转各地、市贯彻执行。
  福建省财政局福建省物资局 关于印发《福建省物资局系统利润留成试行办法》的通知
  闽物财字〔1980〕第255号 1980年8月1日
  各专业省公司、分公司,各地、市、县物资局,地市生资服务公司、金属回收公司、省属仓 库,省、地、市县税务局及福州市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1980〕财企字45号、国家物资总局〔1980〕物财字90号文件《关于物资企业试行利润留成办法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闽政〔19〕11号文件,从一九八〇年起对物资部门的企业收人(不包括燃料公司系统)留成百分之八十的决定,拟定《福建省物资系统利润留成试行办法》自一九八〇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物资企业的利润留成资金,由省物资局向省财政局和福州市税务监交机关集中办理退库,按隶属关系逐级下拨。基层企业实现的利润,仍应于月终后十日内全额就地人库;计划亏损单位,在批准的年度亏损指标以内,于月终后十日内由当地税务机关给予核实弥补。
  利润留成均按照当年决算实现的利润总额计提。一九七九年度的未缴利润和未拨补的亏 损,不应计人一九八〇年度留成指标内,
  二、一九八〇年之前省正式下达的简易建筑费(包括大宗维修)和设备购置费,当年未提取的,今年不再提取,一律取消,也不保留项目。历年未处理的简搭超支,均应纳入各系
  统、各地区利润留成资金中安排解决。
  三、一九七九年各级企业提取或集中的企业基金结余款,可以和利润留成资金合并使用。其中:按年终决算提取的企业基金的20%作为奖金的结余款,可以转入利润留成的“职工奖励基金完成三项指标按工资总额提取5%的企业基金的80%结余数,可转入利润留成的“职工福利基金”;除此以外的企业基金结余,一律转入利润留成的“发展生产基金”。
  四、一九八〇年已从管理费中支付的“简易建筑费”和“设置购置费”,待上半年利润留成资金下拨后,按列账的实际发生额冲减,并转入利润留成中“发展生产基金”账户。
  今年从管理费中提取的经营性生产奖(即按国务院〔1978〕91号文件提取的奖金),也应从管理费中冲转。改按利润留成试行办法提取职工奖励基金的规定提取。
  五、企业利润留成必须坚持先提后用,专款专用,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应分别按规定提取数使用,不得超支,不准挤占发展生产基金。
  六、实行利润留成后,扩大了企业的财权,也加强了企业的经济责任。各单位一定要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必须在做好物资供应工作,为生产建设服务的前提下,千方百计改善经营管理,正确、合理地使用利润留成基金,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严禁弄虚作假。如有违反,除应按有关规定扣减利润留成外,并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本办法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随时报告两局。
  福建省物资系统利润留成试行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对物资企业试行利润留成和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物资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利润留成比例的确定
  (一)由于我省物资企业是实行全省财务统一管理,分系统和分级核算;物资供应对外实行统一供应价格,各级物资企业条块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客观经济条件不同、盈亏情况不一,为保证全省物资企业有计划地扩大再生产能力,同时也要按照鼓励先进,承认差别,适当调剂的原则,除省物资局从企业利润留成额中集中一定的机动数外,对各专业省公司系统(不包括燃料公司)、地市物资局(包括县物资局、金属回收、生资服务公司、地区储运企业)和省属仓库分别核给留成比例。
  附:留成比例表
  (二)各专业省公司和地市物资局(以下简称二级主管部门)在省局核定的利润留成比例范围内,可根据所属基层企业不同的经营条件,下达不同的利润留成比例或留成额,并报省局备案,抄送有关省、地、市、县税务监交机关。二级主管部门可在本系统、本地区留成资金额度内集中60%至80%,统筹安排调整使用。
  二、利润留成资金使用范围
  (一)具体用途。
  1.简易建筑费:包括简易仓库、场地建设、简易建筑和简易设施(如围墙、道路、看管室、大门、水沟、水井、涵洞、驳岸、厕所、水电安装及其他消防设施等);
  2.设备购置费:包括生产用的运输起重设备和零星固定资产购置;
  3.技术改造措施费;
  4.职工福利(包括职工宿舍);
  5.职工奖励。
  (二)下列项目不在利润留成资金使用范围之内。
  1.属于省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仍照现行基本建设规定,报经省计委分配下达;
  2.自有流动资金的补充、事业经费、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房屋及其他修理费、按工资总额百分之十一在费用中开支的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工会经费,均按原有规定执行;
  3.按照国家规定工资性质的津贴。
  (三)用利润留成资金安排购建项目可以和更新改造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三、利润留成资金的掌握和管理
  (一)利润留成资金的使用要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各企业有了钱,更要节约使用,不能弃旧建新,避免重复建设。一定要进行经济效果比较,从中选出花钱少收效大的最优方案。
  1.省物资局集中掌握的部分主要用于:
  (1)储备基金;
  (2)对经济条件差的地区在留成资金安排上出现的差额补贴;
  (3)物资教育、科研事业费补助。
  2.二级主管部门集中的部分主要用于:
  (1)本系统、本地区的简易仓库、前站后库、门市部、网点建设、补充职工宿舍和运输起重及其他设备购置等;
  (2)本系统、本地区的重点技术改造措施费;
  (3)所属企业单位的实际需要而利润留成资金不足的补贴。
  3.各基层企业的利润留成资金。主要用于:
  (1)除二级主管部门负责安排的生产发展项目外,其他应由利润留成资金中安排的小型、简易项目;
  (2)职工福利:包括小型福利设施和补助医药费超支等;
  (3)按国家规定发放给职工的奖励基金。
  (二)试行利润留成办法后,企业基金办法停止执行。简易建筑设备购置费和所有的奖金不得再在费用中开支,技术改造措施费国家也不再拨款。
  (三)利润留成资金,任何部门都不得抽调、挪用和挤占。
  (四)各企业单位在上级核定的利润留成范围内,应遵照生产发展和职工福利生活的需要,与留成资金可能的原则,分别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在花钱时必须坚持要先存后用、不得透支。不得用利润留成资金搞请客送礼开支,并应接受银行、财税部门的监督。
  利润留成资金当年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级主管部门可以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组织本系统所属企业之间通过签订合同调剂借用,定期归还。
  (五)各企业单位用利润留成资金搞基建项目,要按照基建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使用利润留成资金购置建设的项目,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要转作固定资产管理,同时增加固定资金,按规定提取折旧基金。
  四、利润留成资金的提取和清算
  (一)物资企业的利润留成资金,全部由省财政列入省“物资管理收入”集中退库。由省物资局提出年度分季留成退库计划,经省财政局核定后通知省税务局下达福州市税务监交机关办理退库手续,季初按计划预退,季终按省物资局报送的季度汇总会计报表进行结算,年终按财政局审批的年度财务决算办理结算。基层企业实现的利润及计划亏损仍应全额就地缴拨。
  (二)全省应提取的利润留成额,根据物资企业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按省人民政府核定的比例,年终由省物资局与省财政局进行清算。
  (三)省物资局对所属企业的留成资金采取逐级拨款办法。根据二级主管部门汇总的季度利润总额,按核定的留成比例预拨季度留成额的百分之八十。全年应拨的利润留成资金,年终决算后逐级进行清算。
  (四)企业利润留成资金中,发展生产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的比例。
  1.职工福利基金:除在管理费中按工资总额提取11%福利费外,在利润留成资金中亦按工资总额再提取4%,作为职工福利基金用以弥补医药费、职工困难补助的不足和举办集体福利设施,但不得用于奖励或分给个人。
  2.职工奖励基金:在完成国家销售、利润和资金周转三项主要经济指标计划的前提下,按企业职工标准工资总额提取12.5%,完不成利润指标的减提2%,完不成其他两项指标的各减提1%。今年供应盈余(储运、服务企业按盈余总额)与去年同口径对比,每超过5%者,增提1%,但增提部分最高不超过4%,即以企业计算,提取奖励基金数不得超过企业标准工资总额的16.5%。计划亏损企业,今年供应亏损减亏部门,比照盈利单位的办法处理。
  计划外经营性亏损企业,除按规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外,一律不得提取“职工奖励基金”。
  企业发放奖金时,应瞻前顾后,并考虑对左邻右舍的影响,不宜过高。
  3.发展生产基金:企业利润留成资金,减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后的余额,为发展生产基金。
  五、其他规定
  (一)应严格执行管理费用开支范围。凡是规定在利润留成资金中开支的项目,不得扩大和变相在费用中开支。管理费中的“房屋及其他修理费”仅限于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用。各级审批权限仍以一次开支计算(一个项目不得分次开支、化整为零),省公司、地市物资局为三千元,分公司、省属库为一千元,县物资局为五百元,超过三千元的应按隶属关系层报省局审批。
  (二)由于国家对价格、税率等进行调整,和按规定属于财政拨补性质的业务外损失,对企业利润影响较大时,相应调整计算利润留成的利润基数,但总的留成比例不变。
  (三)企业的利润留成资金,使用计划应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讨论,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实行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四)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后,加重了企业的经济责任。各单位一定要顾全大局,首先保证及时足额地上缴利润,不能拖欠。如有拖欠,应按欠缴比例相应少提利润留成,要认真地贯彻执行财政制度和模范地遵守财政纪律。要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不准乱提高价格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乱摊成本费用;不准自行规定办法挤下级单位收入;不准用歪门邪道办法牟取非法利润,要讲风尚、守纪律。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省经委、省工商局、省物资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闽财〔1982〕78号1982年6月2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省计委、省经委、省工商局、省物资厅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的补充规定》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近两年来,我省工业品生产资料流通,实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对于搞活经济,搞活物资流通,发展生产,保障供应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开展市场调节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统一市场,保护合法交易,制止非法经营,必须进一步加强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以利于巩固计划经济阵地,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建设健康发展。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望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的补充规定
  去年,国务院以国发〔1981〕120号文批转了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物资总局制订的《关于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已由省人民政府印发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指示,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继续搞好物资流通,保护合法交易,制止非法经营,解决我省工业品生产资料流通中存在的问题,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属于国家计划分配和物资部门优先订购的重要的工业品生产资料,生产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在没有完成国家下达的分配调拨计划和月(季)度供货合同之前,不得进入市场自销。生产企业单位在完成国家分配调拨计划和供货合同之后的多余部分,可以进入市场,但短缺物资,计划部门可确定在一定时期内,由物资部门统一收购,纳入计划调拨供应,其价格根据省政府闽政〔1981〕26号文规定,可采取物资部门让利或加价的办法。
  二、生产主管部门隶属的销售单位、各种生产联合公司、生产企业,只准销售本部门、本公司、本企业自己生产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销的产品。各主管部门的供应机构,只负责供应直属、直供企业、事业单位和负责归口供应的工业品生产资料。
  上述机构一九八〇年底以前超储积压的工业品生产资料以及停缓建项目、关停并转企业的闲置多余的工业品生产资料,可以自行处理,不受上述经营范围分工的限制。
  三、各生产企业按规定可以自销的产品,销售给物资部门和商业批发部门的,应执行规定的出厂价格;销售给生产、基建单位或商业零售单位的应区别对待,按照当地物资部门调拨价或供应价执行;自设门市部销售的,按照物资、商业部门统一规定的供应价、零售价销售,并照章纳税。
  四、物资部门所属各级经营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物资企业)应按照国家和省府有关规定的分工,经营工业品生产资料。除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四代一调”以及按规定经营与商业部门交叉经营的工业品生产资料外,不得跨行业经营。各级物资经营单位,一律不得经营生活资料。
  五、经营工业品生产资料的单位开办或开业,应按企业隶属关系提出申请,由物资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已开办或开业尚未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者,应按上述规定审批程序办理。
  对从事非法经营和投机倒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补充规定,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资总公司 《关于改革物资企业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
  闽政〔1984〕综235号1984年4月6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计委、经委、编委、体改委、人事局、财政厅、物资总公司: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资总公司《关于改革物资企业管理体制的报告》,现转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将各县(包括地辖市)物资企业下放给县(市)政府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体制,是为了更好调动县(市)积极性,进一步把物资流通搞活,充分发挥物资企业为生产、生活服务,以繁荣农村经济,发展商品生产。县(市)物资企业下放后,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物资工作的领导;物资部门要按照省府(84)20号文件精神,正确地行使经营和管理双重职能;物资机构和人员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至于是否保留原来县 (市)物资局的牌子和印鉴问题,由各地、市、县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省、地(市)物资主管部门在物资工作方针、政策、计划、财务、物价、劳动工资、干部培训以及市场管理等方面,仍要加强行业领导,密切联系,搞好协调,以保证物资流通体制初步改革的顺利进行,并注意总结经验。
  福建省物资总公司关于改革物资企业管理体制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自一九七二年以来,我省物资企业实行了“三统一”(物资统一调拨,资金统一核算,仓库统一管理使用)的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对于加强物资部门的建设,扩大物资流通,促进我省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国家经济管理体制的逐步改革,“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实行,财政上对企业实行“分灶吃饭”和利改税;物资流通中贯彻执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现行的物资企业管理体制存在着统得过多过死的弊病,与经济发展形势的要求显得不太适应。为了贯彻党中央中发 [1984]1号文件和省委“经济要搞活,对外要开放,财力要集中,科技要进步,权力要下放”的要求,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我们打算将现行的物资企业管理体制作如下改革:
  一、将县一级(包括地辖市,下同)物资企业的财务、基建下放给当地政府管理。这样,县(市)物资企业将成为县(市)人民政府统管物资工作的一个部门,实行当地政府和省物资总公司(通过地、市物资公司)双重领导,以地方领导为主。
  当前下放条件比较成熟:(1)全省六十八个县局,除柘荣县因价格倒挂属计划亏损单位外,其余都是盈利单位。八四年对水泥、钢材实行一地一价后,柘荣亦可转亏为盈,实现县县有盈利。据八三年统计,县局实现利润六百五十多万元,下放后将从我总公司划归县财政;(2)县局的流通设施已初具规模,物资仓库、运能、供应网点(门市部)、办公楼、职工宿舍等都有了很大改善。八二年末县局拥有固定资产达一千五百二十六万多元,比七三年 (全省统一核算的第一年)增加三点三倍;八〇年至八二年县局利润留成达一千六百七十五万元,省物资厅还补助一百九十六万元;七三至七九年安排县局简易搭盖七百一十一万四千元,上述三项用于发展生产、改善流通设施的投资平均每个县达二十八万元,较大地改善了物资经营与职工福利的条件。
  二、县物资企业财务体制下放后,仍然是全省物资系统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在下列几个方面应接受省物资总公司和地、市物资公司的行业领导。
  1.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
  2.物资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3.物资企业整顿、经营管理工作和计划、统计、财务、物价、劳动工资、储运等管理体制的执行;
  4.物资分配、订货、供应、调度、调剂和物资节约回收、综合利用工作;
  5.物资市场管理、信息情报和物资工作经验交流;
  6.物资专业干部的培训和考核,技术职称的评定以及物资系统学赶先进的评比、表彰活动等。
  三、县物资企业财务体制下放后,财政包干指标和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以一九八三年未决寧数,由省划给县(具体手续另办)。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生产规模的扩大,物资流通规模要相应扩大。因此,县物资企业的一切固定资产都不能平调。今后县物资企业的扩大再生产、技术改造、设备购置、简易搭盖和大修理等均由当地财政统一安排。
  四、物资部门是国民经济的一个综合部门,在机构改革中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县(市)物资局改为物资公司后,仍然要在当地党政领导下,行使物资经营和物资管理双重职能,并保持县属科局一级机构。有的地方在机构改革中,把县(市)物资公司降格的,应尽快恢复过来,以利加强物资统一管理和对外联系。同时可以保留原来县(市)物资局的牌子和印鉴,供对外联系工作时使用,在省内则一律以县(市)物资公司名义办理。
  五、各地、市物资局(物资公司)受省物资总公司委托,对各县(市)物资企业在物资工作上行使计划、组织、指挥、监督、协调等管理职能,仍要加强,不能放松。
  以上改革方案,拟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和有关部门据以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省物资总公司另行制定。
  福建省物资厅转发省政府《关于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物〔1986〕财字255号1986年7月1日
  各地(市)、县物资局,省、地(市)专业公司,省属仓库、省物资学校、物资干校、市场报:
  现将省人民政府闽政〔1986〕40号《关于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汇报反映。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近几年,国家对生产资料价格管理陆续制定了一些放宽搞活的政策。我省除执行中央有关规定外,还撤销了对物资企业经营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的某些限制规定:允许国营物资企业参与市场调节,按略低于市价的原则自定价格。这对促进生产、搞活流通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国务院对今年物价工作的要求,对计划外生产资料价格要加强控制和指导,以完善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凡纳入计划分配的重要生产资料,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供货调拨计划。未经省批准,不准将计划内物资转为计划外销售,违者除没收其非法收入外,还要追究领导责任。经营计划分配物资的企业,应注意社会效益,对平价协作纳入计划分配的重要生产资料,应按计划内物资作价。
  二、整顿计划内物资收费标准。非物资部门经营计划内生产资料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物资部门的收费标准。凡由工业供销部门负责分配,用户到物资仓库或生产企业提货的计划内物资(包括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的指标),不得另加费用。经营企业设库供应的计划内物资,其价格一般不得超过当地物资部门的供应价格,对未经批准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应按乱收费查处。
  三、整顿生产资料市场,保护合法经营。重要的工业生产资料(石油、汽车、钢材、拖拉机、摩托车、有色金属、生铁、水泥、纯碱等)的销售业务,只允许国营商业、物资供销部门、供销合作社和该商品生产企业或进口单位,按规定的分工范围经营。生产主管部门的供销机构可经营本行业生产、基建需要的重要生产资料的批发业务。未经经营主管部门同意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一律不准经营重要生产资料的批零业务。
  四、为了生产和经营需要,生产企业之间,物资供销部门之间,可按照国家定价或双方协商定价,进行多余物资的交换和余缺调剂;对于计划内外相互垫供的物资,必须单独列账,按时归还,经营企业不得从中牟取非法利润。基层供销社接受农民委托,为农民代购生产资料,可按实际进货成本加合理手续费进行结算。所有物资经营部门都应明码标价挂牌销售,以便接受检查监督。对物价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生产资料指导价格,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都要遵守,不得突破规定的最高限价。
  五、加强对计划外生产资料价格的管理。决定成立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协调小组,由计委、物委牵头,经委、工商、物资、冶金、建材等部门参加(协调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该小组负责指导和控制重要生产资料的市场价格及协调处理市场价格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小组办事机构设在省物资厅。协调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召集会议,商定公布有弹性的计划外生产资料指导价格。各地(市)也应相应成立协调机构,协调解决本地(市)生产资料价格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六、凡经营计划外生产资料的企业,都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物价员,健全价格审核制度,并单独列账,作价情况应定期抄送当地协调小组和物价等部门。
  七、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资厅关于加强我省县级物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1998〕60号1988年2月22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资厅《关于加强我省县级物资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可径向省物资厅报告。
  福建省物资厅关于加强我省县级物资工作的意见
  近几年来,我省各县物资部门,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大力开拓资源,扩大物资购销,在国家指令性物资计划分配逐步缩小,生产资料市场日益扩展的情况下,积极参与市场调节,搞活物资流通,做了大量工作,有力地支持了地方工农业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但是,从总体来看,我省县级物资工作在大部分地区还比较薄弱,有相当一些县的物资工作还没有打开局面,改革步子迈得不大,业务经营发展缓慢,供应的物资远不能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据一九八六年统计,我省六十九个县级物资企业中,年销售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仅有十四个,低于一千万元的有五十五个,占79.7%,其中五百万元以下的有二十个,占29%。年创利总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企业占37.7%。在华东地区,我省县物资工作处于落后地位。如江苏省年销售额低于二千万元的县级物资企业已不存在,全国县级物资企业年销售额超亿元的已有四十五个,有的县已达到四亿多元。从先进的一些地区看,物资企业销售额应占当地工农业总产值的15%~20%,才能与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而我省县级物资企业一九八六年的销售额仅占县级工农业总产值的2.7%,发展较快的县也只占6%左右。这种状况同国家要求全面发展城乡商品经济和不断扩大生产资料市场的形势很不适应。为此,加强县级物资工作,是摆在我省物资工作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随着农村经济、乡镇企业和城镇建设的全面发展,县级经济在地区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充分发挥县一级组织经济的功能,把县一级经济搞活,是当前一些省、市的共同要求。县是城乡的结合部,搞活县级经济,发展城乡生产资料市场,必须切实抓好县级物资工作;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支援农业生产,为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服务,生产资料的供应必须进一步跟上。这是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提出的新任务,是城乡生产资料市场发展的新要求。为此,除了省、地、市物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县级物资工作的行业指导外,需要各县县委、县政府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当地物资部门的领导,把物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围绕当地发展经济战略,给物资部门下达任务,提出要求,布置工作,赋予使命,压上担子,给予活力,鞭促物资部门尽快地打开局面,迈出大步,向前发展。各县物资部门,必须积极认真地围绕当地政府发展经济的方针和重点,开展工作,对政府提出的发展农业生产、乡镇企业、重点建设、农民建房以及支援经济落后地区脱贫致富等方面的决策,都要认真贯彻执行,为政府的经济工作当好后勤,从物资供应、产品销售、信息咨询,以及提供资金技术支援等方面,搞好服务,积极开拓进取,扩大经营,搞活流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二、要转变观念,树立大市场、大流通、大买卖的观点,扩展物资经营。各县物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利用各种优势,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立足本县,面向全省、全国,在坚持把解决当地生产建设需要为当地经济发展服务放在首位的前提下,要冲出原来的小圈子,突破地区局限,大力开展远购深销,大购大销,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凡是当地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的,当地政府和领导部门提出的,为开展物资协会所必需交叉经营的,经过一定的确认手续,都可以参与经营。根据我省原材料基础工业薄弱和主要生产资料长期紧缺的情况,各县物资部门都应当着眼于大力开拓计划外短线物资资源,增强当地供应保障能力和水平,开拓资源必然要面向全国,必然要互相协作、互通有无、互惠互利,突破原来各自的“行政领地”和分级、分工、划片经营等旧模式的限制,开展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横向联合经营。因此,要在认真总结近几年开展物工、物贸、物物等经济联合取得初步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把多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在坚持以经营生产资料业务为主的前提下,开展多种经营。要开阔视野,增强发展商品经济的观念,重视省内外物资供求信息,创造贸易机会,扩大购销。要巩固和进一步发展省内外生产资料资源基地,扩大相对稳定的货源供应渠道。要密切注视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的产销信息和发展动态,争取通过有效途径,参与经营,扩展业务。
  三、要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根据发展需要,给县级物资部门以必要的政策支持。要由政府主持,协调当地计经委、财政、银行、税务、物价、工商管理、审计等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地制订有利于搞活流通,支持物资部门开拓发展的具体政策,包括:建立资源开发基金、计划内外物资串垫供应、网点建设费用开支、农村网点合理税负、经营承包、紧缺物资采购和积压物资推销奖励等方面的政策。我省各县物资局(公司)目前仍属政企合一的机构,工资虽按行政工改,实际上是企业经营性质。根据省人民政府闽政〔1986〕综193号文件批转省物资厅《关于我省近期物资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县物资局(公司)需要随着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逐步实现政企职责分开,分别成立政府所属物资管理机构和物资业务经营机构的专业性公司或综合性公司。为了扶持县级物资企业的发展,当前,需要当地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上,给予研究,作出决定:
  1.为鼓励扩大组织计划外紧缺资源的积极性,从计划外物资供应总额中提取0.1%~0.3%的业务开发费,作为资源开发活动中的必要开支,列入进货费用支出。提取比例由县物资局同当地财政部门协商,报政府审定。可采取按供应总额分档确定不同比例;也可以按不同品种、价值大小分类确定比例。必须逐年确定组织计划外物资供应目标任务,实行超奖、减扣。
  2.县级物资企业近年来都已通过了企业整顿验收,实行政企分开后,应该享受按国营企业正常行使3%晋级的规定,每年给有贡献的职工晋级。
  3.为了加速物资周转,搞活物资流通,应允许县物资部门在确保计划供应的前提下,视实际情况,可将计划内、外供应物资在品种上、时间上进行互相串垫供应,所发生的价差,单独记账,按规定处理;对钢材的价差按国家经委等五部门经生〔1986〕791号文件规定,可滚动使用。
  4.对物资部门发展和改善流通设施、网点建设和技术改造费用等,应在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在商定承包基数和超收留利比例时,给予适当考虑,确保企业发展后劲。
  5.对农村物资经营网点,确有困难的,要按税收管理体制,申请报批适当减免营业税或所得税。减免税负所得应单独记账,用作生产发展基金或补充部分流动资金,不得用于消费基金的分配。
  6.银行根据物资企业扩大经营的需要,适当增加贷款,对于一些为重点生产建设或保本微利经营的物资,尽可能给予一定的低息贷款,对开发短线物资货源所必需的信贷资金,要给予适当支持。
  7.为了加强横向经济联系,协作串换我省短缺的原材料,支持地方生产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应当允许县级物资企业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开展“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其范围只限于为协作、串换生产资料而需要的农副土特产品和生活资料,或必要时向工商部门申请临时增项经营。
  8.建立县级物资资源开发基金,根据各县具体情况,在不影响当地财政平衡的情况下,因地制宜,多方面筹措积聚资金,专项用于开发短线紧缺物资资源,以增强保供能力和经营实力,为当地经济发展服务。
  四、要积极稳妥地改革物资企业经营机制,搞活物资企业。在各县物资企业中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是现阶段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一条路子和较好形式。要认真贯彻省政府闽政〔1987〕40号文件精神,在近几年企业内部普遍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基础上,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行。承包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对潜力比较大,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实行“两保一挂”,上缴税利递增包干,上缴税利基数包干或定额包干,超收按规定比例分成或分档分成;对一般微利企业,实行包死基数,超收分成或全留;对个别亏损企业,实行减亏承包,超亏不补,减亏增盈全留。承包期要与“七五”计划同步,少数条件不够的,也可以两年一定或一年一定。应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现有基础条件及发展的需要,选择具体承包形式。要把企业承包经营同完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搞好“双增双节”运动,以及加强企业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个人利益三者关系。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物资企业,要同时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三个条例”,积极推行企业经理负责制和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进行领导体制的改革,要注意选配好企业的经理和承包经营者。具备条件的,也可以引进竞争机制,实行招标、招聘和劳动组合等方式,但必须把工作做细、做得稳妥。切忌轻率从事,一哄而起。在承包中,既要确保财政收入,又要增强企业后劲,完善企业自我约束机制,防止产生短期行为。我省部分县级物资企业,基础较差,发展能力比较薄弱,有的甚至连维持简单再生产都感到比较困难,确须扶持一把,在确定承包基数和递增比例时,应酌予适当照顾,并采取一定的鞭策措施,促其迎头赶上。
  五、要搞好县级物资部门的自身建设。根据中央关于物资体制改革的精神,各级物资部门的机构和力量,需要充实、加强。县级物资部门的领导班子,要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上,向前跨进一步,需要县委、县政府予以足够的重视和采取果断的措施,加以解决。要加强县级物资企业购销队伍的建设,把精兵强将派到购销第一线,充分发挥广大供销人员的作用。要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表彰他们在组织资源、扩大购销、对生产建设所作的贡献,要在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业务上培养、生活上照顾他们,培养锻炼他们成为一支信息灵、联系广、业务熟、干劲大、作风好、守纪律的供销队伍。对业务组织能力强,思想作风过硬,成绩突出者,要大胆提拔使用,充实企业领导力量。对搞活、扩大物资流通有特殊贡献的人员,要给予必要的奖励。
  要进一步加强城乡物资经营网点的建设,采取多种形式,把物资经营网点下伸,以改善城乡物资供应,方便群众,支持两户一体,支援乡镇企业,发展农村生产资料市场。兴办网点应按经济区域,采取自办和同乡镇企业联办相结合,定点办站和流动设点相结合,经销和委托销售相结合。要研究在政策措施上给发展和办好城乡物资经营网点以必要的扶持,促其健康发展。
  要加强物资部门广大职工的职业道德建设,要在物资行业大力树立“服务第一,客户至上,买卖公平,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的职业道德,认真贯彻执行省物资厅颁发的《福建省物资行业职业道德规范》,认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不断改进供应方法,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做好服务工作,既奋力进取,又扎扎实实,发挥国营物资企业在服务生产、组织流通中的主导作用,更好地为农业生产和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福建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第35次)
  1988年6月28日下午,王兆国省长主持省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听取省物资厅戴以超厅长关于参加全国物资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和草拟我省物资体制改革方案的情况汇报,并进行了讨论。现纪要如下:
  一、会议强调,改革物资体制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搞好物资工作对我省实施沿海经济发展战略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由于我省物资紧缺,消耗高、浪费多、效益低,加上旧体制集中过多、管得过死、部门所有、地区封锁,排斥市场机制,忽视价值规律的弊病,以致一方面物资积压,一方面物资又短缺,严重地制约了我省经济建设的发展。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运用经济手段调节物资供求关系,建立起有组织、有领导的生产资料市场,同时努力提高物资的使用效益。这是物资体制改革中必须解决好的一个紧迫问题,不解决这个问题,我们的经济建设就没有希望。会议要求各部门要解放思想,统一步调,强化措施,快步到位,分阶段、有步骤地加快物资体制改革,在加强重要物资综合平衡的基础上,按照“取消基数,引导投向,逐步放开,政策补贴”的原则组织实施。由于这项改革涉及各部门间、条块间权力和利益的再分配,因此必然会遇到种种阻力。但是改革的方向、目标、指导思想、思路、轮廓、步骤等等,中央已定,各部门不能等待、观望,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以改革统揽全局的精神,把物资改革工作提高到政府部门转变职能、反对官僚主义、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搞活经济、搞活流通、搞好服务的高度上来认识,克服狭隘的部门观念、局部观念和封建割据式的小商品生产观念、行会观念。只有这样才能把物资体制改革推向新阶段,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
  二、会议原则同意省物资厅会同省计委等有关单位拟定的《福建省物资体制改革方案 (讨论稿)》,对一些具体问题尚存的不同意见,由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
  三、关于物资机构的调整,会议认为我省这方面工作已有基础,当前可参照国务院对各部门物资供销机构进行调整的原则,先以厦门、三明、南平开展试点。厦门的步伐可以迈得更大一些,以便积累经验,逐步推开。省级今年不采取大的动作,个别看准了的双方又协商一致的可以动。计委和物资厅的分工,目前采取过渡办法。计委要在高层次加强宏观调控,搞好综合平衡,对重要物资的投向和分配由计委和物资厅研究决定,物资厅负责执行。协作办与物资厅的关系将进一步研究。物资机构改革以后,物资厅作为省政府统筹规划和管理全省生产资料流通的职能部门,其工作应当加强;各业务主管厅局的职能着重于从宏观上搞好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经验交流、科技进步、协调检查、指导服务。具体的钱、物要逐步做到由企业面向市场调剂余缺,使企业具有活力。
  四、会议强调对生产资料价格要加快双轨制向单轨制转换的步伐。目前双轨制价格的弊病越来越大,是弊多利少,九害一利。由此带来的流通领域秩序混乱,加剧了不正之风,干扰了国民经济的运转,已引起社会公愤,必须下决心进行清理整顿。尤其是对党政机关内部以权谋私,利用平议差价转手倒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要按国法政纪严肃查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双轨制向单轨制的过渡。价格放开以后的差价资金,要集中使用,原则上用于重点建设的政策性补贴,用于原材料开发,用于物资部门培育生产资料市场,用于调剂余缺、平抑市场等。这四个方面要统筹兼顾,也要突出重点。
  五、会议认为,必须重视对生产资料市场的培育,要求今后拿出更多的物资投放市场。要改变长期依赖调拨平价原材料物资的陈旧观念,向市场要物资,提倡协作、串换,按价值规律办事。促进企业解决高消耗、少产出的问题,提高物资的使用效益。国家调节市场物资要充分发挥仓储的作用,搞合理库存,促进流通,加快周转。要广开协作之路,发展横向联合,纵向挂钩,多渠道、少环节,大量吸引物资进入我省,为经济的稳定发展服务。会议同意赋予省物资部门进出口权,搞以进养出、进出结合;通过与华闽公司的联合,统一进口,统一结算,减少环节,降低费用;平时要掌握国际市场行情,发展期货贸易,搞保税仓库,储备必需物资,如化肥、农药等,增强调控能力。我省这方面有利条件很多,部门间要加强协作。
  六、会议认为,为了保证物价改革、物资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对市场和物价的动向要密切注视,该管的就要管。木材作为一种重要物资,是我省一大优势。当前木材的价格急剧暴涨,已给生产建设带来不良影响,必须实行最高限价,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如销售省外,可收取资源保护费。此项工作由林业厅负责办理。哪些地方不执行,应采取经济措施和行政措施。
  七、会议同意调整充实省物资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省计委、物资厅牵头,省体改委、经委、建委、物委、财政厅、机械厅、林业厅、石化厅、工商局、成套局、人行、建材总公司、冶金总公司、煤炭总公司等单位各派一位领导参加,尽快开展工作。日常事务由办公室负责处理,地点设在省物资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物资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提出的福建省物资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闽政〔1989〕10号1989年2月19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物资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提出的《福建省物资体制改革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物资体制改革是贯彻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同计划、财政、投资、价格、外贸、金融、企业管理等体制改革配套进行。搞好这项改革,对改革条块分割的物资流通格局,培育发展生产资料市场,增强企业活力和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对重要的短缺物资和生产资料进行综合治理、整顿、监督和管理,改善供应,搞活流通,促进我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要求各地、各部门按照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四届九次全会的部署,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而又稳妥地把这项改革深入开展下去。
  方案中确定的内容和措施,要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在机构和产品管理分工未作正式调整前,原有的管理分工和供销渠道要继续运行,不得中断,以免脱节影响经济建设。
  省政府决定,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撤销省物资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时授权省计委和物资厅负责协调和指导各地实施方案的有关工作,并将改革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福建省物资体制改革方案
  根据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指导方针和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物资体制改革的方案》,结合福建实际,对我省物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方案。
  指导思想
  一、坚持改革、开放的总方向,认真治理经济环境和整顿经济秩序,推进实施沿海经济发展战略,把物资体制改革提高到政府部门转变职能、增强宏观调控能力的高度,逐步建立起有领导、有组织的生产资料市场,发挥多渠道作用,搞活流通,搞好服务,促进我省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
  二、物资体制改革,要按照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的目标和“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模式,同计划、投资、价格、外贸、金融、企业管理等体制的改革相配套,积极而稳妥地进行。重点是搞好重要物资的综合平衡,积极促进短线物资的生产和开发,注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力争多方面引进资源,推动本省生产资料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具体步骤按点上试验、面上推广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改革物资计划和供应管理办法
  三、加强重要物资的宏观综合平衡,由省计委和物资厅负责编制全社会物资平衡计划,为我省确定生产建设规模,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以及调节市场提供重要依据。
  对原国家统配和新调整为指令性管理的重要物资的分配和投向,由省计委和物资厅负责,各物资供应机构分工执行。对原有部管物资,根据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扩大指导性计划的要求和各类物资的重要程度、供应情况,进行清理。清理的原则是:对基础生产资料和紧缺的物资适当集中,管严一点;对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和供求基本平衡的物资少管,逐步放开。具体分以下四种方式管理:
  1.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四十五种(其中原材料四十二种,机电产品三种
  2.实行合同定购的九十三种(均为机电产品);
  3.实行产需衔接的二百零九种(其中原材料一百零三种,机电产品一百零六种);
  4.自由购销物资一百四十九种(其中原材料五十种,机电产品九十九种)。
  原部管物资清理后,由物资厅和部分委托有关主管部门管理的分工目录见附件。
  属于部门生产一次配套以及生产自用的产品,由物资厅划出一块交有关主管部门管理。
  四、原省计委和物资厅管理的二十七种统配物资,继续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今后改革将有计划、有步骤地朝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的品种、范围和比重,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方向发展。
  五、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取消基数,引导投向,逐步放开,政策补贴”的原则,逐步改革物资计划管理办法。今后由省掌管的少量计划分配物资,主要用于重点建设、技术改造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生产、交通运输需要,按项目和生产任务进行分配。
  探索指导性计划的管理办法,根据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制定投向指导计划,由省计委和物资厅拟订具体措施,使其日臻完善。
  六、列入指导性计划分配的物资,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省计委和物资厅下达的分配调拨计划和用户需要,安排生产,签订合同,保证完成供货任务,完不成计划要加以行政干预和经济处罚。
  七、为调动开辟物资资源的积极性,采取适当的激励措施,对计划外组织紧缺物资调入的企业和有关人员,根据实绩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八、改革供应办法。坚持大额直达、小额中转的供应原则,进一步推行物资流通合理化。大宗物资凡能组织产需直接见面,有条件实行定点和直达供应的物资不再经过任何中转环节;需要中转供应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费率,制止层层转手和同城倒库现象。
  各级物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搞好信息服务,引导企业大力增产适销对路产品。推行各种行之有效的供应服务方式,进一步方便用户。
  九、积极推广机电产品招标、投标办法。对重点建设和技改项目所需成套设备,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中标的省定重点需求部分,经综合平衡后,在安排主要原材料方面给予照顾。
  改革和完善生产资料价格体系
  十、生产资料价格改革要根据中央的方针,积极稳妥地进行。当前在某些重要、紧缺的生产资料价格仍将继续实行“双轨制”的情况下.要努力克服“双轨制”价格带来的一些漏洞。今后逐步向单轨制过渡要根据社会、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相应采取“调、放、补、管”的综合治理方针,结合实际,时机成熟后,逐步放开,完善生产资料价格体系。
  生产资料价格改革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善于把握时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当前,首要是服从和服务于经济环境的治理和经济秩序的整顿,确保物价上涨幅度有明显的下降。要加强价格管理,健全物价申报和审批制度。
  实行指令性计划的重要生产资料,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计划外超产和从省外采购的生产资料价格,要进一步搞活,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对某些条件成熟的城市可先试行生产资料价格向单轨制过渡的改革,但要注意把握时机,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培育和发展生产资料市场
  十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城市物资贸易中心和主要产品(钢材、有色金属、废钢铁、汽车、化轻、建材、机电产品等)的专业市场,连同各类物资公司、商场、供应站、门市部以及其他工业供销联营体等形成物资流通网络,通过竞争,促进短线资源开发利用。要把物资贸易中心办成以大宗批发贸易为主,开放式、多渠道、少环节、多功能服务的大型物资交易市场。
  十二、大力发展为外向型经济服务的物资流通。建立外汇结算的生产资料交易市场。发展沿海主要港口的物资储运业,在厦门经济特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保税仓库,为外向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物资部门主要专业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销服务公司和大中型的物资贸易中心,要灵活运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多渠道筹集社会零散外汇和调剂外汇,进口短缺物资,供应省内“三资”企业、创汇农业、创汇企业(含乡镇企业)。以厦门经济特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为窗口,外引内联、山海协作、优势互补,以投资及投人原材料等形式,优化生产要素组合,开发出口产品,跻身国际市场,有步骤地实施“两头在外”的方针。
  十三、对短缺物资采取综合对策。物资部门要积极地多渠道筹集开发资金,逐步建立一批省内、外相对稳定的资源基地,增强物资部门开发短缺物资资源的能力和市场的调节能力。开发资金的来源包括:省拨给的物资开发基金,财政部门的必要支持,同金融部门的联合,经批准的计划价与市场价的部分价差收入,委托银行发行的债券,面向用料单位集资入股联合开发,物资企业按销售额规定比例提取和自我积累等。对短缺物资制定限制消费的政策。
  十四、大力加强物资协用。有计划有组织地同兄弟省、区、市协作串换调进我省短缺的生产资料,并积极组织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省市和国家物资部门之间的物资协作,通过物资企业开发对销贸易、换货贸易、补偿贸易和资源开发等,促进物资的横向流通。
  十五、加强对生产资料市场的领导和管理,制订和完善生产资料市场管理的法规,并严格执行。当前,应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物资厅协同配合认真清理、整顿生产资料市场。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开发和宏观管理、调控的需要,公布和修订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对国家物资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二十二种重要物资市场管理的主要措施:一是清理经营单位。对于那些既无资金、场地和专职从业人员,又无正当的资源来源和明确的供应对象,专搞转手倒卖的“四无”公司,取消其经营重要生产资料的资格;少数重要物资在一定时期内不允许个体、私人和劳动服务公司插手经营。二是划分经营分工,明确经营范围。即:物资企业要按照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生产主管部门的供销机构只限于供应和销售本系统生产企业需用的物资和产品;生产企业只限于销售按规定比例允许自销的产品。各单位使用多余的以及正常的余缺调剂、协作串换,要进入法定的生产资料交易市场进行,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投向指导。三是严格限制流通环节。重要生产资料除直达供应外,需要中转供应的,原则上产地一批一供,销地二批一供,特殊情况需要突破上述批发环节次数的,其收费费率不准突破,应由调拨系统内部进行倒扣,不得加价转销。
  重要生产资料严禁就地转手倒卖,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合理调整物资供销机构
  十六、参照国务院对各部门物资供销机构进行调整的做法和原则,有步骤、分阶段地对我省各主管部门的物资供销机构按以下四种类型进行调整。
  第一类非生产部门一般不设供应机构,这些部门的物资需要和供应计划由主管部门编制、实物由物资部门组织就地就近供应。
  第二类与国家第二类十八个对口部门所属物资供销机构,经过协商,认识一致以后,将隶属关系划归物资厅领导,或实行双重领导,以物资厅为主。
  第三类主要使用专用性物资的部门,其所属物资供销机构由主管部门和物资厅双重领导,以主管部门为主。物资部门应积极帮助、支持他们做好物资供销工作,扩大流通。同时根据等价交换、自愿让渡的原则进行必要的调度调剂。
  第四类国防军工、部队、武警部门的物资机构不作变动。
  对第二类机构的调整,也可以依照实际情况,采取分步到位的方法,先按第三类的做法过渡。但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除由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订货、直达供应和小批量的特殊、专用材料由生产主管部门中转供应外,一般的通用物资,实行由主管部门提出供应计划,实物由物资部门负责组织并保证按计划就地就近直接供应,减少中转环节。机构未调整前,各部门物资供销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要纳入省物资厅管理序列,实行统一的指导和管理。
  各类物资供销机构,都要实行政企分开,使之成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相对独立的经营实体,从分配调拨型向经营服务型转变。要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优化劳动组织,推进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完善各类物资企业的经营机制。
  凡接受政府委托,代理执行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的供应任务,吞吐重要物资的物资供销企业,要单独列账,盈利按规定上缴国库,政策性亏损由财政补贴。
  十七、为适应本省经济发展的要求,有的专业公司可以适当划细,扩大经营;从事外向型物资流通的经营机构也可以随业务发展,从一般物资供销企业中分离出来;逐步完善物资企业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有步骤地进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制的试点和发展物资企业集团的试点,联合生产、经贸、金融、科研等有关部门组建物资批发贸易集团公司,发挥综合经营优势,扩大物资购销。
  十八、我省多数县级物资部门尚未实行政企分开,今后改革方向要使县物资部门成为当地政府统管生产资料流通的职能部门;县物资专业公司的设置应根据当地工农业生产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经营额的大小来确定。
  加强物资厅的管理职能
  十九、物资厅作为省政府统筹规划和管理全省生产资料流通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对我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进行综合管理,发展生产资料市场,搞活物资流通。其主要职责是:
  ——会同有关综合部门,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并监督执行国家和省的物资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和体制改革方案。
  ——协同省计委编制重要物资供需平衡和年度分配计划。负责重要物资进出口配额的审批,负责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和招标的管理。
  ——负责组织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的订货和重要物资的产需衔接,监督检查订货合同执行情况,组织重要物资的调度和吞吐。
  ——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中央在省单位以及省各主管部门直属直供企事业单位的物资供应。
  ——负责组织重点建设项目、重点技措项目所需建筑材料的配套承包供应和设备成套招标管理。
  ——组织推动物资的节约代用、综合利用和回收利用,促进短线物资和新材料的开发。
  ——规划全省物资市场的网络和重要流通设施的建设,对本省按经济区域、中心城市和
  产销基地建立的各类物资市场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审批全省性物资流通企业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管理生产资料市场、组织推动物资协作。
  ——配合省物委,管理重要物资的作价办法,销售价格和收费标准。
  ——组织物资商情信息网络,汇集和传布生产资料市场信息,引导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负责物资专业人才的教育和职工的培训,组织物资流通理论、科学管理和物流技术的研究及应用推广。
  一按照规定,负责所属物资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任免、劳动工资和财务管理。
  二十、各地区行署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方案,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地方的物资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部门管理物资调整目录
  一、原材料、燃料部分(一百九十五种)
  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四十二种)
  省计委管理:焦炭
  物资厅管理:镍、镁、平板玻璃、金刚石、氰化钠、氰化钾、纯苯、甲苯、二甲苯、萘、电石、丙酮、冰醋酸、苯酚、苯胺、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聚苯乙烯、己内酰胺、ABS树脂、片基涤纶树脂、乳胶。
  委托轻工厅会同物资厅管理:新闻纸、凸版纸、纸袋纸。
  委托石化厅管理:石油沥青、硫铁矿。
  委托冶金厅管理:铁矿石、铁合金、水揸、氧化铝、铜精矿、铅精矿、锌精矿。
  委托轻工厅管理:纸浆、烷基苯、五钠、化学纤维、化学聚合体。
  委托省烟草专卖局管理:卷烟纸。
  国家组织产需衔接物资(一百零三种)
  物资厅管理:锑、汞、钛、钴、销、铑、钯、铱、钉、锇、卫生陶瓷和釉面砖、石棉、苏州优质瓷土、油毡、无水芒硝、硫化碱、硼酸、硼砂、硫酸二甲酯、氧化锌、钛白粉、甲醇、丁醇、辛醇、氯磺酸、氯化苯、硝基苯、苯酐、粗苯、环己酮、增塑剂、工程塑料、尼龙66盐、乙二醇、对苯二甲醇、石蜡、液化石油气、洗涤剂原料、氯化钾、溴素、塑料制品、帘子布、碘、铸铁管、丙烯腈。
  委托冶金厅管理:钨精矿、钼精矿、金属锰、氮化锰、氮化铬、五氧化二钒、锰矿石、铬矿石、镁砂、萤石、耐火高铝熟料、耐火硬质熟料、软质黏土、黏土砖、硅砖、镁砖、不烧砖、石墨电极、电极糊、炭块、煤沥青、煤焦油、防腐油、洗油、沥青焦油、沥青焦、氟化盐、高铝砖。
  委托轻工厅管理:原盐、电光源用钨钼材料、涂料印刷纸、胶版印刷纸、电缆纸、电容器纸、纸管纸、浸渍绝缘纸、薄凸版纸、薄凸版印刷纸、造纸网、造纸毛毡。
  委托省地矿局管理:熔炼水晶。
  委托省供销社管理:白棕绳。
  委托林业厅管理:栲胶、松香、虫胶。
  委托石化厂管理:磷矿石、硼矿、黄磷、乳化剂、催化剂、农药中间体、染料中间体、二萘酚、邻硝基氯化苯、对硝基氯化苯、邻甲苯胺。
  委托石化厅会同物资厅管理:防老剂、促进剂、炭黑。
  自由购销(一百四十九种)
  铋、硅、工业技术玻璃、玻璃纤维、石棉制品、石棉水泥制品、云母、玻璃球、硝酸钠、亚硝酸钠、混合甲胺、二甲基甲酰胺、赤磷、氯酸钾、甲酸、醋酐、异丙醇、三氯化铝、硝化棉、甲醛、粗蒽、乌洛托品、环氧树脂、二氧化硫、三氧化磷、五硫二磷、氯仿、乙二胺、水杨酸、丙烯酸、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丁酯、丙烯酸辛酯、丙烯酸树脂、石灰氮、净化剂、胶管、自行车胎、手推车胎、轮胎气门嘴、运输带、苯乙烯、乙苯、对苯二甲酸二甲酯、防水纸板、导火线纸、特种灯泡、麻袋、麻包布。
  二、机电产品部分(三百零一种)
  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三种)
  物资厅管理:各种改装车(城市公共汽车、长途汽车、邮政车、救护车、消防车、水泥散装车、计划生育车、液氮罐车、石油专用车、其他各种改装车)、电线电缆(通讯电缆、钢芯铝绞线、裸铝线、铜排扁线及电刷线、电磁线)、发电设备。
  国家合同订购物资(九十三种)
  物资厅管理:矿山设备、起重设备、皮带运输机、架空索道设备、堆取料机、推土机、装载机、装卸车船机、翻车机、煤气化设备、大型工矿车辆、内燃小机车、工业泵、风机、高中压阀门、低压阀门、气体压缩机、气体分离设备、冷冻设备、金属切削机床、锻压设备、铸造设备、工业锅炉、一般交流发电机、交流电动机、直流电机、高压开关板、低压开关板、变压器、l10千伏及以上高压断路器、11千伏以上高压隔离开关、110千伏以上高压互感器、110千伏及以上高压避雷器、电力电容器、高压电瓷、继电保护屏、遥控遥测自动化装置、同期进相机、高压防爆配电装置、工业汽轮机、汽轮机辅机、锅炉辅机、复式励磁装置、水轮机调速器、水轮机自动化装置、发电机空气冷却器、汽轮机氢水控制装置、变压器有载调压开关、电抗器、80吨及以上矿电机车、小型工矿电机车、电焊条、铅酸蓄电池、电焊机、电力整流器、电解水制氢设备、环保设备、空气冷却器、工业轴承、钢瓶、摩托车、电梯、主要仪器仪表产品(包括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
  物资厅协同生产、使用部门安排:冶炼设备、轧制设备、耐火材料设备、煤矿设备、石油设备、化工设备、橡胶加工机械、纺织机械、水泥设备。
  委托机械厅会同物资厅管理:水利启闭机、主要农机产品。
  委托省地矿局管理:地质钻机设备。
  委托省邮电局管理:电报设备、载波端机设备、长途电话交换设备、电话交换机、无线电通讯设备。
  委托省电子工业总公司管理:广播电视发射机、广播专用收讯机、播控设备、广播发射天线、电子整机设备、集成电路、无线电缆。
  委托省出版局管理:印刷机械。
  委托卫生厅管理:医疗器械及制药机械。
  委托省船舶工业总公司管理:民用钢质船舶。
  委托公安厅管理:消防器材。
  国家组织产需衔接物资(一百零六种)
  物资厅管理:凿岩机、打眼机、装岩机、抓岩机、电动单梁桥式起重机、叉车、小矿车、高真空泵、电弧炉、中频电炉、真空电炉、铜包钢线、铝包钢线、标准紧固件、机床附件、分马力电机、微电机、油泵电机、中频电机、功率扩大机、高压负荷开关、低压电器主要原件、自动化及保护继电器、机床电器、量具、刃具、铲运机、压路机、绝缘材料。
  委托机械厅会同物资厅管理:工矿配件。
  委托轻工厅管理:啤酒生产线设备、造纸机械、制糖机械、制盐机械、脂肪酸洗涤设备、日用陶瓷设备、日用玻璃设备、钟表设备、灯泡设备、自行车和缝纫机机械、卷烟设备、食品设备、纺织器材。
  委托煤炭工业总公司管理:发爆器、矿井信号、信集闭系统、运输机控制系统、井下通讯设备、矿井照明灯具、矿井用特种灯泡、防爆电器元件。
  委托汽车工业总公司会同物资厅管理:汽车配件。
  委托水电厅管理:水泥电抗器、架空电力线器及变电所金具、电力载波机、电力高频阻波器、电力滤波器。
  委托省建材工业总公司管理:平板玻璃设备、玻璃纤维设备、新型建材设备、墙体材料
  设备。
  委托二轻厅管理:塑料加工机械、大型衡器、专用衡器、制革制鞋机械、日用轻工设备、五金农具机械、木器家具机械、工艺美术机械、服装加工机械、其他轻工机械、包装机械。
  委托粮食厅管理:粮食仓储机械、粮食加工机械、榨油机械、食品加工机械。
  委托福州铁路分局管理:轨道吊车、道岔、专用通讯信号器材。
  委托省邮电管理局管理:铁芯通讯线、微波通讯设备、电话机、通讯电源、通讯仪表。
  委托农业厅管理:兽医专用设备,橡胶热作初加工机械。
  委托省电子工业总公司管理:广播专用录音机和录像机、广播专用唱机、广播专用大中型电子管、电影机械、电子应用产品。
  委托林业厅管理:营林机械、木材采运机械、林化专用机械、人造板设备。
  委托水产厅管理:渔船和辅助船、渔机产品、海洋仪器。
  委托省地矿局管理:井壁管、地质钻塔、地质仪器仪表。
  委托省教委管理:教学仪器。
  委托省地震局管理:地震仪器。
  委托省标准计量局管理:计算机械和仪器。
  委托石化厅管理:石油工业专用仪表。
  委托有关部门管理:其他专用配件。
  自由购销物资(九十九种)
  工程液压机、锻钎机、电动葫芦、缆萦起重机、犁煤机、撤煤机、斗式提升机、各式给料机、电动平车、平地机、推土犁、离心机、板框压滤机、石油化工真空过滤机、木工机械、感应调压器及移相器、高压综合启动器、工业电阴炉、手动单双渠吊、手动单轨吊、回臂吊、手动葫芦、手动卷扬机、冷暖风机、手摇泵、试压泵、滤油机、液化气容器、台钻、砂轮机、风动工具、手提式砂轮机、手电站、潜水电机、电炭制品、蓄电池极片、蓄电池隔板、35千伏以下变压器、110千伏以下断路器、110千伏以下互感器、110千伏以下隔离开关、110千伏以下避雷器、柱上油开关、高压熔断器、低压电器一般元件、自动化电器元件、蓄电池搬运车、蓄电池搬运拖车、实验室电炉、电磁分离器、直流快速开关、平面控制器、起重电磁铁、磨料、磨具、硅碳棒、人造金刚石及制品、工业钢球、工业滚针、塔式起重机、挖沟机、羊角碾、除荆机、除根机、振动拔桩机、钢筋拉伸机、打桩机、水泥搅拌机、震动器、动力翻斗车、建筑工程仪器、吊管机、建筑材料实验仪、石材设备、水泥制品设备、非金属矿加工设备、建筑陶瓷设备、非防爆局部扇风机、水文仪器、土工仪器、大坝仪器、搪瓷设备、石墨设备、纺织试验仪器、小型冷冻设备、饮食服务机械、打包包装机械、屠宰加工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燃料加工机械、废旧物资加工机械、商业零售设备、挂车、实验室分析和选矿设备、滤水管、电子测量仪器、电子管、半导体分立器件、电子元件。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物资厅关于整顿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秩序的通知
  闽物〔1989〕经字119号1989年3月10日
  各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局:
  为了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和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的通知,克服生产资料流通领域存在的混乱现象,制止投机倒把活动,保护合法交易,建立市场新秩序,为培育发展开放式、多渠道、少环节的生产资料市场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特对整顿我省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秩序作如下通知。
  一、清理整顿经营重要生产资料的单位
  前一时期,插手经营重要生产资料的单位泛滥成灾,由于当前重要生产资料供应紧张,市场价格悬殊,致使倒买倒卖活动猖獗,非法交易有禁不止,多渠道变成多环节,使有限的资源分散,严重冲击国家计划,扰乱经济秩序,哄抬物价,影响经济的稳定和改革的深入。为此,必须下决心对现在参与经营重要生产资料的单位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于那些单纯以赚钱为目的,没有明确的服务对象,资源来路不正当,专搞转手倒卖,徒增无效供应环节,以及那些既无资金、场地和专职从业人员又无明确的经营范围的“四无”公司,要坚决撤销其经营重要生产资料的资格。
  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同级物资局,依据省委、省政府闽委〔1988〕17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的通知》和省政府闽政〔1988〕61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决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办理。
  二、进一步明确划分经营重要生产资料的范围和分工
  重申重要生产资料的经营分工范围。即:物资企业按照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生产主管部门的供销机构只限于供应和销售本系统生产企业的需用物资和产品;生产企业只限于销售按规定比例允许自销的产品;县乡镇企业局的供销机构和县以下供销社只限于受物资部门委托供应本地区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生产需用与农村民用材料;农房建材公司只限于供应农村建房需用的建筑材料;商业部门只限于销售国家允许交叉经营的生产资料;经济技术协作办所属经营机构只限于供应从省外协作进省的物资。
  属于国家专营的品种,即钢材中的冷轧薄板、冷轧硅钢片、镀锡薄钢板、镀锌薄钢板,按省计委、省物资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冶金工业总公司闽计物〔1989〕003号转发 〈关于对四种短缺钢材实行专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为支持有关企业从省外组织紧缺生产资料资源调入省内直接用于生产企业,可申请一次性经营。对申请一次性经营的企业,要严格审查、把关,其货源渠道必须正当,有明确的用户需要,并要预先报同级物资部门审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方能从事一次性经营。不准利用一次性经营进行转手倒卖,牟取非法所得,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各单位劳动服务公司,一律不得经营重要生产资料的供应业务。
  重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987年11月1日通告,汽车、钢材、摩托车、有色金属、生铁、烧碱、塑料原料等品种,不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批发和零售业务;水泥、食用纯碱允许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经营零售业务,但不得经营这些商品的批发业务;废钢铁、废有色金属的经营,有证个体工商户只允许向居民收购后集中交售给当地供销、物资回收部门,不许倒卖和自行处理;易燃易爆强腐蚀和有毒危险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鉴于目前个人和私营企业从事重要生产资料经纪人活动,利少弊多,应予暂停,进行整顿。
  三、严格限制重要生产资料的流通环节
  重要生产资料要坚持大额直达小额中转的供应原则。凡是有条件实行定点、直达供应的,由物资部门组织产需衔接,安排定点供应和直达供应,不再经过中转供应环节;不具备定点和直达供应条件而需要中转供应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中转环节。原则上实行产地一批一供,销地两批一供,特殊情况需要突破上述批发环节次数的,其收费费率不准突破,应由调拨系统内部进行倒扣,不得加价转手销售。具体做法:(1)各公司从外地购进和协作、串换进省的重要物资,原则上直接供应用户,不销售给其他经销单位(包括各部门的供销公司),不准就地转手倒卖。(2)县与县之间的物资供销企业,从一方购进的物资都应直接销售给用户,不得再销售给其他经销单位。(3)联购联销单位之间不准相互销货。(4)省级物资供销公司从省外成批订进或从国外进口的物资,可以直接供应到用户,也可以批发给地市或县的物资供销公司,然后再由他们就地供应到用户,这就是两批一供;地市或县的物资供销企业从省外成批订进或从国外成批进口的物资,也可以比照办理,但不得批给同城经销单位再行转手。
  各物资供销公司所属的小额供应站、门市部和农村经、代销网点,批进物资后,应名副其实地搞门市零售,并严格按规定的供零差率定价销售,不得进行成批转手倒卖。
  在上述流通环节以外,各经营部门和使用单位,其库存多余的重要生产资料,正常的余缺调剂,品种串换和协作交流,要进入法定的生产资料交易市场或物资贸易中心或委托生产资料服务公司进行,不准在场外交易。物资企业要充分发挥中介作用,积极开展传统的“四代一调”服务业务,解决生产建设中的少、小、难、急的需要。
  四、严肃指令性计划任务
  生产重要生产资料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和用户需要的品种、规格接受订货,严格按合同交货,不得拖欠。没有完成指令性计划而将产品自销的企业,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其自销多得的收入由工商行政管理和物价部门予以没收并对企业处以罚款,上缴财政。
  生产重要生产资料的企业应按季向省计划、物资和主管部门报告合同执行情况,由省计委会同物资厅和主管部门按季通报。
  五、本通知所指的重要生产资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物资部最近修订并公布的22个品种目录执行。今后视情况进行修订并公布。
  现行规定22种重要生产资料目录是:(1)钢材;(2)汽车(含改装车);(3)摩托车;(4)铜;(5)铜材;(6)裸铜线;(7)铜包钢线;(8)电磁线;(9)铝;(10)铝材;(11)裸铝线;(12)钢芯铝绞线;(13)铅;(14)锌;(15)锡;(16)镍;(17)生铁;(18)水泥;(19)烧碱;(20)纯碱;(21)橡胶(包括天然、合成橡胶);(22)塑料原料(包括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聚氯乙烯、ABS树胶等)。
  福建省物资厅关于加强全省物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闽物〔1992〕财字280号1992年6月30日
  各地、市、县物资局(总公司)、省厅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七五五处、九三二处:
  根据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要抓住当前国内外有利时机,集中力量,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深化改革,转换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加大流通体制改革的力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精神,作为物资企业管理重要组成部分的财务管理,必须适应加快改革形势的要求,紧紧抓住搞活流通、提高效益、壮大实力这一中心,更好地发挥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核心作用,促进物资流通改革的深化和物资流通事业的发展。
  当前,全省物资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及其有关规定,制定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加强企业财务基础管理,用好用活用足现有的政策和措施,大胆改革,勇于创新,敢于试验,善于总结,积极参与转换企业内部经营机制的活动,充分挖掘企业内部潜力,组织科学有效的资金管理,开源节流,扩销增利,壮大与增强企业的实力与活力。具体要求是:积极配合企业各部门,使销售额、上交利税、资金利用率、费用比率、流动资金利润率、销售利润率、固定资产增值和流动资金增补能上新的台阶。为此,对当前各级物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参与企业内部经营机制的改革
  1.强化企业的基础管理。为积极配合转换物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的改革,应根据责任会计的要求,抓好企业分级费用定额管理、商品质量管理、服务质量管理、物资管理、劳动管理、收入与利税管理和各经营部门的建设,健全原始记录、完善核算办法,严格财务收支审批手续和领报制度,为企业的改革奠定良好的基础。
  2.完善和强化财务分析制度。要完善并强化财务分析制度,把财会工作的重点放到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的预测、决策、控制和监督方面来,要配备强有力的财务分析人员,经常深入企业调研,及时了解情况,并运用各种分析方法,做好财务分析工作,要求做到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全面概括与突出重点、事前预测与事后反映、客观原因分析与主观原因分析四个相结合,并定期按时报送有文字、有数据、有观点、有分析、有问题、有措施的分析材料,为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起参谋作用。
  3.积极推进各项配套改革。为了推进企业转换内部经营机制,各企业财务部门要积极参与企业的各项配套改革,要积极推行税利分流,税前税后还贷、股份制、联营合资等改革措施。根据物资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行业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财政、税务、劳动人事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提出切实可行的财务改革方案。
  4.积极配合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搞好企业内部分级核算,分解下达各项财务指标和经济技术指标,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分别考核。要把企业经营的好坏,部门和个人的工作成效与职工个人收入直接挂钩,实行高奖严惩。
  二、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拓宽筹资渠道
  1.实行资金分级归口管理,建立企业内部银行。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及实际需要,在企业内部强化流动资金分级归口管理制度。充分运用经济杠杆,通过定额管理、内部结算、资金有偿占用、定额定息、超额加息、节约奖励的方式,按经济规律来调节企业的资金分布与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进行资金运用与回收的效益管理。企业财务部门要从资金效益的角度认真把好“进货关、库存关、结算关”,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预测、核算、分析与考核办法,推行跟踪结算、库存物资的ABC管理和以销定进或对市场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
  3.拓宽企业筹资渠道
  物资企业在用好用活现有资金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扩大筹措资金的广度。物资企业应积极开展与金融企业双向合作,由物资企业向金融企业参股及金融企业向物资企业参股或投资,它既密切了政企关系,加强双方的合作,又充分发挥出了各自的优势,各级物资企业要积极向银行反映物流情况,争取增加银行贷款规模,争取建立配送业务专项贷款及物流设施贷款。与有关部门联系,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股票筹资,也可以向本企业职工发行内部股票集资。物资系统要积极探索以资金为控股的联合,发挥物资系统的群体优势。
  三、增强公关意识,为企业制造宽松的经营环境
  国营物资企业是社会主义流通产业的主干力量,是生产资料流通中的主渠道和蓄水池,国营物资企业的发展壮大,需要得到各有关综合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各级物资部门应积极主动向财政、税务、银行、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反映经营中的情况及问题,在企业与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形成一种法制的、和谐的、融洽的关系,使物资企业真正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
  1.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理解支持,进一步落实中央和省政府的搞活国营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各级财务部门应积极参与承包经营合同的研究签订。充分运用中央和地方的优惠政策,向各级财政反映物资企业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反馈信息,加强与财政部门的联系,使物资企业能壮大实力,增强后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多做贡献。
  2.争取优惠的税收政策。各级财务部门要增强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观念,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要争取公平税赋,使企业能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对企业经营中的困难及时向各级税务部门反映,征得税收政策上的指导、咨询与帮助,争取税务部门根据企业的特殊性,给予相应优惠政策。
  3.市场竞争的核心是价格竞争,在产品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化过程中,各级财务部门应主动向物价部门反映情况,在政策允许的范围,灵活运用价格杠杆,树立市场观念和竞争观念,积极推行计划内外价格并轨,把企业真正推向市场。
  4.与金融部门建立良好的信贷关系。物资企业流动资金定额偏低,补充速度缓慢现象较为突出,临时性资金需要量大,因此,应积极争取重新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增加贷款规模,在信贷方面要与金融机构建立稳定、互信、互惠的良好关系,保证企业的资金需要,扩大销售,满足生产建设需要。
  四、切实加强成本管理,坚持科学理财、生财、聚财
  各级物资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按照《国家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加强成本管理,增强科学性、自觉性、合法性的意识,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规章制度,要积极开展“双增双节”,从企业内部挖潜增资,提高资金利税率和劳动生产率。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对企业财务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大胆改革创新,不断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使之适应改革形势发展的要求。
  五、努力提高财会人员业务素质水平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发展的需要和财会工作科学化、现代化的要求,各级物资企业要注意充实和培养财会干部,要采取多形式、多层次的各种业务培训,要组织财会人员积极参与财会理论探讨和学术活动,研究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课题,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理论水平。要认真贯彻落实“财务人员做为企业一线人员来对待”和在大中型物资企业建立总会计师制度。
  六、加快财会工作现代化的步伐
  物资财会工作现代化是物资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电算化是会计的又一次革命,在这个革命过程中,必须走在前头,争取主动,加快速度,提高质量,赢得效益。为此,各级物资财会部门要积极要主动,逐步实现会计电算化,通过会计电算化提高会计核算、报表汇总、财务分析的速度和深度,加强财务管理水平和分析预测水平,财会人员要把学会微机操作使用当作新时期的新任务来完成,使财会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组建福建省物资(集团)总公司的通知
  闽政〔1997〕文22号
  1997年1月29日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福建省党政机构改革的通知》(中委〔1994〕156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福建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福建省省级党政机构开展“三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委〔1994〕13号)规定精神,现就福建省物资厅转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福建省物资厅成建制转为福建省物资(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为总公司),为省政府直属企业,总公司领导按厅级配备。原行政管理职能交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原行业管理职能移交给新设立的福建省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
  二、同意将原省物资厅直属企事业单位成建制划归总公司。原物资厅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相应划转总公司经营管理,建立以产权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行使出资者职能,并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具体划转事宜,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转制前的债权债务,按国家清产核资等有关政策执行;转制后总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财政、财务政策,由省财政厅按照现行国家有关规定补充制定。
  三、转制后的总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鉴于目前组建董事会条件尚未具备,待条件成熟后,按照《公司法》逐步进行规范,组建董事会。
  四、根据公司的发展和经营需要,总公司可自主设置内部机构。核定总公司在转制过渡期内企业编制111名(含省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企业编制10名)。核定正副董事长、总经理职数4一7名,处级领导职数28名。
  根据闽纪综〔1995〕019号文件的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省直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1996〕3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同意设立福建省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行业管理办公室),作为省政府行使全省物资行业管理机构,授予相当地市一级行业管理权限。行业管理办公室暂挂靠在总公司,受省经贸委和总公司的双重领导,行业管理业务由省经贸委领导,人、财、物等由总公司管理。行业管理办公室为处级机构,人员编制10名,在总公司的企业编制总数内单列,其中,正副主任任职数3名。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总公司征得省经贸委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行业管理办公室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以当年省直机关人员经费标准拨给。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转制过渡期时间的推移,行业管理职能将逐步移交给省政府综合经济部门。
  省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主要提出行业规划建议,行使协调、统计、咨询、服务等职能,具体为:
  (一)根据国家及省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提出物资行业导向及行业政策建议、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投资方向草案。协助有关部门审查物资行业的重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合资经营等项目。
  (二)提出培育和发展全省统一的生产资料市场体系的政策建议,编制物资行业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协助省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物资行业宏观调控措施,执行重要物资国家合同订购和调剂供应;负责重要物资储备的仓储管理、轮换更新;组织协调物资行业对重点工程和项目、农业和抢险救灾、战略和战时物资的按期、保质、保量供应。
  (四)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搞好流通领域民爆器材的经营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审核汽车更新、民爆器材、物资再生利用和重要生产资料的行业经营管理的资格许可,经授权监督实施。
  (五)负责物资行业统计数据和技术经济信息的汇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工作。开展物资行业的调查、研究、市场预测、咨询服务工作。掌握物资流通动态和在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建议。
  (六)组织物资流通科技、理论和现代化管理研究,组织科技成果的申请、提出、评审,推进计算机开发运用和信息网络建设。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物资行业财税、物价有关政策的协调工作,以及协调物资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八)负责指导物资行业的外经外贸工作,协调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贸合作业务。
  (九)协助省政府做好物资行业地方法规的起草工作,经授权监督实施。组织制定企业管理规范和指标评价体系,并监督实施。
  (十)指导下一级物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物资行业人才教育培训和社团组织工作,归口管理物资行业的重大活动。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根据闽委办〔1994〕42、44号文件精神,确定总公司的过渡期为3年,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算。原省物资厅的行政经费,在过渡期3年内,由省财政厅以转制时企业编制数,按当年省直机关人员经费标准核定基数,以每年递减10%拨给;原省物资厅所属事业单位暂委托省物资(集团)总公司管理,其经费渠道暂时不变;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在3个月内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和符合条件提前退休的人员,由转制后的经济实体负责管理,其享受待遇不变,并参加公费医疗,经费由省财政核定拨给。以后办理离退休的人员,按转制后实体的离退休人员待遇执行,其经费由企业负担。
  七、有关财税、铺底资金、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进出口经营权、党群机构的设置等问题,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政府专业经济行政管理部门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委办〔1994〕4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请按上述通知精神,抓紧总公司的注册登记工作。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总公司)改革实施意见
  闽委办〔2000〕39号2000年4月6日
  
  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发〔1999〕2号文件规定和中央批复的《福建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 〔1999〕249号),在这次政府机构改革中,省政府不再设置工业、商业、物资管理部门和各种行政性公司,其政府职能并入省经贸委,行政性公司按照政企分开、公平竞争、自主经营的要求进行改组。按照上述要求,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我省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 (总公司)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不再保留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改组行政性公司
  省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总公司)改革的方案是:不再保留省机械厅、省石化厅、省国防工业办公室和省贸易厅,其行政职能并入省经贸委;省轻纺工业总公司、省煤炭工业总公司、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省物资(集团)总公司、省建材工业总公司和省二轻工业总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其行政职能并入省经贸委。这些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总公司)不再保留和改组后,重新组建省属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
  二、组建省属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
  不再保留省轻纺工业总公司,组建福建省轻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原省石化厅所属企业省石化供销公司和省化肥农药工业公司划人省石油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原省国防工办所属企业为主,组建福建省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以原省贸易厅所属企业组建福建省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不再保留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组建福建省有色金属(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三明钢铁总厂改组为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不再保留省二轻工业总公司,其所属企业划人省轻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手工业联合社按章程重组;
  以原省电子工业厅所属的福日集团为主体,组建福建省福日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省机械厅所属企业划人省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省物资(集团)总公司改为福建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省建材工业总公司改为福建省建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省煤炭工业总公司改为福建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挂福建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牌子。
  三、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总公司)改革的组织实施
  (一)省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总公司)的改革工作,由省委编办、省经贸委牵头组织实施。
  (二)各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要认真做好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等有关工作,符合国有资产授权条件的,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提出具体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公司都要按照机构改革的规定,提出新公司的组建方案,省委编办审核,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认真解决不再保留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和改组行政性公司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1.不再保留的厅(办)和改组的总公司的机关人员分流,按照这次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执行。
  2.不再保留的厅(办)和改组的总公司的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按照《关于省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总公司)机构改革后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意见》执行。
  3.不再保留的厅(办)和改组的总公司,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调整改革,按照《关于省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总公司)机构改革后原所属事业单位调整改革意见》执行。
  4.不再保留的厅(办)和改组的总公司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按照《关于福建省省级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的意见》执行。
  5.组建的公司,其注册资金达不到法定要求的,由各公司与省财政厅协商解决。
  6.1997年省政府确定转制的公司,过渡期经费补助再延长二年(从2000年至2001年),新转制组建的公司,过渡期经费补助为三年(从2000年至2002年),每年以上年的基数递减10%的经费补助。
  7.新组建的集团性公司,可根据省政府《关于大公司(大集团)分产值分利税的通知》(闽政〔1997〕29号)及有关规定执行缴税政策。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资志

《福建省志·物资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概述、物资机构、物资流通计划、生产资料市场、金属材料流通、机电产品流通、化工建材流通、生产资料综合服务、物资再生利用、外向型物资流通、企业管理、转制与扭亏脱困、教育与科技、信息报刊学会协会13章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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